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设置指导标准
社区卫生中心设置的基本要求
社区卫生中心设置的基本要求
1. 地理位置:社区卫生中心应该位于社区居民方便到达的地点,交通便利且易于识别。
2. 建筑和设施:社区卫生中心的建筑物应该符合卫生部门的规定,具备必要的卫生设施和设备,包括诊室、候诊区、药房、医疗
设备等。
3. 医疗人员:社区卫生中心应该配备足够数量且具备相关资质
的医疗人员,包括医生、护士、药师等。
他们应该具备相关专业知
识和技能,能够提供基本的医疗服务和健康咨询。
4. 药品和药物管理:社区卫生中心应该建立健全的药品和药物
管理制度,确保药品的存储、使用和处方符合相关法规和规定。
药
品的质量和安全需要得到有效的监控和管理。
5. 健康档案和信息管理:社区卫生中心应该建立健全的健康档
案和信息管理系统,确保居民的个人健康信息得到妥善保存和保护。
医疗人员需要遵守相关的隐私和保密规定。
6. 紧急救援能力:社区卫生中心应该具备一定的紧急救援能力,包括应急设备、急救药物和培训有关人员以应对紧急情况。
7. 卫生宣教和健康促进:社区卫生中心应该积极开展卫生宣教
和健康促进活动,提高居民的健康意识和健康素养,预防疾病的发
生和传播。
以上是社区卫生中心设置的基本要求,这些要求的落实将有助
于提供高质量的医疗服务,满足社区居民的医疗需求,促进社区的
健康发展。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指导意见】解读
相关政策:《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指导意见》青岛政务网发布日期:2014-12-16相关政策:《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指导意见》文号:中央编办发〔2006〕96号政策解读:1.答:(1)建设规划。
按照文件要求,街道办事处范围内未设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在做好规划的基础上,政府应当建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引进卫生资源举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2)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建设规模与建筑面积标准。
按照国家发改委、卫生部《关于印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规划的通知》(发改社会〔2009〕2567号)要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照服务人口确定建设规模,按人口规模可分为3档,即每1400平方米3万人至5万人、每1700平方米5万人至7万人、每2000平方米7万人至10万人;(3)社区卫生服务站建筑面积标准。
社区卫生服务站建筑面积宜为150平方米至220平方米,宜服务人口为08万人至1万人。
2.答:(1)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配备心电图机、B超、离心机、血球计数仪、尿常规分析仪、生化分析仪、高压蒸汽消毒器、妇科检查床、妇科常规检查设备和健康教育影响设备等;(2)社区卫生服务站应配备诊断床、心电图机、观灯片、体重身高计、血糖仪、必要的消毒灭菌设施和健康教育影像设备等;(3)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服务站还可根据业务开展情况,增加康复理疗、儿童保健、妇女保健等相应设备。
3.答:(1)工作职能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社区、家庭和居民为服务对象,主要承担疾病预防等公共卫生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基本医疗服务。
危急重病、疑难病症治疗等,应交由综合性医院或专科医院承担。
(2)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主要职责①社区预防:社区卫生诊断,传染病疫情报告和监测,预防接种,结核病、艾滋病等重大传染病预防,常见传染病防治,地方病、寄生虫病防治,健康档案管理,爱国卫生指导等。
②社区保健:妇女保健、儿童保健、老年保健等。
③社区医疗: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社区现场救护,慢性病筛查和重点慢性病病例管理,精神病患者管理,转诊服务等。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指导意见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指导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卫生厅(局)、财政厅(局)、民政厅(局):《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指导意见》已经中央编办、卫生部、财政部、民政部协商一致,并报中央编委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央编办卫生部财政部民政部2006年8月18日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指导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提出的到2010年全国地级以上城市和有条件的县级市建立比较完善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的工作目标,按照政府主导,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多渠道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原则,指导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合理配置人力资源,保证功能发挥,提高运行效率,加快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现就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基本原则1.机构设置和编制核定。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设置和编制的核定,要符合事业单位改革和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方向以及区域卫生规划的要求;要立足于调整现有卫生资源,辅之以改扩建和新建,避免重复建设;要统筹考虑地区之间的经济发展差异,保障城市居民享受到最基本的社区卫生服务。
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公益性事业单位,按其公益性质核定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编制为财政补助事业编制。
机构设置,要有利于方便群众就医;人员编制的核定,要符合精干、高效的要求,保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最基本的工作需要。
二、机构设置2.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构成。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组成,具备条件的地区可实行一体化管理。
3.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设置范围。
政府原则上按照街道办事处范围或3-10万居民规划设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需要可设置若干社区卫生服务站。
新建社区,可由所在街道办事处范围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近增设社区卫生服务站。
4.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举办形式。
要进一步加大政府举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力度,同时按照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鼓励社会力量举办。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标准指导意见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标准指导意见竭诚为您提供优质的服务,优质的文档,谢谢阅读/双击去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标准指导意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标准指导意见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项目的管理,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标准,满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功能需要,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发挥最大投资效益,特制定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项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第二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是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网络的主体,其主要功能是为社区居民提供疾病预防控制等公共卫生服务、一般常见病及多发病的初级诊疗服务、慢性病管理和康复服务。
第三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的总体目标是:通过加大政府投入和深化改革,进一步改善基础设施条件,完善服务功能,提升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为社区居民提供安全、有效、便捷、经济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
第四条指导意见所称建设项目,是指经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划单列市,黑龙江农垦总局)发展改革委、卫生厅局列入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支持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项目。
第五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除执行本指导意见外,还应符合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建设原则第六条应符合所在地区城市总体规划和区域卫生规划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避免重复建设。
现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改建、扩建,应尽量利用原有基础设施。
第七条严格执行建设标准和有关建筑技术规范,从本地区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地处理好现状与发展、需要与可能的关系,努力做到布局合理、流程科学、规模适度、功能完善、装备适宜、经济合理。
第八条设计、监理、施工等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
要从规划设计、建筑材料、工程施工等各个环节和方面严把质量关,坚决杜绝“豆腐渣”工程。
第九条应贯彻安全、环保的原则,充分考虑节地、节能、节水、环保和可持续发展需要。
第十条应符合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的基本原则,避免交叉感染,保障安全。
湖北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
湖北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标准试行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原则上按街道办事处所辖范围或覆盖3~10万居民人口数设置1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人口较多、服务半径较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难以覆盖的社区,可适当增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社区公共卫生服务和社区基本医疗服务;二、机构标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使用由国家统一制定的专用标识;三、床位根据服务范围和人口合理配置,至少设观察病床5张;并根据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可设置一定数量的以护理康复为主要功能的病床如转诊恢复床、老年护理床、临终关怀床,原则上不得超过50张;四、科室设置至少设有以下科室:一临床科室:全科诊室、中医诊室、康复治疗室、抢救室、预检分诊室台;1、全科诊室业务用房不少于2间;2、中医诊室业务用房不少于1间;3、康复治疗室应设理疗按摩床,床位不少于2张,床位间应有帷帘相隔;针灸、按摩可同设在一间;4、抢救室含急诊业务用房不少于1间,配备必须急诊用品;抢救室应与治疗室邻近;二预防保健科公共卫生科室:预防接种室、儿童保健室、妇女保健与计划生育指导室、健康教育室;1、预防接种室应设置候诊室具备登记、查体、咨询等功能;实行候诊室、接种室、观察室、资料档案室等功能分区,且布局合理;接种室内应设立5个以上相对独立的接种功能分区,实行分区分台接种;并配有符合要求的疫苗与药品保管设备;2、儿童保健室业务用房不少于3间,设接诊室、检查室和儿童活动室;3、妇女保健室含计划生育业务用房不少于3间,设接诊室、妇科检查室、治疗室,并应设简易观察床;4、健康教育室至少配备一套健康教育音像设备电视机、电脑或音像放映机、照像机,设置健康专栏,配备一部咨询,为病人提供常见疾病的健康教育资料;三医技及其他科室:检验室、B超室、心电图室、药房、治疗室、处置室、观察室、消毒供应室、健康信息管理室、康复病房、X光室;有条件的可设置中药炮制室;1、检验室一般应设有临床、生化、细菌检验,检验项目室内安排应符合检验工作流程;2、B超室业务用房1间;3、心电图室业务用房原则上不少于1间,也可与B超室共一室;4、药房原则上中西药房分设;有条件者应设中药炮制室和煎药室;贵重药、剧毒药、麻醉药、限制性药品应有安全贮藏处;药品品种原则上按照社区卫生服务基本药物目录配备;5、治疗室业务用房不少于2间,分为普通治疗室、外科清创缝合治疗室;6、X光室位置应设在第一层,与其他科室相对独立;透视与摄片室分设,控制室应单设,需暗室者应单设;7、消毒供应室位置应相对独立,平面设置应符合工艺流程与洁净分区要求,不少于3间,应设消毒间、准备间与分发间;洗涤池应设通用与专用;8、健康信息管理室业务用房不少于1间,应有满足工作需要的电脑、打印机、宽带网、资料柜、办公桌椅;9、康复病房应单独分区,设置病房、治疗室与医务人员办公室;10、需保护个人隐私的科室,如诊室、治疗室、处置室、妇女保健室、X光室、B超室、心电图室等科室内应设有保护病人隐私的措施;五、人员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占所有工作人员的比例≥95%,其中副高级以上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1人;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比例≥30%,其中至少有1名中级以上任职资格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至少配备1名公共卫生执业医师;二原则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每万名居民配备2~3名全科医师,中心至少有6名执业范围为全科医学专业的临床类别、中医类别执业医师;三至少有9名注册护士;每名执业医师至少配备1名注册护士,其中至少具有1名中级以上任职资格的注册护士;四设康复病床的,每5张病床至少增加配备1名执业医师、1名注册护士;五其他人员按需配备;六、房屋一业务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设病床的,每设一张床位至少增加30平方米建筑面积;功能分区合理,充分体现保护患者隐私、无障碍设计要求,并符合国家卫生学标准;二房屋质量应达到以下基本建筑要求:1、主体建筑最低标准要达到砖混结构,室内净高不低于,底层室内外地面高差不小于300;2、室内装修应表面整洁光滑,色调明快舒适,有利清洁消毒;医疗用房墙面、屋内墙顶与地面应便于清扫,不起尘,易维修;医疗用房、公用门廊、楼梯地面应采用水磨石或其他便于清扫与清毒的地面材料;治疗室等墙面应适宜用水清洗,表面光洁平整,如采用瓷砖墙面;3、操作台、化验台等台面应采用洁净耐腐蚀、易冲洗、耐燃烧面层,相应洗涤池与排水管应采用耐腐蚀材料;4、放射科、功能检查室应有相应的防潮、防辐射及绝缘等措施,符合相关建设规范的要求;5、供应室、药房药库及其他物品保管室等应有防虫、蝇、鸟、鼠及其他动物入侵设施与条件;6、室内应通风采光良好,门窗整洁完好;不宜阳光照射的业务用房应有遮阳措施;三设置专门的医疗废物放置点,并按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医疗废物;污水处理与排放达到无害化与环保要求;四配置照明系统发生意外时的替代光源,保证应急需要;五内外部环境布局合理,明亮整洁;机构禁烟,并有禁烟标识;七、设备具备开展预防、医疗、保健、康复、健康教育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工作的基本设备以及必要的通讯、交通设备;湖北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设备附后八、规章制度制定人员岗位责任制、在职教育培训制度,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各项卫生技术操作规程等,并成册可用;九、由其它医疗机构转型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自本标准颁布之日起,2年内逐步调整功能和规模,达到本标准要求;湖北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设备附件2:湖北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标准试行一、根据区域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可按~1万服务人口设置1所社区卫生服务站;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社区公共卫生服务和社区基本医疗服务;二、机构标识社区卫生服务站使用由国家统一制定的专用标识;三、床位至少设日间观察床1张;不设病床;四、科室至少设有以下科室:全科诊室、治疗室、处置室、预防保健室、健康信息管理室;每室必须独立设置,符合卫生学要求;诊室、治疗室等科室内有保护病人隐私的措施;五、人员一至少配备2名执业范围为全科医学专业的临床类别、中医类别执业医师;二至少有1名中级以上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至少有1名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的执业医师;三每名执业医师至少配备1名注册护士;四其他人员按需配备;六、房屋一建筑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布局合理,充分体现保护患者隐私、无障碍设计要求,并符合国家卫生学标准;二内外部环境布局宽敞整洁,地面无污物,机构内禁烟并有禁烟标识;三室内装修应表面整洁光滑,色调明快舒适,有利清洁消毒;医疗用房墙面、屋内墙顶与地面应便于清扫,不起尘,易维修;医疗用房、公用门廊、楼梯地面应采用水磨石或其他便于清扫与清毒的地面材料;七、设备基本设备应与提供的卫生服务相适应,同时具备必要的通讯、交通设备;湖北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设备附后八、规章制度制定人员岗位责任制、在职教育培训制度,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各项卫生技术操作规程等,并成册可用;湖北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设备。
基础标准指引:社区卫生中心设立
基础标准指引:社区卫生中心设立简介社区卫生中心是为社区居民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重要机构。
本指引旨在为社区卫生中心的设立提供基础标准和指导。
目标确保社区卫生中心设立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并提供高质量的医疗服务。
设立程序1. 确定设立目的:明确社区卫生中心的服务对象、服务范围和服务目标。
2. 调研和规划:了解社区的医疗需求和现有医疗资源,制定合理的设立规划。
3. 寻找场所:选择合适的场所作为社区卫生中心的办公地点,确保设施和环境符合卫生要求。
4. 组织团队:招募合适的医生、护士和管理人员,建立专业的医疗团队。
5. 申请设立许可:根据当地卫生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交设立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文件和资料。
6. 审核和批准:卫生主管部门将对设立申请进行审核,并根据法定程序进行批准。
7. 设备采购和布局:购买必要的医疗设备、药品和家具,并合理布局卫生中心的各个区域。
8. 培训和准备:对医疗团队进行培训,准备开展医疗服务。
9. 开展医疗服务:按照设立目的和服务范围,开始提供社区居民所需的医疗服务。
基本要求1. 法律合规:社区卫生中心的设立必须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卫生法、医师法等。
2. 医疗设备:社区卫生中心必须配备必要的医疗设备和药品,以满足基本医疗需求。
3. 医疗团队:社区卫生中心的医疗团队应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和专业技能。
4. 卫生环境:社区卫生中心的办公场所必须保持清洁、卫生,符合卫生要求。
5. 信息管理:社区卫生中心应建立健全的病历和信息管理系统,确保医疗记录的准确性和保密性。
6. 质量控制:社区卫生中心应制定质量控制方案,定期进行质量评估和改进。
结论社区卫生中心的设立是为了提供高质量的基本医疗服务,它应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并满足基本的设备、团队和环境要求。
通过遵循本指引的基础标准,社区卫生中心能够更好地为社区居民的健康服务。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
七、规章制度
制定人员岗位责任制、在职教育培训制度,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各项卫生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八、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此为基础,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部分指标,作为地方标准,报卫生部核准备案后施行。由医院转型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可根据当地实际和原医院规模等情况,给予一定过渡期,逐步调整功能和规模,达到本标准要求。
第四章 外出健康体检
第二十三条外出健康体检是指医疗机构在执业地址以外开展的健康体检。
除本规定的外出健康体检,医疗机构不得在执业地址外开展健康体检。
第二十四条医疗机构可以在登记机关管辖区域范围内开展外出健康体检。
第二十五条医疗机构开展外出健康体检前,应当与邀请单位签订健康体检协议书,确定体检时间、地点、受检人数、体检的项目和流程、派出医务人员和设备的基本情况等,并明确协议双方法律责任。
医疗机构的《目录》应当向登记机关备案;不设床位和床位在99张以下的医疗机构还应向登记机关的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用医疗技术进行健康体检,应当遵守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有关规定,应用的医疗技术应当与其医疗服务能力相适应。
医疗机构不得使用尚无明确临床诊疗指南和技术操作规程的医疗技术用于健康体检。
第二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于外出健康体检前至少20个工作日向登记机关进行备案,并提交以下备案材料:
(一)外出健康体检情况说明,包括邀请单位的基本情况、受检者数量、地址和基本情况、体检现场基本情况等;
(二)双方签订的健康体检协议书;
(三)体检现场标本采集、运送等符合有关条件和要求的书面说明;
(四)现场清洁、消毒和检后医疗废物处理方案;
第九条医疗机构开展健康体检应当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和规范,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健康体检的质量。
卫医发〔2006〕240号,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的通知
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的通知(卫医发〔2006〕240号)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了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并作为卫生部1994年制发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卫医发〔1994〕第30号)的第十一部分。
现将《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标准》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2.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标准二○○六年六月三十日附件1: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一、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社区基本医疗服务。
二、床位根据服务范围和人口合理配置。
至少设日间观察床5张;根据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可设一定数量的以护理康复为主要功能的病床,但不得超过50张。
三、科室设置至少设有以下科室:(一)临床科室:全科诊室、中医诊室、康复治疗室、抢救室、预检分诊室(台)。
(二)预防保健科室:预防接种室、儿童保健室、妇女保健与计划生育指导室、健康教育室。
(三)医技及其他科室:检验室、B超室、心电图室、药房、治疗室、处置室、观察室、健康信息管理室、消毒间。
四、人员(一)至少有6名执业范围为全科医学专业的临床类别、中医类别执业医师,9名注册护士。
(二)至少有1名副高级以上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至少有1名中级以上任职资格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至少有1名公共卫生执业医师。
(三)每名执业医师至少配备1名注册护士,其中至少具有1名中级以上任职资格的注册护士。
(四)设病床的,每5张病床至少增加配备1名执业医师、1名注册护士。
(五)其他人员按需配备。
五、房屋(一)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布局合理,充分体现保护患者隐私、无障碍设计要求,并符合国家卫生学标准。
(二)设病床的,每设一床位至少增加30平方米建筑面积。
六、设备(一)诊疗设备诊断床、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计、观片灯、体重身高计、出诊箱、治疗推车、供氧设备、电动吸引器、简易手术设备、可调式输液椅、手推式抢救车及抢救设备、脉枕、针灸器具、火罐。
社区卫生服务站标准
社区卫生服务站标准社区卫生服务站是社区卫生服务体系的基础单位,是为了满足居民基本医疗卫生需求而设立的服务机构。
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建设标准对于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水平、保障居民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将从硬件设施、医疗服务、管理运营等方面,介绍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建设标准。
首先,社区卫生服务站的硬件设施要符合一定的标准。
建筑面积应当满足服务对象的需求,包括候诊区、诊室、护理室、药房、检验室等功能区。
建筑结构要符合医疗卫生设施的相关规范,保证建筑安全、卫生、舒适。
此外,社区卫生服务站还应当配备必要的医疗设备和药品,以满足基本医疗服务的需求。
其次,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医疗服务标准也是至关重要的。
社区卫生服务站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医生、护士和其他医疗人员,保证日常医疗服务的正常开展。
医疗服务内容应当包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应急救护服务,健康教育等,以满足居民基本医疗卫生需求。
此外,社区卫生服务站还应当建立健全的医疗质量管理体系,保证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最后,社区卫生服务站的管理运营也是关键。
社区卫生服务站应当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包括人员管理、财务管理、信息管理等方面。
要加强对医疗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医疗人员的服务水平和责任意识。
同时,社区卫生服务站还应当积极开展健康宣传和教育活动,提高居民的健康意识和健康素养。
总之,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建设标准涉及到硬件设施、医疗服务、管理运营等多个方面,是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质量的关键。
只有建立符合标准的社区卫生服务站,才能更好地满足居民的医疗卫生需求,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水平,促进居民健康。
因此,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加大对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建设和管理力度,确保社区卫生服务站能够按照标准开展服务,为居民提供优质的医疗卫生服务。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设置标准
XX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设置标准为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建设,根据卫健委《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标准》,结合本省实际,修订本标准。
一、设置原则本着以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主体、中心覆盖不到的地方设站的原则设置。
一般1万居民左右设置一个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
二、基本功能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指导下提供部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
(一)必须开展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1、卫生信息管理。
2、健康教育。
3、疾病预防与控制。
4、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公共卫生任务。
(二)可根据条件开展的公共卫生服务:1、妇幼保健服务。
2、计划生育技术指导服务。
(三)基本医疗服务:1、一般常见疾病治疗和护理。
2、社区现场应急救护。
3、康复医疗服务。
三、基本设施(一)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延伸下设的社区卫生服务站,业务用房使用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以独立法人设置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业务用房使用面积不低于150平方米。
布局合理,充分体现保护患者隐私、无障碍设计要求,并符合国家卫生学标准。
(二)一般应设3张日间观察床。
不设病床。
四、基本设备诊断床、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计、全科医疗诊断系统、心电图机、观片灯、体重身高计、血糖仪、出诊箱、治疗推车、急救箱、供氧设备、电冰箱、脉枕、针灸器具、火罐、必要的消毒灭菌设施、药品柜、档案柜、电脑及打印设备、电话等通讯设备、健康教育影像设备以及与开展工作相适应的其他设备。
五、科室设置应设全科诊疗室、治疗室、处置室、预防保健室、健康宣教室、药房等科室。
有条件的,可设中医(理疗)科。
不设其他临床科室。
六、人员配备(一)至少配备2名执业范围为全科医学专业的临床类别、中医类别执业医师。
至少有1名中级以上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和1名能提供中医药服务的执业医师。
(二)每名执业医师至少配备1名注册护士。
其他人员按需配备。
七、规章制度制定人员岗位责任制、在职教育培训制度,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各项卫生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标准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标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是社区卫生服务体系的基础和重要组成部分,其设置标准直接关系到社区居民的健康水平和健康服务质量。
为了规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设置,提高社区卫生服务水平,保障居民健康权益,特制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标准如下:一、基本要求。
1.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合规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2.具备符合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的场地、建筑、设施和设备,保证医疗卫生服务的正常运行。
3.具备一定数量和专业结构的医务人员,包括医生、护士等,能够满足社区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
二、服务范围。
1.提供基本的健康体检、咨询和健康教育服务,开展常见病、慢性病的诊疗和管理工作。
2.开展公共卫生服务工作,包括疫病防控、传染病监测、预防接种等。
3.开展老年人、儿童、孕产妇等特殊人群的健康管理和服务工作。
三、管理要求。
1.建立健全的医疗质量管理体系,保障医疗卫生服务质量和安全。
2.遵守医疗卫生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医疗卫生服务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3.建立健全的医疗记录管理制度,保障患者隐私权和医疗信息安全。
四、人员素质。
1.医务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和专业技能,具有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服务意识。
2.医务人员应当定期接受继续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专业水平和服务能力。
五、设施设备。
1.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配备符合医疗卫生行业标准的医疗设备和器材,保证医疗卫生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2.保障医疗卫生服务场所的清洁、整洁和安全,提供舒适的就诊环境。
六、信息化建设。
1.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患者信息、医疗记录、医疗质量等信息的电子化管理。
2.推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医疗机构、公共卫生部门之间的信息互通和共享。
七、监督管理。
1.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保障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合规运行。
2.建立健全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居民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投诉和意见。
以上是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标准的相关内容,希望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能够严格按照标准要求,不断提升社区卫生服务水平,为居民提供更加优质、便捷的医疗卫生服务。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指导意见解读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指导意见解读The manuscript can be freely edited and modified相关政策: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指导意见青岛政务网发布日期:2014-12-16相关政策: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指导意见文号:中央编办发〔2006〕96号政策解读:1.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建设规划与建设规模是什么答:1建设规划..按照文件要求;街道办事处范围内未设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在做好规划的基础上;政府应当建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引进卫生资源举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2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建设规模与建筑面积标准..按照国家发改委、卫生部印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规划的通知发改社会〔2009〕2567号要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照服务人口确定建设规模;按人口规模可分为3档;即每1400平方米3万人至5万人、每1700平方米5万人至7万人、每2000平方米7万人至10万人;3社区卫生服务站建筑面积标准..社区卫生服务站建筑面积宜为150平方米至220平方米;宜服务人口为08万人至1万人..2.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配置标准是什么答:1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配备心电图机、B超、离心机、血球计数仪、尿常规分析仪、生化分析仪、高压蒸汽消毒器、妇科检查床、妇科常规检查设备和健康教育影响设备等;2社区卫生服务站应配备诊断床、心电图机、观灯片、体重身高计、血糖仪、必要的消毒灭菌设施和健康教育影像设备等;3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服务站还可根据业务开展情况;增加康复理疗、儿童保健、妇女保健等相应设备..3.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工作职能与主要职责是什么答:1工作职能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社区、家庭和居民为服务对象;主要承担疾病预防等公共卫生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基本医疗服务..危急重病、疑难病症治疗等;应交由综合性医院或专科医院承担..2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主要职责①社区预防:社区卫生诊断;传染病疫情报告和监测;预防接种;结核病、艾滋病等重大传染病预防;常见传染病防治;地方病、寄生虫病防治;健康档案管理;爱国卫生指导等..②社区保健:妇女保健、儿童保健、老年保健等..③社区医疗: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社区现场救护;慢性病筛查和重点慢性病病例管理;精神病患者管理;转诊服务等..④社区康复:残疾康复;疾病恢复期康复;家庭和社区康复训练指导等..⑤社区健康教育:卫生知识普及;个体和群体的健康管理;重点人群与重点场所健康教育;宣传健康行为和生活方式等..⑥社区计划生育: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与咨询指导;发放避孕药具等..4.什么是城市社区家庭医生式服务答:家庭医生式服务是以全科医生为主体、全科团队为依托;社区为范围、家庭为单位、全面健康管理为目标;通过责任制服务的形式;为家庭成员提供安全、有效、连续、可及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通过建立家庭医生式服务制度;进一步转变观念;转变社区卫生服务模式;明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务人员的工作职责、内容、服务范围、服务方式和考核标准;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坚持主动服务、上门服务;强化社区医务人员以家庭医生形式;围绕家庭积极主动地开展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的意识;规范服务行为;逐步实现“户户拥有自己的家庭医生;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目标;真正承担起居民健康“守门人”的职责..5.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不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合不合理答:针对市民反映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下班较早的问题;目前社区医院由于受人员编制限制;工作人员较少;暂时无法满足多班倒的需求..基于这种情况;青岛市于2013年在全市卫生系统全面推行了医疗服务提升工程;其中一项措施就是要求全市所有的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于6月至9月实行每日周一至周五20∶00下班制;以进一步规范和改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便民惠民举措..相信随着医改工作的深入;社区医院的服务会更加完善、更加人性化;也欢迎您对社区医院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便于我们改进工作;真正方便百姓..6.为什么有些在大医院开的吊瓶;拿到社区医院医生说不能打外带药品在社区医院治疗使用时遭拒如何处理答:的确存在这样的问题..首先;这些外带药品大多是由病人直接从大医院开出带回社区医院打的;在这个运输环节中;很难保证药品不随保存温度、光照或机械外力的原因使药性发生变化..而且;社区医院医疗抢救设施同大医院相比还不完善;尤其是在发生输液反应和药物不良反应时;抢救存在局限性..所以医生本着医疗安全原则会建议有些药物如:生物制品、新药、特药等还是应到大医院去打..外带输液要严格按照出诊静脉输液及外带注射药品应用的管理规定执行;外带药品包括头孢类抗生素、心脑血管病常用药物等需要患者提供二级以上医院的病历及医院购药明细发票、皮试阴性证明、使用说明等有关材料后方可给予注射..7.为什么有时打电话要求社区医院医生出诊;却不能实现社区医护人员入户有何依据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14条规定: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入户静脉输液的地点未达到医院感染的管理要求;不符合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医师也无法将社区机构抢救设备及药品全部带到居民家中;一旦出现输液反应或是过敏反应等;可能耽误抢救时间;不能保证患者的医疗安全;而且入户静脉输液必须全程观察患者的输液情况和不良反应;各社区医疗机构医护人员缺乏;因此无法全程进行入户观察..对于患者吸氧、导尿、灌肠、置胃管、抽血、建立健康档案、产后随访、测血压和做心电图;均可出诊入户进行..8.什么是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是什么答:1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是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重要内容;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工作;是我国政府针对当前城乡居民存在的主要健康问题;以儿童、孕产妇、老年人、慢性疾病患者为重点人群;面向全体居民免费提供的最基本的公共卫生服务;2目前;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有11项内容;即城乡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健康教育、预防接种、0岁至6岁儿童健康管理、孕产妇健康管理、老年人健康管理、慢性非传染性疾病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脑卒中患者健康管理、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服务、卫生监督协管服务、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9.谁来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谁来享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需要付费吗答:1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主要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卫生院、集体卫生室负责具体实施..农村区、市的集体卫生室接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业务管理;合理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2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无论是城市或农村、户籍或非户籍的常住人口;都能享受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不同的服务项目有不同的服务对象;可分为:①面向所有人群的公共卫生服务;如: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服务事件报告和处理、卫生监督协管服务..②面向特定年龄、性别、人群的公共卫生服务;如预防接种、孕产妇、0岁至6岁儿童、老年人健康管理等..③面向疾病患者的公共卫生服务;如高血压、2型糖尿病、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健康管理等..3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所规定的服务内容由国家为居民免费提供;所需经费由政府承担;居民接受服务不需要再缴纳费用..10.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对居民来说有什么好处答: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覆盖我国13亿人口;与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健康息息相关..实施项目可促进居民健康意识的提高;改变不良生活方式;逐步建立起自我健康管理的理念;可以减少主要健康危险因素;预防和控制传染病及慢性病的发生和流行;可以提高公共卫生服务和突发公共卫生服务应急处置能力;建立起维护居民健康的第一道屏障;对于提高居民健康素质有重要促进作用..11.2014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增加到多少增加的资金主要用于哪些方面答:基本公共卫生补助资金由2012年的每人每年25元逐年增加至2014年的每人每年40元..新增经费主要用于扩大服务人群;增加服务内容;提高服务质量;如扩大慢病患者、老年人、孕产妇、儿童等重点人群的健康管理服务人数;增加健康查体项目;使其获得更细致的、更有效地健康管理..该项目可惠及全市800余万居民..通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的增加;扩大健康查体、建立健康档案的人群数量;进一步规范管理;提高基层医疗单位各项服务的质量和水平;将更多老年人、慢性病患者、孕产妇、儿童、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等重点人群纳入健康管理服务;使一般人群的建档、查体服务得到进一步完善;最大程度地保障全市城乡居民获得最基本、最有效、规范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显现基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公益性;提高市民健康水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12.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入户建立健康档案;居民的个人信息有没有保障答: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有严格的社区居民个人信息保密制度;防止个人信息挪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有独立的专网系统对居民健康档案等信息资料进行管理和维护..请居民放心..13.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具体内容有哪些答:1建立居民健康档案服务对象:辖区内常住居民;包括居住半年以上非户籍居民..项目内容:通过门诊服务、入户调查、疾病筛查、健康体检等多种方式;为城乡居民建立健康档案;同时录入电子信息系统..2健康教育服务对象:辖区内居民..项目内容:按照国家规范提供健康教育服务;包括:宣传普及中国公民健康素养——基本知识与技能;针对青少年、妇女、老年人、残疾人、0岁至6岁儿童及父母等重点人群开展健康指导;开展居民生活方式和可干预危险因素健康教育;开展包括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脑卒中、哮喘、乳腺癌和宫颈癌等慢性病及艾滋病、结核病、肝炎、流感、霍乱、手足口病、狂犬病、布病等重点传染病的防病知识宣传教育;开展食品安全、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饮水卫生、计划生育、学校卫生等公共卫生问题健康教育;开展低盐膳食和防控高血压健康指导;开展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防灾减灾、家庭急救等健康教育;宣传普及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等..30岁至6岁儿童保健服务对象:辖区内居住的0岁至6岁儿童..项目内容:新生儿出院后1周内;到新生儿家中进行访视;同时进行产妇产后访视;为新生儿建立婴幼儿保健手册;开展体格检查;新生儿满28天后;对其进行随访;在3、6、8、12、18、24、30、36月龄时分别进行一次随访;共8次;在6至8、18、30月龄时分别进行1次血常规检测;在6、12、24、36月龄时进行1次听力筛查;为3岁至6岁儿童每年提供一次健康体检服务;为3岁至6岁儿童每年提供春、秋两次氟化泡沫护齿服务;对健康管理中发现的患有营养不良、贫血、单纯性肥胖等问题的儿童给出指导或转诊的建议..4孕产妇保健服务对象:辖区内居住的孕产妇..项目内容:孕12周前为孕妇建立孕产妇保健手册;进行第1次产前检查及孕妇健康状况评估;孕16周至20周、21周至24周各进行1次随访;孕28周至36周、37周至40周各进行1次随访;指导孕妇去有助产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各进行1次产前检查;收到分娩医院转来的产妇分娩信息后;于3天至7天内到产妇家中进行产后访视;同时进行新生儿访视;为正常产妇做产后健康检查;进行相关的健康指导..5老年人保健服务对象:辖区内65岁及65岁以上常住居民..项目内容:每年进行一次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包括一般体格检查和血常规、尿常规、肝功能血清谷草转氨酶、血清谷丙转氨酶和总胆红素、肾功能血清肌酐和血尿素氮、空腹血糖和心电图检测等;有针对地开展疾病预防、自我保健及伤害预防、自救等健康指导..6预防接种服务对象:辖区内0岁至6岁儿童和其他重点人群..项目内容:为辖区内的0岁至6岁儿童建立预防接种证和预防接种卡等儿童预防接种档案;根据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免疫程序;对适龄儿童进行常规接种;对发现的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按照要求进行处理和报告..7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服务对象:辖区内服务人口..项目内容:开展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排查、收集和提供风险信息;参与风险评估和应急预案制修订;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现和登记;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8慢性病患者健康管理服务对象:辖区内35岁及以上原发性高血压患者和2型糖尿病患者..项目内容:对确诊的原发性高血压和2型糖尿病患者给予每年1次一般体格检查和每年不少于4次随访;对高血压和糖尿病高危人群进行每年1次一般体格检查和每年不少于两次随访;进行有针对性的健康教育;根据随访评估情况对患者的生活方式、服药情况和药物不良反应等进行分类干预和指导..9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服务对象:辖区内诊断明确、在家居住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项目内容:对发现的辖区内重性精神疾病患者进行登记;为其建立居民健康档案;每年进行1次健康体检;其体检项目同老年人体检项目;对在家居住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每年进行至少4次随访并进行评估;根据随访评估患者病情;对患者的服药情况和药物不良反应等进行分类干预和指导;进行有针对性的健康教育..10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对象:辖区内居民..项目内容:开展食品安全信息报告;职业卫生咨询指导;协助卫生监督机构对农村集中式供水、城市二次供水和学校供水进行巡查;协助开展居民家庭末梢水抽检服务;协助有关部门定期对学校传染病防控和饮用水安全开展巡访;指导学校设立卫生宣传栏;协助开展学生健康教育;协助有关专业机构对校医和保健教师开展业务培训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信息报告..14.如何建立健康档案建立健康档案有什么意义答:社区居民到所在辖区内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卫生院、社集体卫生室接受服务时;由医务人员为其建立居民健康档案;也可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卫生院、集体卫生室工作人员通过入户调查、疾病筛查、健康体检等多种方式;为居民建立健康档案;居民亦可主动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卫生院、集体卫生室建立健康档案..健康档案的建立过程;就是一个疾病筛查与预防的过程;可以及早发现很多疾病..如逐渐增多的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疾病;很多患者自己都不知道;长期忽视很容易加重病情;增加医疗费用..通过建立健康档案;可以普及健康知识;从而改变人们不良的行为和生活习惯;提高健康水平..只有建立完整、真实的健康档案;社区卫生服务工作者才能了解居民对社区卫生服务的健康需求;从而提供优质、综合、连续的社区卫生服务;提高社区居民的健康水平;改善社区卫生状况..居民健康档案的建立是一个长期、动态的过程;通过长期管理和照顾病人;医生有更多的机会发现病人现存的健康危险因素;有利于为社区居民提供更好的预防、保健及健康干预服务..15.什么是健康教育服务健康教育服务对居民的健康生活有什么好处答:健康教育是有组织、有计划、有实施的教育活动;是通过信息传播和行为干预;帮助个体和群体掌握卫生保健知识、树立健康观念;自愿采纳有利于健康行为和生活方式的教育活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通过各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使居民了解影响健康的行为;了解疾病的发生和传播知识;让居民树立健康意识;改变不健康的生活行为方式;自觉地采纳并养成有益于健康的行为和生活方式;从而降低或消除影响健康的危险因素;达到预防疾病、促进健康、提高生命质量的目的..16.什么是预防接种为什么要开展预防接种服务答:预防接种是把疫苗接种在健康人的体内;使人在不发病的情况下产生抵抗能力;得到对这种疾病的免疫..例如;接种卡介苗能预防结核病;接种百白破疫苗可以预防百日咳、白喉、破伤风等..通过给适宜的对象接种疫苗;使个体及群体获得并维持高度的免疫水平;逐渐建立一道免疫屏障;可达到预防和控制特定传染病发生和流行的目的..17.怎样建立预防接种证预防接种证有什么用答:新生儿出生后1个月内家长尽早携带新生儿首次乙肝疫苗和卡介苗接种登记卡出生医学证明等材料;到居住地的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申请领取接种证和建立儿童预防接种档案..接种证是个人规范接受免疫接种的记录和凭证..当儿童的基础免疫与加强免疫全部完成后;家长要长期保管好接种证;以备孩子入托、入学、入伍或将来出入境的查验;千万不要丢失..18.儿童怎样接受预防接种服务答:1家长或监护人按照儿童居住地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接种通知上所指定的时间、地点;带领儿童并携带预防接种证;接受预防接种服务..2接种前;基层医务人员要核对儿童的预防接种证;询问儿童的健康状况;告知接种的疫苗品种和副作用..3在接受规定疫苗的预防接种前;医务人员应再次核对信息;确认无误后才能给儿童注射疫苗..4儿童在注射后要观察半小时;没有问题方可离开..5医务人员与家长或监护人预约下次注射的疫苗种类、时间、地点..19.0岁至6岁儿童健康管理包括哪些内容答:1新生儿访视;2新生儿满月健康管理;3婴幼儿健康管理;4学龄前儿童健康管理..20.0岁至6岁儿童接受健康管理有什么好处答:0岁至6岁儿童健康管理能为孩子一生的健康奠定重要的成长基础..医生根据儿童不同时期的生长发育特点;开展儿童保健系列服务;以保障和促进儿童身心健康发育;减少疾病的发生..同时;通过对儿童健康检测和重点疾病的筛查;还可以对儿童的出生缺陷做到早发现、早治疗;预防和控制残疾的发生和发展;从而提高生命质量..21.为什么要建立0岁至6岁儿童保健手册答:建立0岁至6岁儿童保健手册;是为了从出生开始就记录儿童生长发育情况和各种健康状况;包括生命体征的变化;如体格发育、智力发育、牙齿发育、喂养情况、听力、视力、疾病的转归等..它是以健康检查为基础的动态记录;为医生对孩子健康管理服务提供依据..因此;请家长如实反映儿童健康情况;并保管好手册..22.新生儿家庭访视的内容是什么答:新生儿出院1周内;儿童保健医生会到家中对新生儿进行访视..包括:1观察和询问儿童出生及疫苗接种的情况;2了解新生儿出院后的喂养、睡眠、大小便、黄疸、脐部等情况;3医生为新生儿测量体温、记录出生时的体重、身长;进行体格检查;4建立0岁至6岁儿童保健手册;5对家长进行母乳喂养、新生儿护理和常见疾病预防的指导..如果发现新生儿未接种卡介苗和第1针乙肝疫苗;提醒家长尽快补种..还要提醒家长做新生儿疾病筛查..23.新生儿家庭访视有什么好处答:新生儿身体各器官的功能发育尚不成熟;对外界环境变化的适应性差;抗感染的能力弱;是生命最脆弱的时期..因此;新生儿是儿童保健的重点时期..通过家庭访视;家长可以接受医生的直接指导;学会母乳喂养、新生儿日常护理和疾病的预防等科学育儿的方法及技能..另外;医生通过访视;了解新生儿和母亲的健康情况;并通过体格检查;为宝宝做出居民健康档案的第一份健康记录..24.孕产妇保健手册包括哪些内容答:孕产妇保健手册包括孕产妇的基本信息、既往史、家族史、个人史及一般的体检;包括妇科检查和血常规、尿常规、血型、肝功能、肾功能、乙型肝炎检查;有条件的地区还可以进行血糖、阴道分泌物、梅毒血清学试验、艾滋病HIV抗体检测等实验室检查..25.孕早期健康管理有哪些内容答:怀孕12周以内为孕早期..健康管理内容包括:1需要到孕妇居住地的乡、镇卫生院或者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立孕产妇保健手册;2医生为孕妇进行健康评估;询问既往史、家族史、个人史、还要进行体检和妇科检查;做血和尿常规、血型、肝、肾功能等化验;3开展个人卫生、心理和营养保健的指导;特别强调避免导致胎儿畸形的因素和疾病对胚胎的不良影响;进行产前筛查和诊断的宣传告知;4根据检查的结果;填写第一次的产前随访记录表..5如果发现孕妇有妊娠问题或严重并发症;医生会及时将其转到上级医疗卫生机构诊治..26.孕中期健康管理有哪些内容答:怀孕12周至28周为孕中期..在16周至20周;21周至24周医生做2次随访..健康管理内容包括:1对孕妇健康和胎儿的生长发育情况进行评估和指导..医生通过询问、观察;体检、妇科检查、化验等对孕妇和胎儿进行评估;识别是否为高危孕妇..2对未发现异常的孕妇进行相应的指导和出生缺陷的健康教育..3对发现异常或有高危征象的孕妇;立即将其转至上级医疗卫生机构..27.孕晚期健康管理有哪些内容答:怀孕28周以后是孕晚期..健康管理内容包括:。
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的通知
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的通知卫医发〔2006〕24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直属有关单位,有关部委卫生局(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了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并作为卫生部1994年制发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卫医发〔1994〕第30号)的第十一部分。
现将《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标准》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2.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标准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二○○六年六月三十日附件1: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一、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社区基本医疗服务。
二、床位根据服务范围和人口合理配置。
至少设日间观察床5张;根据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可设一定数量的以护理康复为主要功能的病床,但不得超过50张。
三、科室设置至少设有以下科室:(一)临床科室:全科诊室、中医诊室、康复治疗室、抢救室、预检分诊室(台)。
(二)预防保健科室:预防接种室、儿童保健室、妇女保健与计划生育指导室、健康教育室。
(三)医技及其他科室:检验室、B超室、心电图室、药房、治疗室、处置室、观察室、健康信息管理室、消毒间。
四、人员(一)至少有6名执业范围为全科医学专业的临床类别、中医类别执业医师,9名注册护士。
(二)至少有1名副高级以上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至少有1名中级以上任职资格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至少有1名公共卫生执业医师。
(三)每名执业医师至少配备1名注册护士,其中至少具有1名中级以上任职资格的注册护士。
(四)设病床的,每5张病床至少增加配备1名执业医师、1名注册护士。
(五)其他人员按需配备。
五、房屋(一)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布局合理,充分体现保护患者隐私、无障碍设计要求,并符合国家卫生学标准。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指导意见
条例 (0 5 》 2 0 )的履约工作。 加强与东盟 、 欧盟、 亚太经合组织 、 亚欧会议和 上合 组织在卫生领域的合作, 落实与美 国、俄 罗
进 中医 药 和 民族 医药 标 准 化 、 范 化 、 代 化 。 极 发挥 中 医 规 现 积 药在 社 区 卫 生 、农村 卫生 和 重 大 疾 病 防 治 方 面 的 重 要 作 用 ,
组织好重大科研攻关 , 集中力量攻克疑难 杂症和重 大疾病防 治难题力争有所突破 。 中药纳入国家基本药物范 围。大力 将 培养 中医药人才 , 加强城乡基层 卫生人 员的中医药培 训。加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指导意见
中央编 办 卫 生 部 财政 部 民政 部
为贯彻 落实 《 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 务的指导
意 见》 国发 C0 6 1 ( 2 0 ]0号 ) 出的 “ 2 1 全 国地 级 以上 城 提 到 0 0年
3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设置范围。政府原则上按照街道 .
举办的卫生医疗机构 ,符合 资质条件和 区域 卫生 规划的 , 也 可 以认定为社区 卫生服 务中心 , 提供社区卫生服 务。街道办 事处范围内没有上述 医疗单位 的 ,在做好规划 的基础上 , 政
府 应 当建 设 社 区 卫 生服 务 中 心 , 引 进 卫 生 资 源 举 办 社 区 卫 或 生 服 务 中心 。
卫 生 服 务 中 心 , 行 人 事 、 务 、 务 的 单 独 管 理 。社 会 力 量 实 业 财
以及区域卫 生规 划的要求 ;要 立足于调整现有卫生资源 , 辅
之 以改扩建和新 建 , 免重复建 设 ; 统筹考虑地 区之 间的 避 要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设标准
建标 163-2013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施行日期:2013年7月1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准发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设标准》的通知建标[2013]62号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委、局)、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改革委: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8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和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8]24号)要求,由原卫生部组织编制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设标准》,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严格控制建设标准、进一步降低工程造价的相关要求,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3年4月10日前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设标准》(以下简称“建设标准”)是根据原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的《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程序规定》和《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写规定》的要求,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8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和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8]24号)的安排,由原卫生部规划财务司组织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中国社区卫生协会、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等单位共同编制的。
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多次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分析了全国2000多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调查资料,总结了我国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设经验和教训,本着以人为本、方便患者的原则制订本建设标准。
编制组完成本建设标准初稿后,在网上广泛征求意见,并由原卫生部召开全国审查会,会同各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指导意见
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6〕9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卫生厅(局)、财政厅(局)、民政厅(局):《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指导意见》已经中央编办、卫生部、财政部、民政部协商一致,并报中央编委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央编办卫生部财政部民政部2006年8月18日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指导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提出的“到2010年全国地级以上城市和有条件的县级市建立比较完善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的工作目标,按照政府主导,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多渠道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原则,指导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合理配置人力资源,保证功能发挥,提高运行效率,加快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现就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基本原则1.机构设置和编制核定。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设置和编制的核定,要符合事业单位改革和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方向以及区域卫生规划的要求;要立足于调整现有卫生资源,辅之以改扩建和新建,避免重复建设;要统筹考虑地区之间的经济发展差异,保障城市居民享受到最基本的社区卫生服务。
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公益性事业单位,按其公益性质核定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编制为财政补助事业编制。
机构设置,要有利于方便群众就医;人员编制的核定,要符合精干、高效的要求,保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最基本的工作需要。
二、机构设置2.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构成。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组成,具备条件的地区可实行一体化管理。
3.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设置范围。
政府原则上按照街道办事处范围或3-10万居民规划设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需要可设置若干社区卫生服务站。
新建社区,可由所在街道办事处范围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近增设社区卫生服务站。
4.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举办形式。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置指导标准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置指导标准一、基本功能(一)开展社区卫生状况调查,进行社区诊断,向社区管理部门提出改进社区公共卫生的建议及规划,对社区爱国卫生工作予以技术指导。
(二)有针对性地开展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地方病与寄生虫病的健康指导、行为干预和筛查,以及高危人群监测和规范管理工作。
(三)负责辖区内免疫接种和传染病预防与控制工作。
(四)运用适宜的中西医药及技术,开展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
(五)提供急救服务。
(六)提供家庭出诊、家庭护理、家庭病床等家庭卫生保健服务。
(七)提供会诊、转诊服务。
(八)提供临终关怀服务。
(九)提供精神卫生服务和心理卫生咨询服务。
(十)提供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等重点人群的保健服务。
(十一)提供康复服务。
(十二)开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
(十三)开展计划生育咨询、宣传并提供适宜技术服务。
(十四)提供个人与家庭连续性的健康管理服务。
(十五)负责辖区内社区卫生服务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统计、分析与上报。
(十六)在社区建设中,协助社区管理部门不断拓展社区服务,繁荣社区文化,美化社区环境,共同营造健康向上、文明和谐的社区氛围。
(十七)根据社区卫生服务功能和社区居民需求,提供其它适宜的基层卫生服务。
二、基本设施(一)业务用房使用面积不应少于400平方米,布局合理,符合国家卫生学标准及体现无障碍设计要求。
(二)根据社区卫生服务功能、居民需求、社区资源等可设置适宜种类与数量的床位。
(三)具备开展社区预防、保健、健康教育、计划生育和医疗、康复等工作的基本设备以及必要的通讯、信息、交通设备,具体内容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四)常用药品和急救药品的配备按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科室设置设有开展全科诊疗、护理、康复、健康教育、免疫接种、妇幼保健和信息资料管理等工作的专门场所。
四、人员配备(一)从事社区卫生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须具备法定执业资格。
(二)根据功能、任务及服务人口需求,配备适宜类别、层次和数量的卫生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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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部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原则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0〕23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6号)和卫生部等10部委《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若干意见》(卫基妇发〔1999〕第326号),积极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规范化管理,构筑城市卫生服务体系新格局,大力推进城市社区建设,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原则》、《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置指导标准》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设置指导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标准,并报我部备案。
附件:1、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原则
2、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置指导标准
3、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设置指导标准
二000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附件1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原则
一、大力推进城市社区建设,改善社区居民的卫生条件,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构筑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的城市卫生服务体系新格局,必须把城市卫生工作的重点放到社区,积极发展社区卫生服务,不断丰富城市社区建设内涵。
二、社区卫生服务是社区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建设须纳入社区发展规划和区域卫生规划,要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紧密结合,并充分利用中医和西医卫生资源。
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是为社区居民提供预防、保健、健康教育、计划生育和医疗、康复等服务的综合性基层卫生服务机构.
四、设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由地市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五、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主体。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般以街道办事处所辖范围设置,服务人口约3—5万人。
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难以方便覆盖的区域,以社区卫生服务站作为补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应充分利用社区资源,避免重复建设,择优鼓励现有基层医疗机构经过结构和功能双重改造成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六、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业务用房、床位、基本设备、常用药品和急救药品应根据社区卫生服务的功能、居民需求配置;卫生人力应按适宜比例配置。
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建设要坚持社区参与的原则。
八、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设立、运行应引入竞争机制。
九、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命名原则是:区名+所在街道名+识别名(可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命名原则是:所在街道名+所在居民小区名+社区卫生服务站.
附件2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置指导标准
一、基本功能
(一)开展社区卫生状况调查,进行社区诊断,向社区管理部门提出改进社区公共卫生的建议及规划,对社区爱国卫生工作予以技术指导。
(二)有针对性地开展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地方病与寄生虫病的健康指导、行为干预和筛查,以及高危人群监测和规范管理工作。
(三)负责辖区内免疫接种和传染病预防与控制工作。
(四)运用适宜的中西医药及技术,开展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
(五)提供急救服务。
(六)提供家庭出诊、家庭护理、家庭病床等家庭卫生保健服务.
(七)提供会诊、转诊服务.
(八)提供临终关怀服务。
(九)提供精神卫生服务和心理卫生咨询服务。
(十)提供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等重点人群的保健服务.
(十一)提供康复服务.
(十二)开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
(十三)开展计划生育咨询、宣传并提供适宜技术服务。
(十四)提供个人与家庭连续性的健康管理服务。
(十五)负责辖区内社区卫生服务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统计、分析与上报.
(十六)在社区建设中,协助社区管理部门不断拓展社区服务,繁荣社区文化,美化社区环境,共同营造健康向上、文明和谐的社区氛围。
(十七)根据社区卫生服务功能和社区居民需求,提供其它适宜的基层卫生服务.
二、基本设施
(一)业务用房使用面积不应少于400平方米,布局合理,符合国家卫生学标准及体现无障碍设计要求。
(二)根据社区卫生服务功能、居民需求、社区资源等可设置适宜种类与数量的床位。
(三)具备开展社区预防、保健、健康教育、计划生育和医疗、康复等工作的基本设备以及必要的通讯、信息、交通设备,具体内容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四)常用药品和急救药品的配备按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科室设置
设有开展全科诊疗、护理、康复、健康教育、免疫接种、妇幼保健和信息资料管理等工作的专门场所。
四、人员配备
(一)从事社区卫生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须具备法定执业资格.
(二)根据功能、任务及服务人口需求,配备适宜类别、层次和数量的卫生技术人员。
辖区人口每万人至少配备2名全科医师.在全科医师资格认可制度尚未普遍实施的情况下,暂由经过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合格、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临床执业医师承担。
医护人员在上岗前须接受全科医学及社区护理等知识培训.
(三)待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编制标准后,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其中包括:
(一)各类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与行为准则。
(二)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
(三) 各类人员培训、管理、考核与奖惩制度。
(四)社区预防、保健、健康教育、计划生育和医疗、康复等各项技术服务工作规范。
(五)家庭卫生保健服务技术操作常规。
(六)服务差错及事故防范制度。
(七)会诊及双向转诊制度。
(八)医疗废弃物管理制度.
(九)财务、药品、设备管理制度.
(十)档案、信息资料管理制度。
(十一)社区卫生服务质量管理与考核评价制度.
(十二)社会民主监督制度。
(十三)其它有关制度。
附件3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设置指导标准
一、基本功能
(一)开展社区卫生状况调查,协助社区管理部门实施健康促进。
(二)开展免疫接种、传染病的预防与控制工作。
(三)开展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以及诊断明确的慢性病的规范化管理工作。
(四)提供院外急救服务。
(五)提供家庭出诊、家庭护理、家庭病床等家庭卫生保健服务。
(六)提供双向转诊服务.
(七)提供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等重点人群的保健服务.
(八)提供康复服务。
(九)开展健康教育与心理卫生咨询工作。
(十)提供计划生育咨询、宣传服务.
(十一)提供个人与家庭的连续性健康管理服务。
(十二)在社区建设中,协助社区管理部门不断拓展社区服务,繁荣社区文化,美化社区环境,共同营造健康向上、文明和谐的社区氛围。
(十三)根据社区卫生服务功能和社区居民需求,提供其它适宜的基层卫生服务。
二、基本设施
业务用房使用面积不应少于60平方米,至少设诊断室、治疗室与预防保健室,有健康教育宣传栏等设施,符合国家卫生学标准及体现无障碍设计要求。
三、人员配备
(一)从事社区卫生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须具备法定执业资格.
(二) 根据功能、任务及服务人口需求,配备适宜类别、层次和数量的卫生技术人员。
辖区人口每万人至少配备2名全科医师.在全科医师资格认可制度尚未普遍实施的情况下,暂由经过全科医学培训、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临床执业医师承担。
医护人员在上岗前须接受全科医学及社区护理等知识培训.
(三)待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编制标准后,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管理制度
参照《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置指导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