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南京地区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管理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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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 苏建法〔2006〕97 号

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 苏建法〔2006〕97 号

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苏建法〔2006〕97 号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本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及建设部建质(2006)25号《关于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及功能项目的抽样检测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

第三条省建设厅负责对本省行政区域内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

设区的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

检测机构从事本细则附件一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应当依据本细则取得省建设厅核发的资质证书;从事本细则附件一规定之外的质量检测业务应当向省建设厅备案。

检测机构资质按照其承担的检测业务内容分为专项检测机构资质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

检测机构资质标准由附件二规定。

第五条申请检测资质的机构应当向省建设厅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统一式样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二)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三)与所申请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四)检测机构的固定办公、试验场所的图纸,试验仪器位置图,产权归属等相关的证明材料,相对应的试验仪器、设备清单及其计量检定情况汇总表;(五)检测机构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授权签字人的任职文件、身份证、学历(学位)、职称证书原件、复印件及个人工作简历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检测机构试验人员名册及相应劳动合同、社会保险、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上岗培训证明、个人工作简历、技术工作经历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六)检测机构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及内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等资料以及能力验证比对试验资料。

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技能竞赛活动的通知

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技能竞赛活动的通知

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技能竞赛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8.02•【字号】宁建质字[2011]805号•【施行日期】2011.08.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技能竞赛活动的通知(宁建质字〔2011〕805号)各检测机构:为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开展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职工职业技能竞赛的通知》(苏建教[2011]380号)和《关于开展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技能竞赛活动的通知》(苏建竞[2011]2号)精神。

经研究决定,在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系统开展工程质量检测技能竞赛活动,推荐参加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技能竞赛活动的人选。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竞赛组织市住建委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负责本次活动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工作,同时协助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技能竞赛领导小组承办全省基础工程低应变法检测竞赛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工作。

二、竞赛项目及协办单位按照省住建厅文件要求,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技能竞赛设2个项目:水泥物理力学性能检测和基础工程低应变法检测。

水泥物理力学性能检测竞赛协办单位为江苏省建工建材质量检测中心、江苏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南京市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测中心。

基础工程低应变法检测协办单位为南京地基基础测试协会、南京方园建设工程材料检测中心三、竞赛活动的安排竞赛活动分为宣传准备、预赛、决赛、表彰四个阶段:1、宣传准备阶段(2011年7月22日-2011年8月20日)传达《关于开展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技能竞赛活动的通知》(苏建竞[2011]2号)精神,进行宣传发动,制定两项技能竞赛的方案,组织各检测机构开展岗位练兵及报名参赛。

2、预赛阶段(2011年8月20日-2011年8月25日)预赛采取理论考试的方式进行,水泥理论考试成绩排名前10名、低应变理论考试成绩排名前20名的人员进入下一轮决赛。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苏建质〔2018〕567号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苏建质〔2018〕567号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正文:----------------------------------------------------------------------------------------------------------------------------------------------------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苏建质〔2018〕567号各设区市建设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张家港保税区规划建设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建设局:为促进工程质量检测市场健康发展,加大工程质量检测监管力度,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苏建函质〔2018〕435号)要求,我厅于2018年7月3日至7月20日组织开展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检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总体情况本次检查对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的检测监管工作,重点核查了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监督检查、能力验证、见证取样、信用管理、建筑产业现代化检测工作、《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执法检查手册》贯彻执行、行业自律、改革创新等九个方面工作开展情况。

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不断改进监管工作思路和方法,加大工程质量检测监管力度,贯彻落实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关于检测监管工作的要求。

通过开展监督检查和能力验证工作,强化监督管理,提升检测能力和水平。

各地建设主管部门结合实际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提高监管效能,南通市城乡建设局定期组织全市检测技术研讨会,对检测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研讨,提高了检测机构的综合能力水平;扬州市城乡建设局研发实施《扬州市不合格检测报告实时传输监管系统》,对不合格检测报告及时督促处理。

本次监督检查共抽查了75家检测机构,重点检查检测人员检测能力、检测场所、检测设备、检测环境、样品管理、原始记录、检测报告、业务软件、部分检测数据的重现性等九个方面工作,对2017年度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检查存在问题较多的13家检测机构进行了检查。

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

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

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建设工程质量
检测见证取样制度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工程监理
【发文字号】宁建质字[2011]462号
【发布部门】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1.05.17
【实施日期】2011.05.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制度的通知
(宁建质字〔2011〕462号)
各区、县住建(建工)局,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建设部第141号令《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和省建设厅苏建法(2006)97号《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的见证取样检测工作,确保工程质量,现就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进一步落实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制度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使用的全部原材料、半成品材料及现场制作的混凝土试块、砂浆试块、钢筋连接试件等均应实行见证取样送检制度。

对涉及工程结构
安全及使用功能项目的现场抽样或现场检测,见证人员应旁站监督,实施见证抽样检测制度。

二、见证人员是指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中具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或工程质量检测等相关知识,经考核合格后取得见证人员证书和见证人员印章的人员。

市住建委委托。

工程质量检测管理 苏建质2004318

工程质量检测管理 苏建质2004318

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苏建质(2004)318号时间:2009-11-13 10:50来源:未知作者:admin 点击:326次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的若干意见各省辖市建设局、南京市建委、建工局:近年来,随着工程建设规模不断扩大,工程质量检测需求也逐步增加。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工程质量检测的监督管理,规范和提高我省工程质量检测工作整体水平,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根据当前工程质量检测面临的形势和任务,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分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面临的形势,提高对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紧迫性的认识。

自去年在全省开展工程质量检测专项整治暨创建“十佳”检测机构活动以来,全省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得到了进一步加强。

但是,随着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的逐步开放,竞争越来越激烈,引发的一些矛盾和问题也越来越突出。

主要表现在:以盲目压价、违规承诺等手段承揽检测业务,片面追求经济利益,对检测市场秩序和检测行业的信誉产生较为严重的负面效应;检测领域的虚假行为和检测数据的虚假现象有所抬头;检测机构扩张,检测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少数检测机构内部管理松散,制度不健全,工作质量难以保证。

在这种情况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检测市场及检测行业监管的责任加大。

因此,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认真分析新形势下工程质量检测管理面临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提高对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紧迫性的认识。

要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和对策,重点整治和打击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中的弄虚作假行为。

对于在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中弄虚作假的行为,一经查实,要坚决予以严厉惩处,以确保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的进一步规范,确保工程质量检测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可靠性。

二、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全面提高工程质量检测人员的素质和水平。

检测人员的素质和道德水平,直接关系到检测工作的质量。

一旦检测结果不准确,或者出具不真实的报告,必然会给工程质量安全带来隐患,给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

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委、市政公用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意见》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委、市政公用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意见》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委、市政公用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5.24•【字号】宁政发[2008]96号•【施行日期】2008.05.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委、市政公用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意见》的通知(宁政发(2008)9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政府同意市建委、市政公用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五月二十四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意见(市建委、市市政公用局2008年5月)为加强我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维护建设市场秩序,稳步提高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提升安全文明施工水平,保障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提出如下意见: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的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及大中修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接受工程质量安全监督。

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包括城市道路、桥涵、广场、隧道(含过街通道)、地铁(含轻轨)、公共交通设施、供水、排水、供气、供热、城市防洪、城市内河湖堤岸、城市照明、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工程。

三、南京市建设委员会、市市政公用局委托南京市市政公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市政监督站)依法对我市市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施质量安全监督。

凡在本市市区(含主城区、新区、撤县改区区域等)、开发区建设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及在企事业单位院落内、区属村镇建设30万元以上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必须到市政监督站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接受工程质量安全监督。

高淳县、溧水县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督机构实施质量安全监督。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意见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意见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意见
【法规类别】建设工程监理
【发文字号】苏建质[2009]131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建设厅
【发布日期】2009.04.28
【实施日期】2009.04.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意见
(苏建质〔2009〕131号)
各省辖市建设局(委)、南京市建工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建质〔2009〕55号)精神,结合我省当前工程质量监督工作面临的新形势,为进一步加强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不断提升工程质量监管水平,现就我省进一步加强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分析工程质量监督工作面临的新形势,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
随着我省城镇化持续快速推进,以及扩内需、保增长投资项目的相继实施,全省工程建设步入高速度、大规模、跨越式发展的新时期,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任务日益繁重。


从2008年9月1日起,我省全面停止征收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质监机构普遍面临经费保障困难,部分地区已出现质监机构难以生存、技术人才流失的情况,直接影响了政府对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领导,要积极主动做工作,争取当地编制部门支持,明确监督机构职责和定位,同时要积极争取财政经费预算对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保障,确保监督机构不散、人员思想不乱、监督工作不断、工程质量不出重大事故。

越是加快建设的时期,工程质量越是要抓紧抓实抓好。

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

【推荐】关于加强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若干意见

【推荐】关于加强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若干意见

关于加强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若干意见为了进一步做好工程质量检测工作,保证其在工程质翩制中的作用,根据目前工程质量检测的实际情况,对加强工程质量检测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强领导、提高对做好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认识工程质量检测工作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做好工程质量工作的技术保证。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建设部《建设工程质疏理办法》和《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工作规定》的要求,切实加强对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领导,要进一步提高对做好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认识,增强做好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具拥况,制订出切实可行的工程质量检测工作规划和具体措施,以确保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公正性、科学性和准确性。

二、进一步建立和健全工程质量检测体系建立和健全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是做好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保证,根据建设部(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工作规定),去昂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由国家、省、市(地)、县(市)级工作质量检测机构组成。

目前,尚未建立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市(地)、县(市),要积极创造条件,应在1997年底以前建立起来。

省级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中心)可在现有的专职检测机构或科研单位中,根据条件择优确定,并加以完善;新设立的市(地)、县(市)级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宜设在当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之中,不宜再单独设立。

企业内部的土建试验室作为企业的质量保证机构,原则上只能承担本企业承建工程质量的检测任务。

根据各地情况,对达到建筑施工和建筑构件一级试验室资质条件的并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列入检测机构的企业内部土建试验室,方可承接社会委托的检测任务,否则,出据的检测数据无效。

三、加强检测机构自身建设,提高检测工作质量各级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必须经过省级(含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资质认可和技术监督部门的计量认证审查,获得《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认可证书》和《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并在有效期内方可开展工程质量检测工作。

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人员管理的通知-宁建质字[2011]944号

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人员管理的通知-宁建质字[2011]944号

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人员管理的通知正文:---------------------------------------------------------------------------------------------------------------------------------------------------- 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人员管理的通知(宁建质字〔2011〕944号)各区、县住建(建工)局,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各工程质量监督、检测机构: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进一步落实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制度,规范见证人员的管理,根据《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建建[2000]211号)、《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送检暂行规定》(苏建质[1998]270号)及《关于进一步落实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制度的通知》(宁建质字[2011]462号),现就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人员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工程质量检测的见证人员,应是工程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常驻工程现场的在职技术人员,具有工程类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高中(含中专、中技)以上学历;应经考核取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人员证书和见证人员印章;应有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法人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具备以上条件者方能从事工程质量检测取样和现场抽样检测的见证工作。

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建委)宣传教育处会同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负责对见证人员的培训活动进行监督并组织统一考试、见证人员岗位证书的制作;市住建委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负责对见证人员的管理进行监督。

三、受市住建委委托,市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监督站、市市政公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分别负责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检测见证人员岗位证书、印章的发放和日常管理。

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质量安全处关于重建我市工程质量检测督查专家库的通知

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质量安全处关于重建我市工程质量检测督查专家库的通知

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质量安全处关于重建我市工程质量检测督查专家库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6.21•【字号】•【施行日期】2011.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质量安全处关于重建我市工程质量检测督查专家库的通知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近年,随着我市建设速度的快速推进,工程质量检测行业也得到了迅速发展,我市检测机构从数量到规模,不断扩大,这给原本庞大的市场管理带来了更大的难度。

为适应新形势的发展,充分发挥相关检测专业技术人员的作用,配合并做好我市监督检查、资质初审等各方面的需要,经研究决定,拟对我市工程质量检测专家库进行更新重组。

现将征集专家人选的有关要求和事项通知如下:一、报名条件1、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章守纪,诚实守信,工作细致认真、严谨规范。

2、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取得工程类相关专业高级职称,从事检测工作三年以上;或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并取得工程类相关专业中级职称,从事检测工作五年以上;或者具备扎实的专业基础知识,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在某专业领域有较突出业绩,行业认可度较高。

3、具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检测岗位证书。

4、熟悉工程质量检测行业的法律、法规、规定,熟悉相关专业检测标准、规范、规程、检测程序等。

5、有条件并自愿参加我市对检测机构的督查活动。

二、报名程序本着优化结构,兼顾公开性、广泛性和专业性的原则,采取个人自荐与单位推荐相结合的形式,由个人填写“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督查专家报名表”(见附表,以下简称“报名表”,可网上下载),经单位签署意见后交我委质安处。

同时还需提交下列材料的复印件和原件:1、学历证书;2、职称证书;3、上岗证;4、相关业绩材料。

三、报名时间和报名方式1、报名时间:2011年6月21日至7月15日,逾期不再受理。

2、报名方式:个人填写的报名表电子档传至邮箱:*****************。

南京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南京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南京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五月一日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本市建筑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和对建筑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南京市建筑工程局对本市建筑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南京市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监督站具体负责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江宁、栖霞、雨花台、六合、浦口、高淳、溧水等区县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监督站具体负责所在区、县立项的建筑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计划、建设、规划、市政公用、房管、环境保护、市容、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第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筑工程质量。

第五条南京市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监督站及区县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统称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第六条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强制性标准对本市建筑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二)监督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三)对建筑工程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影响重要使用功能的关键部位和室内环境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四)对建筑工程实体和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预拌混凝土及相关设备进行监督检查;(五)监督建筑工程的桩基、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的验收和单位工程的竣工验收;(六)对建筑工程的重大质量事故参与调查和监督处理;(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可以责令限期整改,对其中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安全隐患的,督促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制度的通知

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制度的通知

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5.17•【字号】宁建质字[2011]462号•【施行日期】2011.05.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制度的通知(宁建质字〔2011〕462号)各区、县住建(建工)局,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建设部第141号令《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和省建设厅苏建法(2006)97号《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的见证取样检测工作,确保工程质量,现就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进一步落实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制度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使用的全部原材料、半成品材料及现场制作的混凝土试块、砂浆试块、钢筋连接试件等均应实行见证取样送检制度。

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及使用功能项目的现场抽样或现场检测,见证人员应旁站监督,实施见证抽样检测制度。

二、见证人员是指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中具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或工程质量检测等相关知识,经考核合格后取得见证人员证书和见证人员印章的人员。

市住建委委托南京市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监督站、南京市市政公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分别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见证人员的日常管理。

三、工程质量检测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标准等,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见证人员的监督下现场取样或现场抽测。

四、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应配备足够的见证人员,负责现场取样及送检、现场混凝土试块和砂浆试块的制作及养护、现场抽测的见证工作。

在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将见证人员单位、姓名、见证员号等基本信息书面告知所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部门。

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

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

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江苏省范围内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

第三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依法、科学、公正、准确地检测建设工程的质量。

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依法申请成立,并取得相应资质。

第五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应当遵循工程造价合理、合理施工方法、工艺、技术要求等原则。

第二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管理第六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二)具有从业人员能够胜任相应检测工作的人员;(三)具备必要的检测设备和仪器;(四)有完整、规范的质量管理体系;(五)有良好的信誉和声誉。

第七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具有以下资质:(一)建设工程试验室资质;(二)建设工程检测机构资质;(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

第八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依法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编制本单位的质量手册,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二)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完成工程质量检测任务;(三)对检测结果负责,向相关职能部门和业主提供合格的检测报告;(四)定期组织检测设备的校准和维护;(五)配备足够的合格检测人员,并定期进行培训;(六)保护检测结果的保密性。

第九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包括质量手册、质量程序文件、技术规范、工艺规程等,并按照相应要求进行文件的管理。

第十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定期对检测设备进行校准和维护,并建立相应的记录。

第三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管理第十一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应当依法进行,并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原材料检测;(二)施工工艺检测;(三)质量验收检测;(四)质量监督检测。

第十三条进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应当进行现场检测、实验室检测和档案检测,确保全面、准确、客观。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依法收取相应的检测费用,并及时向业主、施工单位等提供合格的检测报告。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的意见(2013)-宁政发[2013]137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的意见(2013)-宁政发[2013]137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的意见(2013)正文:----------------------------------------------------------------------------------------------------------------------------------------------------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的意见(宁政发[2013]13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提高全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水平,促进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规范、有序管理,控制施工扬尘污染,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提升人民群众的环境满意度,现就加强全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工作目标,提升文明施工水平根据《南京市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市政府令237号)、《南京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87号)、《市政府关于印发加强扬尘污染防控“十条措施”的通知》(宁政发〔2013〕32号)及建设部《绿色施工导则》等有关要求,结合目前我市建设工程施工特点及现场管理的实际,制定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标准,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促进全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水平明显提高。

具体目标是:建设工地实施封闭作业,围挡设置符合相关规定。

施工现场通道、出入口等实施硬化处理,车辆出入口设置冲洗设施,确保车辆不带泥出场。

施工现场按规定设置标志、标牌及夜间警示照明设施。

施工现场临时设施布局合理,搭建符合安全、卫生要求。

现场材料、设备摆放规范有序,土方堆放及覆盖措施符合规定。

工地保洁、防尘降尘措施到位。

方便市民和社会车辆通行的临时通道设置科学合理。

积极推进绿色施工,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与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二、明确责任分工,强化综合监督管理规范市住建委负责所监管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工地、市政基础设施工地的监管。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集体土地房屋拆除工地、储备用地工地的监管。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6.10.24•【字号】苏建质[2006]440号•【施行日期】2006.10.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建质[2006]440号)南京市建委,各市建设(工)局:为加强对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的管理,提高队伍素质和依法监督水平,完善考核激励机制,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建设厅二00六年十月二十四日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的考核管理,提高依法监督水平,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的考核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是指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委托,经省建设厅考核认定,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各参建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的质量行为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以下简称监督人员)是指经省建设厅考核认定,依法从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人员。

第五条省建设厅负责全省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的统一考核管理。

具体考核管理工作委托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负责。

第六条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每两年考核一次。

第二章监督机构第七条监督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一、人员配备具有一定数量的监督人员,省辖市监督机构及年新开工监督面积达到300万平方米以上的县(市、区)监督机构直接从事质量监督的持证人员不得少于18人,其它县(市、区)监督机构不得少于6人,所占监督机构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75%;监督人员结构合理、专业配套,其中建筑工程安装专业技术人员与土建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1:6。

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住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建设项目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宁政规字[2012]3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住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建设项目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宁政规字[2012]3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住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建设项目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正文:---------------------------------------------------------------------------------------------------------------------------------------------------- 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住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建设项目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宁政规字[2012]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政府同意市住建委拟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建设项目管理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南京市市政建设项目管理若干规定南京市人民政府二○一二年一月二十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建设项目管理的意见(市住建委 2012年1月)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市政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与投资效益,促进项目实施与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市政府制定了《南京市市政建设项目管理若干规定》(以下称《规定》,见附件),现就落实《规定》提出以下意见: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管理近年来,我市组织完成了大量市政建设项目,改善了城市环境面貌,提高了综合服务功能,促进了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但部分项目在实施过程中,还存在执行国家基建程序不规范、资金管理不到位等问题。

各区县政府和各有关单位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保障国家和人民利益、维护政府良好形象的高度,牢固树立“责任重于泰山”的意识,增强做好市政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积极采取各项有效措施,求真务实,长抓不懈,进一步优化完善市政建设项目的方案设计,严格执行工程基本建设程序,确保工程建设质量;严控工程建设造价,提高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益。

二、严格程序,规范行为,加强监管市政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规定》,强化工程基本建设程序管理,严格审批程序,统筹安排和科学使用建设资金,提高政府投资效益,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抽检管理规定

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抽检管理规定

宁建工字〔2009〕109号各区县建工(建设)局,各质监站,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屋建筑质量的监督与管理,保证工程结构安全、重要使用功能、建筑节能和环境工程质量,现将《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抽检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京市建筑工程局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六日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抽检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证工程结构安全、重要使用功能、建筑节能和环境工程质量,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标准,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南京市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市质监站)受南京市建筑工程局委托,负责市区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监督抽检管理工作。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及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的监督抽检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工程质量监督抽检是指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对工程实体及原材料等质量进行监督抽样和监督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活动。

监督抽样是指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在工程质量监督抽查中,根据工程实际,对实体进行抽样,对建筑工程材料、构配件等进行封样的活动。

监督检测机构是指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认可,具有相应检测资质、较高质量信用、检测能力和质量保证能力的检测机构。

第五条工程质量监督抽检是工程质量监督的重要手段。

监督抽检应突出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结合工程实体质量和质量控制资料(含见证检测、平行检验等资料)综合确定。

第六条监督检测机构不得随意变更监督抽检确定的检测项目、检测数量、检测部位,检测完成后及时将监督检测结果反馈给市质监站,并定期汇总形成分析报告。

第七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按本规定附件一的要求进行监督抽检。

1 工程质量控制资料不完整的;2 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预拌混凝土使用前未经检验的;3 隐蔽工程应通知质量监督站而未通知的;4 深基坑监(检)测及桩基检测合同未送至市质监站备案的;5 未执行工程质量管理的相关法规、规定、标准及文件。

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

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

附件: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本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及建设部建质(2006)25号《关于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及功能项目的抽样检测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

第三条省建设厅负责对本省行政区域内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

设区的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

检测机构从事本细则附件一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应当依据本细则取得省建设厅核发的资质证书;从事本细则附件一规定之外的质量检测业务应当向省建设厅备案。

检测机构资质按照其承担的检测业务内容分为专项检测机构资质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

检测机构资质标准由附件二规定。

第五条申请检测资质的机构应当向省建设厅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统一式样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二)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三)与所申请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四)检测机构的固定办公、试验场所的图纸,试验仪器位置图,产权归属等相关的证明材料,相对应的试验仪器、设备清单及其计量检定情况汇总表;(五)检测机构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授权签字人的任职文件、身份证、学历(学位)、职称证书原件、复印件及个人工作简历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检测机构试验人员名册及相应劳动合同、社会保险、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上岗培训证明、个人工作简历、技术工作经历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六)检测机构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及内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等资料以及能力验证比对试验资料。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的若干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的若干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的若干意见(苏建质(2004)318号)省辖市建设局、南京市建委、建工局:近年来,随着工程建设规模不断扩大,工程质量检测需求也逐步增加。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工程质量检测的监督管理,规范和提高我省工程质量检测工作整体水平,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根据当前工程质量检测面临的形势和任务,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分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面临的形势,提高对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紧迫性的认识。

自去年在全省开展工程质量检测专项整治暨创建“十佳”检测机构活动以来,全省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得到了进一步加强。

但是,随着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的逐步开放,竞争越来越激烈,引发的一些矛盾和问题也越来越突出。

主要表现在:以盲目压价、违规承诺等手段承揽检测业务,片面追求经济利益,对检测市场秩序和检测行业的信誉产生较为严重的负面效应;检测领域的虚假行为和检测数据的虚假现象有所抬头;检测机构扩张,检测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少数检测机构内部管理松散,制度不健全,工作质量难以保证。

在这种情况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检测市场及检测行业监管的责任加大。

因此,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认真分析新形势下工程质量检测管理面临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提高对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紧迫性的认识。

要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和对策,重点整治和打击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中的弄虚作假行为。

对于在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中弄虚作假的行为,一经查实,要坚决予以严厉惩处,以确保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的进一步规范,确保工程质量检测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可靠性。

二、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全面提高工程质量检测人员的素质和水平。

检测人员的素质和道德水平,直接关系到检测工作的质量。

一旦检测结果不准确,或者出具不真实的报告,必然会给工程质量安全带来隐患,给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

因此,加强工程质量检测人员的教育和培训,是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一项长期的重要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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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南京地区工程质量
检测机构管理的意见
南京市建设委员会文件
南京市建筑工程局
宁建基字[2003]228号
宁建工字[2003]47号
各检测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南京市工程质量检测工作,加大检测监督管理力度,落实省建设厅苏建办(2003)18号文件精神,营造健康有序、公平竞争的工程质量检测环境,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大监督力度,规范检测行为。

任何制度的落实,都离不开监督检查,检测工作也不例外。

结合本市检测市场的实际情况,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等方式,强化对试验室资质管理,加强对检测单位日常工作的监督,严格规范其检测行为,做到发现问题及时加以纠正,对一些弄虚作假、违纪违规的检测单位要严肃查处。

南京市建委、建工局依据市政府“三定”方案规定的职能,严格认真地履行对检测市场的监管职责。

二、取消分区划片制度,营造公平竞争环境。

检测划片定点规定自1998年3月执行以来,对维护检测市场秩序,规范检测行为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同时也存在不少问题。

如,在划片地区出现检测
垄断,特别是一些郊区县表现尤为突出;部分检测单位未按分区划片规定执行,跨区域接受检测业务;城区区域划分有了新的变化,工程地点属何片区难以界定;监督检查力度不够等。

随着WTO的加入,体制改革不断深化,检测分区划片已不能适应当前经济形势,也不符合加入WTO的要求,同时检测分区划片,缺乏竞争,不利于检测机构检测水平的提高,也制约了检测市场的健康发展。

为促进检测市场健康有序,营造公平竞争的检测环境,3月底将取消对建筑工程用钢筋、水泥、混凝土及砂浆试块实行划片定点检测的规定。

客户可根据实际情况,本着就近原则,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并经计量认证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企业对外试验室不得承接本单位工程的材料检测,每项单位工程只能在一个检测机构内进行检测(除特种检测外),否则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竣工验收资料。

各检测单位要切实加强自身素质的建设,努力提高检测工作质量和服务质量,决不允许为了自身利益,违反原则,弄虚作假,去迎合委托单位的一些不正当的要求。

三、推广使用检测管理软件,促进对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

为了提高检测工作水平,便于监督部门统一管理,7月底,南京市各检测机构必须使用符合条件的检测管理软件。

各检测机构使用的软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检测软件必须通过省、市科学技术局鉴定,并参加省建设厅评比,且由省建设厅确认。

2、委托单、任务单及报告编号按年分类采用流水号,流水号一年内全部连续,不得间断,更不能插入。

3、所有检测项目均要以软件来办理委托,下达任务单。

任务单的信息要
包括材料的特性及状态、检测项目、检测的依据、样品的处置等。

4、报告编号要保证唯一性,作废报告必须以原编号存档,并注明作废原因,修改后的报告编号按新的流水号生成。

检测报告中的信息要符合计量认证的要求。

5、软件必须具有权限功能。

各类人员只能根据设置的相应权限进入不同的功能模块。

6、软件必须具有统计功能。

包括不合格材料统计功能,可通过软盘或电子邮件等形式上报;收费统计功能,可查询已交和未交试验费以及财务发票号码;委托台帐统计功能等。

四、推广使用设备自动采集系统,确保采集数据公正性。

为了提高检测工作效率,确保检测数据准确、公正,减少检测工作外来干预,避免检测人员操作上弄虚作假,今年内在混凝土、砂浆、水泥、钢筋等检测项目上要逐步实行设备自动采集系统,7月底前,首先要在混凝土、砂浆抗压强度两个项目上推广使用设备自动采集系统。

各检测单位要认真做好组织落实工作,加快对检测设备的技术改造,有计划、有步骤地逐步实现混凝土、砂浆、水泥、钢筋等检测项目的数据自动采集。

设备自动采集系统应符合以下条件:
1、自动采集系统必须经过计量部门检定,检定合格方可使用,采集系统应安全可靠。

2、自动采集系统采集的数据不能随意修改。

3、自动采集系统必须与检测管理软件联网,采集的数据由检测软件进行处理。

4、自动采集系统能与监视器接口。

五、定期组织开展试验室间能力验证。

能力验证是利用试验室间比对来确定试验室能力的活动,是确保试验室维持较高水平而对其能力进行考核、监督和确认的一种验证活动。

今年内,将在水泥、钢筋、管材等项目一些检测项目上定期开展试验室间比对试验,来验证试验室的检测能力。

对那些比对结果误差较大,离散性较高的检测单位,要责令其限期整改,直至满足要求,方能从事该项目的检测。

六、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强对见证人员的管理。

见证取样送检制度自实行以来,对抑制试样弄虚作假,保证试样代表母体质量起到了良好效果。

但随着见证人员的不断扩大,见证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见证过程敷衍了事,检测单位也不从严把关,至使试样缺乏代表性、真实性,给工程留下了质量隐患。

因此,今年内要着重加强对见证人员的管理,对违反见证取样管理规定的见证人员,将取消其见证资格。

七、执行统一合理的收费标准,规范市场行为。

检测机构目前执行的物价标准是由江苏省物价局核定的苏价服[2001]113号关于《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和建筑材料试验收费标准》,该标准自实行以来,大部分检测机构都能遵照执行,但随着检测市场竞争的不断加剧,有些检测单位为了争取更多的客户,采用非公正的竞争手段,以降低检测质量为代价,通过满足客户一些不合理要求,任意压低检测价格,赢得检测业务。

如有些检测单位按物价标准50%-80%甚至更低收费,在这方面桩基检测收费尤其突出,一根小应变检测按收费标准应收150元,市场上已经降至20-30元,照样有单位接受委托进行检测;有的检测单位按工程量大小,对检测费用进行
估价收费;有的检测单位与委托单位协定,根据所交检测费用的多少,按一定比例进行提成返还给委托单位等等。

这些任意压价的现象,已经严重扰乱了检测市场的正常秩序,严重损坏了检测机构的自身社会形象。

各检测单位必须按物价部门制定的标准收费,否则,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

各检测单位在提高服务质量的同时,更要着重提高检测工作质量,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学习,同时,今后各检测单位的财务收费必须纳入检测软件中进行管理。

八、强制执行“两块”标准养护。

目前“两块”养护很大一部分为自然养护,并作为竣工验收报告,而自然养护不符合《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规定的检验评定混凝土强度用的混凝土试件应为标准养护的要求。

由于历史原因,该规定一直没有得到贯彻落实。

为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统一混凝土强度的检验评定标准,7月1日起,强制执行“两块”标准养护。

标准养护室所用设备应符合以下条件:
1、准养护室设备必须经过计量部门检定,检定合格方可使用。

2、标准养护室设备保证温度(20±3)℃,湿度90%以上。

3、标准养护室设备能自动记录温度、湿度变化。

4、标准养护室设备至少要有5个以上的温、湿度探测点。

南京市建设委员会南京市建筑工程局
二00三年三月十四日
主题词:检测管理抄报:省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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