欧盟能源绿色化政策的新发展及启示-环境生态论文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欧盟能源绿色化政策的新发展及启示-环境生态论文

————————————————————————————————作者:————————————————————————————————日期:

欧盟能源绿色化政策的新发展及启示-环境生态论文

欧盟能源绿色化政策的新发展及启示

文/彭峰

摘要欧盟能源绿色化的整体目标为在2030年将温室气体排放总量降低至1990年的60%,同时在未来的16年间积极引入可再生能源,使其至少占能源供给的27%,全面提高能源效率27%。为达到这一目标,欧盟进行了第三次能源自由化改革,发布了第三能源包裹法案,并将欧盟能源联盟战略作为容克计划的优先事项之一,为欧盟能源绿色化提供了法律保障。我国在国内政策上建议起草“绿色经济增长法”作为引领能源法律体系与气候法律体系的基本法,在对外政策上应全面加强与欧盟的合作。

关键词欧盟;能源政策:第三能源包裹法案:温室气体;容克计划

欧盟能源绿色化整体目标

欧盟作为全球最大的经济体,不仅在经济、政治和国际地位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气候能源领域,也一直保持着重要的、积极、领导性的影响力。早在2007年3月,欧盟通过《2020气候能源包裹法案》(2020 climate and energypackage),旨在2020年将温室气体排放量降至1990年的80%,积极加快可再生能源建设,目标使可再生能源占能源总消耗的20%;同时,在欧盟范围内提高20%能源效率。

2014年10月23日,欧盟《2030气候能源政策框架》(policy framework for energy andclimate for 2030)发布,欧盟在2030年将把温室气体排放总量降低至1990年的60%,同时在未来的16年间积极引入可再生能源,使其至少占能源供给的27%,全面提高能源效率27%。此后,在欧盟发布

的《2050推动低碳经济路线图》(2050low-carbon roadmap)中,欧盟正在寻求一种成本效益方式以推动其经济转型为更具气候友好型和更低能源消费型。为推动这一绿色增长能源转型计划,其目标将温室气体排放总量控制在全球排放总量的lO%以内。到2050年,欧洲将大量使用清洁技术与电动汽车,极大减少温室气体及有害气体的排放,每年将节约原本用于控制污染设备投入和与大气污染有关的医疗服务的近880亿欧元,以实现绿色欧洲。为实现欧盟能源绿色化整体目标,欧盟在能源领域启动了两项改革措施:第一,欧盟于2009年启动了第三次能源市场自由化改革,通过了《第三能源市场包裹法案》(The 3rd Energy Package);第二,欧盟容克计划发布了《一个有远见的气候变化政策弹性能源联盟框架战略》(A Framework Strategy fora Resilient Energy Union with a Forward-Looking Climate Change Policy),启动欧盟能源联盟战略。

欧盟能源绿色化的立法保障:第三能源市场包裹法案

在《2020气候能源包裹法案》的基础上,欧盟于2009年通过了《第三能源市场包裹法案》,启动了第三次能源市场自由化改革方案。欧洲能源内部市场主要由天然气和电力市场构成,它一直是以若干个连续的指令和法规为基础,构成的“立法包裹”。目前的法案为第三个这样的“立法包裹”,由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共同制定,为所有会员国制定了内部能源市场的共同规则。这一包裹法案的目的是创造一个真正具有竞争力的内部市场,在欧洲建立能源联盟,市场的开放与服务质量的目标、普遍服务的义务、消费者保护和供应安全等与法案的总体目标具有密切的联系。

欧洲能源市场逐步的自由化过程始于1997年的电力指令(Directive 96/92/EC),以及2000年的天然气指令(Directive 98/30/EC)。第一次包裹法

案的系列指令建立了能源市场自由化的基础,集中在三大目标:首先,解决生产商、供应商、网络运营商之间的内在利益冲突,以保障供应安全;其次,确保新设立企业平等入网,以及消费者供应选择;最后,保障市场的透明度。2000年里斯本的欧洲高峰会议促成理事会和会员国加速自由化和完善内部市场的改革。作为后续,欧盟执委会于2002年达成国家天然气和电力市场完全开放竞争的协议,该协议构成了第二次能源包裹法案的主体,该法案于2003年通过,取代了之前的第一次包裹法案,由两个指令构成,即天然气指令( 2003/54/EC)和电力指令( 2003/55/EC),分别于2004年6月1日和2007年6月1日生效,工业和欧盟内消费者可以自由选择其天然气和电力供应商。

到了2007年,欧盟执委会基于对天然气与电力市场的特殊行业调查发布了一项内部市场的评估报告,其结论指出在防止消费者与行业充分享受开放的国家市场利益方面仍然存在诸多不足;某些成员国并未适当地在国内立法中转化指令的规定;在纵向一体化的关系中,网络运营商、供应商与生产企业之间存在着法律和职能分离不足的问题;国家监管机构没有足够独立的权力要求有效地履行其角色。在该项评估报告的基础上,执委会宣布将出台第三次自由化改革立法方案,以强化目前所采用的规则。2009年《第三能源市场包裹法案》发布,该法案实际由二个指令及一系列法规构成,即关于电力内部市场一般规定的2009/72号指令——电力指令(The3rd Electricity Directive, 2009/72/EC),以及关于天然气内部市场一般规定的2009/73号指令——天然气指令(The 3rd Gas Directive,2009/73/EC);第2009号/713有关设立能源监管合作机构的法规[Regulation (EC) No.713/2009establishing an Agency for the Cooperationof Energy Regulators],第714/2009电力跨界交流入网条件的

法规[Regulation (EC)No. 714/2009 0n conditions of access tothe network for cross-border exchanges inelectricity],第715号/2009天然气传输网络进入条件,废除以前的调控的法规[Regulation(EC) No. 715/2009 0n conditions for accessto the natural gas transmlssion networks,repealing the previous regulation].

《第三能源市场包裹法案》的改革内容主要包括:从传输网络运营活动中拆分生产和供应活动,欧盟成员国被要求在2011年3月3日之前实施除关于拆分输送系统运营商的规定以外的指令,但成员国需在2012年3月3日之前实施关于拆分输送系统运营商的规定。无论是通过股权分拆——如在这种情况下,一家公司可以不再即使用自己的传输网络又进行能源生产或者供应活动;或通过一个独立的系统运营商(国际标准)——如垂直整合的公司,即在整个能源链(生产、传输、分配和供应)工作的公司可以保留所有权的传输系统,经营活动是由一个完全独立公司或机构进行;或通过第三种模式,由8个成员国提出,包括法国和德国,独立运输经营人(ITO)——如允许综合性企业保留自己的天然气和电力网络的所有权,但是,他们必须将这些网络的日常运作交给独立的传输运营商。

法案增加了国家监管者的独立性和权力,通过建立他们之间的合作,建立能源监管合作机构,采取有约束力的决定,并施以惩罚;旨在更好协调欧洲输电系统运营商形式化分组,特别是共同商业和技术规范的编制;在市场运作方面推动更大的透明度以及存储设施和液化天然气终端的改善。综上,该法案的目标是在欧盟层面引入并分享天然气的输送、分配、供应和储存的共同规则,其法律规定将防止输电系统运营商和天然气生产和供应公司之间的利益冲突。该法案适用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