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建设项目档案的管理办法(粤交办〔2012〕406号)
第十条 公路建设项目在项目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按规定做好 项目档案的进馆工作。
第三章 公路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的形成与收集
第十一条 公路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的形成与收集工作,按照“谁 形成谁负责”的原则。具体收集范围及整理单位按《广东省公路建 设项目文件材料归档范围、保管期限及分类表》执行。[附件三]
已经实行计算机辅助项目管理的,电子文件须与纸质文件同步 归档;在与设计单位签订合同时,应对电子版设计文件归档提出明确 要求;如无条件形成电子文件的,对利用率高的竣工文件,可采取图 像扫描或缩微方式,进行档案复制。
实行计算机辅助项目管理的公路建设项目,现场形成的原始记 录本须相关责任人亲笔签名,并在原始记录本封面上加盖相关单位 公章。与原始记录本数据相对应的、经计算机辅助形成的电子文件, 必须制成纸质文件,相关责任人须亲笔签名。
当计算机辅助形成的电子文件采用了可靠的电子签名方式时, 制成纸质文件并加盖相关单位公章,与相应的电子文件一并归档。 纸质文件相对应的电子文件的形成与归档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电子签名法》及《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GB/T18894-2002)的 有关规定。
五、每册竣工图应编制竣工说明,竣工说明应能充分体现已完 工项目的建设过程和完工时的实际情况,包括主要建设内容、完成 工程量、执行的规范标准、主要施工方案、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 材料、特殊问题的处理、施工图的版本、变更情况以及修改完善情 况、完工时间以及《变更文件与竣工图对照一览表》等[附件五]。
六、相同结构构筑物的通用图应按实际施工情况编入竣工图。
列。 四、监理单位文件材料 (一)监理管理文件按照问题结合重要程度依次进行排列。 (二)旁站监理记录和平行试验及独立抽检记录按照单位、分
部、分项工程依次排列,如属共用的可分类组卷。 (三)原始数据记录本原则上按单位、分部和分项工程进行整
完整word版公路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
河北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总则第一章确保工程档,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工作、工理程档案在工程建设、管工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充分发挥?重根据国家档案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程维护和改建和建中的作用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2号) (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档发〔2006〕?公路工程竣、号 (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i细则?交公路发〔2010〕65)?交通档案、 (工文件材料立卷归档管理办法?交办发〔2001〕390号)?交通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 431 管理办法? (交办发〔2005〕号) 、办法??交通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办法?、省档案局、省发展)号?交通档案进馆办法? (交办发(2007〕4362009) 真档发〔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管理办法? (冀档发以及省交通运输厅?河北省交通档案管理实施细则? (40号) ,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2008〕46号)等有关规定高速。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子全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工作可参照执行。
目公路大、中修工程和其它等级公路建设项项速公路工程建设建设项目档案管路理, 是指对高第三条高速公保归档、项到竣工验收期问的文件材料进行全程收集、整理、目自立过程。
管和使用建设项目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档案是指高速公路、交、施工、监理研究、评估、勘测、设立自项、工程可行性计,过程中的并经系统整理归档, 档形成的应当归中等工作活动工竣工、试运行、.子文件以及其它电文字材料、图纸、图表、计算材料、声像资料、不同载体形式的历史记录·。
目的省项本办法所称项目法人第五条 ,指负责管理高速公路建设行执;.团)和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有关单位项目管理局高速公路管理(集门项目建设的管理部。
指代表项机构,目法人实施高速公路管理及职责第二章实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档案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第六条.档案管理的负责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负责制。
公路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立卷归档管理办法(交办发2010.382号文)
公路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立卷归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立卷归档工作,保证项目档案质量,更好地为公路建设事业服务,根据《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GB/T11822-2008)、《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DA/T28-2002)、《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交通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公路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立卷归档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路建设项目文件材料,是指自项目立项审批(核准)至竣工验收全过程产生的,反映项目质量、进度、费用和安全管理基本情况,对建成后工程管理、维护、改建和扩建具有保存、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本办法所称公路建设项目档案,是指按照项目档案组卷要求,经系统整理并归档的公路建设项目文件材料。
第二章公路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立卷归档工作组织与职责第四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依法对所辖区域内公路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立卷归档工作进行管理,同时接受公路建设项目所在地上级及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公路建设项目档案工作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
项目法人单位负责做好本单位形成的公路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承担各参建单位项目文件材料收集归档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等管理职责;将项目文件材料立卷归档工作纳入工程建设管理程序、纳入招投标制,与工程建设同步收集、同步整理、同步归档,保证项目文件材料收集、立卷、归档的及时、准确、完整、系统和安全。
第六条项目竣工文件材料立卷归档工作应纳入工程合同管理,纳入监理工作内容,按照“谁形成谁负责”的原则,由文件材料的形成单位或部门负责,不得委托他人。
项目监理单位应负责对施工单位竣工文件材料形成、收集和整理归档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在交工验收前向项目法人单位提交项目档案质量审核意见。
公路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立卷归档管理办法(交办发[2010]382号)
公路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立卷归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立卷归档工作,保证项目档案质量,更好地为公路建设事业服务,根据《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GB/T11822-2008)、《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DA/T28-2002)、《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交通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公路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立卷归档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路建设项目文件材料,是指自项目立项审批(核准)至竣工验收全过程产生的,反映项目质量、进度、费用和安全管理基本情况,对建成后工程管理、维护、改建和扩建具有保存、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本办法所称公路建设项目档案,是指按照项目档案组卷要求,经系统整理并归档的公路建设项目文件材料。
第二章公路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立卷归档工作组织与职责第四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依法对所辖区域内公路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立卷归档工作进行管理,同时接受公路建设项目所在地上级及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公路建设项目档案工作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
项目法人单位负责做好本单位形成的公路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承担各参建单位项目文件材料收集归档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等管理职责;将项目文件材料立卷归档工作纳入工程建设管理程序、纳入招投标制,与工程建设同步收集、同步整理、同步归档,保证项目文件材料收集、立卷、归档的及时、准确、完整、系统和安全。
第六条项目竣工文件材料立卷归档工作应纳入工程合同管理,纳入监理工作内容,按照“谁形成谁负责”的原则,由文件材料的形成单位或部门负责,不得委托他人。
项目监理单位应负责对施工单位竣工文件材料形成、收集和整理归档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在交工验收前向项目法人单位提交项目档案质量审核意见。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建设项目档案的管理办法 粤交办〔 〕 号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建设项目档案的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广东省公路建设项目的档案管理工作,充分发挥档案在项目建设、运行和管理等方面的作用,根据《关于印发公路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立卷归档管理办法的通知》(交办发﹝2010﹞382号)及省有关档案管理的法规及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新建、改扩建公路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路建设项目文件材料是指自项目立项审批(核准)至竣工验收过程中产生的,反映项目质量、进度、费用和安全管理基本情况,对建成后的工程管理、运行、维护及改建和扩建具有保存、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公路建设项目档案是项目竣工验收、运行维护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本办法所称公路建设项目档案,是指按照项目档案组卷要求,经系统整理并归档的公路建设项目文件材料。
第二章 公路建设项目档案工作管理第四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档案机构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按规定对所辖区域内公路建设项目档案工作进行管理,做到事前指导、中间检查、最后验收,同时接受项目所在地上级及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检查和指导。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在监理工程师签发开工令后一个月内向项目交通主管部门或初步设计审批单位的档案管理部门报送《交通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表一》[附件一],项目合同段交工验收后一个月内报送《交通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表二》[附件二]。
第五条公路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工作实行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制。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将档案工作纳入项目建设计划和管理程序,纳入合同管理及监理工作内容,纳入相关人员的岗位职责,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与工程建设同步管理,确保公路建设项目档案完整、准确和系统。
第六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指定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分管此项工作,制定档案工作计划和档案管理网络,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制定档案的编制办法,对文件材料的形成、收集、整理及归档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配备具有公路工程及相关专业学历或技术职称、能够适应项目档案管理工作的专职档案管理人员,并保持其稳定性,同时提供档案管理所需的经费、设备和场地等条件。
公路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立卷归档管理办法(交办发[2010]382号)
公路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立卷归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立卷归档工作,保证项目档案质量,更好地为公路建设事业服务,根据《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GB/T11822-2008)、《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DA/T28-2002)、《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交通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公路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立卷归档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路建设项目文件材料,是指自项目立项审批(核准)至竣工验收全过程产生的,反映项目质量、进度、费用和安全管理基本情况,对建成后工程管理、维护、改建和扩建具有保存、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本办法所称公路建设项目档案,是指按照项目档案组卷要求,经系统整理并归档的公路建设项目文件材料。
第二章公路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立卷归档工作组织与职责第四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依法对所辖区域内公路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立卷归档工作进行管理,同时接受公路建设项目所在地上级及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公路建设项目档案工作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
项目法人单位负责做好本单位形成的公路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承担各参建单位项目文件材料收集归档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等管理职责;将项目文件材料立卷归档工作纳入工程建设管理程序、纳入招投标制,与工程建设同步收集、同步整理、同步归档,保证项目文件材料收集、立卷、归档的及时、准确、完整、系统和安全。
第六条项目竣工文件材料立卷归档工作应纳入工程合同管理,纳入监理工作内容,按照“谁形成谁负责”的原则,由文件材料的形成单位或部门负责,不得委托他人。
项目监理单位应负责对施工单位竣工文件材料形成、收集和整理归档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在交工验收前向项目法人单位提交项目档案质量审核意见。
公路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立卷归档管理办法(交办发[2010]382号)
公路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立卷归档管理办法(交办发[2010]382号)公路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立卷归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立卷归档工作,保证项目档案质量,更好地为公路建设事业服务,根据《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GB/T11822-2008)、《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DA/T28-2002)、《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交通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公路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立卷归档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路建设项目文件材料,是指自项目立项审批(核准)至竣工验收全过程产生的,反映项目质量、进度、费用和安全管理基本情况,对建成后工程管理、维护、改建和扩建具有保存、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本办法所称公路建设项目档案,是指按照项目档案组卷要求,经系统整理并归档的公路建设项目文件材料。
第二章公路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立卷归档工作组织与职责第四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依法对所辖区域内公路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立卷归档工作进行管理,同时接受公路建设项目所在地上级及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公路建设项目档案工作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
项目法人单位负责做好本单位形成的公路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承担各参建单位项目文件材料收集归档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等管理职责;将项目文件材料立卷归档工作纳入工程建设管理程序、纳入招投标制,与工程建设同步收集、同步整理、同步归档,保证项目文件材料收集、立卷、归档的及时、准确、完整、系统和安全。
第六条项目竣工文件材料立卷归档工作应纳入工程合同管理,纳入监理工作内容,按照“谁形成谁负责”的原则,由文件材料的形成单位或部门负责,不得委托他人。
项目监理单位应负责对施工单位竣工文件材料形成、收集和整理归档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在交工验收前向项目法人单位提交项目档案质量审核意见。
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建设项目档案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建设项目档案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广东省公路建设项目的档案管理工作,充分发挥档案在项目建设、运行和管理等方面的作用,根据《关于印发公路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立卷归档管理办法的通知》(交办发﹝2010﹞382号)及省有关档案管理的法规及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新建、改扩建公路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路建设项目文件材料是指自项目立项审批(核准)至竣工验收过程中产生的,反映项目质量、进度、费用和安全管理基本情况,对建成后的工程管理、运行、维护及改建和扩建具有保存、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公路建设项目档案是项目竣工验收、运行维护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本办法所称公路建设项目档案,是指按照项目档案组卷要求,经系统整理并归档的公路建设项目文件材料。
第二章公路建设项目档案工作管理第四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档案机构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按规定对所辖区域内公路建设项目档案工作进行管理,做到事前指导、中间检查、最后验收,同时接受项目所在地上级及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检查和指导。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在监理工程师签发开工令后一个月内向项目交通主管部门或初步设计审批单位的档案管理部门报送《交通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表一》[附件一],项目合同段交工验收后一个月内报送《交通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表二》[附件二]。
第五条公路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工作实行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制。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将档案工作纳入项目建设计划和管理程序,纳入合同管理及监理工作内容,纳入相关人员的岗位职责,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与工程建设同步管理,确保公路建设项目档案完整、准确和系统。
第六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指定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分管此项工作,制定档案工作计划和档案管理网络,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制定档案的编制办法,对文件材料的形成、收集、整理及归档工作提出明确要求;配备具有公路工程及相关专业学历或技术职称、能够适应项目档案管理工作的专职档案管理人员,并保持其稳定性,同时提供档案管理所需的经费、设备和场地等条件。
公路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指南 第2部分
公路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指南第2部分1. 档案收集和整理
1.1 收集内容
公路建设项目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 项目立项及审批文件
- 项目规划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 设计文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
- 施工合同及相关协议
- 施工日志及进度报告
- 质量检测报告
- 监理报告
- 竣工验收报告
- 决算审计报告
- 项目管理相关文件(会议记录、通知通报等)
1.2 整理要求
- 按项目阶段和文件类型分类整理
- 编制文件目录清单
- 装订成册,做好标识
- 采用防潮、防虫、防灰尘的保护措施
2. 档案移交
2.1 移交时间
项目竣工后,一般应在6个月内完成档案移交工作。
2.2 移交对象
公路建设项目档案应移交给项目业主方或其指定的档案管理机构。
2.3 移交要求
- 按规定的格式填写项目档案移交清单
- 项目全部档案资料须完整、真实、有效
- 采用安全可靠的方式移交,做好防护措施
3. 档案保管
3.1 档案库房要求
- 独立、安全、防潮、防火、防虫、防盗
- 保持适宜的温湿度
- 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
3.2 档案期限
公路建设项目档案应永久保存。
3.3 查阅利用
建立档案查阅、借阅登记制度,方便日后查询和利用。
公路项目档案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公路项目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路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路项目的档案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立项、设计、施工、监理、验收、养护等各个阶段。
三、档案管理原则1. 全面性原则:公路项目档案应全面、系统地反映项目实施的全过程。
2. 实用性原则:档案管理应满足项目实施、维护、评价等实际需要。
3. 保密性原则: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档案,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保密。
4. 安全性原则:确保档案实体和电子档案的安全,防止档案丢失、损毁和泄密。
四、档案管理职责1. 项目单位:负责项目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利用和销毁等工作。
2. 档案管理部门:负责项目档案的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制度的各项规定。
3. 项目实施单位:配合档案管理部门做好项目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4. 人员职责:档案管理人员应具备一定的档案管理知识和技能,熟悉档案法律法规,严格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五、档案收集与整理1. 档案收集:项目单位应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及时收集项目实施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档案资料。
2. 档案整理:按照档案分类标准,对收集到的档案资料进行分类、编号、编目等工作。
3. 档案归档:将整理好的档案资料按照规定的时间、程序和范围进行归档。
六、档案保管与利用1. 档案保管:档案管理部门应建立档案库房,配备必要的档案保管设施,确保档案安全。
2. 档案利用:项目单位及相关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查阅档案,但应遵守档案保密规定。
3. 档案借阅:档案借阅应办理借阅手续,并按规定时间归还。
七、档案销毁1. 档案销毁应严格按照档案法律法规和项目实际情况进行。
2. 档案销毁前,应进行鉴定,确定销毁范围和种类。
3. 档案销毁过程中,应确保档案资料的安全,防止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八、档案信息化管理1. 项目单位应积极推动档案信息化建设,实现档案的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管理。
(完整word版)公路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
河北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工作, 确保工程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充分发挥工程档案在工程建设、管理、工程维护和改建和建中的作用, 根据国家档案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 (档发〔2006〕2号) ,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i细则» (交公路发〔2010〕65号)、«公路工程竣工文件材料立卷归档管理办法» (交办发〔2001〕390号)、«交通档案管理办法» (交办发〔2005〕431 号) 、«交通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办法»«交通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办法»«交通档案进馆办法» (交办发(2007〕436号)、省档案局、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管理办法» (真档发〔2009) 40号) , 以及省交通运输厅«河北省交通档案管理实施细则» (冀档发〔2008〕46号)等有关规定, 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子全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工作。
高速公路大、中修工程和其它等级公路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档案管理, 是指对高速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自立项到竣工验收期问的文件材料进行全程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和使用过程。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档案是指高速公路项目建设过程中,自立项、工程可行性研究、评估、勘测、设计、施工、监理、交工、试运行、竣工等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 并经系统整理归档的文字材料、图纸、图表、计算材料、声像资料、电子文件以及其它不同载体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项目法人, 指负责管理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的省高速公路管理局(集团)和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有关单位;.项目管理执行机构,指代表项目法人实施高速公路项目建设的管理部门。
公路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
公路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公路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公路建设项目的档案管理在保障公路建设运营质量和安全性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
为了规范公路建设项目档案的管理,提高档案利用率和档案管理水平,制定了公路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
一、管理目标公路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的管理目标是规范公路建设项目档案的管理,确保档案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安全。
同时,也力求提高档案利用率和档案管理水平,确保公路建设运营质量和安全性。
二、管理职责公路建设项目档案的管理职责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分别承担。
建设单位需要明确档案的管理标准、要求和方法,制定管理规定,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管理,确保档案的安全性、完整性和可持续性。
施工单位要严格遵守建设单位的档案管理规定,做好档案工作。
在建设完毕后,将档案归档给建设单位,让建设单位按照要求进行管理。
监理单位需要监督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档案管理工作,对不符合要求的档案进行整改,并向建设单位汇报档案管理情况。
三、管理要求1.档案的分类管理公路建设项目档案按照工程项目阶段划分,分为前期研究、选址、勘察与设计、施工、验收和运维维护等阶段。
每个阶段的档案需要分别进行管理,以便更好地统计、使用和管理档案信息。
2.档案的保存期限公路建设项目档案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文件保管制度进行管理。
保存期限最长的档案应至少保存50年以上,如有重要意义的档案资料应永久保存。
3.档案的数字化存储建设单位应该开展档案数字化存储工作,将公路建设项目档案资料进行数字化转换,并采用全国性的信息平台进行存储和管理。
数字化管理可大大提高档案的利用率和保密性,让档案信息实现“一次存储,多次使用”的效应。
4.档案的安全保障公路建设项目档案应当有严格的质量保障体系和安全保障体系。
建立严格的文化保密制度,做好信息的加密和防护工作,确保档案信息安全可靠。
四、管理效果评价公路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效果需要对档案的利用率、管理水平、资源利用和利益分配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
重庆市交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路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交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路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交通局•【公布日期】2023.08.03•【字号】渝交规〔2023〕6号•【施行日期】2023.08.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档案管理正文重庆市交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路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交规〔2023〕6号各区县(自治县)交通局、两江新区城市管理局、万盛经开区交通局、高新区城市建设事务中心,市公路事务中心、交通执法总队、交通规划和技术中心,各有关单位:现将《重庆市公路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交通局2023年8月3日重庆市公路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职责及工作要求第三章项目文件的形成、收集与整理第四章项目档案验收第五章项目档案的移交第六章公路建设项目电子档案要求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重庆市公路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工作,确保公路建设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规范、安全,更好的为公路建设事业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公路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立卷归档管理办法》、《交通档案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重庆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全市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公路建设项目的档案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路建设项目文件,是指在公路建设项目中,自项目立项审批(核准)至竣工验收全过程产生的,反映项目质量、进度、费用和安全管理等基本情况的文字、图表、音像等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
本办法所称公路建设项目档案,是指建设单位及其他参建单位按照项目档案组卷要求,经过系统整理并归档的对工程管理、维护、改建和扩建具有保存、查考利用价值的项目文件。
本办法所称参建单位,是指参与公路项目建设的所有单位,包括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设备制造等单位。
本办法所称市级公路建设项目,是指由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批施工图设计或指定由市级负责监管的公路建设项目。
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建设项目档案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广东省公路建设项目的档案管理工作,充分发挥档案在项目建设、运行和管理等方面的作用,根据《关于印发公路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立卷归档管理办法的通知》(交办发﹝2010﹞382号)及省有关档案管理的法规及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新建、改扩建公路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路建设项目文件材料是指自项目立项审批(核准)至竣工验收过程中产生的,反映项目质量、进度、费用和安全管理基本情况,对建成后的工程管理、运行、维护及改建和扩建具有保存、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公路建设项目档案是项目竣工验收、运行维护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本办法所称公路建设项目档案,是指按照项目档案组卷要求,经系统整理并归档的公路建设项目文件材料。
第二章公路建设项目档案工作管理第四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档案机构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按规定对所辖区域内公路建设项目档案工作进行管理,做到事前指导、中间检查、最后验收,同时接受项目所在地上级及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检查和指导。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在监理工程师签发开工令后一个月内向项目交通主管部门或初步设计审批单位的档案管理部门报送《交通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表一》[附件一],项目合同段交工验收后一个月内报送《交通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表二》[附件二]。
第五条公路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工作实行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制。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将档案工作纳入项目建设计划和管理程序,纳入合同管理及监理工作内容,纳入相关人员的岗位职责,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与工程建设同步管理,确保公路建设项目档案完整、准确和系统。
第六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指定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分管此项工作,制定档案工作计划和档案管理网络,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制定档案的编制办法,对文件材料的形成、收集、整理及归档工作提出明确要求;配备具有公路工程及相关专业学历或技术职称、能够适应项目档案管理工作的专职档案管理人员,并保持其稳定性,同时提供档案管理所需的经费、设备和场地等条件。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建设项目档案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广东省公路建设项目的档案管理工作,充分发挥档案在项目建设、运行和管理等方面的作用,根据《关于印发公路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立卷归档管理办法的通知》(交办发﹝2010﹞382号)及省有关档案管理的法规及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新建、改扩建公路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路建设项目文件材料是指自项目立项审批(核准)至竣工验收过程中产生的,反映项目质量、进度、费用和安全管理基本情况,对建成后的工程管理、运行、维护及改建和扩建具有保存、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公路建设项目档案是项目竣工验收、运行维护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本办法所称公路建设项目档案,是指按照项目档案组卷要求,经系统整理并归档的公路建设项目文件材料。
第二章公路建设项目档案工作管理第四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档案机构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按规定对所辖区域内公路建设项目档案工作进行管理,做到事前指导、中间检查、最后验收,同时接受项目所在地上级及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检查和指导。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在监理工程师签发开工令后一个月内向项目交通主管部门或初步设计审批单位的档案管理部门报送《交通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表一》[附件一],项目合同段交工验收后一个月内报送《交通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表二》[附件二]。
第五条公路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工作实行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制。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将档案工作纳入项目建设计划和管理程序,纳入合同管理及监理工作内容,纳入相关人员的岗位职责,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与工程建设同步管理,确保公路建设项目档案完整、准确和系统。
第六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指定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分管此项工作,制定档案工作计划和档案管理网络,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制定档案的编制办法,对文件材料的形成、收集、整理及归档工作提出明确要求;配备具有公路工程及相关专业学历或技术职称、能够适应项目档案管理工作的专职档案管理人员,并保持其稳定性,同时提供档案管理所需的经费、设备和场地等条件。
公路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立卷归档管理办法(交办发[2010]382号)(20200420175916)
公路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立卷归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立卷归档工作,保证项目档案质量,更好地为公路建设事业服务,根据《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GB/T11822-2008)、《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DA/T28-2002)、《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交通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公路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立卷归档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路建设项目文件材料,是指自项目立项审批(核准)至竣工验收全过程产生的,反映项目质量、进度、费用和安全管理基本情况,对建成后工程管理、维护、改建和扩建具有保存、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本办法所称公路建设项目档案,是指按照项目档案组卷要求,经系统整理并归档的公路建设项目文件材料。
第二章公路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立卷归档工作组织与职责第四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依法对所辖区域内公路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立卷归档工作进行管理,同时接受公路建设项目所在地上级及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公路建设项目档案工作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
项目法人单位负责做好本单位形成的公路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承担各参建单位项目文件材料收集归档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等管理职责;将项目文件材料立卷归档工作纳入工程建设管理程序、纳入招投标制,与工程建设同步收集、同步整理、同步归档,保证项目文件材料收集、立卷、归档的及时、准确、完整、系统和安全。
第六条项目竣工文件材料立卷归档工作应纳入工程合同管理,纳入监理工作内容,按照“谁形成谁负责”的原则,由文件材料的形成单位或部门负责,不得委托他人。
项目监理单位应负责对施工单位竣工文件材料形成、收集和整理归档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在交工验收前向项目法人单位提交项目档案质量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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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工作, 确保工程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充分发挥工程档案在工程建设、管理、工程维护和改建和建中的作用, 根据国家档案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 (档发〔2006〕2号) ,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i细则» (交公路发〔2010〕65号)、«公路工程竣工文件材料立卷归档管理办法» (交办发〔2001〕390号)、«交通档案管理办法» (交办发〔2005〕431 号) 、«交通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办法»«交通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办法»«交通档案进馆办法» (交办发(2007〕436号)、省档案局、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管理办法» (真档发〔2009) 40号) , 以及省交通运输厅«河北省交通档案管理实施细则» (冀档发〔2008〕46号)等有关规定, 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子全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工作。
高速公路大、中修工程和其它等级公路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档案管理, 是指对高速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自立项到竣工验收期问的文件材料进行全程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和使用过程。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档案是指高速公路项目建设过程中,自立项、工程可行性研究、评估、勘测、设计、施工、监理、交工、试运行、竣工等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 并经系统整理归档的文字材料、图纸、图表、计算材料、声像资料、电子文件以及其它不同载体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项目法人, 指负责管理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的省高速公路管理局(集团)和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有关单位;.项目管理执行机构,指代表项目法人实施高速公路项目建设的管理部门。
第二章管理及职责第六条.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档案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的统一部署和组织领导。
项目法人对所辖项目管理执行机构和各参建单位的建设项目档案进行监督、指导、咨询和检査,具有领导、监督职能。
项目管理执行机构负责做好本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各参建单位的项目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
建设项目发包给承包方时, 应当在有关合同中明确写明高速公路工程档案材料的形成.、整理及档案数字化的要求, 与工程建设同步进行, 保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文件材料收集、立卷、归档的及时、准确、完整、系统。
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档案,接受省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检査和指导。
第七条为提高我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水平,提高管理效率,省交通运输厅依照交通运输部«交通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办法»,对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工作实行初、中、末登记、抽査制度: (-)开工备案。
在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开工六个月内, 由项目法人负责进行档案人员培训,对项目的档案组织领导、人员配备、管理制度、安全保管条件等方面进行前期指导。
填写交通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表一(附件1) ,报省厅档案管理部.门备案。
(二)施工中期检査。
在各合同段交工验收过程中, 由项目法人对项目管理执行机构和项目各参建单位的档案形成情况进行检査, 填写交通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表二(附件2) ,报省厅备案,以保证工程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与工程建设同步进行。
.省厅对项目进行重点抽査。
(三)预验收。
档案专项验收前3个月,由省交通运输厅组织项目档案预验收。
预验收成员由省交通运输厅和项目法人组成。
重点对建设项目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系统性和档案质量状况进行检査(检査内容及标准见附件3), 指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对正式验收的各项工作进行安排部署, 做好验收准备。
第八条各项日管理执行机构和各参建単位应在项目建设一开始就建立项目档案工作管理网络, 确定档案工作分管领导, 明确管理部门,配备具有相关专业知识、能够适应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的专(兼)职人员,并保持其稳定。
第九条项目法人単位及项目执行机构需配备必要的计算机等设备, 建立和完善适合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工作的档案管理软件和项目档案登记系统, 以实现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和登记手段的现代化。
档案管理软件参照省厅档案管理系统, 由项目法人组织实施。
第十条项目管理执行机构和各参建单位应设置与工作相适应的档案库房, 配置必要的档案装具和设各, 特别是重点和珍贵档案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加以保护。
纸质档案和其它载体档案编制数量一般不少于二套。
项目法人、项目接管(养)单位各一套。
.第三章业务管理 .第十一条建立健全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文件材料平时收集归档制度和预立卷制度, 按照项目的不同阶段文件材料产生的自然过程, 分别做好预立卷工作。
其中,合同段应按施工准备、単位(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工序及交工验收文件材料的自然形成过程, 分门别类, 做好-同步收集归档和预立卷工作。
第十二条项目管理执行机构组织各合同段项目交工验收前, 应组织各参建単位按照国家相关要求做好文件材料收集、整理及归档工作, 经审核符合档案整理规范要求后, 接收各合同段经系统化整理的工程档案和案卷目录, 认真填写建设项目.档案接收审核单(表样见附件4) 。
凡未完成项目档案整理和移交手续的,项目法人不得组织交工验收。
第十三条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立卷归档工作按照“谁形成谁负责”的原则, 由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的形成 (利用)单位或部门负责。
项目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不得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参与。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档案整理应遵循高速公路建设项日文件材料的自然形成过程和成套性原则,分类科学,收集系统编目规范,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十五条项目设计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应严格按照项目设计文件材料的收集和归档范围,做好相关文件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保证设计档案资料的齐全、完整。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负责本合同段施工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将档案编制工作纳入施工管理职责范围,并接受监理单位、项目管理执行机构的监督、检査。
第十七条监理単位在保证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档案资料完整、准确、规范的同时,应及时督促、检査所负责施工単位的档案资料形成、收集、整理、归档工作。
第十八条各参建単位在向项目管理执行机构移交纸质档案及其它载体档案的同时, 须同时移父经数字化加工的电子档案。
档案数字化制作应符合国家有关数字化档案的质量规定要求。
第十九条项目管理执行机构负责对移交的全部档案按照工程进展的自然过1fi呈 , 对已经整理好的案巻进行系统化排列。
其中施工阶段的档案, 以各施工标段系统化排列为基础,依路线进行方向,按照路基(含桥梁、隧道等)、路面及其它附属设施进行排列, 编制档号, 汇总、打印案卷目录, 完成项目档案的编制工作(档案的编制符合国家标准)。
第二十条项目管理执行机构在接收各参建单位电子档案时, 要检査电子档案的真实性与完整性,做到数据完整、内容准确、.清晰,与卷内目录和案卷目录一一对应。
第二十一条项目法人应按照«交通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办法»和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登记要求, 依照项目档案登记工作管理权限, 及时填报“交通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表”和“河北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登记表” 向相关单位报送。
第四章.验收和移交第二十二条高速公路档案专项验收是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组成部分, 未经档案专项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 不得进行项目竣工验收。
项目档案专项验收应在项目竣工验收3个月別完成。
.第二十三条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档案按照项目管理权限组织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
交通运输部批准初步设计的工程建设项目, 按照«交通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办法»,由父通运输部档案馆组织项目档案专项验收。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初步设计的工程建设项目, 按照«河北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管理办法»,由省档案局、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组织项目档案专项验收。
档案验收时,需同时提供档案管理备案登记表、施工中期档案登记表、建设项目档案接收审核单。
.第二十四条高速公路建设项目通过竣工验收三个月内,由项目法人监督, 项目管理执行机构向相关単位办理建设项目档案移交手续。
项目法人保存项目档案原件,接管(养)単位保存复印件;向省交通运输厅移交项目数字化档案和电子目录。
.第二十五条各级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均按照交通运输部«交通档案进馆办法»中“公路工程档案进馆范围”要求, 向省交通运输厅移交复制的建设项目档案。
凡列入国家公路建设国道主干线的项目档案, 需多复制一套, 交通运输部、父通运输厅各保存一套。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省父通运输厅、省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河北省高速公路建设项日档案预验收基本内容及标准附件河北省高速公路建设项日档案预验收基本内容及标准一、建立了完善的项目档案管理体制( - ) 建立了有单位领导分管、部门领导主管的项目档案管理工作机构, 配备了业务素质好、工作责任心强的专兼职档案工作人员; .(二)项目档案工作纳入了项目建设管理程序, 与项目建设实行同步管理, 实行了项目档案工作领导责任制和相关人员岗位责任制, 并采取了有效的考核措施;(三) 根据国家档案工作法律法规, 结合单位实际建里健全了项目档案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四)项目档案工作实行了统一管理, 对本単位各部门和各参建単位进行了有效的监督、指导;(五)各参建单位项目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纳入了合同管理,要求明确,标准统一,控制措施有力;(六)档案工作经费充足,设施完备,能保证正常工作需要。
二、项目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以及项目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系统性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要求根据«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DA/T28-2002)、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竣工文件材料立卷归档管理办法» (交办发.〔2001〕390 号)基本要求,在建设单位积极有效的统一管理下,各门类、各参建単位项目文件材料收集齐全, 整理规范, 归档及时,最大限度地保持了文件材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和系统性。
(- )项目档案的完整性。
从项目申请立项,到项目交工验收,各类文件材料齐全完整。
1.前期文件: 项目立项依据性文件、项目管理文件等;2.设计文件:工程勘测资料;初步设计及审批文件;施工图设计及审批文件等;3.施工技本文件:工程准备定位测量、地质勘探资料;质保书、试验报告;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工程记录及测试、沉降、位移、变形、.监测记录;图纸会审、变更设计通知単、技术核定单位等修改依据; 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及处理记录;工程质量检査、评定资料;设备、管线及电气、仪表施工安装记录、质量评定、事故处理报告等;4.竣工文件:工程说明、竣工图、测试记录、随工检査签证、工程变更单、重要工程质量事故报告等;5.监理文件:监理通知、备忘录、报告、会议纪要;施工质量分析;监理计划、监理细则;合同管理文件、五控制文件、协调文件等;6.设备文f牛:设备、材料采购合同、出厂质量合格证明;设备、材料装箱単、开箱记录;设备图纸使用说明书;设备安装调试记录等;7.验收文件:各参建单位工作报告,质量监督部门质量监督报告;试运行记录、检测、观测记录及成果报告、缺陷整改文件材料;各相关专项验收文件等;8.声像档案:施工前旧貌、开工仪式、施工过程、隐蔽工程、领导视察等声像材料;9.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电子文件, 按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及时进行了归档; 进行了数字化加工扫描, 扫描图像清晰, 并有相应的纸制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