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会议流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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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会议流程指南-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4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
股东会会议流程
本流程以有限责任公司为例,股份有限公司可参照执行。
一、股东会召开的条件:
公司法规定
一人有限
责任公司
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首次股东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临时会议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
定期会议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
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或监事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
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
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二、会议流程及注意事项
股东会提前通知的时间应按照公司章程约定,下表以提前15日通知为例。(T为会议召开日,T-n为会议召开前n日,T+n为会议召开后n日。)
时间工作安排注意事项
公司法相关规定XX公司章程相关规定(与公司
法强制规定抵触的,应以公司
法为准)
T-n 收集会议
议题
股东会议题应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
规定,部分议董事会议案通过后应还
应报请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具体
以公司章程为准。
第三十七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
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
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
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
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
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
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
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
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
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
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
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
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
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
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
件上签名、盖章。
1、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
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
机构。
2、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
和特别决议。
3、以下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
决议通过: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
投资计划;
(2)选举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
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
告;
(4)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
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
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
议;
(8)就特定事项股东会授权
给董事会作出决议;
(9)向其它企业投资或者为
他人提供担保。
4、以下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
决议通过:
(1)修改公司章程;
(2)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
本;
(3)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股东会作出前款所列由特
别决议通过事项,须经代表三
分之二及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
T-11确定会议
议题、制
作议案
由于公司的第一次股东会召开之时,
公司注册/变更工商登记已经完成,应
注意确认办理登记时是否已经提交了
了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股东会决议,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
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
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
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
应急事项的处理:
1、股东委托授权无效、股东临时缺席导致不满足召开董事会条件的,可参
考公司章程约定寻找其他会议召开方式(电话接入、直接书面决议等);
2、会议过程中发现议案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该议案
应废止;
3、会议漏签股东签字的,或会议中法人股东代表仅签字未盖公章,应在会
议结束后3日内尽快完成盖章签署。
特别注意事项:
《公司法》第22条规定:
1.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
效。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3.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
供相应担保。
4.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
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公司法》第16条规定:
1.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
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2.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
会决议。
3.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
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