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概论》案例分析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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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概论 案例

法学概论 案例

案例:1、因邻里矛盾,李某于一日在众人面前辱骂了张某,请你分析该违法构成。

答:主观方面:故意;客体:侵犯公民名誉权;客观方面:社会危害性;主体:达到刑事责任年龄2、齐某与陈某均系B中学1990届初中毕业生,陈某在1990年中专预选考试时成绩不合格,失去了升学考试资格。

齐某则通过了预选考试,在统考中成绩为441分,超过了委培录取的分数线。

后来A商校发出了录取齐某为该校1990级财会专业委培生的通知书,陈某从B中学领取了该通知书后即以齐某的名义入A商校就读。

目前,陈某在其工作单位某银行支行人事档案中的姓名为“齐某”,工资单位仍为“齐某”,“陈某”为其户籍中使用的姓名。

齐某经过复读,后就读于某劳动技校,自1998年7月,有相当一段时间下岗待业。

后齐某知道事实后,以其受教育权被侵犯为由,起诉到法院。

要求B学校和陈某赔偿损失。

请问:齐某的请求是否合理,为什么?答:合理;宪法规定公民有教育权;案中陈某弄虚作假,侵犯了齐某受教育权利,应赔偿损失。

3、上诉人:张甲,男,15岁,住某县建设路5号院内,学生。

法定代理人:张乙,男,47岁,住址同上,系张甲之父。

被上诉人:李甲,男,8岁,住某县光明小区某家属院内。

法定代理人:李乙,男,30岁,住址同上,系李甲之父。

1990年4月21日,被上诉人李甲与邻居6岁的小孩王红在院内各拿一个小鞭子戏耍。

上诉人张甲路过该院时,被上诉人李甲和王红索要鞭子,李甲没有给张甲鞭子,并抽了张甲一鞭子,张甲从临近废钢筋堆旁拾器起一段废钢丝追打李甲,打伤其左眼。

经李甲之父李乙送医院治疗,诊断为:左眼角巩膜横断裂伤,眼内容物完全脱落,已无视力。

李甲因此住院62天,支付医药费560元,营养肥460元。

李乙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张甲的父母赔偿一切经济损失。

此案经人民法院审理判决:张甲之父张乙负责赔偿李甲医药费55元以及住院期间的营养费430元;赔偿护理人员误工补贴及火食补助费510元。

张乙不服,提起上诉。

法学概论案例分析

法学概论案例分析

1.某甲,现年17岁,某足球俱乐部青少年队运动员,其食宿由俱乐部提供,另外有1000元月工资(高于当地平均工资)。

2006年10月14日,甲在商场看到自己非常喜爱的一套高级音响,就以自己的积蓄和借款将其买下,花去2万元。

甲父对此十分不满,遂以甲尚未成年为由,主张该购买行为无效。

问题:甲父的主张能否成立?为什么?(1)甲父的主张不能成立。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从事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民事行为,未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的,无效。

但在本案中,甲虽为未成年人,但应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因为甲已满16周年,并能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

2.甲因婚外情而欲毒杀其妻。

一天,甲在其妻饮食中投了毒,其妻吃了有毒的食物后中毒倒地,痛苦挣扎。

此时甲看着痛苦万分的妻子,于心不忍,急忙将妻子送到医院救治。

经抢救,其妻脱离了生命危险并痊愈出院。

问题:甲的行为属于犯罪中止,还是犯罪未遂?为什么?(1)甲的行为属于犯罪中止,而非犯罪未遂。

(2)甲的行为符合“虽然已实施完了某种犯罪行为,但在犯罪结果发生之前主动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的犯罪中止犯罪中止两个构成要件:一、必须是在犯罪过程中停止犯罪,本案中甲在毒杀其妻的过程中停止了杀人行动。

二、必须是主动有效地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本案中甲出于其自己的意志原因,在其妻死亡的犯罪结果发生之前,主动地采取了将其送到医院救治的措施,有效地防止了其妻死亡这一危害结果的发生。

3.2006年5月3日,甲开车携朋友乙等人去某旅游景区游玩,快到目的地时,乙提出让他开一会车。

甲知道乙正在学车,尚未取得驾驶执照,开车尚不熟练,且旅游景区游人较多,担心乙开车会有危险,但又碍于情面,同时也认为有自己在旁指导,不会出事,遂让乙换到驾驶座位上开车。

车行10分钟后,至旅游景区,车辆与行人渐多,乙有些心慌,在一转弯处,因躲避对面车辆,乙急打方向盘致车撞向旁边山壁,两名行人被车撞倒,一人死亡,一人重伤。

问题:甲、乙二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为什么?答:不构成。

六、电大法学概论(案件分析题)

六、电大法学概论(案件分析题)

一、案件分析题中学生余某,16周岁,身高175CM,但是面貌成熟,如同27岁。

他为了买一辆摩托车,想将家里的一套5万元的音响出卖。

后来,作为余某托人认识了李某,与李某签订了音响买卖合同并且约定在一个月后才来取货。

不久,余某父亲发现了这个事情。

分析(1)该音响合同的效力如何?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

因为作为中学生余某属于相对民事行为能力人,合同生效与否,必须经过法定代理人的追认。

(2);针对这种措施,并结合我国的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李某和余某的父亲能够采取哪种措施?作为余某的父亲可以拒绝承认,或者是在一个月内不追认,该合同也同时视为拒绝。

当然,作为李某也也可在追认前进行撤消。

《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

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3)在相关人员未采取相应措施的之前,音响的归属权说法正确的是(A)A、归余某所有,因为音响买卖合同效力待定,且合同的标的物未交付B、归余某所有,尽管合同已经生效,标的物未交付C、归李某所有,因为合同已经生效D、不归李某所有,即使音响买卖合同已经生效,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动产的,所有权从标的物交付之日起生效。

二、案件分析题钟某是A公司的职员,在公司工作已经有12年。

原来的劳动合同已经到期,钟某提出续订劳动合同,A公司表示同意问(1)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钟某能够提出要求与A公司签订何种性质的劳动合同?P 176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2)合同续订后,钟某在哪些情况下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事先告知用人单位?P178-179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法学概论案例分析

法学概论案例分析

法学概论案例分析第一篇:法学概论案例分析1.某甲,现年17岁,某足球俱乐部青少年队运动员,其食宿由俱乐部提供,另外有1000元月工资(高于当地平均工资)。

2006年10月14日,甲在商场看到自己非常喜爱的一套高级音响,就以自己的积蓄和借款将其买下,花去2万元。

甲父对此十分不满,遂以甲尚未成年为由,主张该购买行为无效。

问题:甲父的主张能否成立?为什么?(1)甲父的主张不能成立。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从事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民事行为,未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的,无效。

但在本案中,甲虽为未成年人,但应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因为甲已满16周年,并能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

2.甲因婚外情而欲毒杀其妻。

一天,甲在其妻饮食中投了毒,其妻吃了有毒的食物后中毒倒地,痛苦挣扎。

此时甲看着痛苦万分的妻子,于心不忍,急忙将妻子送到医院救治。

经抢救,其妻脱离了生命危险并痊愈出院。

问题:甲的行为属于犯罪中止,还是犯罪未遂?为什么?(1)甲的行为属于犯罪中止,而非犯罪未遂。

(2)甲的行为符合“虽然已实施完了某种犯罪行为,但在犯罪结果发生之前主动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的犯罪中止犯罪中止两个构成要件:一、必须是在犯罪过程中停止犯罪,本案中甲在毒杀其妻的过程中停止了杀人行动。

二、必须是主动有效地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本案中甲出于其自己的意志原因,在其妻死亡的犯罪结果发生之前,主动地采取了将其送到医院救治的措施,有效地防止了其妻死亡这一危害结果的发生。

3.2006年5月3日,甲开车携朋友乙等人去某旅游景区游玩,快到目的地时,乙提出让他开一会车。

甲知道乙正在学车,尚未取得驾驶执照,开车尚不熟练,且旅游景区游人较多,担心乙开车会有危险,但又碍于情面,同时也认为有自己在旁指导,不会出事,遂让乙换到驾驶座位上开车。

车行10分钟后,至旅游景区,车辆与行人渐多,乙有些心慌,在一转弯处,因躲避对面车辆,乙急打方向盘致车撞向旁边山壁,两名行人被车撞倒,一人死亡,一人重伤。

自考法学概论的所有历年案例分析

自考法学概论的所有历年案例分析

六、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9分,共18分)45.仓库保管员A出于对单位领导不满,蓄意纵火烧掉仓库,发泄私愤。

当他把火点燃后,发现有人正向仓库走来,觉得事情有败露因而有被判罪的危险,随即将火熄灭。

问:A的纵火行为构成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抑或犯罪即遂?请说明理由。

(1)A已经点燃了火,即已着手实施犯罪,所以不属于犯罪预备。

(2)A把火熄灭,是由于怕被人发现达不到犯罪追求的结果,并非自动放弃犯罪,所以不属于犯罪中止。

(3)A已经着手犯罪,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所以构成犯罪未遂。

(4)A的放火行为没有得逞,没有达到预期烧毁仓库的目的,所以不属犯罪既遂。

46.某甲系某企业经理,此企业与个体工商户某乙素有业务往来。

某甲之父与某乙一起赌博,输给乙3000元,无力偿还。

某乙以“父债子还”为理由,催逼某甲代其父偿还赌债,遭到甲的拒绝。

某乙便拒付所欠该企业的货款,于是发生纠纷,并诉至人民法院。

此案应如何处理?理由何在?(1)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法人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该企业与个体工商户某乙因正常的业务往来而发生债权关系,属于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的保护,不受侵犯。

(2)而赌博系违法行为,赌债不属于合法的民事权益,不受法律保护。

(3)某乙无权向任何人讨还赌债,更不得以拒付货款的手段逼迫该企业代其经理之父偿还赌债。

(4)某乙应清偿所欠该企业的货款,并应赔偿因拒付货款给该企业造成的经济损失。

六、案例分析题(10分)某个体户甲从外地购进一批服装,发现其中有一部分有注册商标和生产厂家名称,还有一部分仅有生产厂家名称,没有注册商标。

甲认为销售没有注册商标的服装是违反商标法的行为,自己如销售这批服装,也会受到有关部门的处罚。

故准备向卖方提出退货、索赔。

问:没有注册商标的商品是否可以销售,为什么?六、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2小题,第45小题9分,第46小题8分,共17分)45.甲食品厂派采购员乙赴某地采购板栗 1 万斤。

法学概论案例分析

法学概论案例分析

法学概论案例分析答案民法部分1、某校长甲欲将一套住房以50万元出售。

某报记者乙找到甲,出价40万元,甲拒绝。

乙对甲说:“我有你贪污的材料,不答应我就举报你。

”甲信以为真,以40万元将该房卖与乙。

乙实际并无甲贪污的材料。

试分析该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P236该买卖合同无效。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一方以胁迫手段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行为无效。

本案中,某报社记者以掌握了甲贪污的材料为由胁迫其签订低价房屋买卖合同,故该合同无效。

2、甲、乙订立一份价款为十万元的图书买卖合同,约定甲先支付书款,乙两个月后交付图书。

甲由于资金周转困难只交付五万元,答应余款尽快支付,但乙不同意。

两个月后甲要求乙交付图书,遭乙拒绝。

请问本案如何处理?P261乙有权拒绝交付与五万元书款价值相当的部分图书乙在行使抗辩权。

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并且有先后履行顺序,如果先履行一方不履行义务,后履行一方也可以拒绝。

本案中,甲、乙订立一份价款为十万元的图书买卖合同,约定甲先支付书款,乙两个月后交付图书。

后来甲由于资金周转困难只交付五万元,乙有抗辩权,可以拒绝其他要求,只交付与五万元书款相应的部分图书。

3、2003年5月王某(男)与赵某结婚,双方书面约定婚后各自收入归个人所有。

2005年10月王某用自己的收入购置一套房屋。

2005年11月赵某下岗,负责照料女儿及王某的生活。

2008年8月王某提出离婚,赵某得知王某与张某已同居多年。

法院应支持赵某的下列哪些主张?A.赵某因抚育女儿、照顾王某生活付出较多义务,王某应予以补偿B.离婚后赵某没有住房,应根据公平原则判决王某购买的住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C.王某与张某同居导致离婚,应对赵某进行赔偿D.张某与王某同居破坏其家庭,应向赵某赔礼道歉答案:AC4、郭大爷女儿五年前病故,留下一子甲。

女婿乙一直与郭大爷共同生活,尽了主要赡养义务。

郭大爷继子丙虽然与其无扶养关系,但也不时从外地回来探望。

郭大爷还有一丧失劳动能力的养子丁。

法学概论案例分析练习 (1)

法学概论案例分析练习 (1)

《法学概论》案例分析练习一.刑法部分1、1998年6月14日,李某驾驶“东风”牌卡车为其岳父拉木材,在出某单位大门时,因手续不符合规定,该单位保卫人员贾某不让李某将木材拉走。

李某强行开车,企图将木材拉走。

贾某赶来制止,李某一意孤行,仍继续开车出大门,将车前面的贾某推挤到墙根处,贾某顺势爬上汽车保险杠,令其停车。

可李某不但不停车,反倒加速行驶,中途两次急刹车,将贾某摔下。

李某见贾某被摔后,不仅不停车,反而驾驶车离开现场。

贾某被摔成重型闭合性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而死亡。

请问:对李某的行为在犯罪主观方面如何认定?为什么?(提示:必须具体说明李某的行为属于犯罪直接故意、间接故意、疏忽大意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四种类型中的哪一种,如笼统地答犯罪故意或犯罪过失,将不得分)2、吴某,男,20岁,宋某,男,25岁,二人均为农民。

因缺钱花,二人商定去抢赌场。

2006年10月29日晚10时许,吴某手持菜刀,宋某手持铁榔头,窜至甲村准备抢赌场,恰因赌博的人都不在赌场而未抢成。

11月2日晚11时,二人又手持凶器,来到乙村,打算抢乙村的赌场,因当晚未设赌局,又未抢成。

11月6日凌晨2点,二人又持凶器窜至丙村,因赌场已收场,人员已散,也未抢成。

后二人被村民揭发,被抓获归案。

问:吴某与宋某的行为属于何种犯罪形态?为什么?3、刘某(女,20岁)于某日回家,在小荒山上与身高力强的搬运工人郑某(男,25岁)相遇,郑见刘后即起淫心,刘一边应付,一边向前走,走到山脚,刘见前面有一堵墙,下面有一个很大的粪池,便说到墙那边去吧。

到了粪池边,郑要刘先脱下衣服,然后自己脱裤子,当郑一只脚着地,一只脚抬起脱裤子时,刘乘机将郑推入粪池,粪水淹没郑的头顶。

郑不会游泳,大喊饶命,几次用手抓住粪池边沿想挣扎着上来,均被刘掰开手推下。

刘一面不让郑抓上来,一面大喊“抓坏人”。

由于正值中午,路上没有行人,直到郑无力再抓时,刘才穿上衣服,拼命地跑到前村告诉村民,并带村民返回粪池捉人,当赶到现场时,郑已淹死在池内。

国际法学概论案例题(法学本科)[共五篇]

国际法学概论案例题(法学本科)[共五篇]

国际法学概论案例题(法学本科)[共五篇]第一篇:国际法学概论案例题(法学本科)一、案例分析1996年4月,中国A公司(买方)与某外国8公司签冷轧卷板购销合同,该批冷轧卷板将用于生产电冰箱、空调器等夏季适销产品。

合同约定:8公司应在1996年6月底前交货,付款方式为信用证方式。

合同签订后,A公司依合同规定开立了受益人为8公司的信用证。

B公司也多次书面承诺按期交货。

但直到l996年6月30日,A公司仍未收到8公司的任何关于货物已装船或延期装船的通知。

7月3日,8公司向A公司发来传真,称原订货轮因故延至7月15日才能开航,所以元法保证按规定的时间交货,要求A公司将信用证装船期延至7月15日,有效期延至7月31日,并要求A公司须于7月4日回复其传真。

A公司于7月4日答复B公司,告知B公司修改信用证的条件是B公司将价格下调10%,否则将宣告解除合同。

但B公司没同意A公司的要求,并要求A公司答复接受其延缓信用证期限的请求,否则将货物出售给别的客户,A公司遂于7月5日正式函告B公司,终止合同并提出索赔。

请问:1.A公司是否可以采取宣告解除合同?为什么?2.A公司是否可以提出索赔?为什么? 答题要点:1.A公司可以采取宣告解除合同的救济方式。

(2分)因为根据公约的规定,如果一方的违约行为构成了根本性违约,另一方可以提出解除合同,本案中,8公司没有根据合同约定按期交付货物,就构成了根本性违约,A公司因此可以提出解除合同。

(3分)2.A公司可以提出索赔。

(2分)因为根据公约的规定,如果一方违反合同,另一方宣告解除合同的,可以向违约一方提出损害赔偿要求,本案中8已经违约,A 公司解除合同后,可以据此向B公司要求包括利润在内的所有损失的损害赔偿。

(3分)二、案例分析张某和李某夫妻二人均为中国公民,婚后旅居阿根廷。

因发生婚姻纠纷,阿根廷法律又不准离婚,夫妻二人就按照阿根廷法律规定的方式达成长期分居协议,并请求中国驻阿根廷大使馆领事部门予以承认与执行。

法学概论民法案例及解析

法学概论民法案例及解析

问题
1.小强平时砸坏的东西应由谁赔偿?为什么? 2.镜子的损失最后应由谁来承担?
分析一
1.小强平时造成他人的损害应由付某来承担,因 为小强今年只有7岁,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 《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 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 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 的法定代理人。《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无民 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付某作为小强的法定 监护人,当然应对小强的行为负责。
(1)什么是不当得利?
(2)该案如何处理?为什么?
分析
不当得利: 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
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如售货时多 收货款,拾得遗失物据为己有等。取得利益的人称 受益人,遭受损害的人称受害人。
不当得利的取得,不是由于受益人针对受害人而为 的违法行为;而是由于受害人或第三人的疏忽、误 解或过错所造成的。受益人与受害人之间因此形成 债的关系,受益人为债务人,受害人为债权人。
民法案例八
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原告 辛英,女,30岁,农民。
被告 叶春生,男,52岁,某县七星乡柳毛河生产队队长。
原告鲁林、辛英系夫妻关系。1983年11月,被告叶春生 作为发包方柳毛河生产队的法定代表人,将种植有5200 棵山楂树的十亩果园承包给原告鲁林、辛英经营,签订 有果园承包合同。合同规定,承包期为五年;承包人每 年向生产队交款15000元。1984年,承包人鲁林、辛英 如数上交了约定款项。1985年,果园虽遭受灾害,但因 鲁林、辛英经营管理得法,除上交生产队15000元外, 盈利7200余元。被告叶春生见有利可图,于1986年2月 以发包方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单方废除了原承包合同, 与自己签订了为期五年的果园承包合同,并且组织其亲 友 去 果 园 剪 得 枝 条 20000 余 条 嫁 接 出 卖 , 获 利 3200 元 (其中有30%是当年能结果的“花码子”),给鲁林、 辛英造成严重损失。

自学考试 法学概论 案例分析一

自学考试 法学概论 案例分析一

•问题:王某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为什么?
• 王某应承担刑事责任,王某应承担刑事责任,因为王某已满 14周岁。
解题思路
根据《刑法》规定,犯抢夺罪,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的,依 照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 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 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本题中,王某为抗拒抓捕,用匕首将人刺伤,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 王某15岁,对抢劫罪应承担刑事责任。
运用知识点
主观责任要件:
(1)刑事责任年龄及刑事责任能力; 相对有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本阶段中 行为人仅对刑法规定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 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等八种行为负 刑事责任。
(2)故意与过失。
问题:董某盗窃他人财物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为什么?
1.董某盗窃他人财物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2.理由是:董某实施盗窃行为时年龄为15周岁,属于我国刑法中 所规定的相对有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 本阶段中行为人仅对刑法规定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 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 质罪等八种行为负刑事责任。而董某实施的盗窃行为不属此列, 故其不构成犯罪。
解题思路
• 由题干可知,本题考查刑事责任年龄。 我国《刑法》将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三个阶段:完全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已满18周岁);相对有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 本阶段中行为人仅对刑法规定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 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等八种行 为负刑事责任;无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不满14周岁)。材料中描述到: 董某盗窃他人财物100多次,价值人民币约5000元,只有15周岁。因此董 某的盗窃行为不构成犯罪。

法学概论案例分析题

法学概论案例分析题
案例分析题
【案例一】
⑴甲、丁的行为构成了强奸罪一罪,不成数罪。甲教唆丁实施强奸行为,并为丁的强奸行为提供了准备条件的帮助行为,丁接受教唆并实施强奸行为,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甲成立教唆犯,丁是实施犯。甲的帮助行为为教唆行为所吸收,不再独立评价;两人的行为成立强奸罪共同犯罪;丁在强奸过程中致使被害人死亡的行为不需要单独定罪,因为刑法明确规定,强奸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属于强奸罪的结果加重犯,甲也应对戊的死亡结果承担责任
尽管紧急状态下人权是应受到较多限制,但同时这种限制应该遵循比例原则的要求,尽管存在目的的正当性,但不能超出适当的范围,手段的采取不能超出可能获得的利益。某省的这种做法存在着替代行为,也可以选择对相对人权利损害更轻的手段。这种断然拒绝经过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直接作出决定的行为违反了法定程序要求。
【案例十四】
【案例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5条第1款规定,征用基本农田的土地需经国务院批准。而改建的央赣路占用了大量基本农田,理应报批;而且山东省土地管理局在1999年《关于当前建设用地管理有关规定问题的意见》中也明文规定,建设用地报批材料“应提供由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拟订的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供地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
⑸丁犯罪时不满18周岁,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丁被其父母硬拉到公安机关交代犯罪行为,符合自首的成立条件,成立自首,犯罪以后自首,丁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案例二】
从公共行政的静态层面的含义不难看出,该校(包括学校行政科)不是国家行政机关,不具有公共行政权力,在没有法律法规授权的情况下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从事公共行政管理活动即“公共行政”;学校的组织性质是行政相对人,行政科的性质是学校这个行政相对人的内部行政(管理)部门,其管理活动是行政相对人的内部管理活动,其罚款行为是学校采用经济手段进行的内部管理措施,属于“私人行政”的范畴,与我国《行政处罚法》所说的行政处罚不是一回事,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教育行政机关就不应干预(撤销)其正常的管理行为。

法学概论案例分析题复习

法学概论案例分析题复习

法学概论案例剖析1、刑法与刑事诉讼法1、某年的5月10日,家住甲市的侯某(24岁)、王某(25岁)、刘某(27岁)在一起喝酒,其间,侯某提出:“弄个小姐玩玩”,王某、刘某表示统一。

当晚10时许,刘某将本单位的一辆面包车开出,三人驾驶车在通往乙市的公路上伺机作案。

当女青年孙某骑车迎面而来的时候,被侯某、王某劫持上车,汽车朝乙市开去。

途中三人强奸了女青年,知道车开到乙市境内后,该行为仍未实施终了。

受害人被轮奸后又被抛出车外,恰遇乙市的治安联防队员发现保安,乙市公安当夜窜至乙市的三人抓获归案。

甲市法院认为此案应由乙市法院手里,理由是:第一,此案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虽始于甲市,但犯罪行为是在乙市境内完成的,乙市也是犯罪地的一部分;第二,此案是由乙市公安机关侦破的,并由乙市检察审查起诉,乙市法院受理更为方便。

而检察院在向乙市法院起诉时,乙市法院即提出异议,该院认为,此案应由甲市法院受理。

理由是:被告人的重要犯罪行为是在甲市实施的,并居住在甲市,甲市法院应当受理。

问:本案应当由哪个法院管辖为宜?为什么?剖析:本案应当由乙市法院管辖为宜:理由:因为该案的发生过程既在甲市又在乙市,三名疑犯是在乙市被抓获的,同时乙市法院为该案的最初受理法院,故应该由乙市法院来管辖为宜。

2、黄某与杨某为同事。

一日因为琐事两人发生了争吵,黄某即用手将杨某殴打成重伤致残。

杨某即告至当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要求追究黄某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并赔偿其医药费、误工费等共计6万元。

该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后,在开庭审理的过程中发现黄某在两个月前还犯有暴力干涉其前妻与他人再婚的自由,并造成其前妻轻伤的罪行。

于是,该人民法院判决:黄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二者合并处罚,决定判处有期徒刑10年零6个月,并赔偿杨某4万元。

黄某在接到判决书后提出上诉。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进行审理后认为,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是清楚的,赔偿也是恰当的,但对故意伤害罪的判处刑罚太轻,而对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最判处刑罚太重,于是作出了部分改判:黄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决定执行无期徒刑。

法学概论作业--案例分析

法学概论作业--案例分析

法学概论作业政行学院社工5班陈芷君 20130304008案例分析:案例一:朱某因婚外恋产生杀害妻子李某之念。

某日晨,朱在给李某炸油饼时投放了可以致死的“毒鼠强”。

朱某为防止其6岁的儿子吃饼中毒,将其子送到幼儿园,并嘱咐其子等他来接。

不料李某当日提前下班将其子接回,并与其子一起吃油饼。

朱某得知后,赶忙回到家中,其妻、子已中毒身亡。

请分析朱某对其妻、其子的死的主观心理状态。

答:朱某对其妻子的死属于直接故意犯罪,而对其儿子的死则是过于自信的犯罪过失。

因为朱某事前已因婚外恋产生杀害妻子李某之念,并在给李某炸油饼时投放了可以致死的“毒鼠强”以杀死妻子,是明知道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这种结果发生,并构成犯罪的一种心理态度,因而属于我国刑法中的直接犯罪故意。

而对其6岁的儿子,朱某为了防止其也吃饼中毒,便将他的儿子送到幼儿园并嘱咐其等他来接。

他明知道下毒有可能使他儿子也中毒,但认为只要把他送到幼儿园并对他嘱咐好便会没事,对自己的行为过于自信,属于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因此属于我国刑法中过于自信的犯罪过失。

案例二:宋某持三角刮刀抢劫王某财物,王某夺下宋某的三角刮刀,并将宋某推倒在水泥地上,宋某头部着地,当即昏迷。

王某随后持三角刮刀将宋某杀死。

请分析王某的行为性质。

答:王某夺下宋某的三角刮刀并将宋某推倒在水泥地上属于正当防卫行为,而随后持三角刮刀将宋某刺死则属于防卫过当行为。

因为在开始时宋某持刮刀抢劫王某财物,属于暴力犯罪,而我国《刑法》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因此,王某为了使自己的人身和财产权益免受侵害而对宋某正在进行的对自己的暴力犯罪实行防卫,将宋某推倒在水泥地上,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完整版)《法学概论》第二次bbs——案例分析(民法)题目及答案

(完整版)《法学概论》第二次bbs——案例分析(民法)题目及答案

(完整版)《法学概论》第二次bbs——案例分析(民法)题目及答案《法学概论》第二次bbs——案例分析(民法)题目及答案1、张某,15周岁,是某重点大学少年科技班学生,少年早熟,平常语言老练,对生活有自己的一套想法,偶尔在网络周刊上发表文章,赚取一定的稿酬,一次,他骑车撞伤了人,就是用自己的稿酬1000元支付的医疗费。

请问:1)张某是不是完全行为能力人?2)如果张某是16周岁,那么他是不是完全行为能力人?答案:(1)张某不是完全行为能力人。

因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包括:18周岁以上的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自己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

而本案中,张某只有15周岁,应是限制行为能力人。

(2)张某不是完全行为能力人。

因为张某虽年满16周岁,在网络周刊发表文章赚取稿酬,但并非以自己的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所以不能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

2、李某的父亲生前是一个集邮爱好者,去世时还留有几本邮票。

李某对邮票从不感兴趣,李某觉得这些邮票不好处理。

一日,李某的朋友刘某来吃饭,无意间发现了这几本邮票,刘某也是一集邮爱好者,他随即表示愿意全部购买,最后以5000元的价格将邮票全部拿走,李某对这一价格也比较满意。

事过不久,李某从父亲生前的一朋友处得知,他父亲所留的邮票中,有5张相当珍贵,可能每张都值5000元;同时另一同事告诉他,刘某正在寻找买主。

李某立即找到刘某,要求退还刘某的5000元钱。

取回邮票,但刘某坚决不同意。

双方协商不成,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合同,返还邮票。

请问该案应如何处理?答案:(1)《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在这一交易过程中,虽然当事人双方是平等自愿的,但是因为李某缺乏对邮票相关知识以及市场行情的了解,导致他对买卖标的物的价值有严重的误解,而刘某应该知道此邮票的价值仍以较低价格购买,显然违背了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

而刘某与李某之间的买卖行为属于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李某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此行为,但在被变更或撤销之前,该行为是有效行为。

(完整word版)法学概论复习参考-4案例分析

(完整word版)法学概论复习参考-4案例分析

简答题:案例分析:1.中学生余某, 16周岁, 身高175公分, 但面貌成熟, 像二十七、八岁。

余某为了买一辆摩托车, 欲将家中一套价值5万元的高档音响出卖。

后托人认识李某, 与李某签订了买卖合同并约定于一个月后来取货。

不久, 余某父亲发现此事。

试分析:(1)该音响买卖合同的效力如何?(2)针对此种情况, 结合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 李某与余某的父亲能够采取哪些措施?答案提示:(1)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

因为余某只有16周岁, 且尚未独立生活, 属于民法上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签订的与其智力状况并不相适用的合同, 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

(2)余某的父亲是余某的法定代理人, 享有追认权, 经追认, 该合同生效, 如不追认, 该合同无效。

作为相对人的李某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余某的父亲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余某的父亲未作表示的, 视为拒绝追认。

合同被追认之前, 作为善意相对人的李某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2.甲与乙为夫妻, 甲2001年离家出走五年未归, 乙在2007年1月向法院申请宣告死亡。

问:(1)请问甲是否符合宣告死亡的条件?(2)宣告死亡会产生哪些法律后果?答案提示:(1)符合。

(2)a.民事权利能力消灭;b.财产继承开始;c.婚姻关系消灭;d.债权债务关系清算了结。

3.李某准备将一套西服拿往干洗店干洗。

但干洗店规定: 凡是因洗衣店原因致使衣物受损的, 最多按洗衣费用的3倍赔偿。

李某现向你咨询以下法律问题, 请回答:(1)干洗店的规定在合同法上称为什么?(2)我国《合同法》对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作出了哪些规制?答:(1)格式条款;(2)用格式条款签订合同时, 一方只有订与不订合同的自由而没有选择合同条款的自由, 所以《合同法》对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做出了规制。

①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②提示对方注意的义务;③说明的义务;④规定了格式条款无效情形:具有《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无效合同情形的;具有《合同法》第53条规定的无效免责条款情形的;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的;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⑤合同当事人双方对格式条款发生争议时, 应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⑥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时, 应当采取非格式条款。

部分 法学概论历年真题 案例分析及答案

部分 法学概论历年真题 案例分析及答案

2019年模拟:36.法律渊源1-36答:法律渊源是指用以表现法律的各种具体形式37.人格权4-157 人格是指公民作为权利和义务主体的独立的资格。

公民依法享有这种资格的权利就是人格权。

38.危害行为9-364危害行为是指人在自己的意识和意志的支配下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为刑法所禁止的行为。

39.侦查10-418答:侦查是指公安机关(包括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依法进行专门调查工作相采取有关的强制性措施的诉讼活动。

40.条约13-497答:条约是国际法主体间依据国际法所缔结的据以确定其相互权利与义务的书面协议。

广义的条约指不论以何种名称成形式出现的国际法主体间达成的国际协议。

狭义的条约仅指以条约为名称的协议。

五、论述题(本大题共1小题,14分)44.试述我国国家机关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则。

4-170(1)民主集中制原则这一原则是党的政治原则和组织原则在国家制度上的体现,是我国国家机关组织和活动的最重要、最基本的原则。

(2)为人民服务的原则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国家工作人员是人民的“公仆”,国家机关的各种任务,归结到底,就是为人民服务。

(3)法治原则国家机关组织和活动中的法治原则,要求所有的国家机关都必须严格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进行活动,所有的国家工作人员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严格依法办事。

(4)精简的原则社会主义的国家机构应该是有效率的、接近人民群众和便于人民群众参加国家管理的。

六、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8分,共16分)45.王甲因病去世。

王甲育有一子王乙和一女王丙。

而王乙已先于王甲去世,王乙之子王丁尚年幼。

问题:王丁能否继承王甲的遗产?为什么?6-282(1)王丁可以继承王甲的遗产。

(2)这是一种代位继承现象。

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有权继承其父或母应继承的财产份额的一种制度。

46.某甲投毒杀害某乙,在某乙服了毒药后,某甲幡然悔悟,主动给某乙服用解毒药物,使之脱离了危险。

法学概论案例分析题复习

法学概论案例分析题复习

法学概论案例剖析1、刑法与刑事诉讼法1、某年的5月10日,家住甲市的侯某(24岁)、王某(25岁)、刘某(27岁)在一起喝酒,其间,侯某提出:“弄个小姐玩玩”,王某、刘某表示统一。

当晚10时许,刘某将本单位的一辆面包车开出,三人驾驶车在通往乙市的公路上伺机作案。

当女青年孙某骑车迎面而来的时候,被侯某、王某劫持上车,汽车朝乙市开去。

途中三人强奸了女青年,知道车开到乙市境内后,该行为仍未实施终了。

受害人被轮奸后又被抛出车外,恰遇乙市的治安联防队员发现保安,乙市公安当夜窜至乙市的三人抓获归案。

甲市法院认为此案应由乙市法院手里,理由是:第一,此案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虽始于甲市,但犯罪行为是在乙市境内完成的,乙市也是犯罪地的一部分;第二,此案是由乙市公安机关侦破的,并由乙市检察审查起诉,乙市法院受理更为方便。

而检察院在向乙市法院起诉时,乙市法院即提出异议,该院认为,此案应由甲市法院受理。

理由是:被告人的重要犯罪行为是在甲市实施的,并居住在甲市,甲市法院应当受理。

问:本案应当由哪个法院管辖为宜?为什么?剖析:本案应当由乙市法院管辖为宜:理由:因为该案的发生过程既在甲市又在乙市,三名疑犯是在乙市被抓获的,同时乙市法院为该案的最初受理法院,故应该由乙市法院来管辖为宜。

2、黄某与杨某为同事。

一日因为琐事两人发生了争吵,黄某即用手将杨某殴打成重伤致残。

杨某即告至当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要求追究黄某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并赔偿其医药费、误工费等共计6万元。

该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后,在开庭审理的过程中发现黄某在两个月前还犯有暴力干涉其前妻与他人再婚的自由,并造成其前妻轻伤的罪行。

于是,该人民法院判决:黄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二者合并处罚,决定判处有期徒刑10年零6个月,并赔偿杨某4万元。

黄某在接到判决书后提出上诉。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进行审理后认为,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是清楚的,赔偿也是恰当的,但对故意伤害罪的判处刑罚太轻,而对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最判处刑罚太重,于是作出了部分改判:黄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决定执行无期徒刑。

法学概论——案例分析题(1)

法学概论——案例分析题(1)

杭州魏志刚交通肇事案:1.魏志刚应该为其交通肇事的行为承担哪些法律责任?2.如果被害人马芳芳只是重伤,魏志刚又需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3.如果魏志刚并没有交通肇事,而被执勤交警拦下,其又需要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答:1.魏志刚需要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2.被害人重伤的情况下,魏志刚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3.仅因违法行为(酒后驾车)而承担行政责任。

“歧视河南人”案:如何理解法的平等原则?平等也是法律的一个重要价值。

法的平等价值是形式上的机会平等和实质上的条件平等的统一。

本案中深圳龙岗公安分局在无任何证据证明的前提下,其行为属于对“河南籍”公民的歧视,本质上违背了平等对待行为主体的基本原则。

“非典举措”案1.这些“非典举措”是否侵犯了公民的自由?2.你如何理解法的自由价值和法的秩序价值的关系?答:1.“非典特殊举措”只要是在特定的条件和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就不侵犯公民的自由。

因为法治意义下的自由其前提就是法律。

2.一般来说法的自由价值和法的秩序价值总是存在冲突。

在原则上,我们认为法的价值冲突的首要的解决原则就是遵从法的基本价值,而这种基本价值是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即秩序是人类生存的基本条件。

“人吃人”案你如何理解法的正义?正义的认知自古以来都是一个重大议题。

根据法与道德的关系,法学界大体可以把对正义的观点分为实证的和非实证的两种。

如果从实证的角度审查该案例,这三个幸运者显然是违法。

而如果从非实证的角度出发,充分考虑道德因素,当时的环境因素,则这些幸运者很难作为违法者处理(刑法中亦有关于非难可能性的理论出现排除该种行为的违法性)。

“物权法”违宪案1.物权法草案的审议有什么特点?2.物权法与宪法是什么关系?答:1.物权法草案的审议充分体现了专家立法和社会公众意愿的结合。

其中人民意愿的表达特别明显,也获得相当好的结果。

2.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物权法是民法领域的基本法,宪法是物权法的上位法,对物权法有相当的指导意义,而物权法的原则和内容也不得和宪法相违背。

法学概论案例分析题汇总

法学概论案例分析题汇总

案例分析民法案例1、甲丧偶,有四子都成家各有子女,并与甲分家单过。

一天,甲和长子乘车外出,坠入山涧双亡。

甲有一笔财产。

问(1)此案应如何继承(2)乙妻和乙子应各得多少(3)若有证据证明乙先于甲死亡,乙子应得多少遗产(1)法定继承中如果有继承权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而且不能确定谁死于后的,应推定没有继承权的人先死。

如几个人死亡人辈份不同应推定长辈先死。

(2)甲先死,甲的遗产原则上有四个儿子均等继承,乙继承的一分,乙妻得3/4,乙子得1/4.(3)乙先死,由乙子代为继承其父应继承甲遗产的份额。

3某甲于1984年2月离家外出,此后与家中失去联系,其妻经多方寻找,始终找不到,遂于1988年5月向人民法院申请对某甲宣告死亡。

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某甲死亡。

这一宣告具有什么样的法律效力?宣告死亡的法律效力和自然死亡的法律效力想同。

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日起就是被宣告人死亡的日起,其民事权力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即行终止。

在本案中,甲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后,他与配偶的婚姻关系从宣告死亡之日起即消灭,同时继承开始。

4某大学成立劳动服务公司,先由校长批准设立,接着订立了组织章程,然后领取了营业执照,最后开张营业。

此劳动服务公司从何时起具有法人资格此劳动服务公司应从经主管部门批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

5某印刷厂于1988年3月向造纸长购进10吨纸,议定12月付清货款。

该印刷厂管理混乱,货款没有按期偿付。

次年年初,该长厂长因犯罪被判刑改造。

造纸厂多次找印刷厂索要货款,新任厂长认为,此款是原来厂长所欠,自己没有承担这一债务的责任。

于是,造纸厂向人民法院起诉。

此案应如何处理?民法通则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印刷厂的原法定代表人代表企业所为的行为,并非个人的行为,而是企业的行为。

企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不能因为法定代表人更换,法人的对外债务就可以不履行。

因为新任厂长有责任代表企业承担债务,印刷厂应当如数偿还所欠造纸厂的货款,并应赔偿因拖欠货款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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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文字成功不是偶然而是必然阅读使人快乐,成长需要时间《法学概论》期末考试案例分析题目 1.某甲在某百货公司购买服装,在甲到收银台交款时,因地面太滑而摔伤,甲即找公司经理要求赔偿。

该公司的保安人员认为甲在购货中有盗窃行为,就强将甲带入办公室。

问:甲与百货公司间因何法律事实发生何法律关系? 答:本案中,甲与百货公司间在三个法律事实发生三种法律关系:一是因买卖服装发生的买卖关系;二是甲因地面太滑而摔伤这一侵权行为而发生的侵权损害赔偿关系;三是因甲被保安人员误为盗窃并被强行带入办公室这一侵权行为引起的侵权 损害赔偿关系。

2.某甲长期下落不明,经其配偶乙向法院申请,法院判决宣告甲死亡。

其后,乙就与丁结婚,并将一6岁的儿子送给丙收养,双方办理了收养手续。

实际上甲并未死亡。

经甲请求法院撤销了对其死亡的宣告。

甲回家后发现儿子被人收养,乙也改嫁他人,幸丁已死亡。

因此,甲就要求与已恢复婚姻关系,并以自己未同意将儿子送丙收养主张收养无效。

问: 甲可否与乙自动恢复婚姻关系?甲的儿子与丙间的收养关系是否无效? 答:甲乙间的婚姻关系不能自行恢复。

因为在甲宣告死亡后乙与丁结婚,已另存 在一个婚姻关系,甲乙若要同意结婚,则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丙与甲的儿子间 的收养关系有效。

因为在甲被宣告死亡期间甲的儿子被丙依法收养,甲虽说被撤销死亡宣告,但甲的儿子与丙间的收养关系并未解除。

3.大学生甲,在校园内用鸟枪打鸟,事先没有验枪,自认为枪膛内没有铁子弹头便随手扣动板机,结果把一个过路的同学打成重伤。

问:甲是否应负刑事责任?如应负刑事责任,应负何种刑事责任? 答:甲在校园内打鸟,应当预见到鸟枪的铁子弹头射出后,可能造成致人死亡的后果。

但是他由于疏忽大意的过失犯罪。

对于这一同学的重伤,甲应失过失伤害罪的刑事责任。

4. 乙幼年丧父,由母亲抚养成人,乙婚后与妻子工共建12间房。

1960年生子丙,1970年乙死亡。

乙母自己婚后一直和乙的哥哥甲同住,直至1974年病故。

1975年乙妻也去世,丙即与甲共同生活。

乙家12间放收作公房,1981年落实私房改革时返还给甲。

现丙妻要求继承,与甲发生争议。

乙夫妇及乙母均未留遗嘱。

请问:(1)乙死后,遗产有几间房?继承人是谁?(2)乙母去世后,遗产有几间房?继承人是谁?(3)乙妻去世后,遗产有几间房?继承人是谁?答:1.乙死后,遗产有6间房,因为必须先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继承人为乙妻、乙母及乙子丙,各继承2间房。

2.乙母死后,遗产有2间房,继承人为甲。

3.乙妻死后,遗产有8间房,继承人为丙。

5.李四夫妻共有存款5万元,李四有一母,儿子甲刚参加工作,女儿乙读中学,李四突然死亡,在遗物中发现其亲笔书写,签名的一份遗嘱,并注明年月日,其中写明,在其死亡后将5000元留给女儿读书用。

李四死后,其妻怀有身孕四个月。

问:(1)遗嘱是否有效?(2)5万元应如何继承? 答:1、遗嘱有效,因为该遗嘱属于自书遗嘱,且内容合法,具有法律效力。

2、5万元应先分割夫妻共同财产,2.5万元归其妻子所有。

剩余的2.5万元先由其女儿按遗嘱继承5000元,剩下的2万元由其妻子、其儿子、其女儿、其妻子腹中的胎儿各自继承5000元。

6.甲系某企业经理,此企业与个体工商户乙素有业务往来。

甲之父与乙一起赌博,输给乙3000元,无力偿还。

乙以“父债子还”为理由,催逼甲代其父偿还赌债,遭到甲的拒绝。

乙便拒付所欠该企业的货款,于是发生纠纷,并诉至人民法院。

问:此案应如何处理?理由何在?答:(1)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法人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该企业与个体工商户乙因正常的业务往来而发生债权关系,属于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的保护,不受侵犯。

(2)赌博系违法行为,赌债不属于合法的民事权益,不受法律保护。

(3)乙无权向任何人讨还赌债,更不得以拒付货款的手段逼迫该企业代其经理之父偿还赌债。

(4)乙应清偿所欠该企业的货款,并应赔偿因拒付货款给该企业造成的经济损失。

7.王被判刑5年,现在正在监狱服刑。

他的两个哥哥探监,告诉王,现在父亲病故,母亲生命垂危,你现在不能赡养老母亲,父母的全部遗产已由他俩精品文字成功不是偶然而是必然平分。

王不同意,要求也继承,一个哥哥说:“你现在都做牢了,还有资格继承遗产吗?” 问:(1)根据法律规定,继承人有哪些违法行为丧失继承权?(2)被判刑的人是否丧失继承权? 为什么? 谁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答:(1)继承人有下列行为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2)只有符合以上行为,才丧失继承权。

对于实施其他犯罪被判处刑罚甚至死刑的,都不应剥夺继承权。

王应与母亲、两个哥哥同为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平等的继承遗产。

8.李某1998年20日外出做生意遇洪水下落不明,其妻张某于2000年9月1日请求法院将李某宣告死亡,李某的父母不同意宣告死,只同意将李某宣告失踪。

问:该案如何处理并说明理由。

答:(1)本案中,人民法院应宣告李某死亡。

(2)理由是:宣告死亡是公民下落不明满4年,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2年的,可由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

有权提出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有顺序之分,其中,配偶优先于父母。

本案中,李某因遇洪水这个意外事件而下落不明满2年,可以被申请宣告死亡。

其中,其妻子张某申请宣告死亡,其父母申请宣告失踪,按照法律规定,张某的请求优先。

因此,法院应宣告李某为死亡。

9.邓某与王某1991年结婚,婚后有一女孩。

夫妻二人因经常吵架,邓某于1992年1月离家,直到1998年也未同家里联系,后经多方查找均无下落。

王某于1998年6月向人民法院提起同邓某的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邓某已失踪多年,不能应诉,但符合宣告死亡的条件,遂将本案依照特别程序审理。

问:法院依特别程序审理是否正确?为什么? 答:法院依特别程序审理是错误的。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宣告死亡案件程序的发生,须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抻出申请,在本案中,王某向人民法院提起的是离婚诉讼,并非提出宣告死亡申请,虽然邓某失踪已满法定宣告死亡期限,由于无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不能主动适用宣告死亡程序。

10.王某在初中读书时,由于好打架斗殴,不思证书,成绩不佳,多次被老师批评,1985年初中毕业没有考上高中,在家住闲。

此期间,其父因犯强奸罪被判刑。

1986年其父托人将他送入职中,因为其父犯罪,使他受连累,同学骂他是杂种。

同时,又因学习不好、好斗,老师也歧视他。

这使他心理受压抑而不满,乃至怨恨这个社会不公平。

于是他偷偷写了一张攻击社会主义的大字报,并连夜贴在县政府大门口的墙上,3天后被捕。

问:王某的行为是否违反宪法?为什么?答:王某由于家庭和个人的问题,由怨恨而牵怒于政府,进而仇视社会主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章第一条规定:“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

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王某的攻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构成的破坏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为了维护宪法的尊严和保卫社会主义制度,王某理应受到法律的惩罚。

11.李某在高校做收发工作,他利用工作之便,隐匿、毁弃和开拆他人信件数百封,由此造成多人与学校的联系中断,影响了工作和学习,他还在同学中传播扩散了有的信件中的隐私内容,造成不良后果。

问:李某的行为是否违反了宪法规定?李某的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什么权利? 答:李某的行为违反了宪法规定。

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通信自由、通信秘密权。

12.某甲于2002年3月1日被宣告死亡。

3月15日其遗产被其妻子、子女共5个第一顺位继承人分割完毕。

经查,甲实际上是2004年4月1日死亡,没有遗嘱。

在2002年3月1日至4月1日间经商又赚了6万元。

问:谁为这6万元的继承人?3月1日至4月1日间婚姻关系如何确定? 答:(1)原妻子无权继承该6万元;该6万元由甲的子女按法定继承; (2)《民法通则意见》第35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宣告判决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

”《民法通则意见》第36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

”所以被宣告死亡人甲与其妻子的婚姻关系自2002年3月1日起自然解除,既然婚姻关系不复存在,则甲2002年3月1日至4月1日间经商所赚的6万元只能由其子女继承,已经不存在婚姻关系的原配偶无权继承。

13.某高校的学生李某,在考试中严重违纪被学校发现,学校因此做出了开除他学籍的处理决定。

但实际上李某一直没有离校,仍与其他同学一样在学精品文字成功不是偶然而是必然校学习,学校也一样收取李某的学费,而且每年都给李某注册。

但毕业时,学校以李某开除为由,拒绝给李某颁发毕业证及学位证书。

李某不服,向主管教育机关提出复议。

主管教育机关审理后,维持学校的决定。

李某因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1)李某提起行政诉讼,应以谁为被告?为什么? 答:李某起诉应以高校为被告诉其拒绝颁发证书的具体行政行为。

因为,高校是我国法律法规授权颁发学位证书的特定行政主体。

依法享有行政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本案随经教育主管定义,但复议并未改变学校的决定。

因此,依据《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为被告。

问:(2)人民法院能否受理李某的行政诉讼请求,为什么?答:能受理,因为,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管理相人认为主体颁发证照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依法提起诉讼;高校是我国法律、法规授权实施高等教育,并代表国家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的行政主体,其行为性质为具体行政行为。

管理相对人对此种行为的不服,可以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依法应予受理。

14.朱某于2008年1月1日被县人大任命为教育局长。

2009年4月县委召开常委会议,决定免去朱某教育局支部书记和教育局长职务。

朱某对县人大决定不服,欲诉诸法律解决。

问:(1)朱某与教育局、县委之间是否属于行政法律关系?为什么?答:a ,朱某与教育局之间的关系是行政关系,归行政法调整。

因而属于行政关系。

因为,县教育局为行政机关。

朱某所担任之职属于行政职务;与教育局之间形成了行政职务关系。

b ,朱某与县委不是行政关系,不归行政法调整。

因而不属于行政法律关系。

因为,县委既非行政机关也非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不是行政主体,双方之间不存在国家行为职务关系。

问:(2)朱某与县委之间的问题,能否适用行政法解决?为什么? 答:不能;因为县委常委会免去朱某支部书记的职务,属于党内职务任免关系,不属于行政法调整的范围,由于县委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和地位,其免去朱某教育局长之决定不是行政行为,既不具有行政效力,也不受行政法支配。

15.甲男与乙女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一年后两人结婚,婚后甲男之母丙某认为乙女不会过日子,婆媳关系紧张,,开始甲男总是从中劝解,时间长了,便说妻子对老人不孝,逐渐有些怨恨,后发展到小两口经常吵架甚至大打出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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