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关于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关于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实施意见】关于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为了推动养老服务业的发展,充分利用民间资本的参与,提供更好的养老服务,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加强政策引导,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的投资和创业。
(二)提供优惠政策和配套措施,吸引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
(三)加强监督管理,确保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的合法权益。
二、发展目标(一)到2025年,养老服务业占GDP比重达到3%,养老服务设施覆盖率达到90%。
(二)到2030年,养老服务业占GDP比重达到5%,养老服务设施覆盖率达到95%。
三、政策支持(一)加大财政补贴力度,为民间资本养老服务机构提供资金支持。
(二)养老服务机构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包括减免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和财产税等。
(三)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养老保险业务,提供健康保险、养老保险等相关产品。
四、投资方式(一)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养老护理设施建设,如养老院、老年公寓等。
(二)支持民间资本合作社、互助养老组织等养老服务社会化运作模式的发展。
(三)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养老健康产业,如老年康复设施、健康咨询服务等。
五、监督管理(一)建立健全养老服务机构准入制度和退出机制,加强监督管理。
(二)加强对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的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三)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养老服务行业协会及专业机构。
六、实施措施(一)加强政策宣传,提高社会对养老服务业发展的认知度和支持度。
(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的权责义务。
(三)加强人才培养,提高养老服务业的专业化水平。
(四)加强跨部门协作,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
附件:养老服务业发展相关政策文件及数据报告法律名词及注释:(一)民间资本:指社会上其他 than 公有资本的资金来源。
(二)养老服务机构:专门提供老年人照料、医疗和康复等服务的机构。
关于加快推进社会化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建议

关于加快推进社会化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建议
1. 完善政策支持:加大财政投入,制定相关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养老服务业,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养老服务市场。
建立健全养老服务基金,为养老机构提供贷款和保障。
2. 促进专业化发展:推动养老服务机构的专业化发展,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
引进和培养养老服务专业人才,建立行业标准和规范,推动养老服务机构的规范化管理。
3. 加强社会组织参与: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推动形成多元化的养老服务供给体系。
引导社会组织建立养老服务机构,提供养老护理、康复服务等。
4. 建立互惠共赢的合作机制:建立养老服务机构与医疗机构、保险机构、科研机构等的合作机制,形成互相支持、互利共赢的合作关系。
充分利用医疗资源和科研成果,提供综合性的养老服务。
5. 加强信息化建设:推动养老服务业与信息技术的深度融合,建立全面的养老服务信息化平台。
通过信息化手段,提供在线预约、家庭护理等服务,提高服务效率和用户体验。
6. 拓宽养老服务渠道:依托互联网平台,推动养老服务的线上线下融合发展。
发展智能化养老设备,提供智能化养老服务,满足老年人个性化养老需求。
以上建议旨在提高养老服务的质量和覆盖范围,满足老年人多样化的养老需求。
加快推进社会化养老服务业发展,有助于提升老年人的幸福感和生活质量,繁荣养老服务市场,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商政〔2016〕30号

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正文:----------------------------------------------------------------------------------------------------------------------------------------------------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商政〔2016〕3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豫政办〔2016〕109号)精神,鼓励和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充分发挥民间投资重要作用(一)深刻认识促进民间投资发展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市民间投资不断发展壮大,居各投资主体首位,在促进经济增长、优化产业结构、繁荣城乡市场、扩大社会就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近一年来,受国际、国内经济环境影响,我市民间投资增速持续走低,占全市投资比重不断下降,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我市经济的健康发展。
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有利于推动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共同发展;有利于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有利于激发经济增长内生动力;有利于扩大社会就业、增加居民收入,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各县(区)、各部门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提高认识,创新观念,把扩大民间投资作为重点工作认真抓好落实。
(二)加快确立民间投资主体地位。
除政府投资发挥主导作用的领域外,其他领域尤其是一般竞争性领域要尽快确立民间投资的主体地位,使民间资本成为产业发展、社会服务等领域的投资主体,在大多数行业发挥重要作用;要确立民间投资在发展创新型经济中的主体地位,使民营企业成为发展创新型经济的主体。
我国关于民营养老院政策有哪些

我国关于民营养⽼院政策有哪些⿎励民间资本参与居家和社区养⽼服务⿎励民间资本在城镇社区举办或运营⽼年⼈⽇间照料中⼼、⽼年⼈活动中⼼等养⽼服务设施,为有需求的⽼年⼈,特别是⾼龄、空巢、独居、⽣活困难的⽼年⼈,提供集中就餐、托养、助浴、健康、休闲和上门照护等服务。
关于⿎励民间资本参与养⽼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励民间资本参与居家和社区养⽼服务⿎励民间资本在城镇社区举办或运营⽼年⼈⽇间照料中⼼、⽼年⼈活动中⼼等养⽼服务设施,为有需求的⽼年⼈,特别是⾼龄、空巢、独居、⽣活困难的⽼年⼈,提供集中就餐、托养、助浴、健康、休闲和上门照护等服务,并协助做好⽼年⼈信息登记、⾝体状况评估等⼯作。
符合民办⾮企业单位登记条件的居家和社区养⽼服务机构,可以依法登记为民办⾮企业单位,其他机构依法登记为企业。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协调指导、评估认证等⽅式,⿎励民间资本举办家政服务企业、居家养⽼服务专业机构或企业,上门为居家⽼年⼈提供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医等定制服务。
积极引导有条件的居家养⽼服务企业实⾏规模化、⽹络化、品牌化经营,增加和扩⼤⽹点,提⾼养⽼服务的可及性。
⽀持社区居家养⽼服务⽹点引⼊社会组织和家政、教育、物业服务等企业,兴办或运营形式多样的养⽼服务项⽬。
⿎励专业居家养⽼机构对社区养⽼服务组织进⾏业务指导和⼈员培训。
推进养⽼服务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对⽼年⼈信息的动态管理。
⽀持民间资本运⽤互联⽹、物联⽹、云计算等技术⼿段,对接⽼年⼈服务需求和各类社会主体服务供给,发展⾯向养⽼机构的远程医疗服务,发展⽼年电⼦商务,为⽼年⼈提供紧急呼叫、家政预约、健康咨询、物品代购、服务缴费等服务项⽬。
有条件的地⽅,可为居家⽼年⼈免费配置“⼀键通”等电⼦呼叫设备。
⼆、⿎励民间资本参与机构养⽼服务⽀持采取股份制、股份合作制、PPP(政府和民间资本合作)等模式建设或发展养⽼机构。
⿎励社会⼒量举办规模化、连锁化的养⽼机构,⿎励养⽼机构跨区联合、资源共享,发展异地互动养⽼,推动形成⼀批具有较强竞争⼒的养⽼机构。
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十政发〔2014〕39号

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正文:---------------------------------------------------------------------------------------------------------------------------------------------------- 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十政发〔2014〕3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4〕30号)精神,加快发展我市养老服务业,不断满足多样化多层次社会养老服务需求,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深化体制改革,坚持保障基本,注重统筹发展,完善市场机制”的原则,遵循“分层次、分阶段、分区域发展”的思路,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和社会力量的主体作用,着力建立健全养老服务体系,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不断满足日益增长的多样化多层次养老服务需求,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努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经济转型升级,加快建设和谐幸福十堰。
二、发展目标到2020年,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结构多元、功能完善、服务优良、运行规范、覆盖城乡、可持续发展的养老服务体系,基本形成90%居家养老、5%社区养老、5%机构养老的“9055”社会化养老服务格局。
养老服务覆盖所有居家老年人,所有城市社区全面建立符合标准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老年人活动中心(日间照料、日间托老、短期托养)等服务设施,90%以上的乡镇建立包括养老服务在内的综合服务设施,60%以上的农村社区建立农村老年人互助照料活动中心(站),达到每个社区建有1处养老设施,机构养老和社区养老床位达2.5万张以上,养老床位数达到每千名老年人50张以上,生态养老、文化养老、旅游养老、行业养老等新型养老业态初具规模。
国家支持养老产业投融资的六大政策文件

国家支持养老产业投融资的六大政策文件一、国家开发银行2015年4月14日发布关于开发性金融支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民发〔2015〕78号)申请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支持的养老项目,应通过民政部门推荐或认可。
重点支持下列五个方面:(一)、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项目。
主要包括城市社区日间照料中心、老年食堂、老年活动中心和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其他为改善老年人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的便利化社区养老服务设施。
此类项目以市、县(区)为单位,实施整体融资支持。
(二)、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建设项目。
主要包括支持为老年人上门提供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医等涵盖生活照料、健康服务、文化娱乐、精神慰藉、法律咨询等服务的居家养老服务型小微企业以及各类规模化、连锁化、品牌化的组织发展,对于此类项目通过统贷方式批量化支持。
(三)、养老机构建设项目。
主要包括养老院、社会福利院、老年养护院、敬老院、养老社区等各类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等综合性服务的建筑及设施。
(四)、养老服务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
主要包括支持高等院校和职业院校增加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和学科建设,培养相关专门人才;支持依托职业院校和养老机构开展养老服务培训实训基地建设,加强对相关人员的专业培训。
(五)养老产业相关项目。
主要包括支持直接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健康服务、产品用品的企业。
解读:文件将引领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养老服务体系。
并提出开发银行和各级民政部门建立开发性金融支持社会化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联动机制。
二、关于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民发〔2015〕33号)由民政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卫生计生委、银监会、保监会等十部委于2015年2月3日发布。
一、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二、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机构养老服务支持采取股份制、股份合作制、PPP(政府和民间资本合作)等模式建设或发展养老机构。
关于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关于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1. 制定优惠政策:政府可以出台一系列优惠政策,如税收优惠、土地优惠等,吸引民间资本进入养老服务领域。
减免相关服务业的
税收,例如免征增值税、减免企业所得税等,降低养老服务企业的
运营成本。
2. 搭建平台:政府可以建立养老服务业的投融资平台,为民间资本提供信息、交流和合作的机会。
这样能够使得民间资本能够更
好地了解养老服务行业的机会和风险,从而更加积极地参与相关投资。
3. 完善法律法规: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养老服务行业的准入、退出机制和监管要求。
给予民间资本充分的市场准入权利,合
理设置退出机制,加大对养老服务行业的监管力度,确保养老服务
品质和老年人权益。
4. 加强人才培养: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行业,需要加强相关人才培养和创新能力的培养。
政府可以通过提供奖学金、举办培训班等方式,吸引更多的人才从事养老服务行业,提高整个行业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
5. 建立风险保障机制:为了降低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行业的风险,政府可以建立风险保障机制,如养老服务业的风险补偿基金、养老服务业的风险共担机制等。
这样可以为民间资本提供一定的保障,增加其参与的积极性。
通过以上措施的实施,可以更好地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的发展,推动养老服务行业的发展和进步,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并满足养老服务的多样化需求。
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8.13•【字号】内府发〔2014〕26号•【施行日期】2014.08.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内府发〔2014〕2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内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为应对人口老龄化快速发展形势,进一步加快我市养老服务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4〕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按照“深化体制改革,坚持保障基本,注重统筹发展,完善市场机制”的原则,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和社会力量的主体作用,健全养老服务体系,满足多样化养老服务需求,努力使养老服务业成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成为扩大内需、增加就业、促进服务业发展、推动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力量。
到2020年,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
养老服务覆盖所有居家老年人,养老服务设施覆盖所有城市社区,90%以上的乡镇和60%以上的农村社区建立养老服务设施和站点。
养老床位数达到2.8万张以上,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35张以上。
养老服务提供就业岗位3.58万个以上。
养老服务业成为服务业重要组成部分。
其中,到2017年,养老服务覆盖所有居家老年人,养老服务设施覆盖90%以上的城市社区,75%以上的乡镇和50%以上的农村社区建立养老服务设施和站点。
养老床位数达到2.54万张以上,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33张以上。
养老服务业提供就业岗位3.1万个以上。
二、主要任务(一)主动强化城市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各县(区,含内江经开区,下同)在制订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必须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详见附件)。
嘉兴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嘉兴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嘉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2.22•【字号】嘉政发〔2014〕86号•【施行日期】2014.1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嘉兴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嘉政发〔2014〕8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已经七届市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嘉兴市人民政府2014年12月22日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4〕1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民办养老服务产业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4〕1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目标到2020年,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信息为辅助,功能完善、布局合理、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养老服务产品更加丰富,市场机制不断健全,养老服务业持续健康发展。
(一)服务格局继续深化。
基本形成“9643”的养老服务总体格局,即96%的老年人居家接受服务,4%的老年人在养老机构接受服务;不少于3%的老年人享有养老服务补贴。
全市城乡社区基本形成20分钟左右居家养老服务圈,各类养老服务覆盖所有居家老年人。
每百名户籍老年人拥有机构床位数不少于4张,护理型床位占比不低于50%,民办机构床位占比力争达到70%。
市、县(市、区)养老服务指导中心、镇(街道)养老服务中心、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三级管理服务网络进一步健全。
(二)产业规模显著扩大。
推动以老年生活照料、产品用品、健康服务、文体娱乐、金融服务、旅游等为主的养老服务业全面发展,养老服务业增加值在服务业中的比重显著提升。
培育一批带动力强的生产老年人产品和提供养老服务的企业,形成具有一定规模连锁经营的养老服务机构,打造一批知名品牌。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4]30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精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发展我省养老服务业,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思路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深化体制改革、坚持保障基本、注重统筹发展、完善市场机制”的基本原则,立足湖北省情,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和社会力量的主体作用以及家庭的基础性作用,加快建立健全养老服务体系,大力发展养老服务业,不断满足日益增长的多样化、多层次的养老服务需求,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努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经济转型升级,加快建设“幸福湖北”。
二、发展目标到2020年,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功能完善、规模适度、服务优良、运行规范、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
养老服务覆盖所有居家老年人,符合标准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老年人活动中心等服务设施覆盖所有城市社区,90%以上的乡镇建立包括养老服务在内的综合服务设施,60%以上的农村社区建立农村老年人互助照料活动中心或托老所。
机构养老和社区日间照料床位新建和改扩建18万张以上,养老床位数达到每千名老年人35张。
初步形成涵盖养老、医疗、家政、金融、教育、文化、体育、旅游等行业,养老产品更加丰富,市场机制不断完善,产业集群初步显现的养老服务业,提供就业岗位45万个以上。
三、主要任务(一)统筹规划建设城市养老服务设施。
1、科学规划建设社区养老服务设施。
各地在制定完善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必须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
凡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按每百户不少于20平方米的标准建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凡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没有达到规划和建设指标要求的,要限期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开辟养老服务设施,不得挪作他用。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发文字号】豫政[2014]24号【发布部门】河南省政府【发布日期】2014.03.09【实施日期】2014.03.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豫政〔2014〕24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发挥养老服务业在推动经济发展、促进就业、改善民生中的积极作用,健全我省社会养老服务发展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满足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为目标,深化体制改革、坚持保障基本、注重统筹发展、完善市场机制,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和社会力量主体作用,逐步建立完善以居家为基础、以社区为依托、以机构为支撑、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积极推动投资主体多元化、服务方式多样化、服务队伍专业化、监督管理规范化,使养老服务业在扩大内需、增加就业、促进服务业发展、推动经济转型升级中发挥重要作用。
(二)总体目标。
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体系更加健全。
老年人的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医疗康复、文化娱乐、精神慰藉、应急救助等服务全面开展;宜居养老环境明显改善;老龄产业规模显著扩大;养老服务业政策体系建立健全,行业标准科学规范,监管机制更加完善。
到2020年,全省养老机构实现平均每千名老年人不少于35张床位。
(三)主要任务。
1.健全养老服务政策体系。
完善政府供养制度,保障城市“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和扶养能力)、农村“五保”(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老年人基本生活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
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赤峰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9.01•【字号】赤政发〔2016〕93号•【施行日期】2016.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赤政发〔2016〕93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委办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4〕5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重要意义截至2015年底,全市人口为465万人,60岁以上老年人76.5万人,约占人口总数的16.4%,随着人口老龄化、高龄化的加剧,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的数量还将持续增长,养老问题已成为备受关注的社会问题。
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有利于保障老年人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有利于拉动消费、扩大就业,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总体要求、基本原则、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一)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提出的“老有所养”精神,立足我市实际,统筹发展养老事业和产业,加快完善多层次、多元化的养老服务体系,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
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和兜底作用,充分发挥市场在养老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主体作用,按照政策引导、政府扶持、社会兴办、市场推动的总体要求,采取居家养老与社会养老相结合、政府支持与市场运作相结合、公益性服务与经营性服务相结合、专业服务与志愿服务相结合的办法,全力推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快速发展。
(二)基本原则1.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基本养老服务是福利性公益事业,是政府抓民生、谋发展的重要内容。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正文:----------------------------------------------------------------------------------------------------------------------------------------------------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截至2011年底,我市60周岁以上户籍老年人口51.85万人,占人口总数的12.3%,且每年以3.2%的速度增长,人口老龄化、高龄化、空巢化趋势明显,传统的家庭养老方式已经不能满足老年人养老需求。
为加快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根据国务院《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提出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立足市情实际,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规划、分级负责,以持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社会养老服务需求为目标,全面提升社会养老服务的社会化、专业化、标准化水平,推动全市社会养老服务由救助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转变。
二、基本原则(一)统筹规划,分步实施。
将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在总体规划范畴内,依托现有资源,因地制宜安排建设任务和实施进度。
(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发挥政府职能部门作用,开放社会养老服务市场,鼓励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兴办养老服务设施和社会养老服务组织。
(三)覆盖城乡,突出重点。
推动社会养老服务资源在城乡和区域间合理利用,重点面向“三无”、“五保”、低收入、高龄、残疾失能等老人,提供无偿或低偿供养服务。
(四)深化改革,持续发展。
财政部、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财政部、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7.08.14•【文号】财金〔2017〕86号•【施行日期】2017.08.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关于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财金〔2017〕8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民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民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国发〔2017〕13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2号)精神,落实着力推进幸福产业服务消费提质扩容工作部署,鼓励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推进养老服务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养老服务业培育与发展,形成多层次、多渠道、多样化的养老服务市场,推动老龄事业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老龄事业、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决策部署,践行新发展理念,着力推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促进养老服务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优化养老服务领域资金资源投入使用方式,发挥社会力量的主体作用,激发社会活力,提高养老服务供给效率和能力,促进多层次、多渠道、多样化的养老服务更加方便可及,努力使养老服务业成为扩大内需、增加就业、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力量。
(二)基本原则。
政府引导,市场驱动。
坚持养老服务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方向,深入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科学理念,优化养老服务领域政府资金资源投入使用方向和方式,发挥引导带动作用,注重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参与养老服务PPP项目,充分调动社会资本特别是民间资本的积极性,逐步使社会力量成为养老服务领域的主体。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冀政[2014]67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冀政[2014]67号](https://img.taocdn.com/s3/m/72db6e9cb8d528ea81c758f5f61fb7360b4c2bf8.png)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冀政〔2014〕67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发展目标到2020年,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
养老服务政策体系基本形成,市场机制不断健全,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社会力量成为养老服务供给主体,养老服务业成为我省服务业重要组成部分,从业人员规模不断扩大。
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覆盖所有城市社区和90%以上乡(镇),农村互助幸福院基本实现全覆盖,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35张以上。
实现养老服务与医疗康复、文化教育、家庭服务、旅游休闲、金融保险等相关领域互动发展,形成养老服务新业态。
二、主要任务(一)加强城乡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建立健全居家养老的管理服务网络,建立县(市、区)居家养老服务指导中心、乡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站(农村互助幸福院)三级网络。
立足实际,编制并发布区域居家养老服务项目清单,为老年人提供多样化的上门服务。
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培育服务机构、招募企事业、个人服务商等方式,不断扩大居家养老服务组织规模,并加强居家养老服务规范和质量监控。
1大力推广居家养老呼叫服务网络。
推广提供包括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医疗保健、精神慰藉等专业化社会服务的居家养老呼叫网络。
南京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南京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8.09•【字号】宁政发[2014]216号•【施行日期】2014.08.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南京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4〕21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完善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4〕39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加快我市养老服务业的健康持续发展,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目标全面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正确处理政府、社会、市场之间的关系,统筹发展养老事业和产业,加快完善多层次、多元化的养老服务体系,不断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使养老服务业成为保障民生、扩大内需、增加就业、推动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举措。
(一)指标体系到2020年,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信息为辅助、社会为主体、法制为保障,功能完善、服务优良、覆盖城乡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
具体指标如下:1.居家养老--完善养老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居家呼叫服务和应急救援服务信息网络覆盖率100%。
--标准化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成率90%。
--城市、农村AA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成率分别达到80%、40%,建成AAA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220个以上、AAAA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11个以上、AAAAA 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4个以上。
2.社区养老--社区40%以上办公服务用房用于养老服务,其中由社会力量独立运作的达到90%。
--城市、农村社区老年人康复场所建成率分别达到60%、30%。
--社区各类具有为老年人服务功能的设施向老年人开放率100%。
3.机构养老--每千名老人拥有养老机构床位达到50张,其中民营床位和护理型床位均达到80%以上。
关于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关于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的加速,养老服务业的需求持续增长。
然而,由于我国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滞后,以及政府财政压力的增大,对于完善养老服务体系的需求无法完全依赖于政府投入。
因此,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成为了当下的重要任务。
本文将从优势,政策支持,风险,具体措施等方面,探讨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一、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的优势1. 创新理念和服务模式:民间资本具有更灵活的创新理念和服务模式,能够满足不同消费群体的需求,提供多样化的养老服务。
2. 资本实力:民间资本具有更丰富的资金渠道和资源,能够为养老服务提供持续的资本支持,推动养老服务业的快速发展。
3. 提升竞争力: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能够促进市场竞争,推动养老服务质量的提升,使得养老服务更加多元化、专业化。
二、政策支持1. 税收优惠政策:对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的企业,给予适当的税收优惠政策,降低经营成本,提高参与度。
2. 资金支持政策:设立专项资金,向民间资本在养老服务业投资提供贷款支持,降低融资成本,刺激投资热情。
3. 准入便利政策:简化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的准入手续,缩短审批时间,降低进入门槛,鼓励更多的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
三、风险与应对措施1. 市场风险: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面临市场风险,需注重市场调研,了解消费需求,并根据市场需求及时调整服务内容。
2. 道德风险:养老服务涉及老人的生活、健康和权益,民间资本参与需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保障老人权益,防止出现不良现象。
3. 资金风险:民间资本投入养老服务需要具备一定的资金实力,要注意风险控制,避免过度投资和资金浪费。
四、具体措施1. 支持发展养老社区:鼓励民间资本开发建设养老社区,提供老年人居住、医疗、健身等综合服务,满足老人生活需求。
2. 推动养老院多元化:鼓励民间资本投入养老院建设,提供全天候照料、医疗护理等专业化服务,满足不同老人的需求。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2013)(35号文)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近年来,我国养老服务业快速发展,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养老服务体系初步建立,老年消费市场初步形成,老龄事业发展取得显著成就。
但总体上看,养老服务和产品供给不足、市场发育不健全、城乡区域发展不平衡等问题还十分突出。
当前,我国已经进入人口老龄化快速发展阶段,2012年底我国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口已达1.94亿,2020年将达到2.43亿,2025年将突破3亿。
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不断满足老年人持续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一项紧迫任务,有利于保障老年人权益,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有利于拉动消费、扩大就业,有利于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推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为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从国情出发,把不断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发挥政府作用,通过简政放权,创新体制机制,激发社会活力,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主体作用,健全养老服务体系,满足多样化养老服务需求,努力使养老服务业成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成为扩大内需、增加就业、促进服务业发展、推动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力量。
(二)基本原则。
深化体制改革。
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减少行政干预,加大政策支持和引导力度,激发各类服务主体活力,创新服务供给方式,加强监督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坚持保障基本。
以政府为主导,发挥社会力量作用,着力保障特殊困难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确保人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
加大对基层和农村养老服务的投入,充分发挥社区基层组织和服务机构在居家养老服务中的重要作用。
支持家庭、个人承担应尽责任。
注重统筹发展。
统筹发展居家养老、机构养老和其他多种形式的养老,实行普遍性服务和个性化服务相结合。
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社会力量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长政发[2016]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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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社会力量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正文:----------------------------------------------------------------------------------------------------------------------------------------------------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社会力量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长政发[2016]6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社会力量发展养老服务业若干措施的通知》(晋政发〔2015〕39号)及《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长政发〔2014〕49号)精神,充分发挥社会力量主体作用,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我市养老服务业发展,力争到2020年全市养老床位达到每千名老人拥有35张的标准,现就支持社会力量发展养老服务业提出如下政策措施:一、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主体作用(一)放宽养老服务业准入。
严格按照民政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和《山西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实施办法》要求,实行“先照后证”,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的养老服务领域,全部向社会力量开放,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养老服务业。
(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业。
鼓励社会力量在城市社区和农村社区举办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老年餐桌等养老服务机构;鼓励社会力量采取独资、股份制、公建民营、PPP(政府和民间资本合作)等模式投资建设和管理运营养老机构。
整合各种社会资源,促进养老服务与医疗、家政、保险、教育、旅游等相关领域的互动发展,为老年人提供个性化服务,满足养老服务多样化需求。
二、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三)实施建设补助制度。
对社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符合建设标准和资质条件、运营满一年的,除省财政给予5000元/床一次性建设补助外,市财政再给予3000元/床一次性建设补助。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7.24•【字号】甬政发[2014]68号•【施行日期】2014.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14〕6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署驻甬各单位: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养老服务业体制改革,鼓励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养老服务领域,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4〕1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民办养老服务产业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4〕16号)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社会事业的意见(试行)》(甬政发〔2014〕5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一)工作目标和任务。
至2016年,全市新增民办养老机构床位8000张以上,总数占全市养老机构总床位数的比重超过50%;护理员持证上岗率达到70%以上;每百名老人拥有的机构养老床位数,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达到3.5张以上,其他县(市)区达到4张以上,未能完成目标的县(市)区,按每张床位30万元的标准上缴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
城乡居家养老逐步实现社会化服务。
民办养老机构床位数和每百名老人拥有机构养老床位数纳入市政府对县(市)区政府考核体系。
二、完善用地和用房保障政策(二)优先保障民办养老机构建设用地。
民间资本投资的200张以上床位的养老机构建设项目直接进入市重大产业项目库,其建设用地指标在市政府统筹指标中予以优先安排。
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项目,可以行政划拨的方式供地;民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项目,采取招拍挂出让方式供地,出让底价可参照行政划拨价格或按照成本逼近法评估确定。
民办养老机构通过招拍挂出让有偿取得的用地,确定为商业服务用地--其他商服用地(养老机构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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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活动中心等养老服务设施,为有需求的老年人,特别是高龄、空巢、独居、生活困难的老年人,提供集中就餐、托养、助浴、健康、休闲和上门照护等服务,并协助做好老年人信息登记、身体状况评估等工作。
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条件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可以依法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其他机构依法登记为企业。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协调指导、评估认证等方式,鼓励民间资本举办家政服务企业、居家养老服务专业机构或企业,上门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医等定制服务。
积极引导有条件的居家养老服务企业实行规模化、网络化、品牌化经营,增加和扩大网点,提高养老服务的可及性。
支持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网点引入社会组织和家政、教育、物业服务等企业,兴办或运营形式多样的养老服务项目。
鼓励专业居家养老机构对社区养老服务组织进行业务指导和人员培训。
推进养老服务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对老年人信息的动态管理。
支持民间资本运用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等技术手段,对接老年人服务需求和各类社会主体服务供给,发展面向养老机构的远程医疗服务,发展老年电子商务,为老年人提供紧急呼叫、家政预约、健康咨询、物品代购、服务缴费等服务项目。
有条件的地方,可为居家老年人免费配置“一键通”等电子呼叫设备。
二、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机构养老服务支持采取股份制、股份合作制、PPP(政府和民间资本合作)等模式建设或发展养老机构。
鼓励社会力量举办规模化、连锁化的养老机构,鼓励养老机构跨区联合、资源共享,发展异地互动养老,推动形成一批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养老机构。
支持机关、企事业单位将所属的度假村、培训中心、招待所、疗养院等转型为养老机构,支持民间资本对企业厂房、商业设施及其他可利用的社会资源进行整合和改造,用于养老服务。
鼓励将政府投资举办的养老机构特别是新建机构,在明晰产权的基础上,通过公开招投标,以承包、联营、合资、合作等方式,交由社会力量来运营,实现运行机制市场化。
有条件的地方,可稳妥开展把专门面向社会提供经营性服务的公办养老机构转制成为企业或社会组织的试点工作,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支持民办养老机构接收城乡特困人员或政府承担照料责任的其他老年人。
三、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养老产业发展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拓展适合老年人特点的文化娱乐、教育、体育健身、休闲旅游、健康服务、精神慰藉、法律维权等服务,加强对残障老年人专业化服务。
支持企业开发安全有效的康复辅具、食品药品、服装服饰等老年用品用具和服务产品,引导商场、超市、批发市场设立老年用品专区专柜,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立老年用品一条街或专业交易市场。
鼓励已有电商平台完善服务功能,增加适应老年人消费需求及特点的商品和服务。
鼓励民间资本参与老年公寓和居住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以及既有住宅适老化改造。
对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等建设标准规划建设的适老住区和老年公寓项目中,其配套的符合独立登记条件的养老机构按规定享受相应的扶持政策。
扶持发展龙头企业,特别要发展居家养老服务企业,培育一批带动力强的龙头企业和知名度高的养老服务业品牌,形成一批产业链长、覆盖领域广、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的产业集群。
引导和规范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开发适合老年人的理财、信贷、保险等产品。
四、推进医养融合发展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或与医疗卫生机构签订协议,为老年人提供优质便捷的医疗卫生服务。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对养老机构设立医务室、护理站等医疗机构给予大力支持,积极提供便利;按规定进行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
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符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条件的,要按规定申请纳入定点范围。
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康复项目费用,可按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扶持和发展护理型养老机构建设。
对民间资本投资举办的护理型养老机构,在财政补贴等政策上要予以倾斜。
要将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纳入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统一指导,在资格认定、职称评定、技术准入和推荐评优等方面,与其他医疗机构同等对待。
加强对养老机构中医师、执业护士、管理人员等的培训,强化医养融合发展的人才保障。
鼓励医师和执业护士到养老机构、医疗机构中提供服务。
促进医疗卫生资源进入社区和居民家庭,加强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合作。
五、完善投融资政策加大对养老服务业发展的财政资金投入。
有条件的地区,可设立专项扶持资金。
充分利用支持服务业发展的各类财政资金,探索采取建立产业基金、PPP等模式,支持发展面向大众的社会化养老服务产业,带动社会资本加大投入。
通过中央基建投资等现有资金渠道,对社会急需、项目发展前景好的养老项目予以适当扶持。
民政部本级彩票公益金和地方各级政府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要将50%以上的资金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并随老年人口的增加逐步提高投入比例。
其中,支持民办养老服务发展的资金不得低于30%。
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应当为捐资举办,机构享有对其资产的法人财产权,捐资人(举办者)不拥有对所捐赠财产的所有权。
对于举办者没有捐赠而以租赁形式给予组织使用的固定资产、以及以借款方式投入组织运营的流动资金,允许其收取不高于市场公允水平的租金和利息。
行业管理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对其关联交易进行披露并进行必要监管。
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停办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其剩余资产由民政部门负责统筹,以捐赠形式纳入当地政府养老发展专项基金。
原始捐资有增值的,经养老机构决策机构同意并经审计符合规定的,可对捐资人(举办者)给予一次性奖励。
鼓励通过财政贴息、补助投资、风险补偿等方式,支持金融机构加快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 推进实施健康与养老服务工程。
研究以养老服务产业为基础资产的证券化产品,稳步推进金融机构直接或间接投资养老服务业。
拓宽信贷抵押担保物范围,允许民办养老机构利用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产权明晰的房产等固定资产办理抵押贷款,不动产登记机构要给予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六、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对民办养老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营业税。
养老机构在资产重组过程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进一步落实国家扶持小微企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养老服务企业,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优惠。
对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的老人护理等家政服务,在政策有效期内按规定免征营业税。
对符合条件的民办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民办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经批准设立的民办养老院内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顾的场所免征耕地占用税。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符合相关规定的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对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民办养老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对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七、加强人才保障支持职业院校设立养老服务相关专业点,扩大人才培养规模;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专科本科教育,积极发展养老服务研究生教育,培养老年学、人口与家庭、人口管理、老年医学、中医骨伤、康复、护理、营养、心理和社会工作等方面的专门人才。
拓展人才培养渠道,打通技术技能人才的培养发展通道,推进医学专业外其他适宜专业的“3+2”、五年一贯制等中高职一体化人才培养。
编制实施《全国老年教育发展规划(2015-2020年)》。
充分发挥开放大学作用,开展继续教育和远程教育,进一步提升养老服务从业人员整体素质。
依托职业院校和养老机构等,加强养老护理人员培训,对符合条件参加养老照护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的从业人员,按规定给予补贴。
允许符合条件的医师到民办养老机构医疗机构开展多点执业。
鼓励民办养老机构引入社会工作人才。
对在民办养老机构就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执行与公办机构相同的执业资格、注册考核政策。
做好养老护理员工资指导价位发布工作,指导民办养老机构和组织合理确定养老护理员劳动报酬。
养老机构和组织应当依法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对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养老机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就业困难人员以灵活就业方式从事居家养老服务的,可按规定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积极改善养老护理员工作条件,加强劳动保护和职业防护。
八、促进民间资本规范有序参与建立完善政府领导、民政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已经建立的各类养老服务议事协调机构的作用,加强政策协调,定期分析问题,共同研究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推进举措。
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行业规范、业务指导职责,及时编制养老服务业发展规划。
发展改革部门要将养老服务业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支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制订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标准,组织编制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指导养老服务设施有序建设。
其他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工作。
贯彻落实养老服务业相关政策法规,建立公开、透明、规范的养老服务业准入、退出、监管制度,营造平等参与、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凡是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入的养老服务领域,都要向民间资本开放。
加快制订和完善养老服务相关标准,建立健全养老服务标准体系,不断提升养老服务的规范化和标准化水平。
加强对民间资本进入养老服务业的跟踪监测和服务。
培育和发展养老服务行业协会,发挥其在行业自律、监督评估和沟通协调等方面的作用,推动形成政府、社会组织、养老服务实体三者相结合的管理机制。
九、保障用地需求民间资本投资养老服务设施所需建设用地,适用国家规定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供应和开发利用政策,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按照《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4〕11号)相关规定,积极做好用地服务工作。
民政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卫生计生委银监会保监会2015 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