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最新版)
(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五章特别规定第一节集体合同第二节劳务派遣第三节非全日制用工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安全设施设计专篇涉及到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1.1.1 国家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自2018年12月29日起施行)(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13号,2014年12月1日施行)(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29号修订,自2019年4月23日起施行)(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主席令第7号修订,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5)《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修正)(主席令第24号,2018年12月29日起施行)(6)《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主席令第69号,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7)《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2016修正)(主席令第57号,自2016年11月07日起施行)(8)《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2014年1月1日起施行)(9)《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主席令第73号修订,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10)《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主席令第9号修订,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11)《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主席令第54号修订,2012年7月1日起施行)1.1.2 国务院行政法规及文件(1)《国务院关于加强防尘防毒工作的决定》(国发[1984]97号)(2)《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3)《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4)《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国务院第1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5)《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2011修订)(国务院令第588号,自2011年1月8日起施行)(6)《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修订)(国务院令第645号,自2013年12月7日起施行)(7)《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52号,自2002年05月12日起施行)(8)《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国务院令第586号,自2011年01月01日起施行)(9)《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自2004年02月01日起施行)(10)《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14修订)(国务院令第397号,自2014年07月29日起施行)(1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自2004年12月01日起施行)(12)《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8修正)(国务院令第703号,自2018年9月18日起施行)(1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493号,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1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修订)(国务院令第549号,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1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15号)(16)《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化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安委办[2008]22号)(17)《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101号)(18)《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通知》(安委[2013]8号)(19)《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5]11号)(20)《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1.1.3 部委及行业规章、规定(1)《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公安部令第6号,自1990年04月10日起施行)(2)《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自2002年05月01日起施行)(3)《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的规定》(劳部发[1996]423号)(4)《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国经贸安全[2000]189号)(5)《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2018修改)(安监总厅安健[2018]3号,自2018年1月15日起施行)(6)《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2015修正)(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0号,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7)《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自2008年02月01日起施行)(8)《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自2012年6月1日起实施)(9)《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15修正)(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0号,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10)《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安监总厅管三[2015]80号,自2015年8月19日起施行)(11)《高毒物品目录》(卫法监发[2003]142号,自2003年06月10日起施行)(12)《各类监控化学品名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学工业部令第11号,自1996年05月15日起施行)(13)《特种设备目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4年第114号,自2014年10月30日起施行)(14)《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1号,自2013年05月01日起施行)(15)《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2011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0号,自2011年07月01日起施行)(16)《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原则》(2013年版)(17)《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2013年完整版)(18)《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2013年完整版)(19)《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危化[2007]255号文,自2008年01月01日起施行)(20)《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安监总厅管三[2013]39号,自2013年04月07日起施行)(21)《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09]116号)(22)《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第二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目录和调整首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中部分典型工艺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3]3号,2013年1月15日实施)(23)《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2017年版)(2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8号)(安(25)《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5修正)监总局令第77号,2015年4月2日起施行)(26)《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商务部令第4号)(27)《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培训等领域十部规章的决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0号,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28)《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危险化学品等领域七部规章的决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9号,修改部分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29)《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等四部规章的决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30)《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安监总管三[2010]186号)(31)《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分类与项目》(市场监管总局2019年3号公告)(32)《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公安部第77号令)(33)《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34)《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0号)(35)《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规范化管理指南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4]70号)(36)《推广先进与淘汰落后安全技术装备目录(2017年)》(科技部社会发展科技司公示,2017年11月15日)(37)《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号)(38)《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1.1.4 地方法规、规定(1)《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5号)(2)《江苏省劳动保护条例》(2004年6月17日第四次修正施行) (3)《关于对危险物品单位的治安防范状况进行安全评价的通知》(苏公通[2009]67号)(4)《转发省安委会关于<企业主要负责人保护员工生产安全六条规定>和<强化安全生产监管六项举措>的通知》(苏安[2014]22号)(5)《关于印发苏州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2011]34号)(6)《江苏省宣传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苏安监[2010]188号)1.1.5 国际公约(7)《职业安全卫生及工作环境公约》(155号国际公约)(8)《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170号国际公约)(9)《预防重大工业事故公约》(174号国际公约)1.1国家、行业及地方相关标准、规范(1)《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2012)(2)《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3)《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2.1-2007)(4)《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2.2-2007)(5)《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2003)(6)《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1999)(7)《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T12801-2008)(8)《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2015)(9)《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10)《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Z230-2010)(11)《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12)《建筑抗震设计规范》(2016年版)(GB50011-2010)(13)《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版)(GB50016-2014)(15)《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50033-2013)(16)《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13)(17)《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2017)(18)《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1995)(19)《易燃易爆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17914-2013)(20)《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4387-2008)(21)《化工装置设备布置设计规定》(HGT20546-2009)(22)《机械安全防护装置固定式和活动式防护装置的设计与制造一般要求》(GB/T 8196-2018)(23)《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24)《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25)《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2009)(26)《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GB12158-2006)(27)《安全色》(GB2893-2008)(28)《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2008)(29)《消防安全标志第1部分:标志》(GB13495.1-2015)(30)《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GB15630-1995)(31)《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号》(GB7231-2003)(32)《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18)(33)《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2012)(34)《压力容器中化学介质毒性危害和爆炸危险程度分类标准》(HG/T20660-2017)(35)《低温液体贮运设备使用安全规则》(JB∕T6898-2015)(36)《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2009)(37)《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8)《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29639-2013)(39)《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3部分:高温》(GBZ/T229.3-2010)(40)《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41)《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15)(42)《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2016)(43)《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1部分:钢直梯》(GB4053.1-2009)(44)《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2部分:钢斜梯》(GB4053.2-2009)(45)《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3部分:工业防护栏杆及钢平台》(GB4053.3-2009)(46)《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2009版)(GB50015-2003)(47)《室外给水设计标准》(GB50013-2018)(48)《室外排水设计规范》(2016年版)(GB50014-2006)(49)《化工设备、管道外防腐设计规范》(HG/T 20679-2014)(50)《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2008)(51)《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52)《泵站设计规范》(GB50265-2010)(53)《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15)(54)《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范》(GB50483-2009)(55)《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2008)(56)《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风险基准》(GB36894-2018)。
2021“七大员”继续教育答案与解析(资料员)
2020“七大员”继续教育答案与解析(市政施工员)一、单选题1、下列不属于盾构法施工的优点的是()。
A、盾构断面可以为任意形状,可成直线或曲线走向B、盾构施工需采用喷锚支护C、在盾构设备的掩护下,进行土层开挖和衬砌,使施工操作安全D、施工噪声小,不影响城市地面交通正确答案:B试题解析:盾构施工采用管片防护,无须喷锚支护。
2、园林绿化工程评标中,评标委员会中园林专业专家人数不少于评价专家人数的()。
A、1/2B、1/3C、1/4D、1/5正确答案:B试题解析:资格审查委员会、评标委员会中园林专业专家人数不少于委员会专家人数的1/3。
3、下列不属于不开槽施工法的是()。
A、顶管法B、盾构法C、浅埋暗挖法D、明挖法正确答案:D试题解析:明挖属于开槽施工。
4、下列关于在建工程内临时疏散通道的设置的说法正确的是()。
A、疏散通道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hB、设置在地面上的临时疏散通道,其净宽度不应小于1mC、利用在建工程施工完毕的楼梯作临时疏散通道时,其净宽度不宜小于0.5mD、临时疏散通道应设置照明设施正确答案:D试题解析:1.疏散通道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h; 2.设置在地面上的临时疏散通道,其净宽度不应小于 1.5m;利用在建工程施工完毕的水平结构、楼梯作临时疏散通道时,其净宽度不宜小于 1.0m;用于疏散的爬梯及设置在脚手架上的临时疏散通道,其净宽度不应小于0.6m;5、下列关于办公用房、宿舍的防火设计建筑构件的燃烧等级的说法正确的是()。
A、等级为AB、等级为A1C、等级为BD、等级为B1正确答案:A试题解析: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当采用金属夹芯板材时,其芯材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6、下列关于在建工程临时室内消防竖管的设置的说法正确的是()。
A、管径不应小于DN70B、当结构封顶时,应将消防竖管设置成环状C、数量不应少于1根D、没有具体规定正确答案:B试题解析:1.消防竖管的设置位置应便于消防人员操作,其数量不应少于2根,当结构封顶时,应将消防竖管设置成环状; 2.消防竖管的管径应根据室内消防用水量、竖管给水压力或流速进行计算确定,且管径不应小于DN100。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年通过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而制定的法律,下面给大家带来2018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全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第五条国家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劳动就业,发展职业教育,制定劳动标准,调节社会收入,完善社会保险,协调劳动关系,逐步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
第六条国家提倡劳动者参加社会主义义务劳动,开展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鼓励和保护劳动者进行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表彰和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第七条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
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第八条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
第九条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劳动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工作。
第二章促进就业第十条国家通过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营,增加就业。
国家支持劳动者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12.29•【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四号•【施行日期】2018.12.29•【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法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促进就业第三章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五章工资第六章劳动安全卫生第七章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第八章职业培训第九章社会保险和福利第十章劳动争议第十一章监督检查第十二章法律责任第十三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第五条国家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劳动就业,发展职业教育,制定劳动标准,调节社会收入,完善社会保险,协调劳动关系,逐步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最新修订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最新修订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最新修订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劳动合同第三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四章劳动报酬第五章劳动安全卫生第六章女职工劳动保护第七章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第八章劳动保障监察和管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劳动关系,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保护劳动者依法享有的劳动权益,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第二章劳动合同第三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自愿协商,平等自愿,本法予以保障。
第四条劳动合同应当包括下列条款:(一)双方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名称、住所;(二)劳动的内容、工作地点和工作时间;(三)劳动报酬;(四)社会保险;(五)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劳动环境;(六)劳动纪律、劳动合同期限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和方式;(七)违反劳动纪律和单位规章制度的后果;(八)解决劳动争议的方法和途径;(九)劳动者享有的其他权利和福利待遇;(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签字或者盖章。
第五条劳动者应当如实告知用人单位有关其个人情况,不得隐瞒和虚假陈述。
第六条劳动者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提高劳动技能,完成劳动任务,不得损害用人单位的利益。
第七条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年。
因生产经营需要,劳动合同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三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八条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的休息、休假和节假日不受侵犯。
第四章劳动报酬第十条劳动者有权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取得劳动报酬。
第十一条劳动报酬应当按时、足额支付,不得拖欠。
第五章劳动安全卫生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防范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女职工劳动保护第十三条国家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禁止性别歧视。
第十四条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女职工,在法定节假日、产假期间和哺乳时间内,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违反其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最新版)
劳动法(最新版)劳动法(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劳动关系,加强劳动保护,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劳动法(以下简称本法)适用于境内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
第二章劳动合同第三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双方应当遵循公平、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四条劳动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 劳动合同的名称、期限、地点;2. 劳动合同的当事人及其住所;3. 劳动合同的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假等;4. 劳动者的待遇、工资及福利待遇;5. 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权益、劳动条件等。
第五条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
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有书面形式,并注明具体的起止时间。
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在满足一定条件下,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终止。
第六条劳动合同中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七条劳动合同的终止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的情形。
第三章劳动报酬第八条劳动者的工资应当按时支付,不得少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福利待遇。
第十条劳动者的工资应当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奖金等。
第十一条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参加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加班工资。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保障劳动者享有休假。
第四章劳动保护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劳动安全卫生制度,确保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不得将劳动者用于禁止劳动的岗位或者从事有害于劳动者身体健康的工作。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提高其职业技能。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各种社会保险费用。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规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争议,可以依法通过调解、仲裁和诉讼等方式解决。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解雇劳动者的,应当依法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和安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年通过修改)
(完整版)2018年劳动法实施细则全文
2018年劳动法实施细则全文目录一、总则二、劳动合同的订立三、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四、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五、集体合同六、劳务派遣一、总则1、《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的“等组织”不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还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基金会等其他依法登记注册成立的单位。
2、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分公司,经用人单位授权或同意,可以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当分公司不能履行对劳动者的义务时,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
3、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招用除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以外的劳动者,即与其建立了劳动关系,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4、劳动合同法所指的劳动者,应当年满16 周岁,且尚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
5、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 ) 、现役军人、家庭直接雇佣的保姆以及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等不适用劳动合同法。
6、用人单位招用与外单位保持全日制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7、用人单位招用自主择业转业退伍军人,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8、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应当办理外国人就业证,并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9、用人单位招用港、澳、台地区的人员,应当办理港、澳、台人员就业证,并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10、外国企业驻华办事机构、外国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机构招用劳动者,按照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11、用人单位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经过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后,由用人单位决定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的实施。
12 、总公司以下发文件的形式要求子公司执行总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子公司在履行《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的程序后,该规章制度才能作为子公司用工管理的依据。
13 、用人单位经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或决定的重大事项,自动适用于新招用的员工,但用人单位必须履行公示或告知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最新版)[4]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最新版)摘要第一章总则:规定了本法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国家的职责和措施等。
第二章促进就业:规定了国家对就业的政策和措施,以及劳动者就业的权利和义务,禁止就业歧视,保障妇女、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出现役军人等特殊群体的就业权益。
第三章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规定了劳动合同的定义、内容、形式、期限、变更、解除、终止等事项,以及集体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事项。
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了工作时间的标准、弹性制度、加班制度,以及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带薪年休假等事项。
工资:规定了工资的支付方式、时间、标准,以及最低工资制度、工资保障制度等事项。
第六章劳动安全卫生: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的劳动安全卫生义务,以及劳动者应当遵守的安全操作规程等事项。
第七章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为女职工提供的孕期、产假、哺乳期等特殊保护措施,以及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等事项。
第八章职业培训:规定了国家对职业培训的政策和措施,以及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参加职业培训的权利和义务等事项。
第九章社会保险和福利:规定了国家对社会保险和福利事业的发展方针,以及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福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等事项。
劳动争议:规定了劳动争议的定义、类型、处理程序,以及调解仲裁机构的设立、职责等事项。
第十一章监督检查:规定了国家对劳动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机构、职责、权限等事项。
第十二章法律责任:规定了违反本法规定,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或者不履行义务,造成损害后果的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等事项。
第十三章附则:规定了本法的施行时间、适用范围、解释权等事项。
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最新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最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劳动者,是指在用人单位依法与其订立劳动合同,以执行工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取得报酬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三条本法所称用人单位,是指企事业单位、事业社团、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外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和其他依法设立的经济组织。
第四条劳动关系具有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公平、公正的特点。
第二章劳动合同第五条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约定劳动关系的协议。
第六条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合同成立之日起一个月内为劳动者办理工伤保险手续。
第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劳动双方的姓名或名称、住所、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间、劳动报酬、工作条件和保护劳动者安全健康的措施、劳动者享有的休假、假期、福利待遇、劳动争议处理方式等。
第八条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法律名词及注释:1. 劳动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指在用人单位工作并依法与其订立劳动合同的个人或组织。
2. 用人单位:指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经济组织,具体的形式包括企事业单位、事业社团、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
3. 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通过平等自愿的协商达成的劳动关系约定,包含双方的权益和义务。
4. 劳动报酬:是劳动者因提供劳动而享受的经济回报,包括工资、奖金、津贴等。
5. 工伤保险:是指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参加的一种保险,主要用于对工伤或职业病造成的伤害进行赔偿和治疗。
2021“七大员”继续教育答案与解析(机械员)
2020“七大员”继续教育答案与解析(机械员)等等:一、单选题1、下列关于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工作职责的说法,正确的是()。
A、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负责B、特种设备生产、经营及其主要负责人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负责C、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负责D、特种设备生产、经营单位对其生产、经营的特种设备安全负责正确答案:D试题解析: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并对其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2、下列关于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定期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的说法,正确的是()。
A、每1年组织1次B、每2年组织1次C、每3年组织1次D、每半年组织1次正确答案:B试题解析: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至少每2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3、下列关于班组级安全教育的说法正确的是()。
A、根据项目部的特点介绍安全技术基础知识B、项目部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C、安全教育时间一般不少于15学时D、实际安全操作示范,重点讲解安全操作要领,边示范,边讲解,说明注意事项正确答案:D试题解析:除D以外,其他的都是项目级安全带教育的内容。
安全教育时间为不少于20小时4、下列关于铝合金模板体系适用范围的说法,错误的是()。
A、混凝土结构墙体、柱、楼板、梁等施工B、结合该工艺的支撑体系(包括竖向模板却没有水平杆),该项工艺更加适用于层高在3.8m以内的剪力墙结构建筑C、适用于30层以上的住宅楼标准层的钢筋混凝土结构施工D、模板体系为早拆体系,该工艺适用于北方寒冷地区正确答案:D试题解析:模板体系为早拆体系,该工艺在北方寒冷地区的应用有一定限制(温度较低会影响混凝土的强度增长)。
2020“七大员”继续教育答案与解析(土建施工员)
2020“七大员”继续教育答案与解析(土建施工员)一、单选题1、作业脚手架操作层高出相邻连墙件()个步距及以上时,在上层连墙件安装完毕前,必须采取临时拉结措施。
A、1B、2C、3D、4正确答案:B试题解析:作业脚手架操作层高出相邻连墙件2个步距及以上时,在上层连墙件安装完毕前,必须采取临时拉结措施。
2、钢结构厚涂型防火涂料施工,操作者应用测厚仪随时检测涂层厚度,80%及以上面积的涂层总厚度应符合有关耐火极限的设计要求,且最薄处厚度不应低于设计要求的()。
A、70%B、75%C、80%D、85%正确答案:D试题解析:钢结构厚涂型防火涂料施工,操作者应用测厚仪随时检测涂层厚度,80%及以上面积的涂层总厚度应符合有关耐火极限的设计要求,且最薄处厚度不应低于设计要求的85%。
3、下列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修正)中关于扬尘污染防治的相关规定的说法错误的是()。
A、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不计入工程造价。
B、推行清洁动力机械化清扫等低尘作业方式,防治扬尘污染。
C、建设单位应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D、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正确答案:A试题解析:建设单位应当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并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
4、下列关于灭火器的配置数量的说法正确的是()。
A、每个场所的灭火器数量不应少于2具B、每个场所的灭火器数量不应少于3具C、每个场所的灭火器数量不应少于4具D、没有具体规定正确答案:A试题解析:灭火器的配置数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的有关规定经计算确定,且每个场所的灭火器数量不应少于2具5、城市平面控制点或建筑红线桩点使用前,应进行外业校测与内业校算,定位依据桩点数量不应少于()个。
A、1B、2C、3D、4正确答案:C试题解析:城市平面控制点或建筑红线桩点使用前,应进行外业校测与内业校算,定位依据桩点数量不应少于3个。
2018年度标准劳动合同法超详细版本
2018劳动合同法超详细版本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下面是由出国留学合同法栏目编辑整理的2018劳动法超详细版本,欢迎阅读。
2018劳动法超详细版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2020年住建部八大员继续教育考试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1、《城市桥梁检测与评定技术规范》开始施行日期为( A )。
A、2016/5/1 0:00:00B、2017/5/1 0:00:00C、2018/5/1 0:00:00D、2019/5/1 0:00:002、下列管材不宜采用顶管施工的是( A )。
A、塑料管B、钢管C、钢筋混凝土管D、玻璃钢夹砂管3、下列关于装配化装修施工的说法正确的是( B )。
A、湿法施工B、干法施工C、现场现浇D、半干法施工4、下列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中无效合同的说法错误的是( C )。
A、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是无效合同B、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是无效合同C、无效的劳动合同,从出现争议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D、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5、下列属于《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方案》指导思想中的工作重点的是( C )。
A、企业管理与项目管理并重B、企业责任与个人责任并重C、落实主体责任D、质量安全行为与工程实体质量安全并重6、下列关于《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9〕18号)的说法正确的是( A )。
A、建筑企业应配备实现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所必须的硬件设施设备,施工现场原则上实行封闭式管理B、相关电子考勤和图像、影像等电子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
C、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按照“一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施工现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的日常检查D、已录入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的建筑工人,半年以上(含半年)无数据更新的,再次从事建筑作业时,建筑企业应对其重新进行基本安全培训7、园林绿化工程评标中,评标委员会中园林专业专家人数不少于评价专家人数的( B )。
A、1/2B、1/3C、1/4D、1/58、根据《城市桥梁检测与评定技术规范》,下列不属于桥梁检测评定等级的是( C )。
A、完好B、轻微C、特别严重D、危险9、根据《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下列情况中,应在临空一侧设置防护栏杆,并应采用密目式安全立网或工具式栏板封闭的是( 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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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公布根据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四号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促进就业第三章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五章工资第六章劳动安全卫生第七章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第八章职业培训第九章社会保险和福利第十章劳动争议第十一章监督检查第十二章法律责任第十三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第五条国家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劳动就业,发展职业教育,制定劳动标准,调节社会收入,完善社会保险,协调劳动关系,逐步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
第六条国家提倡劳动者参加社会义务劳动,开展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鼓励和保护劳动者进行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表彰和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第七条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
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第八条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
第九条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劳动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工作。
第二章促进就业第十条国家通过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营,增加就业。
国家支持劳动者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
第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多种类型的职业介绍机构,提供就业服务。
第十二条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第十三条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
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第十四条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出现役的军人的就业,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第三章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十八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一)劳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四)劳动报酬;(五)劳动纪律;(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二十一条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二条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三条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第二十四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五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第二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
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三十一条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的;(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三十三条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
第三十四条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第三十五条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
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条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一)元旦;(二)春节;(三)国际劳动节;(四)国庆节;(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第四十五条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五章工资第四十六条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
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
第四十七条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第四十八条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
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四十九条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下列因素:(一)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二)社会平均工资水平;(三)劳动生产率;(四)就业状况;(五)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
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第五十一条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第六章劳动安全卫生第五十二条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五十三条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