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债转股_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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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转股”的若干法律问题

“债转股”的若干法律问题

“债转股”的若干法律问题摘要:债转股是改善我国企业资产负债结构、化解银行风险的一项战略决策,同时也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艰巨工作。

在实施过程中,必须严格条件、规范操作,切忌一哄而上,草率行使。

只有严格按照市场经济规则和国家规定慎重行使,才能取得预期目的,否则则会违背政策初衷,甚或引发不必要的动荡。

关键字:债权股权债转股中共中央第十五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结合国有银行集中处理不良资产的改革,通过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方式,对一部分产品有市场,发展有前景,由于负担过重而陷入困境的重点国有企业实行债转股,解决企业负债率过高的问题‛。

无疑,债转股是化解我国银行风险、改善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结构的一项战略决策。

一、慎审而又不失灵活的国外立法态度债转股,又称债权股权化,其本质是债权物权化。

商品经济社会人们所从事的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活动都是在债权和物权相互转化的过程中实现的。

债转股只不过是债权物权化的一种表现形式,因此,在股权与债权之间并不存在不可逾越的鸿沟。

不过,在是否允许以债作股问题上,各国立法政策却并不一致。

有明文禁止以债作股者,有明文准允以债作股者,亦有未设明文规者。

采取何种立法态度,是由其特定的政治、经济、法律文化背景所决定的,而且,这一政策在不同时期的宽严标准也在调整。

日本、德国等不少大陆法系国家对以债作股问题持否定态度。

日本商法第200条第二项规定:‚股东关于股款之缴纳,不得以抵销对抗公司‛,即明文禁止以债作股,凡认购公司股份的人,均不得主张以其对于公司之债权与其应缴付之股款相互抵销。

德国股份公司法亦采取同样禁止的态度。

即便如此,在大陆法系国家的上市公司中却普遍允许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存在。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法定条件和期间内有权要求公司将其持有的公司债券转换为公司股票,这实际上也是债权股权化的一种具体方式。

英美法系国家则对以债作股问题采取的是较为宽容的态度。

美国公司法为州法,各州对于股东出资种类的规定,并不一致,其中加利福尼、夏威夷、俄亥华等州公司法明确规定允许股东以对公司的债权抵作股款,即使对此未作规定的州在实践中也多允许股东以债作股。

债转股实施中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债转股实施中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债转股实施中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债转股是国家在调控经济发展中推出的一个政策,主要是让企业通过债转股的方式,将经营中的债务转化为股权,以此来缓解企业的债务压力和提高经营效益。

然而,在债转股的实施中,难免会产生一系列的法律问题,需要认真研究和解决。

一、债转股过程中的财务行为问题债转股实施的核心是债务人与债权人的权益变更,也就是债权转股,因此在债转股过程中,需要考虑到出借人的债权受到了怎样的损失,企业的股权又如何转手等财务行为问题。

如何在债转股过程中确保各方合法权益的平衡,是债转股实施中一个非常关键的问题。

在财务行为问题中,最核心的问题是资产评估。

债转股时,涉及到的资产往往有非常复杂的产权关系,评估难度也非常大,因此如何确保资产评估结果公正合理是关键。

同时,债权人应该对资产评估进行审查和监督,确保评估结果的真实性。

二、债转股过程中的公司治理问题债转股涉及到的是公司的股权变更,因此在债转股实施中,公司治理问题十分重要。

债转股后,原来的债务人变为了公司的股东,他们的利益应该得到保障,同时,公司原有股东的利益也应该得以保护。

如何做好公司治理,合理配置股份、定制公司章程等,是债转股实施中需要考虑的重要问题。

在公司治理问题中,需要注意的一个问题是股东关系的变化。

债转股后,股东关系发生了变化,新老股东的关系也需要得到协调和处理,同时也需要考虑到新股东参与企业治理的问题。

三、债转股过程中的还款义务问题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务关系发生了变化,债权变为了股权,那么还款义务如何处理就是非常重要的问题了。

根据债转股的政策,企业在债转股后有继续还款的义务,但是,在企业现金流不足的情况下,企业如何偿还债务也是一个难题。

在还款义务问题中,需要注意的一个问题是债务转换比例的确定。

债转股时,债务会被转换为股份,这个转换比例的确定是非常关键的,需要考虑到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同时也需要考虑到企业的未来发展和股权情况。

四、债转股过程中的司法保护问题债转股过程中,债务人与债权人的权益发生变化,必然会引起一些复杂的纠纷和争议。

市场化债转股的实施模式难点与对策研究

市场化债转股的实施模式难点与对策研究

市场化债转股的实施模式难点与对策研究1. 相关制度不完善。

目前,我国市场化债转股的法律法规尚不够完善,相关制度还存在一定的漏洞和不足。

缺乏完善的法律法规条款,势必会影响市场化债转股的实施效果和效率。

2. 利益多元化。

在市场化债转股的实施过程中,涉及到了企业、银行、股东、债权人等多个利益相关方,不同利益相关方之间的利益诉求存在一定的矛盾和冲突,抵触情况时有发生。

3. 信息不对称。

市场化债转股的实施需要大量的信息披露和交流,然而在现实中,由于信息的不对称现象严重,导致了市场化债转股实施过程中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4. 风险控制不到位。

在实施市场化债转股过程中,由于风险控制措施不够完善,带来了一定程度的风险,对企业和金融机构的健康发展构成了一定的压力。

1. 完善法律法规。

针对市场化债转股实施过程中存在的法律法规不完善的问题,应当通过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条款来明确市场化债转股的具体操作规程,为市场化债转股的有效实施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2. 强化沟通协调。

在市场化债转股实施过程中,需要各利益相关方之间加强沟通和协调,排除各种矛盾和冲突,形成合力,从而推动市场化债转股工作的顺利进行。

4. 健全风险管理机制。

为了有效控制市场化债转股实施过程中的风险,需要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机制,制定科学的风险管理方案,保障市场化债转股实施过程中的风险可控。

5. 提高宣传教育力度。

市场化债转股是一项复杂的工作,需要各利益相关方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对市场化债转股的认识和理解,增强市场化债转股工作的合作意识和共识,推动市场化债转股的顺利实施。

市场化债转股的实施模式难点是存在的,但只要通过有效的对策研究并加以克服,市场化债转股仍然具备良好的发展前景。

希望有关部门和各利益相关方共同努力,制定出更有针对性的对策,为市场化债转股的顺利实施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持。

对“债转股”有关问题的探讨论文

对“债转股”有关问题的探讨论文

对“债转股”有关问题的探讨论文债转股是指企业将债务转化为资本,通过发行股权将债权转变为持有企业股份的权益。

债转股是中国改革开放以来金融市场改革的重要一环,也是为了解决企业债务过重问题,推动经济结构调整而采取的一项重要政策措施。

本文将对债转股的定义、目的、优势、问题以及对我国经济的影响等方面进行探讨。

首先,债转股的定义是在金融领域中,债务转股是指企业出售自己的股份给其债权人作为偿债手段,即将债权人转化为企业的股东。

债转股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是一种纾困手段,它可以帮助企业减轻债务负担,提升企业信用。

同时,对于债权人来说,债转股也有可能带来更好的回报。

其次,债转股的目的是为了解决企业债务过重问题,推动经济结构调整。

债转股的出发点是为了化解企业的债务风险,减轻企业的负债压力。

通过债转股,企业可以将原来的债务转化为股权,从而减轻债务负担,提升企业的资本实力。

另外,债转股还可以推动经济结构调整,促进企业的转型和升级。

债转股的优势在于可以减轻企业的债务负担,提升企业的资本实力。

首先,债转股可以降低企业的负债率,减少债务利息支出,提升企业盈利能力和经营活力。

其次,债转股可以为企业提供新的资金来源,解决企业现金流紧张的问题。

此外,债转股还可以帮助企业变身为上市公司,提升企业的市场竞争力,拓宽企业的发展空间。

然而,债转股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债转股的实施可能会引发股市波动,影响市场稳定。

因为债转股通常会增加供应股份,导致股价下跌,进而影响市场情绪。

其次,债转股可能存在一定的风险,如果企业经营不善,转换后的股权可能会贬值,对债权人造成损失。

此外,债转股也可能引发一些法律问题,例如股权转让合同的签订和执行等。

对于整个经济来说,债转股的推行对于宏观经济稳定和结构调整具有积极的影响。

首先,债转股可以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通过债转股,可以改善企业的债务结构,提升企业的资本实力,减少金融风险。

其次,债转股可以推动经济结构调整,促进企业的转型和升级。

市场化债转股存在的问题及政策建议

市场化债转股存在的问题及政策建议

市场化债转股存在的问题及政策建议市场化债转股是指将企业债务转为股权的一种方式,是解决企业债务问题、改善企业资本结构的重要方式之一。

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市场化债转股已成为缓解企业债务压力、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

市场化债转股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要政策制定者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以及监管措施。

一、市场化债转股存在的问题1. 企业主体不愿主动转股目前,许多企业在面临债务困境时并不愿意主动进行债转股,主要是出于对股权稀释的担忧。

部分企业认为股权稀释将导致控制权转移,影响经营自主性,因此不愿意将债务转为股权。

这就导致了市场化债转股工作进展缓慢,难以达到应有的效果。

2. 市场化债转股难以获得投资者青睐在市场化债转股过程中,投资者往往会面临较大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由于债转股后企业的股票价值较难确定,加之市场需求的不确定性,影响了投资者对债转股项目的信心,使得市场化债转股的进展受到限制。

3. 市场化债转股路径不明确目前,我国市场化债转股在法律制度、市场机制等方面的配套规范尚不完善,导致市场化债转股的路径缺乏明确性。

企业在进行债转股时,常常面临着程序复杂、操作繁琐的问题,增加了债转股成本和风险,阻碍了债转股工作的顺利进行。

4. 部分企业披露信息不透明在市场化债转股过程中,部分企业对债务和资产情况披露不够透明,导致投资者难以对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增加了市场化债转股的不确定性,也加大了投资者的风险。

二、政策建议为解决上述问题,加快市场化债转股工作的推进,政策制定者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出发,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1. 完善市场化债转股法律法规政策制定者应当加快债转股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明确市场化债转股的路径,规范市场化债转股的程序和操作流程,明确债转股的各项权利和义务。

应加强对市场化债转股的监管力度,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构建规范、透明的市场化债转股机制。

2. 强化企业信息披露和信用建设政策制定者应当推动企业加强对债务和资产情况的披露,提高信息的透明度,加强信用建设,提高市场信用度。

债转股投资协议的法律风险与风险管理要点

债转股投资协议的法律风险与风险管理要点

债转股投资协议的法律风险与风险管理要点1. 引言在当前经济形势下,债转股投资成为许多企业解决债务问题的一种重要方式。

然而,债转股投资协议中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投资者应当注意并采取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

本文将就债转股投资协议中的法律风险进行探讨,并提出相关的风险管理要点。

2. 债转股投资协议的法律风险2.1. 权益保障风险债转股投资协议中,投资者将债权转为股权,在转换后变成了公司的股东。

然而,在协议中未明确规定股东的权益保障措施时,投资者可能面临被资本控制、股权稀释等风险。

2.2. 投资亏损风险债转股投资协议涉及的金额庞大,一旦投资失败,投资者可能面临巨大的投资亏损风险。

此外,协议中未明确约定转股价格、回报机制等也可能导致投资者合法权益受损。

2.3. 监管政策风险债转股投资涉及到多个政府部门的监管,监管政策的改变可能对投资者造成重大影响。

例如,政府可能会出台新的法规限制股权转让或推行不利于投资者的政策。

2.4. 信息不对称风险在债转股投资协议中,投资者与企业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风险。

投资者通常无法获得准确的财务信息以及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等,这可能导致投资者做出错误的决策。

3. 风险管理要点3.1. 明确权益保障措施在债转股投资协议中,应当明确规定投资者的权益保障措施,例如增加特定股东的表决权、约定股份转让限制等。

此外,投资者还可以考虑与其他投资者组成股东联盟以维护自身权益。

3.2. 严格风险评估在进行债转股投资决策前,投资者应充分评估公司的财务状况、市场前景以及政策环境等因素,并进行风险测算与分析,以减少投资亏损的可能性。

3.3. 寻求专业法律意见在签署债转股投资协议之前,投资者应寻求专业律师的法律意见,并与对方充分沟通交流,确保协议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并能够保障自身的权益。

3.4. 建立监测机制投资者在债转股投资后,应建立有效的监测机制,及时获取与投资相关的信息,并关注政策的变化。

同时,与企业保持良好的沟通,及时协商解决存在的问题。

债转股投资协议的主要法律风险

债转股投资协议的主要法律风险

债转股投资协议的主要法律风险一、引言债转股投资协议是指债权人将其持有的债权,通过签订协议转化为股权的一种投资形式。

在这种协议中,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达成共识,将债权转换为债务人公司的股权,以期实现债权人利益最大化。

然而,随着债转股投资协议的不断发展,也伴随着一系列的法律风险。

本文将针对债转股投资协议的主要法律风险进行深入探讨。

二、风险一:法律合规性风险在签订债转股投资协议时,各方应当确保协议内容合法合规。

协议内容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且不得侵犯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例如,协议中应确保债权人在转换为股权后能够享有与其债权等值的股权份额,并且协议不得牺牲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风险二:信息披露风险债转股投资协议涉及的信息披露也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风险。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债务人公司在进行债转股前,应当向债权人充分披露与股权相关的信息,确保债权人能够全面了解相关风险和利益。

如果信息披露不充分或虚假,将可能导致债权人权益受损,甚至引发法律纠纷。

四、风险三:股权变动风险债权人通过债转股投资协议转换为股权后,可能会面临股权变动的风险。

例如,公司经营环境的变化、重大投资决策的调整等因素,都有可能导致股权价值的波动或损失。

债权人在签订协议时需要认真考虑这些风险,并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以保护自身利益。

五、风险四:法律纠纷风险在签订债转股投资协议时,各方应尽量明确协议中各项权益的归属,以避免潜在的法律纠纷。

例如,在协议中规定转股条件、转股价格和转股比例等,以避免未来股权变动时产生争议。

此外,协议中还应规定争议解决的方式和程序,以确保在发生纠纷时能够有效解决。

六、风险五:监管政策风险债转股投资涉及到监管政策的变化风险。

政府监管部门可能会根据市场形势和经济发展需要对债转股进行调整,这可能会对债权人的投资带来影响。

债权人应时刻关注相关政策变化,及时调整投资策略,以降低监管政策风险。

七、风险六:不可抗力风险在债转股投资过程中,不可抗力风险也是需要考虑的因素之一。

实务干货:债转股若干重要法律问题的解析

实务干货:债转股若干重要法律问题的解析

债转股若干重要法律问题的解析作者:卢宇新常态叠加新冠疫情影响,债转股可能相应成为化解债务危机的一种常态。

将视野打开,可以发现债转股行为影响的相关方范围不限于债权人和公司之间。

更全面地去梳理债转股行为可能影响的相关方利益情形,才能准确识别风险和确保债转股行为的有效性。

一、债转股之概念界定在实务中,具体商业活动的参与者在很多场合均使用了“债转股”的概念,比如以债权人对第三方所享有之债权用于对公司出资的场景下也使用了该概念。

而根据《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七条,在法律意义上的债转股是指债权人将其依法享有的对特定公司的债权,通过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方式,转为对该公司所持有的股权之情形(狭义之“债转股”)。

对于以债权人对第三方所享有之债权用于对公司出资的情形,应该界定为非货币出资,而非债转股。

同时,从法律角度看,请求返还原物的请求权也是一种债权,但是如以该债权实施转股的,则本质上是以让渡特定物的所有权为代价获得股权,该情形应属于实物出资的性质,而不能理解成债转股。

基于此,本文所称之“债转股”系指以金钱给付内容为债权标的之狭义“债转股”。

二、债转股之“债”的范围《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可转为公司股权的债权应为如下之一种:(1)债权人已经履行债权所对应的合同义务,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2)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或者仲裁机构裁决确认;(3)公司破产重整或者和解期间,列入经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

根据以上规定,可转为股权之债可以概括为“合法之合同之债”和“经司法/仲裁认可之债”。

可见,对于可转换为股权的合同之债,须为合法交易行为下产生且债权金额范围在合法范围内的债权。

因此,债转股行为各方,应对合同之债产生原因的合法性进行判定,同时还需对债权金额是否在合法范围内进行考察。

比如,民间借贷行为产生的债权关系,则可能因为该借贷行为无效而导致该债权不能被转为股权,亦可能因为利息高于最高限制而导致可转换为股权的债权金额部分无效。

债转股的若干法律分析

债转股的若干法律分析

Le a na y e n t e s p o r di o e iy g la l ss o h wa fc e tt qu t
YANG HL 1 i
( uie col B s s Sho ,Unvr t f& , c n ns ie i syo > e d i r a
( 一)债转股与资本真实原则
公司资本 是股东 为设立公 司而认缴 的出 资额 之和 .也 是
分 为一般债权之 以债作股 、转 换公 司债之 以愤作股 以及公司 重整债权之 以债作股三大类 。从世界 各国的立法例 来看 .对 后两种情形 的以债作 股 ,法 律大 都不 予禁止 .并予 以鼓励 ; 而对于一般债权之 以债作股 ,鉴于立法传统 与价值取 向的不 同,两大法系之 间呈现出很大 的不 同 :其 一是 以美 国为代表 的英美 法系国家明确承认 债权人可 以以愤作般 :美 国 《 示范 公司法 》明确规定 . 公 司可 以公 司之有形 或无形 财产 .或 利益为代价 而发 行股份 。0而所谓 “ ” 利益 则包 含了 “ 责任 的碱少 ”以及 “ 求权 的放弃 ”等情形 。可见 , 《 范公 司 请 示 法》明文规定公司可 以发行股 份的方法以消除债务。 除此之
外 ,在各州立法 中最具影响的加利福 尼亚州和特拉 华州的公
公司对外信用 的基 础 ,为 了维护 交易安 全 ,我 国 《 司法 》 公 奉行 资本真实原则 一方面 ,我 国 《 司法》 明确规定 ,股 公 东投 资设立有 限责任公司和股份 有限公 司 .其 出资标的仅限 于货币 、实物 、工业产权 、非专利技术和 土地使 用权 ,而不
债转股作为一项新的改革措施 ,既 向现存 的法 律制度提
不 同的主张 。其一是认为 《 司法》并 未禁止 以债作股 .在 公 我 国的公司制改造 中 .以债作股 不失为一种较 可行 的方法 。 其二是主张对 《 司法 》的相 关规定 应作 严格解释 ,债权 不 公 能作为 出资标 的。

债转股投资协议的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方式

债转股投资协议的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方式

债转股投资协议的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方式债转股投资协议是一种重要的金融工具,用于将债务转化为股权。

在进行债转股投资时,适用的法律和争议解决方式是非常关键的问题。

本文将探讨债转股投资协议适用的法律以及常见的争议解决方式。

一、债转股投资协议的适用法律债转股投资活动往往涉及多个国家和地区的参与方,因此,适用的法律需要在协议中明确规定。

以下是几种常见的适用法律方式:1.国际私法原则:当债转股投资涉及跨国业务时,可以适用国际私法原则。

根据国际私法原则,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适用的法律,通常是选择与交易最密切相关的国家的法律。

例如,如果债转股投资涉及中美两国的交易,协议双方可以协商选择适用中美之间的国际私法原则。

2.国际惯例和条约:在国际债转股投资活动中,一些国际惯例和条约也可以适用。

例如,国际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投资争端可以适用国际惯例,如国际商会颁布的“国际商会裁决规则”。

3.相关国家法律:如果债转股投资只涉及一个国家或地区,那么适用相关国家法律是很常见的选择。

协议可以在其中明确规定适用的法律条文和规定。

二、债转股投资协议的争议解决方式争议解决是债转股投资协议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

为了便于双方解决争议,需要明确选择合适的争议解决方式。

以下是几种常见的争议解决方式:1.商业谈判和调解:商业谈判和调解是最常见的争议解决方式之一。

在债转股投资协议中,协议双方可以约定通过谈判和调解解决争议。

这种方式可以帮助双方在最短时间内达成协议,并保持双方的合作关系。

2.仲裁:仲裁是一种常见的国际争议解决方式。

在债转股投资协议中,协议双方可以约定任何一家合法的仲裁机构来处理争议。

仲裁机构将依据双方的协议进行裁决,并发出具有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书。

3.诉讼:如果协议双方无法通过商业谈判、调解或仲裁解决争议,它们可以选择依据所适用的法律向相关法院提起诉讼。

在诉讼中,法院将依法审理争议,并作出最终判决。

需要注意的是,争议解决方式的选择应充分考虑到双方的实际情况和利益,以确保能够快速、公正地解决争议。

债转股投资协议的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方式

债转股投资协议的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方式

债转股投资协议的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方式2000字以下正文:债转股投资协议的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方式在进行债转股投资协议的时候,选择适用的法律和确定争议解决方式是非常重要的。

本文将会探讨债转股投资协议中适用的法律和争议解决方式的选择。

一、适用法律在确定适用法律时,应综合考虑以下几个因素:1. 当事人的选择: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适用的法律,通常会在协议中明确规定。

当事人可以选择自己国家的法律,也可以选择国际通行的法律,比如英国法律或者美国法律等。

2. 实际履行地的法律:根据国际私法原则,债转股投资协议的适用法律通常与履行地有关。

如果债转股交易涉及的主要资产或者当事人居住地在某个具体国家,那么该国法律可能会被选为适用法律。

3. 类似交易的惯例:在国际商业交易中,有一些行业惯例可以作为补充适用的法律。

当事人可以选择参考这些行业惯例来解决争议或者填补协议中的法律空白。

二、争议解决方式争议解决方式的选择也是债转股投资协议中的重要问题。

以下是几种常见的争议解决方式:1. 司法管辖:当事人可以选择将争议提交到合适的法院进行诉讼解决。

通常情况下,选择哪个法院取决于合同中的选择法院条款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

2. 仲裁:仲裁作为一种替代司法管辖的解决争议的方式被广泛运用。

当事人可以在债转股投资协议中约定仲裁条款,并规定仲裁机构和程序。

3. 谈判与调解:谈判和调解是一种私下解决争议的方式,可以避免繁琐的司法程序和仲裁费用。

当事人可以选择协商解决争议或者通过中介机构进行调解。

根据具体情况,在债转股投资协议中选择合适的争议解决方式是非常重要的。

当事人可以结合合同的性质、金额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来确定最佳解决方式。

总结起来,债转股投资协议的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方式的选择应根据当事人的意愿、实际履行地以及行业惯例来综合考虑。

适用的法律可以是当事人选择的国家法律,也可以是实际履行地的法律。

争议解决方式可以选择司法管辖、仲裁或者谈判与调解等。

浅析市场化债转股的问题及建议

浅析市场化债转股的问题及建议

浅析市场化债转股的问题及建议市场化债转股是指将企业债务转换为股权,通过发行债券和债券购买权的方式吸引社会资本投资,降低企业杠杆率,促进企业稳定发展的一种金融工具。

在实践中,市场化债转股也面临一些问题,需要加以解决和改进。

市场化债转股存在着债权人利益保护不完善的问题。

传统的债权人在债务违约时,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权益,而债转股意味着债权人要放弃部分权益,承担股权的投资风险。

在债转股过程中,应建立健全的法律制度和规则,明确债权人的权益保护机制,确保其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市场化债转股需要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

债权人转股之后将成为股东,但对于企业内部的运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并不了解,这就容易造成信息不对称。

解决这个问题的一个方案是加强信息披露,对于债转股后的企业应及时向债权人和公众披露相关信息,增加透明度,降低信息不对称的风险。

市场化债转股需要解决涉及公司治理的问题。

债权人转换为股东后,会参与公司的决策和管理,但股权分散导致股东代表的权益难以保护和代表的责任难以承担。

为此,可以通过增加大股东的持股比例、优化股权结构等方式来加强公司治理,保障债权人权益,提高公司决策效率。

市场化债转股还需要解决投资者保护问题。

市场化债转股的推进,吸引了众多社会资本投资企业,但其中也存在着风险投资者利益受损的可能性。

为了保护投资者利益,可以加强对投资者的风险提示和教育,提高他们的风险意识,同时加强监管力度,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

在解决以上问题的基础上,还可以提出以下建议:一是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市场化债转股体系。

加强立法,明确市场化债转股的操作规范,确保市场化债转股的顺利进行。

二是要加强监管力度,提高市场化债转股的规范程度。

加强对市场化债转股的监管力度,规范市场行为,增加市场的透明度和公平性。

三是要加强信息披露,提高投资者的知情权。

债转股后的企业应及时向债权人和公众披露相关信息,增加信息透明度,提高投资者知情权。

法律论文市场化债转股法律问题研究

法律论文市场化债转股法律问题研究

法律论文市场化债转股法律问题研究本文是一篇法律论文,本文首先对比国外债转股的实施经验,吸收其有益做法。

由于美国在债转股领域发展较早,实践经验丰富,且与我国市场化债转股有较多共通之处,韩国和我国政策性债转股制度相似,且两者在一定程度上都取得了成功,因此对这两个国家的债转股制度做出详细分析。

第一章绪论第一节选题的背景和意义一、选题的背景上世纪90年代,我国宏观经济受亚洲金融危机的影响,导致大批国有企业经营出现困难,无力偿还商业银行贷款,引起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的大幅增长。

在这样的背景下,国家为了帮助关乎国计民生的国有大型企业完成企业改革和脱困目标,也为了降低商业银行不良贷款风险,从而实施了政策性债转股。

但由于政府在实施债转股的过程中无法平衡各方利益,我国的金融市场也未达到足以实施债转股的条件,因此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国有企业债务问题。

可以说,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也衍生出了很多的社会问题。

因此在理论界有学者认为不应用债转股这一工具来解决银行不良贷款问题。

2022年美国发生经济危机,全球经济大幅衰退,作为世界工厂的中国也不可避免受到波及。

发展至今,中国经济虽然在稳步回升,但是企业受金融危机影响导致的债务问题在很大程度上仍然限制企业发展。

因此为了降低企业杠杆率,债转股又被重新提起。

李克强总理在2022年的博鳌论坛上,重申了债转股制度,提出要将债转股纳入法制轨道内,运用市场化手段去实施债转股,并在之后的经济座谈会上再一次强调债转股的重要性,建议各个企业大力探索债转股实施方式,以此降低企业杠杆率。

二、选题的意义选题的理论意义主要体现在:市场化债转股的概念是在2022年发布的《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的指导意见》中提出的,距今不过两年,一切都处于摸索阶段。

因此通过市场化债转股的研究,发现其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障碍,并提出解决之道,为市场化债转股提供法律支持是该篇论文的价值所在。

选题的现实意义主要有以下四点:(1)从银行角度来说,市场化债转股能够解决银行不良贷款。

我国市场化债转股政策研究

我国市场化债转股政策研究

我国市场化债转股政策研究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市场化进程的加快,债转股政策已成为当前金融领域的热点话题。

债转股政策是指债权人将企业欠款转化为股权,从而减轻企业债务压力,为企业发展提供更多的资金支持。

在2016年,中国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债务转股权的若干意见》,为债转股工作的稳步推进提供了政策支持。

本文将围绕我国市场化债转股政策展开研究,分析其影响和发展趋势。

一、我国市场化债转股政策的实施背景债转股政策的实施是基于当前我国企业面临的融资难和融资贵的现状,促进企业融资渠道多元化和融资成本降低。

众所周知,中国的实体经济正在经历产能过剩、债务高企、成本上升等多重挑战,而这些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又与企业过多依赖银行信贷有关。

通过债转股政策,可以有效分散企业的融资压力,提高企业融资的多样性和灵活性。

债转股政策也是为了解决银行不良资产的问题。

在过去的一段时间里,由于多种原因导致企业的债务违约率逐渐上升,这也使得银行业面临着不良资产逐渐增多的情况。

通过债转股政策,可以有效降低银行的不良资产比例,提高银行业的整体贷款品质,避免金融风险的进一步扩大。

自2016年以来,中国政府通过出台一系列政策文件和指导意见,推动债转股政策的实施。

其中包括鼓励金融机构参与债转股、鼓励市场主体积极开展债转股业务、鼓励地方政府创新实践等多项扶持措施。

据统计,截至目前,全国范围内已有数千家企业成功实施了债转股业务,总金额超过万亿元。

在具体操作层面,我国市场化债转股政策也在不断完善。

首先是对债转股工具的优化。

近年来,中国证券交易所陆续推出了债转股债券发行、上市等具体操作规则,为债转股工作的推进提供了有力支持。

其次是对参与主体的扩大。

除了传统的银行金融机构外,非银金融机构、私募基金等金融机构也开始参与债转股业务,拓宽了企业融资的渠道。

再次是对政策环境的改善。

政府不断强化对债转股政策的指导和监管,提高了整个债转股工作的规范性和透明度。

我国市场化债转股现状与问题分析及其解决方案

我国市场化债转股现状与问题分析及其解决方案

我国市场化债转股现状与问题分析及其解决方案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债务逐渐成为一个严重的问题。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中国政府提出了债转股政策。

债转股是指国有银行以市场化原则转股方式,持有企业的贷款债权,变为持股,成为企业的股东之一。

尽管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和措施来推动债转股,但目前我国市场化债转股面临一系列的问题,需要制定相应的解决方案。

我国市场化债转股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缺乏市场化机制。

目前我国市场化债转股要么是政策性导向,要么是由政府主导,市场化程度不够高,缺乏市场化定价机制,导致了资本市场对企业的真实价值难以准确评估。

二、资金来源不足。

市场化债转股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然而目前国内银行资金相对紧张,也存在着对于债转股项目的风险预期,导致很多潜在的债转股项目难以得到资金支持。

三、法律风险。

由于我国债权转股的法律制度尚不健全,缺乏相关的法律规定和支持,很多企业对于债转股存在法律风险意识,这也成为制约我国市场化债转股发展的因素之一。

四、企业自身问题。

很多企业本身在进行债转股时存在着一些问题,比如企业财务状况不佳,经营管理不善,这些都成为影响债转股顺利进行的内部因素。

综合以上种种问题,我们认为在制定解决方案时,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建立市场化定价机制。

要推动市场化债转股发展,首先要建立完善的市场化定价机制,通过市场竞价、流转定价、评估定价等方式,准确评估企业的价值,为债转股项目提供科学依据。

二、多渠道筹措资金。

政府可以通过设立专项基金、鼓励企业和金融机构共同出资等方式,多渠道筹措资金,支持债转股项目的开展。

三、建立健全的法律制度。

政府应当加大对债权转股领域法律制度的建设力度,完善相关法律规定,明确债转股的法律地位,规范债权转股行为,保障债权人和各方的合法权益。

四、加强企业自身管理与整改。

政府可以通过加大对企业债转股项目的监管力度,促使企业加强自身财务管理,提高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为债转股项目的顺利进行提供保障。

“债转股”制度与相关法律问题的探讨

“债转股”制度与相关法律问题的探讨

L ega l Sy st e m A n d So ci e t y2009.2(中)“债转股”制度与相关法律问题的探讨丁芸璐摘要新公司法出台,其中关于股东出资形式的灵活规定使上世纪90年代末期开始实行的“债转股”的制度不再缺乏坚实的法律基础。

但是“债转股”转化为股权的毕竟是企业的不良资产,随之必会引发一定的弊端,如“债转股”与资本维持原则以及“债转股”与股东权益在法理和现实意义中的相悖。

我国目前的“债转股”必须有一个额度控制,是只要单纯解决企业的扭亏,还是同时也解决企业的发展,成为比较现实的问题。

关键词债转股资本维持原则股东权益中图分类号:D92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2-153-02一、前言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国有企业所需的建设资金是以财政直接拨款的形式提供的,生产资金采用财政划拨和银行贷款相结合的形式。

这种状况持续到20世纪70年代末,从那时起,政府开始尝试基本建设投资由拨款改为银行贷款,80年代中期国有企业需要更新改造的资金则全部改成银行贷款。

在生产运营资金方面,80年代前期也改成全部由银行贷款。

①但是“拨改贷”政策并没有改变国有企业结构落后、缺乏活力、效率低下、高负债率等局面。

为了实现国有大中型企业脱困的目标,处置银行的不良资产,90年代末期开始实行“债转股”政策。

随着新公司法出台,其中关于股东出资形式的灵活规定使“债转股”的形式不再缺乏坚实的法律基础。

尽管在企业还本付息的债变为可分红的股权后,承受债务重负的企业有了不需要偿还的债务,一定程度上能够增加企业的偿债能力,促进融资,但是转化为股权的毕竟是企业的不良资产,随之必会引发一定的弊端。

二、“债转股”制度的基本概念及相关法律规定2006年1月1日新实施的公司法第二十七条采用列举和概括的规定指出,股东可以用货币,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股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债转股论文:对债转股业务的合理认识与法律问题的思考

债转股论文:对债转股业务的合理认识与法律问题的思考

债转股论文:对债转股业务的合理认识与法律问题的思考摘要:债转股是政府出台的解决企业负资产问题的一项重要政策。

这一政策确实能够使企业的不良资产得到流转,但是也因此带来了许多法律问题。

本文主要结合案例介绍了债转股业务的内涵及操作流程,阐述了与之相关的法律问题并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关键词:债转股;内涵及操作流程;法律问题一、前言在我国初期计划经济体制下,国有企业需要的资金主要以财政部门直接拨款的形式供给,而生产资金则是将财政划拨与银行贷款相结合起来。

这样的状况一直持续到 20 世纪70 年代末期,那以后,政府开始试图将基建资金由拨款改成银行贷款的姓氏,80 年代国有企业用来更新改造的资金已经全部改为银行贷款。

在生产资金上,80 年代初也改为全部由银行贷款支付。

然而这一“拨改贷”政策没有能够改善企业结构混乱、效率低、负债率高等状况。

为了大中型企业摆脱这一局面,处理银行的不良资产,到90 年代末开始实施“债转股”政策。

新公司法中关于股东出资的灵活形式使“债转股”拥有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尽管这一政策一定程度上可以增加企业的偿债能力,加快融资,可是转化为股权的毕竟是企业的不良资产,这样必然会存在很多弊端。

二、债转股业务的认识债转股,主要是指将企业债权人的债权转换成对企业的股权。

金融资产的管理公司和要实行债转股的企业间,形成了持股和被持股抑或控股和被控股的关系。

金融资产的管理公司会成为企业暂时性持股的股东,可以依法行使股东的权利,也必须履行股东的义务,等到企业的经营状况好转之后再通过转让股权以及上市流通之类的途径收回其投人的资金。

从法律上来说,债转股当中的“债”指合同上的债,合同上的债在“转”的过程中成为股权的形式出现。

所以,债权是指还本付息,股权则是指存在风险的红利。

由于债转股的成本和风险受到法律和政策的影响较很,债转股必须严格依照现行的法律政策规范化运作。

虽然《中国人民银行法》、《证券法》、《合同法》等法律为债转股的实施提供了基本的支持,但债转股方面直接相关的法律规定任然没有,这应该是债转股最大的风险。

浅析市场化债转股的问题及建议

浅析市场化债转股的问题及建议

浅析市场化债转股的问题及建议随着中国国内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化债转股逐渐成为解决企业债务风险的重要手段。

市场化债转股是指将企业的债务转换为股权的过程,并通过市场机制进行交易。

这种债转股的方式可以减少企业的债务负担,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在实践过程中,市场化债转股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本文将对市场化债转股的问题进行浅析,并提出相关建议。

市场化债转股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在债转股过程中,债权人和股东之间往往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

债权人通常拥有更多的信息,而股东则对企业的经营状况和前景了解较少。

这种信息不对称可能会导致债权人在债转股中处于劣势地位,并无法获得公正的回报。

为解决这一问题,应建立信息公开和透明的机制,确保债权人和股东之间的信息对称。

相关监管机构应加强对债转股交易的监管,提高市场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市场化债转股面临法律和制度方面的挑战。

市场化债转股涉及多个方面的法律和制度,包括公司法、证券法、债务处理法等。

这些法律和制度之间可能存在矛盾和不完善的情况,给市场化债转股带来一定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为解决这一问题,应加强与市场化债转股相关的法律和制度建设,完善相关的法律和制度框架,确保市场化债转股的顺利进行。

市场化债转股还面临着市场风险和风险分散不足的问题。

在市场化债转股中,债权人通过转股获得股权,股东则承担股权的风险。

市场风险可能导致股权价值下降,股东可能无法获得预期的回报。

由于债转股的参与者较少,风险分散不足,个别企业的债转股可能对整个市场产生较大的影响。

为解决这一问题,应加强市场监管,防范市场风险,同时加强风险分散机制的建设,降低债转股的风险。

市场化债转股还面临着债转率不高的问题。

目前,市场化债转股的债转率相对较低。

债转率低可能会导致债转股效果不明显,无法解决企业的债务问题。

为提高债转率,应从多个方面进行努力。

应加大债转股工作的宣传力度,提高债权人对债转股的认知和接受度。

应提供更加灵活多样的债转股方式,符合不同企业的实际情况和需求。

浅议对当前“债转股”制度法律问题的探究

浅议对当前“债转股”制度法律问题的探究

浅议对当前“债转股”制度法律问题的探究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和经济转型升级,企业债务问题愈发突出。

为了化解企业债务风险,2019年10月中旬,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推进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工作的指导意见》正式发布,推动全面开展债转股工作。

债转股是国务院2016年提出的一项政策,以化解企业债务压力,调整产业结构和改善财务结构为主要目的,它也是国务院“三去一降一补”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

然而,当前我国在债转股制度方面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和难点,需要深入探究和研究。

1. 债转股的法律基础债转股是指银行根据企业资产负债表,将企业的债务转化为股权,在企业的股权结构中获得一定比例的股权。

其制度的出现主要是为了化解企业的债务风险,在调整产业结构和改善财务结构方面,为企业带来利好。

而债转股的法律基础,主要是《公司法》和《针对企业债务重组的指导意见》。

在企业债务危机加剧和金融风险扩大的情况下,股权转让方式的出现,有着重要的意义和价值。

既能化解企业的债务危机,又能促进企业的发展,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全发展。

2. 债转股的法律难点(1) 债权人的法律权益如何得到保障在进行债转股时,如果银行太过主观,或者企业方太过被动,就可能会出现债权人的法律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

针对这种情况,我国的法律体系应当明确规定债权人的法律地位,保证其在债转股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2) 股份转让的程序和利益划分如何规定在债转股过程中,股份转让的程序和利益划分是一项极为重要的工作。

在进行股份转让前,应当制定详细的转让程序和流程,确保其合法合规。

同时,在利益方面,应当事先进行协商,确定好各方的权益比例,并注明在协议中。

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整个债转股过程的公正合理。

(3) 股份过户的法律效力如何保障在债转股过程中,股份过户是一项必不可少的程序。

在进行股份过户时,应当妥善处理好各方的利益和法律关系,确保股份过户的双方都能够享有合法的法律效力。

否则,可能会引发一系列法律问题,影响债转股的实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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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经贸
“债转股”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陈 斌 宋阿南
(哈尔滨工程大学人文学院,黑龙江 哈尔滨 150001)
[摘 要]文章通过对“债转股”的一般法律要求的分析,明确指出了“债转股”运作中存在的主要法律问题。

针对这些问题,笔者相应地提出了一些对策建议,即明确“债转股”三方的法律地位;制定“资产管理公司特别法”;重视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等,从而避免道德风险,完善配套的法律环境,解决“债转股”的法律问题。

[关键词]债权;股权;债转股;法律问题
[中图分类号]D9221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13X (2004)12-0038-02
一、“债转股”的一般法律要求
“债转股”不仅仅是资产重组的方式,也是一种法律行为,需要满足一定的法律要求。

(一)转换成股权的债权应当是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关于出资方式有关规定的货币、实物、知识产权等债权
若是不属于上述情况的债权,必须通过特定方式依法转换成合格债权,才可以转为股权。

同时,可转换为股权的债权应当可以用货币计量且金额已确定,或依法可确定。

但目前我国尚无直接规定“债转股”定价的法律法规,而只有一些间接的原则性规定。

(二)法律、法规对股东资格有特定要求的,有关债权人身份须符合法定条件
例如,如果某自然人为中外合资或中外合作企业债权人,该债权人对中外合资或合作企业的债权不能转换为股权,但可以依法进行债权、债务重组,如自然人将债权转让给合格的法人,再将其转换为股权才符合法律要求。

(三)“债转股”涉及增加注册资本、修改公司章程等问题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增资扩股、修改章程须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发生“债转股”时,须依法获得批准或核准。

“债转股”转换成上市公司流通股的,还需要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关于股票发行和上市的有关规定。

二、“债转股”运作中遇到的主要法律障碍在我国,债转股作为一项改善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结合的重大战略决策,如果从法律的角度分析,便会发现其合法性有值得探讨之处,现分述如下。

(一)“债转股”在公司法方面的障碍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债权不能用于出资。

我国
公司法第24条第1款、第80条第1款明确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

这是对股东(发起人)出资的种类的明确列举,并未使用“等”这一具有包容性的语词,因而应当对上述条款作严格解释,即除此以外不得以其他财产或财产性权利(包括债权)出资。

因此,从《公司法》是一种强制性法律规范的角度讲,国家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债权出资这种方式作为股东,其权利并不受法律保护。

从法律规定层面上讲,债权不能直接转化为股权,因为投资形成的股权和合同形成的债权是两种完全不同的民事法律权利。

债权人是合同之债的权利人,不是企业股份的持有人。

在《公司法》中没有允许债权作为出资。

债权既不能直接作为货币出资,也不能代替实物及其他形式出资。

但是,从债转股的制度本身来看,它实际上正是运用了债权和股权的根本区别。

债权是一种契约性的权利,而股权是一种非契约性的权利,贷款本息作为债务,不仅债权人具有强制性的索偿权利,而且企业要将这些债务作为负债或财务费用在企业资产负债表的负债方列示,它的增加直接影响企业的利润并决定了企业是否能够持续经营。

股本作为企业的资本金,股权人没有强制性的索偿权利,只在企业盈利时有分红的权利,而且股本在企业资产负债表的所有者权益中列示,它的增加不但不会影响企业的利润,而且增强了企业的持续经营能力。

债转股正是利用了这种区别,将债权转成股权,减少企业贷款的本息支出,增加企业的资本金,最终达到使企业扭亏的目的。

(二)“债转股”在担保法方面的障碍我国担保法规定,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法设定担保。

在债转股后,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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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经济与法 N ORTHERN ECON OMY AN D TRADE 2004年第12期
BEIFAN G J IN GMAO
北方经贸
资金管理公司与原商业银行借款人的法律关系就从债权债务关系改变为出资人与公司的关系。

这样,原保证人、抵押人、质押人与债权人的法律关系自行消灭,其担保法律义务也不复存在。

股权的性质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它既有投资得益,也面临着丧失全部投资额的风险,因此,担保法规定的任何担保方式都不适合为这种风险投资行为提供保护。

最高额抵押也是商业银行担保其债权实现常用的担保方式。

担保法第197条规定,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

合同法规定,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合同,债权人不能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

因此,资产管理公司将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的主债权转让或者转变为股权的,其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当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债转股未能成功而向抵押人主张实现抵押权时,抵押人若以违反担保法第197条为由抗辩,拒绝履行担保责任,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将可能面临债权落空的危险,从而处于十分尴尬的境地。

三、解决“债转股”运作中法律问题的对策建议
(一)明确“债转股”三方的主要法律关系及资产管理公司的法律地位
11“债转股”三方法律关系的确立。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①在“债转股”运作过程中,通过签订《债转股协议书》来产生并确立三方的法律关系。

②在银行与企业核对债权、债务的过程中,双方在订立《借款合同》基础上确立银企双方拥有债权和承认债务的法律关系。

③在银行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债权的过程中,则通过签订《债权转让协议》,明确双方债权转让的法律关系。

④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与企业签订“债转股”协议中,要明确“债转股”的对象和承贷主体的法律关系。

⑤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资产所有权及其在企业股票设置中的法律关系,还包括它在行使经营权、委派代表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和监督等法律关系。

这些涉及“债转股”三方关系的法律问题,都需要当事人各方以协议合同等书面形式加以明确,为“债转股”的顺利运作提供法律保护。

21明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法律地位,保障其合法权益。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作为国有独资的金融企业,其主要任务是运用投资银行手段收购、管理和处置由银行剥离出来的不良资产,最大限度地保全资产,减少损失。

同时,还担负着支持国有企业摆脱困境的重大历史使命,需要尽快从法律上明确其独立的企业法人地位,以保证公司财产独立、利益独立、责任独立。

这样才能保障其受益权、管理权、监督权的有效行使。

(二)制定《资产管理公司特别法》,解决“债转股”的法律障碍
“债转股”作为一种国企解困、盘活银行不良资产、实现银企双赢的政策选择,需要用法律的手段解决在具体运行中遇到的法律障碍。

短时间内修改相关的法律规定既费时费力又不可行。

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通过制定“资产管理公司特别法”,一揽子解决“债转股”的法律障碍,实现三个明确:11要明确资产管理公司可以用其持有的债权出资,签订“债权股”协议后作为债务人的股东,享受《公司法》规定的股东的全部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

21要明确资产管理公司属于“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具有投资的职能,其投资限额不受《公司法》相关条款的约束。

31规定“债转股”协议生效后,资产管理公司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对该企业实行接管和整顿,整顿期间该企业的债务人不得提起破产申请。

同时可以授权资产管理公司委托具有专业性中介机构负责对企业重组、整顿,管理其股权的运作,从而弥补金融资产公司专业知识经验的不足,最大限度地保护其持股权利。

此外,制定与资产管理公司如何运作及业务经营有关的法规。

(三)重视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实行“债转股”的企业,必须转换经营机制,实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革。

《公司法》规定董事会制度、经理制度和监事会制度相互支持、相互约束,共同构成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实行“债转股”,使银行和资产公司成为公司新的大股东,它有权参加公司的经营管理,监督公司行为,其参加改变了公司的权力结构,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改变公司存在的“内部人控制”问题。

金融资产公司作为国家出资人代表,并且指派专人出任董事、监事行使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经营管理者等权利,形成了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权与制衡机制。

资产公司的最终目的是出售股权、收回债权,这种退出机制也促使其有效地承担起受托责任。

另外,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

它与企业高级管理层的关系是国有资产所有者与经营管理者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

通过健全激励机制,使代理人在该机制约束下,谋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行为与维护委托方权益相一致,建立起风险代理制度,使其与国有资产同舟共济。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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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侯学明1谈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的创新意义[J]1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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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高治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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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第12期 N ORTHERN ECON OMY AN D TRADE 经济与法
BEIFAN G J IN GM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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