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合同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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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合同管理
1. 总则
1.1 为明确企业合同审批权限,规范企业合同订立行为,加强对合同使用的监督,防范和降低因合同的签订给企业带来的风险,特制定本规范。
规范企业合同的拟定、审批及签章工作,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确保合同的顺利履行,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2. 适用范围
2.1本规范所称合同指企业与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合同或协议。本规范所称合同管理,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对合同的拟订、修改、审查、订立、履行、纠纷处理、档案保管以及电子合同管理系统等进行规范、管理和监督的行为。对外进行相关民事活动时,应通过订立合同落实权利义务。涉及对外付款的,订立的合同将作为决定对外支付的依据。
2.2 本规范适用于企业所有的书面合同审批,包括冠以合同、合约、协议、契约、意向书等名称的规范性文件的审批。
2.3本规范中所称部门指代表企业洽谈、签订合同的各业务、职能部门。
2.4本规范中所称业务经办人是合同谈判、签订及履行的第一责任人,并有责任保证合同最终文本与经各级审批后的合同文本在条款内容上的一致性。
3. 采购部合同管理职责
3.1依法签订、变更、解除本部门的合同。
3.2严格审查本部门所签订的合同,重大合同提交有关方面会审。
3.3对所签合同,认真执行,并定期自查合同履行情况。
3.4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加强与其它各有关部门联系,发生问题及时向法务部通报。3.5本部门合同的登记、统计、归档工作。
3.6协助法务部对合同纠纷的处理。
4.合同审签管理
4.1公司对外签订合同,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进行。未经授权,任何人不得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4.2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合同文本应当采用公司发布的合同示范文本;合同相对方提供的合同文本必须送交法务部审核。
4.3所有合同都应拟定统一编号。
4.4合同及其有关的书面材料,应当语言规范,字迹(符号)清晰,条款完整,内容具体,用语准确、无歧义。
4.5订立合同,必须完备合同条款。合同条款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和质量,价款和报酬,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及解决争议的方法、管辖法院、适用的法律、生效条款以及根据合同性质及双方的具体情况必须包括的其他条款等。
4.6对于合同标的没有国家标准又难以用书面确切描述的,应当封存样品,由合同双方共同封存,加盖公章或合同章,分别交由采购部负责保管。
4.7 对外签订合同,要明确选择纠纷管辖地,并力求选择本公司所在地法院。
4.8 法定代表人或合同承办人应当亲自在合同文本上签名盖章。
4.9签订合同,应当加盖单位的合同专用章或公章。严禁在空白合同文本上加盖合同专用章或公章。单份合同文本达二页以上的须加盖骑缝章。
5 合同审签程序
5.1签订合同前必须严格审查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合同相对方为自然人的,由该自然人按合同约定签章确认。
◆对法人必须审查原件或者盖有工商行政管理局复印专用章的公司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的副本复印件。相对方为自然人的,应要求其提供身份证件、授权文件或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对非法人经济组织,应当审查其是否按法律规定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对分支机构或是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设立的经营单位,除审查其经营范围外,还应同时审查其所从属的法人主体资格。
5.2 签订合同前需要审查代理人的代理身份和代理资格。
◆代理人职务资格证明及个人身份证;
◆被代理人签发的授权委托书;
◆代理行为是否超越了代理权限或代理权是否超出了代理期限。
5.3签订合同,必须认真审查对方当事人的履约能力。
5.4签订合同,应当仔细审查对方当事人提供的有关证明资料,必要时应到签发部门进行验证或进行实地考察,以防对方当事人伪造或变造证明材料。对方当事人提供的各种证明资料中所使用的当事人名称、印章等内容必须完全一致。
5.5下列资料不能作为主体资格和履约能力的证明资料,但可归入合同档案保存,以备考查。
◆名片;
◆厂家介绍、产品介绍等资料;
◆各类广告、宣传资料;
◆各类电话号码;
◆对方当事人提供的未经我方合同承办人见证而复制的或未与原件核对无异的复印资料。
6 合同履行、变更和解除
6.1合同履约管理
6.1.1合同承办单位、部门和人员具体负责其订立合同的履行。
6.1.2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根据情况的变化,应当对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能力进行跟踪调查。如发现问题,合同承办人要及时处理,必要时经单位负责人同意,可实地调查合同标的情况和对方当事人的履约能力。
6.1.3接收标的必须经过严格的验收或商检程序。对不符合规范和合同约定的标的应在法定期限内及时提出书面异议。
6.1.4合同结算必须通过本事业部财务部门进行。对合法有效的合同,财务部门必须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结算。对未经合法授权或超权限签订的合同,财务部门有权拒绝结算。6.1.5凡与合同有关的来往文书、电传、信函、电话记录都应作为履约证据留存。
对我方当事人的履约情况,除妥善保存有关收付凭证外,还要做好履约记录。
我方当事人收到对方当事人通过邮递方式传送的与合同有关的法律文书时,应当连同信封一并收存。通过邮递方式传送与合同有关的法律文书时,必须使用挂号信函,并保存邮局收据、回执备案。
6.1.6合同对方违约的,本企业可按照合同约定要求违约对方支付违约金。
6.1.7 要求定金担保。合同对方违约,本企业可按照合同约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向对方收取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违约对方履行债务后,可将定金抵作价款或者收回,违约对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6.2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6.2.1对方当事人作为款物接收人而要求变更接收人时,必须有书面变更协议。严禁未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