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公安巡特警执法暂行规定
河南省城市人民警察巡察条例(2010年修正)
河南省城市人民警察巡察条例(201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0.07.30•【字号】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6号•【施行日期】2010.07.30•【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治安管理正文河南省城市人民警察巡察条例(1995年9月6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与权力第三章违法行为与处罚第四章处罚程序第五章管理与监督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城市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民人身权利和公私财产安全,促进城市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设区的市实行人民警察巡察。
其他有条件的市,实行人民警察巡察的,应当经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并报省公安机关批准。
第三条执行巡察任务的人民警察(以下简称巡警)应当坚持严格执法,服务群众,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巡警巡察应当尽职尽责,文明执勤,礼貌待人。
第四条巡警巡察区域为主要道路和广场。
具体范围由所在市人民政府确定。
巡警巡察区域的重点部位,根据需要可以设置岗亭。
巡警巡察以徒步为主,必要时可采取其他方式。
巡警实行昼夜巡察,执行巡察任务必须二人以上。
第五条省公安机关主管全省巡警巡察工作,并应有相应的指挥组织负责实施。
实行巡警巡察的城市应当建立专职巡警队伍。
第六条在巡警巡察区域内,巡警和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各司其职,相互配合。
依照本条例规定,巡警对巡察期间发现的违法案(事)件,有处置或者先期处置权。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支持巡警巡察工作。
第七条实行巡警巡察的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巡警巡察工作的领导。
巡警巡察工作所需经费,应当依法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工作细则》的通知
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工作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公安厅•【公布日期】2013.12.30•【字号】豫公通[2013]278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工作细则》的通知(豫公通〔2013〕278号)各省辖市公安局: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公安机关依法及时办理伤害案件,提高执法质量,化解社会矛盾,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省公安厅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河南省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工作细则》,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抓好贯彻落实。
河南省公安厅2013年12月30日河南省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公安机关依法及时办理伤害案件,提高执法质量,化解社会矛盾,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等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结合我省公安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伤害案件是指伤害他人身体,依法应当由公安机关办理的案件第三条办理伤害案件应当遵循快速处置,规范勘查,全面取证,依法处理,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管辖与分工第四条轻伤以下的伤害案件由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公安派出所管辖,刑事侦查部门在现场勘查等方面予以协助、指导。
第五条重伤及因伤害致人死亡的案件由公安机关刑事侦查部门管辖,案发地辖区治安管理部门、公安派出所予以协助。
第六条伤情不明、难以确定管辖的,由最先受理的部门先行办理,伤情鉴定后,执行第四条、第五条规定。
伤情鉴定虽未作出,但被伤害人伤情明显构成重伤的伤害案件,由公安机关刑事侦查部门管辖。
第七条因管辖问题发生争议的,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特警巡逻大队岗位规章制度
特警巡逻大队岗位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特警巡逻大队管理,规范执勤行为,确保巡逻任务的顺利完成,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特警巡逻大队全体警员,其内容包括工作纪律、执勤规范、安全防范等具体指导。
第三条特警巡逻大队所有警员必须严格遵守本规章制度,结合实际工作不断完善和细化,确保规章制度的严密执行和有效实施。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监督执行本规章制度,对于发现或者违反规定的行为要及时报告并纠正。
第二章巡逻任务第五条特警巡逻大队的巡逻任务是维护社会治安,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社会稳定。
巡逻范围包括城市街道、商业区、居民区等公共场所。
第六条巡逻任务必须按照上级部门的安排和要求进行,巡逻人员要严格按照任务计划和时间表执行。
第七条巡逻过程中,巡逻人员要注意观察周围环境,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向上级报告,协助上级处理。
第八条巡逻过程中,巡逻人员要保证自己的安全,不得擅自冒险或者私自改变巡逻路线。
第九条巡逻任务完成后,巡逻人员要将任务情况如实向上级报告,及时总结经验教训,为下次任务做好准备。
第十条特警巡逻大队领导要定期对巡逻任务进行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要及时整改,确保巡逻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三章工作纪律第十一条特警巡逻大队所有警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安部门的纪律规定,做到廉洁奉公,遵守秩序。
第十二条特警巡逻大队警员必须服从上级领导的指挥,不得擅自决定行动或者违抗命令,确保任务的顺利完成。
第十三条巡逻人员要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不得擅自离开岗位或者串岗换班,确保执勤任务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十四条巡逻人员要保持良好的仪容仪表,不得在执勤期间擅自调整服装或者佩戴与工作无关的饰物。
第十五条巡逻人员要保持良好的警容风纪,不得在执勤期间以及其他公共场所饮酒、吸烟、聊天、打电话等不当行为。
第十六条巡逻人员在执行任务时,要遵守纪律规定,不得私自泄露警务秘密,谎报任务情况,做假材料等违规行为。
第四章安全防范第十七条特警巡逻大队领导要加强安全防范意识,确保巡逻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安全措施和预防方案。
特警执勤执法工作规章
特警执勤执法工作规章一、概述特警是公安机关的一支重要力量,负责维护社会治安和公共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为了确保特警执勤执法工作的高效、有序进行,制定本规章。
二、执勤执法原则1. 法律原则:特警在执勤执法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行使职权,不得滥用职权或违反法律规定。
2. 公正原则:特警在执勤执法中要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不得徇私舞弊,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3. 依法行使武力原则:特警在执行任务时,必须依法行使武力,严格掌握武力使用的时机、方式和限度,确保合法、必要、适度。
4. 人道原则:特警在执勤执法中要尊重人权,保护被执法人的合法权益,禁止使用任何虐待、残忍或侮辱性的手段。
三、执勤执法程序1. 接到任务后,特警应按照指挥部的指示和安排,及时到达执勤地点,并与其他执勤人员进行有效的沟通和协作。
2. 在执勤过程中,特警应严格遵守指挥部的指令,执行任务要求,确保行动的统一和协调。
3. 特警在执法过程中,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措施,如警告、劝阻、制止等,以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
4. 特警在执法中遇到暴力抗法、武装抗法、恶意袭警等情况时,可以根据需要适当使用武力,但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并在必要时向上级报告。
四、执勤执法技能要求1. 特警应具备扎实的警务知识和专业技能,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法规、警务战术、射击技能、驾驶技能等。
2. 特警应熟悉和掌握各类执法器械的使用方法和操作技巧,并能够在紧急情况下迅速反应和处置。
3. 特警应定期参加相关培训和演练,提高自身的执勤执法能力和应急处理能力。
4. 特警应具备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能够适应各类复杂、高强度的执勤执法任务。
五、执勤执法纪律1. 特警在执勤执法过程中,要严格遵守纪律规定,服从指挥,不得擅离职守或违反任务要求。
2. 特警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不得参与或涉嫌参与违法犯罪活动。
3. 特警在执勤执法中应遵守保密规定,对于涉密信息和执法行动要保守秘密,不得泄露给未经授权的人员。
特警执勤执法工作规章
特警执勤执法工作规章引言概述:特警是指特种警察,是公安机关的一支重要力量。
他们承担着维护社会安全、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任务。
为了保证特警执勤执法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了一系列的规章制度。
本文将从五个大点来阐述特警执勤执法工作规章。
正文内容:1. 特警执勤执法的基本原则1.1 依法执勤执法特警在执勤执法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操作,不得违法乱纪,不得滥用职权,确保自身行为合法合规。
1.2 公正执勤执法特警在执勤执法过程中,要保持公正、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偏袒任何一方,对待每一个案件和人员都要公正处理,确保执法的公信力。
1.3 人道执勤执法特警在执勤执法过程中,要尊重人权,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对待被执法对象要有人道关怀,保证执法过程中的人身安全。
2. 特警执勤执法的工作要求2.1 必须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特警在执勤执法工作中,需要具备执法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法规、反恐技能、突发事件处理等,以保证执法工作的高效性和专业性。
2.2 必须具备良好的心理素质特警在执勤执法过程中,常常面临高强度的工作压力和危险情况,因此需要具备良好的心理素质,包括冷静、沉稳、果断等,以应对各种复杂的情况。
2.3 必须具备团队合作精神特警执勤执法工作常常需要与其他执法人员或机构进行协作,因此需要具备团队合作精神,能够有效地与他人合作,共同完成任务。
3. 特警执勤执法的工作流程3.1 接警和调查特警在接到警情后,需要迅速反应并展开调查,了解案件的背景和情况,为后续的执法行动做好准备。
3.2 制定执法方案特警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制定执法方案,包括人员部署、装备准备、行动计划等,确保执法行动的顺利进行。
3.3 执行执法任务特警在执法过程中,需要执行各项执法任务,包括但不限于抓捕嫌疑人、处理现场、保护人民安全等,确保执法行动的顺利完成。
3.4 撰写执法报告特警在执法完成后,需要撰写执法报告,详细记录执法过程、结果和相关情况,供上级机关审查和参考。
特警执勤执法工作规章
特警执勤执法工作规章一、总则特警执勤执法工作规章是为规范特警部队在执勤执法工作中的行为,保障特警部队的工作效率和安全,确保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行而制定的。
本规章适合于特警部队的所有执勤执法人员。
二、特警执勤执法的任务和职责1. 特警执勤执法的任务是维护社会治安,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打击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秩序。
2. 特警执勤执法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依法履行职责,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三、特警执勤执法的工作原则1. 法律原则:特警执勤执法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违反法律进行执勤执法工作。
2. 公正原则:特警执勤执法人员应当公正、客观、公平地对待每一个案件和当事人,不得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
3. 依法执法原则:特警执勤执法人员在执勤执法过程中,必须依法行事,严格按照程序进行,不得随意滥用职权或者超越职权范围。
4. 保护原则:特警执勤执法人员应当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保护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保护案件的公正和公平。
四、特警执勤执法的行为规范1. 服装仪容规范:特警执勤执法人员应当穿着整齐、干净的征服,佩戴明显的警徽和警械,严禁穿着不整、不规范的服装进行执勤执法工作。
2. 言行举止规范:特警执勤执法人员应当言辞文明,礼貌待人,不得使用不文明的语言或者行为,不得侮辱、歧视任何人。
3. 执法程序规范:特警执勤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不得随意滥用职权或者超越职权范围,不得擅自扣押、拘禁或者殴打当事人。
4. 执法手段规范:特警执勤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执法手段,不得使用过度武力或者滥用执法权力。
5. 保密规范:特警执勤执法人员应当严守国家机密和涉密信息的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或者他人的隐私。
五、特警执勤执法的工作要求1. 忠诚敬业:特警执勤执法人员应当忠诚于党和人民,忠实履行职责,全力以赴完成执勤执法任务。
2. 严守纪律:特警执勤执法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特警部队的纪律规定,不得违反纪律进行执勤执法工作。
河南省公安厅废止的部分规范性文件目录
河南省公安厅废止的部分规范性文件目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公安厅•【公布日期】2002.03.01•【字号】豫公(通)[2002]72号•【施行日期】2002.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河南省公安厅废止的部分规范性文件目录(省公安厅、豫公(通)[2002]72号2002年3月1日发)序号文件名称文件编号1河南省革委公安局关于整顿和加强预审看守工作的意见豫革公[1978]24号2河南省革委公安局关于整顿和加强治安管理工作的意见豫革公[1978]27号3河南省革委公安局、河南省人民银行关于认真开展反假币斗争的通知豫革公[1978]43号4河南省革委公安局关于人民警察公用服装管理使用的通知豫革公[1978])80号5河南省革委公安局关于监外执行假释管理的通知豫革公[1979]9号6河南省革委公安局、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不起诉的案件审批权豫革公[(1979]22号限问题的批复7河南省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豫革公(治)[1979]28号8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革委公安局关于人民检察院逮捕、拘豫革公[1979]31号留人犯由公安机关执行的通知9河南省革委公安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逮捕、拘留条例切实加强预豫革公[1979]35号审、看守工作的意见10河南省革委公安局、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关豫革公[1979]37号于重申执行公、检、法三机关受理普通刑事案件职权范围规定的通知11河南省革委公安局逮捕文书格式豫革公[1979]52号12河南省革委公安局刑满、提前释放人员和监外就医等户粮关系问豫革公[1979]117号题的通知13易燃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章条例(1980年3月13日制定)14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通知豫公[1980]13号15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延长办案期限和审批手续问题的指示豫公[1980]66号16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对豫公[(1980]102号四种人犯应予羁押的通知17河南省各级公安机关信访工作细则(试行)豫公[1981]67号18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坚决制止看守所押犯逃跑的十项规定豫公(审)[1982]142号19河南省公安厅关于经济民警枪支管理的暂行规定豫公(内)[1982]252号20河南省公安厅关于收容审查流窜犯需要逮捕和劳动教养有关问题豫公(教)[1982]267号的通知21河南省暂住人口管理试行规定豫公(治)[1985]84号22河南省乡镇企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豫公(消)[1986]21号23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做好清理整顿生产性废旧金屑收购工作的通知豫公[1986]117号24河南省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暂行管理办法豫公(消)[1986]129号25河南省公安厅城市交通干警岗位职责(试行) 豫公(治)[1986]142号26河南省公安厅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安全保卫责任制试行方案豫公(保)[1986]143号27河南省公安厅看守所工作岗位责任制豫公(审)[1987]17号28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化学易爆物品防火安全管理的暂行规定豫公(消)[1987]36号29河南省公安厅商店营业室用火用电防火安全管理规定豫公[1987]63号30河南省公安厅关于看守所实行“四个管理”的意见豫公(审)[1987]117号31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切实做好对爆炸物品、旅馆业和公共场所整顿豫公(治)[1987]220号管理工作的意见32河南省公安厅关于拖拉机上路行驶安全管理的暂行规定豫公信传[1987]1119号33河南省贯彻《电力实施保护条例》暂行规定豫公(保)[1988]3号34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加强乡镇企业安全保卫工作的意见豫公[1988]76号35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加强银行系统安全保卫工作的意见豫公[1988]104号36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加强重点工程保卫工作的意见豫公[1988]105号37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切实加强重点工程保卫工作的意见豫公[1988]106号38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加快和深化派出所工作改革的意见豫公(治)[1988]114号39河南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干警守则豫公(侦)[1989]115号40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办理出入境手续的几项制度豫公(侦)[1989]115号41河南省公安厅申请出入境人员须知豫公(侦)[1989]115号42河南省公安厅市镇居民申请农转非户口审批试行办法豫公(治)[1989]132号43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暂行规定》法豫公(交)[1989]215号律效力的通知44河南省公安厅关于重申收缴淫秽物品有关规定的通知豫公(治)[1989]226号45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劳动教养审批程序的规定(试行)豫公[1990]13号46河南省公安厅关于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强制豫公(法)[1991]283号措施”应作何理解的批复47河南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标准(试行) 豫公(消)[1991]409号48河南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整顿治安联防队伍的意见豫公(治)[1991]411号49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加强对废旧金属收购业集中清理整顿工作的意见豫公(治)[1991]422号50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公安机关服务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若干措施豫公[1992]12号51河南省公安厅关于狠狠打击犯罪活动努力维护冬季治安秩序稳定豫公[1992]15号的工作意见52河南省公安厅关于贯彻落实公安部消防监督检查程序规定实施意见豫公(消)[1992]110号53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对卖淫嫖娼活动开展专项治理的意见豫公(治)[1992]168号54河南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开展集中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的意见豫公(刑)[1992]171号55河南省关于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有关规定豫公(通)[1992]257号56河南省农村户口管理规定(试行)豫公(通)[1992]356号57河南省公安厅预审部门受理案件暂行规定豫公[1993]8号58河南省公安厅机动车驾驶员身体条件标准扩大验证试点工作的意见豫公(通)[1993]50号59河南省经贸活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试行)豫公(通)[1993]102号60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道路交通事故新处理数据的通知豫公(通)[19931]82号61河南省公安厅第三届郑州少林武术节安全保卫意见豫公(通)[1993]271号62河南省公共文化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豫公(通)[1993]337号63河南省公安厅关于《河南省消防管理规定》执行中几个问题的解释豫公(通)[1993]338号64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法律文豫公(通)[1994]40号书格式的通知65河南省公安厅集中整治农村社会治安工作实施意见(1994年6月制定)66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加强打击经济犯罪的通知豫公(通)[1994]194号67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新处理数据的通知豫公(通)[1994]200号68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对外地转入的驾驶员进行重新复训的通知豫公(通)[1994]206号69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在办理预审办案中严禁以权谋私的规定(试行)豫公(通)[1994]229号70河南省公安预审部门办案协作规定(试行)豫公(通)[1994]243号71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开展公共文化娱乐场所防火专项治理的通知豫公(通)[1994]280号72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加强特种车辆及警报器和标志灯具管理的通知豫公(通)[1994]314号73河南省公安厅关于严格依法处理道路交通肇事案件若干问题的通知豫公(通)[1994]323号74河南省公安厅公共场所检查验收标准豫公明发[1994]462号75河南省推拿、按摩场所治安管理规定豫公(通)[1995]61号76河南省公安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若干规定豫公(通)[1995]259号77河南省公安厅公共娱乐场所异性陪侍活动治安管理规定豫公(通)[1995]263号78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全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数据的通知豫公(通)[1996]185号79河南省公安机关、保卫部门枪支管理规定豫公[1997]13号80河南省消防产品认可备案实施细则豫公(消)[1997]27号81河南省公安机关刑侦部门办理经济犯罪案件有关规定豫公(通)[1997]38号82河南省公安厅《消防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和有关文书格式样式豫公(通)[1997]114号83河南省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工作管理细则(试行)豫公(通)[1997]146号84河南省公路巡警统一执法规定(试行)豫公(通)[1997]236号85河南省公安派出所工作考核标准及考核办法豫公(通)[1998]12号86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全省公安机关贯彻全国打击走私工作会议精神豫公[1998]25号的意见87河南省公安厅车辆管理所文明服务规范考核标准(试行)豫公(通)[1998]93号88河南省公安刑事技术二、三级点装备标准(试用)豫公(通)[1998]130号89河南省手提式干粉灭火器产品质量分等细则(试行)豫公(消)[1998]221号90河南省公安厅消防局关于生产销售有机高分子材料的暂行规定豫公(消)[1998]236号91河南省公安厅清理整顿按摩服务场所实施办法豫公(通)[1998]383号92河南省公安厅关于贯彻落实《公安部关于严厉打击走私机动车犯豫公(通)[1999]9号罪活动的通知》的意见93河南省公安机关经保部门办理金融财税犯罪经济案件的有关规定豫公(通)[1999]22号94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新数据的通知豫公(通)[1999]222号95河南省公安厅关于“网吧”管理中若干问题的通知豫公(通)[2000]42号。
河南省公安巡特警执法暂行规定
河南省公安巡特警执法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保障全省公安机关巡特警队正确执法,充分发挥公安巡警、特警在预防、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中的职能作用,提高打击和防范的效能,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部《城市人民警察巡逻规定》、《河南省城市人民警察巡察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执法权限(一)拥有治安、刑事案(事)件办案权。
即依法办理因果关系明显、案情简单、无需专业侦查手段且发生在本巡区范围内的下列治安、刑事案件:(1)违法犯罪嫌疑人被巡逻民警当场抓获的;(2)违法犯罪嫌疑人到巡特警部门投案自首的;(3)群众将违法犯罪嫌疑人扭送到巡特警部门的;(4)巡特警部门获取线索可直接破案的;(5)其它案情简单、巡特警部门有能力侦办的街面治安、刑事案件。
巡特警部门在办理上述五类案件过程中,发现需要开展专门侦查工作的线索,应当及时将案件移交有管辖权的部门办理。
(二)上级规定或本级公安机关授权办理的其他治安、刑事案(事)件;(三)城市管理处罚权。
即依据《河南省城市人民警察巡察条例》规定的城市管理权限对违法行为人进行教育、处罚;(四)法律、法规授予巡警、特警的其他权力。
第三条执法办案主体(一)巡警、特警队应成立办理案件的专门机构,具体负责办理应由巡警、特警办理的案件。
(二)巡警、特警队应成立法制办公室,专人负责案件的审核。
(三)巡逻中的巡警、特警,只负责当场调解的或当场处罚、双方无异议的治安案件,其余治安、刑事案件应移交案件队处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四条执法程序(一)巡警、特警在巡逻中,发现有违反治安管理或正在实施刑事犯罪行为的,应立即处置,除按规定执法外,其余需要处理的治安、刑事案事件应立即报告巡警、特警队,巡特警部门应派出案件队查处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对现行犯罪人员、重大犯罪嫌疑人或者在逃的案犯,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并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特警执勤执法工作规章
特警执勤执法工作规章一、引言特警执勤执法工作规章是为了规范特警队伍在执勤执法过程中的行为,保障特警队伍的工作效率和公正性,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本规章适合于特警队伍在执勤执法工作中的各个环节。
二、职责和权限1. 特警队伍的主要职责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2. 特警队伍在执勤执法过程中享有一定的权限,包括但不限于:搜查、抓捕、拘留、传唤、调查取证等。
三、执勤执法程序1. 特警队伍在执勤执法前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执法程序,确保合法执法。
2. 特警队伍在执勤执法过程中应当根据情况采取适当的措施,确保执法的公正性和效率。
3. 特警队伍在执勤执法过程中应当与当事人保持必要的沟通,并尽量避免使用过度武力。
四、行为准则1. 特警队伍在执勤执法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
2. 特警队伍应当尊重人权,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歧视和虐待。
3. 特警队伍应当保护现场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不得篡改、伪造证据。
4. 特警队伍应当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权,不得非法搜查、拘禁、侵犯个人自由。
5. 特警队伍应当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积极参预抢险救灾等公益活动。
五、执勤装备和防护措施1. 特警队伍在执勤执法过程中应当佩戴规定的执勤装备,包括但不限于防弹衣、防护头盔、防护手套等。
2. 特警队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确保自身的安全。
六、监督和纪律1. 特警队伍的执勤执法行为应当接受社会和上级机关的监督,接受相关部门的纪律约束。
2. 特警队伍在执勤执法过程中如有违法违纪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
七、培训和教育1. 特警队伍应当定期进行执勤执法技能和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专业素质。
2. 特警队伍应当不断学习和总结执勤执法经验,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八、附则1. 特警队伍在执勤执法过程中如遇紧急情况,应当及时报告上级指挥部。
2. 特警队伍在执勤执法过程中如有需要,可以与其他执法部门协作,共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特警执勤执法工作规章
特警执勤执法工作规章一、引言特警执勤执法工作是维护社会安全和治安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确保特警执勤执法工作的高效、规范和公正,制定本规章。
二、工作职责1. 特警执勤执法工作是特警部队的首要任务,特警应当严格履行职责,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2. 特警执勤执法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巡逻、警戒、处置突发事件、抓捕犯罪嫌疑人等。
三、工作准则1. 特警应当严守法律法规,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2. 特警应当保持良好的工作作风,严守纪律,不得违反工作纪律和道德规范。
3. 特警应当保持高度的警惕性和应急处理能力,能够快速、果断地处置各类突发事件。
四、工作流程1. 特警执勤执法工作应当根据任务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和流程。
2. 特警在执勤执法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工作流程进行操作,确保工作的有序进行。
3. 特警在接到任务后,应当及时向上级报告,并按照上级指示进行工作。
五、工作装备1. 特警执勤执法工作需要配备必要的装备,包括但不限于防弹衣、防护头盔、防护手套等。
2. 特警应当熟练掌握和正确使用各类装备,确保在执勤执法过程中的安全和效率。
六、工作纪律1. 特警应当遵守工作纪律,包括但不限于服从命令、不得私自离岗、不得泄露工作秘密等。
2. 特警应当保持良好的工作形象,不得擅自改变工作服饰和仪容仪表。
七、工作考核1. 特警执勤执法工作应当进行定期考核,评估特警的工作表现和能力。
2. 考核结果将作为特警晋升、奖惩和职务调整的重要依据。
八、工作安全1. 特警执勤执法工作是一项高风险的工作,特警应当时刻注意自身的安全。
2. 特警在执勤执法过程中应当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确保自身和他人的安全。
九、工作监督1. 特警执勤执法工作应当接受上级机关的监督和指导,及时报告工作进展和问题。
2. 特警执勤执法工作应当接受群众的监督,及时处理投诉和举报。
十、工作奖励和处罚1. 特警执勤执法工作表现突出的个人和集体将得到相应的奖励和荣誉。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警务督察工作(试行)办法的通知-豫司文[2007]164号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警务督察工作(试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警务督察工作(试行)办法的通知(豫司文[2007]164号)各省辖市司法局,省监狱管理局,各直属单位:《河南省司法厅警务督察工作办法(试行)》已经厅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七月十八日河南省司法厅警务督察工作办法(试行)为了认真贯彻司法部关于加强警务督察工作意见(司发通[2006]50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我省监狱劳教工作监督机制,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保障全省监狱劳教单位及其人民警察(含厅局机关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参照国务院《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省司法厅设立警务督察领导小组,组织指导全省司法行政系统的警务督察工作。
负责对全省监狱劳教单位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
领导小组下设警务督察办公室,负责警务督察日常工作。
第二条警务督察的任务:(一)紧紧围绕司法行政中心工作狠抓警务部署的贯彻落实,保障政令警令畅通;(二)针对监狱劳教单位执法活动中的突出问题,深入现场督察;(三)加强对监狱劳教单位内部管理情况的现场督察,推进监狱劳教单位正规化建设,维护监狱劳教人民警察的良好形象;(四)对监狱劳教人民警察使用武器、警械及警用车辆、警用标志的情况以及违反规定进入宾馆旅店、歌舞厅等公共场所的情况进行督察;(五)重点对监狱劳教单位及其人民警察贯彻落实《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双六条禁令》情况进行督察;(六)对监狱劳教单位的监管改造、教育管理、生产劳动等现场的安全防范、人民警察岗位责任制落实和安全生产情况现场督察;(七)完成司法行政机关首长和上级机关交办的其它督察事项。
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
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公安厅•【公布日期】2009.07.29•【字号】豫公通〔2009〕239号•【施行日期】2009.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治安管理,行政处罚正文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各省辖市公安局,郑铁、民航公安局: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处罚法》),便于基层民警准确理解、正确适用《治安处罚法》,进一步规范民警执法行为,减少执法随意性。
省公安厅在广泛征求基层公安机关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我省经济发展和社会治安状况,按照《公安部关于规范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名称的意见》中规范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名称的顺序,对《治安处罚法》有关条款中涉及情节较轻、情节较重的99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进行细化规定,出台了《河南省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裁量标准》。
现将《河南省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裁量标准》印发你们,请组织全体民警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公安厅。
二○○九年七月二十九日河南省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裁量标准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便于基层民警正确理解和适用该法,省公安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结合我省经济发展和社会治安实际,按照《公安部关于规范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名称的意见》规范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名称的顺序,对《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条款中情节较轻、情节较重等情形进行细化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依法尚不够刑事处罚和劳动教养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
一、有关名词的含义1、国家规定,是指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部门规章。
2、有关规定,是指国务院及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政府各委办局依法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特警执勤执法工作规章
特警执勤执法工作规章一、引言特警执勤执法工作是维护社会治安、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职责,为了规范特警执勤执法行为,确保工作的高效性和公正性,制定本规章。
二、工作职责1. 特警执勤执法工作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维护社会治安、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保护重要设施、执行特殊任务等。
2. 特警执勤执法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公安部门的规章制度以及上级领导的命令,履行职责。
三、工作要求1. 特警执勤执法人员应具备较高的政治觉悟和职业操守,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和形象。
2. 特警执勤执法人员应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熟练操作执法装备和使用各类武器。
3. 特警执勤执法人员应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和协作能力,能够与其他执法部门和群众进行有效的沟通和合作。
4. 特警执勤执法人员应具备快速反应和决策能力,能够在紧急情况下迅速做出正确的判断和处置。
5. 特警执勤执法人员应具备较强的体能和心理素质,能够适应各种复杂环境和高强度工作。
四、工作流程1. 接到任务后,特警执勤执法人员应及时了解任务的背景、目标和要求。
2. 特警执勤执法人员应进行详细的任务准备工作,包括搜集情报、制定行动计划、调配装备等。
3. 特警执勤执法人员应按照预定计划进行行动,确保任务的顺利完成。
4. 在执勤执法过程中,特警执勤执法人员应严格执行法律法规,依法行使执法权力。
5. 特警执勤执法人员应及时向上级汇报工作发展和问题,接受指导和监督。
五、工作保障1. 特警执勤执法人员应定期接受专业培训和考核,不断提升自身素质和能力。
2. 特警执勤执法人员应配备先进的执法装备和通讯设备,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3. 特警执勤执法人员应享受合理的工作待遇和保险福利,保障其身体健康和生活安全。
4. 特警执勤执法人员应得到社会的尊重和支持,为其提供必要的匡助和保护。
六、工作纪律1. 特警执勤执法人员应遵守公安部门的纪律规定,严禁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
2. 特警执勤执法人员应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不得泄露相关信息。
《河南省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设置管理规定》
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设置管理规定》的通知豫公通〔2010〕218号各省辖市公安局:为进一步规范执法办案场所设置,规范执法行为,保障执法安全,现将《河南省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设置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九月六日河南省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设置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执法办案场所设置,规范执法行为,保障执法安全,根据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执法办案场所,是指各级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单位,在办理刑事、行政案件过程中,依法进行讯问、询问、继续盘问、检查、辨认、采集相关信息、保管物证等执法办案活动的场所。
执法办案场所包括人身安全检查室、讯问室、询问室、听证室、聆询室、候问室、醒酒室、辨认室、信息采集室、公开调解室、物证保管室、暂存物品保管室等。
第三条执法办案场所的设置种类和数量,应当根据执法办案工作需要确定。
公安机关及其内设机构执法单位应当按标准设置讯问室、询问室、信息采集室、物证保管室等执法办案场所。
有条件的可以按标准设置人身安全检查室、辨认室。
执法办案任务量大的县级公安机关可以按标准建立审讯中心,解决基层办案单位办案场所不足的问题。
公安派出所应当按标准设立讯问室、询问室、信息采集室、公开调解室、暂存物品保管室。
经上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按标准设置候问室。
有条件的可以按标准设立醒酒室、辨认室。
第四条执法办案场所应当使用本规范第二条规定的名称,在醒目位置安装省厅统一规定的标示牌。
第五条市、县、区公安机关内设机构执法单位设置的执法办案场所由省辖市公安局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公安派出所设置的除候问室以外的执法办案场所由县级公安机关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二章执法办案场所设置第六条承担办案任务的执法单位应当有专门的办案区。
办案区应当设置在平房院落靠里位置或楼房的一层或负一层,并与接待区、办公区、生活区实行物理隔离,有条件的可装设门禁系统。
公安巡特警规章制度
公安巡特警规章制度【篇一:巡警大队实习报告】巡警大队实习报告一、实践目的:通过参加此次实践,切身系统地了解巡特警标准化的警务训练,探索巡特警标准化警务训练模式及创新机制,以便在今后的学生管理工作中如何切实有效的实施警务化管理与警务训练。
二、实践内容:三、实践结果:巡特警大队标准化警务训练模式主要体现在内容标准化、制度标准化、考核标准化和方案标准化四个方面,具有层次目标训练一体化、训练备勤同步化、注重系统性特点。
巡特警标准化警务训练应考虑建立因地制宜、动态化和具有效率的创新模式;。
可以借鉴竞技体育相关成果,并建立统一的业务规范,以此来促进巡特警标准化警务训练模式的建立。
四、实践总结:2004年 9月,xx市公安局为了维护市治安环境,针对暴力事件、群体事件和街面、“两抢犯罪,组建巡特警大队( 简称xx巡特警大队) ,巡特警主要任务是巡逻和防暴处突,履行机动办案的职能,在装备和经费等方面予以重点保障,xx巡特警大队在省市巡特警比武中多次获得佳绩。
目前,xx巡特警大队拥有先进的特种车辆,在警务训练方面,也独具特色,形成了良好的警务训练模式,另外,xx 巡特警大队与其他地市巡特警大队具有同质性,以xx巡特警大队为个案,研究巡特警警务创新化训练模式具有可行性。
一、xx市公安局巡特警大队标准化警务训练模式的特点xx市公安局巡特警大队每年都编写《xx市公安局巡特警大队教育训练年卷》,通过不断总结,形成了一整套有关教育训练的方法内容和制度体系。
xx市公安局巡特警大队警务训练模式有以下几个方面特点:1、以内容为顺序警务训练模式中多以时间为顺序,即周一到周日每天按照固定时间训练,但是由于巡特警日常工作复杂,导致训练与执勤时间不能按照计划顺序同步,导致训练断断续续,没有连续性,xx市公安局巡特警大队这种以内容为顺序的训练模式,即将训练内容划分技战术模块,即使勤务工作影响了进度,仍可按内容继续,保证了训练的系统性。
2、巡逻和特勤并重巡特警大队主要完成动态的勤务工作,最典型的任务是巡逻和处突防暴,因此大队设有巡访、侦防、特警和警犬中队,在实际的训练过程中,针对不同中队的分工和人员状况,分别设置相应的训练内容,包括巡逻盘查、群体性事件处置等。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公安厅河南省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公安厅河南省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9.24•【字号】豫政办[2007]101号•【施行日期】2007.09.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公安厅河南省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的通知(豫政办〔2007〕101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省公安厅制定的《河南省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我省是全国重要的交通枢纽,维护道路交通安全任务十分繁重。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认真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搞好组织协调,为交通警察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
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擅自出台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相违背的规定。
公安机关要严格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范执法行为,提高管理水平,保障道路安全、有序、畅通。
交通、城建部门要加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为道路安全畅通创造条件。
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要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其他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积极支持交通警察开展正常的执法活动。
通过各级、各有关部门的努力,把我省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提高到新的水平。
河南省人民政府二○○七年九月二十四日河南省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省公安厅二○○七年九月二十二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畅通,规范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行为,保障交通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交通警察在道路上维护交通秩序,检查、纠正和处罚交通违法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和本规范的规定。
郑州市人民警察巡察规定
郑州市人民警察巡察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5.08.21•【字号】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施行日期】1995.08.2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治安管理正文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郑州市人民警察巡察规定》业经一九九五年八月十八日市人民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朱天宝一九九五年八月二十一日郑州市人民警察巡察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城市社会治安秩序、公共安全和市容环境卫生,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保护公共设施完好,强化城市管理,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
人民警察巡逻区域为城市主要道路和公共广场。
第三条市公安局设立巡警支队,统一管理全市巡警队伍,负责城市管理巡察工作。
第四条人民警察巡逻执行任务时,应当着警服、佩标志、系武装带、携带警械和通讯工具,以步行为主,必要时可以采取其他方式。
人民警察巡逻应当警容严整,行为规范,文明执勤,依法办事,接受群众监督。
第五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支持人民警察巡逻,任何人不得拒绝、阻碍其依法执行职务。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第六条人民警察在巡逻执勤中履行以下职责:(一)维护警区的治安秩序;(二)预防和制止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三)预防和制止犯罪行为;(四)警戒突发性治安事件现场,疏导群众,维持秩序;(五)参加处理非法集会、游行、示威活动;(六)参加处置灾害事故,维持秩序,抢救人员和财物;(七)维持交通秩序;(八)制止损坏公共设施、公用设施、市政设施、消防设施、园林绿化设施的行为;(九)制止妨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十)接受公民报警;(十一)劝解、制止在公共场所发生的民间纠纷;(十二)制止精神病人、醉酒人的肇事行为;(十三)为行人指路,救助突然受伤、患病、遇险等处于无援状态的人,帮助遇到困难的残疾人、老人和儿童;(十四)受理拾遗物品,设法送还失主或送交拾物招领部门;(十五)巡察警区安全防范情况,提示沿街有关单位、居民消除隐患;(十六)纠察人民警察警容风纪;(十七)执行法律、法规规定由人民警察执行的其他任务。
特警执勤执法工作规章
特警执勤执法工作规章一、概述特警是指执行特殊任务的警察,执勤执法工作是特警的重要职责之一。
为了确保特警执勤执法工作的高效、安全、有序进行,制定本规章。
二、执勤执法工作的目标1. 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2. 执行上级指令,完成各类特殊任务;3. 提高特警队伍的专业素质和执法水平。
三、执勤执法工作的基本原则1. 法律原则:特警在执勤执法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行使职权;2. 人民利益至上原则:特警在执勤执法工作中必须以人民群众的安全和利益为重;3. 依法行使职权原则:特警在执勤执法过程中必须依法行使职权,不得超越权限或滥用职权;4. 公正、公平原则:特警在执勤执法过程中必须公正、公平对待各类社会主体。
四、执勤执法工作的职责和权限1. 组织维护治安秩序:特警根据上级指令,组织执勤执法行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2. 抓捕违法犯罪嫌疑人:特警有权依法抓捕违法犯罪嫌疑人,并及时将其移交给公安机关;3. 管控危险场所:特警有权对危险场所进行管控,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4. 保护重要人员和重要场所:特警有权负责保护重要人员和重要场所的安全,确保其正常运转;5. 协助公安机关开展侦查工作:特警有权协助公安机关开展侦查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支持。
五、执勤执法工作的要求1. 严格遵守工作纪律:特警在执勤执法过程中必须遵守工作纪律,服从指挥,不得擅自行动;2. 全面掌握专业知识:特警应全面掌握执勤执法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提高专业素质;3. 保持良好形象:特警在执勤执法过程中应保持良好的形象,做到言行得体,严禁违纪乱纪;4. 善于沟通协调:特警应善于沟通协调,与相关部门和人员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5. 严守保密规定:特警在执勤执法过程中接触到的涉密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
六、执勤执法工作的考核与奖惩1. 考核:特警的执勤执法工作将定期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工作成绩、工作纪律等;2. 奖励:对执勤执法工作成绩突出的特警,将给予相应的奖励和表彰;3. 处罚:对违反工作纪律、滥用职权等行为的特警,将给予相应的处罚和纪律处分。
特警执勤执法工作规章
特警执勤执法工作规章一、引言特警是公安机关的一支重要力量,负责维护社会治安、打击犯罪、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为了规范特警执勤执法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执行力,制定本规章。
二、工作职责1. 特警执勤执法工作是指特警在执行任务过程中的巡逻、警戒、拦截、抓捕、处置突发事件等工作。
2. 特警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履行职责,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3. 特警应具备良好的身体素质和专业技能,熟悉执勤执法流程和操作规范。
三、执勤执法流程1. 接到任务后,特警应准确理解任务内容,明确任务目标和要求。
2. 特警应对任务区域进行全面了解,熟悉地形、交通情况、重点区域等。
3. 特警应合理安排人员和装备,确保执勤执法工作的顺利进行。
4. 特警应按照预定的巡逻路线进行巡逻,注意观察周围环境,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置。
5. 特警在执法过程中应与相关部门和人员保持良好的沟通协作,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6. 特警在抓捕和处置突发事件时,应根据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确保自身安全和任务顺利完成。
7. 特警应及时向上级报告工作进展和情况变化,确保上下级之间的信息畅通。
四、执勤执法规范1. 特警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2. 特警应保持良好的形象和仪容仪表,严禁酗酒、赌博等不良行为。
3. 特警应保守工作秘密,不得泄露任务信息和相关内部事务。
4. 特警应文明执法,与人民群众保持良好的互动和沟通,严禁侮辱、殴打、虐待群众。
5. 特警应正确使用执法装备和武器,遵守使用规范,确保安全使用。
6. 特警应不断提升自身专业素养和技能水平,参加培训和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五、工作纪律1. 特警应遵守工作纪律,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
2. 特警应服从指挥,听从上级命令,不得擅自行动。
3. 特警应保持工作记录和报告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4. 特警应互相支持和帮助,保持团队合作精神。
5. 特警应遵守保密规定,不得私自传播工作信息。
特警执勤执法工作规章
特警执勤执法工作规章一、引言特警执勤执法工作规章旨在规范特警队员在执勤执法过程中的行为,确保特警队员能够高效、有序地履行职责,维护社会安全和秩序。
本规章适合于所有特警队员,必须严格遵守。
二、职责和权限1. 特警队员的主要职责是维护社会安全和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2. 特警队员有权依法采取必要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拘留、搜查、抓捕等,以执行任务和维护秩序。
三、行为规范1. 特警队员应当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不得擅自离开执勤岗位。
2. 特警队员在执勤过程中应当保持良好的仪容仪表,严禁穿着不整、不文明行为等。
3. 特警队员在与群众接触时,应当友善、礼貌,不得恶言恶语、辱骂或者使用暴力。
4. 特警队员在执行任务时,应当保持镇静、沉着,不得擅自使用武器或者暴力手段,除非面临危(wei)险情况。
5. 特警队员应当严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任务信息或者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
四、执勤流程1. 特警队员在执勤前应当进行必要的准备工作,包括装备检查、通讯设备检查等。
2. 特警队员在执勤过程中应当密切注意周围环境,及时发现并报告异常情况。
3. 特警队员在遇到紧急情况时,应当即将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向上级报告。
4. 特警队员在执勤结束后应当及时向上级汇报工作情况,并进行必要的交接。
五、纪律要求1. 特警队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安部门的纪律要求,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2. 特警队员应当加强自身修养,提高综合素质,不得酗酒、赌博或者参预不良娱乐活动。
3. 特警队员应当保守队内秘密,不得泄露队内事务或者他人隐私。
六、奖惩制度1. 特警队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表现突出的,将受到表彰和奖励。
2. 特警队员如违反规章制度或者浮现失职行为,将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包括但不限于批评教育、记过、记大过、降职、开除等。
七、附则1. 特警队员在执行任务时,如遇到特殊情况或者需要特殊授权,应当及时向上级报告。
2. 特警队员在执勤过程中如遇到法律问题或者纠纷,应当妥善处理,不得滥用职权或者违法乱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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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公安巡特警执法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保障全省公安机关巡特警队正确执法,充分发挥公安巡警、特警在预防、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中的职能作用,提高打击和防范的效能,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部《城市人民警察巡逻规定》、《河南省城市人民警察巡察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执法权限
(一)拥有治安、刑事案(事)件办案权。
即依法办理因果关系明显、案情简单、无需专业侦查手段且发生在本巡区范围内的下列治安、刑事案件:
(1)违法犯罪嫌疑人被巡逻民警当场抓获的;
(2)违法犯罪嫌疑人到巡特警部门投案自首的;
(3)群众将违法犯罪嫌疑人扭送到巡特警部门的;
(4)巡特警部门获取线索可直接破案的;
(5)其它案情简单、巡特警部门有能力侦办的街面治安、刑事案件。
巡特警部门在办理上述五类案件过程中,发现需要开展专门侦查工作的线索,应当及时将案件移交有管辖权的部门办理。
(二)上级规定或本级公安机关授权办理的其他治安、刑事案(事)件;
(三)城市管理处罚权。
即依据《河南省城市人民警察巡察条例》规定的城市管理权限对违法行为人进行教育、处罚;
(四)法律、法规授予巡警、特警的其他权力。
第三条执法办案主体
(一)巡警、特警队应成立办理案件的专门机构,具体负责办理应由巡警、特警办理的案件。
(二)巡警、特警队应成立法制办公室,专人负责案件的审核。
(三)巡逻中的巡警、特警,只负责当场调解的或当场处罚、双方无异议的治安案件,其余治安、刑事案件应移交案件队处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四条执法程序
(一)巡警、特警在巡逻中,发现有违反治安管理或正在实施刑事犯罪行为的,应立即处置,除按规定执法外,其余需要处理的治安、刑事案事件应立即报告巡警、特警队,巡特警部门应派出案件队查处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对现行犯罪人员、重大犯罪嫌疑人或者在逃的案犯,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并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二)对需要依法处理的治安、刑事案件,按属地管辖原则,以案件发生地公安分局名义裁决,使用案件发生地公安分局的法律文书,但另行编号。
省辖市公安局成立直属分局的,可使用直属分局的法律文书。
(三)巡警、特警队在办理治安、刑事案事件时,要严格依法办事,按照法律程序进行,接受公安机关督察、法制部门和检察机关的监督。
第五条上级巡特警部门发现下级巡特警部门作出的决定不当或者有错误的,可责令其纠正,也可直接调查处理。
第六条当事人对巡特警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超过法定期限申请复议的,按人民群众来信来访程序处理。
第七条巡警、特警执法实行错罚追究责任制。
巡警、特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查证属实,应根据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离职守、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的;
(二)徇私舞弊、敲诈勒索、索贿受贿、枉法裁决的;
(三)打骂、侮辱、打击报复当事人的;
(四)随意拦截、调用单位和公民车辆办私事的;
(五)毁损被检查证件或者物品的;
(六)罚款、查(暂)扣物品不出具票据、法律文书的;
(七)依照规定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处理而不移送的;
(八)其他违法行为。
巡特警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合法权益的,应当赔礼道歉;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案件移交
(一)巡警、特警部门应最大限度地把警力摆上街面,严密社会面治安控制,对在巡察执勤中发现的下列案件,应在做好先期处置工作同时,及时移送或通知有关职能部门办理:
(1)故意杀人案;
(2)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案;
(3)强奸案;
(4)团伙抢劫案;
(5)绑架案;
(6)贩卖毒品案;
(7)放火案;
(8)爆炸案;
(9)投放危险物质案;
(10)入室盗窃、盗窃汽车以及有系列作案、团伙作案和跨地区作案可能和其他需要开展专门侦查的盗窃案件;
(11)其他案情复杂、需要专业侦查手段侦办的刑事案件。
巡特警部门对发生在巡区内、已查明属于上述十一类刑事案件的,应进行现场先期处置后,立即移交有管辖权的其它部门办理,并积极协助,配合做好相关调查工作。
(二)巡警、特警在案件移送时,应确保巡区不失控,并将移送案件通知书、抓获经过或盘问、讯问笔录、证人证言、涉案物品登记清单移交职能部门。
受理部门必须填写接受案件回执单,并在案件办理完毕3日内,向移交部门反馈结果。
第九条本规定由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十条各地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订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