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资产租赁和经营业务承包管理工作指引
国有企业资产租赁管理办法
X X X X公司资产租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资产租赁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充分贯彻和落实公司各项会议精神,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优化资源、盘活资产、减负增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x制造分公司资产租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XXX公司(以下简称XXX公司)是经营性国有企业,负责XXX公司下属XXX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
第四条XXX公司对享有的房屋和国家授权管理和经营的房屋可以依法出租。
第五条XXX公司经营计划科是本程序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资产的租赁管理及最终的交付。
第六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遵循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权利的;(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四)权属有争议的;(五)属于违法建筑的;(六)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七)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八)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第七条资产的租赁,应当执行XXXX公司租赁政策。
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租金和其他租赁条款。
第八条租赁业务操作流程:一、详细调研目标租赁资产;二、针对目标租赁资产,根据资产所属地区的土地、厂区租赁价格确定租赁资产的价格区间,并制定处置方案;三、通过网络等渠道发布了租赁信息;四、审查有意向租赁的承租方资质及信用评估;五、与承租方商谈租赁细节;六、确定承租方,拟定租赁合同。
七、在合同管理系统中报批租赁合同;八、待审批通过,与承租方签约;九、与承租方进行资产交接,并签署交付证明;十、督促承租方按照合同规定交付租金及相关费用。
第二章租赁合同第八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房屋的坐落、面积、装修及设备设施状况;(三)租赁用途;(四)租赁期限;(五)租金及交付方式;(六)房屋修缮责任;(七)转租的约定;(八)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条件;(九)违约责任;(十)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企业资产租赁和经营业务承包管理工作指引
企业资产租赁和经营业务承包管理工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属企业资产租赁和经营业务承包行为,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参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所出资企业资产租赁和经营业务承包管理工作指引》,结合市属企业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企业,是指三明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市属一级企业)及其所属各级国有全资、控股、国有实际控制企业。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的资产租赁和经营业务承包行为是指企业作为出租方或发包方,将自身拥有的非流动性资产(包括土地、房产、仓库、设备、广告位等)租赁或承包给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以下简称〃承租(包)方〃),并向承租(包)方收取租金或承包金的经营行为。
第四条企业的租赁(承包)行为适用于该指引。
以下情形可由企业自行决定:(一)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二)企业住房提供给本企业职工租住的;(三)企业内部职工经济责任承包的;(四)企业投资经营或承办的专业市场、仓储公司、商业综合体、物流园等对业态有统一设计和规划的资产,由企业根据政府有关政策、市场规律、行业发展特点等,自行研究提出专业化运营管理制度,经市属一级企业批准报市国资委备案后,企业按照内部决策流程审批后可开展专业化招商运营;(五)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五条企业租赁(承包)行为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按照本指引开展租赁(承包),加强自律管理,保证租赁(承包)有序进行。
第六条租赁(承包)标的物应权属清晰,不存在法律纠纷。
已列入拆迁、重组、清算和破产计划等处于待处理状态的企业以及上一级出资人对企业占有的标的物已有明确处置意见的,原则上不实施租赁(承包)行为。
确需租赁(承包)的,必须与承租(包)方特别约定相关事项的处理方式。
公司租赁资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租赁资产的管理,确保资产安全、有效利用,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租赁资产的获取、使用、维护、处置和转移等环节。
第三条公司租赁资产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1)合法性原则:租赁资产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政策要求;(2)安全性原则:确保租赁资产的安全,防止资产损失和浪费;(3)效益性原则:提高租赁资产的使用效益,降低成本;(4)责任制原则:明确租赁资产管理的责任主体,落实责任。
第二章租赁资产的获取第四条公司租赁资产的获取应按照实际需求进行,经过严格的预算、审批程序。
第五条租赁资产的采购或租赁,应选择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供应商,确保租赁资产的品质和性能。
第六条租赁合同签订前,应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比较不同供应商的报价和服务,选择最优方案。
第七条租赁合同应明确租赁期限、租金、押金、保险、维修保养、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三章租赁资产的使用第八条公司员工使用租赁资产时,应遵守以下规定:(1)正确使用租赁资产,避免因操作不当导致资产损坏;(2)爱护租赁资产,不得随意损坏、丢弃或擅自转让;(3)按照租赁合同约定,合理使用租赁资产,不得用于非法用途。
第九条租赁资产的维修保养由供应商负责,公司应督促供应商按时进行维修保养,确保租赁资产的良好状态。
第四章租赁资产的处置第十条租赁合同到期或因其他原因终止租赁关系时,应按照合同约定办理资产返还手续。
第十一条租赁资产返还时,应进行资产检查,确保资产完好无损。
如发现资产损坏,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赔偿。
第十二条公司应定期对租赁资产进行盘点,确保资产数量、质量和价值的准确性。
第五章责任追究第十三条公司员工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租赁资产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四条供应商违反租赁合同,造成公司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资产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企业资产租赁和承包管理暂行办法
企业资产租赁和承包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国有企业管理,保障国有资产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及《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企业资产租赁和承包管理的意见》,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资产包括店面、商场、商店、仓储用房、办公用房等地点、场所和各权属企业及企业留守处的资产,其租赁和承包经营适用本办法。
公司经营管理的保障性住房、直管公房等按相关政策执行,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公司资产租赁和承包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按照“谁出租(承包)金高,谁中标承租(包)”的原则,委托由资质的产权交易机构进行公开招租。
任何一个资产租赁和承包公开招标实施方案,由公司房产管理中心提出,提交公司领导班子会议研究通过后方可实行。
第四条:资产租赁和承包应在招租前制订实施方案。
租赁方案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拟出租资产的产权状况、实物现状、资产明细清单、出租原因、拟出租用途、出租期限、租金收缴办法、租金管理办法、承租条件、招租底价及确定依据、招租方式等。
承包方案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拟发包业务的情况、发包原因、承包期限、承包条件、承包底价及确定依据、发包方式等。
实施方案应于合同期满前30-45日由公司房产管理中心书面提交公司领导班子会议研究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五条:租赁和承包底价的确定。
公司在确定租赁和承包底价前,由公司房产管理中心进行充分的市场调查,并对调查结果负责。
底价一般采用市场比较方式确定。
租赁的招租底价应主要根据市场价格、供需行情、资产的实际完好情况、资产的价值补偿等因素综合确定。
承包的发包底价应主要根据市场承包价格、业务前景、市场状况、其他企业经营相同业务的业绩状况、本企业经营该项业务时的业绩等综合确定。
第六条:租赁和承包期限一般订在1-3年,最长不超过5年。
对租期三年的,从第二年起按中标租金逐年递增3-5%内;对租期五年的,从第二年起按中标租金逐年递增3-5%内。
承包或租赁经营的安全管理
承包或租赁经营的安全管理
1、公司如有对外出租的经营项目,其租赁方代表为公司行政管理部,对出租项目的安全负责。
2、向外租赁时必须对承租方的安全生产保障条件和与租赁经营活动相关的资质进行审查,不得与不具备安全生产保障条件和没有取得相关资质的单位或个人签订租赁合同。
审查内容包括:承租或承包单位是否具备法人资格,是否具有承担安全生产风险的经济能力,是否具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有成熟的安全生产制度和管理经验。
承租或承包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否具有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厂长、经理职业安全管理资格认证书》,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是否具备与租赁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从事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业务的,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
3、安全合同与租赁合同同时签订,且有效期一致。
为加强对承包方进行管理和监督,使其认真履行各项职责,企业对承租或承包人收取安全风险抵押保证金。
4、租赁方应加强对承租方的安全管理,督促承租方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对易燃易爆部位的管理,完善消防设施,并采取多种安全措施,避免人身伤害事故的发生。
5、安技部、保卫部按照国家有关消防的法律法规,对租赁(承包)方的消防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违反规定的有权处罚。
6、安技部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租赁(承包)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标准,对租赁(承
包)方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检查、考核,对违反规定的有权处罚。
所出资企业资产租赁和经营业务承包管理工作指引 案例
所出资企业资产租赁和经营业务承包管理工作指引一、概述在当前经济环境下,资产租赁和经营业务承包管理已成为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
为了规范和指导企业在资产租赁和经营业务承包管理方面的工作,特制定本指引,以便企业在相关工作中更好地把握方向,提高经营效率。
二、资产租赁管理1.确定租赁需求在进行资产租赁前,企业应确立具体的租赁需求,明确所需要租赁的资产种类、规格、数量等信息,以便能够更精准地寻找到合适的租赁方。
2.选择合作方在确定租赁需求后,企业需要对潜在的租赁方进行全面的考察和评估,包括对方的信用状况、资质认证、经营规模等方面的情况,以便选择到有实力、有信誉的合作方。
3.签订合同在选择到合适的租赁方后,双方应当明确协商好租赁合同的各项条款,确保双方权益能够得到有效的保障,并在合同中约定好租赁的时间、租金、押金等具体细则。
4.监督执行企业在资产租赁过程中,需要对租赁方的履约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租赁合同能够得到有效执行,并及时处理好租赁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
三、经营业务承包管理1.确定承包需求企业在进行经营业务承包前,需要明确自身经营范围和实际需求,确定需要承包的业务种类和范围,以便更好地选择合适的承包方。
2.寻找承包方企业需要全面考察和评估潜在的承包方的经营能力、信誉状况、管理水平等方面的信息,以便选择到有实力、有资质的合作方。
3.签订合同双方在确定好合作意向后,应当签订详细的承包合同,明确各项具体细则和双方的权责,确保承包业务能够按照合同约定进行。
4.监督管理企业在承包过程中需要对承包方进行全面、及时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承包业务能够顺利开展,并及时协调处理好可能出现的问题。
四、注意事项1.遵循法律法规在进行资产租赁和经营业务承包管理过程中,企业必须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所有的工作都合法合规。
2.风险评估在选择合作方和签订合同前,企业需要对潜在的风险进行充分评估,尽量降低经营风险,确保资产租赁和经营业务承包能够顺利进行。
资产租赁管理规定(出租,租赁)
资产租赁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资产租赁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率,根据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和《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资产租赁管理包括以下内容:(一)出租资产管理:公司及所属企业将各项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等对外出租的租赁业务管理;(二)租入资产管理:公司及所属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或经营租赁等方式承租各项资产的租赁业务管理。
第三条集团公司资产财务部为租赁资产管理部门,物业管理部为本公司资产租赁管理责任部门。
第二章出租资产管理第四条出租资产须遵循以下原则:(一)资产有偿使用原则;(二)资产保值原则;(三)先收租金后交付资产原则。
第五条出租资产须实行分类管理。
公司物业管理部须建立出租资产台账,进行实物管理;公司资产财务部根据出租资产台账进行出租收益的核算管理。
第六条出租资产的租金在租期内可分次交纳,短期租赁(一年内)可按月交纳,长期租赁(一年以上)原则上一次收取半年租金。
租金必须在资产交付前交纳(“上打租”)。
对于租金逾期十天未交纳的,须上报工程服务部;逾期二十天未交纳的,须通知集团公司法律部,采取法律措施。
第七条公司每月末对出租资产进行实物检查,对实物管理(保管、保养)不善的,通过书面方式提出改进建议书,对出现严重破损问题(整体丢失、部分丢失、损坏)可按合同提前收回资产,并按约定索赔。
公司物业管理部要按月进行核实,工程服务部、资产财务部按季进行复核,对存在问题及时上报,形成处理方案。
第八条公司定期派遣工程服务部对各项租赁资产的检查。
针对各项资产的完整性及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调研,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整改意见。
每月经济活动分析会中,将租赁业务作为一项专题内容进行分析,并实行跟踪管理。
第九条公司按季度向集团公司资产财务部上报《租赁资产情况表》。
资产财务部组织召开季度租赁业务专题会议,并定期进行公司间的租赁资产管理经验交流,根据市场变化随时调整合同内容。
对于出现变更合同或中止合同的情况,随时上报资产财务部,并于三日内出具处理意见。
租赁合同签订及日常管理工作指引
租赁合同签订及日常管理工作指引租赁合同签订及日常管理工作指引一、租赁合同签订资料指引二、租赁合同签订条款注意事项1、关于合同版本原则上,公司制定有范本的,按照公司范本签订,原则上不允许修改范本条款。
如确需对范本进行修改的(如大型主力店等),可在《租赁合同》附件的特殊约定中进行修订。
对大型主力店或对方占主导的强势单位,我司被要求使用对方提供的合同版本的,商管部须提前知会法务或其他相关部门参与此合同的沟通及谈判,并提前发起相关部门会签,在会签完成后进行合同报审,报审时须提交会签表。
不管采用何种版本,报审合同时,合同的条款信息必须填写完整,不得出现空白;合同附件必须附齐,不得遗漏。
2、关于装修期原则上须把装修期纳入租赁期限,即租赁期限须包含装修期。
如遇特殊情况(如大型主力店租赁合同),装修期须独立在租赁期之外的,须在租赁合同中增加约定,对装修期的管理按照租赁合同的相关约定执行或签订装修管理协议,明确装修期间的权利义务。
3、关于免租期原则上,在租赁合同中不得体现免租期,即不得出现不收租金的期间。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的规定,免租期将被视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
因免租期无具体租金约定,增值税征收无基础数据,税务局极有可能会按照租赁合同平均月租金计算取数,增加公司免租期额外的税费成本。
同时在租赁合同中进行租金分摊设置成租赁优惠的,须在合同中写明优惠前租赁单价标准,以避免履约争议。
不收租金的“免租期”可通过租赁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合理筹划。
例如:装修期及之后第1个月固定租金为优惠租金,即装修期+之后1个月固定租金=正常月租金。
如承租人发生本合同项下的违约行为,则承租人不再享有该优惠,装修期及之后第1个月的租金均按优惠前的租金标准支付。
租赁经营管理实施方案
租赁经营管理实施方案一、前言租赁经营管理是指企业或个人将自己拥有的资产或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以获取一定的租金收入。
在当前经济环境下,租赁经营已成为一种常见的商业模式,涉及到的领域也越来越广泛。
为了更好地实施租赁经营管理,提高资产利用率和经营效益,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实施方案显得尤为重要。
二、目标1. 提高资产利用率:通过租赁经营,充分利用闲置资产,提高资产利用率,减少资源浪费。
2. 稳定经营收入:通过租金收入,增加企业经营收入,提高盈利能力。
3. 提升服务水平:为租户提供优质的租赁服务,提升企业的品牌形象和市场竞争力。
三、实施方案1. 资产评估:对企业拥有的资产进行评估,确定哪些资产适合进行租赁经营,以及预估租金收入。
2. 租赁合同:制定严谨的租赁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保障双方利益,降低经营风险。
3. 设备维护:定期对租赁设备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转和使用寿命。
4. 客户管理:建立客户档案,及时跟踪客户需求,提供个性化的租赁方案,增强客户黏性。
5. 市场推广:通过多种渠道进行市场推广,扩大租赁业务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吸引更多潜在客户。
6. 风险控制: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机制,预防和化解租赁经营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和问题。
7. 绩效考核: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机制,激励员工积极参与租赁经营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四、实施步骤1. 制定实施计划:根据实施方案,制定详细的实施计划,明确责任人和时间节点。
2. 资源准备:确保所需人力、物力、财力等资源的充分准备,为实施方案的顺利推进提供保障。
3. 实施监督:建立专门的监督机制,对实施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4. 效果评估:定期对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和总结,及时调整和改进实施方案,确保实施效果的持续改善。
五、总结租赁经营管理实施方案的制定和落实,对于企业提高资产利用率、稳定经营收入、提升服务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科学合理地制定实施方案,并严格按照计划执行,才能取得预期的效果。
XXX公司业务发包、出租安全管理办法
XXX公司业务发包、出租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的业务发包、出租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的业务发包及物业出租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业务发包、出租安全管理应遵循“谁引进谁负责、谁发包(出租)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以及属地管理的原则。
承包(租)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国家安全法规和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业务发包、出租是指将生产经营项目(劳务用工、维修维保、工程施工等)、场所(土地、房屋建筑等)等部分或整体发包、出租给承包(承租)人。
第五条公司对其发包业务或出租物业负有安全管理责任,应纳入日常安全管理范围,并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明确发包业务或出租物业安全管理的领导和部门及安全管理专(兼)职人员各自的职责,制定定期安全隐患排查方案和应急预案。
第二章安全职责分工第六条公司安全监察部门是业务发包、出租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管部门,负责制定业务发包、出租安全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各单位、部门落实业务发包、出租安全管理责任。
第七条各部门是职责范围内业务发包、出租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的业务发包、出租安全管理。
第八条各单位负责本单位的业务发包、出租安全管理,负责承包(租)单位的引进、安全生产条件和相关资质审查、综合评价,与承包(租)单位签订和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对业务发包、出租实施统一协调、管理。
第三章安全管理要求第九条各单位、部门开展业务发包、出租应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未经审批不得对外发包、出租。
第十条各单位、部门应确保待发包、出租的业务和场所等符合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四)权属有争议的;(五)属于违法建筑的;(六)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七)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八)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消防等部门有关规定的;(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开业后租赁业务管理作业指引
1、适用范围:公司商业项目租赁管理。
2、涉及部门及职责:3、工作程序3.1 收租管理:3.1.1 商业地产管理部,负责租金收取,需按租赁合同中约定的收租时间收取租金。
3.1.2由商业管理公司或公司指定委托方代收的租金,必须于收到租金后五个工作日内将租金转入公司指定帐户;商业管理公司或其他委托方每月15日将当月《商业租赁月报表》交商业地产管理部及财务部,财务部负责核实收款数额并对开具的收租凭据予以核销。
3.1.3 商业管理公司或其他委托方每季度与财务部结算佣金。
3.1.4 商业地产管理部须于每月25日向城市公司财务部提交《商业租赁月报表》。
3.1.5 商业地产管理部/商业管理公司或其他委托方须将每月租金收据或发票送达商户,租户在票据上签收。
3.2 欠租管理:3.2.1 商业地产管理部应按如下时间向商户下发书面同时,进行租金到期提示:●社区商铺等个人经营为主的商户租金支付到期前15天进行提示;●大型商场等公司经营为主的商户租金到期前30天进行提示。
3.2.2 对于欠租达10天(含)以上的租户,商业地产管理部(或其他委托方)必须以书面方式送达《租金催收通知书》。
3.2.3 对于欠租超过一个月拒不缴租的商户,商业地产管理部必须采取与租户面谈、按合同相关条约处罚或通知停租等追缴措施(如属商业管理公司或其他委托方代收租金商铺的,由其予以协助),保存送达记录,并将处理进展报城市公司财务部、人事行政部法务及区域总部商业地产管理部。
3.2.4 如催缴无效,区域总部商业地产管理在欠租2个月内与商户办理终止租赁合同事宜,并出具租赁保证金抵减欠租等欠租处理报告。
3.3 租金变更管理:3.3.1 商户因特殊情况申请减租、免租,需提交书面申请,填写《租赁商户减免租审批表》,由商业地产管理部确认后,详细说明减免租原因,经公司按租赁合同审核、审批流程批准确认后执行,原件交城市公司财务部存档备案。
3.3.2 月租金发生变更(如按合同约定租金递增等),商业地产管理部须告知相关部门/人员及其他委托方,按变更后的租金收取,城市公司财务部备案。
租赁行业资产管理流程规范
租赁行业资产管理流程规范概述租赁行业是指出租方将自己的资产出租给租赁方,租赁方支付租金作为回报。
为了有效管理和维护资产,制定一套规范的资产管理流程是必要的。
本文档将详细介绍租赁行业的资产管理流程规范。
流程一:资产登记资产登记是资产管理的第一步,它是指将资产纳入管理范围,并记录详细的资产信息。
资产登记的步骤如下:1.确定资产类别:根据资产的性质和用途,将资产划分为不同的类别,例如机械设备、车辆、不动产等。
2.资产编号:为每个资产分配唯一的编号,以便于后续的标识和跟踪。
3.资产信息录入:将资产的详细信息录入资产管理系统,包括资产名称、规格型号、购买日期、购买价格、厂家信息等。
4.资产验收:对新购买或租入的资产进行验收,并记录验收结果。
流程二:资产分发与归还资产分发与归还是指将资产交给租赁方使用,并在租赁期满后进行归还。
资产分发与归还的流程如下:1.租赁合同签订:双方根据租赁需求签订租赁合同,明确资产使用的时间、租金等条件。
2.资产分发与验收:根据租赁合同,将资产分发给租赁方,并进行验收。
租赁方需仔细检查资产的完整性和功能是否正常,并在验收单上签字确认。
3.资产归还与验收:在租赁期满后,租赁方需按时归还资产。
出租方对资产进行验收,确保资产的完好无损,并在验收单上签字确认。
流程三:资产维护与保养为了确保资产的正常运转和延长使用寿命,资产维护和保养是必不可少的。
资产维护与保养的流程如下:1.制定维护计划:根据资产的特性和使用情况,制定资产的维护计划,包括定期检查、定期保养和定期维修等内容。
2.维护执行:按照维护计划的要求,进行资产的定期检查、保养和维修。
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修复,并记录维护和修复的情况。
3.维护记录和报告:对每次维护和修复都需记录相关的信息,包括维护人员、维护时间、维护内容和费用等。
流程四:资产报废处理当资产无法继续使用或达到使用寿命时,需要进行报废处理。
资产报废处理的流程如下:1.判断报废标准:根据资产的具体情况和使用状况,判断是否符合报废标准。
集团公司资产租赁管理制度
集团公司资产租赁管理制度一、目的和原则制定本制度的目的在于规范集团内部资产租赁行为,确保资产租赁活动合法、合规、高效运行,保护集团及租户的合法权益,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
在执行过程中,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租赁活动的透明度和合理性。
二、管理范围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及其下属各分子公司所有的固定资产租赁业务,包括但不限于房屋、设备、交通工具等各类固定资产的出租与管理。
三、组织结构与职责1. 集团财务部负责统筹资产租赁管理工作,制定相关制度和流程,监督执行情况。
2. 各分子公司财务部门具体负责本公司的资产租赁业务操作,包括招租、签约、收款等工作。
3. 集团审计部门定期对资产租赁活动进行审计,确保合同执行和资金安全。
四、租赁程序1. 需求分析:由使用部门提出租赁需求,明确租赁资产的种类、数量、标准和期限。
2. 审批流程:租赁需求经过相关部门审核后,提交至集团财务部进行审批。
3. 招租公告:通过公开渠道发布招租信息,接受意向租户咨询。
4. 合同签订:与租户协商确定租赁条款,签订正式租赁合同。
5. 资产交付:按照合同约定,完成资产交付工作。
6. 租金管理:按时收取租金,并做好账务处理。
五、合同管理1. 合同内容应详细列明租赁双方的权利义务、租金标准、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
2. 合同期限应根据资产性质和实际需要合理确定,一般不超过五年。
3. 合同一经签订,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如需变更,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书面确认。
六、风险管理1. 定期对租赁资产进行评估和维护,确保其价值和使用功能。
2. 对于长期租赁或大额资产租赁,应进行风险评估,并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3. 建立租金逾期催收机制,防范资金风险。
七、信息报告各分子公司应定期向集团财务部报送资产租赁情况报告,内容包括租赁合同执行情况、租金收支状况等。
八、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集团财务部负责解释。
如有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资产出租管理办法
资产出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及各级成员企业(以下简称“各企业”)资产出租行为,提高国有资产经营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及《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资产出租是指企业将自身拥有的非流动性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设备等),租赁给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以下简称承租人)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经营行为。
企业住宅用房分配给本企业职工居住的情形除外。
第三条本办法依照以下原则适用:一、本公司本部直接执行;二、本公司下属上市子集团参照本办法制定本企业相关管理办法并执行;三、本公司直属成员企业按照本办法制定资产出租管理办法并执行。
第四条各企业要充分认识规范企业资产出租管理的重要意义,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规范资产出租行为,确保企业资产出租效益最大化。
第五条企业资产出租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厦门市相关规定,有利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自觉接受监督,防止腐败。
第二章资产出租的管理机构及权限划分第六条本公司本部企划部具体负责资产出租管理的指导、协调工作。
第七条各级成员企业应建立健全资产出租管理制度,制订资产出租管理工作规程,明确制订具体部门负责本企业资产出租管理工作,规范资产出租行为。
第八条企业重大资产出租项目应设立由分管领导担任组长的租赁工作小组,组织市场调研、出租方案制订及招租工作。
重大资产出租项目指租金收入达到一定标准的资产出租项目,其中本公司总部单个招租底价每年在200万元及以上,直属成员企业单个招租底价每年在100万元及以上。
第九条各企业资产出租项目的内部决策程序至少应包括以下基本流程:拟出租资产情况调查核实——》市场价格及供需情况调研——》制订资产出租方案——》资产出租方案向职工公示——》提交企业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资产出租结果向职工公示。
集团公司资产出租管理实施细则
***资产出租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及下属企业资产出租行为,加强监督管理,提高国有资产收益,防止国有资产经营权益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肇庆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出租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生产经营设备、交通运输工具、无形资产(商标、知识产权、著作权等)、对外发包经营的经营权等企业资产(或权利)。
第三条集团公司企业管理部,为***所属企业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
第四条企业资产出租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遵循招租程序公开、引入市场竞争机制、资产使用收益合理、出租风险可控的原则。
第五条企业资产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方可出租,否则不应出租:1、产权清晰明确,不存在法律纠纷或经营管理受限的情形;2、资产出租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章的管理规定。
第六条资产出租审批程序。
(一)由集团公司资产出租底价调查组根据企业申报出租资产的情况,审查租期、租金底价的合理性,确定资产出租底价,提交企业管理部综合拟订出租方案。
(二)企业管理部综合企业申报的资产出租计划,资产出租底价调查组的意见,拟订出租方案,报班子会审批。
(三)资产出租有以下五种情形之一的,应先上报集团公司,经集团公司审定后,由集团公司按规定报市国资委审批,除此之外的出租事项由集团公司审批。
未经批准,企业资产不得出租:1、合同期在5年(不含本数)以上的资产出租;2、单个合同出租土地面积在2000平方米(含本数)以上;3、单个出租合同年租金金额40万元(含本数)以上的资产出租;4、商标、知识产权或著作权等无形资产出租;5、经营权对外发包。
(四)出租方案经有关程序审批确定后,由集团公司统一组织进行公开竞价招租,根据招租结果出具审批意见,由出租资产企业执行,办理租赁手续。
经营服务租赁承包管理办法
经营服务租赁承包管理办法经营服务租赁、承包管理办法,是指对服务租赁、承包经营行为的管理规定。
服务租赁、承包业务在现代社会经济中起到重要的支持和促进作用,因此需要制定一系列管理办法来规范相关的经营行为,保障市场秩序的正常运行。
下文将简要介绍关于经营服务租赁、承包的管理办法。
一、经营主体的准入条件和管理要求首先,对从事服务租赁、承包业务的经营主体,要求其具备一定的资质和条件。
比如,需要注册为正式的经营实体,并满足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要求。
此外,经营主体还需要有一定的行业背景和专业知识,能够提供符合市场需求和质量标准的服务。
同时,经营主体还应遵守市场竞争的规则,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进行竞争,尊重消费者权益,履行合同义务等。
二、服务租赁、承包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在服务租赁、承包管理办法中,对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提出了明确的规定。
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服务内容、质量标准、价格、交付时间、违约责任等重要条款,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及时解决纠纷,确保合同得到有效执行。
三、服务租赁、承包质量的监督和评估为了保证服务质量和合同约定的履行,管理办法要求建立一套严格的监督和评估机制。
监督机构可以通过抽查、检测等方式对服务进行质量把关,对涉及生命安全、环境保护等特殊行业的服务提供方,要进行特别的准入条件和质量评估。
同时,要建立服务质量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受理和处理消费者的投诉举报。
四、服务租赁、承包行为的市场宣传和广告在服务租赁、承包管理办法中,对服务提供方的市场宣传和广告作出了规定。
服务提供方不得发布虚假广告,不得夸大服务能力和质量,不得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监管机构可以对广告进行审查,违反规定的广告要及时予以制止,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经营者的社会责任和承诺最后,管理办法要求经营者要承担起社会责任,并作出相应的承诺。
经营者应该积极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关注社会公共利益,推动行业的发展和进步。
租赁公司工程承包管理制度
租赁公司工程承包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管理租赁公司工程承包业务,提高工程承包管理水平,保证工程承包安全和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租赁公司的工程承包业务管理,包括工程承包的组织、实施、审批、监督和检查等环节。
第三条租赁公司工程承包业务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尊重和保护承包工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利益。
第四条租赁公司在进行工程承包业务时,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合法合规。
第五条租赁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工程承包业务管理制度,完善管理机制,提高管理效率和效果。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六条租赁公司应当设立工程承包部门,负责工程承包业务的组织、实施、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工程承包部门应当设立承包业务办公室,负责具体的工程承包业务管理工作。
第八条承包业务办公室应当设立工程承包项目组,负责具体的工程承包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管理。
第九条承包业务办公室应当设立合同管理组,负责合同的签订、履约和管理。
第十条租赁公司应当设立工程承包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工程承包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工程承包安全管理部门应当设立安全监督组,负责工程承包项目的安全监督和管理。
第三章承包业务管理第十二条租赁公司在承包工程项目时,应当依法依规,严格履行审核程序,确保承包项目的合法和合规。
第十三条承包业务办公室应当制定工程承包项目管理计划,明确项目的目标、任务、责任和工期安排。
第十四条承包业务办公室应当按照管理计划,组织编制工程承包项目的实施方案,包括施工图纸、施工方案、工程量清单、预算和计划等。
第十五条承包业务办公室应当组织编制工程承包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明确项目的组织结构、责任分工和工作流程。
第十六条承包业务办公室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合同规定,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并建立合同档案。
第十七条承包业务办公室应当建立工程验收制度,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
第十八条承包业务办公室应当建立工程账款支付制度,按照工程进度和质量,及时支付承包工人的工资和材料的费用。
资产承包租赁出让管理制度范本
资产承包租赁出让管理制度
Asset contract lease management system
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员工的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员工责任感、归属感,特此制定。
1、村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出让要制定相关方案,明确资产的名称、数量、用途,承包、租赁、出让的条件及其价格,是否招标投标等事项。
2、村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出让要履行村党支部会提议、村“两委”会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决议、决议公开和实施结果公开的“四议两公开”程序。
3、村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出让经营时,应当签订经济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并向全体成员公开。
4、经济合同及有关资料应当及时归档并报乡(镇)“三资”代理中心备案。
请输入您的公司名字
Fonshion Design Co., Ltd。
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盛年不重来,一日难再晨。
及时宜自勉,岁月不待人。
XXXXX有限公司国有资产出租暂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XX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及下属企业国有资产租赁行为,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益,确保其保值增值,根据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的《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集团公司本部、集团公司代管企业、以及下属各级独资、控股企业。
第三条集团公司本部、集团公司代管企业、以及下属各级独资、控股企业国有资产出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细则的规定,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证的原则,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提高企业资产的利用效益,实现企业资产价值最大化。
第二章出租资产审批程序第四条可行性研究及立项拟对公司所属的资产进行出租的,需进行可行性研究,并形成书面报告后,拟定立项请示。
资产原值300万元及以上或面积300㎡及以上的,由资产所属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议定后,逐级上报至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并批复。
资产原值300万元以下的,由资产所属公司的总经理办公会自行审议决定后,上报至所属的集团二级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并批复,结果报集团公司备案。
上报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批立项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立项请示文件(二)可行性研究报告(三)各级下属企业内部决策机构的书面决议文件(四)其他相关书面材料第五条出租底价的确定拟出租资产的租赁底价,应当根据“三重一大”的要求,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以评估结果作为出租挂牌参考价,租赁价格原则上不低于评估值,评估结果报集团公司履行备案手续。
拟出租资产面积100㎡或以下(适用于不动产),以及出租资产账面原值在100万元以内或账面净值在20万元以内的单宗资产出租,可以不进行评估,由所属企业通过其他的询价方式来确定出租底价,询价参照以下原则:(一)符合本条第二款条件,且面积60㎡及以上,需通过三家以上(含三家)中介机构询价,并根据询价结果拟定书面报告,并附上以下询价结果表:中介机构询价情况表序号中介机构名称询价结果备注经办人:日期:(二)符合第五条第二款条件,且面积60㎡以下,需自行对相邻或附近的同类资产(至少三宗)进行调查,并根据询价结果拟定书面报告。
资产承包租赁实施方案
资产承包租赁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
资产承包租赁是指租赁人将自己拥有的资产转租给承租人使用,并收取一定的租金。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资产承包租赁在企业经营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在实施资产承包租赁方案时,需要充分考虑各方利益,合理安排资产使用和租金支付,确保实施方案的顺利进行。
二、实施步骤。
1. 确定资产承包租赁方案的具体内容。
在实施资产承包租赁方案之前,需要明确承租人的需求和租赁资产的具体情况,确定租赁期限、租金支付方式、资产维护责任等内容,以便后续的实施工作能够有条不紊地进行。
2. 筛选合适的承租人。
在确定了资产承包租赁方案的具体内容后,需要进行承租人的筛选工作。
承租人的信用状况、经营状况、资金实力等都是需要考虑的因素,确保选择到合适的承租人,为后续的合作打下良好的基础。
3. 签订资产承包租赁合同。
在确定了承租人后,需要进行资产承包租赁合同的签订工作。
合同中需要明确资产的使用权和租金支付方式,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双方在合作过程中能够依法行事,保障各自的利益。
4. 开展资产交付和验收工作。
在签订了资产承包租赁合同后,需要进行资产的交付和验收工作。
租赁人需要将资产交付给承租人,并进行验收工作,确保资产的完好无损,以便后续的使用工作能够顺利进行。
5. 进行资产的使用和管理。
在资产交付和验收工作完成后,承租人可以开始使用资产进行经营活动。
租赁人需要对资产进行定期的维护和管理工作,确保资产能够正常使用,延长资产的使用寿命,保障双方的利益。
6. 租金支付和合同履行。
在资产的使用过程中,承租人需要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时间支付租金,租赁人需要履行合同中的各项义务,确保合同的顺利履行,保障双方的权益。
三、风险控制。
在实施资产承包租赁方案的过程中,可能会面临一些风险,如承租人的信用风险、资产的损坏风险等。
为了有效控制这些风险,需要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加强对承租人的信用调查,做好资产的保险和维护工作,确保资产承包租赁方案的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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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资产租赁和经营业务承包管理工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所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资产租赁和经营业务承包行为(以下简称“租赁(承包)行为”),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等法律法规,结合«关于规范企业资产租赁和承包管理的意见»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企业,是指××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責的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各级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资产租赁是指企业作为出租方, 将白身拥有的非流动性资产(包括土地、房产、合库设备、广告位等) , 租赁给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以下简称“承租方” ) ,并向承租方收取租金的经营行为。
本指引所称经营业务承包是指企业作为发包方将自身拥有的经营业务,承包给自然入、法人或其它组织(以下简称“承包方” ) ,并向承包方收取承包金的经营行为。
第四条企业的租赁(承包)行为适用于该指引。
以下情形可由企业自行决定:(一)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二)企业住房提供给本企业职工租住的;(三)由政府批准企业承办的产业园区对外招商引资项日(企业白有资产除外)的;(四)企业内部职工经济责任承包的;(五)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五条企业租赁(承包)行为应当連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按照本指引开展租赁(承包) ,加强自律管理,保证租赁(承包)有序进行。
第六条租赁(承包)标的物应权属清晰,不存在法律纠纷。
已列入拆迁、重组、清算和破产计划等处于待处理状态的企业以及上一级出资人对企业占有的标的物已有明确处置意见的, 原则上不实施租赁(承包)行为。
确需租赁(承包)的,必须与承租(包)方特别约定相关事项的处理方式。
企业将经营业务承包的, 应具备独立财务核算的条件。
第二章资产租赁和经营业务承包行为决策第七条企业对标的物进行租赁(承包)时,应当制订租實(承包)方案并按照企业章程、资产租赁和经营业务承包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内部决策, 形成书面决议或会议纪要。
涉及以下情形之一的, 企业决策后逐级报所出资企业审批:(一)年租(承包)金底价500万元(含)以上的;(二)租赁(承包)资产账面净值占企业资产总额20% (合) 以上的;(三)租赁(承包)土地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四)租赁(承包)合同载明的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合) 以上的;(五)营业收入占企业年度总收入30%以上的经营业务承包事项;(六)租赁(承包)期限超过5年。
第八条租赁方案应包括但不限于:(一)租赁资产的产权状况、实物现状、资产明细清单;(二)租赁的目的及可行性租赁用途(明确允许或限制经管范围)、租赁期限;(三)租金收缴办法、租赁底价及确定依据、租金递增率、竟价方式等;(四)承租方资格条件、承租条件、优先权情况、风险揭示、租赁合同范本以及其他特别约定条款。
第九条承包方案应包括但不限于:(一)承包经营业务的基本情况、业绩状况、财务状况;(二)承包的目的及可行性、承包用途(明确允许或限制经营范围)、承包期限;(三)承包金收缴办法、承包底价及确定依据、承包金进增率、竟价方式等;(四)承包方资格条件、承包条件、优先权情况、风险揭示、承包合同范本以及其他特别约定条款。
第十条租赁(承包)原则上不得设置资格条件,确需设置的, 不得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原则。
第十一条租赁(承包)方案审核批准后,应在本企业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涉及职工安置事项的, 安置方案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同意。
第三章资产租赁和经管业务承包底价及期限第十二条企业可通过市场调查分析、参考有关部门公布的租(承包)金指导价或者委托评估机构评估等方式,确定租赁(承包)底价。
第十三条采用市场调查分析方法确定租赁(承包)底价的, 应参考以下因素:(一)租赁底价主要根据市场价格、供需情况资产的实际状况、资产的价值补偿、产业培育和功能布局安排等因素综合确定。
涉及土地使用权、不动产的,应以周边相同地段,类似功能、用途参照物的市场租赁价格作为确定租赁底价的主要参考依据; 涉及设备的, 应以同类设备的市场租赁价格作为确定租赁底价的主要参考依据。
(二)承包底价主要根据市场承包价格、业务前景、市场状况、其他企业经营相同业务的业绩状况、本企业经营该项业务时的业绩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十四条租赁(承包)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
经测算、评估,对投资金额大、回收期长的租赁(承包)项日,租赁(承包)期限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15年。
第四章資产租赁和经营业务承包交易流程第十五条单项资产首年租赁底价或单项经营业务首年承包底价1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企业应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
单项资产首年租赁底价或单项经营业务首年承包底价100万元以下的项目, 可由企业自行组织交易。
若企业白行组织需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时, 应选择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国有拍卖或国有招标机构组织交易。
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企业租赁(承包)信息按照以下方式对外技露:(一)进入产权交易机构交易的租赁(承包)项日,产权交易机构可通过产权交易机构网站、所出资企业网站、标的物企业网站或信息公开栏、租赁(承包)标的现场等对外公开租赁(承包)信息, 并根据需要在专业性网站报刊杂志等煤体或中介发布信息。
信息发布渠道不得少于5种。
(二)企业自行组织交易的租赁(承包)项日,企业可通过产权交易机构网站、所出资企业网站、标的物企业网站或信息公开栏、租赁(承包)标的现场等对外公开租赁(承包)信息,并根据需要在专业性网站报刊杂志等媒体或中介发布信息。
信息发布渠道不得少于4种。
第十七条租赁(承包)信息技露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一)租赁资产的产权状况、实物现状、资产明细清单、租赁用途(明确允许或限制经营范围)、租赁期限、租金收缴办法、租赁底价及进增率、竟价方式、承租条件、承租方资格条件、优先权情况、风险揭示、监督电话等。
(二)承包业务情况、承包用途(明确允许或限制经营范围)、承包期限承包金收缴办法、承包底价及进增率、竟价方式、承包条件、承包方资格条件、优先权情况风险揭示、监督电话等内容。
第十八条企业应接要求向产权交易机构提供技露信息内容的纸质文档材料, 并对技露内容和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对企业所提交资料进行审查, 并对信息技露的规范性负责。
第十九条租赁(承包)项目首次信息技露的租赁(承包) 底价,不得低于租赁(承包)方案中确定的底价。
第二十条企业租赁(承包)项日首次信息技露时问不少于15个工作日。
信息技露期满未征集到意向承租(包)方, 且不变更信息公告内容的,可以延长信息公开期限,每次延长期限应当不少于5 个工作。
降低租赁(承包)底价或变更承租(承包)条件后重新技露信息的,技露时问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
新的租赁(承包)底价低于原租赁(承包)底价的90%时, 应经行为批准单位书面同意。
第二十一条在正式技露信息期间,企业不得变更信息技露内容,企业由于非白身原因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需对租赁(承包) 条件进行澄清或修改的,企业应当及时调整或补充信息被露内容, 信息技露时问重新计算。
因其它特殊原因需撤销所发布信息的应经行为批准单位批准同意后, 企业在原信息发布渠道上进行公告,并书面告知已经征集到的意向承租(包)方。
第二十二条产权交易机构负責意向承租(包)方的登记工作,对意向承租(包)方资格进行审核并向企业反馈审核意见。
产权交易机构与企业意见不一致的, 由行为批准单位决定。
企业应安排专人协助做好所有意向承租(包)方对标的物的尽职调查,全面介绍租赁资产或承包经营业务的情况,不得来取隐日满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影响意向承租(包)方的选择或合同签订, 不得和意向承租(包)方串通并为其提供特殊便利。
第二十三条信息技露期满后,产生多个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包)方的,按照技露的竞价方式组织竟价。
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包)方的,可按意向承租(包)方实际报价且不低于租赁(承包)底价签订租赁(承包)合同。
若经过产权交易机构挂牌两次流拍后, 在租赁(承包)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可由企业自行组织竟价, 挂牌底价不得低于最后一一次产权交易机构桂牌租赁(承包)底价。
第二十四条竞价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网络竟价及其他竞价方式, 且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取协议方式租赁(承包):(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国有全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之间的租赁(承包)行为;(二) 同一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各级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之同的租赁(承包)行为;(三)不超过180天的临时资产租赁行为(不存在延期情况);(四)企业资产因空问或结构原因无法单独租赁(承包),必须与其他业主共同租赁(承包)的;(五)办公、经营场所等资产作为经营业务承包或合作附加条件的租赁行为。
其中(二)、(三)由所出资企业确定审批权限 (-)、(四)、(五)须经企业决策后逐级报所出资企业审批。
企业采取协议方式确定的租赁(承包)行为,租赁(承包) 底价不得低于周边同类租赁物租金、同类业务承包金或评估价。
第二十六条租赁(承包)结果应通过原信息技露平台对外公示,发布渠道不得少于3种。
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进行的租赁(承包)项日, 必须将租赁(承包)结果通过产权交易机构网站对外公示。
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公示内容包括资产(经营业务)名称、承租(包)方简况、租赁(承包)价格、监督电话等。
租赁(承包)合同应在结果公示结束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签订。
第五章合同管理第二十七条企业应按照已披露的租赁(承包)合同与承租(包)方签订租赁(承包)合同。
合同文本应提供给各关联方保存。
第二十八条租赁(承包)合同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子以下内容:租赁(承包)标的物状况、租赁(承包)用途、租赁(承包)期限、租(承包)金标准及递增率、租(承包)金收取时间与方式、双方权利与义务、合同变更、解除及合同纠纷的处理办法和违约责任等条款。
第二十九条合同中应载明合同终止情形及免责条款。
下列情形, 企业应制定对应措施:(一)承租(包)方不按时缴纳租(承包)金或确实无力履行合同;(二)擅自自搭建、拆改结构或改变承租(包)用途;(三)擅自转租(包) ;(四)利用租赁(承包)标的物进行违法活动;(五)故意损坏租赁(承包)标的物;(六)因城市建设规划或城市更新改造需要拆迁或土地收储;(七)企业改制、重组;(八)因法律、法规、政策调整或不可抗力致使租赁(承包) 合同不能继续履行;(九)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