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规定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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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制度范本(3篇)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制度范本(3篇)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制度范本一、目的为了加强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管理,保障工人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的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

三、主要内容1. 起重机械设备的选购和验收:1.1 在选购起重机械设备时,应考虑到工程需要、施工场地条件等因素,选择适当的设备。

1.2 在对起重机械设备进行验收时,要对设备的质量、性能、安全装置等进行全面检查,确保设备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

2. 起重机械设备的日常检修和维护:2.1 每天使用前,要对起重机械设备进行检查,确保设备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2.2 定期对起重机械设备进行维护保养,保证设备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2.3 在维护和保养过程中,要按照设备的使用说明书、操作规程等进行操作,不得违规操作。

3. 起重机械设备的操作和使用:3.1 操作起重机械设备的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持有相应的证书。

3.2 操作起重机械设备时,要按照设备的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严禁违规操作和超负荷使用。

4. 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防护:4.1 施工现场必须设立明确的安全警戒区域,禁止无关人员靠近起重机械设备作业区域。

4.2 每台起重机械设备必须配备完好的安全装置和防护设施,并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5. 起重机械设备的事故处理:5.1 发生起重机械设备事故时,要立即停止设备操作,并及时报告相关负责人。

5.2 发生事故后,要进行事故原因的调查和分析,做好事故处理和善后工作。

四、责任与处罚1. 对于违反本管理制度的人员,将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包括扣发工资、暂停工作等。

2. 对于发生的事故和损失,相关责任人将承担相应的责任和经济赔偿。

五、其他规定1. 所有相关人员要参加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操作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2. 本管理制度的具体实施细则由相关负责人制定,并向所有相关人员进行宣传和解释。

3. 本管理制度的修订由相关部门负责,并及时告知所有相关人员。

工程建设起重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范本

工程建设起重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范本

工程建设起重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程建设起重作业的安全管理,确保人员安全、设备安全、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工程建设项目的起重作业,包括塔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桥式起重机、履带式起重机等各类起重设备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工程建设起重作业的安全管理原则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谁主管、谁负责、谁安全,安全成果与责任分离。

第二章起重设备的安全管理第四条起重设备的选用应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购买或租赁前应提供设备合格证明及检测报告,并进行技术评审。

第五条起重设备必须由专业操作人员操作,操作人员必须持有特种设备操作证。

第六条起重设备设备必须定期维护保养,达到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

第七条起重设备设备进行日常巡视,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并进行及时处理。

第八条起重设备设备在使用过程中,遇到恶劣天气或超过额定起重量时,应停止使用,并及时报告相关人员。

第三章起重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第九条从事起重作业的人员必须熟悉起重设备的工作原理、操作方法和安全操作规程,并持有相关操作证书。

第十条起重作业现场必须配备专职的起重作业监理人员,负责起重作业的统一指挥和安全监督。

第十一条确保起重作业人员经过专业安全培训,并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工作技能和安全意识。

第十二条起重作业现场必须建立安全警示标志和警戒线,禁止无关人员进入作业区域。

第十三条起重作业人员必须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严禁擅自拆卸或随意改装。

第四章起重作业的安全管理第十四条起重作业前必须进行工作安全计划,明确作业时间、作业范围、安全风险并制定安全措施。

第十五条起重作业现场必须进行专项安全检查,确保起重设备的安全性能和工作状态。

第十六条起重作业现场必须配备专职的安全员,负责安全管理和安全检查。

第十七条起重作业现场必须配备灭火设备和急救箱,并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查。

第十八条起重作业现场必须建立起重作业日志,记录作业过程和安全情况。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规定(三篇)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规定(三篇)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确保人员和财产的安全,促进施工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建筑施工中使用的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进行起重机械设备施工作业的工程项目负责人应根据本规定要求履行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的职责。

第二章起重机械设备的购买、验收和登记管理第四条购买起重机械设备的单位应选择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并确保其质量、性能满足安全要求。

第五条对购买进的起重机械设备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六条购买进的起重机械设备应进行登记管理,包括设备的种类、型号、编号、产地、购买日期等信息,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测。

第三章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检验和维修第七条起重机械设备应按照规定进行年度安全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八条起重机械设备的维修应由专业维修人员进行,并按照规定进行记录和归档。

第九条停止使用的起重机械设备应进行专项检测,确保其安全性能满足要求后方可继续使用。

第十条起重机械设备发生事故后应进行事故原因分析,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修复和防范。

第四章起重机械设备的操作和使用第十一条起重机械设备的操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操作证书,并熟悉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要求。

第十二条起重机械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应进行定期检查,确保其各项功能正常。

第十三条起重机械设备在操作过程中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稳定,禁止超载和超高作业。

第十四条起重机械设备的使用场地应平整、牢固,并设有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十五条起重机械设备的使用人员应做好交底和协调工作,确保施工作业安全进行。

第五章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第十六条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工作应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七条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对发生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法律法规进行责任追究。

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工作应与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保持一致。

起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范本【5篇】

起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范本【5篇】

起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范本【5篇】(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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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制度范文(五篇)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制度范文(五篇)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公司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管理,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结合公司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文件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在我公司施工的工程项目中使用的起重机械设备的租赁、购置、____、拆卸、顶升、附着、使用、维修、检验检测活动及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包括。

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

第四条公司质量安全部是起重机械设备的归口管理部门;区域公司负责起重机械安拆方案审批,相关资料的,安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协助项目管理部、项目部做好报验工作;项目管理部、项目部负责自有起重机械选用,安拆方案编制、报验、使用、维修保养及相关的监督检查等日常性管理。

第二章选用与进场第五条项目管理部、项目部应根据工程项目的结构层次、高度跨度、现场条件等选用适合工程施工的起重机械,优先选用种类、生产厂家、规格型号已在施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起重机械。

第六条选用的起重机械必须具备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以及设备履历书等随机资料。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起重机械不得购置:(一)国家和省级主管部门明令淘汰的;(二)国家规定禁止使用的;(三)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四)安全保护装置配备不齐的。

第八条凡使用租赁起重机械的项目管理部(项目部),应当首先对租赁单位进行调查评价,经评价合格后方可签订租赁协议,明确各自在起重机械租赁使用过程中的安全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租赁使用:(一)出租单位未能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告知备案的;(二)无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单位制造的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三)属国家和省级主管部门明令淘汰、规定不准使用的;(四)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和维修价值的;(五)经检测达不到国家和行业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制度(5篇)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制度(5篇)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使用和管理,确保施工作业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本制度包括起重机械设备的选用、日常维护、使用规范、安全操作、事故处理等内容。

第二章起重机械设备的选择与采购第四条本单位按照施工需要,确定起重机械设备的种类和数量。

第五条起重机械设备的选择应当符合国家关于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相关规定,并经过专业人员的评估和鉴定。

第六条起重机械设备的采购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程序进行,确保设备的质量和性能。

第三章起重机械设备的日常维护第七条每台起重机械设备应当有专人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并制定维护计划,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第八条起重机械设备的维护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每天进行设备的外观检查和清洁;2. 定期进行设备的润滑和加油;3. 定期进行设备的保养和检修;4. 发现设备故障应及时报修,并进行维修。

第九条维护人员应具备相关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并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

第四章起重机械设备的使用规范第十条使用起重机械设备的前,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设备的检查,确保设备的性能正常。

第十一条指挥人员应当持证上岗,并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第十二条在使用起重机械设备时,应遵守以下规定:1. 必须在安全距离之外站立,并在车内安装有效的防护设备;2. 在起重过程中必须保持稳定的状态,不得超载或者越限使用;3. 在使用过程中,如发现设备异常,应立即停止使用并报告。

第五章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操作第十三条操作人员应充分了解设备的使用说明和操作规程,并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第十四条操作人员使用起重机械设备时,应遵守以下规定:1. 在操作前应先进行设备的检查,确保设备的性能正常;2. 严禁酒后驾驶或者疲劳驾驶起重机械设备;3. 在操作过程中,应保持警觉,并根据工程实际需要,灵活调整操作方式。

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范本

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范本

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保障建筑施工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是指对建筑起重机械的制造、销售、使用和维修等环节进行监督管理,以保障人身安全,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使用和维修的建筑起重机械。

第四条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落实责任,加大投入力度,提高监督管理的水平。

第六条建筑起重机械生产、销售、使用和维修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管理,防范事故风险。

第七条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公开、透明原则,加强信息共享,提高公众参与度,增强监督效果。

第八条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应当强化法制宣传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法律素养,增强法律法规的守法性和公民的法学观念。

第二章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监督管理第九条建筑起重机械的生产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生产资质,建立健全生产管理体系,确保产品安全可靠。

第十条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进行产品设计、制造、检验,严格控制产品质量。

第十一条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追溯制度,确保产品质量可追溯。

第十二条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对产品进行质量检验,确保产品符合国家安全要求。

第十三条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单位应当对产品提供完整的技术规范和操作手册,确保用户正确使用。

第十四条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单位应当积极配合相关监督检查工作,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

第十五条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用户档案,对产品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单位应当将产品安全信息及时发布,及时回应用户的咨询和投诉。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3篇)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3篇)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切实贯彻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的精神,为加强本单位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工作,预防起重机械事故,保障人身和设备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起重机械”实指本单位内各类起重机、电动葫芦、升降机等。

第三条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必须购置有安全技术监督检验合格证书的产品。

安装前应到本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第四条安装、修理起重机械必须由取得许可证书的起重机械安装、修理单位进行。

第五条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先具备下列条件,并向本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取得起重机械准用证后方可使用。

具体条件如下:一、起重机械经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合格;二、起重机械作业人员本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后签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证;三、建立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其内容包括:1.司机守则;____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____起重机械维护、保养、检查和检验制度;____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____起重机械作业和维修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制度;第六条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建立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其内容包括:1.设备出厂技术文件;2.安装、修理记录和验收资料;3.使用、维护、保养、检查和试验记录;4.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5.设备及人身事故记录;6.设备的问题及评价。

第七条起重机械使用单位要经常检查起重机械的运行和完好状况,包括年度检查、每月检查、每周检查和每日检查。

(检查项目附后) 第八条经检查发现起重机械有异常情况时,必须及时处理,严禁带病运行。

第九条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必须检验有效期前一个月向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在用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检验。

在用起重机械安全定期监督检验周期为两年,升降机安全定期监督检验周期为一年。

第十条起重机械的司机,挂钩工、指挥工、维修工必须进行专业和技术培训,并经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领取《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证》后,方可上岗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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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行为规范系列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规定(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编号:FS-QG-74839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规定Construction crane safety management regulations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出租单位出租的建筑起重机械和使用单位购置、租赁、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应当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第五条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第六条出租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中,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责任,并出具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和自检合格证明,提交安装使用说明书。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使用:(一)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二)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四)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五)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第八条建筑起重机械有本规定第七条第(一)、(二)、(三)项情形之一的,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予以报废,并向原备案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九条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一)购销合同、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备案证明等原始资料;(二)定期检验报告、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定期维护保养记录、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运行故障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累计运转记录等运行资料;(三)历次安装验收资料。

第十条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安装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第十一条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和安装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合同中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与安装单位签订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安全协议书。

第十二条安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一)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建筑起重机械性能要求,编制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并由本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二)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三)组织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四)制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五)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

安装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进行现场监督,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

第十四条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的有关要求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自检、调试和试运转。

自检合格的,应当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使用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

第十五条安装单位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一)安装、拆卸合同及安全协议书;(二)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三)安全施工技术交底的有关资料;(四)安装工程验收资料;(五)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十六条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使用单位应当组织出租、安装、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

建筑起重机械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验收。

建筑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资料、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等,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登记标志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十八条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一)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对建筑起重机械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二)制定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三)在建筑起重机械活动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对集中作业区做好安全防护;(四)设置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设备管理人员;(五)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六)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十九条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吊具、索具等进行经常性和定期的检查、维护和保养,并做好记录。

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租期结束后,应当将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记录移交出租单位。

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对建筑起重机械的检查、维护、保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条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附着的,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原安装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并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组织验收。

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顶升的,使用单位委托原安装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后,即可投入使用。

禁止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

第二十一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一)向安装单位提供拟安装设备位置的基础施工资料,确保建筑起重机械进场安装、拆卸所需的施工条件;(二)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三)审核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四)审核安装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五)审核使用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六)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使用情况;(七)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二条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一)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二)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三)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四)监督安装单位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情况;(五)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六)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安装单位、使用单位限期整改,对安装单位、使用单位拒不整改的,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

第二十三条依法发包给两个及两个以上施工单位的工程,不同施工单位在同一施工现场使用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建设单位应当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安装单位、使用单位拒不整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应当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

第二十四条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在作业中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有权在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立即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第二十五条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起重司机、司索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建筑施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

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统一的样式。

第二十六条建设主管部门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建筑起重机械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和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对检查中发现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第二十七条负责办理备案或者登记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档案,按照有关规定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统一编号,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状况。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二)未按照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的;(三)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的。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安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履行第十二条第(二)、(四)、(五)项安全职责的;(二)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的;(三)未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的。

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履行第十八条第(一)、(二)、(四)、(六)项安全职责的;(二)未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的;(三)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的。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履行第二十一条第(一)、(三)、(四)、(五)、(七)项安全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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