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修公司检维修管理制度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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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修公司检维修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各类检维修项目管理,提高检修质量,确保安全,降低费用支出,保障正常生产,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检修公司所属各二级单位所承担各生产装置维护包保、设备检维修以及承担实施的技措、技改项目管理。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三条公司生产管理处职责

(一)负责各生产装置年度检修计划和装置停工检修施工计划的审核、分配及现场实施过程的检查、协调。

(二)及时安排生产任务,编制工程令号并安排施工。

(三)负责签订各类施工合同(年度维保合同、工程合同等),及时组织重点项目的施工验收。

第四条公司技术质量处职责

(一)负责检维修项目(含与检维修同时进行的技措、技改)的技术、质量全过程管理。

(二)负责检查审核工程项目交工资料完成情况。

(三)负责现场技术、质量问题的解决。

第五条公司安全处职责

(一)认真贯彻安全规章制度,开展职工安全教育。

(二)负责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记录、台账,负责公司的安全、消防组织和管理工作。

(三)负责审查审批特种设备操作规程和各类检修作业的安全技术措施。(四)负责对各类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六条公司经营处职责

(一)负责检维修所需物资材料的落实。

第七条各二级单位职责

(一)配合公司做好生产装置停工检修计划、施工计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二)做好维保装置检修的全过程管理工作。

(三)组织做好设备的日常维修工作。

第三章检修施工管理

第八条各类检维修项目,均应根据项目计划和技术质量要求进行施工。在施工作业开始前,公司相关处室要加强监督、协调,做好实施准备工作,督促施工单位编制施工进度网络计划,制定完善周密的施工方案。督促落实施工人员、定工程质量标准、定检查制度,起重等各类特种作业人员须经过培训、考核和发证,做到持证上岗。

第九条检修作业前,施工单位做好有关技术交底工作。

第十条对于重大检修项目,应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第十一条装置停工检修要组织成立检修指挥部,明确责任。

第十二条检修指挥部由公司领导、生产管理处、安全处、技术质量处以及施工单位负责人组成,下设计划调度、施工技术、材料供应、工程质量监督、施工安全、生活后勤和宣传组等,明确分工,各负其责,做到“四个统一”,即统一思想、统一计划、统一指挥、统一行动。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指定施工现场总负责人和安全、施工、质量负责人,将负责人的姓名及授权事项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备案。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

的上述负责人员若发生变更,应当重新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备案。

第十四条提前加工好预制件是缩短检修工期和提高修理质量的重要措施和保证,凡可预制的备品配件、管道、管架、平台等预制深度应达到90%以上。第十五条装置检修在检修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各部门要围绕检修、面向基层、面向群众,做到“八到现场”,即施工指挥到现场、领导干部到现场、技术设计到现场、材料供应到现场、安全监察到现场、质量监督检验到现场、思想政治工作到现场、后勤服务到现场。检修指挥部每天召开现场检修调度会,根据检修施工网络计划进度表的要求,检查施工实际进度、质量、安全和现场管理情况,指挥协调各方面的工作。参加检修的各部门要加强现场检修管理工作,加强横向协调和联系,坚持安全第一、质量第一。

第十六条检修施工单位应将检修拆除的废钢铁和垃圾按检修现场平面要求分开放在指定的堆放场地,要及时将垃圾清运出场。需修复利用的旧设备、旧材料由建设单位提前明确,落实做好明显标志,并组织按指定场地堆放。

第十七条装置检修完毕后应由检修指挥部向生产系统进行交接,交接应按照规定程序并有书面记录。

第十八条隐蔽工程验收

设备人孔封闭等作业工序,应在隐蔽工程项目全部完工,并已办理隐蔽工程验收手续及有关封闭签证手续后进行,不得擅自进行封闭作业。

第十九条工程验收工作由设计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有关部门进行验收。

(一)所有检修项目都应经质量验收合格后移交生产。

(二)交工分单体单项和整体工程交工,整体工程交工必须在单体单项交工验收合格后进行。

(三)单体工程按主要设备和一般设备分类进行验收。单项工程按土建、油漆、保温、电气、仪表、工艺管道等分别进行验收。

第二十条工作量确认

施工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员需及时做好检修项目工作量的确认,认真对照计划安排和实际工作内容,确认实际工作量,作为项目决算的依据。一般应做到使用部门和专业管理人员二级确认。

第二十一条竣工资料

(一)检修施工的各种原始记录、检测数据等是施工的真实记录,也是今后维修、改造的重要依据,施工技术人员应认真做好竣工资料的建立、收集、整理和审核、归档工作,各类资料要做到齐全、正确、字迹端正、装订成册。(二)装置检修竣工资料至少应包括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竣工图、各种检修施工安装记录、隐蔽工程记录、材料质保书、合格证、理化试验报告、压力试验报告、压力容器、Ⅰ、Ⅱ、Ⅲ类管道返修资料、单体及单项工程验收单、整体工程验收单等。

(三)各施工单位应在装置开工正常一个月内将装置检修竣工资料一式二份送建设单位审核汇总、归档。

第二十二条装置开工阶段,施工单位要组织安排好开工保运人员,并落实专人负责。保运人员应做到在指定的地点集中、服从开工指挥部的指挥,直至开工正常。经开工指挥部批准,方可撤消。

第四章检修施工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检修安全是装置检修成败的关键,所有参与检修人员必须坚持安全第一的思想,明确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措施,确保检修安全。

(一)装置检修应建立完整的安全保证体系。检修安全管理网络应在检修指挥

部领导下由安全处、生产处及施工单位等有关人员组成。

(二)各施工单位应健全本单位的安全管理网络,建立各级施工人员的安全责任制。必须加强施工安全管理,严格遵守和执行各项安全制度。

(三)建立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网络、明确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并佩戴明显标志,定期召开安全会议。督促承包商制定安全措施及事故预案,重视对所管辖施工人员的安全管理和培训教育。

第二十四条在进行危险性较大的作业时,应事先通知可能受到意外伤害的单位和人员及时撤离现场;对可能发生的事故要有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特别是对可能涉及的周边装置,必须落实安全防护措施。

第二十五条安全人员要抓好施工隔离措施的落实和现场情况交底。(一)审查、批准施工区域隔离方案,组织对区域隔离措施完成后的验收。(二)凡与改扩建、检维修等施工项目相关的工艺管线、下水井系统等,应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有毒有害及可燃介质的工艺管线隔离必须加盲板;通往下水系统的沟、井、漏斗等必须严密封堵;施工隔离区内凡与生产有关的工艺设备、阀门、管线等,均应有明显的警示标志。

(三)凡在运行的装置区域内施工作业,而又无法实施区域隔离的,必须辽通公司安全环保部组织有关部门、车间、施工单位共同制定安全措施,并逐条落实,检查确认。

第二十六条在生产装置改扩建、检维修等施工期间,安全处要会同生产处及施工单位有关人员,组织联合检查组定期对施工作业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违反安全制度和规定的个人实行处罚,对性质严重的要停止作业。

第二十七条公司安全处组织对进入生产装置施工作业的外雇施工单位进行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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