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习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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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学习题
一2002年初,王先生为10岁的儿子亮亮投保一款人寿保险,保额20万元,没有指定受益人。05年,王先生与妻子钱女士离婚,亮亮跟随母亲生活,王先生按月支付儿子的抚养费和教育费,并按保险合同的规定缴纳保险费,钱女士没有再婚,同亮亮的外公外婆一起生活。2011年亮亮和母亲发生交通事故母子遇难,亮亮的父亲和外公外婆分别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的申请。
保险公司应分别如何给付亮亮的身故保险金?
(1)在意外事故中,亮亮先于母亲死亡
(2)在意外事故中,母亲先于亮亮死亡
(3)无法确定在意外事故中亮亮和母亲死亡的先后顺序
训练的知识点:没有指定受益人的情况下保险金的处理
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被保险人死后,没有指定受益人的,保险金将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并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
首先由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没有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情况下,由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获得。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即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则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本案争论的焦点是第一顺序继承人——被保险人亮亮的父母有否继承权。亮亮母亲有否继承权法定继承人的赔款应如何分配的关键是确定母子二人死亡的先后顺序。,由此决定了母亲(第一法定继承人)是否有继承权。按照我国的司法实践和寿险理赔的惯例,多人同时出险,无法确切查实死亡顺序的,假定年长者先死亡。假定在这场事故中母亲先死亡,那么钱女士不能作为儿子的法定继承人享有该保险金,她的父亲(亮亮的外公)也就无权代表她申请该保险金。如果是交通部门调查认定儿子亮亮先死亡,那母亲钱女士就成为这笔保险金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钱女士的父亲又作为女儿的遗产第一顺序继承人,应当享有该笔保险金的请求权。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异而消失。父母离婚后,子女无论和哪一方生活,由哪一方抚养,虽然夫妻之间的权利与义务消失,但是他们与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并不因此而消失。所以亮亮的父亲具有第一顺序继承权。
结论:
(1)亮亮先于母亲死亡,亮亮的父亲和母亲都具有第一顺序继承权,由于亮亮的母亲亦死亡,故归属亮亮母亲的50%保险补偿金由亮亮的外公外婆获得。其余50%归属亮亮的父亲。(2)由于亮亮的母亲先于亮亮死亡,那么第一顺序继承人只有亮亮的父亲,在这种情况下,亮亮的保险赔偿金全部归亮亮的父亲所有。
(3)在不确定死亡顺序的情况下,按照年长者先死亡计算,赔偿金全部归亮亮的父亲所有。【本题扩展的知识: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保险法》第42条)】
2.2010年5月31日,湖南某个体运输户齐某将自有车辆向当地保险公司投保车损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和赔偿限额分别为10万和15万,保险期限从2010年6月1日起至2011年5月31日,按保单后附的保险费率表计算,齐某共需缴纳保险费2890元,双方就保险单条款协商一致后在保单上签字盖章,齐某发现钱不够,征得经办人员统一后仅交2000就将保险单和保险证取走,承诺于次日补齐所有报废,但事后齐某并未及时交清保险费,经办人员多次催收,齐某均以人在外地为由未履行交费义务,2010年6月5日,齐某车祸造成4万余元损失,事故发生后,齐某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提出索赔,保险公司该如何处理?第二题:训练的知识点: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实际上,本案的争议都是由保险费的交付与保险合同成立的关系引发的,理论上表现为保险合同是诺成合同还是实践合同的争论。这种争论由来已久,并且继续存在。所谓实践合同,是指当事人除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实际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而诺成合同则仅需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区分二者的法律意义在于,两种合同成立的要件不同。诺成合同仅以合意为成立要件,而实践合同以合意和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它给付为成立要件。一种合同究竟属于诺成合同还是实践合同,不是由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与合同的具体内容也没有关系,而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规定的。具体到保险合同上,我国《保险法》第13条明确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从该条可以看出保险合同的成立与否,与是否交付保险费没有任何关系,双方仅需就保险合同条款取得合意即可。《保险法》第14条还进一步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从该条可以看出,投保人是按照一个已经成立并生效的保险合同交付保险费的,而不是规定在投保人交付了保险费之后保险合同才成立并生效的。至此,我国的保险合同是诺成合同应该是很明确的。当然,我们不能否定,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保险合同在投保人缴清保险费后生效”,此时的保险合同已经成立,只是为合同开始生效附加了一个条件,属于附生效条件的合同。本案中,双方并没有“保险合同在投保人缴清保险费后生效”的约定,保险合同在双方就保险单达成合意后就已成立生效,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对于被保险人未按约定交清保费,并在经办人员多次催缴下均以人在外地为由未履行缴费义务,此行为已构成违约,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但保险人在明知该情况下并未行使合同的解除权,表明保险人有继续维持合同有效性的意思表示。因此保险公司应当理应对保险责任期间内的保险事故承担赔偿责任。
至于投保人未按合同约定交付保险费的行为,保险公司可以通过违约责任获得救济,投保人应当补交保险费、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以及违约罚息。
三某企业将一批价值80万元的出口货物同时向A、B两家保险公司投保远洋货物运输保险,A公司的保险金额为40万元,B公司保险金额为50万元。这批货物在保险期限内因保险风险导致货损20万元。请分别用三种分摊方法计算A、B两家保险公司各应承担多少的损失赔偿?
第三题:训练的知识点:重复保险的分摊
(1)比例分摊法:某保险人的责任=(某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所有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总额)* 损失额
A保险人赔偿责任:
B保险人赔偿责任:
(2)责任限额法:即各家保险公司对于损失的分担并不以其保险金额作为基础,而是按照如果无其他保险公司承保的情况下所负责的限度比例分摊。其公式为:某保险人的责任限额=(保险人独立责任限额/所有保险人独立责任总和)*损失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