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升机销售合同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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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升机销售合同样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于2014年3月10日由以下各方签署
买方:(以下简称“买方”)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卖方:(以下简称"卖方”)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合同目录
合同主题、定义和价格
交付
配置
产品质量
直升机的运输和重新组装
最终接收和产权转移
标识和外部喷涂
付款
质保
合同转让
仲裁
不可抗力
对若干损失的责任
完整协议
违约责任
增加配置
生效
附件1:产品配置及价格
附件2:最终验收证明
附件3:技术文件清单
附件4:验收内容和试飞大纲
1. 合同主题、定义及价格
1.1 主题
本合同由买卖双方共同订立,根据本合同下述规定的条款,买方同意购买,卖方同意出售1架罗宾逊R44H型直升机,以下简称“产品”。
1.2 定义
本合同“产品”指买方在本合同项下所购直升机,如附件1所列。
1.3 合同价格
合同总价为人民币四佰零伍万元整(¥4,050,000元),即产品到达买方指定场地税后交
付价格。
合同总价格的分解见附件 1.该价格为确定和固定的价格,是针对合同附件1所规定产品按第2条规定交付到买方指定目的地的完税价格。
该价格所包含的产品和服务是指本合同中的产品和服务,卖方提供交付前的试飞服务,由卖方提供驾驶人员。任何需卖方提供的额外产品或服务应经双方事先书面同意。
2. 交付
2.1 当卖方收到所约定的付款之后,本合同项下的直升机(或称产品)运抵中国新津机场的日期应不迟于2013年8月15日。
2.2 上述直升机和选装配置的产权转移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完成,该产权转移应于重新组装和最终验收完成后在买方运营基地进行。
2.3 作为直升机产权转移的证明,卖方应向买方提交直升机产权转移证书,该证书一经买方接受,则该直升机的产权,连同所有相关权利和风险将从卖方转至买方。
3. 配置
3.1 选型
合同附件1所指设备是全新设备,设备将按直升机制造商对所选型号的最新产品配置和标准进行制造,要求2013年出厂,飞行时间每架小于20小时。
4. 产品质量
4.1 卖方质量保证
卖方保证,交付时该直升机将依照美国民航当局的规定处于适航状态。(CAA旋航证的
手续由买方办理)
4.2 直升机产权明晰
卖方提供美国国籍注销证明保证直升机不存在留置、抵押风险和其它担保权益。
5. 直升机的运输和重新组装
5.1 卖方将负责:
产品的拆卸和包装,并即刻安排运往买方指定地点。卖方在生产厂商发运后2日内通知买方。与买方共同进行重新组装后的地面检验,以确定直升机符合附件1的规定。
根据试飞大纲对直升机进行验收飞行,该试飞大纲将参照直升机制造商的试飞大纲。在验收飞行中卖方飞行员担任主驾驶员对飞行进行控制。
5.2 卖方应在直升机到达中国港口后通知买方。
5.3 买方应在集装箱运到指定地点时负责提供吊车以便将直升机从卡车上运至地面并将集装箱运回卡车上以及直升机的安装之用。
5.4 在直升机再组装和试飞之前,买方有责任和义务向相关部门申请再组装及试飞许可。
5.5 前述地面和飞行检验一经完成,买方、卖方应签署最终验收证明(格式见附件 2 ),以
记录直升机已按附件1的要求被恰当地重组。
5.6 如地面开车和飞行测试结果取得买方的满意,买方、卖方三日内签署最终接收证明,如
产品与本合同约定不符,达不到本合同附件4中再组装试飞标准,卖方自行承担费用进行如下
处理:负责对产品的维修、调试、再试飞,直至达到验收标准,卖方将在三个月内更换新的产
品,如验收合格,买方未对测试结果提出任何书面意见,且未在规定三日内签署最终验收证
明,则该直升机产权及相关权利及风险将自动转移至买方。
6. 最终接收、产权及损失风险的转移
直升机和已装机选装设备产权的转移应由买卖双方授权代表签署最终验收证明同时进
行。作为对产权转移的证实,卖方应向买方提交其签署的产权转移证书。
7. 标识和外部喷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