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共61页文档
我国《侵权责任法》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论文
关于我国《侵权责任法》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探析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1)03-352-01摘要交通事故产生的赔偿纠纷是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损害赔偿案件的主要类型,道路交通事故归责原则是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体系的基础,《侵权责任法》的颁布对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作了详细规定,同时,在侵权法上责任的最终结果主要表现为损害赔偿问题,也是交通事故案件中的重要方面。
关键词机动车交通事故归责原则责任主体损害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归责原则是指侵权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一般准则,它是在损害事实已经发生的情况下,为确定侵权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
侵权责任法中的归责原则包括: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及无过错原则。
该法第48条为因交通事故而引发的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指明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从本条规定可以看出,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了机动车之间的事故按照过错原则确定各方的侵权责任;第(二)项规定的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应该确定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
需要注意的是第(二)项后半段的规定是无过错责任减轻或免除责任的规定,在赔偿义务人承担无过错责任的情形下,只有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才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是指发生交通事故时,责任归属方式的一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交通事故的责任确定必须根据实际情况,分析调查双方书面证据,证明各方存在过失。
根据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将责任分为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同等责任三种。
一.主要责任主要责任会归于事故的发生是由于某一方的原因所造成的,承担其造成的全部损失;例如:1、如果发生交通事故是由于某一司机操作不当造成的,则该司机应承担主要责任;2、如果发生交通事故是由于某一车辆机械故障造成的,则车辆的所有者或使用者应承担主要责任;3、如果发生交通事故是由于行人的行为造成的,则该行人应承担主要责任。
二.次要责任次要责任是指,即使在某一方面有责任,但并不主要负责导致事故发生,但也应承担一定量的责任;例如:1、如果发生交通事故时,由于本次事故之前有某司机未及时更换车辆机械故障部件而造成的,则该司机应承担次要责任;2、如果发生交通事故时,由于路面状况不佳而造成的,则责任归属交通管理部门;3、如果发生交通事故之前没有明确的交通标志,或因交通标志不清晰而造成的,则责任归属交通管理部门。
三.平等责任平等责任是指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双方均存在过失但不能明确谁的过失较大,则双方当事人应承担相同的责任;例如:1、发生交通事故时,双方均有不当操作,则双方均承担责任;2、发生交通事故时,双方均未调头,则双方均承担责任;3、发生交通事故时,双方均未采取及时防护措施,则双方均承担责任。
总之,机动车交通事故的责任确定是根据实际情况、分析调查双方书面证据,证明各方存在过失来确定责任归属方式的,有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和平等责任三种情况,需要依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来确定具体责任归属方式。
侵权责任法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于2009年12月26日经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了,将于2010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
《侵权责任法》是继《合同法》、《物权法》之后我国民法典的又一部重要支撑性法律,该法的实施必将全面影响到民事关系的方方面面。
侵权责任法是民事基本法,是人们维权的“行动指南”。
对网络侵权、产品质量、医疗纠纷、动物伤人等等与老百姓密切相关的侵权行为做出明确规定,形成诸多创新,对保障人权,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作为民法典组成部分同时又是民事权益保护基本法的侵权责任法,在施行之后,将会对我国社会生活产生重大影响。
本文将对侵权责任法立法创新及对社会生活的影响作一探讨。
关键词:侵权责任法;创新;影响目录一、侵权责任法的立法创新 (1)(一)确立了“同伤同价”、“同命同价”的赔偿原则 (1)(二)首次明确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标准 (1)(三)首次明确规定保护见义勇为行为 (2)(四)明确规定了医疗损害赔偿责任 (2)(五)明确规定了劳务雇工致人损害,雇主承担责任 (3)(六)明确规定了幼儿、儿童在校园受到人身损害时的责任 (3)(七)明确规定了猫狗伤人,主人要承担赔偿责任 (4)(八)明确规定了缺陷产品的召回和惩罚制度 (4)(九)明确规定了车辆出借,使用人担责;车辆被抢盗,行为人担责 (4)(十)明确规定了情况紧急下医疗手术可不经家属签字同意 (4)(十一)明确规定了工程出问题,责任要连带 (5)二、侵权责任法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影响 (5)(一)标志着中国民法典的主体部分已经完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完成 (5)(二)全面张扬民事权利,进一步增强全社会的民事权利意识 (5)(三)全面规定侵权责任制度,能够进一步调动人民群众维权的自觉性和规范化 (6)(四)全面规范民事审判活动,实现侵权纠纷案件法律适用统一化 (6)(五)整合侵权法司法解释,进一步完善司法对民事权利的保护 (6)参考文献 (8)论侵权责任法的立法创新及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于2009年12月26日经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了,将于2010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
侵权责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09年1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第三章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第四章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第五章产品责任第六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第八章环境污染责任第九章高度危险责任第十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第十一章物件损害责任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条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
第五条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章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七条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第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条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条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侵权责任法完整版整理2012
1.过错认定1.过错责任2.过错推定2.无过错责任3.公平责任1.过失相抵2.受害人过错3.第三人过错4.不可抗力5.紧急避险、正当防卫1.共同侵权(狭义)2.共同危险3.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1.监护人责任2.教育机构1.责任主体 3.安保人责任4.用人单位5. 网络侵权2.产品责任3.机动车事故责任4.医疗损害责任5.环境污染责任8.高度危险责任9.饲养动物损害责任10.物件损害责任侵权责任法1、损害事实客观存在侵权行为侵犯的客体是民事主体的民事权益,包括民事权利与利益。
民事权利,指民法上的法定权利或绝对权利,而不包括债权之类的相对权。
2、侵害行为(1)侵害行为本身不强的行为具有违法性;(2)其所侵害的民事权益也不问是合法还是非法。
3、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间有因果关系4、行为人的过错:特殊侵权责任不需具备此要件。
归责原则公平责任适用前提:1.不属于适用无过错的特殊侵权场合;2.双方均无过错侵权责任形式1.停止侵害;2.排除妨碍;3.消除危险;4.返还财产;5.恢复原状;6.赔偿损失;(1)财产损失(2)精神损失:适用情形:a.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关系;b.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品;c.自然人死后,其人格、遗体受侵犯;d.组织无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e.应在侵权之诉中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否则不予受理。
7.赔礼道歉;8.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特殊侵权行为产品责任(一)对外责任:生产者、销售者——无过错、不真正连带对内责任(二)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1. 惩罚性违约损害赔偿金【消法49条】:消费者在购买商品与接受服务的时候,如果遭受经营者的欺诈行为,可要求双倍赔偿(原价款);2.伪劣食品的惩罚性损害赔偿金【食法96条】: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赔偿损失+原价款的10倍;3.惩罚性侵权损害金【47条】: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致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侵权责任法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讲解PPT文档共63页
文 家 。汉 族 ,东 晋 浔阳 柴桑 人 (今 江西 九江 ) 。曾 做过 几 年小 官, 后辞 官 回家 ,从 此 隐居 ,田 园生 活 是陶 渊明 诗 的主 要题 材, 相 关作 品有 《饮 酒 》 、 《 归 园 田 居 》 、 《 桃花 源 记 》 、 《 五 柳先 生 传 》 、 《 归 去来 兮 辞 》 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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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越是没有本领的就越加自命不凡。——邓拓 12、越是无能的人,越喜欢挑剔别人的错儿。——爱尔兰 13、知人者智,自知者明。胜人者有力,自胜者强。——老子 14、意志坚强的人能把世界放在手中像泥块一样任意揉捏。——歌德 15、最具挑战性的挑战莫过于提升自我。——迈克尔·F·斯特利
侵权责任法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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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翩翩新 来燕,双双入我庐 ,先巢故尚在,相 将还旧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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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陶渊 明( 约 365年 —427年 ),字 元亮, (又 一说名 潜,字 渊明 )号五 柳先生 ,私 谥“靖 节”, 东晋 末期南 朝宋初 期诗 人、文 学家、 辞赋 家、散
侵权责任法(第五版)PPT完整版
第一节 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权利与利益
二、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民事权利
• “《民法典》总则编第五章对各种民事权利进行了列举性规定。已经废止的 《侵权责任法》 第2条第2款所列举的18种受其保护的民事权利,或为人身权利,或为物权性质的财产 权利, 或为知识产权。这些权利具有 “绝对性” “对世性”等基本特征。所以,可以认 为我国侵权责 任法保护的民事权利主要是民法上的绝对权或对世权,而 “相对权” (如 债权)并不在列举的 范围之内。 需要指出的是,《民法典》第109条增加了对人身自 由、人格尊严保护的规定,第111条 增加了对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第127条增加了 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的规定。这些民事 权益受到侵害的,也适用侵权责任法进行救 济。
第一节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概述
二、归责原则体系
(一)理论观点 (1)单一过错责任归责原则说 (2)二元归责原则说 (3)多元归责原则说
第一节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概述
二、归责原则体系
(二)二元归责体系之合理性 ➢ 首先,作为一个体系,它应当具有周延性即完整性。 ➢ 其次,归责原则的体系应当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 再次,二元归责体系符合当代侵权责任法的发展潮流。 ➢ 最后,过错推定、“公平责任”不宜确立为归责原则。
侵权责任法
(第五版)
第一单元 一般规定与基本原理
第一章
侵权责任与侵权责任法概述
第一节 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权利与利益
一、概述
➢ “侵权责任”是我国 《民法典》的一编 (第七编)。其目的或者说基本功 能是保护和救济民事权利 与合法权益。民事权利与合法权益 (《民法典》第3条)可以合称为 “民事权益”。
第一节 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权利与利益
三、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民事 “合法权益”
侵权责任法及相关保险问题简介
第六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第七章 医疗损害责任
第八章 环境污染责任
第九规章 第十范章
高度危险责任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第十一章 物件损害责任
第十二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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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侵权责任的类 (三)归责原则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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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归责原则的定义
法律责任的归结,简称归责,它是 指针对违法行为所引起的法律责任进 行判断、确认、追究以及免除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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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责原则的种类
第二类: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叫无过 失责任原则。它是指没有过错造成他 人损害的,依法律规定应由与造成损 害原因有关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 英美法称之为“严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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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法条
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规定:“没有过 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 当承担民事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 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 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 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 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 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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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 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 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 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 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 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 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 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 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 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ppt课件
• (三)转让拼装或已达到报废标准的 机动车
• 第51条 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 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 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 担连带责任。
• 1、自杀、自伤 • 2、碰瓷
二、所有人与使用人不一致时,责 任承担
• (一)租赁、借用
• 第49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 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 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 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 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专题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一、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
• 第48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 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 责任。—— 一般规定
• 与《道交法》的关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
精品资料
• 你怎么称呼老师?
• 如果老师最后没有总结一节课的重点的难点,你 是否会认为老师的教学方法需要改进?
—无过错或过错推定——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50、 60年代) • 理由:导致事故原因多样;危险性、钢铁;受益;避免事 故减少
• 1、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 • 归责原则:过错责任
• • 1)一方有过错的,由其承担; • 2)双方有过错的,按各自过错比例分担
责任。
•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 事故的赔偿责任
•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 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 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 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 承担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的, 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机动车一方没 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民法典案例解析--侵权责任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第一千二百零八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条文要义本条是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转致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适用本法的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主要指的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其基本规则是:(1)确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首先适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规则解决;赔偿不足部分,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是:1)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2)机动车相互之间发生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适用过失相抵的规则:1)机动车与行人或者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按照双方各自的过错程度和原因力,机动车一方承担的责任比例,在过失相抵确定的比例之上增加10%;2)机动车相互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按照过失相抵规则确定。
(4)机动车一方完全没有过失,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全部原因是行人或者非机动车驾驶人过失,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过失程度,在5%到10%之间确定合适的赔偿责任。
(5)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例如受害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损害的,机动车一方免责。
案例评析李某珍等诉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上诉案[1]案情:某日,徐某洲驾驶麻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所有的环卫车与李某珍相撞,造成李某珍十级伤残。
徐某洲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珍无责任。
事故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
李某珍向法院起诉,请求保险公司、徐某洲和麻城市市容环境管理处赔偿损失。
一审法院认为,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李某珍的损失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以及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依照过错责任大小分担。
保险公司提起上诉,理由是,李某珍系农业户口,不应按城镇居民计算伤残赔偿金。
《交通事故责任划分》课件
保持车距
与前车保持足够的安全距 离,以防突发情况时能够 及时刹车。
避免疲劳驾驶
合理安排行车时间,避免 长时间连续驾驶,确保充 足的休息。
及时报警并保留证据
立即报警
在发生交通事故后,立即拨打当 地交警电话报警,说明事故情况
和地点。
保护现场
在事故现场设置警示标志,提醒 其他车辆注意安全,并尽可能保
留现场证据。
遵守交通规则以确保自身安全。
PART 06
如何避免交通事故责任纠 纷
增强交通安全意识
01
02
03
遵守交通规则
了解并遵守交通规则,如 红灯停、绿灯行、黄灯减 速。
保持警觉
时刻保持对周围交通状况 的警觉,特别是在繁忙路 段和交叉路口。
尊重行人
确保在行人过马路时给予 足够的空间和时间,礼让 行人。
熟悉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行为对事故的影响
评估当事人的行为对事故后果的影响程度,以此来确定其应承担的责任比例。
当事人过错程度与事故关系
过错程度的判断
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事故发生和结果的贡献程度,判断其过错程度,过错程度直 接决定责任比例。
过错与责任的关系
明确过错程度与责任划分的关系,即不同程度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这是公 平和合理的原则。
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
主要责任
在交通事故中,如果一方对事故负有较 大责任,则应承担主要责任。主要责任 的判定通常基于事故现场情况和相关证 据,例如事故发生时的行车记录、证人 证言等。主要责任者通常需承担较大的 赔偿责任。
VS
次要责任
在交通事故中,如果一方对事故负有较小 的责任,则应承担次要责任。次要责任的 判定同样基于事故现场情况和相关证据。 次要责任者通常需承担较小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第⼀千⼆百零⼋条 机动车发⽣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千⼆百零九条 因租赁、借⽤等情形机动车所有⼈、管理⼈与使⽤⼈不是同⼀⼈时,发⽣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责任的,由机动车使⽤⼈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管理⼈对损害的发⽣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千⼆百⼀⼗条 当事⼈之间已经以买卖或者其他⽅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是未办理登记,发⽣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责任的,由受让⼈承担赔偿责任。
第⼀千⼆百⼀⼗⼀条 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责任的,由挂靠⼈和被挂靠⼈承担连带责任。
第⼀千⼆百⼀⼗⼆条 未经允许驾驶他⼈机动车,发⽣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责任的,由机动车使⽤⼈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管理⼈对损害的发⽣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本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千⼆百⼀⼗三条 机动车发⽣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赔偿。
第⼀千⼆百⼀⼗四条 以买卖或者其他⽅式转让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和受让⼈承担连带责任。
第⼀千⼆百⼀⼗五条 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抢劫⼈或者抢夺⼈承担赔偿责任。
盗窃⼈、抢劫⼈或者抢夺⼈与机动车使⽤⼈不是同⼀⼈,发⽣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责任的,由盗窃⼈、抢劫⼈或者抢夺⼈与机动车使⽤⼈承担连带责任。
保险⼈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追偿。
第⼀千⼆百⼀⼗六条 机动车驾驶⼈发⽣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或者抢救费⽤超过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需要⽀付被侵权⼈⼈⾝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垫付。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归属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归属2010010110 刘金文2010届一班摘要:《侵权责任法》第六章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作出了规范。
该章设有6个条文(第48条至第53条)。
从内容上看,《侵权责任法》第六章既体现了对已有法律规则的承继,同时也引进了一些新的规则,尤其是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中“机动车一方”的具体判定给出了恰当的标准。
(《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机动车一方”的表述语焉不详)可以说,《侵权责任法》大大完善了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制度。
当然,在法律适用方面,对于相关规范,仍有从法理上与实务上加以探讨的必要。
关键词:机动车交通事故;过错责任;机动车一方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由《民法通则》到《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再到修订前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方面,我国立法在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之间摇摆,现行法主要体现的是过错责任(含过错推定责任)体系。
①2007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道路交通安全法》作出了修订。
修订后的该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从《道路交通安全法》这一规定可以看出,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责任仍采用典型的过错责任原则。
(2)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形,这一规定明确了一种以过错推定责任为基础的侵权责任。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法规全文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法规全⽂相信很多⼈都有遇到交通事故的经历,在遇到事故时,都需要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额进⾏计算,那在我国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是怎么规定的呢?接下来由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法规全⽂,欢迎⼤家阅读!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法规全⽂《最⾼⼈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为正确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根据《中华⼈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关于主体责任的认定第⼀条机动车发⽣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或者管理⼈有下列情形之⼀,⼈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有过错,并适⽤侵权责任法第四⼗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原因之⼀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因饮酒、服⽤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或者管理⼈有过错的。
第⼆条未经允许驾驶他⼈机动车发⽣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四⼗九条的规定请求由机动车驾驶⼈承担赔偿责任的,⼈民法院应予⽀持。
机动车所有⼈或者管理⼈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具有侵权责任法第五⼗⼆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三条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责任,当事⼈请求由挂靠⼈和被挂靠⼈承担连带责任的,⼈民法院应予⽀持。
第四条被多次转让但未办理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发⽣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责任,当事⼈请求由最后⼀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承担赔偿责任的,⼈民法院应予⽀持。
第五条套牌机动车发⽣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责任,当事⼈请求由套牌机动车的所有⼈或者管理⼈承担赔偿责任的,⼈民法院应予⽀持;被套牌机动车所有⼈或者管理⼈同意套牌的,应当与套牌机动车的所有⼈或者管理⼈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