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如何纳税
融资租赁收入如何纳税
融资租赁收入如何纳税租赁收入是指除专业租赁公司以外的企业,临时出租固定资产,包装物等财产而取得的租金收入。
下面是店铺为大家准备的融资租赁收入如何纳税,希望大家喜欢!融资租赁收入如何纳税1、融资租赁公司业务上需上缴的是营业税,并不是增值税。
2、开给客户(承租人)的是服务类发票,而这个发票是每期客户还完租金后开出的发票;当然有部分融资租赁公司会给个别客户开出完整的一张发票(大部分客户需要开这张发票是因为抵税的问题)。
租赁收入的确认企业租金收入,包括企业出租固定资产、包装物和其他特许权以外的资产使用权取得的收入,应全额计入收人总额,按以下原则确认收人:一、收入时间确认的原则企业租金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收入,计人收入总额:一是相关的经济利益预计将流入企业;二是收人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对于一次收到多年租金的,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确认收人的实现。
二、收入金额确认的原则企业租金收入金额,按照有关租赁合同或协议约定的租金全额确定租赁收入的会计处理一次性收取或支付租赁费的处理:纳税人超过一年以上租赁期,一次收取的租赁费,出租方应按合同约定的租赁期分期计算收入,承租方应相应分期摊销租赁费。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租赁)确认的租赁收入。
二、本科目可按租赁资产类别进行明细核算。
三、企业确认的租赁收入,借记"未实现融资收益"、"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取得或有租金,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租赁收入的法律依据根据《合同法》第225条规定,关于租赁收益归属,在一般情况下,在租赁期间,承租人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
在租赁合同中,有的承租人纯粹是为了自己使用租赁物,而有的承租人则是为了利用租赁物来开展业务、取得利润,收益权也是承租人的一项基本权利。
融资租赁公司差额征税条件
融资租赁公司差额征税条件
融资租赁公司差额征税条件是指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以差额方式确定应纳税所得额的一种税收政策。
根据差额征税制度,融资租赁公司的纳税所得额等于年度收入减去直接成本和费用。
差额征税的条件如下:
1. 融资租赁公司必须按照国家和地方税务部门的规定,认真履行税收申报和缴纳义务。
2. 融资租赁公司必须按照国家税务机关要求的会计准则和会计政策,正确计算和报告应纳税所得额。
3. 融资租赁公司必须按照国家和地方税务机关的规定,及时缴纳企业所得税。
4. 融资租赁公司必须保持完整和准确的财务记录,如损益表、资产负债表和税务报告等。
如果融资租赁公司符合以上条件,可以享受差额征税政策,根据收入和成本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从而确定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额。
财税(2012)53号的融资租赁税率
财税(2012)53号的融资租赁税率
问:我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如果营改增实施前购入的固定资产对外进行融资租赁,相应增值税已做进项转出。
试点实施后,我司是否按17%计销项税?还是可以按简易办法计税答:根据财税〔2011〕111号文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一般纳税人提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增值税征收率为3%。
另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2〕53号)的规定,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以试点实施之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试点期间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因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如不属于上述规定的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服务的,不得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3%的增值税征收率计税,应当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申报计征增值税。
融资租赁的税务处理
融资租赁的税务处理
融资租赁是一种常见的企业融资方式,它是指企业通过租赁方式获得资产使用权,并在租赁期间支付租金,最终可以选择购买该资产。
在融资租赁过程中,税务处理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因为税务处理的不当可能会导致企业面临巨大的税务风险。
对于融资租赁的租金支付,企业可以将其列为税前扣除项目,从而降低企业的税负。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租金支付的扣除额度是有限制的,一般不得超过租赁期内资产原值的10%。
此外,如果企业在租赁期结束后选择购买该资产,那么购买价款也可以列为税前扣除项目。
对于融资租赁的资产折旧,企业需要根据税法规定进行处理。
一般来说,融资租赁的资产折旧可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进行计算,即采用直线法或加速折旧法进行计算。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企业在租赁期结束后选择购买该资产,那么购买价款应当扣除已经计提的折旧额度。
对于融资租赁的增值税处理,企业需要根据税法规定进行处理。
一般来说,融资租赁的租金支付应当按照增值税法规定进行计算,即按照租金总额的17%计算增值税。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企业在租赁期结束后选择购买该资产,那么购买价款应当按照增值税法规定进行计算,即按照购买价款的17%计算增值税。
融资租赁的税务处理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需要企业根据税法规定进行处理,避免出现税务风险。
同时,企业也可以通过合理的税务筹划,降低企业的税负,提高企业的盈利能力。
融资租赁利息收入纳税依据
融资租赁利息收入纳税依据
融资租赁是一种融资方式,融资企业向客户提供资产的购买资金,客户通过分期付款的方式偿还本息。
在融资租赁中,融资企业根据与客户签订的租赁合同每次收取的款项中,包括资产购买成本与利息成分。
融资租赁企业根据每期租赁款项中得到的利息部分,需要承担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
在确定融资租赁利息收入的纳税依据时,主要依据以下几点:
1. 确认利息收入时间。
融资租赁企业收取每期租赁付款中,确认利息收入的时间点为客户实际支付租金之日。
2. 利息收入核算。
融资租赁企业根据租赁合同约定的本息分离方式,核算每期实际支付租金中的本金和利息数额,把其中的利息部分确认为当期利息收入。
3. 利息收入计税。
融资租赁企业按每期实际确认的利息收入数额,计入当期税前利润,并按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4. 相关支持材料。
融资租赁企业在申报纳税时,需提供与租赁项目有关的全部合同和对应会计分录账簿作为纳税依据的支持证据。
以上就是融资租赁利息收入的纳税依据。
企业在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时,务必了解清楚相关的税收政策规定。
融资租赁方式销售自产设备的财税处理
融资租赁方式销售自产设备的财税处理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件的特定要求和对供货人的选择,出资向供货人购买租赁物件,并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则分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在租赁期内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所有,承租人拥有租赁物件的使用权。
租期届满,租金支付完毕并且承租人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的规定履行完全部义务后,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然不能确定的,租赁物件所有权归出租人所有。
实务中,制造型企业尤其是大型机械设备制造企业通过“融资租赁”的形式来销售自产的产品。
1. 租赁开始日的会计处理判断租赁类型首先要判断该租赁是否属于融资租赁。
根据相关会计准则,如果在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买价款预计将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因而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即使资产的所有权不转移,但租赁期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大部分(通常是75%以上);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通常是90%以上);租赁资产性质特殊,如果不作较大改造,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等情况满足其中之一,就可以判断为融资租赁。
确定入账价值对于出租人(销售自产设备方),在租赁开始日,应按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与初始直接费用之和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同时记录未担保余值;将最低租赁收款额、初始直接费用及未担保余值之和与其现值之和的差额确认为未实现融资收益。
最低租赁收款额是指最低租赁付款额加上独立于承租人和出租人的第三方对出租人担保的资产余值。
假设企业(出租人)将一台自产设备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出租给承租人,设备公允价值为100万元,租赁期为5年,每年年末收取租金25万元,租赁期满设备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初始直接费用为2万元。
最低租赁收款额= 25×5 = 125万元,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 = 125 + 2 = 127万元。
融资租赁按全额计税吗
融资租赁按全额计税吗(1)经批准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租赁服务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2)经批准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扣除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
(3)试点纳税人根据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的试点纳税人,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根据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以选择以下方法之一计算销售额:①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②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4)经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达到1.7亿元的,从达到标准的当月起按照上述第(1)、(2)、(3)点规定执行;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未达到1.7亿元但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在2016年7月31日前仍可按照上述第(1)、(2)、(3)点规定执行,2016年8月1日后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不得按照上述第(1)、(2)、(3)点规定执行。
是指企业收回资产账面价值过程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自应税经济利益中抵扣的金额。
即该项资产在未来使用或最终处置时,允许作为成本或费用于税前列支的金额。
经营租赁、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的税务处理
经营租赁、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的税务处理一、概念1.经营租赁经营租赁服务,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
按照标的物的不同,经营租赁服务可分为有形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和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以下情形也属于经营租赁:将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或者飞机、车辆等有形动产的广告位出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用于发布广告。
车辆停放服务、道路通行服务(包括过路费、过桥费、过闸费等)等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水路运输的光租业务、航空运输的干租业务,属于经营租赁。
光租业务,是指运输企业将船舶在约定的时间内出租给他人使用,不配备操作人员,不承担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只收取固定租赁费的业务活动。
干租业务,是指航空运输企业将飞机在约定的时间内出租给他人使用,不配备机组人员,不承担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只收取固定租赁费的业务活动。
2.融资租赁融资租赁服务,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租赁活动。
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租赁物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照残值购入租赁物,以拥有其所有权。
不论出租人是否将租赁物销售给承租人,均属于融资租赁。
按照标的物的不同,融资租赁服务可分为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不动产融资租赁服务。
3.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后,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将该资产出租给承租方的业务活动。
即卖方兼承租人,买方兼出租人。
例:甲企业最近要开展新项目,缺钱,但甲企业有一台设备,就和乙融资租赁企业达成协议,先把这台设备卖给乙企业,然后再通过向乙企业支付租金的方式将设备租回来使用。
售后回租实质是融资,承租人和供货人为同一人。
依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二、增值税税目1.经营租赁销售服务——现代服务——租赁服务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将土地出租给他人使用,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融资租赁直租如何开票
融资租赁直租如何开票一、直接租赁(出租人角度)第一种开票状况:本金一次性开,利息按还租期次分别开。
还款期初:为承租人所必须偿付的本金部分一次性开出17%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承租人支付的手续费(融资租赁咨询服务费)一次性开出6%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承租人分期支付手续费(融资租赁咨询服务费)亦可以按期开具;为承租人开具每一期还款的利息部分的税率为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还款期限的期末一次性为承租人开留购价的税率为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二种开票状况:依据承租人偿付租金的现金流装款按期回款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还款期初,为承租人的首付款开具增值税税率为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确保金开收据;手续费6%的增票;还款过程中期中:租金金额相同的发票17个点;还款期限结束时,留购价格17个点的发;确保金17%的发票(如果确保金用于租金抵扣)。
二、售后回租(营改增后税率为6%)期初:0税率的本金部分发票,手续费6%,其中每期租金利息部分的6%的票。
期末:留购价的6%,确保金收据,确保金(抵充了租金的部分)的票。
2融资租赁直租如何纳税融资租赁公司既有融资必须求又有资产出表必须求,因此以融资租赁合同债权(应收租金)作为基础资产开展资产证券化的市场空间非常广阔。
另一方面,备案制的实施也为企业资产证券化的开展环境提供了优良的基础。
在这种状况下,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业务应该会浮现大突发的状态。
在没有将融资租赁合同债权资产证券化的状况下,以有形动产为例,融资租赁的主要必须要交纳的税种有增值税、印花税和企业所得税。
1、增值税增值税是融资租赁的难点,目前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已经营改增完毕,必须要交纳增值税。
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保险费、安装费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一般而言,增值税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而融资租赁企业的差额征收=销售额*税率-进项税额,融资租赁企业的"差额征收'不是进项税额,而是"销项税额'中销售额的"减项'。
融资租赁所得税会计处理
融资租赁所得税会计处理1、关于固定资产初始成本。
在会计处理上,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承租人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可归属于租赁项目的手续费、律师费、差旅费、印花税等初始直接费用,应当计入租入资产价值。
在税务处理上,根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三)项规定,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向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
可见,税法不考虑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而是按照实际支付的款项作为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
2、关于未确认融资费用。
会计上,未确认融资费用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进行分摊。
承租人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确认当期的融资费用。
税务上,《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三)项规定要求将会计上确认的长期应付款全额(不扣减未确认融资费用)计入固定资产原价,并在其使用期间内计提折旧的方式实现税前扣除的。
所以,对于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分摊额,税法上不再允许税前扣除。
对此需注意对固定资产折旧和未确认融资费用摊销两方面的纳税调整,这两方面的方向应当是相反的。
3、关于折旧。
在税务处理上,根据《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项规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会计与税法计提折旧都是以固定资产的初始成本为基础,由于其初始成本确认的不同从而决定了其每期折旧额的财税差异。
相关案例2008年12月1日,甲企业与乙企业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甲企业向乙企业租入设备一台,合同主要条款如下:(1)租赁期限:2009年1月1日—2012年12月31日,4年。
(2)租金支付方式:每年末支付租金15万元。
(3)该设备2008年12月1日的公允价值为50万元。
融资租赁业务的税务处理
融资租赁业务的税务处理融资租赁方式从出租方取得固定资产,其租金支出不得扣除,但可按规定提取折旧费用。
融资租赁是指在实质上转移与一项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一种租赁。
下面店铺就为大家解开融资租赁业务的税务处理,希望能帮到你。
融资租赁业务的税务处理(一)在租赁期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二)租赁期为资产使用年限的大部分(75%或以上);(三)租赁期内租赁最低付款额大于或基本等于租赁开始日资产的公允价值。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从2003年起,区分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标准按《企业会计制度》执行。
融资租赁是在实质上转移与一项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一种租赁。
(一)融资租赁业务的流转税处理和纳税调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656号)的规定,对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的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与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内资企业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同样对待,按照融资租赁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514号)的有关规定,同样适用于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
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财税字[1997]045号)规定:纳税人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去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包括由出租方承担的货物购入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等费用。
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
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和税收政策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和税收政策一、直接融资租赁1出租人会计处理“营改增”后,融资租赁企业开始适用增值税,购买设备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应当确认增值税销项税额;目前,各融资租赁企业对于融资租赁业务主流的会计核算方法是:购买资产时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记入“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租赁开始日不确认增值税销项税额,当收到租金时再确认当期增值税;例题:假设某融资租赁企业适用增值税税率17%购入资产的价值成本为100 0000元,融资租赁合同总额150 0000元不含税,分10年等额偿还;不考虑未担保余值,租赁期满后融资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方;租赁期间以第一年为例,计算出实际利率为%插值法计算,第一年末确认的融资收益为81400元,融资租赁的会计确认与计量如下:⒈购入设备借:固定资产-融资租赁资产 100万元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万元贷:银行存款 117万元⒉租出设备借: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 150万元贷:固定资产-融资租赁资产 100万元未实现融资收益 50万元⒊第一年收取租金,分配未实现融资收益借:银行存款万元贷: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 15万元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中销项税额万元借:未实现融资收益万元贷:租赁收入万元⒋租赁期届满租赁期满后,租赁资产所有权转移给承租方,出租方不需要做任何处理;2承租人的会计处理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其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承租人在计算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时,如果知悉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应当采用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作为折现率;否则,应当采用租赁合同规定的利率作为折现率;如果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和租赁合同规定的利率均无法知悉,应当采用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作为折现率;其中,租赁内含利率,是指在租赁开始日,使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与未担保余值的现值之和等于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出租人的初始直接费用之和的折现率;初始直接费用是指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的过程中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租赁项目的费用;承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通常有印花税、佣金、律师费、差旅费、谈判费等;承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应当计入租入资产价值;实务中不好明确确认的都计入了当期费用;承接上面案例承租人:第一步:计算最低租赁付款额=150000×10=150 0000 元;现值计算:每期租金150000元的年金现值=150000 × PA 10期,%,现值合计=100 ,现值大于公允价值100 0000;因此,租赁资产的入账价值为100 0000元;第二步:计算未确认融资费用未确认融资费用=最低租赁付款额—租赁资产公允价值=1500000-1000000= 500000元会计分录:⒈从出租方租入设备借:固定资产-融资租赁资产100万元未确认融资费用50万元长期应付款-融资租赁进项税额万元 1517%10年贷:长期应付款万元⒉支付租金,分摊确认费用支付第一期租金借: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万贷:银行存款万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万贷:长期应付款—融资租赁进项税额万借:财务费用万元贷:未确认融资费用万元3资产折旧的计提承租人应对融资租人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1.折旧政策对于融资租入资产,计提租赁资产折旧时,承租人应采用与自有应折旧资产相一致的折旧政策;同自有应折旧资产一样,租赁资产的折旧方法一般有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等;如果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对租赁资产余值提供了担保,则应计折旧总额为租赁期开始日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扣除担保余值后的的余额;如果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未对租赁资产余值提供了担保,且无法合理确定租赁届满后承租人是否能够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应计折旧总额为租赁期开始日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2.折旧期间确定租赁资产的折旧期间应以租赁合同而定;如果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承租人将会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即可认为承租人拥有该项资产的全部使用寿命,因此应以租赁期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寿命作为折旧期间;如果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后承租人是否能够取得租赁资产的所有权,应以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寿命两者中较短者作为折旧期间;4租赁期届满时的处理租赁期届满时,承租人对租赁资产的处理通常有三种情况:返还、优惠续租和留购;1.返还租赁资产租赁期届满,承租人向出租人返还租赁资产时,通常借: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累计折旧贷: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2.优惠续租租赁资产承租人行使优惠续租选择权,应视同该项租赁一直存在而作出相应的账务处理;如果租赁期届满时没有续租,根据租赁合同规定须向出租人支付违约金时,借:“营业外支出”科目,贷:“银行存款”等科目;3.留购租赁资产在承租人享有优惠购买选择权的情况下,支付购买价款时,借记“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将固定资产从“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明细科目转入有关明细科目;二、经营租赁1出租人的处理⒈出租人应当按资产的性质,将用作经营租赁的资产包括在资产负债表中的相关项目内,比如自用的建筑物用于出租时,应将其从固定资产转入投资性房地产;⒉对于经营租赁的租金,出租人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确认为当期损益;其他方法更为系统合理的,也可以采用其他方法;⒊出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应当计入当期损益;⒋对于经营租赁资产中的固定资产,出租人应当采用类似资产的折旧政策计提折旧;对于其他经营租赁资产,应当采用系统合理的方法进行摊销;⒌或有租金应当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2承租人的处理1.对经营租赁的租金,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其他方法更为系统合理的,也可以采用其他方法;2.某些情况下,出租人可能对经营租赁提供激励措施,如免租期、承担承租人某些费用等;在出租人提供了免租期的情形下,应将租金总额在整个租赁期内按直线法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迚行分摊免租期内应确认租金费用;在出租人承担了承租人的某些费用的情况下,应将该费用从租金总额中扣除,并将租金余额在租赁期内进行分摊;⒊承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应当计入当期损益管理费用;⒋或有租金应当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例如:2015年1月1日,A公司向B公司租入办公设备一台,租期为3年;设备原价为100万元,预计使用年限为10年;租赁合同规定,租赁期开始日2011年1月1日A公司向B公司一次性预付租金150 000元,第一年年末支付租金150 000元,第二年年末支付租金200000元,第三年年末支付租金250000元;租赁期届满后B公司收回设备,三年的租金总额为750 000元;A公司账务处理如下:2015年1月1日:借:长期待摊费用 150 000贷:银行存款 150 0002015年12月31日:借:管理费用 250 000贷:长期待摊费用 100 000银行存款 150 0002016年12月31日:借:管理费用 250 000贷:长期待摊费用 50 000银行存款 200 0002017年12月31日:借:管理费用 250 000贷:银行存款 250 000三、售后回租售后租回交易,是指资产卖主承租人将资产出售后再从买主出租人租回的交易;无论是承租人还是出租人,均应按照租赁准则的规定,将售后租回交易认定为融资租赁或经营租赁;⒈出售资产1出售资产时借:累计折旧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固定资产清理贷:固定资产2收到出售资产价款时借:银行存款贷:固定资产清理贷或借:递延收益――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没证据证明公允贷或借:营业外收入或支出有证据⒉租回资产(1)租回资产形成一项融资租赁卖方承租人出售资产时,不确认收益;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售价-资产账面价值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的分摊:按该项租赁资产的折旧进度进行分摊,即按与该项租赁资产所采用的折旧率相同的比例进行分摊,调整各期的折旧费用;①租回资产时:借: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未确认融资费用贷: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②租回资产以后各期:支付租金:借: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贷:银行存款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借:财务费用贷:未确认融资费用计提折旧:借:管理费用或制造费用等贷:累计折旧分摊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借或贷:递延收益――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贷或借:管理费用或制造费用等(2)租回资产形成一项经营租赁1.有确凿证据表明售后租回交易是按照公允价值达成的,销售的商品按照售价确认收入,并按照账面价值结转成本,销售的固定资产按照售价和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之间差额确认营业外支出;2.没有确凿证据表明售后租回交易是按照公允价值达成的:售价低于公允价值的,应确认当期损益;如果损失将由低于市价的未来租赁付款额补偿的,应将其递延,并按租赁付款比例分摊于预计的资产使用期限内;售价高于公允价值的,其高出公允价值的部分应予递延,并在预计资产使用期限内摊销;①租回的资产——不用账务处理,只需作备查登记;②租回资产以后各期支付租金时:借:管理费用或制造费用等贷:银行存款分摊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借或贷:递延收益――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贷或借:管理费用或制造费用等四、税收政策及优惠1增值税1、税率:1.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包括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和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税率为17%经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用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的实纳税额占其实际收益的比率来表示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2.提供不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1%3.提供融资租赁服务和经营租赁服务,税率为6%2、销售额的确定1提供融资租赁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2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扣除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3试点纳税人根据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可以选择以下方法之一计算销售额:①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计算当期销售额时可以扣除的价款本金,为书面合同约定的当期应当收取的本金;无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的,为当期实际收取的本金;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②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3、进项税额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4、税收优惠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1月1日起,租赁企业一般贸易项下进口飞机并租给国内航空公司使用的,享受与国内航空公司进口飞机同等税收优惠政策,即进口空载重量在25吨以上的飞机减按5%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财关税201416号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租赁企业进口飞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2印花税财税2015144号:关于融资租赁合同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对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含融资性售后回租,应按合同所载租金总额依照“借款合同”税目,按万分之零点五的税率计税贴花;如果一项融资租赁中包含有“供货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等时,如果这些合同于此项业务是相关的,则统一按“融资租赁合同”缴纳印花税;在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对承租人、出租人因出售租赁资产及购回租赁资产所签订的合同,不征收印花税;3企业所得税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1.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2.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13号第二条规定: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收入确定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税收优惠:1、加速折旧2、税额抵免优惠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所称税额抵免,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实施条例第一百条规定的购置并实际使用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包括承租方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并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设备所有权转移给承租方企业,且符合规定条件的上述专用设备;凡融资租赁期届满后租赁设备所有权未转移至承租方企业的,承租方企业应停止享受抵免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
融资租赁的税务处理
融资租赁的税务处理
融资租赁指的是以租赁财产为基础,进行金融融资的一种方式。
在税务处理方面,融资租赁通常涉及到两种税收,即增值税和所得税。
对于增值税,融资租赁公司会按照租赁期间收到的租金进行计税。
具体计算方法是:将每一期租金减去相关成本费用后,再按照税率计
算应纳税额。
需要注意的是,租金收入的征税时间应按照实际收到的
时间计算,而不是根据合同约定的时间。
对于所得税,根据税法规定,融资租赁公司在收到租金时需缴纳
相应的预提税款,具体税率为20%。
在支付租金到期时,融资租赁公司需根据实际所得租金减去相关成本费用后缴纳应纳所得税,税率为25%。
此外,如果融资租赁公司的租金收入跨境交易,还需要依据相关
法规进行跨境税务处理。
对于具体的跨境交易税务规定,需要根据实
际情况进行咨询和了解。
10大典型案例解读融资租赁会计处理问题
1、融资租赁业务会计处理与纳税处理融资租赁业务的本质也是融资,但是,营改增试点办法要求继续按租赁业处理,这形成一个税会差异。
按租赁业处理后,与融资性售后回租相比,进项税金客户可以抵扣了,但税率是17%,比起售后回租吃不吃亏?如果觉得吃亏的话,说明你没有正确把握增值税税负概念。
目前看来,一家企业,如果想抵扣融资成本的进项税金,只有将融资按融资租赁处理.例:某有资质的融资租赁公司按工厂要求,采购一套设备并转租给工厂,设备价款1,170万元,租期4年,年租金380万元一年一付,到期后设备以1元价格销售给工厂,业务符合融资融资标准。
为采购该设备,融资租赁公司对外借款支付利息106万元。
以上金额都为含税金额,价税分离后,金额整理如下表:长期应收款总额1,520万(1元回购款忽略)设备原值1,000万租赁日公允价值1,000万(假定)总融资收益1,520万÷(1 17%)-1,000=299万首年租赁现值收入340万(假定计算的现值)融资租赁公司的利息106万(利息进项不能抵扣)累计销项税额1,520÷1。
17×17%=221万利息可抵扣税额106÷1。
17×17%=15万分析解答:融资租赁公司会计与增值税处理:采购设备支付1,170万元,收到设备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借融资租赁资产1,000万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金)170万贷银行存款1,170万租赁日,设备原值与公允价值相等借长期其应收款1,520万元贷融资租赁资产 1,000万贷未实现融资收益299万贷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金221万如果不使用“待转销项税金”科目,此221万预计的增值税销项,也可以直接挂在“其它应收款”之上。
待租金增值税销项确认时,再转至“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金)”.首期收款380万元,同时确认增值税销项,并向客户开具发票。
注意,由于会计处理与增值税的口径不同(会计按现值),租赁收入与增值税销售额不一致是正确的.借未实现融资收益340万贷租赁收入340万借银行存款380万贷长期应收款380万增值税销项=380万÷(1 17%)×17%=55万借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金55万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金)55万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内容:增值税专用发票租金税率增值税合计325万17%55380万优惠政策——融资租赁收入以扣除掉利息后的金额为纳税额,所以: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106万÷(1 17%)×17%=15万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15万贷租赁收入 15万2、融资性售后回租会计处理分录融资性售后回租,在之前的营改增试点中,是按“租赁业”纳税,本次试点后,还其融资的业务实质,按贷款业纳税,后果就是,客户不能抵扣进项。
营改增之不动产融资租赁(简易计税方法)
不动产租赁纳税申报示例不动产租赁—融资租赁一、简易计税方法(一般纳税人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不动产融资租赁合同)案例: A公司与B公司于2015年2月签订了一个不动产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约定A公司按照B公司的要求购入价值1200万元的不动产,并将其出租给B公司,租期10年,每月固定收取租金12万元,其中本金10万元,利息及价外费用2万元。
A公司用于购买不动产的1200万元是向银行借款取得,借款期限为8年,每月需向银行支付借款利息0.5万元。
当期购买办公用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0万元,税额1.7万元。
A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符合差额征税条件。
计算2016年7月所属期应缴纳增值税税款。
相关政策:一般纳税人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不动产融资租赁合同,或以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提供的融资租赁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办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不能抵扣取得的进项税额。
不动产融资租赁服务,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租赁活动。
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条件购入不动产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租赁物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照残值购入租赁物,以拥有其所有权。
不论出租人是否将租赁不动产销售给承租人,均属于不动产融资租赁。
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租赁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在本例中,因为A公司符合差额征税的条件,因此可以扣除对外支付银行贷款利息后计算缴纳增值税。
不含税销售额=(120000-5000)÷(1+5%)=109523.81元,应纳税额=109523.81×5%=5476.19元1.该纳税人向银行支付借款利息5000元,进行差额征税扣除,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三)第5行“5%征收率的项目”中的第3列“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本期发生额”栏次,第4列“本期应扣除金额”及第5列“本期实际扣金额”2、.企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增值税发票开票金额=120000÷(1+5%)=114285.71元,税额=114285.71×5%=5714.29元。
融资租赁的所得税
融资租赁的所得税融资租赁的主要特征是:由于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只是出租人为了控制承租人偿还租金的风险而采取的一种形式所有权。
下面店铺就为大家解开融资租赁的所得税,希望能帮到你。
融资租赁的所得税无论哪个公司,企业所得税都是按照收入减成本、费用的净利润核算的。
根据国税函【2000】第514号,对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根据财税[2003]16号,经中国人民银行、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除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以上所称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包括由出租方承担的货物的购入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和贷款的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
因此,如果贵公司是对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营业税可以按照租金减去租出设备的价值核算。
于融资租赁所得税的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融资租赁发生的租赁费不得直接扣除。
承租方支付的手续费,以及安装交付使用后支付的利息等可在支付时直接扣除。
”该细则第三十一条第5项规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应当提取折旧。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084号)第三十九条进一步明确:“纳税人以融资租赁方式从出租方取得固定资产,其租金支出不得扣除,但可按规定提取折旧费用。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融资租赁租入设备支付的手续费,以及设备安装交付使用后支付的利息等可在支付时直接扣除。
对于该租入设备,企业应按税法规定确定价值并按规定提取折旧在税前扣除。
【纳税筹划实务与技巧106】融资租赁中的纳税筹划
融资租赁中的纳税筹划筹划思路租赁合同是企业经营过程中经常使用的一种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12条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租赁可以分为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的租赁合同就是经营租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73条的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融资租赁一方面具有租赁的一般特点,另一方面具有融资的特点,它是通过“融物”的形式来达到融资的目的的,因此,融资租赁也是企业融资的一种重要方式。
典型的融资租赁由三方当事人和两个合同组成,即由出租人与供货人签订的购货合同和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组成。
在实际操作中,一般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租赁,认定为融资租赁:(1)租赁期满,租赁物的所有权无偿转移给承租人,或者承租人有权按照象征性的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购买租赁物。
(2)租赁期超过租赁物寿命的75%。
(3)租金的现值不超过租赁物合理价值的90%对于企业来讲,要引进一项新设备,主要有三种方式:用自有资金购买、用长期贷款购买和融资租赁。
三种方式均能实现增加生产设备的目的,这一点效果相同,但不同融资方式所引起的净现金流量不同。
除了典型的融资租赁方式以外,企业在纳税筹划时还可以考虑一些特殊的融资租赁方式。
特殊的融资租赁是在典型的融资租赁的基础之上加上一些特殊的做法演化而来的,如转租赁、回租租赁、卖方租赁,营业合成租赁、项目融资租赁、综合租赁和杠杆租赁,其中在国际经济活动中应用最为普遍的是杠杆租赁。
杠杆租赁,也称平衡租赁,是指租赁物购墅成本的小部分(一般为20%~40%)由出租人出资,大部分(一般为60%~80%)由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贷款的一种租赁方式.20世纪60年代以来,西方许多国家为了鼓励设备投资,给予设备购买人投资抵扣、加速折旧等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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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如何纳税
纳税,即税收中的纳税人的执行过程,就是根据国家各种税法的规定,按照一定的比率,把集体或个人收入的一部分缴纳给国家。
下面是学习啦为大家准备的融资租赁如何纳税,希望大家喜欢!
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属于营改增的内容,应该缴纳增值税。
应纳增值税以取得的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扣除由出租方承担的有形动产贷款利息、关税、进口环节消费税、安装费、保险费后的余额为计税销售额,按17%税率计算。
(一)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的条件
已办理税务登记,年应纳增值税销售额达到下列标准的企业,应当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手续。
(1)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以下简称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2)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上的。
已办理税务登记,年应纳增值税销售额未达到前项规定的定量标准的小规模企业,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按照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的,可以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已办理税务登记,年应纳增值税销售额达到规定标准的个体经营者,能够按照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可以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纳税人总分支机构实行统一核算,其总机构年应税销售额达到定量标准,但分支机构年应税销售额未达到定量标准的,其分支机构
可以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新开业的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企业注册资金在40
万元以上,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企业注册资金在60万元以上的纳
税人,应当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待实际生产经营满一年后,视实际情况按规定办理。
(二)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的手续
申请。
纳税人应当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并提供合格办税人员证书,年度销售(营业)额等有关证件、资料,分支
机构还应提供总机构的有关证件或复印件,领取《增值税一般纳税
人申请认定表》,一式三份。
纳税人应当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所列项目,逐项如实填写,于十日内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报送主
管国家税务机关.报批。
纳税人报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和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审核、报有权
国家税务机关批准后,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首页加盖"增值税一
般纳税人"确认专章。
纳税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领
取一般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副本。
(三)一般纳税人的年检
一般纳税人必须按照国家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进销项税额,提供纳税资料,及时足额缴纳应纳税款,依法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接受国家税务机关组织的每年一次的一般纳税人资格查验和管理。
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机关的要求定期整改,并在五个月内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不得领购专用发票:
(1)年销售额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一般纳税人和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的个体经营者,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向国家税务机关提供准
确纳税资料的;
(2)未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领购、开具和保管增值税
专用发票的;
(3)拖欠税款严重,不积极采取措施缴纳税款,经国家税务机关
屡催无效的。
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况之一,凡年销售额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企业以及年销售额达到规定标准的个体经营者,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
按小规模纳税人办理;年销售额达到规定标准的企业,不得抵扣进项
税额,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缴纳税款,不得领购专用发票,并缴清结存的专用发票:
(1)有虚开专用发票的违法犯罪行为;
(2)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违法犯罪行为;
(3)年销售额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一般纳税人和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的个体经营者超过规定期限仍然不能健全会计核算,或者不能够向
国家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纳税资料的;
(4)年销售额达到规定标准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会计核
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向国家税务机提供准确纳税资料的;
(5)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