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堤顶道路管理与维护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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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河堤顶道路管理与维护办法(试行)

2002-09-17 00:00 【大中小】【我要纠错】

发文单位: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

文号:黄建管[2002]2号

发布日期:2002-9-17

执行日期:2002-9-17

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堤顶道路管理

第三章堤顶道路检查与维护

第四章奖惩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黄河堤顶道路的管理与维修养护,保持道路的完整性和耐久性,确保抢险道路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及黄委有关规定,结合黄河堤防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黄河下游堤顶道路管理与维修养护。

第二章堤顶道路管理

第三条堤顶道路是黄河堤防工程的组成部分,沿黄河务部门是黄河堤顶道路的主管部门,县(市、区)河务部门负责辖区内黄河堤顶道路的管理与维修养护。

第四条县(市、区)河务部门承担堤顶道路管理的职责是:

(一)负责宣传和贯彻实施有关防汛、堤顶道路维修养护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二)实施黄河堤顶道路路况巡查,并制止有碍堤顶道路安全的一切违法行为;

(三)负责对堤顶道路的维修、养护,保持路面平整、附属设施完好,保障防汛抢险与工程管理交通畅通。

第五条黄河各级水政、公安派出所等执法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积极配合做好堤顶道路设施管理工作。

第六条为保持黄河堤顶道路完整,保障防汛交通畅通,在堤顶道路上禁止下列行为:

(一)摆摊设点;

(二)打场、晒粮,堆放砂、石、柴草、粪肥等杂物;

(三)修建未经河道主管部门批准的临时工程;

(四)损坏、移动、涂改各种标志标牌。

第七条禁止以下车辆行驶:

(一)履带车、十吨以上(含十吨)营运车及其他有损路面的车辆(含机具);

(二)运输易抛撒物品且封闭措施不符合规定的车辆;

(三)雨雪及大雾天气,除防汛抢险外的其它机动车辆。

第八条除防汛车辆外,过往车辆应按照有关收费标准交纳堤顶道路养护补偿费。

第九条堤顶道路补偿费主要用于堤顶道路的维修养护;补偿费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

第十条在黄河堤顶道路上行驶的车辆必须服从堤防管理人员的统一指挥,严格按照交通规则做到安全第一、文明行车。

第十一条黄河防汛抢险期间,除军车、救护、公安等执行特殊任务的车辆外,与防汛抢险无关的车辆严禁上堤行驶。

第十二条堤顶道路是黄河防汛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黄河堤顶道路及其附属设施,是沿黄人民群众的光荣任务。对于损坏黄河堤顶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人人都有权制止、监督、揭发和控告。

第三章堤顶道路检查与维护

第十三条堤顶道路维护范围包括:已铺筑的路面(含辅道)及路沿石。

第十四条堤顶道路维修养护分为经常维修、岁修和抢修三种情况。

(一)经常维修养护:由各县(市、区)河务部门道路养护人员承担,应经常对所管辖的路面进行养护,内容包括路面清扫、雨天顺水,雪后及时清除路面积雪,路面轻微损坏的修补;对一时来不及修补的路面,管理人员应及时设置标志引导车辆绕行。

(二)岁修:根据检查出的问题,每年年末纳入部门预算,报上级核准后,由县(市、区)河务部门组织实施。维修工作程序、质量应参照《公路养护规范》并符合堤防管理的有关要求。维修项目完成后,由上级管理部门组织验收。

(三)抢修:当堤顶路面出现突发性严重损坏,影响抢险交通时,应由县(市、区)级河务部门立即组织抢修,并及时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各级河务部门应按照工程管理规范化建设的要求,结合工程管理检查对堤顶道路管理维护工作进行定期检查。

1、县级河务部门宜结合堤防管理检查,每月对堤顶路面进行一次检查,及时提出检查与维护意见;

2、地(市)级河务部门每半年检查一次,对辖区内堤顶路面管理状况进行考评,对养护不好的路段提出限期整改意见;

3、省级河务部门应结合工程管理年终检查,制定堤顶道路评分标准,并纳入年终工程管理总评。

第四章奖惩

第十六条对在堤顶道路管理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对在堤防道路管理中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坏者,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追究直接责任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违章占用堤顶道路的,应给予批评教育,责令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强行清除;占用堤顶道路造成道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由损坏单位和个人负责赔偿损失。

第十八条对损坏堤顶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当地河道主管机关可依照防洪法进行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黄河水利委员会建设与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02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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