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招标项目与非必须招标项目法规适用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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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与非必须招标项目法规适用区别
针对所有招投标活动的法规:
1、《招标投标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第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
国家发改委2018年第16号令:
1、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
(1)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
(2)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2、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
6、《武汉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申请人资格预审办法》(武城建规【2018】5号)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项目,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的方式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的,适用本办法。
7、《武汉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评标规程》(武城建【2018】89号)第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项目(以下称工程项目),应当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
可对投标人的地区、部门、行业作出限制
第十二条第三款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招标人可自行招标也或可委托招标代理,不须备案
第十六条第一款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
4、《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33号)第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其设计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5、《市城建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武城建规【2018】4号)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应当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规定。
可自行选择采用招标或非招标方式或不招标;
采用招标方式,须遵守《招投标法》的一般规定
注:依法必须招标或自愿招标项目均不得将应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第六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8、《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0号)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是指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示等信息。(主要针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
法规
依法必须招标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以及公共航空和A1级通用机场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
(三)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通信基础设施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等水利基础设施项目;
(五)城市轨道交通等城建项目。
仅针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法规
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89号令,经43令修改)第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其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
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
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
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础设施项目;
4、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1)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2)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3、不属于本规定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确有必要、严格限定的原则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2、《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5号2013年修订版)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含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初审后报国务院审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自行招标活动。
3、《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12号令)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评标活动。
采用公开招标的,发布公告媒介不限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3、《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令第11号)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及其处理活动。前款所称招标投标活动,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以及签订合同等各阶段。
4、《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2号令)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5、《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市【2008】63号)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及其管理活动的,适用本办法。学术性的项目方案设计竞赛或不对某工程项目下一步设计工作的承接具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创意征集”等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6、《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27号令)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活动。
针对所有招投标活动的法规:
1、《招标投标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第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
国家发改委2018年第16号令:
1、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
(1)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
(2)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2、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
6、《武汉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申请人资格预审办法》(武城建规【2018】5号)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项目,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的方式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的,适用本办法。
7、《武汉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评标规程》(武城建【2018】89号)第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项目(以下称工程项目),应当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
可对投标人的地区、部门、行业作出限制
第十二条第三款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招标人可自行招标也或可委托招标代理,不须备案
第十六条第一款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
4、《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33号)第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其设计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5、《市城建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武城建规【2018】4号)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应当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规定。
可自行选择采用招标或非招标方式或不招标;
采用招标方式,须遵守《招投标法》的一般规定
注:依法必须招标或自愿招标项目均不得将应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第六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8、《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0号)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是指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示等信息。(主要针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
法规
依法必须招标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以及公共航空和A1级通用机场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
(三)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通信基础设施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等水利基础设施项目;
(五)城市轨道交通等城建项目。
仅针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法规
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89号令,经43令修改)第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其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
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
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
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础设施项目;
4、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1)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2)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3、不属于本规定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确有必要、严格限定的原则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2、《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5号2013年修订版)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含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初审后报国务院审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自行招标活动。
3、《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12号令)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评标活动。
采用公开招标的,发布公告媒介不限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3、《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令第11号)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及其处理活动。前款所称招标投标活动,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以及签订合同等各阶段。
4、《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2号令)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5、《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市【2008】63号)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及其管理活动的,适用本办法。学术性的项目方案设计竞赛或不对某工程项目下一步设计工作的承接具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创意征集”等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6、《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27号令)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