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利用民间资本发展民间金融的若干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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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新旧36条”相比,进一步放宽了民间资本的准入领域,为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提供了政策支持。同时,如何利用民间资本发展民间金融,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任务。本文首先阐述了民间资本的定义,进而比较了新旧36条关于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的政策,接着论述了我国民间金融发展的时机,最后提出了发展民间金融的总体思路。
关键字:民间资本;民间金融;总体思路
中图分类号:F306文献标识码:A
一、民间资本的定义
关于民间资本的定义,说法不一。就其本质而言,却是相同的。民间资本是中国特有的概念,根据《浙江统计年鉴2008》的规定,将民间资本定义为非政府拥有的资本。具体而言,民间资本就是民营企业的流动资产和家庭的金融资产。我国目前的民间资本主要有以下4种形式:经营性的民间资本、金融性的民间资本、现金性的民间资本、不动产性的民间资本。
二、新旧36条关于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的比较
国务院在2010年5月颁布了“新36条”,新条例在允许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方面,有了重大改善。我们首先比较一下“新旧36条”关于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的政策:首先,新36条中规定“允许民间资本兴办金融机构”,而在旧36条中规定“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金融服务业”,可以看出新36条用“金融机构”一词取代了“金融服务业”。
其次,是关于支持参与金融领域的方式不同,新36条用“兴办”一词取代“进入”;新36条规定“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区域性股份制银行和合作性金融机构”。
最后,新36条对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方式进行了具体的细分。分为“发起”与“参与”,仅能“参与”的是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既可“发起”也可“参与”的是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在旧36条中规定“允许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参与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的改组改制”,同时,政府还强调“民间金融需要民间经济来办”,这表明政府放宽对金融机构的股比方面的限制,大力鼓励民间资本发起或参与设立中小金融机构的政策动向,这一方面扩大民间投资市场准入范围;另一方面又有效解决民间投资融资难的问题。
三、民间资本已具备了进入金融领域的能力
民营资本具有广阔的金融服务业市场。金融业发展迅速,逐步完善,尤其是银行业,已经形成了四大国有银行、私有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邮储银行、信用社等多种形式的正规金融组织体系,另外,各银行的营业网点也遍布全国,使正规金融体系得到了较快的发展。在以银行为主体的间接融资中,主要是社会融资总量,这部分在整个间接融资中所占的比例较大,而国有资产性质银行的贷款和那些大型的金融机构的贷款,绝大部分又投向大企业或大客户,这就使得贷款具有相当高的集中度;而对于广大的中小企业与低收入农户来说,由于贷款成本过高,他们的贷款积极性不大,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中小企业、农村农户从正规金融机构获得融资。因此,正规金融机构无法满足中小企业与农村金融市场对贷款的需求。众多中小企业、个体企业、农村农户等对金融需求成为一个急需解决的问题,为了尽快解决这个问题,就要大力发展多层次的民间金融体系,在此基础上才能使得民营金融的市场得到快速发展。
民间资本已具备进入金融服务市场的能力。改革开放以来,民间资本在一些竞争领域得到了充分的发展,累计形成了雄厚的国民财富和资金成本。然而,在市场准入方面,金融服务业等垄断行业仍然存在严重的壁垒,使得民营经济在这些行业里的作用十分有限,造成了短缺的金融服务和膨胀的民营经济的失衡。因此,我们要发展服务业,必须大力吸引民营资本。从全国范围来看,尤其是一些经济比较发达的区域,民营企业早已完成了资本的原始积累,逐步进入了资本积聚与资本集中阶段,大量闲散资本迫切需要新的投资产业和投资机会,金融业为其提供了良好的投资机会,尤其是银行业。据有关部门调查,深圳、温州等地的民营资本具有强烈进入金融服务业的愿望,他们也具备了进入的能力,现在需要的仅仅是政府提供的机会。为了发展民间金融,国家近年来陆续出台了吸引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业的一些政策法规,这些法规发挥了很大的作用,取得了较好的成果。正是由于这些政策法规的出台,扫除了金融服务业对民营资本开放的一些体制障碍。据有关部门调查,在没有小额信贷公司前,这些地方筹集资金是渠道主要是一些非正规金融机构,有了小额贷款公司后,农民倾向于从小额贷款公司获得贷款。另外,通过小额贷款公司的引导,当地民间金融利率也开始下降。
四、发展民间金融的总体思路
借鉴国外发展民间金融的经验,结合我国特殊国情,我国应当以建设现代金融体系的总体战略来规划发展民间金融。从我国的特殊国情来看,发展民间金融的总体目标是以国有金融占主导,民营金融为辅助,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金融发展道路。通过不断发展、建立民间金融机构,减少民间资金进入金融业的限制,民营金融将发展成为具有多样性和竞争性的民间金融体系,使现代金融体系更加完善,更快更好地实现我国金融业的发展目标。
(一)发展民营金融的重中之重
从全局来看应当放在两个方面:一是开办民营银行。与私有股份制银行和国有银行不同,民营银行的客户主要是中小企业和个人,金融产品和服务要满足中小企业和个人的需求,使得民营银行在同类业务开展上不同于其他银行,
关于利用民间资本发展民间金融的若干思考
李燕华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湖北武汉430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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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86页)加这种活动和比赛,让紧张的心情最大限度地松驰,使对某种事物的特别关注,特别的担忧转移到其他有趣的、轻松的事情上来,从而缓解焦虑情绪。最后,要营造和谐的校园生活环境、融洽的师生关系,建设互助友爱、团结向上的班集体,这些都是防止学生焦虑的良药。
对于大四学生应加强就业指导。首先,应帮助学生树立就业信心和进取心,打破就业依赖心理。有些毕业生稍有求职失败就否定自己的能力、专业和学校,情绪一落千丈,对就业悲观失望。还有些毕业生性格较为内向,不敢主动联系用人单位,而是“等”、“靠”、“要”老师、家长的帮助,被动求职。遇到这种情况,应做到及时发现,鼓励学生树立自信心和进取心,并和学生一道分析求职失败的原因,针对具体问题,采取相应的措施,让学生在实践中体验到求职成功的喜悦,减少求职焦虑。其次,应教育学生保持实事求是的求职态度,在充分考虑实力的基础上选择适合自己的不同层次工作岗位,不过分追求高薪金、高福利待遇、大城市、办公室或机关等所谓的“体面”和“轻松”的工作。对那些求职能力较强的学生,可鼓励他们选择具有长远发展前景的职业;对于求职能力弱的学生,本着“先就业,后择业”的原则,引导他们逐步实现自己的理想职业。再次,学校相关就业部门应加强市场调研和就业信息统计工作,及时了解和发布市场需求信息,拓宽学生就业渠道,有效组织学生积极求职应聘。最后,运用好国家就业政策。国家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是缓解大学生就业压力的有效途径。因此学校应当关注每年国家就业政策的侧重点,做好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引导和鼓励学生到国家需要的基层岗位上去锻炼,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6]
总之,针对不同年级采取有所侧重的管理、教育方法能够有效地解决大学生的心理焦虑问题。各高校应该不断创新解决问题的方法,提高大学生的心理素质,避免大学生因心理问题而发生极端事件。
参考文献:
[1]熊苏春、曾宪瑛.大学生焦虑根源及其应对策略[J].教育
学术月刊,2009,(03).
[2]李英达、董宁.大学生焦虑与自我评价的相关研究[J].新
西部,2011,(03).
[3]欧晓霞.对大学生焦虑状况的调查研究[J].潍坊学院学
报,2004,(06).
[4]蒋益琴、丁雪梅.毕业班大学生焦虑状况及相关因素分析
[J].杭州师范学院学报,2007,(01).
[5]梁津安.由一项心理调查看大学生焦虑缓解途径[J].安康
师专学报,2004,(02).
[6]陈光军.辅导员在大学生就业指导中的作用[J].恩施职
业技术学院学报,2011,(01).
形成其特有的比较优势,同时对其他银行尚未开展的业务和服务进行不断创新,进一步强化民营银行的创新优势。但也要清醒地认识到,仅仅放开民间资本办银行的限制仍然不足以充分激发民间资本的投资热情。还要进一步从政府的政策导向、法律体系的建设、市场体系和市场规则的完善、产权制度的改革、投资创业服务体系的建设等方面进行配套的改革;二是建立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根据有关调查显示,农村信用社等机构的贷款对象多是高收入的农户,对中低收入的农户很难从这些正规金融机构获得贷款。农村每年有高达51.3%的贷款来自于农村非正规金融机构,其中46.9%的借款来自于亲友或邻里。这在某种程度上,使得中低收入者的成本加大,不得不承担较高的贷款成本。因此,为了更好地发展农村金融市场,解决贷款难的问题,需要加快引导、建立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
(二)发展民营金融的路径
民间资本在政府的支持下进入金融业的前景广阔,不可否认的是民间资本完全进入金融业是一个缓慢而不断完善的过程。结合我国的情况来看,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主要有3种途径:
一是开办正规金融机构。首先,明确最低资本额要求。新开办的民间金融机构,存在着法规不健全等诸多风险,首先应当明确对这些民间金融机构的资本要求,从而减少机构存在的风险。其次,减少限制。民间金融的发展离不开政府的支持。现在民间金融的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在政策法规方面还不够完善,政府应出台一些政策与措施来发展民间金融,逐渐并适度地放开对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的限制,同时允许民间资本有重点、分区域、有序地进入金融领域,最后通过放宽民间资本的限制满足中小企业、个体业者对金融的需求。
二是使地下金融正规化。我国现存的地下金融包括:民间自由借贷、民间集资、钱柜、私人钱庄等等。政府应实施并出台各种鼓励措施,鼓励非正规的金融机构正规化。促进互动合作性的民间金融向正规盈利性机构演变,使非正规金融正规化。
三是利用民间资本收购效益低的正规金融机构。一方面,政府应鼓励民间资本收购经营不好的正规金融机构,如引导民间资本参与乡村银行、小额贷款机构以及农村信用社、城市合作社等这些低效率的正规的金融组织;另一方面,政府可以将农村信用社私有化,同时允许利用民间资本设立私人银行,通过多种方式来进一步完善现代金融体系。在成熟的市场体系中,资本总是朝能够获得更高利润的领域、向具有更高效率的区域流动。尽快发展民间金融,不仅有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而且有利于广大中小企业的直接融资,为更多的人提供就业机会,因此,在政府政策的支持下,民间资本将会以更高的积极性投身于各个经济领域,中国经济成长的基础将更加坚实和完善。
参考文献:
[1]应宜逊.落实“新36条”,向民间资本开放微型金融机构
市场准入[J].上海金融2010,(09).
[2]王元京.吸引民间资本发展民营金融的出路[J].西部论丛,
2010,(09).
[3]倪桢梁、李芳、荆彦婷.对启动民间资本发展经济的探讨
[J].统计与咨询,20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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