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村庄建设规划编制导则
国务院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23.08.17•【文号】国函〔2023〕79号•【施行日期】2023.08.17•【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务院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国函〔2023〕79号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部《关于报请批准〈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的请示》(自然资发〔2023〕95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是宁夏回族自治区空间发展的指南、可持续发展的空间蓝图,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请认真组织实施。
宁夏回族自治区处于丝绸之路经济带通道枢纽,是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的重要节点,是支撑西部大开发、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等国家战略实施的重要地区。
《规划》实施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统筹发展和安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美丽新宁夏。
二、筑牢安全发展的空间基础。
到2035年,宁夏回族自治区耕地保有量不低于1753万亩,其中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1424万亩;生态保护红线不低于1.2万平方千米;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控制在基于2020年城镇建设用地规模的1.3倍以内;单位国内生产总值建设用地使用面积下降不少于40%;用水总量不超过国家下达任务,其中2025年不超过72.8亿立方米。
明确自然灾害风险重点防控区域,划定洪涝等风险控制线,落实战略性矿产资源、历史文化保护等安全保障空间,全面锚固高质量发展的空间底线。
三、构建支撑新发展格局的国土空间体系。
深入实施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区域重大战略、主体功能区战略、新型城镇化战略和乡村振兴战略,促进形成主体功能明显、优势互补、高质量发展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新格局,保障丝绸之路经济带和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协同推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
宁夏回族自治区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宁政发[1994]131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正文:---------------------------------------------------------------------------------------------------------------------------------------------------- 关于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宁政发〔1994〕131号一九九四年十二月六日)各行署,各市、县(区)、乡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村庄、集镇(以下简称村镇)规划,在村镇规划区内进行居民住宅、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国家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在村镇规划区内进行的各项建设。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的建设除外。
城市规划区内的村镇规划的制定和实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的规定进行。
第三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行署和市、县(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并应当建立相应的管理机构;暂不能建立管理机构的,应当配备专职管理人员。
第四条乡级人民政府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或者专职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一)宣传、贯彻有关村镇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村镇规划的编制、报批及实施;(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私人建房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的申请及开工申请审核和定点放线工作;(四)依法对村镇建设工作和房屋、公共设施及其环境卫生进行监督管理;(五)调解村镇建设管理纠纷,配合有关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六)管理村镇建设档案;(七)办理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宁夏回族自治区乡(镇)村建设用地管理办法
(三)县级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县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定点放线、实地界定用地范围,发给建设用地许可证。
(四)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项目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验收时,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查实际用地,办理土地登记手续,核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种植业、养殖业专业户看护房屋用地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制定,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进行审批。
第十八条 乡(镇)村企业用地审批程序:
(一)建设单位应当持有县级以上计划部门或者乡镇企业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总平面布置图、资金落实证明、年度基建计划、建设单位与土地所有权单位签订的用地协议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定点意见书和建设规划许可证等材料,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用地申请。涉及环境保护、消防安全的,还应当持有关部门核发的许可证或者其他书面审查意见。
(一)农业户转为城镇户后腾出的宅基地;
(二)建新房后腾出的宅基地;
(三)无人继承的房产所占的宅基地;
(四)经批准划拨二年仍未使用的乡(镇)村建设用地;
(五)乡(镇)村企业和非种植业专业户、个体工商户停产后的经营场地和生产场地;
(六)乡(镇)村集体兴建经有关部门核准报废的沟、渠、路等所占土地。
第二十七条 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按照《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无权批准或超越批准权限批准占用土地的视为非法批准,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占用土地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者,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非法批准占用的土地按非法占用土地处理。
第二十九条 烧制砖瓦、采取砂石等生产性企业不按照规定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土地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土地管理部门根据情节,处以每亩每年二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条例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11.28•【字号】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9号•【施行日期】2025.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9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条例》已由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24年11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11月2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条例(2024年11月2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国土空间规划制定与修改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第三节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第四节国土空间相关专项规划第三章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空间管控第三节建设项目规划管理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土空间规划管理,优化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提升国土空间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国土空间规划的制定、修改、实施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国土空间规划是对一定区域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在空间和时间上作出的安排。
第三条制定、修改和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统筹发展和安全,把呵护好黄河和贺兰山、六盘山、罗山作为谋划改革发展的基准线,落实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区域重大战略、主体功能区战略、新型城镇化战略和乡村振兴战略,促进形成主体功能明显、优势互补、高质量发展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
第四条自治区强化国土空间规划基础作用,建立全区统一、责权清晰、科学高效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落地实施提供空间保障。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编制全区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编制全区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0.08•【字号】宁政发[2007]135号•【施行日期】2007.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编制全区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宁政发[2007]135号2007年10月8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为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规范发展行为和开发秩序,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十一五”规划《纲要》确定的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明确主体功能区的范围、功能定位、发展方向和区域政策等,根据《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国发[2007]21号),现就做好全区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的目的和意义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是对自治区“十一五”规划及中长期发展战略的深化和细化。
根据不同区域的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现有开发密度和发展潜力,统筹谋划未来人口分布、经济布局、国土利用和城镇化格局,将国土空间划分为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等类型区域,确定各主体功能区域的功能定位,明确发展方向,控制开发强度,规范开发秩序,完善开发政策,逐步形成人口、经济、资源环境相协调的空间开发格局。
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有利于坚持以人为本,缩小地区间公共服务差距,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有利于引导经济布局、人口分布与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促进人口、经济、资源环境的空间均衡;有利于从源头上扭转生态环境恶化趋势,实现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有利于打破行政区划,制定实施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和绩效考评体系,加强和改善区域调控。
主体功能区规划是战略性、基础性、约束性的规划,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人口规划、区域规划、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生态建设规划、流域综合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粮食生产规划、交通规划、防灾减灾规划等在空间开发和布局的基本依据。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2024年乡村建设评价工作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2024年乡村建设评价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4.04.29•【字号】宁建(村)发〔2024〕6号•【施行日期】2024.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2024年乡村建设评价工作的通知宁建(村)发〔2024〕6号各地级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平罗县、盐池县、同心县、隆德县、贺兰县、中宁县、海原县、西吉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宁夏大学、北方民族大学、宁夏建设职业技术学院: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乡村建设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实施乡村建设行动的部署要求,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把乡村建设评价作为推进实施乡村建设行动的重要抓手,树立“先评价、再建设”的导向,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4年乡村建设评价工作的通知》(建办村〔2024〕17号)要求,我区在继续推进2023年4个国家级样本县整改提高、再次评价的同时,进一步扩大评价范围,增加银川市贺兰县、固原市西吉县、中卫市中宁县、海原县4个国家级样本县,全面开展2024年乡村建设评价工作,力争2025年乡村建设评价农业县全覆盖。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评价内容。
围绕让农民群众住上好房子,进而建设好村庄、好乡镇、好县城的目标,从农房建设、村庄建设、县镇建设、发展水平4个方面56项指标开展评价,做到可感知、可量化、可评价。
二、优化评价单元。
以县域为单元开展综合评价,全面评估乡村建设整体状况和水平,查找县域统筹乡村建设中的短板弱项和群众急难愁盼问题。
以乡镇、村庄为单元开展细化评价,在每个样本县综合考虑地域、人口、发展水平等因素,选取3个乡镇10个村庄进行评价,接续评价的样本县选取的样本乡(镇)、村庄要保持相对稳定。
样本县将选取的乡镇、村庄名单于2024年5月10日前报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村镇建设处备案。
宁夏回族自治区空间规划条例
宁夏回族自治区空间规划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保障空间规划的制定、实施,统筹各类空间性规划,建立统一衔接的空间规划体系,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空间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空间规划是综合性、基础性、约束性规划,是实施各类开发建设活动、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定其他规划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级空间规划的编制、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空间规划管理工作的机构,承担空间规划日常协调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林业、水利、农牧、交通、卫生、地震等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做好空间规划具体实施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空间规划所需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规划制定第六条空间规划,包括自治区本级空间规划和市县空间规划,其中设区的市空间规划范围为市辖区。
空间规划包括规划文本和规划图。
第七条编制空间规划应当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生态优先、集聚开发、强化管控、统筹协调原则,统筹城乡发展、基础设施布局和生态环境保护。
第八条编制空间规划应当按照生态文明建设要求,注重开发强度管控和主要控制线落实,规范开发行为,优化空间布局,提升国土空间治理能力。
第九条编制空间规划应当以主体功能区规划为基础,整合经济社会发展、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林业、水利、农牧、交通等空间性规划,实现“多规合一”。
第十条编制空间规划应当进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科学划定生态空间、农业空间、城镇空间、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和城镇开发边界(以下称“三区三线”),以“三区三线”为基础叠加各类空间要素,建立协调一致的空间管控分区。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成立由专业人员和有关方面代表组成的规划评议委员会,负责本级空间规划的论证、评估。
第十二条编制空间规划应当坚持公开原则。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实施细则》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7.02.28•【字号】宁国土资规发〔2017〕2号•【施行日期】2017.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实施细则》的通知宁国土资规发〔2017〕2号各市、县(区)国土资源局、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委会规划建设土地局、农垦国土资源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实施细则》已经2017年第2次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2017年2月2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提高建设用地审批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国土资源部《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及《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16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结合宁夏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依法应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和未利用地使用的建设用地审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用地报批分为分批次建设用地报批和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报批两种方式。
市、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用地申请的受理、审核,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后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第四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家单列企业、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及国务院批准的《银川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心城区范围内建设项目占用土地,需报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
以上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条建设项目征收下列集体土地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集体耕地不超过35公顷的;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其他集体土地不超过70公顷的。
银川市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银川市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川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6.12.04•【字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银川市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06年10月25日银川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06年11月30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2006年12月4日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村庄和集镇的规划、建设、管理,改善农村生产、生活环境,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村庄和集镇的规划、建设、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村庄,是指农村村民居住和从事各种生产的聚居点。
本条例所称集镇,是指乡人民政府所在地或者经县级人民政府确认由集市发展而成的作为农村一定区域经济文化和生活服务中心的非建制镇。
本条例所称村庄、集镇规划区,是指村庄、集镇建成区和因村庄、集镇建设及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村庄、集镇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村庄、集镇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规划行政部门是本市村庄、集镇规划的主管部门;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部门是本市村庄、集镇建设的主管部门。
市辖三区及经济技术开发区,德胜、望远工业园区,河东机场,宁东能源化工基地,贺兰山、黄河旅游带,银西生态防护林,西夏王陵保护区等重点区域规划范围内的村庄和集镇的规划建设管理由市人民政府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市人民政府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市辖区人民政府规划、建设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村庄、集镇的规划、建设工作。
永宁县、贺兰县、灵武市村庄和集镇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由县(市)人民政府主管规划、建设和管理的行政部门负责,业务上接受市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公布日期】2010.02.02•【字号】宁党发[2010]9号•【施行日期】2010.0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2010年2月2日宁党发[2010]9号)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切实保护和改善农村生产生活环境,提高农民生活质量和健康水平,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农村环保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和保障。
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任务,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内容。
农村环境保护事关农民的切身利益,事关农村的和谐稳定,事关农业的健康发展,事关我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
当前,全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比较薄弱,村镇建设缺乏科学规划,基础设施建设滞后;农作物秸秆、生产生活垃圾等废弃物未能得到妥善处置,“脏、乱、差”现象比较普遍,农业面源污染和土壤污染日益突出;城市工业污染源向农村转移,危及农村饮水和农产品安全;农村生态建设任务艰巨;农村环境监管力量薄弱,机制不健全;农村环境保护的政策法规和规划不完善等。
这些问题的存在,与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改善农民健康状况、提高农民生活质量、构建和谐文明新农村的要求不相适应,制约着农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各地、各部门要增强对农村环境保护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切实做好农村环境保护工作,努力构建富裕、文明、生态、和谐的社会主义新农村。
二、农村环境保护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宁夏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要求,围绕“清洁水源、清洁田园、清洁家园、清洁能源”的建设目标,以改善农民生产生活环境为主要任务,大力实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程,加大生态环境建设力度,深入开展农村生态建设示范区创建活动,促进农业资源综合利用,为全面推进农村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和新农村建设创造良好环境。
宁夏回族自治区乡村振兴用地政策指引
宁夏回族自治区乡村振兴用地政策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适用范围)乡村振兴用地政策是指国家和自治区出台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适用于乡村振兴促进活动的用地政策。
本指引适用于自治区乡村建设、乡村发展、乡村治理、城乡融合发展以及帮扶保障等乡村振兴促进活动涉及的用地行为。
本指引引用的相关文件清单见附录,文件内容见《宁夏回族自治区乡村振兴用地政策文件汇编》。
第二条(主要内容)本指引重点对乡村振兴用地涉及的规划管理,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用地审批,土地供应,农村宅基地和住宅建设管理,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拓展农村土地使用功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负面清单,监督考核等方面政策要点予以归纳说明。
第三条(概念含义)本指引涉及重要概念含义解释如下:(一)乡村,是指城市建成区以外具有自然、社会、经济特征和生产、生活、生态、文化等多重功能的地域综合体,包括乡镇和村庄等。
(二)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是以农业农村资源为依托,拓展农业农村功能,延伸产业链条,涵盖农产品生产、储存、加工、流通、就地消费等环节。
(三)设施农业用地,指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分为生产设施用地以及与生产直接关联的辅助设施用地。
(四)跨县域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是指自治区内耕地后备资源相对匮乏、新开垦耕地不足以补充所占耕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受让方"),由于实施国家和自治区重大建设项目无法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在耕地后备资源相对丰富、补充耕地指标充裕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出让方")落实补充耕地任务的行为。
第四条(基本原则)乡村振兴用地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坚持规划引领,优化布局。
强化国土空间规划的指导约束作用,统筹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和修复,优化乡村各类功能空间,补齐乡村发展短板,引导乡村振兴用地优化布局。
(二)坚持节约集约,注重效率。
各项乡村振兴项目建设少占地、不占或者少占耕地;要严格执行建设用地标准,优先使用存量建设用地,提高建设用地使用效率。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村社区建设的意见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村社区建设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公布日期】2009.04.30•【字号】宁党发[2009]30号•【施行日期】2009.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村社区建设的意见(宁党发[2009]30号2009年4月30日)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提高农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现就推进我区农村社区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农村社区建设的重要意义农村社区是指聚居在农村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们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
完善农村基层服务和管理网络,加强农村社区建设,强化社区功能,对于提升农村文明程度,促进农村改革发展、和谐稳定具有重要作用。
推进农村社区建设,有利于最大限度地调动和发挥农民群众的主动性、创造性,使其依靠自身力量,改善生产生活条件;有利于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新农村建设,促进各项强农惠农政策落到实处,让农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有利于进一步完善村民自治机制,让农民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更好地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全面进步,破除城乡二元结构,实现农村社区化和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
二、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总体要求,以满足农村社区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和精神文化需求、提高农民综合素质、促进农民全面发展为目标任务,着力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农村社区化建设,以发展农村基层民主为目标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建设,以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导向的农村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以形成和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为取向的乡村文明建设,努力建设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新型农村社区,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草案)
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草案)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13.03.14•【分类】规章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有效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镇、乡、村庄和居民聚集的工矿农林牧场区等区域,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城乡规划的制定]城市、镇应当制定城市规划、镇规划,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工矿农林牧场区应当制定工矿农林牧场区规划,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确定应当制定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区域,在确定区域内的乡、村庄应当依照本办法制定规划,规划区内的乡、村庄建设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第四条 [城乡规划的法律地位]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第五条 [部门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第六条 [城镇体系和跨区域专项规划编制]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自治区城镇体系规划,用于指导自治区各城市、镇、工矿农林牧场区总体规划的编制,对跨区域专项规划编制提出控制性要求。
自治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乡建设的需要,可以组织编制跨区域专项规划,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自治区城镇体系规划应当明确自治区城乡统筹发展的总体要求,城镇空间布局及区域综合交通体系,区域重大基础设施和社会服务设施布局原则和规划要求,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区域及目标、要求和规划措施,以及对下层级城乡规划编制的要求。
自治区城镇体系规划确定的限制建设区、禁止建设区的划定原则和管制要求、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区域及目标、保证规划落实和实施的制度和程序等,为自治区城镇体系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乡统筹发展的实施意见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乡统筹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9.15•【字号】宁政发[2010]137号•【施行日期】2010.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乡统筹发展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0]137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大城乡统筹发展力度,加快城镇化进程,缩小城乡差别,实现城乡共同繁荣,推进发展方式转变,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完善城乡规划为先导.以体制机制创新为动力,以缩小城乡差距和提高城乡居民生活水平为目标,按照“关键抓发展、重点抓农村、核心抓统筹”的基本要求,深入实施城乡统筹发展战略,整体规划,全面推进,突出重点,培育特色,加快形成经济、政治、社会、文化运行机制相融合的城乡一体化新格局。
(二)基本原则。
坚持“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
从城乡统筹发展的战略高度,整合资源,统一规划,综合配套。
坚持试点带动,重点突破,因地制宜,循序渐进,分步实施。
坚持“以人为本,协调发展”的原则。
把缩小城乡居民差距、增加城乡居民收入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充分调动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把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正确处理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之间的关系,实现可持续发展。
坚持“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的原则。
政府主导,尊重群众意愿,发挥市场作用,调动社会力量,形成发展合力,加快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
坚持“改革创新,推动发展”的原则。
抓住关键环节和重点领域,逐步消除制约城乡发展的体制机制,以改革创新为突破口,实现城乡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村庄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村庄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5.11.10
•【字号】宁建发〔2015〕104号
•【施行日期】2015.11.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规划
正文
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村庄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的
通知
宁建发〔2015〕104号
各市规划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红寺堡区建设和环境保护局,宁东管委会规划建设土地局,银川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建设局,各规划编制单位: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的意见》(宁党发〔2014〕37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美丽乡村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宁党厅字〔2014〕15号)精神,加强对全区村庄建设与发展的规划指导,进一步规范村庄规划编制工作,加快推进美丽乡村建设,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结合我区实际,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编制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村庄规划编制导则(试行)》(以下简称《导则》),现印
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参照执行。
本《导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宁夏回族自治区村庄建设规划编制导则(试行)》(2006年)同时废止。
《导则》执行过程中如有疑问和意见建议,请及时与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乡规划处联系,联系电话:0951—6087107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村庄规划编制导则(试行)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11月10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危房改造建设管理的通知-宁建发[2009]46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危房改造建设管理的通知正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危房改造建设管理的通知(宁建发〔2009〕46号2009年4月26日)各市、县(区)建设局、规划局: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农村危房改造的要求,切实做好我区农村危房改造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确保2009年任务全面完成,现就进一步加强农村危房改造建设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严格把握农村危房改造的基本原则我区农村危房改造是解决农村困难群众基本居住安全问题,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重要民生工程。
各市、县(区)开展危房改造应当明确指导思想,把握基本原则,积极开展工作。
一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出发,科学合理编制农村危房改造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安排年度工作;二要突出重点,优先解决最危险、最急迫、最困难群众的住房安全问题,帮助危房户改造建设最基本的经济、适用、节能、抗震的农房,着力提高住房安全标准;三要坚持农民自主、自愿,政府引导、扶持。
危房改造资金以农民自筹为主,政府补助为辅,并通过银行信贷和社会捐赠等多渠道解决;四要坚持先规划后建设。
农村危房改造必须科学编制规划,严格按照规划实施,精心组织设计、施工,确保建设质量,传承和改进传统建造工法,推进农房建造技术进步;五要规范程序,严格管理。
要严格按照《城乡规划法》办理有关建设手续;市县要加强对危房改造的质量监管,明确目标责任,任务要分解到村、落实到户;要确定村级责任人,负责宣传动员,监督危房改造按标准进行建设,督促工程进度并及时上报进展情况。
宁夏美丽村庄建设
宁夏美丽村庄建设宁夏美丽村庄建设(整治)规划编制指导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推进美丽乡村建设会议精神,规范我区村庄建设(整治)规划编制工作,推动美丽乡村建设,根据《村庄整治规划编制办法》(建村[2013]188号)、《宁夏回族自治区村庄建设规划编制导则(试行)》和《宁夏美丽乡村建设实施方案》的要求,现对我区美丽村庄建设规划编制内容和深度提出以下指导意见,请各地、各单位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一、适用范围本意见主要用于指导本自治区范围内实施新村建设或者旧村整治的美丽村庄规划编制。
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规划按中心城区总体规划的要求进行编制。
二、编制任务以县(市)域总体规划、县(市)域镇村体系规划、乡(镇)总体规划、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等上层次规划为依据,结合村庄现状和发展条件,明确村庄的性质、职能和发展方向,预测人口规模,确定用地规模和结构,布局各类建设用地,提出农宅建设改造管控要求,完善各类基础设施和主要公共服务设施,并落实主要新建或整治项目及时间顺序。
三、规划期限规划期限为2014年—2020年。
四、编制原则(一)要以改善人居环境为中心,以完善各类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为重点,切实提高农民群众的生活环境质量;(二)要尊重现有格局,在村庄现有布局和格局基础上,改善村民生活条件和环境,保持乡村特色,不搞大拆大建,量力而行,体现乡村风貌;(三)要坚持保护耕地和节约用地,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建设用地充分利用丘陵、缓坡和其它非耕地;(四)要坚持问题导向,注重深入调查,准确了解村庄实际情况和村民改善生活条件的迫切需求以及村庄建设管理中的突出问题,针对问题开展规划编制,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设、整治措施;(五)要保障村民参与,尊重村民意愿,发挥村民主体作用,在规划调研、编制等各个环节充分征询村民意见,通过简明易懂的方式公示规划成果,引导村民积极参与规划编制全过程,避免大包大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