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机基础沉降观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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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机基础沉降观测
一.依据的规程规范
《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193)
《国家一二等水准测量规程》(GB/T12897-2006)
《建筑变形测量规程》(JGJ8-2007)(J719-2007)
《工程测量成果检查验收和质量评定标准》(YB/T9008-1998)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11)
《风电机组地基基础设计规定》(试行)(FD003-2007)
注:当发现观测结果异常时应及时向监理汇报。当观测结果异常或监理另有要求时,应加密观测。
4.记录项目
(1)应对每台风机单独制表记录4观测点的观测值;
(2)机组安装后的观测还应记录观测时刻的风速,风向数据。
5.终止观测
当沉降稳定时,可终止观测,沉降是否稳定应根据沉降量与时间关系曲线断定,一般的当某一台机沉降速率小
于0.002mm/d时,可认为该风机基础沉降已稳定,可终止观测,但总观测时间尚应满足小于12个月的要求。四.提交的成果
观测资料应及时整理并报业主,发现问题应及时复查,原始观测结果应妥善保存并归档。当某一台机沉降稳定而终止观测时,应将这一台机的观测成果签字盖章后提交业主。当本工程所有观测工作结束后,应提交《风机基础观测分析报告》,观测分析报告至少应包括如下内容:
(1)工程概况
(2)基准点设置
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基准点设置情况,基准点平布置图,各基准点原始测量记录,各基准点坐标,高程,所在位置一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