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公安巡特警执法暂行规定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河南省公安巡特警执法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保障全省公安机关巡特警队正确执法,充分发挥公安巡警、特警在预防、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中的职能作用,提高打击和防范的效能,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部《城市人民警察巡逻规定》、《河南省城市人民警察巡察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执法权限
(一)拥有治安、刑事案(事)件办案权。即依法办理因果关系明显、案情简单、无需专业侦查手段且发生在本巡区范围内的下列治安、刑事案件:
(1)违法犯罪嫌疑人被巡逻民警当场抓获的;
(2)违法犯罪嫌疑人到巡特警部门投案自首的;
(3)群众将违法犯罪嫌疑人扭送到巡特警部门的;
(4)巡特警部门获取线索可直接破案的;
(5)其它案情简单、巡特警部门有能力侦办的街面治安、刑事案件。巡特警部门在办理上述五类案件过程中,发现需要开展专门侦查工作的线索,应当及时将案件移交有管辖权的部门办理。
(二)上级规定或本级公安机关授权办理的其他治安、刑事案(事)件;
(三)城市管理处罚权。即依据《河南省城市人民警察巡察条例》规定的城市管理权限对违法行为人进行教育、处罚;
(四)法律、法规授予巡警、特警的其他权力。
第三条执法办案主体
(一)巡警、特警队应成立办理案件的专门机构,具体负责办理应由巡警、特警办理的案件。
(二)巡警、特警队应成立法制办公室,专人负责案件的审核。(三)巡逻中的巡警、特警,只负责当场调解的或当场处罚、双方无异议的治安案件,其余治安、刑事案件应移交案件队处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四条执法程序
(一)巡警、特警在巡逻中,发现有违反治安管理或正在实施刑事犯罪行为的,应立即处置,除按规定执法外,其余需要处理的治安、刑事案事件应立即报告巡警、特警队,巡特警部门应派出案件队查处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对现行犯罪人员、重大犯罪嫌疑人或者在逃的案犯,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并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二)对需要依法处理的治安、刑事案件,按属地管辖原则,以案件发生地公安分局名义裁决,使用案件发生地公安分局的法律文书,但另行编号。省辖市公安局成立直属分局的,可使用直属分局的法律文书。(三)巡警、特警队在办理治安、刑事案事件时,要严格依法办事,按照法律程序进行,接受公安机关督察、法制部门和检察机关的监督。
第五条上级巡特警部门发现下级巡特警部门作出的决定不当或者有错误的,可责令其纠正,也可直接调查处理。
第六条当事人对巡特警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超过法定期限申请复议的,按人民群众来信来访程序处理。
第七条巡警、特警执法实行错罚追究责任制。
巡警、特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查证属实,应根据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离职守、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的;
(二)徇私舞弊、敲诈勒索、索贿受贿、枉法裁决的;
(三)打骂、侮辱、打击报复当事人的;
(四)随意拦截、调用单位和公民车辆办私事的;
(五)毁损被检查证件或者物品的;
(六)罚款、查(暂)扣物品不出具票据、法律文书的;
(七)依照规定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处理而不移送的;
(八)其他违法行为。
巡特警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合法权益的,应当赔礼道歉;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案件移交
(一)巡警、特警部门应最大限度地把警力摆上街面,严密社会面治安控制,对在巡察执勤中发现的下列案件,应在做好先期处置工作同时,及时移送或通知有关职能部门办理:
(1)故意杀人案;
(2)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案;
(3)强奸案;
(4)团伙抢劫案;
(5)绑架案;
(6)贩卖毒品案;
(7)放火案;
(8)爆炸案;
(9)投放危险物质案;
(10)入室盗窃、盗窃汽车以及有系列作案、团伙作案和跨地区作案可能和其他需要开展专门侦查的盗窃案件;
(11)其他案情复杂、需要专业侦查手段侦办的刑事案件。
巡特警部门对发生在巡区内、已查明属于上述十一类刑事案件的,应进行现场先期处置后,立即移交有管辖权的其它部门办理,并积极协助,配合做好相关调查工作。
(二)巡警、特警在案件移送时,应确保巡区不失控,并将移送案件通知书、抓获经过或盘问、讯问笔录、证人证言、涉案物品登记清单移交职能部门。受理部门必须填写接受案件回执单,并在案件办理完毕3日内,向移交部门反馈结果。
第九条本规定由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十条各地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订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