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电子报批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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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规划电子报建技术规定

为了提高规划管理部门项目审批的规范化、科学化、高效化和信息化,规范统一规划管理业务的电子报建标准,进一步提高我局规划审批的工作效率、决策水平和服务能力,本局决定在全市推行建设项目报建电子化以及规划建筑方案指标自动审核的规划管理业务报建审核系统。为了配合该项工作的顺利推行,特制定本技术标准,望广大建设和设计单位按规定认真执行。

1 项目报建

1.1电子文件制作

1.1.1建设项目的申报实行“双轨申报制”,即建设单位(或个人)除按申报条件要求报送纸介文本、图件资料外,还需同时报送与纸介、文本、图件资料内容相一致的项目信息打包电子文件一个。

1.1.2文本、图件资料须用文件原件进行彩色扫描,分辨率为600-1000dpi,保存为JPG格式,文件名须为中文名称,例如:土地使用权证.JPG。其它格式的图片文件(如TIF、BMP文件等)均不受理。

1.1.3设计图、实测图、施工竣工图等须为AutoCAD 2000-2008制作的DWG格式文件,文件为中文名称,例如:实测图.DWG。

1.1.4凡申报定点的项目必须提供相应统一城市座标系统的电子地形图( DWG文件),不接受扫描的地形图。

1.2项目信息打包

1.2.1项目报建信息的建立包括项目基本信息录入、有关申请表登记和报建资料关联,并自动打包生成一个dat格式文件进行申报。

1.2.2项目打包文件以U盘拷贝或光盘报送,并标明建设单位及项目名称。

1.2.3经对报送的打包文件自动检测,符合相关要求的予以接受,否则退回。

2 总平面设计

为了对规划总平面方案技术指标自动统计和校核,须对总平面图进行图形规整、建筑轮廓层数定义等,以使建筑面积、容积率等主要指标能够初步计算统计,并作

为报建规划方案设计指标是否符合控制指标的初步受理依据。

2.1 设计深度

2.1.1基本要求:规划方案设计须依据规划局提供的技术指标、核准的地形图以及提供的各类红线进行设计。

2.1.2道路:区内道路分为小区干道和宅间路。小区干道要求绘制出包含人行道在内的道路红线,标注出道路红线宽度;宅间路要求绘制出路两边沿石外轮廓并标注其宽度。

2.1.3公共绿地:绘制出公共绿地范围外轮廓,如果其上建有建构筑物(管理会所、体育休闲场所、硬化地面等),则应勾绘出清晰的平面占地外轮廓。

2.1.4室外车场:绘制出车场范围外轮廓,并标明停车类型(不标代表小型汽车),停车层数大于1层的,应在其右上角标明停车层数。

2.1.5建筑轮廓:建筑轮廓包括建筑基底轮廓、基底上部单元轮廓、建筑附属轮廓、局部公建轮廓和地下室基底轮廓五类。

建筑基底轮廓是指建筑主体结构勒脚以上外围水平投影轮廓;上部单元轮廓指基底轮廓上部各变阶的平面投影轮廓,如上部塔楼、楼顶梯间等;建筑附属轮廓指建筑阳台、雨棚等非建筑主体结构部分的平面投影;局部公建轮廓是指某整体搂层中功能使用性质发生区域性变化而产生的物理或概念性空间围合,局部公建须勾绘出封闭的多义线,并标明公建类别(大类和小类,具体分类可参考国标或市标规定);地下室基底轮廓为地下一层与地面相交处的外轮廓,以细实线绘制,地下室其余部分轮廓参照地上部分处理。

上述轮廓均须在报审图中清楚地绘制出来,其中基底轮廓宜为粗实线,其余四类为细实线。

注意:不得将与建筑轮廓无关的任何其它建筑内容(如建筑俯视图内容的屋顶、建筑内部电梯间、户型轮廓等)绘制在其中。

标注:轮廓中的建筑层数和高度必须在其相应的轮廓右上角标明。至少标明一个角点的坐标,标明基底轮廓与道路和主要相邻建构筑物间的距离。

2.1.6建筑附属

1、阳台、雨棚需在其建筑所在的位置上绘制其底平面轮廓。

2、楼顶间,屋顶梯间、水箱或设备间等统称,需说明所在位置及其自身高度尺寸。

3、室外楼梯,需绘制平面轮廓、层数,以及是否具有永久性的顶盖。

4、架空层,需说明其所处平面位置、轮廓、面积计算的折减系数及其面积计算权属(是否计算容积率)等。

5、其它,指附属于某一建筑具有实际功能或装饰用途而影响建筑间距或日照的建筑部件。需说明其所处平面位置、轮廓、面积计算的折减系数及其面积计算权属(是否计算容积率)等。

2.2 制图标准

2.2.1图形文件应采用AutoCAD 2004-2008的DWG格式。

2.2.2总平面图必须以米为绘制单位,尺寸标注应采用AutoCAD中的DIM样式。

2.2.3设计应基于规划局划定的基础地形图,绘图坐标必须与地形图坐标一致,不得移动、增减、旋转、缩放地形图。

2.2.4设计宜采用简单的实体绘图,如多义线、单线、圆、弧等,不宜采用复杂实体,如椭圆、样条曲线、组、无名块等;不得出现重复线、零长线、带高度线和带厚度线等;应将图中无关的实体清除干净,图形的容量不宜大于8M。

2.2.5各类专业图素须绘制在相应的专业图层中,其它非专业实体不得绘制在专业图层中。图形实体分类参见附表1。

2.2.6总平面图中需附带绘制的技术经济指标表,参见附表2。

附表1:实体分类

注:名称后带*为必定义项。

附表2:主要技术指标表格式项目编号:

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

(《建筑工程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

1、单层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应按其外墙勒脚以上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层建筑物高度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高度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2)、利用坡屋顶内空间时,顶板下表面至楼面的净高超过2.10m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净高在1.20m至2.10m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净高不足1.20m的部位不应计算面积。

2、单层建筑物内设有局部楼层者,局部楼层的二层及以上楼层,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3、多层建筑物首层应按其外墙勒脚以上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二层及以上楼层应按其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4、多层建筑坡屋顶内和场馆看台下,当设计加以利用时净高超过2.10m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净高在1.20m至2.10m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当设计不利用或室内净高不足1.20m时不应计算面积。

5、地下室、半地下室(车间、商店、车站、车库、仓库等),包括相应的有永久性顶盖的出入口,应按其外墙上口(不包括采光井、外墙防潮层及其保护墙)外边线所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6、坡地的建筑物吊脚架空层、深基础架空层,设计加以利用并有围护结构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设计加以利用、无围护结构的建筑吊脚架空层,应按其利用部位水平面积的1/2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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