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市场经济下中央与地方经济职权关系的困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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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与地方事权及支出责任划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中央与地方事权及支出责任划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中央与地方事权及支出责任划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作者:乔天锋韩克恩王婷婷来源:《中国经贸导刊》2017年第26期摘要:本文对现阶段我国政府间事权划分存不明确清晰、各级政府间事权和财权不匹配等问题进行了梳理和分析,提出了在合理划分事权和支出责任的基础上,构建符合我国实际的财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的政府间分配关系,促进财力与事权相匹配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关键词:财政体制政府间关系支出责任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新一轮改革的目标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科学合理地划分各级政府事权及支出责任,不仅是完善我国财政体制本身的问题,更是国家治理及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体现,是各利益相关方之间权责与义务的重构。

一、中央与地方事权支出责任划分存在的主要问题(一)事权划分不清晰,事权过于下移一方面,政府事权存在越位和缺位的情况,某些应由市场主体通过市场机制调节解决或由社会提供的事务,财政大包大揽,同时在市场机制失灵的领域,某些应由政府承担的基本公共服务,如医疗、教育、卫生、社会保障等,财政却承担不够。

另一方面,政府间事权存在错位的情况。

一是中央与地方政府事权错位,某些应由中央负责的事务下移到地方承担,某些应由地方负责的事务中央直接干预,很多中央和地方共同管理的领域事权重叠交叉,难以准确判断事权归属;二是地方各级政府之间事权相互错位,省与市县级政府间事权范围的划分不规范,较高级政府通过政策政令将责任目标层层分解向下转移,这种状况造成职责不清、互相挤占或互留缺口、无从问责的现象,不仅导致行政运行效率偏低,而且影响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二)支出责任划分不合理,支出责任过于上移1994年实行分税制改革以后,数额较大、较稳定的税种统一划归为中央级或共享税,留给地方的税种小而杂、税源分散零星,随之财政收入大部分上移到中央,地方税收收入所占比重大幅下滑,这一做法也被地方各级政府纷纷效仿,一般都将税源集中且易于征收的税种划归为本级,最终形成了层层向上集中的收入分配格局,尽管分税制改革有效改变了国家财力过于分散的情况,中央财政的宏观调控能力明显增强,但由于地方事权支出责任倒挂,行政体制运行中出现较多矛盾也催生出诸多问题:“跑部钱进”、寅吃卯粮、乱收费现象丛生。

理解当代中国的中央与地方关系

理解当代中国的中央与地方关系

理解当代中国的中央与地方关系引言中国是一个拥有广阔地域和多民族特征的国家,具有复杂而独特的中央与地方关系。

中央与地方关系在中国的治理体系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涵盖了政治、经济、文化等多个领域。

然而,在当代中国的快速发展和社会变革下,中央与地方关系也在不断调整和演变。

本文将深入探讨当代中国的中央与地方关系,并分析其现状和特点。

1. 中央与地方的权力关系中央与地方的权力关系是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核心问题。

在中国的政治体制中,中央政府拥有决策权、宏观管理权和监督权,而地方政府则负责执行中央政策、管理地方经济和社会事务。

然而,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地方政府的权力增加,中央与地方的权力关系逐渐复杂化。

一方面,中央政府在制定政策时需要考虑地方的实际情况和特殊需求。

地方政府在执行中央政策时有一定的自主权,可以根据地方的资源、发展水平和民情民意作出一定的调整。

这种权力分散的体制有利于保障地方的利益和促进地方的发展,同时也有助于民主和参与的实现。

另一方面,中央政府为了保持国家统一和协调发展,也需要保持对地方政府的有效控制。

中央政府通过法律法规和监督机制来规范和监督地方政府的行为,确保地方政府在执行中央政策时不偏离中央的指示和要求。

这种权力集中的体制有利于中央政府对资源的配置和管理,同时也保证了国家的整体利益。

2. 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关系财政关系是中央与地方关系的重要方面。

在中国的财政体制中,中央政府是财政资源的主要调配者,而地方政府则是财政资源的主要使用者。

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关系既反映了中央政府对地方的支持和依赖,又体现了地方政府的财政独立性和自主权。

中央政府通过财政转移支付和分税制度来向地方提供财政支持。

财政转移支付是中央政府向地方政府提供的资金,用于补偿地方政府在执行中央政策时的成本和损失。

分税制度是指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合理划分税收收入的机制,让地方政府有一定的财政自主权和税收收入。

然而,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关系也存在一些问题。

中央与地方论文:完善我国中央与地方权限争议法律解决机制之探讨

中央与地方论文:完善我国中央与地方权限争议法律解决机制之探讨

中央与地方论文:完善我国中央与地方权限争议法律解决机制之探讨【中文摘要】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权限争议已经成为我国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核心问题,是重大的宪政理论与实践问题。

权限争议从根本上是由中央与地方利益争议引起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尤显突出。

改革开放以来,中央与地方权限进行了一系列调整,但没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中央与地方权限冲突与法治政府的目标是严重背离的,造成了中央与地方关系的不和谐,这种不和谐不仅有损政府的形象和权威,而且由于具有放大效应而直接影响和谐社会的构建和国民经济的发展。

因此,构建我国中央与地方权限争议的法律解决机制显得尤为重要和紧迫。

从理论以及制度实践上说,中央与地方权限争议的法律解决机制一般包括立法、行政和司法解决机制。

立法解决机制重在预防与提供依据,行政解决机制重在执行与效率,司法解决机制重在公平与程序。

本文分别以美国、德国为例考察了联邦制国家的主要做法,以法国、日本为例考察了单一制国家的做法。

他们的一些做法为我国完善解决权限争议的法律机制提供了借鉴与启示:一是解决争议的基石:宪法或法律分权。

大多数发达国家中央与地方的分权是建立在宪法或法律分权上的,保障了各自权限的稳定,为权限争议的解决奠定了基础。

二是解决争议的依据:权限范围的界定。

无论是联邦制国家,还是单一制国家,大多依宪法或法律对中央与地方权限范围进行划分与界定,这样有利于定分止争。

三是公平解决争议的保障:第三方处理解决模式。

除准司法解决机制外,司法解决机制无论是通过普通法院还是宪法法院,都是由一个比较中立和公正的机关处理中央与地方权限争议,因而更能够体现公允。

我国中央与地方权限争议法律解决机制仅有立法解决机制和行政解决机制。

对于我国这样一个以行政分权为传统的国家,其在有关立法解决机制的规制上显得苍白无力,除了宪法的原则性规定外,仅仅散见于相关的组织法和立法法当中。

现有的规定亦是内容有限、规定粗陋,可操作性不够。

从分权的角度分析:没有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分权模式。

中央与地方事务划分中的四大问题

中央与地方事务划分中的四大问题

中央与地方事务划分中的四大问题一般而言,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是一个国家实现有效的宏观调控、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基本职能的最主要关系。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总体上围绕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以改革调整管理体制为重点,在推进各级政府的职能转变,加快政企分开、政事分开,实施政府机构改革,加强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建设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有益的探索,逐步实现了政府行政管理体制的转变。

经过多次的改革与调整,我国的中央与地方关系不断得以完善,但是目前仍存在着事务混乱、职责不清、上下错位、机构从上到下复制等问题。

具体表现为中央管理微观事务,地方承担宏观职能;微观管理权限和机构上收,地方推脱责任;地方有事务,无钱,中央有钱,地方向中央跑等诸多方面。

一、中央与地方事务分工不明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它负责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法令,统一领导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和其他所属机构以及地方各级政府的工作,管理中国的外交、国防、财政、经济、文化、教育等事务,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中央政府拥有最广泛的事务:行政领导权、行政立法权、行政提案权、行政监督权、人事行政权、建制权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按照地方组织法设立的地方政府的事务也是很大的,有行政执行权、行政领导权、行政监督权、行政管理权、人事行政权等。

把法律规定与现实中的中央政府事务和地方政府事务作一比较,我们不难发现,目前各级政府事务缺乏明确而正式的划分。

这是因为,尽管宪法原则上对中央和地方政府职责范围作出了规定,却并未通过立法对各级政府的事务加以明确划分,以致在实践中各级政府间在事务上并没有明显的区别——除了少数事务如外交、国防等专属中央政府外,地方政府的事务几乎全是中央政府事务的翻版。

缺乏明确的事务划分导致了两方面的后果。

一是政府事务的界定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内外不清问题,即市场与政府职能的界定不明确,政府越位与缺位同时存在。

中央与地方关系的若干思考

中央与地方关系的若干思考

中央与地方关系的若干思考潘小娟内容提要 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实质说到底就是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权限划分和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监督。

我国在这方面进行了长期不懈的努力,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仍存在许多问题。

只有正确合理地划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权限,坚持合理集权与适度分权的有机结合,完善中央对地方的监督机制和中央与地方的互利合作机制,加强法制化建设,才能真正保证中央与地方两个积极性的充分发挥,保证国家的整体利益和协调平衡的发展。

关键词 中央与地方关系 权力制约原则 中央政府 地方政府 法制中央与地方的关系问题由于涉及到国家的独立统一、政治稳定、经济发展、社会安定等重大问题,直接影响着统治阶级的政治统治地位,长期以来引起了世界各国政府的广泛关注和高度重视。

许多国家在这方面都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取得了一些成功的经验,但至今仍未找到“万全”的良策。

我国在正确处理中央与地方关系问题上也进行了长期不懈的努力,注意在不同的历史阶段、不同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适时地调整中央与地方关系。

早在50年代,我国就进行了建国后中央与地方关系的第一次调整。

1956年10月国务院公布了《国务院关于改进国家行政体制的决议(草案)》,提出了“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此后随着形势的变化又进行了多次大的调整。

中共中央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政府在理论上和实践上对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作了进一步的探索。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中央政府在经济、文化、社会事务等方面先后向地方政府下放了一批管理权,扩大了地方政府的财权、投资审批权、利用外资权、外贸外汇管理权、物价管理权、对外开放权等权限;下放了一部分部属企业;发展了区域性横向联合;注意发挥中心城市的作用,等等。

这些改革措施取得了积极的效果,对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发挥了重要作用,促进了经济、社会、文化等各项事业的快速发展。

但是,总的说来,我国在调整中央与地方关系方面还存在许多问题,值得进一步探讨和研究。

略论中央与地方关系困境与出路

略论中央与地方关系困境与出路

中央与地方关系困境分析
腐败无极限、 开发区无极 限、 小城镇大跃进无极 限、 地方债无
极限 ; 政 治账、 经济 账、 现 实账、 历史账, 最 终 都 要 由 中央 埋
中 央地方两本账。 地方政 府在行政分权 改革过程中获得了 单, 并最终都是通过各种形式由全国人 民埋单。
更加独 立的利益主体地位 , 并 且 地 方 政 府 的 权 力 也 得 到 了空
不定时炸弹 , 使未来 的不确定性愈发增加 。 地方政府和官员
的 一种 状 况 持 续 累积 。 地 方 官 员多 数 异地 任 职 , 任 职 时 间极 其 有 限 甚至 异 常 短 暂, 导 致政 府 投 资无 极 限、 招 商 引资 无 极 限、
研 究 解 决 央地 关 系 困境 的 出路对 于厘 清 政 治改 革 的 方 向与 路 的 短期 行 为 , 必然 导致 “ 好处 由地 方 官员得 , 责任 由中央 托 底 ” 线 具 有 重 要 的意义 。
【 关键词 】 央地关系 公用地 行政分权 中 央集权 【 中图分类号 】 D 6 2 1 【 文献标识码 】 A
为 了解 决 中央 与 地 方 之 间 “ 一统就死 , 一 放 就 乱 ”的恶 性 层政府 的夹层之中, 一方面需要接受并遵从中央下达的宏观经 循环 怪 圈 , 我 国对央 地 关 系进 行了多 次 改革 , 比如 行 政 分权 的 济 调 控 指 令, 另 一方 面 需 要 监 管、 引导 下层 政 府 经济 结 构 与 发 改革 , 在 行政 等 级 结 构 中决 策 权 力从 上 级 向下级 转 移 以保证 地 展 方 式 转 型 。 受 制 于信 息 不 对 称 因 素 的影 响 , 处 于夹 层 中的地 方政 府在 行 政 管 理 中的 自主性 , 尤 其 是 增 加 国有 企业 在 经 营上 方政府无法准确、 真实地掌握下层政府经济发展与调整情况, 的灵 活 性 与 市场 化 。由于 缺 乏 适 度 与 合 理 的 分权 选 择 , 上 述 因此也 就 不 能完 全 贯彻 中央下达 的宏观 调 控 指令 。 改革 并没 有从 根 本上 增 强 微 观 经 济 主体 的 自主 权与 灵活 性 , 中 中 间层 地 方 政 府 的 夹 层 困 境 根 源 , 白上 而 下 的 是 经 济 发

中央与地方财权、事权关系研究

中央与地方财权、事权关系研究

中央与地方财权、事权关系研究【摘要】:在西方公共财政理论中,西方财政学家主要从政府职能理论和公共产品的层次性理论入手,论证多级政府以及财政分权的必要性,提出中央向地方政府进行财政分权,由多级政府提供不同层次的公共产品。

由此形成了财政体制的核心问题,即中央与地方财权、事权划分问题。

我国1994年推行的分税制改革初步形成了我国分税分级财政框架。

但是,分税制改革仍然带有很大的过渡性质,对于中央和地方政府间的事权划分几乎没有涉及,在很大程度上保留了旧体制的特征。

导致地方财政日益困难已经影响到地方政府经济职能的作用发挥,任其发展势必会导致地方财政危机而最终威胁到中央财政,进而影响到整个国民经济发展和政权的稳定。

因此,研究中央与地方财权、事权关系无论从理论还是从实践上都已成为财政学和政府经济学的重大课题。

本文首先阐述了市场经济体制、公共财政理论、公共产品理论、西方财政分权理论,以此作为研究中央与地方财权、事权关系的基础理论,通过我国中央与地方财权、事权关系的历史轨迹、演变动因、特点及现状的简要分析考察,对当前中央与地方财权、事权关系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入剖析和论证。

其主要表现在:一是事权划分上政府与市场、各级政府间事权划分不明确,且有层层下移的倾向。

二是财权划分上由于税收划分方式不规范、税权过度集中且缺乏稳定的规则等原因导致财权层层上移。

三是转移支付目标不明确、形式不规范、结构不合理。

四是政府级次过多,财政监督乏力。

在此基础上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主要选择了美国、德国、法国、日本四国不同的财权与事权关系模式,即分散、集中、适度分权模式,从而得出一系列对我国有益的启示。

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提出了在分税制框架下,改革中央与地方财权、事权关系的思考和对策建议。

一是依据公共财政理论,重新界定政府的职能范围;二是根据公共产品的层次性标准和政府职能的分工层次标准合理划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间的事权范围;三是按照财权与事权相适应的原则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间合理划分财权,同时清理和规范部门事权与部门财权,扩大对政府资金财政预算管理的范围;四是从转移支付的基本目标、措施等方面对税收返还、专项补助,过渡期转移支付等进行规范与完善;五是通过优化政府财政级次来促进财权和事权在中央和地方政府间的合理划分。

关于中央与地方权力关系的研究综述

关于中央与地方权力关系的研究综述

关于中央与地方权力关系的研究综述【摘要】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政治体制改革也提上日程,在中央和地方分权的过程中,出现了许多的矛盾和问题。

因此,如何进行权力的优化配置成为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问题。

本文从权力的内涵出发,通过对不同的标准和模式的分析,为中央和地方权力的合理划分提出可行的方式方法。

【关键词】中央集权地方分权标准模式路径新中国成立之后,我国中央和地方的权力划分出现了一定的紊乱状况,走入了“集权—分权—再集权—再分权,权力一收就死,一死就放,一放就乱,一乱就收”的恶性循环之中,尤其是在改革开放之后,市场经济快速发展对于地方自主性和中央的宏观调控能力都提出了更高的挑战和要求,为维持经济发展的良好势头并把政治体制改革推向纵深,权力的合理划分,稳定的权力体系的建构势在必行。

一、集权与分权中的“权力”概念传统意义上的集权与分权强调权力在纵向上的划分,中央集权“强调中央政府在整个社会协调和控制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地方分权的实质在于:在一个主权国家的内部,通过地域之间的分割而形成权力的分割,从而使中央和地方之间的权力形成分割、均衡并相互制约的结构。

这里所提的权力并没有确切的定义,有的学者认为这里的权力指的是行政权力,也有的学者认为这里的权力指的是“中央与地方的权力关系实际上包含政治权力关系和行政权力关系”。

也有学者将集权和分权的涵义扩展到水平层面,提出要进行地方政府同社会其他实体之间的权力划分,即进行功能性的分权。

从实践的角度来讲,集权与分权的权力仍应界定为狭义的政府权力,因为在具体的国家经济、社会事务的管理活动中行使的是行政权力,并且在当前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中,行政权力的影响也最为广泛。

公民权力则是将集权和分权的讨论扩展到了更广泛的领域,综合考虑这些权力的影响必然会因为概念的扩展而导致关系内容的更加复杂,反而更加不利于问题的解决。

二、合理的权力分配体系的衡量标准从近年来在这个问题上的部分研究成果看,研究者们取得诸多的共识,同时也在很多方面存在较大分歧。

市场经济条件下中央与地方政府的产权关系

市场经济条件下中央与地方政府的产权关系

市场经济条件下中央与地方政府的产权关系韩树昆张玉喜岳公正如何处理好中央与地方政府的产权关系间理,是一个急摇解决的理论问理,也是一个政策性很强的问妞。

本文拟就此问恤做一些分析和探讨。

一、中央与地方经济关系的交革及其反思1.改革前中央与地方关系的调整改革前,我国实行的是中央高度集权的绕收绕文制度,以从申央到地方各部门的条条管理为主,管理方式主要是行政计划管理。

地方政府是中央政有在安排和执行国民经济计划过程中的一个行政环节。

这种体制压抑了地方的积极性,也翅出了中央政府的行为能力,忽视了我国理城辽阔、区城差异较大达一筑本国情。

这种体料的醉端在“一五”计划末期已基旅出来。

为此,我国在1967年和1970年先后两次对地方放权,调整中央与地方、国家与企业的关系。

但由于在传统体制下中央政府对地方和企业实行高度集权的以行政手段为主的管理方式,所以,在产权关系上,中央和地方之间只存在国有资产中央统一所有、地方分级管理的关系,国有企业被划分为中央宜属企业和地方管理企业,处理这种关系的具体方式只能是调整企业在中央与地方之间的行政隶属关系,属于各级政府间的行政性权力调位,而不是粉眼于中央与地方间的企业所有权关系调整。

因此,这两次放权也主要是中央对地方的行政性分权。

放权的结果,最初的确促进了地方、乃至全国经济的发展,但随之又带来全国经济的混乱和失控,最后都是以中央收权而告终。

2.改革后中央与地方经济关系的变革1976年后,我国确定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是扩大企业自主权,改革国家与企业的笑系,跳出了过去只限于调整中来与地方的行政健月湘限的思维模式。

中央循粉扩大地方和企业的经济管理自主权的思路向地方和企业同时进行行政性分权和经济性分权。

一方面,中央向地方下放大部分资金、物资分配权,并实行财政“分灶吃饭”体制,使地方政府既是地区社会经济甘理者、调控者,又是一个相对独立的利益主体,另一方面,减少政府对企业的行政干预,扩大企业自主权。

中央与地方政府的权力关系与制衡机制

中央与地方政府的权力关系与制衡机制

中央与地方政府的权力关系与制衡机制近年来,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的权力关系一直是政治学者和社会学者们关注的热点话题。

随着中国的政治、经济、社会各方面的发展,这种权力关系的制衡机制也越来越重要。

本文将探讨中央与地方政府的权力关系及其制衡机制。

一、中央与地方政府权力关系在中国政治体系中,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的权力关系主要是集中型结构。

然而,地方政府也拥有一定的自治权和决策权。

这种集中型结构是建立在中国政治制度的基础之上的。

同时,中央政府有着坚实的控制力,可以对地方政府进行约束和监管。

整个政治体系的运作是以中央政府为核心的。

地方政府是中央政府的执行机构。

尽管中央政府有很大的权力,但地方政府也有一定的自主权。

地方政府可以独立开展一些项目,也会制定一些相关的政策,例如独立制定税收政策。

这样的政策制定,需要得到中央政府的许可和认可。

在地方政府的工作中,一些有关经济、社会改革等的事项需要在当地解决,不需要中央政府参与,这也体现了地方政府的自主权。

二、中央与地方政府权力关系的制衡机制尽管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存在权力集中型结构,但是政治学家和经济学家们都认为,特别是对于一个大国的政府而言,应该建立一种有效的制衡机制。

在中国,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制衡机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法律制度:法律是制衡权利的最有效工具之一。

中央政府可以通过制定法律,来限制地方政府的权力。

这些法律可以强制执行,同时也可以对地方政府的违法行为进行惩罚。

例如,中央政府可以针对地方政府在环保、公共安全等领域的违法行为进行罚款和惩治。

2. 政策制定:中央政府可以通过制定政策来限制地方政府的权力。

中央政府可以对经济、社会等方面的政策进行制定和推行,地方政府需要根据中央政府的政策来制定地方政策。

中央政府也可以利用财政政策等手段来控制地方政府的行为。

3. 监督机制:中央政府可以通过监督机制来监督和限制地方政府的权力。

例如,在一些重要的领域中,中央政府可以派出专业人员来监督地方政府的行为。

影响中央与地方权力的配置的因素有哪些学习政治学原理的心得

影响中央与地方权力的配置的因素有哪些学习政治学原理的心得

影响中央与地方权力的配置的因素有哪些学习政治学
原理的心得
国家结构形式对中央与地方之间经济权力配置关系的深远影响,可通过经济宪政进行宪政统合与矛盾消解。

由于市场经济发展的影响,西方发达国家中央与地方关系配置模式日显趋同,单一制与联邦制呈融合趋势。

相较联邦制模式呈现宪治化优点,中国单一制模式凸显人治化特征,引致中央与地方博弈失序失范。

未来中国中央与地方关系配置模式,可以单一分权制为基础顺势创新,交融联邦制宪治模式,实行经济宪政。

经济宪政规则可内化于具体制度架构,实现事权划分宪治化、财权划分法制化、权力运行民主化、监控体制制度化。

集权与分权的困境4

集权与分权的困境4

中央地方关系是中国最基本的关系之一,也是中国未来发展的最重要的关系之一。

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可以形成宪法所要求的“充分保证中央领导的统一,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的模式,是中国能否实现现代化的关键,进入高收入国家的行列。

如何“进一步理顺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核心问题一.集权与分权的困境中央太集权带来诸多弊端“集权导致僵化的政治管理体制,中央政府绩效出现越位、错位、问题”的同时,地方政府由于缺乏自主性,难以处理的问题,在情况下集中动员地方政府积极性,可能会导致非理性的”信息不对称,中央无法清晰的决策。

如果充分了解和掌握所需要的信息决策,但是决策者可能会因为一些主观和随意的想法,和决策的片面性”。

此外,中央集权带来了更多的支出在中间的责任,来自中央政府的压力,政府会增加成本,而管理效率往往会下降。

同时也带来了许多问题,“分权改革以来,我国主要以地方分权为主,中央对地方的干预减少,被称为“分权”。

但是,在过程中的分权,地方政府推动中国已经超越其本身的功能实现的权力,承担了太多的本应该由中央承担的职责”,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薄弱,削弱了金融监管能力之间的地区,由于地方政府展开的非利益行为,区域间的差距扩大,从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目标偏差,也导致了一定程度上的分配和不合理的政府面临着集权与分权的困境。

在纵向关系与横向关系之间,平衡集权与分权改革问题”。

在上个世纪,“分权改革在做出良好的财政状况下,中央政府更加困难”的税收改革不断下放权力。

房地产不断得利,导致中央财政状况良好,地方政府债务缠身的情况,基本上说是陷入集中和刚性和分散和混乱的关系问题。

目前,中国财政是“强中央、弱地方”的转型,面对新的问题“由于地方政府收入来源少,营改增,财政改革对地方财政的影响,使地方财政的收入减少,但地方政府的财政混乱,地方保护主义盛行,中央下放权力,地方政府的拦截层,”地方政府通过使用更大的权力在他的处置,开始保护地方经济发展,引发猖獗的保护主义。

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关系问题与纠正方式

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关系问题与纠正方式

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关系问题与纠正方式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关系一直是中国政治中的一个核心问题。

由于不同的政治和经济利益,中央和地方之间可能存在紧张的关系,这可能有潜在的负面影响,如政策落实不足、不合理的财政开支、腐败等等。

因此,如何纠正中央和地方之间的关系以促进政府效能和社会稳定,是十分重要的问题。

一般来讲,中央政府在法律和政策制订上有绝对权力,但在执行和监督过程中,地方政府具有相对独立性。

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的关系主要体现在政策制订、财政分配、监察考核和信息沟通等方面。

首先,政策制订是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最重要的关系之一。

中央政府应根据国情和发展需要,制订长期和中期经济、政治和社会政策,以全国和各地区的发展需求为主要考量。

同时,地方政府应根据当地的经济和人口状况,确定优先发展领域和重点项目。

然而,在一些情况下,地方政府可能会根据地方政治和经济利益,采取不合理的政策和行动,这可能给经济、社会和环境带来不利影响。

因此,中央政府应通过解释和强制手段,确保地方政府的实践符合中央政策制订者的意图。

其次,财政分配是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第二个重要的关系。

中央政府通过税收和其他收入,提供资金支持地方政府的公共事业和经济增长。

然而,地方政府可能会在财政开支上透支和浪费,追求政治和个人利益。

因此,中央应建立有效的财政监管机制,确保地方政府的开支透明和财政收入充足。

同时,地方政府应严格遵守财政规则,加强预算管理和项目评估,防止财政浪费和腐败。

第三,监察考核是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最基本的管理方式之一,也经常被广泛关注和评论。

地方政府通常会对中央政府的指导和规定不予理会,或者是特意间接按照自己的理解和政治利益执行。

对于这种情况,中央政府应建立完善的制度和程序,确保地方政府依据中央政策制订实质进行管理工作。

同时,监察考核制度应该更加细化和科学化,以确保地方政府的监管效果。

最后,信息沟通是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关系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

关于我国中央与地方财权事权问题的思考

关于我国中央与地方财权事权问题的思考

关于我国中央与地方财权事权问题的思考在当前经济增速存在减速压力,特别是面临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艰难时期,财政收入增速放缓开始触动大家的神经,地方政府财权事权不匹配的问题再次成为舆论热点。

我国地方政府财权事权不匹配状况到底如何?实现财权事权匹配的程序应该是什么?具体的政策建议有哪些?一、我国地方政府财权事权不匹配状况目前,我国财政体制是五级财政,分别是中央级财政、省级财政、市级财政、县级财政和乡镇级财政。

正在推进的“乡财县管”改革和“省直管县”改革都是旨在减少政府间财政级次,提高财政运行效率。

由于省及省以下财政缺乏详细的分配数据,本文主要分析中央级财政和地方级财政(包括省、市、县、乡镇)在公共财政领域的财权事权实际分配情况。

中央级、地方级财政的实际事权可以通过其公共财政支出分别得以体现。

财权的实际分配情况则相对复杂。

地方级财政的实际财权应该是其能够自主支配的财政收入,反映在我国的财政体制中,主要包括地方本级收入、税收返还、均衡性转移支付、定额补助等。

虽然其他类型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项目也增加了地方财力,但这些项目要么规定了使用用途,要么要求提供配套资金,这就使得地方政府并没有能够自主支配这些转移支付资金,因此不能计入到地方政府财权中。

相应地,中央级财政的实际财权就是中央公共财政收入减去税收返还、均衡性转移支付、定额补助后的余额。

根据这种划分标准,笔者整理了我国1997-2012年中央级、地方级财权事权实际分配情况。

图1:1997-2012年我国中央、地方财权事权分配状况图1中可以看出,分税制改革以来我国中央、地方政府的财权事权不匹配现象日益严重,突出的表现是中央政府的事权比重逐年下降,同时地方政府的财权比重也在逐年下降。

截至2012年,地方政府负担的事权责任高达85%,而相应获得的财权仅有62%;中央政府获得的财权为38%,但直接承担的事权责任仅为15%。

从财权事权的错配可以看出,很大比重的财政支出决策是由中央政府做出,而由地方政府去具体执行,中央政府通过专项形式的转移支付提供财力支持。

最新当前我国中央与地方关系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性思路探讨汇编

最新当前我国中央与地方关系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性思路探讨汇编

当前我国中央与地方关系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性思路探讨摘要:我国自建立以来是一个单一制中央集权国家,中央与地方存在的主要问题就是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的矛盾。

针对存在的这些问题,本文在近年来理论界研究的成果的基础上提出一些对策性思路:首先,推进政治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

其次,加强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法制化建设。

第三,建立中央与地方纠纷解决机制。

通过这三方面的改革,建立起面向21世纪的新型中央与地方关系,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大业力求实现“强中央与强地方”格局。

关键词:中央与地方关系中央政府地方政府法制化如何处理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可以说是世界各国尤其是一些大国普遍研究的重大课题。

中国也不例外。

早在1956年,毛泽东在《论十大关系》中就专门谈到“中央和地方的关系”。

他说:“处理好中央和地方的关系,这对于我们这样的大国大党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

”[1]建国60年来,中央与地方关系经历了多次重大变化。

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这对矛盾始终未能解决好,不是过于集中,就是过于分散,反复变化,频繁变动。

江泽民在中国共产党十四届五中全会闭幕时的讲话中,把中央和地方的关系,列为在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过程中必须处理好的带有全局性的重大关系之一。

本文是对现阶段我国中央与地方关系问题的进一步探索。

一、我国中央与地方关系的现状与问题我国是一个单一制国家,长期以来实行的是中央高度集权的行政管理体制。

[2]宪法和法律赋予中央政府——国务院广泛的、几乎是无所不包的职权。

在中央与地方关系结构中,中央政府一直居于十分重要的“托管人”地位。

地方政府从属于中央政府,受中央政府的直接控制。

地方行政机关既是地方权力的执行机关,又是国家行政机关的下级机关。

地方政府的权限源于中央政府的授予和划定,中央政府可以根据需要予以扩大或削减。

地方政府作出的许多决定都须得到中央政府的批准。

建国后,我国政府虽然在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方面进行了多次大的调整和改革,但由于种种原因,改革调整后的管理体制表现出很大的不适应性,出现了混乱和分散的局面,削弱了中央的权威,影响了全国的整体利益和社会经济的发展,于是,政府又立即予以纠正,狠抓整顿,强调集中,上收权力,实行紧缩。

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关系与矛盾

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关系与矛盾

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关系与矛盾一直是中国政治的热点话题。

这种关系的矛盾始于我国大规模开展经济改革以来,我国在发展经济的过程中,一方面加快了现代化进程,另一方面又面临着种种难以解决的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的矛盾和问题,其中就包括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的矛盾。

在解决这种矛盾的过程中,中央与地方政府需共同努力。

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的矛盾主要是由中央与地方在权力分配、利益分配、政策执行等方面的分歧所导致的。

在我国现行的政治体制中,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都具有独立行使职权的权力,然而各级政府之间的权力的竞争和分配又十分复杂。

在这种复杂的政治环境下,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的矛盾十分尖锐,一旦矛盾激化,就可能会直接影响到我国的整个政治稳定和社会发展。

在解决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的矛盾时,中央和地方政府都要有所取舍,要以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为中心,不断调整各自在政策制定、执行和监督等方面的权力,实现权力平衡。

其中最重要的是确保国家的统一和稳定,在此前提下对地方实行更加积极的政策支持和扶持,以此来调整中央与地方之间的权力关系。

一种解决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矛盾的方法就是政府间的分级管理。

在这种管理制度下,地方政府可以独立办理一些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的政策,同时中央政府则拥有更多的政策制定、审查和批准权力。

此外,中央政策的执行也需要在地方政府的有力配合下才能够取得更好的实效。

在政府间的分级管理下,地方政府还可以通过自身的努力和发展获取更多的资源、政策和收益,从而逐渐促进中央与地方的协作与合作。

在解决中央与地方关系矛盾方面,中央政府还要加大对地方政府的扶持力度,尤其是对较为落后的地区。

要通过政策、资金等方面的扶持,鼓励地方政府做好本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

同时,中央政府还要重视地方政府的建设和人才培养,特别是要关注地方官员的素质和能力的提高,通过这些方法不断地推动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的协作和合作。

总体来看,解决中央与地方关系矛盾是我国政治和社会稳定发展的关键之一。

浅析我国地方政府管理体制与经济发展不相适应的几个问题

浅析我国地方政府管理体制与经济发展不相适应的几个问题

浅析我国地方政府管理体制与经济发展不相适应的几个问题摘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化,地方政府管理体制与市场经济发展不相适应的方面逐渐显现,要找到解决问题的根本途径,首先要求我们明白我国地方政府管理体制的问题所在及其产生原因。

关键词:地方政府;管理体制;问题一、计划经济后遗症,服务型与统治型政府职能之间的矛盾,造成机构设置不尽合理,部门职责交叉、权责脱节和行政效率不高计划经济体制是国家、社会的一切生活都在政府的计划调节作用之下的经济体制,它是与市场经济体制相对而言的一个概念。

我国建国初期的长期计划经济,使地方政府管了许多不该管、管不好、管不了的事情,结果严重扼杀了企业、社会组织、特别是每个社会成员个人的自主性、独立性和创造性,造成企业、个人和整个社会依赖政府,政府管理负担过重,效能低下。

另一方面,我们的政府是人民的政府,其性质应该是服务型的,然而实际上我国政府是统治型的,高高在上的。

这就表明,我国政府机关的性质与市场经济存在着矛盾,这一矛盾的尚未解决使得政府过分干预社会、市场,机构设置过繁、过细,忽视社会的调节功能,不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影响了经济、政治体制改革的进一步发展。

而机构设置过细,直接导致部门之间职能交叉、权责不清、推诿塞责、相互掣肘、协调不力,致使一些好的决策署不能及时有效得到落实。

二、纵向政府间关系上的职责同构模式,造成中央与地方协调不畅,政府职能定位不清,上下级政府关系不顺在当代中国,每一级政府都管理相同的事情,中央政府和各级政府之间事权不明,职责不专。

宪法和法律没有对各级政府的职权作明确的规定,没有划清各级政府的职责范围和独有权限。

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上级政府和下级政府之间,职责基本上是对接的、一致的。

职责上的同构,导致了在纵向政府间的机构设置上,过分强调政府管理的统一性而忽视了不同地方政府管理的多样性,往往将政府职能配置与机构设置的上下对口作为一个先决条件。

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場经济体制的确立,这种模式对发挥地方政府自主性和积极性有着非常明显的阻碍作用。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部矛盾与机制创新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部矛盾与机制创新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部矛盾与机制创新在改革开放以来的几十年间,中国经济呈现出了快速发展的姿态,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成为了中国经济发展的核心。

作为一个拥有13亿人口的大国,中国在市场经济的发展中面临着许多内部的矛盾与挑战。

本文将探讨这些矛盾,并讨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采取的机制创新。

首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部矛盾之一在于中央与地方的关系。

在中国的政治体制中,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在经济运行和资源配置上存在着一定的权力分配问题。

虽然中央政府希望能够掌握更多的权力来实现整体经济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但是地方政府追求地方经济快速发展的愿望也是不可忽视的。

这种中央与地方之间的权力分配问题导致了部分地方政府追求短期经济利益的行为,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不平衡。

为了解决这一矛盾,中国采取了政府推动市场经济发展和加强监管的措施,以确保整个国家的发展方向和政策的一致性。

其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部矛盾还表现在公平与效率之间的平衡。

市场经济在一定程度上追求效率,通过市场的自由竞争和资源的合理配置来实现经济增长。

然而,在市场自由竞争的过程中,存在着一些参与主体的弱势地位,导致资源分配的不公平。

特别是在农村地区、低收入群体和农民工等群体中,存在一定程度的收入差距和社会不公平现象。

为了解决这一矛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采取了一系列的政策举措,如加大社会保障力度、推行城乡统筹、加强教育和医疗资源配置等,以实现公平和效率的统一。

此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还面临着市场化与国有企业改革之间的矛盾。

市场化改革是中国经济发展的关键,但在实施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

市场机制的引入和国有企业改革之间存在一定的冲突和矛盾。

一方面,国有企业改革需要保护中小企业的发展,鼓励市场化的竞争,但另一方面,国有企业在市场经济中仍然扮演着重要的角色,需要得到一定的保护和支持。

为了解决这一矛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采取了混合所有制改革的路径,通过引入民间资本和市场化运作,逐步推进国有企业的市场化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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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年第 12 期
法治研究
我国市场经济下中央与地方经济职权关系 的困惑
刘云亮 *
摘 要: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一直朝着法治经济方向努力,不断强化经济 立法,完善宏观调控,规范政府职能。市场经济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不仅是强调经济民主、经 济秩序和经济法制,更重要的还是科学规范、协调和理顺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在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体制下的权限关系。建立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需要最大化调动中央与 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和能动性,充分发挥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组 织、管理、监管、调控等方面的职能,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依法运行。
一是市场的统一性和分立性与中央集权和 地方分权之间的困惑。建立市场经济体制,要求 市场运行有统一性,具体表现为国家为了降低市 场运行成本,更好显现市场规律及其价值,要规 制市场的统一性,如市场规则的一致性、市场的 自由流动性、同一市场价格的均衡性、不同市场 价格之间的关联性等。市场统一性则要求中央政所,制定市场运行法律制度,明确市 场主体准入资格,统一市场交易技术规则,制止 和打击违法交易行为,维护正当合法的市场秩 序,确保市场机制正常运行,充分发挥市场调节 功能。这是实现市场充分高效运行所需的中央集 权优势所在,是国家经济市场运行的重要保障之 一。然而,我国地域宽广,天南地北物产各异,市 场统一性难以尽善包容各地经济发展所需,市场 分立性能充分满足各地不同层次需求,是市场功 能分散化的表现,也是市场运行于各地表现情 形。当市场运行结果极不利于当地经济发展利益 时,地方政府则通过主张分权实现经济分治,并 相对“恪守”地方政府职权,变相建立和扶持发展 本地市场需求,促进当地经济持续稳定增长。诸 如高尔夫球场建设与管理的问题就十分突出,据 统计全国经过 合法 程序 审批 通过 的也 仅 10 家 , 但 现 在 实 际 已 经 营 的 却 有 600 多 家 。③2004 年 , 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暂停新建高尔夫球场 的通知》,暂停新高尔夫球场建设,此前全国有标
关键词: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 中央政府 地方政府 经济职权
从 1992 年党的十四大报告提出建设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体 制至 今已 有 20 年 ,我国 已初 步探 索出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监 管模式和经验。我国《宪法》第 15 条明确规定“国 家实行社 会主 义市 场经 济”,“国 家加 强经 济立 法,完善宏观调控”,“国家依法禁止任何组织或 者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这表明我国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是有宪法保障的,问题在于实行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其实现经济民主与经济秩 序如何做到有详尽的经济法律保障。我国实行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其本质就是法治经济,需要规 制市场经济运行的各类法制秩序。构建一个民 主、平等、公正、自由、法制、有序的市场经济正是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时代诉求,要求我国经 济市场化、市场规制秩序化、规制过程民主化、经 济民主分权化、经济权限透明化、市场调控法制 化等。经济法对市场经济的规制不仅要求制定和 明确市场经济运行的各类相关制度、规则及其权
责,更重要还是适时科学有序地界定和划分中央 政府与地方政府在市场经济中的经济法权。我国 各级政府及其机关参与经济管理、监管、调控等 活动都要在法律规制的范围内进行,规范各级政 府职能已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建设重中之 重的内容。市场经济运行尽管涉及方方面面,但 是围绕市场经济而进行规制的各类监管机构、职 权等极为重要,尤其是厘清和理顺中央政府与地 方政府在市场运行中的组织、管理、监管、协调、 调控 等活 动显 得更 具紧 迫性 。诸如 在 2008 年 底 发生国际金融危机之际,许多国家出台振兴和刺 激经济政策,措施与计划也都是依法推出。由于 我国国情独特,地域各异,资源不均,东西南北迥 然有别,中央果断出台一系列刺激经济发展的政 策,地方政府也纷纷效仿刺激经济发展,但这些 政策出台的程序确实不敢恭维。宪法明确国家经 济权力的行使要“受制和服务于经济民主、经济 秩 序 以 及 法 治 原 则 等 宪 法 原 则 和 理 念 ”①,并 不 能
* 作者简介:刘云亮,海南大学法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 ① 冯果:《宪法秩序下的经济法法权结构探究》,载《甘肃社会科学》2008 年第 4 期,第 209~21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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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市场经济下中央与地方经济职权关系的困惑
任意遂愿,民主有序法制化是国家经济权力 规 制 的 根 本 要 求 。 即 使 是 国 家 行 使 经 济 干 预 权,也 需纳入国家法 制之 下,这 已是 上个 世纪 20 年代 以来被多国实践所证明和实践的经验之举。我国 现在提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把国家经济结构调 整作为未来很长时期的一项重要任务,这要求制 定或修订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促进和确保经济结 构 顺 利 转 变 。②市 场 经 济 法 制 建 设 ,就 要 求 明 确 和 规范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参与经济活动中的组 织、协调、管理、监管、调控、干预等关系。从我国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运行实践看来,中央政府 与地方政府在经济职权关系上仍存在不少困惑。
准的高尔夫球场才 170 家,如今禁令之后全国又 建了 400 多家,现在国内仍有大约 250 个在建高 尔夫球场,还有超过 500 个球场项目已列入未来 建设规划。地方政府分权式的抗衡集权,助长了 高尔夫球场市场高速发展,也让地方政府充分大 胆践行了“我行我素”分立市场的好处。
二是市场的国际性和区域性与中央政府积 极性和地方政府漠视性之间的困惑。我国改革开 放,对外实行经贸活动,积极参与国际市场竞争 与 分 工 ,尤 其 是 2001 年 加 入 世 界 贸 易 组 织 后 , 我国许多市场都积极向国外放开,使我国国内市 场直接与国际市场接轨。为此,我国进行了一系 列的法律法规重新修订工作,尽可能积极协调对 外经贸政策与相关法规的统一性,确保我国加入 世 贸组 织实 现经 济一 体化 。诸如 从 2006 年 1 月 起,我国与东盟的新加坡、泰国、马来西亚、菲律 宾、文莱、印尼等六国农产品进口关税消减为零, 2010 年 1 月 1 日起又将农产品进口零关税扩大 到 东 盟 十 国 ,④表 明 我 国 中 央 政 府 逐 步 放 开 国 际 市场的态度是坚决和积极的。相反,地方政府应 对国际市场或区域市场的开放往往表现为放任 态度,任由行业自主调控生产发展。由于我国与 东盟许多国家相邻,对东盟十国农产品实行零关 税进口,不仅极大程度地满足我国国内市场需 求,尤其是扩大热带水果供给量,而且增进了我 国与东盟贸易关系,但是对海南热带农业经济将 带来严峻的冲击和挑战。事实上,由于海南热带 农业产值和总量都很低,热带农业规模化、专业 化、产业化和集约化也都很有限,在全国也未能 形成绝对的影响,我国对东盟进口农产品实 行 零 关 税,有利于发展我国与东盟互补经贸 关系。 海南地方政府应对此冲击和挑战的重视认识程 度不到位,所采取应对措施和调控对策很有限, 所幸的是由于海南独特的地理位置和气候,导 致其所种植和生产的热带农产品与东盟国家农 产品相比,仍具海南特色优势,因此所受的冲击 和挑战未有较大影响。市场的国际化发展是我国 的大政方针,无可厚非,中央政府应对国际化市 场发展需要,采取协调性措施和计划,不仅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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