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执法汇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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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出监察职能,加强业务合作,切实打造现代化联合执法新平台
尊敬的各位领导:
大家上午好!
随着《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的修改颁布和交通监察执法大队名称的正式启用,交通监察工作从形式和内容上都将根据新情况进行改革创新,而联合执法作为一个重要板块也将面临全新的课题。所谓联合执法,一般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政执法单位共同处理违法、违规事件的管理活动。由于工作性质具有特殊性,加之经济快速发展带来的道路运输新现象的层出不穷,联合执法势必将成为交通监察部门更加有效地行使管理权力、保障道路运输安全的有力平台。从宏观意义上讲,交通监察部门与公安机关、教育管理部门、旅游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税务管理部门、安全监察部门、公交客(货)运场站乃至驻地警备区、武警部队等都存在着联动执勤、联合执法的业务合作基础;而其中,尤以与公安机关、特别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合作最为频繁、最为紧密,同时也是交通监察部门联合执法工作的核心和重中之重。
近年来,青岛市交通监察执法大队在省、市交通委(局)的正确领导和大力支持下,将与公安机关的联合执法作为日常工作的突破口,通过合作,认真学习公安机关在交通管理方面的宝贵经验,并在实战中促进广大队员的业务学习、强化自身的规范化建设,切实做到了“以合作带学习、以合作促规范”,取得了良好的合作成效。下面,就将我大队近年来与公安部门合作过程中形成的联合执法的基本经验和做法、对当前联合执法存在问题的思考以及对新型联合执法模式的探索和建议向各位领导作一简要汇报。
一、联合执法的基本经验和做法
1、管理制度建设是联合执法有章可循的理据基础
众所周知,制度建设是管理工作的基础,管理工作是落实制度的途径。管理工作只有在制度的范围内才能做到合理、合法,而制度则是管理工作有章可循、
有据可依的保障,同时也维护了管理工作的严谨性和权威性。作为新的社会形势下产生的一种新生事物,联合执法凭借其多部门的力量配置、多单位的资源整合、多元化的执法效能,成为了各领域行政管理部门解决疑难问题、棘手问题的一种有效行政管理手段。因此,如何完善各部门的现行工作体系、制定联合执法范畴的专属制度,成为了当前行政管理工作的迫切要求,也有利于明确联动责任分工并能够为弥合部门之间的管理缝隙、协调处理执法过程中的突发事件和边缘问题提供工作理据。(理论部分)
近年来,我市交通监察执法大队在与公安部门的联合执法过程中,着力注重“从源头上抓合作、从根本上抓合作”,先后与公安部门讨论制订了……等多项制度措施,有效保障了执法工作有章可循、有据可依。比如,(工作实例)
2、信息化平台建设是联合执法顺利开展的技术保障
联合执法,顾名思义,核心在于“联合”,而“联合”的目的又在于汇聚力量、谋求高效,这也是开展联合执法的预期目标。可以说,汇聚力量是联合执法的最基本特征,也是最容易做到的事;而能否实现高效则是衡量联合执法水平的客观标准,是重点和难点。要想抓住重点、攻克难点,信息化手段是不可或缺的技术平台。
通常,信息化平台建设主要包括网络中心的设立、信号指令的传输、数据资源的共享、交流空间的开辟等内容。对于联合执法工作而言,一个成熟的信息化平台应当做到:执法行动前,能够提供充足的背景资料和证据材料,以供管理部门准确地分析形势、选取合作角度,科学地制订执法预案;执法过程中,能够畅通地传递信号指令,以便执法人员最大限度地发挥出联合执法的互补功能和力量优势,合理地处理突发事件、解决边缘问题;执法行动后,能够深入地进行数据共享和业务对接,并在工作允许地范畴内通过交流空间征询专家的意见建议、查看群众的反应情况,从而高效精准地处理相关案例、迅速及时地了解执法效果,并为彻底根治一些违法、违规行为积累宝贵经验。
近年来,青岛市交通监察执法大队在与公安部门的联合执法工作中,一直致
力于打造现代化、高科技的信息管理平台,并依据交通部门和公安部门的业务共同点进行了一些有益探索。比如,(工作实例)
3、执法队伍建设是联合执法事半功倍的有力抓手
任何工作,只有好的管理制度和现代化技术装备都仅仅是具备了成功的客观条件,要想使好的想法、方案最终变成现实,人的要素才是最有力、最直接的抓手;而抓好人的要素,最重要的就是抓好队伍建设。换言之,一支队伍是否训练有素、是否纪律严明、是否团结一致、是否敢打硬仗将直接决定着一个计划、一次行动、一件工作、一项事业的成败。
对于联合执法工作而言,虽然执法队伍往往是相对独立的、行动中短时联合的,但是在多部门协调过程中除了要求各自的执法队伍谙熟业务、调度有序、强化自身建设外,如何加强部门协作、发挥联合功效、打破合作壁垒、实现无缝对接同样是必须处理好的重要环节。此外,各单位抽调精干力量,打造一支专业化的联合执法队伍、实现联动常态化,同样有助于工作升级、事半功倍。
近年来,我市执法大队也在联合执法的实战中摸索出了一套队伍建设的好办法,并协同公安部门在实现联动常态化方面总结出了心得。比如,(工作实例)
二、当前联合执法亟待解决的问题
1、联合执法往往与集中整治等同而视,短期行为多于长期合作
当前,无论在各部门的执法人员还是在社会媒体、广大人民群众看来,联合执法与集中整治几乎没有什么区别。换言之,大家总是错觉地认为,联合执法就是集中整治的代名词,就是在特殊的阶段才会出现的特殊执法形式。而从实际来看,联合执法形式也确实往往出现在一段时间的集中行动中,往往是集中整治结束,联合执法随之难寻踪迹。这种短期行为远远多于长期合作现象的普遍存在,也给人们将上述两个概念错误地予以混淆提供了空间。
事实上,联合执法的目的旨在通过打破部门壁垒、凝聚多方力量对社会某个领域长期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全面综合地治理,以期能够彻底根除不良现象,其功效在于春风化雨、持之以恒,比如“110、119、120、122”治安长效联
动模式;而集中整治的目的旨在通过一段时间内的集中行动,重点解决几个矛盾突出的尖锐问题或严厉打击社会危害大、群众反响强烈的恶势力,其功效在于厉如疾风、势如破竹,比如公安机关的严打行动。两个概念虽然都瞄准“治本”,但策略不同、强度不同、时间长度也不同;当然,作为一种有效的手段,联合执法也在集中整治中被各部门频繁使用。
比如,(工作实例)
2、部门职能局限导致执法尺度难以把握,联合执法的默契性有待进一步提高
众所周知,社会各部门之间之所以能够呈现出纷繁复杂的多样性,是因为分工有所不同、所赋予的职能也必然有所不同。而从辩证法的角度来看,职能分工既是社会所赋予各部门的权力,同时也天然地对各部门的权力进行了限制。这就给联合执法工作提供了合作的可能,但也同时带来了诸如执法尺度难以把握、认识问题有所分歧、越权行为时有发生、行动配合不够默契等问题。
比如,(工作实例)
3、案件后期处理存在缺口,业务无缝对接合作势在必行
既然在联合执法过程中容易出现尺度难以把握、行动不够默契等问题,那么在案件后期处理上也不可避免地时常出现缺口。这里所谓的缺口,是指管理工作中因制度缺失、管理缺位等原因造成的漏洞、空子或者棘手问题,进而造成处理意见不成熟、处理方式不得当或者推诿扯皮、推卸责任等不良后果,使应当受到处罚的没有受到处罚,应当从重处罚的草草处理了事。因此,为了最大程度地压缩案件后期处理的缺口甚至消灭缺口,联合执法中的各部门业务无缝对接合作势在必行。
比如,(工作实例)
三、对新型联合执法模式的几点探索和建议
1、建立联合执法的长效机制
2、切实加强联合执法的属地化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