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过温州事件看中国民间资本借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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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过温州事件看中国民间资本借贷的发展摘要:文章从温州的民间资本借贷市场出发,分析了民间资本借贷生存的社会基础、特殊原因和必要性,对民间资本借贷的存在和发展进行利弊分析,承认其存在价值,也指出了其自身存在的缺陷。在此基础上,文章提出了中国民间资本借贷发展需要政府的规范和引导,表明民间资本借贷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应给予其合法的地位,并为民间资本借贷创造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

关键词:民间资本借贷;问题;建议

2011年9月27日温州市鹿城区双屿鞋都正得利鞋业的老板从顺锦大厦22楼跳下,他欠了4个亿的债。从2011年年初开始,温州老板跑路、企业倒闭事件频频出现,9月28日温州规范民间金融秩序促进经济转型发展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成立。2011年上半年,央行温州中心支行调查显示,温州民间借贷规模达到了1100亿元。而据统计,温州市中级法院审理的案子里,涉及非法融资的金额已从过去的每天1000多万元,增长到现在的每天4000多万元。温州民间借贷的风险正在加剧。温州是我国民间资本借贷的晴雨表,其暴露出来的问题非常具有代表性,也意味着,我国的民间资本借贷暴露出的问题越来越严重。

一、民间资本借贷存在的原因

(一)金融抑制和金融歧视的存在

长期以来,我国存在着金融抑制和金融歧视。在政府的干预之下,银行把绝大多数的资金分配给了国有和国有控股的企业,非国

有企业所能得到的资金却少得可怜。改革开放以后,我国非国有企业所占份额越来越大,但是从银行获得的信贷支持却没有明显增长。为了生存和发展,大量非国有企业不得不通过民间资本借贷的方式筹集资金。

(二)能有效减少交易中的信息不对称现象

在金融市场上,借贷双方通常存在信息不对称的现象,极易引起道德风险和民事纠纷。而民间资本借贷一般是以“地缘”和“血缘”为基础的,借贷双方接触频繁,当事人彼此熟悉,与融资相关的信息容易获得,并且透明度高,因而能够有效减少交易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

(三)庞大的民间资本为其提供了充足的资金来源

近几年,人民币储蓄存款余额处于持续增长的态势,城乡居民普遍资金比较富余,而我国现有的投资渠道少,范围窄,股市持续低迷,而银行存款利率又不高。尤其在一些欠发达地区,农村居民投资渠道相对单一,多数村民不具备投资股票的条件,市县以下国债发行量少,农村又基本不发行,使得多数具有风险偏好、手头又有较多盈余资金的富裕村民,在市场供需两种力量的推动下,采取发放高利率的民间借贷行为来谋取较高的利息收益。

二、民间资本借贷存在的问题

民间资本借贷尽管对于缓解银行的借贷资金不足的矛盾、拓展企业融资渠道和促进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然而其带来的各种风险亦不可忽视,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律地位不明确

作为我国信用体系中的一种非正规的信用形式,民间资本借贷一直以来都处于法律地位不明确的尴尬境地。到目前为止,仍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法规用来规范民间的资本借贷行为,目前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通知》等若干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不够具体,涉及面也较窄,不能适应民间资本借贷快速发展的需要。又由于行政监管和刑事规制的法律法规之间的协调不够,既可能打击正当的“民间资本借贷”活动,使企业和个人正常的融通资金的诉求受到压制,也有可能放纵以“民间资本借贷”为掩护的非法金融活动,导致引发一系列的民事和刑事纠纷,从而扰乱正常的金融秩序,严重的会影响到当地的社会稳定。

(二)缺乏合理监管

由于民间资本借贷的法律地位一直不明确,导致国家一直无法将其纳入正规的监管体系中来。银监会负责监管国家颁发了正式牌照的金融机构,没有牌照的民间借贷机构理论上银监会并不负责,而不负责的这些领域一旦出现问题,很有可能影响正规金融机构的稳定,这样就出现了民间借贷的监管缺失。一方面,民间资本借贷所分流出来的资金在体制外循环,不能被货币当局统计、观测和监控;另一方面,民间资本借贷的利率是借贷双方根据资金的市场供求关系而自发制定的,这些问题都很容易导致政府宏观调控能力减弱,导致货币政策效果下降。

(三)资金投向具有盲目性

在法律地位不明确和合理监管缺失的情况下,民间资本借贷行为不受国家产业政策和货币信贷政策的制约,导致资金投向非常盲目,很难抵制高利率的诱惑,而使资金流入到国家限制或禁止的一些产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宏观经济调控的效果。

(四)易引发资金恶性循环

民间资本借贷的利率往往高于银行的贷款利率。在利率接连攀高的情况下,民间资本借贷极容易陷入借新还旧、越滚越大的恶性循环里,而一旦资金链断裂了,出借人就会面临巨额资金无法收回的局面。而在民间利率高、“全民放贷”愈演愈烈的情况下,民间借贷市场就会形成泡沫,只有在利率不断攀升的预期下才能保持平衡,一旦这种平衡被打破,后果不堪设想。从企业本身来看,从民间借贷市场以高息融入的资金,虽然可解一时的燃眉之急,但无可避免地也加重了其自身的债务负担,导致得不偿失。有的企业难以偿还到期债务,往往通过吸收新的高息本金来偿还到期的高息负债,拆东墙补西墙,形成恶性循环,无异于饮鸩止渴,严重影响企业的健康发展。

三、促进民间资本借贷规范发展的建议

(一)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为民间资本借贷的发展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全国人大及国务院相关行政部门应加快制定有关法律法规,修订和完善部门现有管理制度中的滞后条款,尽快出台适应民间借贷

规范发展的法规和管理办法,保证民间借贷有其合理的生存和发展空间,为民间借贷市场发展提供必要的法律制度环境。一是尽快制定“民间借贷法”,赋予民间资本借贷合法的法律地位,从法律上明确界定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高利贷和正常民间借贷之间的界限,推动民间资本借贷走出灰色地带,允许中小企业和其他类型的经济组织以吸收股本金、职工内部集资等方式进行融资。二是打击违法的金融活动,保障民间资本借贷的合法权益。坚决打击和取缔地下钱庄、金融诈骗和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行为,维护民间资本借贷发展的良好市场秩序。三是发挥税收的调控功能,引导民间资本借贷健康发展。要通过完善个人所得税来加强对民间借贷活动的调节和管理,要加大税法宣传力度,集中开展民间借贷税收和发票知识的宣传,增强出借人依法纳税的意识;税务部门要借助制度规范和多部门共同参与的综合治税网络支持,增强税收管控能力。

(二)加强对民间借贷的监督和管理,将其纳入金融宏观调控体系

在监管的内容上,要改变原先只注重业务范围、市场准入、经营行为的监管,转向突出民间借贷的风险监管,强化资本质量、资产充足性和流动性的监管;在监管的法律、法规方面,要更具体和可操作性。同时监管机构应该督促民间借贷机构建立与正规金融机构相适应的风险内控制度和内部管理机构,形成有效的风险监督机制;建立民间借贷监测通报制度,各民间借贷机构应定期披露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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