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夜间施工许可和备案审查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文件
A3-2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文件编制:审核:批准:上海建工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公司项目部年月日法律文件清单建设工程常用安全生产标准安全技术规程A3-4上海建工二建集团有限公司项目部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编制:审核:批准:编制日期:年月日目录1、土石方机械安全操作一般规定技术交底 (4)2、单斗挖掘机安全操作规程技术交底 (6)3、蛙式夯实机安全操作规程技术交底 (8)4、潜孔钻机安全操作规程技术交底 (9)5、桩工及水工机械安全操作一般规定技术交底 (10)6、柴油打桩机、锤安全操作规程技术交底 (11)7、振动桩、锤安全操作规程技术交底 (13)8、螺旋钻孔机安全操作规程技术交底 (16)9、静力压桩机安全操作规程技术交底 (18)10、转盘钻孔机安全操作规程技术交底 (20)11、全套管钻机安全操作规程技术交底 (22)12、深层搅拌桩施工安全技术交底 (23)13、泥浆护壁机械成孔灌注桩施工安全技术交底 (24)14、地下连续墙施工安全技术交底 (25)15、井点降水施工安全技术交底 (26)16、挖土工程安全技术交底 (27)17、回填土工程安全技术交底 (28)18、基坑支护及开挖施工安全技术交底 (29)19、水平垂直运输机械安全操作基本要求技术交底 (30)20、机动翻斗车安全操作规程技术交底 (31)21、施工升降机(人货两用电梯)安全操作规程技术交底 (32)22、井架、平台式起重机安全操作规程技术交底 (34)23、履带式起重机安全操作规程技术交底 (35)24、塔式起重机拆装安全操作规程技术交底 (37)25、塔式起重机升降安全操作规程技术交底 (39)26、附着式、内爬式塔式起重机作业安全技术交底 (40)27、塔式起重机安全操作规程技术交底 (41)28、汽车、轮胎式起重机安全操作规程技术交底 (43)29、卷扬机安全操作规程技术交底 (45)30、电动吊篮作业安全技术交底 (46)31、混凝土机械安全技术规程基本要求技术交底 (47)32、混凝土泵送安全操作规程技术交底 (48)33、混凝土泵车安全操作规程技术交底 (50)34、混凝喷射机安全操作规程技术交底 (51)35、插入式振动器安全操作规程技术交底 (52)36、附着式、平板式振动器安全操作规程技术交底 (53)37、钢筋加工机械安全技术规程基本要求技术交底 (54)38、钢筋调直切断机安全操作规程技术交底 (55)39、钢筋切断机安全操作规程技术交底 (56)40、钢筋弯曲机安全操作规程技术交底 (57)41、钢筋冷拔机安全操作规程技术交底 (58)42、钢筋冷拉机安全操作规程技术交底 (59)43、预应力钢丝拉伸设备安全操作规程技术交底 (60)44、手持电动工具安全操作规程基本要求技术交底 (61)45、射钉枪安全操作规程技术交底 (63)46、冲击电钻、电锤安全操作规程技术交底 (64)47、起重吊装机械安全操作一般规定技术交底 (65)48、装修机械安全操作规程基本要求技术交底 (68)49、灰浆搅拌机安全操作规程技术交底 (69)50、喷浆机安全操作规程技术交底 (70)51、水磨石机安全操作规程技术交底 (71)52、瓷片切割机安全操作规程技术交底 (72)53、混凝土切割机安全操作规程技术交底 (73)54、铆焊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基本要求技术交底 (74)55、交流电焊机安全操作规程技术交底 (76)56、二氧化碳气体保护焊安全操作规程技术交底 (77)57、埋弧焊机安全操作规程技术交底 (78)58、竖向钢筋电渣压力焊机安全操作规程技术交底 (79)59、对焊机安全操作规程技术交底 (80)60、气焊设备安全操作规程技术交底 (81)61、模板安装安全技术交底 (82)62、模板拆除安全技术交底 (84)63、室内满堂脚手架搭设工程安全技术交底 (86)64、扣件式钢管脚手架搭设安全技术交底 (87)65、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管理技术交底 (89)66、扣件式钢管脚手架拆除安全技术交底 (90)67、金属扣件双排钢管脚手架搭设安全技术交底 (91)68、附着升降脚手架配件制作技术交底 (92)69、附着升降脚手架安装和使用一般规定技术交底 (93)70、附着升降脚手架安装搭设施工技术交底 (94)71、附着升降脚手架调试、验收技术交底 (95)72、附着升降脚手架升降作业技术交底 (96)73、附着升降脚手架安全使用技术交底 (97)74、附着升降脚手架拆除安全技术交底 (98)75、附着升降脚手架维修、养护及报废技术交底 (99)76、附着升降脚手架安全检验技术交底 (100)77、电梯井道内架子、安全网搭设安全技术交底 (102)78、钢筋绑扎作业安全技术交底(自然地面以下钢筋绑扎) (103)79、钢筋绑扎作业安全技术交底 (104)80、钢筋绑扎高处作业安全技术交底 (105)81、钢筋绑扎高处作业安全技术交底(斜屋面) (106)82、混凝土浇捣作业安全技术交底(商品混凝土) (107)83、混凝土浇捣作业安全技术交底(斜屋面) (109)84、砌筑工程安全技术交底 (110)85、薄钢板和波形薄钢板屋面作业安全技术交底 (111)86、涂料防水作业安全技术交底 (112)87、装饰工程施工现场易燃、易爆物场所物品管理安全技术交底 (113)88、装饰工程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交底 (114)89、装饰工程现场登高平台搭设安全技术交底 (115)90、装饰工程现场自制登高用具安全技术交底 (116)91、装饰施工现场配电箱使用安全技术交底 (117)92、装饰工程施工临时宿舍用电安全技术交底 (118)93、装饰工程吊篮施工安全技术交底 (119)94、管道施工安全技术交底 (120)95、管道安装安全技术交底 (121)96、通风与空调工程设备安装安全技术交底 (122)97、门窗安装作业安全技术交底 (123)98、构件吊装工程安全技术交底 (124)99、钢结构吊装安全技术交底 (125)100、构件吊装和管道安装悬空作业安全技术交底 (126)101、模板支撑和拆卸悬空作业安全技术交底 (127)102、混凝土浇筑悬空作业安全技术交底 (128)103、预应力张拉悬空作业安全技术交底 (129)104、门窗安装悬空作业安全技术交底 (130)105、钢筋绑扎悬空作业安全技术交底 (131)106、钢柱、钢屋架安装安全技术交底 (132)107、攀登作业安全技术交底 (133)108、搭设临边防护栏杆安全技术交底 (134)109、临边作业安全技术交底 (135)110、洞口作业安全技术交底 (136)111、建筑施工洞口防护安全技术交底 (137)112、操作平台作业安全技术交底 (138)113、悬挑式钢平台作业安全技术交底 (139)114、建筑施工交叉作业安全技术交底 (140)115、线路架设安全技术交底 (141)116、电缆敷设安全技术交底 (143)117、施工现场用电管理安全技术交底 (144)118、移动式电动工具和手持电动工具使用安全技术交底 (145)119、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交底 (146)120、电工安全技术交底 (147)121、电焊工安全技术交底 (148)土石方机械安全操作一般规定技术交底(续表)单斗挖掘机安全操作规程技术交底(续表)蛙式夯实机安全操作规程技术交底潜孔钻机安全操作规程技术交底桩工及水工机械安全操作一般规定技术交底柴油打桩机、锤安全操作规程技术交底(续表)振动桩、锤安全操作规程技术交底(续表)螺旋钻孔机安全操作规程技术交底(续表)静力压桩机安全操作规程技术交底(续表)转盘钻孔机安全操作规程技术交底(续表)全套管钻机安全操作规程技术交底深层搅拌桩施工安全技术交底泥浆护壁机械成孔灌注桩施工安全技术交底地下连续墙施工安全技术交底井点降水施工安全技术交底挖土工程安全技术交底回填土工程安全技术交底基坑支护及开挖施工安全技术交底水平垂直运输机械安全操作基本要求技术交底机动翻斗车安全操作规程技术交底施工升降机(人货两用电梯)安全操作规程技术交底(续表)井架、平台式起重机安全操作规程技术交底履带式起重机安全操作规程技术交底(续表)塔式起重机拆装安全操作规程技术交底(续表)塔式起重机升降安全操作规程技术交底附着式、内爬式塔式起重机作业安全技术交底塔式起重机安全操作规程技术交底(续表)。
建筑工地夜间施工许可规范化办理
(二)其他地区的规范化办理程度有待提高
2、工作要求
(1)按照《上海市建设工程夜间施工许可和备案审查 管理办法》,要求企业提前申请,要求办理窗口严格 审查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做到现场踏勘到位, 提前公示到位,矛盾化解到位。
次
750
604 600
575
个/次/天 600
480
450
360
300
272 265
240
150
130 123 106
120
60
34
0 浦东 黄浦 虹口 静安 杨浦 徐汇 长宁 普陀 闸北
0 1月 2月 3月 4月 5月 6月 7月 8月 9月 10月 11月
区县审批次数
工地数
审批次数
审批天数
二、下阶段工作方向
天
10
8
6
4
2
0 静安 黄浦 浦东 虹口 长宁 杨浦 闸北 普陀 徐汇 平均每次审批天数 单个工地平均每月夜间施工天数
(一)内环线以内地区的总量控制力度有待加强
(2)当月施工累计天数超过15天的工地占审批工地总数的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0%左右,单个工地每月累计夜间施工达到4.8天,都比去 年多。
区县
工地数
许可次数
1、存在问题
(4)许可决定不合法;
部分区县在申请材料不完整的情况下做出准予许可决 定,如缺少安质监证明或依据已过期的安质监证明、缺少 居民谅解协议、污染控制措施(需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 理单位盖章)。
部分区县出现当天受理、当天批准、当天施工的情况, 未提前1天上网公示。
(5)对施工过程缺少必要监管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水务建设工程文明工地创建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水务〔2017〕853号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水务建设工程文明工地创建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上海市水务局关于《上海市水务建设工程文明工地创建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水务〔2017〕853号各有关单位:《上海市水务建设工程文明工地创建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6月29日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请遵照执行.特此通知.上海市水务局2017年7月10日上海市水务建设工程文明工地创建管理办法一、目的依据为进一步加强本市水务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推进水务建设工程文明工地创建活动,规范水务建设工程文明工地评选工作,根据水利部《水利建设工程文明工地创建管理办法》和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市水务建设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使用本市建设财力项目、财政预算类资金的水务建设工程文明工地创建活动和检查评选工作,其他水务建设工程可参照执行.三、管理机构上海市水务局精神文明委员会(以下简称局文明委)领导本市水务建设工程文明工地创建管理工作;市水务局建设管理处、宣传处、防汛处(安全监督处)、工会、市水务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中心站等相关部门(单位)组成文明工地创建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负责文明工地创建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检查评审等日常工作.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建设管理处.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本办法规定负责市水务建设工程文明工地创建评审相关配合工作.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诚信自律的监管作用,促进文明工地创建活动的深入开展.四、创建要求)组织施工.市区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大对本市水务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活动的监督管理,确保文明施工措施有效落实.本市水务建设工程文明工地创建活动应当建立由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下同)统一领导,工程建设参建方各司其职的工作体系.项目法人应当在工程招标文件和工程承发包合同中明确要求,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结合工程建设实际制定创建活动工作计划,加强工程建设全过程的监督和指导.施工单位作为文明工地创建活动的责任主体,应当在施工活动中落实相关规定,确保资金专款专用,确保文明工地创建落到实处.监理单位应当将文明施工纳入监理工作范围,检查督促施工单位文明工地创建活动措施的落实.五、申报条件申报本市水务建设工程文明工地的项目,原则上是以一个工程项目或其中的一个或几个标段为单位的工程项目为一个文明工地,并且满足下列条件:(一)列入年度上海市水务重大工程建设计划的水务建设工程和申报水利部、上海市相关荣誉的水务建设工程必须申报创建上海市水务局文明工地.(二)河道、堤防、管线等线状工程合同价2000万元以上;水利泵闸、供排水厂站、滩涂圈围等点(面)状工程合同价3000万元以上;中心城区积水点等道路管线工程概算投资500万元以上.(三)点(面)状工程,应当做到工地全封闭施工,设置固定围挡和门禁、监控系统,施工区域主要道路混凝土硬化,材料堆放区、加工区等设置合理;线状工程,应当做到城区或人流密集段设置封闭围挡,人流非密集段主体结构施工时设置临时围挡;滩涂圈围工程,应当做到有完善的施工交通组织,进出场区设置门岗登记,主要施工便道硬化处理,有积极的安全防护、防扬尘等措施.六、申报程序本市水务建设工程文明工地实行届期制,每年评选一次.上年度已是文明工地的,如符合续报项目申报条件,可继续申报下一届.(一)创建申报1、新开工项目申报当年计划实施的工程量达到全部建筑安装工程量30%以上的新建项目,应当在开工后一个月内,完成创建申报工作.当年计划实施的工程量未达到全部建筑安装工程量30%以上的新建项目,应当在下年度第一个季度完成创建申报工作.2、续建项目申报当年计划实施工程量不少于全部建筑安装工程量20%的续建项目,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完成创建申报工作.3、申报方式施工单位应当填写《上海市水务建设工程文明工地创建申报表》(附件1),经监理、建设单位审查同意后,报工作小组办公室.区属工程还应当由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创建申报推荐意见.(二)检查申请1、新开工项目申请创建申报项目的工程量完成30%至50%时,施工单位应当对照《上海市水务局水务建设工程文明工地检查指南》要求完成自查,并填写《上海市水务建设工程文明工地检查申请表》(附件2),并附自查情况,经监理、建设单位审查同意后,报工作小组办公室.区属工程还应当由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提出检查申请推荐意见.工作小组对申请单位自查情况进行审核并安排专项检查日期.2、续建项目申请施工单位应当对照《上海市水务局水务建设工程文明工地检查指南》要求完成自查,并填写《上海市水务建设工程文明工地检查申请表》(附件2),并附自查情况,经监理、建设单位审查同意后,随续建申报材料一起,报工作小组办公室.区属工程还应当由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提出检查申请推荐意见.工作小组对申请单位申报材料和自查情况进行审核,并结合项目进度,安排专项检查日期.施工单位逾期未申报或未申请检查的,将不再纳入年度文明工地评选范围.七、检查和评审本市水务建设工程文明工地创建活动遵循"前期有策划、过程重落实、全程可持续"的原则.(一)检查对象和内容申报本市水务建设工程文明工地的项目,其施工、监理、建设及分包单位均列入检查范围.内容涵盖施工现场和内业资料,包括安全、质量、文明施工等方面.(二)检查形式文明工地创建检查采用专项检查、日常巡查和随机抽查相结合,同时接受社会监督.1、专项检查专项检查应当由工作小组组织实施,以查看施工现场为重点,并听取汇报、查阅各参建方文明工地创建资料.施工单位应当以多媒体形式进行创建汇报;监理和建设单位应当就施工单位文明施工及文明工地创建情况进行补充说明.工作小组结合查看的施工现场、内业资料、创建汇报情况对照检查表进行评分,专项检查满分为100分,80分以上为合格.专项检查是文明工地创建评审结果的重要依据.2、日常巡查、随机抽查.日常巡查、随机抽查应当由局有关职能部门或单位结合日常工作组织实施.3、接受社会监督.对于涉及公众举报、投诉或媒体曝光的项目,工作小组成员单位应当予以核查.(三)评审程序局建设管理处依据专项检查评分结果,并就日常巡查、随机抽查和接受社会监督等情况会同局文明工地创建工作小组成员单位,形成初步名单,经局分管领导签批同意后,在上海市水务局官网进行为期七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形成年度上海市水务建设工程文明工地建议名单.(四)否决事项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取消其文明工地评选资格.1、参建单位违反诚信原则,弄虚作假的;2、发生死亡或3人以上重伤或5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安全质量责任事故;3、发生因各类违规行为受到社会投诉、新闻媒体曝光等事件,经查属实,且造成恶劣社会负面影响的;4、恶意拖欠工程款、农民工工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5、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重大合同纠纷,造成不良影响的;6、被各级行政主管部门记录严重、较重等次不良行为的;7、干部职工中发生违纪、违法行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被刑事处罚的.8、其他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形.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取消其年度文明工地评选资格.1、申报年度内,工地安全生产标准化、质量标准化季度考评存在一次不合格或两次及以上未达到优良标准的;2、发生因各类违规行为受到社会投诉等事件,经查属实,且造成一定社会负面影响的;3、受到各级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或行政处罚的;4、申报年度内,被各级行政主管部门记录一般、轻微等次不良行为的;5、使用国家、有关部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设施、工艺、材料的;6、其他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形.八、审核和表彰上海市水务建设工程文明工地建议名单,经局文明委审核同意后,授予相关项目"上海市水务建设工程文明工地"荣誉称号,行文表彰并对外公布.局文明工地创建工作小组应当在获得"上海市水务建设工程文明工地"称号的项目中,择优推荐申报"水利部文明工地"、"上海市文明工地"、"上海市立功竞赛"表彰."上海市水务建设工程文明工地"可作为水务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良好行为予以运用.九、其它(一)已评为"上海市水务建设工程文明工地"的项目,发现并查实存在本办法否决事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取消其相应资格.(二)本实施细则由局文明工地创建工作小组负责解释.(三)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发布的《上海市水务建设工程文明工地创建管理实施细则》(沪水务文明委〔2011〕2号)同时废止.附件:1.上海市水务建设工程文明工地创建申报表2.上海市水务建设工程文明工地检查申请表3.上海市水务建设工程文明工地检查评分汇总表4.上海市水务建设工程文明工地检查评分表附件1上海市水务建设工程文明工地创建申报表工程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单位联系人及电话计划开竣工日期实际开竣工日期工程造价拟检查日期是否申报上海市文明工地是否申报上海市重大工程“文明示范工程、文明示范工地”工程建设规模主要内容及标准主要参建单位(全称)单位资质等级项目负责人及电话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创建计划(另附页)项目经理(签名):(单位盖章)年月日监理单位意见总监理工程师(签名):(单位盖章)年月日建设单位意见项目负责人(签名):(单位盖章)年月日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推荐意见(单位盖章)年月日注:施工单位创建计划中附工程建设地交通路线图一份附件2上海市水务建设工程文明工地检查申请表工程名称申报日期联系人及电话实际工程量目前完成工程量%文明工地创建措施落实情况可另附页主要参建单位(全称)单位资质等级项目负责人及电话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自查情况(自查表附后)项目经理(签名):(单位盖章)年月日监理单位自查意见总监理工程师(签名):(单位盖章)年月日建设单位自查意见项目负责人(签名):(单位盖章)年月日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意见(单位盖章)年月日附件3上海市水务建设工程文明工地检查评分汇总表工程名称:施工单位:序号类别应得分实得分折合分1内业检查综合管理202安全管理253质量管理254宣传教育155卫生防疫156小计10040%()7工地现场综合管理208安全管理209质量管理1510宣传教育1011卫生防疫1512环境保护2013小计10060%()14附加分科技创新24合计附件4上海市水务建设工程文明工地内业检查评分表(综合管理)年月日序号评分内容应得分(20)扣分实得分备注1管理组织机构(网络)齐全、相应的岗位责任制及管理制度齐全42有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安全、文明施工、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协议、廉政协议13外来务工人员登记名册和职工进出工地登记齐全,“四证”齐全,并按相关规定办理保险54施工许可资料及管线保护资料齐全25施工组织设计中应有施工现场总平面图;临时设施搭设方案、验收手续齐全26工程施工相关手续(掘路执照、占掘路施工交通安全意见书、占路许可证、河道港监意见书以及管线保护资料、河道临时使用许可证、临时排水许可证等)齐全,下井下池有监护记录37有控制扬尘、防止污染等措施,有渣土运输和夜间施工资料28投诉处理与回访有责任制、处理台账及流程,管理机构(网络)齐全1工地名称:检查人:上海市水务建设工程文明工地现场检查评分表(综合管理)年月日序号评分内容应得分(20)扣分实得分备注1场地挂牌及人员管理施工铭牌和施工告示牌制作标准,内容齐全,位置合理且醒目办公区挂放“九图二牌”施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佩戴安全帽和工作卡32围挡和大门统一、连续、稳固、整洁、美观敏感点区域围挡增高降噪大门设置符合标准,有门卫制度和门卫人员33排水系统场外排水系统符合标准,日常养护及时,排水畅通场内设置排水沟(管)网;点、块状施工现场设三级沉淀池防汛防台设施、物资落实34交通系统主要施工道路经硬化道路平整畅通,按交通组织方案设置警示和引导标志标识交通重点区域有防范措施和值勤人员按要求采用覆平法或覆罩法施工方式施工未影响周边道路交通5交通组织混乱扣15分5材料管理建筑材料、构配件应按总平面布局堆放机具设备摆放整齐,施工现场工完场清46综合治理建立治安保卫制度,责任落实到人无重大盗窃及违法事件发生相关配合工程(管道或管线搬迁等)文明施工责任明确并落实2工地名称:检查人:上海市水务建设工程文明工地内业检查评分表(安全管理)年月日序号评分内容应得分(25)扣分实得分备注1组织机构(网络)齐全、相应的岗位责任制及管理制度齐全12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单列,使用有计划,有支付申请,并经监理确认,做到专款专用,相关台帐齐全23安管体系健全、安管人员符合要求,项目已通过内审(外审)2无安保体系认证扣10分4特种作业人员、施工机械登记备案等相关资料齐全35防汛防台、深基坑作业、动火等各类预案齐全26消防器材、临时用电、施工机械等检查记录齐全37动火审批制度和审批手续齐全18施工单位及分包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协议齐全有效29安全交底、安全检查齐全310隐患排查符合规定211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核及实施验收记录齐全,超过一定规模的进行专家评审手续齐全312安全生产标准化符合规定1工地名称:检查人:上海市水务建设工程文明工地现场检查评分表(安全管理)年月日序号评分内容应得分(20)扣分实得分备注1消防及防爆易燃易爆场所、办公及生活区等应配备消防设施,消防器材保持有效易燃易爆场所有禁火标志,无烟蒂办公及生活区消防通道及疏散标志符合要求动火作业应符合要求船舶上应设置防雷装置,应有防火消防器材,危险品进库存放,并有专人管理3无消防设施扣10分2用电管理总配电箱:使用箱式变压器的,每一路引出电缆前段必须单独装设漏电保护器。
《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标准》沪建交(2010)1032号2010.11.15
沪建交〔2010〕1032号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标准》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市政府第48号令,我委制定了《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遵照执行。
具体要求通知如下:一、本市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工程参建各方,要加强宣传并认真贯彻落实《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和《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标准》,组织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学习培训,积极营造自觉执行文明施工规定和标准的良好氛围。
二、2010年11月1日起申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以及新开工的工地,应执行本标准。
在建工地应于2011年2月1日前对照本标准,完成对工地的整改和完善。
三、本市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巡查监督,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及其监督人员要加强对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标准执行情况的核查,加大执法力度。
对执行不力、整改不力的违规工地,应依法予以处罚。
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标准》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标准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二〇一〇年十一月目录1.总则------------------------------------------------32.术语与定义-----------------------------------------33.围挡设置施工现场边界---------------------------54.施工路栏设置施工现场边界----------------------75.脚手架设置------------------------------------------76.防尘围网与网布设置-----------------------------87.出入门及其内侧设置------------------------------98.施工铭牌设置--------------------------------------109.防护性棚架设置-----------------------------------1110.临时通行道路设置-------------------------------1211.占路施工警示标志设置-------------------------13 12.办公(生活)区设置--------------------------14 13.施工区域设置-----------------------------------1614.工地及生活区排水系统设置-------------------1715.地下管线保护-------------------------------------1816. 噪声控制-----------------------------------------1917. 扬尘控制----------------------------------------2018.光照影响控制-------------------------------------2219.其他污染物控制----------------------------------22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标准1. 总则1.1.为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维护城市和社会良好环境,按照“文明、环保、便民”的原则,依据《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通地下室使用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通地下室使用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6.27•【字号】沪住建规范〔2018〕4号•【施行日期】2018.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通地下室使用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沪住建规范〔2018〕4号市地下空间管理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各区地下空间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本市普通地下室使用备案管理,我委制订了《上海市普通地下室使用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二○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上海市普通地下室使用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地下空间的使用行为,加强地下空间的使用管理,依据《上海市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办法》(市政府2016年第42号令),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管理部门)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是本市普通地下室使用备案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细则的组织实施及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上海市城市综合管理事务中心负责承办市级立项的普通地下室使用备案审批工作和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区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的综合协调部门负责办理本区立项的普通地下室使用备案审批及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备案要求)凡属备案范围内的普通地下室,其产权人或者由产权人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自投入使用之日起10日内,按照项目立项的市、区分工,将产权人或者物业管理单位的名称、地下空间用途、租赁使用情况等事项向上海市城市综合管理事务中心或者区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的综合协调部门(以下统称备案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如上述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产权人或者物业管理单位应当自备案事项变更之日起10日内向原备案部门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第四条(备案范围)使用备案的范围是本市行政区域内对公众开放的作为生产、经营场所以及其它作为公共活动场所的普通地下室,主要包括:(一)商场类:商场、市场、商店、超市等;(二)餐饮类:饭店、酒家、餐厅等;(三)住宿类:旅馆、宾馆、招待所等;(四)娱乐、休闲场所类:酒吧、氧吧、网吧、咖啡屋、美容美发厅、(足)浴室、电影院(录像厅)、舞厅、卡拉OK厅、音乐茶座、游艺厅、俱乐部、体育运动健身场所;(五)办公场所类:商务办公及会议场所;(六)车库类:经营性机动车库及非机动车库;(七)生产仓储类:生产场所、经营性仓库;(八)其它类。
沪建交〔2011〕1034号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建设工程报建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建交〔2011〕1034号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建设工程报建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现将《上海市建设工程报建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上海市建设工程报建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市场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报建流程,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承发包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指的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建筑工程、管线工程及其相关的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投资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下列建设工程纳入报建范围,包括:(一)新建、扩建、改建工程;(二)装饰装修工程;(三)城市基础设施维修工程。
本市行政区域内投资额30万元及以上的房屋修缮工程纳入报建范围。
第四条(管理部门和分工)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交通委)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报建的综合监督管理,上海市建设市场管理办公室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报建的具体监督管理,并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制定本市建设工程报建工作的规范标准。
(二)具体负责国家和本市立项或批准的建设工程,以及文物及优秀历史建筑工程、保密工程、跨区域工程的报建。
实行委托管理的市级管委会负责管理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报建管理和报建手续办理;市绿化市容局负责行业范围内园林绿化项目报建管理和报建手续办理。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报建的管理和协调,具体实施所属区(县)立项或批准的建设工程,以及市或区(县)立项或批准的所辖行政区域内装饰装修、房屋修缮工程的报建手续办理。
市水务局、市交通港口局、市绿化市容局、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等有关专业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建设单位要求)办理报建手续的建设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法人资格或者系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二)有与建设工程相适应的资金或者资金来源;(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发包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具有与建设工程管理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法律、法规、标准清单、起重机械分类
索引文号 沪建建管[2009]069号
45
关于印发《建筑工程预防高处坠落事故若干规定》和《建筑工程预防坍塌事故若干 规定》的通知
建质[2003]82号
46
关于加强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的意见
沪建建管[2004]第113号
47
关于遏制市政工程、人工挖孔桩施工(维护)中毒事故的通知
建安办[2005]10号
84 查 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印发《重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的通知
安委 [2010] 6号
85
处 理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意见》的通 知
法发
[2011]
20号
86
生产安全事故约见谈话警示实施办法
沪安监管监二[2011]38号
第 2 页,共 3 页
事
故
调
查
处
序 号
16 查 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加强对建筑业生产操作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工作的通知 建交[2008]683号
17
关于上海市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和持证上岗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沪建建管[2009]61号
18
关于加强本市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和持证上岗管理工作的通知
沪建交[2009]243号
19
关于开展本市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继续 教育的通知
30 环 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环保、便民工地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31 境 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审
32 查 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标准》的通知
33
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夜间施工许可证和备案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安全监理继续教育复习(2016版)
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
工程监理单位专人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管理服务。
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有本单位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国家对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实施分类的、全过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宣传教育,普及特种设备安全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特种设备安全意识。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并对其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好技能培训。
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综合治理的原则。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8.21•【字号】沪建交[2012]948号•【施行日期】2012.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建交[2012]948号)各有关单位:现将《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一日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加强本市建筑市场的管理,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及其相关监督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施工分包活动,是指建筑业企业将其所承包的建设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总包人是指承接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的建筑业企业,分包人是指承接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的建筑业企业。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应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干预施工分包活动。
第四条上海市、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建设工程项目的管理权限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
水务、市容绿化、交通港口、房管、民防等专业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各自职责分工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
本市特定园区管委会负责各自管理区域范围内的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进行合同备案。
第六条鼓励建设工程施工进行专业分包,提高本市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化施工水平。
第二章分包条件和方式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专业分包的要求,并承诺本项目的专业工程和劳务作业分包纳入总包人的统一管理。
第八条总包人可以将其承接工程中适合专业化施工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分包人,专业分包人不得就其承包的专业工程再行分包。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规定》的通知(2013)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规定》的通知(2013)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3.28•【字号】沪建交[2013]313号•【施行日期】2013.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规定》的通知(沪建交〔2013〕313号)各有关单位:《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规定》已由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主任办公室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一三年三月二十八日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规定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进一步加强对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的管理,根据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令第11号)和本市建设工程行政审批管理程序改革的相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实施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规定。
前款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含公路)工程和基坑工程。
第三条(职责分工)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交通委)是本市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
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管理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市审查中心)负责本市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的监督管理及施工图文件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审查人员的日常监督管理,同时对区(县)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市建筑建材业管理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各区(县)、特定地区管委会有条件的可成立设计文件审查事务分中心,或者指定专门机构(加挂“设计文件审查分中心”牌子)。
各区(县)建设交通委负责各区(县)立项建设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的监督管理。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1]1号]
沪府发[2011]1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一一年一月十一日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为深刻吸取“11·15”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的教训,切实解决工程建设中存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施工管理混乱和监管缺失等问题,加强各类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现就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提出如下若干意见:一、全面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一)集中整治工程建设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各区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本着对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精神,充分认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工作的重要性,按照全市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的统一部署,精心组织,落实责任,针对工程建设中存在的各类违法违规问题,用一年左右时间集中开展建筑市场的整治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大检查,认真排查事故隐患,堵住质量安全管理漏洞,完善管理措施,进一步形成以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为核心的建筑市场管理长效机制,推进上海建筑行业持续健康有序发展。
(二)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审批程序。
本市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包括房屋修缮项目中的改扩建工程和城市基础设施大修工程)必须按照建设程序规定,严格履行项目立项、项目报建、环境影响评价、规划许可、征地拆迁、设计文件审查、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等审批和备案程序。
各级建设交通、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公安(消防)、环保、安全监管、住房保障房屋管理等部门要根据项目的规模和性质,按照各自职责进一步完善建设管理流程,不得越权审批、不得擅自改变和减少审批环节。
对严重违反建设程序的建设项目,要依法停止项目施工,使用财政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停止资金拨付,并严肃查处违反建设程序的有关部门责任人和企业法人代表。
上海市建设工程夜间施工许可和备案审查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夜间施工许可和备案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环保局、建设交通委、公安局、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城管大队,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本市建设工程夜间施工噪声管理,规范夜间施工许可和备案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了《上海市建设工程夜间施工许可和备案审查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建设工程夜间施工许可和备案审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和加强本市建设工程夜间施工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重点区域是指内环线以内区域和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其他重点区域.重点区域由市建设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本办法所称一般区域是指除重点区域以外的本市其他行政区域。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房屋类建筑工程夜间施工许可和市政、道路管线及轨道交通工程夜间施工备案。
第四条(职责分工)市建设交通委负责本市市政工程(含养护)、道路管线工程及轨道交通工程夜间施工的备案管理,具体由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市管处”)组织实施。
区(县)建设交通委及其市政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市政工程(含养护)、道路管线工程夜间施工的日常备案和监管。
市环保局负责对本市重点区域的房屋类建筑工程夜间施工的许可,委托相关区(县)环保局设立许可受理点.区(县)环保局负责所辖重点区域的夜间房屋类建筑施工许可的受理、现场核查及许可后的监管工作,以及一般区域的房屋类建筑工程夜间施工的许可。
市拆房管理部门负责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夜间施工许可的备案管理,区(县)拆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经环保部门许可后的房屋拆除工程夜间施工的日常备案。
市、区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对本市行政区域的房屋类建筑工地违反夜间施工规定的,依法给予处罚。
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市重大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市重大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12.15•【字号】沪府办规〔2023〕26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市重大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办规〔2023〕2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上海市市重大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12月15日上海市市重大工程建设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健全完善市重大工程建设管理服务机制,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重大工程的建设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市重大工程,是指为落实国家战略、强化“四大功能”、加快“五个中心”建设、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在提升城市枢纽功能、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城市安全、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支撑重点领域基础研究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增进民生福利、全面践行人民城市重要理念等方面,具有前瞻性、全局性、引领性,具备一定规模与影响力,并按照程序审议确认的建设项目。
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建设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条(协调机制)建立市重大工程建设的协调机制,协调机制每年组织召开市重大工程建设工作会议,部署年度工作任务。
协调机制的日常工作由上海市重大工程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重大办”)具体承担。
市重大办负责市重大工程建设的统筹实施、综合协调、资源整合、督促考核等工作;编制发布市重大工程年度建设计划,协调督促市重大工程推进实施,统筹协调市重大工程资源指标配置,组织落实市重大工程督查考核评价,推动开展市重大工程文明施工升级示范、立功竞赛等工作。
市重大办代表市政府组织召开专题协调推进会议,协调解决市重大工程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上海市建设工程夜间施工许可和备案审查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夜间施工许可和备案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环保局、建设交通委、公安局、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城管大队,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本市建设工程夜间施工噪声管理,规范夜间施工许可和备案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了《上海市建设工程夜间施工许可和备案审查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建设工程夜间施工许可和备案审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和加强本市建设工程夜间施工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重点区域是指内环线以内区域和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其他重点区域。
重点区域由市建设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本办法所称一般区域是指除重点区域以外的本市其他行政区域。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房屋类建筑工程夜间施工许可和市政、道路管线及轨道交通工程夜间施工备案。
第四条(职责分工)市建设交通委负责本市市政工程(含养护)、道路管线工程及轨道交通工程夜间施工的备案管理,具体由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市管处”)组织实施。
区(县)建设交通委及其市政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市政工程(含养护)、道路管线工程夜间施工的日常备案和监管。
市环保局负责对本市重点区域的房屋类建筑工程夜间施工的许可,委托相关区(县)环保局设立许可受理点。
区(县)环保局负责所辖重点区域的夜间房屋类建筑施工许可的受理、现场核查及许可后的监管工作,以及一般区域的房屋类建筑工程夜间施工的许可。
市拆房管理部门负责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夜间施工许可的备案管理,区(县)拆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经环保部门许可后的房屋拆除工程夜间施工的日常备案。
市、区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对本市行政区域的房屋类建筑工地违反夜间施工规定的,依法给予处罚。
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7.31•【字号】沪建管〔2015〕571号•【施行日期】2015.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建管〔2015〕571号各区(县)建设管理(交通)委,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落实参建各方责任义务,促进我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管水平的不断提高,我委制定《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巡查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巡查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落实参建各方责任义务,促进我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管水平的不断提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市范围内开展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巡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管理部门)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管理委)全面负责本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巡查工作,市建设管理委巡查组设在市建设管理委质量安全监管处,牵头负责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巡查工作。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受市建设管理委委托,具体负责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日常巡查工作。
各区(县)、各开发区管委会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应组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巡查组,负责本辖区区域内建筑施工活动的监督管理。
本市交通、水务、绿化、民防、房屋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所监管的专业工程开展质量安全巡查。
第四条(通报制度)质量安全巡查工作依托市建设安全生产委员会建立定期通报制度。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项目开工放样复验、竣工规划验收管理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项目开工放样复验、竣工规划验收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公布日期】2015.05.07•【字号】沪规土资执规〔2015〕337号•【施行日期】2015.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项目开工放样复验、竣工规划验收管理规定》的通知沪规土资执规〔2015〕337号各区县规土局、各派出机构:现将《上海市建设项目开工放样复验、竣工规划验收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2015年5月7日上海市建设项目开工放样复验、竣工规划验收管理规定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建设项目开工放样复验和竣工规划验收管理,依据《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取得规划许可的建设项目进行开工放样复验和竣工规划验收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定义)本规定所称的开工放样复验,是指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对依法批准的建设项目现场开工放样情况进行检查的行政行为。
本规定所称的竣工规划验收,是指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对依法批准的建设项目按照规划许可要求全面完成建设,并已拆除基地内临时建筑和不准予保留旧建筑的情况进行检查的行政行为。
本规定所称的建设项目包括:建筑工程、市政管线工程、市政交通工程、临时建设工程、零星建设工程及集体土地上建设工程等。
第四条(管理部门)市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是本市建设项目开工放样复验和竣工规划验收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相关管理工作制度规范、区(县)业务工作指导及监督管理,同时负责其审批建设项目的开工放样复验和竣工规划验收管理工作。
区(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其审批建设项目的开工放样复验和竣工规划验收管理工作。
市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以委托项目所在区(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或有关管理机构承担市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的开工放样复验和竣工规划验收管理工作。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环境噪声达标区管理规范》的通知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环境噪声达标区管理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13.04.12•【字号】沪环保防[2013]151号•【施行日期】2013.04.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环境噪声达标区管理规范》的通知(沪环保防〔2013〕151号)各区县环保局、相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上海市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办法》和《上海市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划(2011年修订)》,推动对城市环境噪声达标区的管理和巩固工作,改善城区声环境质量,市环保局结合实际,制定了《上海市城市环境噪声达标区管理规范》。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2013年4月12日上海市城市环境噪声达标区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巩固和提高本市城市环境噪声达标区管理水平,规范和明确环境噪声达标区建设要求,根据环保部《关于加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改善城乡声环境质量的指导意见》(环发〔2010〕144号)、《上海市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办法》(市政府〔2012〕第94号令)、《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和《上海市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划(2011年修订)》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城市环境噪声达标区的建设和日常管理,作为创建和复验城市环境噪声达标区的考核依据。
第三条城市环境噪声达标区内各类固定噪声源管理除应遵循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术语第四条本规范中的城市环境噪声达标区,是指在《上海市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划》划分的基础上,对城市建成区强化环境噪声的管理,使得建成区的环境噪声水平和环境噪声管理措施达到以下各项要求的单一功能区域。
第五条本规范中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是指城市环境噪声达标区的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和以机关或者居民住宅为主的区域。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夜间施工许可规范办理的通知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夜间施工许可规范办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13.01.21•【字号】沪环保防[2013]40号•【施行日期】2013.0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夜间施工许可规范办理的通知(沪环保防〔2013〕40号)各区县环保局:2012年,我局对各区县提交的房屋类建设工程夜间施工许可办理案卷进行抽查,检查出部分区县未按规范办理。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夜间施工审批和备案审查管理办法》和《上海市环境保护局行政许可实施操作规程》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夜间施工许可审批行为,统一内环线以外地区与内环线以内文明施工重点地区的规范化办理要求,现就有关办理要求通知如下:一、窗口办理要有序规范一是杜绝当天申请、当天审批、当天施工的现象。
区县环保局应督促施工单位在5个工作日前提出夜间施工申请,正式受理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施工单位做出许可决定,并提前1天上网公示。
二是杜绝超范围、超量限审批的现象。
做出许可决定的主体应按照建筑工地相对于内环线的位置严格区分,内环线内由市环保局审批,内环线外由区县环保局审批。
原则上,夜间施工审批1次不超过3天,再次审批须有24小时以上间隔。
非特殊情况,同一工地当月累计夜间施工不得超过15天。
二、许可文书要形式统一一是避免许可文书一表到底,内外不分。
区县环保局应以文书形式作出许可决定,并向施工单位出具《许可决定书》。
施工单位填写的《夜间施工作业许可申请表》作为申请文书内部留存。
二是避免许可过程性文书缺漏。
区县环保局收到施工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需出具《收文回执》并由当事人签名或签章,正式受理需出具《受理决定书》,《许可决定书》送达后需出具《文书送达回证》。
三、审批环节要严格把关一是把好夜间施工总量控制关。
区县环保局应督促工地的夜间施工总天数不超过安质监部门对整个工程量的核定天数,同一工地当月累计夜间施工超过15天,需提供安质监部门专门出具的证明。
上海市建委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建建[2005]249号
上海市建委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建委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建建[2005]249号)各有关单位:现将《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若干规定二00五年四月三十日附件: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若干规定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加强本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管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实施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是指本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
第四条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交通委)是本市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并负责认定本市的审查机构。
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管办)具体负责本市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区域内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并接受市建设交通委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送审查机构审查。
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市、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六条市建设交通委按照国家确定的审查机构条件,结合本市建设规模,认定相应数量的审查机构,颁发《认定证书》,并向社会公布。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抽取选定管理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抽取选定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6.14•【字号】沪建交[2012]652号•【施行日期】2012.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勘察设计正文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抽取选定管理规定》的通知(沪建交〔2012〕652号)各有关单位:《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抽取选定管理规定》已经2012年第4次主任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二○一二年六月十四日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抽取选定管理规定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日常管理,提高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质量,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及《上海市建设工程行政审批管理程序改革方案》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建设单位确定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的抽取、选定和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管理部门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是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抽取、选定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审查机构抽取、选定工作实施指导、监督。
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管理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市审查中心)负责审查机构抽取、选定的具体管理工作。
各区(县)设计文件审查管理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机构抽取、选定的监督管理工作。
上海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张江高科技园区管委会、化学工业区管委会、临港产业区管委会、长兴岛开发建设管委会、虹桥商务区管委会等市政府批准设立的机构以及国务院批准在上海设立的出口加工区管委会等机构(以下简称特定地区管委会),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负责职责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机构抽取、选定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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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夜间施工许可和备案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环保局、建设交通委、公安局、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城管大队,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本市建设工程夜间施工噪声管理,规范夜间施工许可和备案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了《上海市建设工程夜间施工许可和备案审查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建设工程夜间施工许可和备案审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和加强本市建设工程夜间施工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重点区域是指内环线以内区域和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其他重点区域。
重点区域由市建设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本办法所称一般区域是指除重点区域以外的本市其他行政区域。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房屋类建筑工程夜间施工许可和市政、道路管线及轨道交通工程夜间施工备案。
第四条(职责分工)市建设交通委负责本市市政工程(含养护)、道路管线工程及轨道交通工程夜间施工的备案管理,具体由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市管处”)组织实施。
区(县)建设交通委及其市政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市政工程(含养护)、道路管线工程夜间施工的日常备案和监管。
市环保局负责对本市重点区域的房屋类建筑工程夜间施工的许可,委托相关区(县)环保局设立许可受理点。
区(县)环保局负责所辖重点区域的夜间房屋类建筑施工许可的受理、现场核查及许可后的监管工作,以及一般区域的房屋类建筑工程夜间施工的许可。
市拆房管理部门负责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夜间施工许可的备案管理,区(县)拆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经环保部门许可后的房屋拆除工程夜间施工的日常备案。
市、区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对本市行政区域的房屋类建筑工地违反夜间施工规定的,依法给予处罚。
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房屋类建筑工程夜间施工许可第五条(许可办理部门)重点区域内,除抢修抢险以外,因特殊工序或特殊原因确需在夜间22时至次日早晨6时从事房屋类建筑施工的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相关规定向市环保局办理夜间施工许可手续。
一般区域内,建筑工程夜间施工许可按照《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及相关规定执行并办理相关手续。
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在环保部门办理相关夜间施工许可手续后,到拆房管理部门办理施工备案。
第六条(可以申请夜间施工的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除下列特殊施工工序外,禁止建设工程从事夜间施工。
(一)不可中断的混凝土搅捣施工;(二)关系安全质量的深基坑开挖(含渣土装运)施工;(三)关系工程桩基质量的钻孔灌注桩钻孔施工(混凝土灌注除外);(四)特殊情况下的建筑物、构筑物拆除。
第七条(许可天数要求)在重点区域范围内,原则上不得超过3天,两次获准的夜间施工之间应有24小时以上的间隔;同一施工工地夜间施工当月累计不得超过15天,由于特殊原因需要超过规定天数的,应当提交工程安全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在一般区域范围内,同一房屋类建筑施工工地的夜间施工天数,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八条(夜间施工要求)获准夜间施工许可的施工工地,施工单位及其施工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要求:(一)获准夜间施工的施工单位,施工过程中必须对机械或设备加设降噪措施;(二)禁止采取捶打、敲击和锯割等易产生高噪声的作业,装卸材料应确保轻卸轻放;(三)实施拆除作业和建材、设备、工具、模具传运堆放,应使用机械吊运或人工传运方式,禁止高空掷抛,禁止重摔重放;(四)禁止使用气压破碎机、空压机、泵锤机、筒门锯、金属切割机等高噪声机械或设备;(五)获准夜间实施钻孔灌注桩施工的,晚22:00时至次晨6:00时的时间段内禁止实施混凝土浇捣;(六)进出建设工地的所有车辆禁止鸣号。
第九条(排污申报)属于房屋建筑类施工工程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在工程开工前15天向辖区环保局办理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手续,申报登记排放污染物及其处理设施,并提供有关污染防治的技术资料。
第十条(夜间施工申请)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按照《房屋建筑类工地夜间施工作业许可申请表》(附件1)样式和规定,如实填写并加盖公章后,在拟实施夜间施工5个工作日前向所在地区(县)环保局提出申请。
同一工程的不同施工单位应分别填写附件1,由建设单位协调后统一提出申请。
首次申请递交的材料应包括下列(一)至(十)项,同一工地再次申请的,递交的材料应包括下列第(四)、(九)两项:(一)相关单位(包括建设单位、承包施工单位、工程转承包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工程项目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二)建筑工地总平面布置图(包括周边敏感建筑物分布情况)和施工布置图(包括施工设备布置情况);(三)施工进度计划表(需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共同盖章);(四)现场夜间连续施工的具体时间和工程量(需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共同盖章);(五)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部门提供的该项工程属于允许夜间施工的特殊工序的证明(见附件7);(六)施工单位与周边敏感建筑物住户或当地居委会签订的《夜间建筑施工谅解协议》;(七)排污申报登记材料和依法缴纳超标排污费的证明材料;(八)夜间文明施工承诺书;(九)夜间施工噪声污染控制措施(需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共同盖章);(十)拆房管理部门提供的因特殊需要夜间拆除建筑物、构筑物的证明。
第十一条(许可流程)区(县)环保局在受理施工单位夜间施工申请后,应视情况到施工现场进行现地核实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属于重点区域范围的,区环保局应当将《房屋建筑类工程夜间施工作业现场核查内部流转单》(附件3)及相关材料递交市环保局,由市环保局进行审核和签署许可意见后返回区环保局,由区环保局制作送达许可文书,并按照规定办理夜间施工许可告知手续。
属于一般区域范围的,区(县)环保局直接办理夜间施工许可手续。
环保部门应当在受理夜间施工申请后四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不予许可的情形)房屋类建筑工程夜间施工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不予许可:(一)不属于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特殊施工工序;(二)在城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内,对施工时间较短,完全可以避开夜间施工的;(三)不符合许可要求的施工作业;(四)中高考期间或市政府规定的其它特殊时间段内的夜间施工申请;(五)申请材料存在虚假或缺漏的;(六)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不落实的;(七)获准夜间施工的当月内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并造成严重扰民的;(八)当月累计施工超过规定天数的。
第十三条(信息报送及公示)区环保局应于每日17:00前将当日获准的建筑工地夜间施工许可信息在上海环境网等政府网站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和举报,并及时告知城管执法部门。
第十四条(施工告示)经获准可以进行夜间施工的施工工地,施工单位应提前1天在施工铭牌中的告示栏内和周边主要居民点予以张贴获准批件复印件。
第十五条(许可后的监管)区(县)环保局应当加强辖区内夜间施工许可办理和建筑施工现场监管检查,加强对建筑工地的现场检查和后期监管。
第三章市政、管线及轨道交通工程夜间施工备案第十六条(备案办理部门)市政工程(含养护)、道路管线工程及轨道交通工程的夜间施工,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向市政管理部门办理夜间施工备案手续。
第十七条(可以夜间施工的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除保障白天交通畅通须实施的夜间道路管线施工外,禁止建设工程从事夜间施工。
第十八条(施工天数要求)在重点区域内,同一路段的市政道路管线工地和轨道交通施工工地连续夜间施工除遇有即将发生的灾害性天气的外,原则上不得超过10天,两次获准的夜间施工之间必须有24小时以上的间隔;同一路段施工工地夜间施工当月累计不得超过20天,由于特殊原因需要超过规定天数的,需递交道路所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在一般区域内,市政道路管线和轨道交通夜间施工天数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夜间施工要求)获准夜间施工许可或备案的施工工地,施工单位及其施工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要求:(一)获准夜间施工的施工单位,施工过程中必须对机械或设备加设降噪措施;(二)禁止采取捶打、敲击和锯割等易产生高噪声的作业,装卸材料应确保轻卸轻放;(三)实施建材、设备、工具、模具传运堆放,应使用机械吊运或人工传运方式,禁止重摔重放;(四)禁止使用气压破碎机、空压机、泵锤机、筒门锯、金属切割机等高噪声机械或设备;(五)获准夜间实施钻孔灌注桩施工的,晚22:00时至次晨6:00时的时间段内禁止实施混凝土浇捣;(六)进出建设工地的所有车辆禁止鸣号。
第二十条(夜间施工备案材料)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按照《市政、管线及轨道交通类工程夜间施工作业备案申请表》(附件2)样式和规定,如实填写并加盖公章后,在拟实施夜间施工5个工作日前向工程所辖市或区市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同时递交下列备案材料:1、相关单位(包括建设单位、承包施工单位、工程转承包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工程项目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管部门发)或《上海市城市道路掘路执照》(市政管理部门发)和《道路施工安全意见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发);2、施工工地总平面布置图(包括周边敏感建筑物分布情况)和施工布置图(包括施工设备布置情况);3、施工进度计划表、现场夜间连续施工的具体时间和工程量(需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共同盖章);4、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相关证明件(见附件8);5、施工单位与当地居委会的《夜间施工谅解协议》;6、夜间文明施工承诺书;7、夜间施工噪声污染控制措施(需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共同盖章)。
第二十一条(备案流程)市重大工程或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直接受监的市政工程(含养护)、道路管线工程及轨道交通工程,跨越两个及两个区以上的项目工程,由市市管处直接受理夜间施工备案;其他市政工程、道路管线、轨道交通工程夜间施工,由区(县)市政管理部门受理夜间施工备案。
工程所辖市或区市政管理部门在受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夜间施工备案申请时应按规定严格审查备案材料,接受备案申请后应在2日内派员到施工现场进行现场核实,对于情况属实且确需夜间施工的,应当于2日内在《市政、管线及轨道交通类工程夜间施工作业备案申请表》中的审核意见栏内签署意见后加盖公章,并及时签发《市政、管线及轨道交通类工程夜间施工作业备案审查意见书》(附件4)返回申请人。
第二十二条(不予备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符合市政、管线及轨道交通工程夜间施工备案条件。
(一)在城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内,对施工时间较短,完全可以避开夜间施工的;(二)不符合许可或备案要求的施工作业;(三)中高考期间或市政府规定的其它特殊时间段内的夜间施工申请;(四)申请材料存在虚假或缺漏的;(五)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不落实的;(六)获准夜间施工的当月内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并造成严重扰民的;(八)当月累计施工超过规定天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