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武器日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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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装备管理
4、装备实力和质量统计工作应当做到准 确、及时、统一、保密。 5、部队应当按照规定对装备的数量、质 量、保管、维修和“三分四定”落实情况及 携行能力等情况进行点验,及时发现和解决 存在的问题。
(四)装备管理
6、 团(旅)每年应进行一至二次点
验,师以上单位可根据情况进行点验。团
(旅)进行点验时,通常在团(旅)首长
(四)装备管理
9、各级首长和装备机关应加强对部
队装备工作的检查和指导,组织对部队
装备日常 管理情况的考核和评比,总
结装备管理经验,提高装备管理水平。
(五)保管装备
1、装备保管应当符合技术标准、战 备和安全的要求,做到无丢失、无损坏、 无锈蚀、无霉烂变质。
(五)保管装备
2、轻武器通常放在兵器室内。各类 武器装备应按照“三分四定”(三分是区 分携行、运行、后留,“四定”是定人、 定物、定车、定位)的要求,分类摆放整 齐。兵器室应当设置完备的安全设施,并 设双锁(钥匙由连队主官和军械员分别掌 管);枪、弹应分室或分柜存放,每周清 点数量不少于两次。
(擦拭武器包括对武器及其配套的器材进行清洁、润滑、调整 和更换油液,由班、组和使用人员实施)
(三)维护装备
4、装备除定期维护保养外,凡使用之后 或者被雨、雪、雾、露浸湿和泥沙沾污,应 当及时擦拭保养。
5、对封存和外出人员留下的装备,应当
指定专人定期维护保养。
(四)装备管理
1、部队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做好装备 的使用和维修、出入库以及弹药清理、消耗 等登记工作。 2、装备的交接和送修,应当严格手续, 及时登记、统计。 3、部队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装备实力和 质量统计。按照规定填写装备履历书、证明 书等。
(六)装备技术检查
5、装备除定期检查外,在使用前和 使用后,必须进行检查。 6、装备检查的主要内容:装备的数 量、质量、完好率、制度落实情况和存
(六)装备技术检查
2、装备技术检查分为定期检查和不定
期检查。定期装备技术检查通常结合换季维
护进行;不定期装备技术检查根据上级指示
或者需要进行。
3、师(旅)、独立团每年普查一次,
由单位首长主持,业务部门组织实施。
(六)装备技术检查
4、对随身携带或者用于训练、执勤的 武器,连每日、营每月、团每季检查一次, 对集中保管的轻武器和大型装备,班每周、 排每半月、连和营每月、团每季检查一次。 班、排的检查与维护保养一并进行。
《条令》、《条例》分类摘录如下:
(一)动用装备 (二)熟悉装备 (三)维护装备 (四)管理装备 (五)保管装备 (六)装备技术检查 (七)爱装教育
条例图
(一)动用装备
1、部队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动用装备。
部队日常动用装备的比例、数量和审批按
有关规定执行。
2、封存的装备,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动
用;紧急情况下动用,应当经直接首长批
领导下,由团(旅)机关统一组成若干点
验小组到各营(连)直接实施,或者在点
验小组监督下由营、连组织实施。
(四)装备管理
7、部队应当加强装备的安全管理工 作,制定和完善规章制度,定期检查装备 使用和保管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8、发生装备事故的单位,必须迅速
查明事故原因,如实上报情况,并按照规
定及时处理。
《装备条例》明确指出:
装备日常管理包括装备的动用、使用、保养、 保管、封存、启封、定级、登记、统计、点验、配 套设施建设、爱装管装教育、安全管理、检查、评 比与总结等内容。应当实行科学化、制度化、经常 化管理,保证装备达到规定的完好率,始终保持应 有的配备水平和良好的技术状态,保障部队随时执 行各项任务。
准,并及时向批准封存的上级报告。
(一)动用装备
3、严禁擅自动用非职掌的装备。
4、严禁动用在编装备从事生产经营
活动。
(二)熟悉装备
1、部队应当按照装备的编配用途、 技术性能、操作规程、安全规定和保障 规则,正确使用与保养装备,保持装备 的良好状况,延长装备的使用寿命。
(二)熟悉装备
2、团以上部队首长对所属主要装备、 营 以下单位首长对所属装备,应当熟悉其基本性 能、数质量情况和日常管理要求。连以下单位 军官和士兵,对配发或者分管的装备,应当会 操作使用,会检查,会维护保养,会排除一般 故障。修理分队的军官和士兵,对掌管的维修 机具、仪表等设备,应当会使用;对所保障的 部队装备,会检测、会调试、会维修。
一、装备日常管理规定 二、轻武器的维护保养 三、部队轻武器的保管
一、装备日常管理规定
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
• 《内务条令》
• 《装备条令》
• 《装备管理条令》
《内务条令》明确要求:
部队(分队)必须严格执行装备 管理的有关条例和规章制度,加强日 常管理,防止装备丢失、损坏、锈蚀 和霉烂变质,保证装备经常处于良好 状态。
(五)保管装备
3、存放在仓库保管的装备,按照有关 规定分类放置,酸、碱、有毒、易燃、易 爆品必须单独存放,严格管理制度和规定, 认真落实安全措施。 4、存放的装备、弹药必须账物相符: 严禁留存账外装备、弹药。
(五)保管装备
5、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擅自拆卸、转 借、交换装备器材。 6、部队日常动用装备比例、数量之外 的新品装备和堪用品装备应当封存。 7、装备机关、分管有关装备的部门, 应当根据规定加强对装备封存的技术指导, 严格封存装备的管理,保证封存效果。
(三)维护装备
1、装备维护(保养) 包括试运转维 护、等级(定时、定程)维护、特殊环境 下的维护、换季维护和保管、封存维护等 内容。 2、装备机关、分管有关装备的部门, 应当制定装备维护规章制度,指导和督促 装备操作、使用人员和修理机构按照规定 做好装备维护工作。
(三)维护装备
3、连队兵器室集中保管的轻武器,每周擦 拭或者分解擦拭一次;随身携带的轻武器每日 擦拭一次;用于训练、执勤的轻武器,每次使 用后擦拭和每周分解擦拭一次。
(五)保管装备
8、封存装备的启封必须严格控制。 9、封存装备的启封,由装备机关、 分管有关装备的部门报本级部队首长批 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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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装备技术检查
1、装备机关、分管有关装备的 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组织装备技术检查, 判明装备技术状况,提出装备使用、 维护、修理和转级的处理意见,并正 确填写检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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