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暂行条款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暂行条款一、总则第一条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须附加于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
主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凡与本附加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
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为准。
本附加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合同为准。
第二条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二、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导致在指定医院进行治疗,保险人就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照约定的赔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第四条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在多家医院进行治疗的,累计给付金额以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
第五条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进行治疗,至保险期满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继续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最长不超过事故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
三、责任免除第六条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1、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犯罪行为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2、被保险人斗殴、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3、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4、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5、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开始前已患有的疾病及其并发症;6、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美容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7、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鉴定为伤残或死亡;8、被保险人因从事高风险运动,如攀岩、跳伞、潜水、赛车等;9、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接受治疗;10、被保险人在非指定医院治疗;11、主合同约定的其他免责情形。
四、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第七条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人寿保险公司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人寿保险公司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以下是一些人寿保险公司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的常见条款:
1. 范围和限制: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通常只覆盖因意外事故导致的伤害,如交通事故、
跌倒、溺水等。
此外,可能还有特定的限制,如某些高风险活动(如极限运动)的保
险可能不被包括在内。
2. 保险金额:保险公司通常会规定每次意外事故的最高赔付额度。
有些保险公司还会
设置年度最高赔付额度。
3. 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可能会承担意外伤害导致的医疗费用,包括住院费用、手术费用、药物费用等。
但是要注意,保险公司可能会设定一定的免赔额,超过免赔额部分
才会得到赔付。
4. 报销比例:保险公司可能会规定每种医疗费用的报销比例,如80%、90%等。
5. 报销限制:保险公司可能会规定特定医疗费用的报销限制,如某些特殊的治疗方式、手术等可能会限制报销。
6. 紧急救援:一些保险公司可能会提供紧急救援服务,如紧急医疗转运、陪护人员等。
请注意,以上只是一些常见的条款,不同的保险公司及不同的保险产品可能会有所不同。
在购买保险前,建议详细阅读保险合同中的条款,以了解具体的保险范围和责任。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暂行条款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暂行条款一、保险责任1.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公立医院或保险人事先同意的医疗机构诊疗,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在约定的金额范围内进行赔付。
2. 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因遭受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公立医院或保险人事先同意的医疗机构住院诊疗,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实际住院期间每天按约定标准给付住院津贴。
二、责任免除1. 除外责任对于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下所支出的医疗费用,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伤害或故意杀害;(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3)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自残(但属救护过程中造成必要的治疗除外);(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或无有效行驶执照的机动交通工具;(5)被保险人流产、分娩;(6)被保险人因疾病治疗;(7)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它内、外科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8)由于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的所有或部分机能丧失或丧失某种机能而进行的医疗治疗;(9)由于意外伤害引起的并发症及后遗症的医疗费用;(10)其它不属于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障范围的各种医疗费用。
2. 免赔额约定每次事故免赔额为**¥50.00**元,并且该免赔额在同保单年度内多次理赔可递减**¥10.00**元。
三、保险金额和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本附加合同的年保险费率为**¥2.50**%,根据被保险人的职业类别交纳相应的保险费。
四、赔偿处理1. 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时,应提供相关证明和材料。
保险公司收到申请后,进行审核,并根据实际情况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进行赔付。
2. 如发生给付医疗保险金时发生争议,应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仲裁部门或人民法院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暂行条款(3篇)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暂行条款(3篇)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暂行条款(精选3篇)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暂行条款篇1兹经被保险人(或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约定:本保险单承保的团体(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按照以下规定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一、保险金额以一千元至一万元为限。
保险费依照团体(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档次,加收一倍。
二、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发生意外伤害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致伤,需要治疗时,其实际支付的医疗、医药费,五元以下的保险人不负责,五元以上的(含五元)保险人全部负责。
其给付累计总额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三、除外责任1.被保险人因患疾病所支付的医疗、医药费用;2.按公费医疗规定应自费购买的药品;3.整容费及安装假肢、假牙、假眼的费用;4.挂号费、护理(陪住)费、取暖费、误工费、停尸费;5.私人诊所、康复医院、气功治疗的费用。
四、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医疗、医药费给付时,须向保险人提供保险单证、投保单位或有关部门的事故证明,街道(乡)以上公立医院的治疗诊断的证明及医疗、医药费原始凭证。
五、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申请给付保险金过程中如有欺诈行为,保险人除追回已给付的保险金外,有权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追偿因调查核实过程中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六、本条款其它未尽事宜,按照本公司团体(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规定办理,其规定内容与本条款规定有抵触的,应以本条款规定为准。
返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暂行条款篇2第一条_____合同的构成航空旅客意外伤害_____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_____单或者其他_____凭证及所附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一、凡持有效机票乘坐客运航班班机的旅客,可作为被_____人参加本_____。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_____人本人或者对被_____人有_____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暂行条款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暂行条款
【适用范围】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以下简称“附加医疗保险”)适用于保险合同中主险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情况下,为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时
所支出的医疗费用提供保障。
【保险责任】附加医疗保险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对于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
害事故导致需要医疗治疗的情况,承担医疗费用的保险责任。
【保险金额及赔付限额】附加医疗保险中的保险金额及赔付限额根据具体保险合同的
约定,可能会有不同的设定。
被保险人可以根据自身需求选择适当的保险金额及赔付
限额。
【保险费用】附加医疗保险的保险费用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由被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方
式和频率支付。
【免赔额】附加医疗保险中可能会设定免赔额。
免赔额是指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
险人需要自行承担的一定金额的医疗费用。
免赔额的设定可能会根据具体保险合同的
约定而不同。
【投保及理赔】被保险人可以通过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的方式购买附加医疗保险。
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提供相关
的理赔资料,以便保险公司进行理赔处理。
【其他条款】附加医疗保险的具体条款和约定可能会根据保险合同而有所不同,被保
险人在购买附加医疗保险前应仔细阅读并理解保险条款的内容,确保自身的权益得到
有效保障。
金融合同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6篇
金融合同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6篇篇1一、附加保险概述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基于投保人与我们(保险公司)之间已存在的金融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而签订。
本附加合同旨在扩展主合同的保障范围,以提供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保障。
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与主合同条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有冲突或不一致,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二、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定义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是指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在中国大陆境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体受到伤害并产生医疗费用支出时,由我们按照本附加合同的约定给付医疗保险金的保险。
1. 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金: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体受到伤害,并在指定医疗机构接受治疗所产生的医疗费用,我们将按照本附加合同的约定给付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金。
2. 意外伤害住院津贴: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因意外伤害事故住院治疗,我们将按照本附加合同的约定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
3. 意外身故或伤残保险金: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伤残,我们将按照本附加合同的约定给付意外身故或伤残保险金。
四、保险金额与保费保险金额和保费根据投保人的选择确定,具体数额已在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中明确约定。
投保人应按照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的约定支付保费。
五、保险期间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合同的保险期间一致,自主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的终止日止。
以下情形,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1. 投保人的故意行为;2. 战争、军事行动、恐怖主义行为等不可抗力因素;3. 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或参加职业性体育活动;4. 被保险人违反医疗建议或自行用药等行为导致的医疗费用支出;5. 其他在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中明确约定的责任免除情形。
七、理赔申请投保人应在事故发生后及时向我们报案,并按照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程序提交理赔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
理赔申请的具体程序和要求详见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的约定。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暂行条款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暂行条款介绍: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简称“意外医保险”,是一种为保障意外事故中医药费用而设立的附加医疗保险。
针对意外事故导致的人身伤害,一般的意外伤害保险只能提供赔付损失的服务,不能涵盖医药费用的报销。
而意外医保险在基础人身伤害保险的基础上,增加了专门用于赔付伤势治疗所产生医疗费用支出的项目。
具体理赔范围包括:住院医疗、手术费用、门诊医疗、特殊病种治疗、康复费用、身后后遗症及残疾赔偿补偿等。
当出现意外伤害事故时,医疗保险可以起到很好的经济保障作用。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的作用:1、降低医疗费用压力: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激起了对住院医疗、康复费用、特殊病种治疗等多收费项的报销,能有效降低意外伤害患者家庭在医疗方面的受伤程度。
2、提供个性化保障: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根据所投保的人员不同,可以提供多种档次的投保搭配方法,从而满足不同客户身体状况和经济实力不断变化的保险需求。
3、方便快捷理赔: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赔付金额到账方便快捷,险企实行先行赔付的理赔方式,缩短了理赔时间限制,能让被保险人在意外事故发生之后,尽快获得理赔金的返还。
4、享受多重保险利益: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共同投保者在满足某些条件的基础上,还可以拥有一定程度的免费赠险权益,同时也获得更多的保障和最大利益。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的条款及注意事项:1、投保要求:被保险人,年龄应为18周岁至65周岁之间。
合同生效时,被保险人应当是以自己名义为判断赔偿情况所保险之目标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拥有人。
2、费用标准:费率是在被保险人常态下的平均医药报销额的基础上按日收取。
保险费的收取标准由保险公司向社会公布,对于保险费率的涨价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被保险人。
3、合同终止:在合同期满之前,双方合同结束,除了保险公司未能及时履行一切有赔偿同意的义务外,不得撤保。
投保人要在约定的终止日期前30天,递交撤销书以完成解除合同。
4、费用赔付:理赔金额为所产生的医疗费用,但日赔付金额不应超过被保险人的保额。
团体(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暂行条款
团体(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
保险暂行条款
以下为团体(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暂行条款的主要内容:
1. 保险范围: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导致的医疗费用进行赔偿。
2. 缴费:被保险人需按照约定的保险费率和缴费方式及时支付保险费。
3. 保险金额及赔偿限额:保险金额根据具体的保险合同约定,赔偿限额为所选保险金
额的相应比例。
4. 保险责任和赔偿范围:保险公司对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的因意外伤害导致的医疗费用
进行赔偿,具体的保险责任和赔偿范围根据保险合同约定。
5. 免赔额:保险合同中可设立免赔额,超过免赔额部分的损失才能得到赔偿。
6. 保险事故通知和理赔申请: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按
照保险公司要求提供相关的理赔申请材料。
7. 紧急救援和转院:保险公司在紧急情况下可提供紧急救援服务,并根据需要转院。
8. 保险合同的解除和退保: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合同可以解除或退保。
9. 其他约定:对于其他与保险合同有关的事项,可根据具体合同约定进行处理。
请注意,以上内容仅为一般性的说明,具体条款以实际保险合同为准。
因此,在购买
保险前,建议仔细阅读保险合同的条款,并咨询专业人士以获取更详细的解释和建议。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暂行条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暂行条款一、总则1.1 本附加条款是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 本附加条款旨在为被保险人提供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以减轻因意外伤害所产生的医疗费用负担。
二、保险责任2.1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此导致医疗费用支出,保险公司将根据本附加条款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2.2 保险公司承担的医疗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门诊费、住院费、手术费、药品费、检查费等。
三、保险金额3.1 被保险人可根据实际需要选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的保险金额,最高不超过主合同规定的保险金额。
3.2 保险公司根据被保险人选择的保险金额,按照约定的比例承担医疗费用的赔偿责任。
四、保险期间4.1 本附加条款的保险期间与主合同一致。
4.2 若主合同提前终止,本附加条款亦随之终止。
五、保险费5.1 被保险人应按照约定支付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的保险费。
5.2 保险费的支付方式、支付时间等,按照主合同的相关规定执行。
六、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6.1 被保险人在遭受意外伤害后,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6.2 保险公司在收到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后,将按照本附加条款的规定进行审核,并在规定时间内给付保险金。
七、责任免除7.1 保险公司对以下情形不承担赔偿责任:7.1.1 被保险人故意行为导致的意外伤害;7.1.2 被保险人在醉酒、吸毒状态下发生的意外伤害;7.1.3 被保险人参与违法活动时发生的意外伤害。
八、争议解决8.1 本附加条款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8.2 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____(具体法院或仲裁机构)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
九、其他9.1 本附加条款未尽事宜,按照主合同的规定执行。
9.2 本附加条款的解释权归保险公司所有。
十、附则10.1 本附加条款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10.2 本附加条款一式两份,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024年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协议5篇
2024年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协议5篇篇1本保险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______(日期)签署:一、保险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名称:地址:二、被保险人(以下简称“乙方”):姓名/名称:地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乙方参加甲方的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保险范围1.1 本附加保险为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仅适用于因意外伤害导致的医疗费用。
1.2 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发的、非疾病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二、保险金额与保险期限2.1 保险金额:乙方在本附加保险中的保险金额为人民币______元。
2.2 保险期限:本附加保险的保险期限为______年,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零时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二十四时止。
三、保险费率与保险费3.1 保险费率:本附加保险的保险费率为______%。
3.2 保险费:乙方应支付的保险费为保险金额乘以保险费率。
四、保险责任4.1 甲方在保险期间内,对乙方因意外伤害导致的医疗费用,按照本协议的约定进行赔付。
4.2 乙方在遭受意外伤害后,应及时向甲方报案,并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相关的理赔资料。
4.3 甲方在收到乙方完整的理赔资料后,应在约定的时间内进行理赔。
五、除外责任5.1 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武装叛乱或民众骚乱导致的意外伤害。
5.2 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化学污染、生物污染等导致的意外伤害。
5.3 乙方从事高风险运动或职业导致的意外伤害。
5.4 乙方自杀、自残、犯罪、拒捕导致的意外伤害。
5.5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情形。
六、保险费的支付与解除6.1 乙方应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甲方支付保险费。
6.2 乙方未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不承担保险责任。
6.3 乙方在保险期间内,可以随时解除本协议,但已支付的保险费不予退还。
个人交通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个人交通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一、保险合同的构成本保险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具有同等效力:1. 本保险合同的申请表;2.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条款和附加险条款;3. 争议处理条款。
二、保险的目的和范围1. 保险公司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事故受到伤害所支出的医疗费用给付保险金;2. 本保险的保险金限额为合同的约定金额,不超过九千九百九十九万元。
3. 本保险合同仅适用于在中国境内发生的意外事故。
三、保险责任1.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事故导致的伤害,本公司按照保险金额进行赔付;2. 保险期限为合同生效日后的一年。
四、保险金给付1. 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交指定的医疗证明和其他必要的文件;2. 保险公司接到通知后,将在收到所有必要的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3. 审核通过后,将在5个工作日内支付保险金给被保险人。
五、除外责任以下情况下,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1. 被保险人故意自残、自杀或者参与故意犯罪行为;2. 被保险人在酒后驾驶、无驾驶证或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交通工具;3. 被保险人对于伤害事故发生后没有及时就医。
六、保险费的缴纳1. 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和周期进行缴纳;2. 逾期未缴纳保险费的情况下,保险合同将会自动终止。
七、保险合同的解除以下情况下,保险合同可以被解除:1. 被保险人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重要事实;2. 被保险人故意破坏人身安全,以获得保险金;3. 其他依法应当解除的情形。
八、争议解决1. 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争议,由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协商解决;2. 协商不成时,提交保险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解决。
参考资料:1. 保险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资料;2. 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
以上为《个人交通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保险合同生效后,被保险人可以根据条款内容享受相应的保险保障。
请在购买保险前仔细阅读条款,了解自己的权益和责任。
手术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手术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手术意外伤害保险通常包括以下条款:
1. 保险责任:明确保险公司对于被保险人因手术意外伤害而导致身故、伤残或医疗费用的赔偿责任。
2. 手术范围:明确哪些手术会被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可能会对某些高风险手术设置限制或额外的保费。
3. 身故赔偿:规定在手术中不幸身故时,保险公司将支付一定金额的保险金,此金额通常会根据被保险人年龄和保险金额等因素来确定。
4. 伤残赔偿:规定在手术中发生伤残时,保险公司将根据被保险人的伤残程度支付一定比例的保险金,比例通常会根据伤残等级来确定。
5. 医疗费用报销:规定在手术中发生意外伤害时,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报销被保险人的医疗费用,包括住院费用、手术费用、康复费用等。
6. 免赔额和免赔期:约定保险合同中的免赔额和免赔期,即保险公司只对超过免赔额的部分进行赔付,并在购买保险后的一定时间内不提供保险赔付。
7. 保险赔付条件:明确保险公司对于意外伤害的认定标准,例如需要手术是由合格的医院或医生进行,或者在手术中必须发
生特定类型的意外伤害等。
8. 保险赔付申请流程和文件:说明被保险人在发生意外伤害后应如何向保险公司申请赔付,并列出需要提供的相关文件和证明材料。
以上是手术意外伤害保险的一般条款,具体条款可能会因保险公司和保险产品的不同而有所差异,购买前应仔细阅读保险合同并咨询保险代理人或专业人士。
学生幼儿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住院医疗保险条款
学生幼儿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住院医疗保险条款本文为你提供《学生幼儿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住院医疗保险条款》的详细内容。
以下是该保险条款的要点,旨在向学生、幼儿及其家长提供对保险条款的了解,以便在需要时发挥保险的作用。
第一条保险定义1.人身意外伤害:指被保险人自然而然、突发而非出于自愿意识或主动行为,直接受到外界物体、力量或化学作用等影响而导致的身体伤害情况。
2.住院医疗保险:指被保险人因人身意外伤害而导致住院并接受医疗治疗的费用保障。
第二条保险责任1.人身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公司依照保险合同约定,对被保险人自发生意外伤害之日起产生的并发生在保险期间内的合理、必要的医疗费用,给予保险金赔付。
2.住院津贴:保险公司依照保险合同约定,对被保险人因人身意外伤害导致的住院期间提供一定的津贴。
第三条保险责任限制1.免赔额:保险合同规定的免赔额为X元。
被保险人的理赔金额必须超过免赔额才能获得保险金赔付。
2.赔付比例:保险合同约定的赔付比例为X%,即保险公司在确定符合保险责任的理赔金额后,按照约定的比例给予赔偿。
3.最高赔付金额:保险合同约定的最高赔付金额为X元。
即使理赔金额超过最高赔付限额,保险公司也只能按照最高赔付限额进行赔偿。
第四条理赔流程1.通知义务:被保险人在发生人身意外伤害后,应尽快通知保险公司,并按照保险公司要求提交相关的理赔申请材料。
2.理赔材料:被保险人申请理赔时需提供以下材料:医院住院证明、医疗费用明细清单、诊断报告等。
3.赔付时效:保险公司收到理赔申请材料后,将在合理时间内完成理赔审核,并在审核通过后的Y个工作日内支付保险金。
第五条终止保险1.保险期限到期: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限届满后,保险将自动终止。
2.投保人解约: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有权提前终止保险合同,但需提前书面通知保险公司并遵守合同约定的解约条款。
第六条修改和补充1.保险条款的修改和补充需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变更手续。
金融合同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3篇
金融合同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3篇篇1一、附加保险概述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是在原有金融合同基础上,针对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而制定的特定条款。
本附加合同旨在向投保人提供额外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障,以应对因意外伤害导致的医疗费用支出风险。
二、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导致医疗费用支出,保险公司将根据本附加合同的约定,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进行赔偿。
三、保险金额与免赔额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及免赔额由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在签订本附加合同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四、保险期间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根据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的约定确定,自保险单载明的起始日期起至约定终止日期止。
五、意外伤害定义本附加合同所称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六、保险申请与受理投保人在购买本附加合同时,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保险公司在收到投保申请后,将及时审核并决定是否承保。
若保险公司同意承保,将签发保险单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保人。
七、赔偿申请与审核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后,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提交赔偿申请。
申请时需提供相关的医疗证明、费用发票及其他必要材料。
保险公司在收到赔偿申请后,将及时审核并决定是否给付保险金。
八、赔偿方式与标准保险公司将根据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在保险金额范围内进行赔偿。
具体的赔偿方式与标准将根据本附加合同的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
九、投保人义务投保人应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并如实提供与投保相关的信息。
若投保人提供的信息不真实,保险公司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并不承担保险责任。
十、保险公司责任免除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1. 投保人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2. 战争、军事冲突、恐怖主义活动或武装叛乱等;3.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等;4. 投保人在购买本附加合同前已患有的疾病或已有症状;5. 其他不属于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的事项。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暂行条款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暂行条款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附加条款的订立,旨在为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被保险人提供更加全面的保障,使被保险人在遭受意外伤害时,能够得到及时的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
第二条本附加条款所称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是指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伤残或者支出医疗费用时,保险人按照本附加条款的约定给付保险金的一种附加保险。
第三条本附加条款适用于所有投保主险的被保险人,附加险的保险责任、保险金额、保险费率等事项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确定。
第二章保险责任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此导致身故、伤残或者支出医疗费用的,保险人按照本附加条款的约定给付保险金。
第五条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第六条伤残保险金: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导致伤残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
第七条医疗费用保险金: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此导致支出医疗费用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医疗费用给付比例和最高限额给付医疗费用保险金。
第三章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第八条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但不得超过主险的保险金额。
第九条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的保险费率由保险人根据保险风险和经验数据制定,并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四章保险期限和报案第十条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的保险期限与主险的保险期限相同。
第十一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提供保险人要求提供的与保险事故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第五章保险金的给付第十二条保险人收到报案后,经审核确认属于保险责任的,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付保险金。
第十三条保险金给付的方式和金额由保险合同约定。
保险金给付后,保险合同终止。
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本附加条款未尽事宜,按照主险条款的相关规定执行。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暂行条款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暂行条款第一条保险对象本保险适用于被保险人。
第二条保险责任1. 本保险的保险责任仅限于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医疗费用,具体保险责任如下:a.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发生意外伤害事故而需要接受医疗治疗的,本公司按照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给付保险金;b. 医疗费用以实际发生的金额为限,以截止日的社会公共医疗保险规定支付的医疗费用(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各项医疗费用)为基数,并保证在统筹支付范围内社会公共医疗保险不能支付的部分给付保险金。
2.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责任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规定如下:a. 免赔额:每一次事故发生后的给付比例为70%,每一次事故的免赔额为1000元;b. 给付比例:每一次事故发生后的给付比例为70%,即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支付医疗费用的70%。
第三条保险费1. 本保险的保险费根据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职业、保险期间和保险金额等因素确定。
2. 本保险的保险费和缴纳方式由双方另行商定。
第四条保险期间1. 本保险的保险期间根据双方约定确定,以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之日起生效,至约定保险期满。
2. 若被保险人违反约定未按期缴纳保险费,则本保险自对应保险费用之日起停止保险责任,直至被保险人补缴保险费后恢复。
第五条受益人1. 被保险人享受本保险责任的权利。
第六条保险事故处理1.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本公司,并按照本公司要求提供相关的报案、鉴定、医疗费用凭证等文件。
2. 本公司在收到被保险人的通知后,将派专人与被保险人联系,并为被保险人提供必要的协助。
3. 本公司将根据被保险人提供的医疗费用凭证等文件进行审核,并在确认符合保险责任的情况下,及时支付保险金。
第七条约定事项1. 被保险人应如实告知本公司与本保险有关的一切情况,并填写《投保单》,提供真实、准确的个人信息。
2. 若被保险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个人信息,本公司将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且保费不予返还。
附加家庭意外伤害医疗保险(2023版)条款
附加家庭意外伤害医疗保险(2023版)条款
一、保险责任
1. 本附加保险的保险责任是指被保险人因家庭意外伤害而导致的医疗费用支出,在保险期限内,根据本合同约定的范围和限额,由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2. 本附加保险适用于主险保单中的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家庭成员包括被保险人的配偶和子女。
二、保险金额
1. 本附加保险的保险金额根据主险保单中的约定确定,具体金额详见主险保单。
三、保险期间
1. 本附加保险的保险期间与主险保单保险期间一致。
2. 本保险的保险起期为主险保单生效日,终期为主险保单终止日。
四、免赔额
1. 本附加保险设有免赔额,具体免赔额金额详见主险保单。
五、保险责任范围
1. 本附加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仅限于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因家庭意外伤害导致的医疗费用支出。
2. 家庭意外伤害的定义详见主险保单。
六、索赔处理
1. 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应立即向保险公司报告。
2. 被保险人应提供与保险事故相关的证明文件及其他必要的证据。
3. 保险公司将根据保险法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对索赔进行审核,并在审核完成后及时支付保险赔偿。
七、合同解除
1. 本附加保险可以解除的情况参照主险保单约定。
八、其他事项
1. 本附加保险的费用和缴费方式参照主险保单约定。
2. 本附加保险的具体条款和保险责任以及保险金额等内容详见主险保单。
以上为附加家庭意外伤害医疗保险(2023版)条款的内容概要,具体保险条款以主险保单为准。
附加运动意外伤害医疗保险(2023版)条款
附加运动意外伤害医疗保险(2023版)条款
本条款为附加运动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的规定,适用于2023年
版保险合同。
以下是对该保险的主要内容和条款的概述。
保险范围
- 本保险的保险对象为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内从事特定运动活动
期间发生的意外伤害。
- 特定运动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潜水、滑雪、攀岩、驾驶摩托车、自行车骑行等。
- 意外伤害是指由外力突发性作用导致的人身伤害。
保险金额和赔偿
- 本保险的保险金额根据投保人选择的保额而定。
- 若投保人在特定运动活动期间发生意外伤害,保险公司将根
据保险金额进行相应的赔偿。
- 赔偿金额将根据投保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进行结算。
免赔额和免赔期
- 本保险设有免赔额和免赔期。
- 免赔额是指在保险赔偿中由投保人自行承担的部分,超过免赔额之后的费用才会由保险公司进行赔偿。
- 免赔期是指自投保生效日期起一定时间内,发生的意外伤害不在保险赔偿范围内。
保险责任终止
- 保险责任的终止可以由以下情况触发:保险期间届满、投保人解除合同、保险公司解除合同等。
- 在保险责任终止后,保险公司不再对在终止后发生的意外伤害进行赔偿。
保险合同变更和解释
- 保险合同的变更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通过书面形式进行。
- 对于本保险合同有关条款的解释以及与本保险合同相关的争议,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进行处理。
以上是对附加运动意外伤害医疗保险(2023版)条款的概述,具体条款内容请仔细阅读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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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第一部分基本条款第一条合同效力本保险合同附加于含意外伤害保险责任的各类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依主险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保险人审核同意而订立。
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保险合同效力亦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保险合同亦无效。
主险合同与本保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保险合同为准。
本保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
第二条被保险人凡主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四条合同终止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本保险合同即时终止:一、主险合同无效、解除、终止或保险期间届满;二、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届满;三、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主险合同无效、解除、终止而导致本保险合同终止的,保险人向投保人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但保险人已根据本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除外;主险合同按约定不退还保险费的,本保险合同也不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第二部分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第五条保险责任在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主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伤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所支出的符合本保险单签发地政府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报销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按下列约定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一、保险人对于每次事故的医疗费用,在扣除100元免赔额后按80%的给付比例、或按保险单约定的免赔额及给付比例,在保险金额内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继续承担保险金给付保险责任,除另有约定外,住院治疗者最长至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止,门诊治疗者最长至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十五日止。
二、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按照本条约定对被保险人所负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给付责任以保险单所载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本条保险责任终止。
三、本保险合同为费用补偿型保险合同,适用医疗费用补偿原则。
若被保险人除本保险合同外还可从其它保险计划(包括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获得医疗费用补偿,保险人以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获得补偿后的医疗费用的余额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
第六条责任免除一、主险合同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未列入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的,也适用于本保险合同。
二、下列情形或者下列费用,保险人不负任何给付保险金责任:(一)非因主险合同所列意外伤害事故而发生的治疗;(二)用于矫形、整容、美容、器官移植或修复、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假肢、助听器、假眼、配镜等)的费用;(三)被保险人体检、疗养、心理咨询或康复治疗的费用;(四)被保险人在二级以下且非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的治疗费用;(五)交通费、食宿费、生活补助费,及被保险人的误工补贴费。
第三部分保险期间第七条保险期间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自保险单载明的起始日零时开始,至约定的终止日24时止。
第四部分保险金的申请第八条保险金的申请一、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
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保险金给付申请书;(二)保险单原件;(三)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二级以上(含)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附有病理检查、化验检查及其他医疗仪器检查报告的医疗诊断证明、病历及医疗、医药费原始单据、结算明细表和处方;(五)事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意外伤害事故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出具的意外伤害事故证明;(六)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七)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监护人代为申领保险金,并需要提供监护人的身份证明等资料。
二、保险人认为保险金申请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将及时一次性通知补充提供。
三、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并提出索赔申请后,应向保险人提交相关病历记录及医疗费用收据原件。
当赔付金额未达实际支出医疗费用的全额时,索赔申请人可以书面形式向保险人申请发还收据原件。
保险人在加盖印戳并注明已赔付金额后发还收据原件。
第五部分其他事项第九条医疗注意事项一、被保险人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二级以上(含)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
意外伤害急救不受此医疗机构级别的限制,但经急救情况稳定后,须转入规定级别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
二、被保险人因医疗条件限制,确需转院治疗,必须有转出医院主治医师以上级别人员签署的会诊报告及转院证明。
第十条释义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中的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指意外伤害治疗期间发生的符合保单签发地政府当时适用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范围》及相关规定的医疗费用,不含以下费用:一、按规定使用某些药品、进行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时,需个人先行自付一定比例的医疗费用;二、按规定转外就医需个人提高自负一定比例的医疗费用;三、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规定以外的个人自费的医疗费用。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第2篇提示:条款正文中加粗显示的文字内容为免除本公司保险责任的条款,请注意仔细阅读。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被保险人名册等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
本附加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第三条投保范围团体可作为投保人,为其成员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参保成员的配偶与子女也可参加本保险。
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内容执行。
第四条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被保险人每次因遭受意外事故并在医院进行治疗的,本公司就其该次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医疗费用,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遭受意外事故而造成合理医疗费用的,本公司均按上述约定分别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该被保险人的意外医疗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意外医疗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本公司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给付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已从其它途径(包括但不限于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工作单位、侵权人或侵权责任承担方、本公司在内的任何保险机构)获得补偿,对于与当地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相符的合理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其他途径已获得的补偿后,对于剩余部分费用根据本附加合同约定在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的限额内按照约定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如在境外就医的,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合理医疗费用按国内当地相同治疗的平均水平确定。
第五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五)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七)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八)椎间盘突出症(包括椎间盘膨出、椎间盘突出、椎间盘脱出、游离型椎间盘等类型);(九)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或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导致的伤害;(十)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十一)细菌或病毒感染(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除外); (十二)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第六条保险金额与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中载明。
投保人须在投保时一次性交清保险费。
第七条保险期间与续保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 年。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投保人可向本公司申请续保本保险,本公司审核同意后为投保人办理续保手续,并按续保当时被保险人的风险性质重新厘定费率并收取保险费。
第八条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订立本附加合同时,本公司会向投保人说明本附加合同的内容。
对本附加合同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会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它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或取消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资格。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解除本附加合同或取消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资格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解除本附加合同或取消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资格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本附加合同或取消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资格;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九条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 日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条受益人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意外住院医疗现金补贴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