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

合集下载

生活饮用水水质检测标准

生活饮用水水质检测标准

生活饮用水水质检测标准1. 概述生活饮用水是指供人们直接饮用的水源。

为确保生活饮用水的质量,以下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际标准制定的水质检测标准。

2. 外观(1)颜色:饮用水应为无色透明的状态,不能有明显的颜色变异。

(2)浑浊度:饮用水的浑浊度应该小于或等于5 NTU(浊度单位)。

(3)气味:饮用水应该没有任何异味。

3. pH值饮用水的pH值应在6.5至8.5之间。

4. 可溶性物质(1)总溶解固体(TDS):饮用水的总溶解固体浓度应低于500 mg/L。

(2)氯离子(Cl-):饮用水中的氯离子浓度应低于250 mg/L。

5. 微生物污染物(1)大肠杆菌(E.coli):在饮用水中不得检测出大肠杆菌或其他致病细菌。

(2)菌落总数(CFU/mL):饮用水中的菌落总数应小于或等于100 CFU/mL。

6. 重金属和有机污染物(1)铅(Pb):饮用水中的铅含量应低于或等于0.01 mg/L。

(2)汞(Hg):饮用水中的汞含量应低于或等于0.001 mg/L。

(3)苯(C6H6):饮用水中的苯含量应低于或等于0.005 mg/L。

7. 放射性物质饮用水中放射性核素的含量应符合国家或地方相关标准。

8. 其他参数(1)溶解氧(DO):饮用水中溶解氧的浓度应大于或等于6 mg/L。

(2)碱度:饮用水的碱度应在50-200 mg/L之间。

(3)氨氮(NH3-N):饮用水中氨氮的浓度应低于或等于0.5 mg/L。

以上是生活饮用水的基本水质检测标准,以确保饮用水的卫生安全和品质。

请按照相关标准进行检测,并采取必要的水质处理措施,保障健康饮水。

生活饮用水源水质标准

生活饮用水源水质标准

生活饮用水源水质标准
生活饮用水源水质标准是指为保障人类健康而规定的水源水质
的相关标准。

根据中国国家标准GB5749-2006《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生活饮用水源水质标准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外观:水应清澈透明,无异物、悬浮物和沉淀物。

2. 气味和味道:水应无臭味、异味和异味。

3. pH 值:水的 pH 值应在 6.5-8.5 范围内。

4. 总大肠菌群:每升水中不应检出大肠杆菌。

5.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水中 BOD5 不应超过 6 毫克/升。

6. 悬浮物:水中悬浮物应保持在 0.5 毫克/升以下。

7. 氨氮:水中氨氮应在 0.15 毫克/升以下。

8. 铜、锌、铅、镉、砷、汞等有害物质:水中这些有害物质的浓度应符合国家标准。

以上标准是为了保证生活饮用水源水质安全,保障人类健康而规定的。

任何一个标准的超过都可能对人类健康造成威胁,所以在饮用水中,应该选择符合国家标准的水源,保证人体健康。

- 1 -。

新版2022饮用水标准

新版2022饮用水标准

新版2022饮用水标准2022年3月15日发布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22),将于2023年4月1日正式实施。

较前标准GB 5749-2006,让我们一起来看看有什么变化吧!一、水质指标变化1. 水质指标由GB5749-2006的106项调整为97项,包括常规指标43项和扩展指标54 项;2. 增加了4项指标,包括高氯酸盐、乙草胺、2-甲基异莰醇、土臭素;3. 删除了13项指标,包括耐热大肠菌群、三氯乙醛、硫化物、氯化氰(以CN-计)、六六六(总量)、对硫磷、甲基对硫磷、林丹、滴滴涕、甲醛、1,1,1- 三氯乙烷、1,2-二氯苯和乙苯;4. 更改了3项指标的名称,包括耗氧量(CODMn法,以O2计)名称修改为高锰酸盐指数(以O2计);氨氮(以N计)名称修改为氨(以N计);1,2-二氯乙烯名称修改为1,2-二氯乙烯(总量);5. 更改了8项指标的限值,包括硝酸盐(以N计)、浑浊度、高锰酸盐指数(以O2计)、游离氯、硼、氯乙烯、三氯乙烯、乐果;6. 增加了总β放射性指标进行核素分析评价的具体要求及微囊藻毒素-LR指标的适用情况;7. 删除了小型集中式供水和分散式供水部分水质指标及限值的暂行规定(见2006年版的第4章)。

二、新标准主要内容1. 生活饮用水水质要求2. 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要求3. 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要求4. 二次供水卫生要求5.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要求6. 水质检验方法三、新标准水质参考指标变化1. 由GB 5749-2006的28项调整为55项(见附录A);2. 增加了29项指标包括钒、六六六(总量)、对硫磷、甲基对硫磷、林丹、滴滴涕、敌百虫、甲基硫菌灵、稻瘟灵、氟乐灵、甲霜灵、西草净、乙酰甲胺磷、甲醛、三氯乙醛、氯化氰(以CN-计)、亚硝基二甲胺、碘乙酸、1,1,1-三氯乙烷、乙苯、1,2-二氯苯、全氟辛酸、全氟辛烷磺酸、二甲基二硫醚、二甲基三硫醚、碘化物、硫化物、铀和镭-226;3. 删除了2项指标,包括2-甲基异茨醇和土臭素;4. 更改了3项指标的名称,包括二溴乙烯名称修改为1,2-二溴乙烯、亚硝酸盐名称修改为亚硝酸盐(以N计)、石棉(>10μm)名称修改为石棉(纤维>10μm);5. 更改了1项指标的限值,为石油类(总量)。

GB17051-2001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

GB17051-2001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

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l 范围本规范规定了生活饮用水及其水源水水质卫生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生活饮用集中式供水(包括自建集中式供水)及二次供水。

2 引用资料生活饮用水检验规范(2001)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l7051—1997)WHO Guidelines for Drinking Water Quality,1993WHO Guidelines for Drinking Water Quality,Addendum to Volume 2,1998 3 定义3.1生活饮用水:由集中式供水单位直接供给居民作为饮水和生活用水,该水的水质必须确保居民终生饮用安全。

3.2 城市: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3.3集中式供水:由水源集中取水,经统一净化处理和消毒后,由输水管网送到用户的供水方式。

3.4自建集中式供水:除城建部门建设的各级自来水厂外,由各单位自建的集中式供水方式。

3.5 二次供水:用水单位将来自城市集中式供水系统的生活饮用水经贮存或再处理(如过滤、软化、矿化、消毒等) 后,经管道输送给用户的供水方式。

4 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要求4.1 生活饮用水水质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4.1.1 水中不得含有病原微生物。

4.1.2 水中所含化学物质及放射性物质不得危害人体健康。

4.1.3 水的感官性状良好。

4.2 生活饮用水水质规定4.2.1 生活饮用水水质常规检验项目注:①表中NTU为散射浊度单位。

②特殊情况包括水源限制等情况。

③CFU为菌落形成单位。

④放射性指标规定数值不是限值,而是参考水平。

放射性指标超过表1中所规定的数值时,必须进行核素分析和评价,以决定能否饮用。

4.2.2 生活饮用水水质非常规检验项目注:①三卤甲烷包括氯仿、溴仿、二溴一氯甲烷和一溴二氯甲烷共四种化合物。

5. 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要求5.1 作为生活饮用水水源的水质,应符合下列要求。

5.1.1只经过加氯消毒即供作生活饮用的水源水,每100毫升水样中总大肠菌群MPN值不应超过200;经过净化处理及加氯消毒后供生活饮用的水源水,每100毫升水样中总大肠菌群MPN值不应超过2000。

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2023

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2023

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2023一、感官指标1.色度: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规定,每升水的色度不应超过15度。

超过这个标准,水可能会呈现出不正常的颜色,这可能是由于水中含有大量有机物、金属离子或悬浮物等造成的。

2.浑浊度:水质标准规定,每升水的浑浊度不应超过5度。

浑浊度过高可能会影响水的口感,还可能对健康产生不良影响。

3.气味: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规定,水不应有令人不愉快的气味。

如果水有异味,可能是由于水中含有杂质、污染物或微生物等造成的。

4.肉眼可见物:水质标准规定,水中不应有肉眼可见的杂质或悬浮物。

如果水中有这些物质,可能会对人体健康产生不良影响。

二、化学指标1.pH值: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规定,水的pH值应在6.5-8.5之间。

pH值过低或过高都可能对人体健康产生不良影响。

2.总硬度:水质标准规定,水的总硬度不应超过450mg/L。

总硬度过高可能会影响人体对某些元素的吸收,还可能对肾脏功能产生不良影响。

3.硝酸盐:水质标准规定,每升水中硝酸盐的含量不应超过100mg。

硝酸盐含量过高可能会对人体健康产生不良影响,特别是对婴儿和孕妇的影响更为显著。

4.氯化物:水质标准规定,每升水中氯化物的含量不应超过250mg。

氯化物含量过高可能会对人体健康产生不良影响,特别是对肾脏功能的影响更为显著。

三、毒理指标1.重金属:水质标准规定,水中重金属含量应符合相关规定。

例如,每升水中铅的含量不应超过0.01mg,汞的含量不应超过0.001mg等。

重金属含量过高可能会对人体健康产生不良影响,特别是对儿童和孕妇的影响更为显著。

2.有机污染物:水质标准规定,水中有机污染物的含量应符合相关规定。

例如,每升水中含有的苯、甲苯、乙苯等化合物的含量均不应超过0.02mg等。

有机污染物含量过高可能会对人体健康产生不良影响,还可能对生态环境产生不良影响。

3.农药残留:水质标准规定,水中农药残留量应符合相关规定。

农药残留量过高可能会对人体健康产生不良影响,特别是对孕妇和婴儿的影响更为显著。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1985年8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1986年10月1日实施)1总则1.1为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向居民供应符合卫生要求的生活饮用水,保障人民的身体健康,特制订本标准。

1.2本标准由供水单位和规划设计等有关单位负责执行。

各级卫生防疫站、环境卫生监测站负责监督和检查执行情况。

在新建、扩建、改建集中式给水时,供水单位的主管部门必须会同卫生、环境保护、规划、城建和水利等单位共同研究用水规划,确定水源选择、水源防护和工程设计方案,认真审查、设计,做好竣工验收,经卫生防疫站同意后,方可投入使用。

分散式给水的水源选择、水质鉴定、卫生防护和经常管理,由供水所在地的乡、镇政府委派当地有关单位研究决定。

各级公安、规划、卫生、环境保护等单位必须协同供水单位,按标准规定的防护地带要求,做好水源保护工作、防止污染。

1.3本标准适用于城乡供生活饮用的集中式给水(包括各单位自备的生活饮用水)和分散式给水。

2水质标准和卫生要求2.1生活饮用水水质,不应超过下表所规定的限量。

2.2集中式给水,除应根据需要具备必要的净化处理设备外,不论其水源是地面水或地下水,均应有消毒设施。

取地下水直接供入管网的一次配水井,必要时,还应有除砂、防浑浊设施。

有关蓄水、配水和输水等设备必须严密。

且不得与排水设施直接相连,防止倒虹吸。

用水单位自建的各类贮水设备要加以防护,定期清洗和消毒,防止污染。

2.3凡与水接触的给水设备所用原材料及净水剂,均不得污染水质。

新材料和净水剂均需经过省、市、自治区卫生厅(局)审批,并报卫生部备案。

2.4各单位自备的生活饮用水供水系统,严禁与城、镇供水系统连接。

否则,责任由连接管道的用水单位承担。

2.5集中式给水单位,应不断加强对取水、净化、蓄水、配水和输水等设备的管理,建立行之有效的放水、清洗、消毒和检修等制度及操作规程,以保证供水质量。

新设备、新管网投产前或旧设备、旧管网修复后,必须严格进行冲洗、消毒,经检验浑浊度、细菌、肉眼可见物等指标合格后方可正式通水。

我国饮用水水质标准

我国饮用水水质标准

我国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我国《生活坎用水卫生标准(6B5749—85)》共规定了35项水质标准,并将它们分成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毒理学指标、细菌学指标、以及放射性指标四组。

其中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主要是为了保证水的感官性状良好毒理学指标和放射性指标是为了保证水质对人体健康不产生毒性和潜在危害,细菌学指标是为了保证水质在流行病学上安全而制订的。

各项标准制订的主要依据如下。

(一)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1.水色水色大于15度时,多数人用杯子喝水时即可察觉;色度较深的地下水,经净化后一般可降至15度以下。

故规定,水色不超过15度。

但水源受工业废水污染后,可使水呈现其他颜色,故标准同时规定,不得呈现其他异色。

2.浑浊度 10度时居民普遍反映水质浑浊。

据调查,源水经水厂处理后出厂水一般均不超过5度,多数能达3度以下。

降低浑浊度对于去除某些有害物质(如多氯联苯、苯并(a)芘等),减少细菌、病毒含量,提高饮水消毒效果,都有积极作用,因而规定浑浊度不超过3度,特殊情况下不超过5度;条件较好的水厂,应力求供给浑浊度更低的水。

3.臭和味异臭和异味会使人产生厌恶感,同时还能提示原水受污染或水质处理不充分,故规定:不得有异臭和异味。

4.肉眼可见物指不得含有肉眼可见的沉淀物、水生生物等令人厌恶的物质。

5.pH值 pH在6.5-9.5范围内,并不影响饮用和健康。

但过低可腐蚀管道,影响水质;过高可使溶解盐类析出,并降低氯消毒效果。

根据各地供水情况,其上限很少超过8.5,故规定pH值为6.5-8.5.6.总硬度硬度过高可引起胃肠道功能的暂时性紊乱。

国内报道,饮用总硬度为707-935mg /L(以CaCO3计)的水,次日即出观腹胀、腹泻和腹痛等症状,持续一周左右开始好转,20天恢复正常。

硬水对日常生活影响较人,可形成水垢,影响茶味,消耗肥皂等。

我国饮用水的硬度,大都不超过450mg/L,且人们对此反应不大。

故规定硬度不超过450mg/L。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22)解读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22)解读

3、水质监测
• 2022版标准删除了“9水质监测”的内容,(包括9.1供水单位的水质检测) 9.1.1~9.1.5和9.2卫生监督的水质监测9.2.1~9.2.3。原因是,作为技术标 准, 不宜涉及行政管理的内容。但是,水质监测工作不会缺失。 • 3.1 卫生行政部门 《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 GB/T1705 等规范规定了卫生监督监测的水质指标和监测频次。 • 3.2住建行政部门 • 《城市供水水质标准》(CJT 206)规定了供水单位水质采样点设置、检测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会
1、适用于各类生活饮用水。 2、删除了水质监测的内容。
设计日供水量在1000m³以下或供水人口在1万人以 下的渠中式供水。
水质卫生要求
4.1.7小型集中式供水和分散式供水因条件限制,水质部分指标可暂按表4执行,…… 4.1.8当发生影响水质的突发性公共事件时,经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感官指标和一般 化学指标可适当放宽。
1985年首次发布,2006年第一次修订,本次为第二次修订。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5749 2022)替代《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2022年3月15日发布;2023年4月1日起实施。
★ 供水水质和卫生安全评判的技术标准
★ 各级政府卫生执法、市场监管和行业管理行政部门对饮用水卫生与质量监督
• 在实际操作中,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供水单位须注意——谁来作风险评估? 谁 批准?是卫生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还是人民政府? 例如,当发生原水水质突发性污染时,经水质应急处理技术和措施处置后, 嗅和味仍然不能符合标准规定。嗅和味虽然对人体健康不存在严重的直接 危害,但对广大用户、媒体舆论、社会稳定及城市形象均有较大的负面影 响。这个责任和担当不是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供水单位能够独立承担的。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生活饮用水水源的水质指标、水质分级、标准限值、水质检验以及标准的监督执行。

本标准适用于城乡集中式生活饮用水的水源水质(包括各单位自备生活饮用水的水源)。

分散式生活饮用水水源的水质,亦应参照使用。

2 引用标准
GB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8161 生活饮用水源水中铍卫生标准
GB11729 水源水中百菌清卫生标准
GB5750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法
3 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分级
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分为二级,其两极标准的限值见表1。

表1
3.1 一级水源水:水质良好。

地下水只需消毒处理,地表水经简易净化处理(如过滤)、消毒后即可供生活饮用者。

3.2二级水源水:水质受轻度污染。

经常规净化处理(如絮凝、沉淀、过滤、消毒等),其水质即可达到GB5749规定,可供生活饮用者。

3.3水质浓度超过二级标准限值的水源水,不宜作为生活饮用水的水源。

若限于条件需加以利用时,应采用相应的净化工艺进行处理。

处理后的水质应符合GB5749规定,并取得省、市、自治区卫生厅(局)及主管部门批准。

4 标准的限值
4.1 生活饮用水水源的水质,不应超过表1所规定的限值。

4.2 水源水中如含有表1中未列入的有害物质时,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5 水质检验
5.1 水质检验方法按GB5750执行。

铍的检验方法按GB8161执行。

百菌清的检验方法按GB1729执行。

5.2 不得根据一次瞬时检测值使用本标准。

5.3 已使用的水源或选择水源时,至少每季度采样一次作全分析检验。

6 标准的监督执行
6.1 本标准由城乡规划、设计和生活饮用水供水等有关单位负责执行。

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主管部门、卫生部门负责监督和检查执行情况。

6.2 各级公安、规划、卫生、环保、水利与航运部门应结合各自职责,协同供水单位做好水源卫生防护区的保护工作。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提出。

本标准由建设部水质标准技术归口单位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院归口管理。

本标准由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院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徐广祥、江运通。

本标准委托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院负责解释。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