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全文
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管道建设项目经理部(以下简称“项目部经理部)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建设项目档案在工程建设、生产、企业管理、工程维护、改建及扩建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及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项目经理部档案管理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档案是指在立项、审批、招投标、勘察、设计、采购、施工、监理以及竣工验收等全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图片、录像、声像、录音、光盘等各种载体形式的全部文件。
第三条项目经理部建设项目(包括天然气管道工程、成品油管道工程、原油管道工程等)档案是项目建设和管理历程的真实记录和原始凭证,是项目交付后生产运营、管理、维护、改扩建的依据和不可再生的信息资源,同时也是全面鉴定工程质量、查明事故原因、追究事故责任的可靠凭证。
第四条全面、系统、完整的收集、整理、管理和利用项目经理部工程建设档案,保护好国家的宝贵财富,是项目经理部的一项重要任务。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项目经理部各处室、项目(分)部、EPC总承包商、监理以及各工程参建服务商。
第二章建设项目档案管理部门职责第六条为确保项目经理部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工作顺利进行,建立起由项目经理部、设计、EPC、监理、施工等单位组成的建设项目档案业务管理网络,由项目经理部综合办公室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实行统一的建设项目档案业务标准。
第七条项目经理部综合办公室是项目经理部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工作的归口部门,其主要工作职责如下:(一)贯彻执行上级各项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方针政策,建立健全统一的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工作规章制度;(二)负责统一组织与协调建设项目竣工档案的管理工作以及制定编制竣工档案的统一标准、规范和要求;(三)负责组织对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承包商的竣工档案编制工作进行培训、指导、监督、检查;(四)负责对移交的建设项目档案进行验收、审核、整理、登录、编目、入库管理;(五)负责统一保管各种形式和载体的档案,提供信息开发和利用;(六)参加项目经理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院基本建设项目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加强基本建设工作中的廉政建设,依据国家《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政策和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学院校园土地上使用各种资金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和大型维修项目。
第三条学院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主要任务是:编制学院中长期建设规划、基建年度计划、组织实施校园总体规划、对具体建设工程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项目报批、工程设计、招标、施工及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以及保修等各个环节进行全过程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学院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必须坚持依法、规范、科学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安全优质原则,积极采用先进技术和现代化的管理方式,提高工程质量;坚持节约高效原则,合理利用各种资源,量力而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坚持勤政廉洁原则,建立健全勤政廉洁和监督制约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组织领导第五条学院成立以院长为组长,分管院领导为副组长,基建管理、招标与采购、财审、纪检监察、基本建设监督小组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学院基本建设总体规划和校园改造规划及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核论证,为学院决策提供科学依据,负责协调、解决基本建设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基建管理部门负责学院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建立学院基本建设工作责任制,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和各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该部门的第一责任人,对该部门的业务工作和廉政建设负首要责任。
第三章建设项目管理程序第七条建设规划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学院发展规划,会同发展规划部门,联系组织规划单位,编制校园总体建设规划方案,经学院研究审定,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校园总体建设规划要体现以人为本、功能合理和适应现代教育发展趋势的原则。
校园总体建设规划经审定后,应严格遵循实施。
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
1目的为规范公司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充分发挥项目档案在工程建设、生产(使用)管理、维护和改建扩建中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2 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基本建设(含新建、更新改造、大修理)项目档案管理。
3 术语和定义建设项目档案本规定所称建设项目档案指建设项目在立项、审批、招投标、勘察、设计、采购、施工、监理及竣工验收等全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经过鉴定、整理并归档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形式的项目文件。
项目文件本规定所称项目文件指项目前期文件、项目竣工文件和项目竣工验收文件。
项目前期文件本规定所称项目前期文件指工程开工以前在立项、审批、招投标、勘察、设计以及工程准备过程中形成的文件。
项目竣工文件本规定所称项目竣工文件指项目竣工时形成的反映施工(指建筑、安装)过程和项目真实面貌的文件,主要由项目施工文件、项目竣工图和监理文件组成。
项目竣工验收文件本规定所称项目竣工验收文件指项目竣工后试运行中以及项目竣工验收时形成的文件。
4 职责总经理办公室是公司建设项目档案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4.1.1负责执行集团公司建设项目档案工作管理制度,制订公司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4.1.2 负责公司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4.1.3 负责公司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工作;4.1.4 负责参加公司建设项目竣工验收;4.1.5 负责组织公司建设项目档案业务交流与培训工作;4.1.6 负责接收保管专业分公司级及以上审批管理项目的档案实体。
工程处是公司新建项目工程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各项目部项目档案管理工作。
生产处、管道处是公司更改大修项目工程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检查所属各单位项目档案管理工作。
项目建设单位4.4.1 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项目文件的编制、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对项目档案的齐全、完整、准确负责;负责项目档案的移交工作。
国家档案局、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档发[1988]4号
国家档案局、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国家档案局、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档发[1988]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建委、建设厅)、档案局,国务院有关部门:现将《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具体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档案局国家计委一九八八年三月二十七日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1988年3月17日国家档案局、国家计委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工作,充分发挥档案资料在工程建设、生产(使用)管理、工程维护和改建扩建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结合基本建设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是指在整个建设项目从酝酿、决策到建成投产(使用)的全过程中形成的、应当归档保存的文件,包括基本建设项目的提出、调研、可行性研究、评估、决策、计划、勘测、设计、施工、调试、生产准备、竣工、试生产(使用)等工作活动中形成的文字材料、图纸、图表、计算材料、声像材料等形式与载体的文件材料。
各有关单位要按照统一领导,统一管理档案的原则,管理好基本建设项目的档案资料,确保档案资料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二章档案资料的管理第三条各级基本建设主管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负责监督、检查和指导本部门、本地区建设项目的档案资料工作。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参加重点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的检查验收。
重要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参加验收,部门、地方的重点建设项目由部门、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参加验收。
基本建设项目档案归档管理办法
公司基本建设项目档案归档整理办法1 目的为规范公司基本建设项目文件归档、整理、保管、利用程序,特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新建、扩建、改建、年修和技术改造等建设项目。
3 职责3.1 综合档案室3.1.1 负责《公司基本建设项目档案归档整理办法》的制定与修订。
3.1.2 负责基本建设项目案卷的接收、整理、归档、保管、利用等。
3.1.3 负责对指挥部各部门档案收集、整理、立卷、保管、利用的指导。
3.2 相关部门3.2.1 项目前期管理部门、工程科、设备科、各项目部、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根据本办法要求,完成各职责范围内,对项目从立项到竣工的过程中的所有编制和项目文件整理、归档工作。
3.2.2 按照《公司基本建设项目档案归档整理办法》,向综合档案室移交基建档案。
4 术语定义4.1 单项工程指建设项目中具有独立设计文件、可独立组织施工,建成后可以独立发挥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的工程。
4.2 单位工程指具有独立设计文件、可独立组织施工,但建成后不能独立发挥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的工程。
4.3 项目文件指建设项目在立项、审批、招投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竣工验收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形式的全部文件。
包括项目前期文件、项目竣工文件和项目竣工验收文件等。
4.4项目前期文件指工程开工以前在立项、审批、招投标、勘察、设计以及工程准备过程中形成的文件。
4.5 项目施工文件指项目施工过程中形成的反映项目建筑、安装情况的文件。
4.6 项目监理文件指监理单位对项目工程质量、进度和建设资金使用等进行控制的文件。
4.7 项目竣工图指项目竣工后按照工程实际情况所绘制的图纸。
4.8项目竣工文件指项目竣工时形成的反映施工(指建筑、安装)过程和项目真实面貌的文件,主要由项目施工文件、项目竣工图和项目监理文件组成。
4.9项目竣工验收文件指经过鉴定、整理并归档的项目文件。
4.10 文件移交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在项目各阶段完成时根据合同、协议和规定,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各部门将项目各阶段形成并经过整理的文件定期移交指挥部档案室。
建设工程项目档案管理办法 2011
建设工程项目档案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公司工程档案管理工作,发挥项目档案在路桥建设、营运管理、养护与改(扩)建中的作用,有利于工程技术人员进行查考、科学研究、经验总结及技术交流,根据交通运输部交公路发〔2010〕65号文《关于印发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广东省交通厅粤交办函[2002]404号文《关于印发〈广东省实施公路建设工程项目文件材料立卷归档管理办法〉的通知》、广东省交通运输厅粤交办函[2010]1888号文《转发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立卷归档管理办法的通知》及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境内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包括扩建工程、一级公路和独立大桥)的档案,自立项至竣工验收全过程形成的全部档案文件材料的管理。
第三条大修及改建工程形成的文件材料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收尾工程和后评价形成的文件按本办法有关规定整理归档。
第五条 工程档案编制管理依据1、国家档案局(1997年7月28日印发)“城市建设档案归属与流向暂行办法”。
2、国家档案局、国家计委(1998年3月17日印发)“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整理暂行规定”。
3、国家标准GB/T17678.1—1999“CAD电子文件光盘存储、归档与档案管理要求第一部分:电子文件归档与档案管理”。
4、国家标准GB/T11822—2000“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
5、交通部交公路发[2004]446号“关于贯彻执行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有关事宜的通知”。
6、交通部交公路发[2010]65号“关于印发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7、交通部交办发[2001]390号“公路工程竣工文件材料立卷归档管理办法”。
8、广东省档案局、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粤档发[2006]32号“转发国家档案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的通知”。
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细则
企业制度-执行类制度名称中国石化沧州分企业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细则制度编号制度文号制度版本主办部门信息管理处所属业务类别决策与综合协调管理/办会业务管理/档案管理会签部门监督检查者信息管理处审核部门解释权归属信息管理处签发日期废止阐明生效日期制定目旳为了加强沧州分企业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管理, 保证企业基本建设项目档案旳完整精确、系统安全。
制定根据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措施》、《石油化工建设工程项目交工技术文献规定》(SH3503-2023)《中国石化档案管理措施》。
合用范围沧州分企业各下属单位约束对象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波及旳有关制度业务类别所属层级1 基本规定1.1 基本建设项目文献材料是指从建设项目旳提出、调研、可行性研究、评价、决策、计划安排, 到勘测、设计、施工、生产准备、竣工投产、交付使用过程中, 有关旳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备制造等单位在工作范围内形成旳所有文献材料。
1.2 项目建设单位(业主、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对项目竣工文献编制和项目文献整顿。
1.3 项目在签订设计、施工、订货及监理协议步, 必须设置专门条款, 明确规定有关方面提交对应项目文献旳套数、费用、时间, 以及对应提交文献旳整顿、归档旳责任, 同步上述规定以附件形式纳入协议。
1.4 项目文献旳搜集、整顿、归档应与项目旳立项准备、建设和竣工验收同步进行。
完整洁全、精确系统旳项目档案是项目竣工验收旳重要条件。
1.5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根据本制度旳规定, 完毕各自职责范围或协议规定旳竣工文献旳编制和项目文献整顿、归档工作。
1.6 项目承包单位、管理单位、监理单位、各施工单位要有一位项目负责人分管建设项目文献材料工作, 并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 负责文献材料旳管理工作并在施工过程中要有能保证项目文献材料安全旳措施。
1.7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时, 要有档案管理部门人员参与验收。
2020年整理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doc
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工作,充分发挥档案资料在工程建设、生产(使用)管理、工程维护和改建扩建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湖,结合基本建设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是指在整个建设项目从酝酿、决策到建成投产(使用)的全过程中形成的、应当归档保存的文件,包括基本建设项目的提出、调研、可行性研究、评估、决策、计划、勘测、设计、施工、调试、生产准备、竣工、试生产(使用)等工作活动中形成的文字材料、图纸、图表、计算材料、声像材料等形式与载体的文件材料。
各有关单位要按照统一领导,统一管理档案的原则,管理好基本建设项目的档案资料,确保档案资料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二章档案资料的管理第三条各级基本建设主管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负责监督、检查和指导本部门、本地区建设项目的档案资料工作。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参加重点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的检查验收。
重要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参加验收,部门、地方的重点建设项目由部门、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参加验收。
第四条基本建设项目的档案资料工作要与项目建设进程同步。
项目申请立项时,即应开始进行文件材料的积累、整理、审查工作;项目竣工验收时,完成文件材料的归档和验收工作。
第五条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工程建设现场指挥机构、励条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应在各自的职出范围内搞好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的形成、积出、整理、归档和保管工作。
属于建设单位归档范围的档案资料,有关单位应按时虽理、移交建设单位。
第六条档案资料的汇总整理1.建设项目实行总承包的,各分包单位负责收集、整理分包范围内的档案资料,交总包单位汇总、整理。
竣工时由总包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完整、准确的项目档案资料。
实行工程建设现场指挥机构管理的建设项目,竣工时由现场指挥机构向建设单位提交完整、准确的项目档案资料。
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全文
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管理,保障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可靠、便捷使用,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家档案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档案管理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省、市、县基本建设工程项目中各种类型的档案管理。
第三条档案保管机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等机构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档案管理员,成立档案保管机构。
本机构应当具有保密、专业、安全、稳定的特点。
第二章档案的收集与归档第四条档案的分类基本建设项目档案应当按项目组织管理原则进行分类,分为项目管理档案、设计档案、施工档案、竣工验收档案、运行使用档案、变更档案、管理制度档案、参考资料档案等多个类别。
第五条档案的收集基本建设项目各阶段形成的档案应当及时收集,确保准确、完整、原始在内的原则。
各阶段档案的及时汇总,交由档案保管机构归档,档案保管机构应当制定档案收集记录表,明确归档档案的类型、数量、文件编码、保存时间等信息。
第六条档案的整理汇总收集的档案需要进行整理工作,保证档案的归档规范和统一化。
档案管理员应当对档案进行检查、鉴定,并填写目录,定期对档案进行整理、修复、翻新。
第七条档案的归档基本建设项目各阶段档案应当按照编制目录进行归档。
档案保管机构应当规范档案归档,规定每卷档案的标识和命名方式,并归档到安全、稳定、易于查阅、保密性好的位置。
第三章档案的审核和利用第八条档案审核基本建设项目档案保管机构应当审核项目档案的整理质量,检查档案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对收集到的相同类别的档案进行汇总比对,如发现记录错误、漏标签、重复、同一档案有两个以上版本,应当及时进行纠正。
第九条档案借阅和利用基本建设项目档案保管机构应当严格控制档案的借阅和利用,制定档案借阅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
提供档案利用服务应当遵循依法办事、责任到人、面向社会、服务第一的原则。
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安监总厅[2007]24号
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安监总厅[2007]24号一、总则1.为加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及直属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基本建设(以下简称基建)项目档案管理工作,确保基建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充分发挥基建项目档案在工程建设、生产(使用)管理、工程维护和改建扩建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家档案局《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国档发[1988]4号)、《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档发[2006]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适用于总局管理的全部基建项目档案管理工作。
3.基建项目档案是指在整个建设项目从酝酿、决策到建成投产(使用)的全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包括基建项目的提出、调研、可行性研究、评估、决策、计划、勘测、设计、施工、调试、生产准备、竣工、试生产(使用)等工作活动中形成的文字材料、图纸、图表、计算材料、声像材料以及其它形式与载体的文件材料。
二、基建项目档案的管理4.基建项目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基建项目主管部门、总局档案馆负责监督、检查和指导基建项目的档案工作。
总局档案馆负责接收和管理由总局直接管理的总局及所属在京事业单位的基建项目形成的基建项目档案;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接收辖区内由其负责的所有基建项目档案;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的基建项目档案,应在项目竣工后三个月内,向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档案机构移交,煤矿安全监察分局保存复制件或复本;总局所属京外事业单位负责接收管理由其负责的所有基建项目档案。
5.基建项目的档案工作要与项目建设进程同步,纳入项目建设管理程序。
项目申请立项时,即应开始进行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审查工作;项目竣工验收时,完成文件材料的归档和验收工作。
6.项目建设过程中,各单位要落实建设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工程现场指挥机构、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项目监理单位明确一位负责人分管档案工作,并建立与基建档案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管理机构,配备档案管理人员及库房、设备,制定档案管理制度,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搞好基建项目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工作。
国家工程档案管理制度范本
国家工程档案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工程档案的管理,保障国家工程档案的安全性、真实性和完整性,维护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国家工程档案管理制度适用于国家各类工程项目的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国家工程档案管理应坚持保护、传承和利用的原则,加强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建立科学规范的档案管理制度,保障国家工程档案的安全性。
第四条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国家工程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加大国家工程档案管理的投入力度,确保国家工程档案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二章国家工程档案的种类及管理第五条国家工程档案包括设计档案、施工档案、验收档案、监理档案、保留档案等,按照不同的工程项目种类和档案形态进行分类管理。
第六条国家工程档案的管理应当按照文件管理和电子化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科学规范地建立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档案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七条国家工程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对工程档案的整理、归档、保管、利用等工作进行统一规划和统一管理,确保各个环节的顺利进行。
第三章国家工程档案管理的流程第八条国家工程档案管理的流程包括建立档案管理计划、整理工程档案、建档、保管和利用等环节。
第九条建立档案管理计划是国家工程档案管理的第一步,各级档案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和特点,制定科学合理的档案管理计划。
第十条对工程档案进行整理是国家工程档案管理工作的关键环节,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档案工作标准的要求,对工程档案进行必要的整理和编目工作。
第十一条在进行设计、施工、验收等工程过程中,应当及时建立工程档案,确保工程档案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第十二条对建立好的工程档案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保管和利用,确保工程档案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第十三条对一些特殊的工程档案,如历史悠久的工程档案、重要的工程档案等,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特殊保护,确保其安全性和完整性。
项目档案管理办法
连云港港疏港航道工程项目档案管理办法一、档案工作总则(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江苏省档案管理条例》、《江苏省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等有关法规与规定,结合本项目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参与连云港港疏港航道工程建设的所有单位。
(三)本项目档案是指在本项目建设与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并经过系统整理的各类不同载体形式的历史记录。
(四)项目档案验收是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组成部分,未经档案验收或档案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进行项目的竣工验收。
各参建单位应在工程完成后向建设单位提交合格的项目档案。
(五)项目档案工作应纳入项目建设管理程序,与项目建设实行同步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
(六)本项目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分层负责,档案业务上接受江苏省档案局、省交通厅的指导和监督。
二、档案工作的组织管理(一)连云港港疏港航道工程现场指挥部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建设、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编制项目竣工文件。
项目办成立档案工作领导小组,建立由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组成的档案管理网络。
项目办综合部是档案工作的扎口管理部门,下设综合档案室,配备专职档案员,对项目档案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
(二)各参建单位应明确本项目档案工作负责人,配备档案人员,建立档案管理网络,建立相关的岗位责任制,确保档案工作有序开展。
(三)施工单位项目实行总承包的,由各分包单位负责其分包项目的全部文件的收集和整理归档工作,并提交总承包单位汇总;建设单位分别向几个单位发包的,由各承包单位自己负责收集和整理归档工作。
(四)监理单位应将保证竣工文件质量作为监理工作的内容之一。
监理单位除负责提交监理档案外,还应负责监督检查施工文件的完整、准确、系统情况,负责审核签署竣工文件,保证竣工图纸与工程实体相符。
竣工文件编制完成后,要向建设单位提交竣工档案质量的专项报告。
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全文
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全文基本建设项目是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档案管理工作对于保证建设项目的安全、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
为此,全国档案工作会议制定了《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旨在加强对基建项目档案的管理与保护。
《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包含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档案管理的基本原则档案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依法管理、以用户为中心、分类管理、电子化管理、密级保护。
这几个原则的贯彻实施能够保障基建项目档案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和高效性。
二、档案管理的范围档案管理的范围包括了基本建设项目各阶段的档案管理,从项目策划到工程验收、运营管理、变更维护的全过程管理。
三、档案管理的职责档案管理的职责包括了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承包单位和档案部门等的职责分工,让每个责任单位都能够清晰的知道自己需要承担的管理职责。
四、档案管理的要求档案管理的要求主要包括了档案素材的采集、整理、筛选、分类、鉴定、保管、利用、归档、销毁等方面的要求,保证整个档案管理流程的规范性和科学性。
五、档案管理的保护档案管理的保护包括了档案管理过程中各种环节保密要求的提醒、档案的物理保护、安全措施、备份等方面的管理要求,为基建项目档案的长期保存提供了必要的保障。
六、档案管理的监督与检查档案管理的监督与检查需要档案部门作为监管和检查的主体,对于计划、组织好的基建项目档案进行以程序为中心、内容为重点的监督和检查。
七、档案管理工作的奖惩办法档案管理工作的奖惩办法是对于档案管理工作表现突出以及失职渎职等违法失信行为的裁决,为完善档案工作的incentives 和营造档案管理的良好环境提供强制性的规定。
总体来看,《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全面规范了基建项目档案的管理、保护和利用流程,适用于监理、设计、承包、建设以及档案管理等部门。
这些规定的执行将有助于加强基金项目档案相关厂商的合法权益保护,提高工程质量和工程项目的可持续性发展。
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
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主要内容一、概述二、文件材料的整理和归档三、档案整理方法一、概述(一)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的定义根据《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是指在整个建设项目从酝酿、决策到建成投产(使用)的全过程中形成的、应当归档保存的文件,包括基本建设项目的提出、调研、可行性研究、评估、决策、计划、勘测、设计、施工、调试、生产准备、竣工、试生产(使用)等工作活动中形成的文字材料、图纸、图表、计算材料、声像材料等形式与载体的文件材料公路工程竣工文件材料是指新建和改建公路工程(包括独立的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自建设项目立项开始直至竣工验收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查考价值的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二)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的特点根据国家标准GB\T 11822-2000《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规定,科学技术档案是指企事业单位和国家机构、社会组织及个人从事生产、科研、基建及管理活动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应当归档保存的科技文件材料。
基本建设项目档案是科技档案的一种门类。
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特点1、专业技术性;(按专业特点整理)2、成套性;(文字材料和图纸不分开)3、现实性;(边形成边利用,准确性)4、复用性;(重复利用)5、多样性和数量大(档案工作与工程建设同步进行)(三)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的作用建设项目档案既是项目建设的真实历史记录,也是对建设项目进行稽查、审计、监督、管理、验收以及维护、改造的重要依据。
建设项目档案工作是项目建设基础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有关单位应当将其纳入项目建设的全过程,做到建设项目档案工作与项目建设进程同步,按照统一领导、统一管理档案的原则,管理好建设项目档案,确保档案资料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
高速公路的档案管理不仅是高速公路建设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工作,而且在高速公路的运营管理中也占有重要的位置。
竣工文件的整理和工程外业一样,都是工程建设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而竣工文件的整理常常落后于主体工程的进展,因此各参建单位在工程一开始就应重视档案的收集、整理。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档案资料管理规范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档案资料管理规范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DGJ J*****-200* DGJ**/***——200*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档案资料管理规范Housing construction and municipal infrastructure engineeringarchives management specification200*-*-* 发布 200*-*-* 实施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定发布目次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 工程资料管理…………………………………………………………………………4.1 建设单位…………………………………………………………………………4.2 勘察、设计单位…………………………………………………………………………4.3 施工单位…………………………………………………………………………4.4 监理单位…………………………………………………………………………5 工程资料形成与归档…………………………………………………………………………5.1工程资料形成…………………………………………………………………………5.2工程资料分类与编号……………………………………………………………………5.3竣工图的编制…………………………………………………………………………5.4工程资料组卷与归档………………………………………………………………………6工程资料信息化管理…………………………………………………………………………6.1资料管理系统…………………………………………………………………………6.2管理系统联动…………………………………………………………………………6.3工程电子文件…………………………………………………………………………附录A建设单位工程资料组卷与归档移交目录……………………………………附录B工程监理资料组卷与归当移交目录………………………………………………………附录C建筑工程施工资料组卷与归档移交目录…………………………………………附录D市政工程施工资料组卷与归档移交目录……………………………………………附录E竣工图绘制及图纸折叠方法…………………………………………附录 F 本规范用词说明……………………………………………………………………………条文说明…………………………………………………………………………1总则1.0.1 为加强江苏省建设工程资料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真实反映工程实体质量,结合江苏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全文
为了加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及直属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工作,确保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充分发挥基建项目档案的作用,安监局出台了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
下文是小编收集的关于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的最新全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20xx年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全文最新版
一、总则
1.为加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及直属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基本建设(以下简称基建)项目档案管理工作,确保基建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充分发挥基建项目档案在工程建设、生产(使用)管理、工程维护和改建扩建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家档案局《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国档发[1988]4号)、《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档发[20xx]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适用于总局管理的全部基建项目档案管理工作。
3.基建项目档案是指在整个建设项目从酝酿、决策到建成投产(使用)的全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包括基建项目的提出、调研、可行性研究、评估、决策、计划、勘测、设计、施工、调试、生产准备、竣工、试生产(使用)等工作活动中形成的文字材料、图纸、图表、计算材料、声像材料以及其它形式与载体的文件材料。
二、基建项目档案的管理
4.基建项目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基建项目主管部门、总局档案馆负责监督、检查和指导基建项目的档案工作。
总局档案馆负责接收和管理由总局直接管理的总局及所属在京事业单位的基建项目形成的基建项目档案;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接收辖区内由其负责的所有基建项目档案;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的基建项目档案,应在项目竣工后三个月内,向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档案机构移交,煤矿安全监察分
局保存复制件或复本;总局所属京外事业单位负责接收管理由其负责的所有基建项目档案。
5.基建项目的档案工作要与项目建设进程同步,纳入项目建设管理程序。
项目申请立项时,即应开始进行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审查工作;项目竣工验收时,完成文件材料的归档和验收工作。
6.项目建设过程中,各单位要落实建设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工程现场指挥机构、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项目监理单位明确一位负责人分管档案工作,并建立与基建档案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管理机构,配备档案管理人员及库房、设备,制定档案管理制度,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搞好基建项目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工作。
三、基建项目文件材料的收集
7.基建项目各类文件应按文件形成的先后顺序或项目完成情况及时收集;引进技术、设备文件应首先由建设单位或接受委托的单位登记、归档,再行译校、复制和分发使用。
8.建设单位各机构负责收集、整理项目前期文件以及设备、工艺和涉外文件;勘察、设计单位负责收集、整理勘察、设计文件,并于任务结束后向建设单位移交完整、准确的设计基础材料和设计文件。
9.建设项目实行总承包的,由各分包单位负责其分包项目范围内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并提交总承包单位汇总;由建设单位分别向几个单位发包的,由各承包单位负责收集、整理其承包项目的文件材料,交建设单位汇总、整理;项目监理单位负责收集、整理项目监理文件,基建项目实体完成后向建设单位移交,统一归档。
10.实行工程建设现场指挥机构管理的建设项目,竣工时由现场指挥机构向建设单位移交完整、准确的项目档案。
四、基建项目文件材料的整理
11.归档的文件材料要字迹清楚,图样清晰,图表整洁,签字手续完备;需永久、长期保存的文件不得用易褪色的书写材料(如:红色墨水、纯蓝墨水、圆珠笔、复写纸、铅笔等)书写、绘制;凡为易褪色材料(如复写纸、热敏纸等)形成的并需要永久和长期保存的文件,应附一份复印件。
12.录音、录像文件应保证载体的有效性;长期存储的电子文件应使用不可擦除型光盘。
13.基建项目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15-50年)、短期三种,其实际保管期限不得短于建设项目的实际存在(使用)年限。
基本建设项目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见附件。
五、基建项目档案验收
14.基建项目档案验收是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组成部分,未经档案验收或档案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进行或通过项目的竣工验收。
验收主管单位应当通知有关档案管理部门派员参加基建项目竣工验收。
项目档案验收应在项目竣工验收3个月之前完成。
15.总局档案馆参加总局投资管理的总局及所属在京事业单位的基建项目档案验收。
其他单位的档案管理机构参加本单位负责接收的基建项目档案验收。
16.基建项目档案验收应成立以基建项目主管部门、档案管理部门及专业技术人员共同组成的项目档案验收组,并以召集验收会议的形式进行。
项目的建设单位、设计、施工、监理和生产运行管理(或使用)单位的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17.项目档案验收会议的主要议程包括:
⑴项目建设单位汇报项目建设概况、项目档案工作情况;
⑵监理单位汇报项目档案质量的审核情况;
⑶项目档案验收组检查项目档案及档案管理情况;
⑷项目档案验收组对项目档案质量综合评价;
⑸项目档案验收组形成并宣布项目档案验收意见。
18.项目档案验收组检查项目档案时,采用质询、现场查验、抽查案卷的方式。
抽查重点为项目前期管理性文件、隐蔽工程文件、竣工文件、质检文件、重要、协议等。
19.项目档案验收内容主要包括检查项目档案的基础管理工作,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情况,项目档案的安全管理。
⑴项目档案的基础管理工作包括项目建设单位(法人)建立健全项目档案管理各项制度、工作程序及执行情况;项目建设单位(法人)对项目
档案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对本单位各部门和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进行有效监督、指导情况;管理项目档案的部门、人员及工作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及档案管理人员的培训情况;项目档案管理工作经费的落实情况及必备的办公设备和信息化管理情况。
⑵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情况包括项目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情况;项目档案的整理、移交是否符合《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DA/T28-20xx)及《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GB/T11822-20xx)。
⑶项目档案的安全检查包括档案库房的防火、防盗、防有害生物和温湿度控制措施及库房与阅览、办公用房分开情况;档案柜架、卷盒、卷皮等档案装具是否符合标准;归档文件材料的制成材料是否符合耐久性要求;是否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档案实体和信息的安全等情况。
20.项目档案验收结果分为合格与不合格。
项目档案验收组半数以上成员同意通过验收的为合格。
21.项目档案验收合格的项目,由项目档案验收组出具项目档案验收意见。
22.项目档案验收不合格的项目,由项目档案验收组提出整改意见,项目建设单位于项目竣工验收前对存在的问题限期整改,并进行复查。
复查后仍不合格的,不得进行竣工验收。
六、基建项目档案的移交
23.基建项目所形成的全部项目文件在归档前应按档案管理的要求,由文件形成单位进行分类、组卷、装订、编目等整理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进行或组织汇总整理。
24.除受委托进行项目档案汇总整理外,各施工承包单位应在项目实体完成后三个月内将项目文件向建设单位归档;有尾工的应在尾工完成后及时归档。
25.基建项目档案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项目正式通过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本单位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26.建设单位应将移交的基建项目档案按要求排列顺序号并编制两份案卷移交目录,明确档案移交的内容、案卷数、图纸张数等;交接双
方当面清点,清点无误由接收人签字后,双方各持一份。
七、附则
27.技术改造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28.本办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负责解释。
29.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