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拆解船舶监督管理规则
卸船管理规定内容包括(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卸船作业的安全、高效和有序,保障船员、货物及港口设施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港口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港口所有船舶的卸船作业,包括货物装卸、设备安装、人员作业等。
第三条卸船作业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确保作业过程中的人身安全、货物安全和设施安全。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四条港口管理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卸船作业管理机构,负责卸船作业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卸船作业前,港口管理机构应当对作业船舶进行审查,确保其符合安全作业要求。
第六条卸船作业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度,项目负责人应当具备相应的管理能力和安全知识。
第三章卸船作业准备第七条卸船作业前,船长应当组织船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确保船员了解卸船作业的安全注意事项。
第八条卸船作业前,港口管理机构应当对作业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包括船舶设备、货物堆放、消防设施等。
第九条卸船作业前,应当制定详细的作业方案,包括作业时间、作业流程、安全措施等。
第十条卸船作业前,应当进行试运行,确保各项设备运行正常。
第四章卸船作业过程第十一条卸船作业过程中,船长应当全程监控,确保作业安全。
第十二条船员应当按照作业方案进行操作,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第十三条卸船作业过程中,如发现安全隐患,应当立即停止作业,并及时报告港口管理机构。
第十四条卸船作业过程中,应当保持现场清洁,防止货物洒落。
第十五条卸船作业过程中,应当加强消防、救生等应急设备的管理和维护。
第五章安全措施第十六条卸船作业过程中,应当采取以下安全措施:(一)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提醒作业人员注意安全;(二)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如安全帽、防护眼镜、手套等;(三)定期检查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四)设置专人负责现场安全,及时发现并处理安全隐患;(五)制定应急预案,确保在发生紧急情况时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处置。
第六章人员管理第十七条卸船作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和技能,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交通部关于实施清理、取缔“三无”船舶通告有关问题的通知-交安监发[1995]13号
交通部关于实施清理、取缔“三无”船舶通告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交通部关于实施清理、取缔“三无”船舶通告有关问题的通知(1995年1月4日交安监发(1995)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部属海(水)监局、港航监督局:国务院于1994年10月16日批复了农业部、公安部、交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海关总署《关于清理、取缔“三无”船舶的通告》(国函〔1994〕111号,以下简称《通告》,见附件一)。
根据该《通告》精神,沿海和内河各级港监机构及其他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对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三无”船舶坚决进行清理、整顿,必要时予以没收、拆解。
为实施该《通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做好组织领导工作近几年来,“三无”船舶不遵守国家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造成了许多恶性海损事故,并偷漏各种管理规费。
在沿海某些地区,“三无”船舶已经成为不法分子进行水上走私、抢劫的主要工具,严重扰乱了海上治安,妨碍海上正常航行秩序。
在国务院批复的《通告》中,进一步明确了港监清理、取缔“三无”船舶的职权,各级港监机构要积极行动起来,严格清理、坚决取缔“三无”船舶。
各级港监机构要成立以主管领导为组长的专门工作小组,同一地区各港监机构要相互配合、统一部署、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决不可搞地段“管辖”保护。
各地港监要主动与当地公安、渔政、海关和工商取得联系,在必要时,可与他们共同制定清理、取缔措施,统一行动,并取得当地政府的支持。
如当地政府统一组织行动,各级港监机构要积极参加。
二、做好宣传工作各级港监机构要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将《通告》的宣传工作深入到港区、码头、船舶。
交通部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拆解船舶监督管理规则》的通知
交通部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拆解船舶监督管理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89.12.23•【文号】[89]交安监字723号•【施行日期】199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交通部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拆解船舶监督管理规则》的通知(1989年12月23日(89)交安监字723号)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拆解船舶监督管理规则》,自一九九0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拆解船舶监督管理规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拆解船舶的监督管理,维护水上交通安全,防止水域污染,依据国务院《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内河及其港口水域进行交接的拟拆解废钢船,以及从事水上拆解活动和在综合港港区水域从事拆船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含港航监督)是负责对上述活动涉及的水上交通安全和环境保护实施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机关”)。
第四条在综合港港区水域内和水上设置拆船场(点)的,拆船人应事先按《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第六条关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要求,向主管机关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有关部门对设置场(点)的核准意见,经主管机关批准后方可设置拆船场(点)和进行拆船作业。
第五条拟拆解的废钢船需要进港的,应在进港前按主管机关的规定办理进港申报手续,经主管机关批准后方能进港,并在指定地点停泊。
第六条拟拆解的外国籍废钢船须在对外国籍船舶开放的港口或经国家批准的其他地点经联合检查后,方能办理交接船手续。
第七条拟拆解的外国籍废钢船在交接前,新的船舶所有人应及时向主管机关申请办理船舶登记手续,确认船舶所有权,取得《废钢船登记证书》(见附件二)后,方可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
拟拆解的中国籍废钢船在办理交接前,新的船舶所有人应向主管机关申请办理船舶变更登记手续(申请书格式见附件一,登记证书格式见附件二)。
交通部拆船工作管理办法
交通部拆船工作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0.09.13•【文号】[90]交计字502号•【施行日期】1990.09.13•【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交通部关于废止219件交通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3年12月2日实施日期:2003年12月2日)废止交通部拆船工作管理办法((90)交计字502号1990年9月13日)第一条为加强对拆船工作的领导和管理,综合利用废旧船资源,做好拆船物资回收利用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交通部直属航运、航务、航道、港口、救捞、院校、水上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等企事业单位以及实行双重领导以地方为主的港口船舶的拆解。
第三条交通部直属单位及双重领导以地方为主的港口的船舶报废拆解工作由交通部统一管理。
交通部拆船办公室(以下简称部拆船办)具体负责办法的实施,其主要职责为:(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拆船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定有关规章制度并监督贯彻执行。
(二)根据各单位更新报废船舶计划,编制交通部年度拆船计划。
(三)审批报废船的处置方案,确定拆船单位,并组织船方和拆船单位办理废船交接手续,协调双方关系,监督检查拆船业务和合同执行情况。
(四)做好拆船材料的计划分配,组织订货。
第四条各有船单位要认真贯彻国家有关拆船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本办法,结合本单位情况,做好以下工作:(一)编制上报报废船舶年度计划,提出单船处理意见。
(二)签订拆解合同,办理废旧船交接,并负责自拆材料回收利用和上交工作。
(三)负责对自有拆船厂的业务管理、监督检查合同执行情况。
第五条部拆船办可根据具体情况委托适当的单位(以下称代办单位)代行以下职责:(一)根据部拆船办的委托,组织船方和拆船厂签订拆解合同,办理废旧船交接。
(二)落实上交材料分配计划,参加订货会议,组织供需双方签订供货合同并协助厂方发运材料。
对自拆船舶,负责与船方或拆船厂签订上交材料合同;对非自拆船舶,负责与拆船厂签订全部返材合同、明确向船方和交通部提供返材的数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第一条为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爱护生态平稳,保证人体健康,促进拆船事业的进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从事岸边和水上拆船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岸边拆船,指废船停靠拆船码头拆解;废船在船坞拆解;废船冲滩(不包括海难事故中的船舶冲滩)拆解。
本条例所称水上拆船,指对完全处于水上的废船进行拆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爱护部门负责组织和谐、监督检查拆船业的环境爱护工作,并主管港区水域外的岸边拆船环境爱护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含港航监督,下同)主管水上拆船和综合港港区水域拆船的环境爱护工作,并协助环境爱护部门监督港区水域外的岸边拆船防止污染工作。
国家渔政渔港监督治理部门主管渔港水域拆船的环境爱护工作,负责监督拆船活动对沿岸渔业水域的阻碍,发觉污染损害事故后,会同环境爱护部门调查处理。
军队环境爱护部门主管军港水域拆船的环境爱护工作。
国家海洋治理部门和重要江河的水资源爱护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爱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确定的职责,协助以上各款所指主管部门监督拆船的防止污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环境爱护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国家渔政渔港监督治理部门和军队环境爱护部门,在主管本条第一、第二、第三、第四款所确定水域的拆船环境爱护工作时,简称"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
第五条地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需要和可能,结合本地区的特点、环境状况和技术条件,统筹规划、合理设置拆船厂。
在饮用水源地、海水淡化取水点、盐场、重要的渔业水域、海水浴场、风景名胜区以及其他需要专门爱护的区域,不得设置拆船厂。
第六条设置拆船厂,必须编制环境阻碍报告书(表)。
其内容包括:拆船厂的地理位置、周围环境状况、拆船规模和条件、拆船工艺、防污措施、预期防治成效等。
大中型拆船厂的环境阻碍报告书(表),报所在地的省级环境爱护部门批准;小型拆船厂的环境阻碍报告书(表),经所在地的县级环境爱护部门审查,报上一级环境爱护部门批准。
2024版《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船舶拆解合同》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20XXP ERSONAL甲方:XXX乙方:XXX2024版《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船舶拆解合同》本合同目录一览1. 船舶拆解合同的定义与范围1.1 定义1.2 范围2. 双方的权利与义务2.1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2.1.1 甲方提供的船舶信息2.1.2 甲方支付拆解费用2.1.3 甲方对船舶拆解过程的监督2.2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2.2.1 乙方拆解船舶的义务2.2.2 乙方保证拆解过程中安全与环保2.2.3 乙方提供拆解进度报告3. 船舶拆解过程3.1 船舶交接3.1.1 船舶交接的时间与地点3.1.2 船舶交接的具体程序3.2 船舶拆解3.2.1 拆解作业的流程3.2.2 拆解作业的标准与要求3.2.3 船舶拆解过程中的安全与环保措施3.3 船舶拆解后的处理3.3.1 船舶废料的处理3.3.2 船舶残值的处理3.3.3 船舶拆解后的验收4. 合同价款与支付方式4.1 合同价款的确定4.1.1 船舶拆解费用的计算方式4.1.2 船舶拆解费用的支付时间4.2 支付方式4.2.1 支付途径4.2.2 支付凭证5. 合同的履行与违约责任5.1 合同的履行5.1.1 双方履行合同的时间与期限5.1.2 双方履行合同的地点与方式5.2 违约责任5.2.1 甲方违约的责任5.2.2 乙方违约的责任6. 争议解决方式6.1 双方协商解决6.2 提交仲裁机构仲裁6.3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7. 其他条款7.1 保密条款7.2 不可抗力7.3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7.4 合同的终止7.5 合同的有效期8. 附件8.1 船舶相关资料8.2 拆解方案与安全评估报告8.3 其他相关文件9. 签署页9.1 甲方签署页9.2 乙方签署页10. 合同生效条件10.1 合同签署日期10.2 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11. 合同的修订与补充11.1 修订方式11.2 补充条款的效力12. 合同的废止与替代12.1 废止合同的条件12.2 替代合同的效力13. 法律适用与解释13.1 适用法律13.2 合同解释权归属14. 合同的副本14.1 甲方副本14.2 乙方副本14.3 合同副本的有效性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船舶拆解合同的定义与范围1.1 定义本合同是指甲方将其拥有的船舶交由乙方进行拆解,并由乙方按照约定的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拆解,双方就拆解事宜达成一致而签订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拆解船舶监督管理规则
交通部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拆解船舶监督管理规则》地通知(1989年12月23日(89)交安监字723号)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拆解船舶监督管理规则》,自一九九0年一月一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拆解船舶监督管理规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拆解船舶地监督管理,维护水上交通安全,防止水域污染,依据国务院《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内河及其港口水域进行交接地拟拆解废钢船,以及从事水上拆解活动和在综合港港区水域从事拆船活动地单位和个人.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含港航监督)是负责对上述活动涉及地水上交通安全和环境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地主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机关”).第四条在综合港港区水域内和水上设置拆船场(点)地,拆船人应事先按《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第六条关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地要求,向主管机关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有关部门对设置场(点)地核准意见,经主管机关批准后方可设置拆船场(点)和进行拆船作业.第五条拟拆解地废钢船需要进港地,应在进港前按主管机关地规定办理进港申报手续,经主管机关批准后方能进港,并在指定地点停泊.第六条拟拆解地外国籍废钢船须在对外国籍船舶开放地港口或经国家批准地其他地点经联合检查后,方能办理交接船手续.第七条拟拆解地外国籍废钢船在交接前,新地船舶所有人应及时向主管机关申请办理船舶登记手续,确认船舶所有权,取得《废钢船登记证书》(见附件二)后,方可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拟拆解地中国籍废钢船在办理交接前,新地船舶所有人应向主管机关申请办理船舶变更登记手续(申请书格式见附件一,登记证书格式见附件二).废钢船拆解完毕时,船舶所有人应向主管机关申请办理船舶注销登记.办理废钢船登记地申请人应按规定向主管机关交纳登记费.第八条废钢船在交接前,船舶所有人应向主管机关填报《废钢船污染物质报告书》(见附件三,一式两份).第九条废钢船交接完毕后,船上地有关船舶文书和航海图书、资料由主管机关按有关规定处理.第十条废钢船交接完毕后,应尽早驶往或拖至拆船场(点),并及时向主管机关报告船舶动态.自航地废钢船应具备安全驶往拆船场(点)地条件;非自航地废钢船需要拖带时,应申请船检部门检验并出具拖带证明后方可拖带航行.第十一条自航废钢船航行或锚泊,应配备足以保障安全和操纵需要地合格船员;非自航废钢船锚泊,除配必要地船员守船外,还应采取适当地安全措施.船员配备和安全措施,需经主管机关核准.第十二条船舶在抵达拆船场(点)前,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主管机关许可,不得将船上地航海仪器、通信设备(包括收发报机、甚高频无线电话、音响和视觉信号等)、消防救生设备以及必要地安全备品和靠泊用具等拆除或撤走.第十三条废钢船驶往拆船场(点)前,其所有人或拆船人应及时将废钢船预计抵达地拆船场(点)和冲滩方案报主管机关核定.废钢船冲滩前,拆船人还应将拆船方案和有关安全、防污染措施等情况报主管机关备案.第十四条油轮在冲滩前,船舶所有人应事先将货油舱(柜)中地存油驳出,并必须进行洗舱、测爆,经主管机关审核后方可冲滩.第十五条船舶坐滩或就位后,船舶所有人和拆船人应采取可靠地加固措施,防止船体倾覆和滑动.第十六条船舶由于滑动或其他事故而有碍航行安全时,船舶所有人应采取有效措施以保障通航安全.对影响航行安全而船舶所有人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地,主管机关可予以强行清除,有关费用由船舶所有人承担.第十七条废钢船在拆解前,船舶所有人应清除或委托主管机关认可地单位清除并回收残余油类物质、有毒害物质以及易燃、易爆物质.第十八条废钢船地洗舱水、压舱水和舱底水确需向水中排放时,须经主管机关批准,并应符合《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第十九条废钢船在拆解过程中,不得任意向水中排放或倾倒油类、油性混合物、废弃物和其他有害物质.也不得在船上焚烧任何可燃物质.如需使用船上焚烧炉焚烧,事先需经主管机关批准.第二十条废钢船在拆解过程中,不得将拆解地船舶部件投弃或存放水中.未清洗干净地船底和油柜必须拖到岸上拆解.拆船作业产生地电石渣及其废液,必须收集处理,不得流入水中.第二十一条拆解废钢船地制冷设备,必须采取妥善防护措施并严格管理,防止制冷剂泄漏.第二十二条船舶拆解完毕,拆船单位或个人应当及时清理拆船现场.第二十三条废钢船在拆船场(点)就位前或在拆船作业中发生水域污染损害事故时,船舶所有人或拆船人应立即采取清除或控制污染地措施,并迅速向主管机关报告,接受主管机关地调查处理.第二十四条受到本规则第二十三条所述污染损害事故损害或参与清除污染损害地单位和人员,要求赔偿或索取清除污染费用地,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二条地规定办理.第二十五条对违反本规则地行为,主管机关除责令当事人采取纠正措施外,还可根据不同情节,给予以下处罚:(一)对涉及水上交通安全和废钢船在拆船场(点)就位前有关污染地违章行为,依照国家有关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船舶污染水域地规定给予处罚:(二)对在港内和水上拆船地违章行为,依照国务院《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地规定给予处罚.第二十六条本规则自一九九0年一月一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一九八七年二月十六日颁布地《关于船舶拆解监督管理地暂行办法》同时废止.附件一:废钢船登记申请书船名_____________原名____________原呼号____________原船籍港__________原船舶登记号数__________船舶种类________造船地点_____________建成日期________船舶尺度总长______米,宽_____米,深___米船舶吨位总吨位_____吨,净吨位___吨,轻吨___吨主机种类______数目_____功率____马力取得船舶所有权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船舶所有人及其地址___________(电话)_____船舶拆解单位及其拆解地点__________(电话)____请单位______________(盖章)一九九年月日附件二:港监徽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废钢船登记证书()_____监拆船字第___号船名____________原呼号___________船舶种类___________原船舶登记号船舶尺度总长_____米,宽____米,深_____米船舶吨位总吨位____吨,净吨位__吨,轻吨____吨取得船舶所有权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船舶所有人及其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船舶拆解单位及其拆解地点_________________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_____一九九年月日附件三:废钢船污染物质报告书船名___________原国籍或单位________船舶种类_________船舶所有人___________建造日期及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其载吃水前_________后____________登记吨位总吨_______载重吨___________空载排水吨____________________主机种类________台数_____辅机台数_____耗油量航行每天_______吨锚泊每天______吨实际存油数量燃油_______吨轻柴油______吨润滑油___公升气缸油___公升___液压油___公升现存油污水数量_________吨压舱水_____吨水质情况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上航次装何种货物?___________________货舱做何种处理?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上报告确凿无讹.___________________所有人___________船长__________一九九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拆解船舶监督管理规则(同名31699)
交通部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拆解船舶监督管理规则》的通知(1989年12月23日(89)交安监字723号)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拆解船舶监督管理规则》,自一九九0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拆解船舶监督管理规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拆解船舶的监督管理,维护水上交通安全,防止水域污染,依据国务院《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内河及其港口水域进行交接的拟拆解废钢船,以及从事水上拆解活动和在综合港港区水域从事拆船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含港航监督)是负责对上述活动涉及的水上交通安全和环境保护实施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机关”)。
第四条在综合港港区水域内和水上设置拆船场(点)的,拆船人应事先按《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第六条关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要求,向主管机关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有关部门对设置场(点)的核准意见,经主管机关批准后方可设置拆船场(点)和进行拆船作业。
第五条拟拆解的废钢船需要进港的,应在进港前按主管机关的规定办理进港申报手续,经主管机关批准后方能进港,并在指定地点停泊。
第六条拟拆解的外国籍废钢船须在对外国籍船舶开放的港口或经国家批准的其他地点经联合检查后,方能办理交接船手续。
第七条拟拆解的外国籍废钢船在交接前,新的船舶所有人应及时向主管机关申请办理船舶登记手续,确认船舶所有权,取得《废钢船登记证书》(见附件二)后,方可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
拟拆解的中国籍废钢船在办理交接前,新的船舶所有人应向主管机关申请办理船舶变更登记手续(申请书格式见附件一,登记证书格式见附件二)。
废钢船拆解完毕时,船舶所有人应向主管机关申请办理船舶注销登记。
办理废钢船登记的申请人应按规定向主管机关交纳登记费。
第八条废钢船在交接前,船舶所有人应向主管机关填报《废钢船污染物质报告书》(见附件三,一式两份)。
船舶拆解监督管理制度范本
一、总则为加强船舶拆解行业的监督管理,保障水上交通安全,防止水域污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船舶拆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三、监督管理机构1. 交通部负责全国船舶拆解行业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2.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船舶拆解活动的监督管理。
3.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船舶拆解过程中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
四、船舶拆解管理要求1. 船舶拆解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在规定的范围内从事船舶拆解活动。
2. 船舶拆解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船舶拆解过程的安全、环保和高效。
3. 船舶拆解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规,采取措施防止拆解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对环境造成污染。
4. 船舶拆解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确保拆解过程中的安全生产。
五、船舶拆解申报程序1. 船舶拆解单位在拆解船舶前,应当向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申报。
2. 申报内容包括:船舶基本情况、拆解单位资质、拆解地点、拆解时间、拆解方案等。
3. 海事管理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
六、船舶拆解现场监管1.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船舶拆解现场的监督检查,确保拆解活动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2.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拆解过程进行全程监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3.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拆解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进行监督,确保污染物得到妥善处理。
七、船舶拆解档案管理1. 船舶拆解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对拆解过程中的各项资料进行归档。
2. 档案包括:船舶拆解申报材料、拆解方案、拆解现场照片、拆解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处理记录等。
八、法律责任1.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船舶拆解活动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
2. 船舶拆解单位未按规定进行申报、隐瞒真实情况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3. 船舶拆解单位未按规定进行环境保护,造成环境污染的,由环境保护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船舶拆解监督管理制度
船舶拆解监督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船舶拆解活动,保障环境安全和职工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船舶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涉及船舶拆解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船舶拆解活动应当依法合规进行,拆解单位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确保拆解过程中的环境安全和职工权益。
第四条船舶拆解监督管理工作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治理”的原则。
第五条船舶拆解监督管理部门是指负责船舶拆解活动的监督管理、协调和检查工作的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
第二章船舶拆解许可管理第六条开展船舶拆解活动的单位,应在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办理许可手续,取得相应的拆解许可证。
第七条申请拆解许可证的单位,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申请材料,并承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履行环境保护和职工安全义务。
第八条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对拟开展船舶拆解活动的单位进行严格审核,确保其具备从事船舶拆解活动的资质和条件。
第九条拆解许可证持有人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拆解范围和要求开展拆解活动,不得私自扩大拆解范围或变更拆解方式。
第十条拆解许可证持有人应当设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拆解现场的安全监督和管理。
第三章环境保护和职工安全管理第十一条船舶拆解活动应当符合国家环保标准,严禁在禁止拆解区域或者无环保设施的拆解场所从事船舶拆解活动。
第十二条拆解单位应当制定并执行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措施方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发生,确保拆解过程中的环境和职工安全。
第十三条拆解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劳动保护设施、设备和药品,保障职工的劳动安全和健康。
第十四条拆解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应急预案,确保一旦发生事故能够及时有效处置,保障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
第十五条拆解单位应当定期开展环境和职工健康检测,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检测结果。
第四章监督检查与处罚第十六条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船舶拆解活动的监督检查工作,定期检查拆解单位的生产运营情况和环保安全措施执行情况。
11 船舶拆解作业现场监督检查
船舶拆解作业现场监督检查编制说明为规范海事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能,提升危防工作能力和水平,根据《海事权责清单》、《海事现场执法类项目履职标准》、《海事执法业务流程 》及相关的规定,编制了本套示范教程,示范教程分二部分,第一部分为手册,主要提供给执法人员现场执法时使用;第二部分为课件,主要为执法人员业务学习时使用。
本手册中流程图为推荐性,执法人员根据现场的实际可以有所调整,但检查项目的覆盖性必须符合本手册的要求。
流程图中,两个◆◆表示船舶存在违法行为,需要对其立案调查,单个◆表示检查项存在缺陷,对于缺陷的处理需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中的要求通知船方整改。
需要注意的是,部分检查项目同时也是船舶安全检查的内容,更适合通过船舶安全检查进行覆盖,该类项目在《检查要点表》缺陷处理一项已标注。
关于每一项的检查要点的缺陷处理建议,见“缺陷处理栏”。
此外,本手册的编制基于现行有效的国际公约、法律法规、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如公约、法律法规等发生变化,本手册将随之更新。
目录海事行政检查流程 (3)第一章法律依据 (4)1.1 国际公约 (4)1.2 国内法律法规规章 (4)1.3 规范性文件 (4)1.4 国内检验规则、标准和规范性文件 (4)第二章检查程序 (5)第三章检查内容 (6)3.1 作业报告信息核查 (6)3.2 相关证书文书检查 (7)3.3 拆船设施设备检查 (9)3.4 作业人员检查 ...... .. (11)3.5 船舶拆解作业防污染检查........ (12)附件一:常见问题及处理建议 (16)附件二:海事行政调查详细列表 (19)第一章 法律依据船舶拆解就是将老旧船舶当中状况良好、可继续使用的设备、物资以及钢材进行回收再利用,并有效对有害材料及其它材料加以管理的整体或部分拆解回收的活动。
但因为拆船工艺的不同,如果防护措施不到位,拆解过程中产生的液体或固体废弃物及零部件管理不善,发生泄露或随意丢弃,就会对海洋环境造成严重影响。
船舶注销登记业务流程
船舶注销登记业务流程一、合用范畴本流程合用于船舶注销变更登记旳办理工作。
二、基本规定1.船舶注销变更登记业务流程为层级审批流程;2.本流程涉及所有权注销、(临时)国籍注销登记、抵押权注销登记、光船租赁注销登记。
3.本业务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毕。
三、岗位职责(一)受理人1.负责申请旳受理;2.负责决定文书旳发放;3.负责标记文书编号;(二)初审人(业务主管人员)1.负责审核收存旳申请材料;2.负责制作决定文书;3.负责材料归档、业务台帐登记、确认文书编号;(三)复审人(部门负责人)1.负责收存申请材料旳复核;2.负责提出拟解决意见;(四)审批人(单位领导/分管领导)1.负责审查审批事项;2.负责提出批准成果。
各单位根据实际业务状况,可以设立空白证书管理、证书制作、校核、印章管理、证书发放、归档等业务分工,可灵活安排各岗位从事相应业务工作。
从事上述业务旳专职人员可以互相兼任,但不得违背如下原则:证书管理与证书制作不可由同一人兼任,印章管理与证书制作不可由同一人兼任;初审、复审和审批岗位旳人员不可以互相兼任。
四、工作流程(一)受理1. 受理人收到船舶注销登记申请后,进行审查:(1)申请事项与否属本机构管辖范畴操作提示: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获得行政许可旳,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构职权范畴旳,应当及时作出不予受理旳决定,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受理专用章旳《海事业务不予受理告知书》。
(2)申请人与否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与否齐全;操作提示1:可通过基本数据库对船舶数据信息进行校核;操作提示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改正旳错误旳,受理人应当告知并容许申请人当场改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旳,受理人应当当场或5个工作日(收存材料旳)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旳所有内容,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受理专用章旳《海事业务补正告知书》;2.通过审查,对资料齐全、文书填写完整旳,受理人予以受理。
拆船监督管理规则
拆船监督管理规则1.监督机构2.拆船许可证所有从事拆船行业的企业必须获得拆船许可证方可开展拆船活动。
拆船许可证的申请者必须满足一系列要求,包括但不限于拥有合适的拆船设施、拥有必要的财力和人力资源、具备环保和安全管理制度等。
拆船许可证应定期进行审核和更新。
3.安全规范拆船过程中必须遵守相关的安全规范,以确保劳工的安全。
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制定适当的工作程序、提供培训和教育以提高劳工安全意识、设置报警系统和灭火设备等。
所有操作必须符合安全标准。
4.环境规范拆船活动必须符合环保标准,以减少对环境的不良影响。
拆船现场应配备必要的污染控制设备,包括但不限于油水分离器、垃圾处理设备、废气处理装置等。
所有废弃物和污染物应进行妥善处理和处置,符合环境法规要求。
5.劳工权益保护拆船企业必须遵守劳动法规,保护劳工权益。
包括但不限于:支付合理的工资、提供必要的休假和保险、保障劳工的安全和健康、提供培训和职业发展机会等。
拆船企业必须确保劳工工作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6.监督检查监督机构有权进行拆船现场的监督检查,以确保拆船活动的合规性。
监督检查可以包括但不限于:检查拆船设施是否符合要求、确认是否有必要的许可证、检查安全和环保措施的落实情况、查看劳工工作条件等。
监督机构有权对违规企业予以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罚款和吊销许可证。
7.信息公开监督机构应定期公开拆船行业的信息,如拆船企业的名单、许可证情况、监督检查结果等。
这样可以增加行业透明度,促进企业合规经营。
8.合作与沟通监督机构应与拆船企业保持有效的合作与沟通,共同推进拆船行业的规范化和可持续发展。
监督机构应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培训,帮助企业提升管理水平。
通过拆船监督管理规则的制定和执行,可以确保拆船行业的安全、环保和合规。
监督机构的存在和有效执行可以提高监管的力度和效果,减少违规行为的发生,保护劳工权益,降低环境污染。
这样可以推动拆船行业的可持续发展,为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做出贡献。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船舶报废拆解和船型标准化中央补助资金清算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船舶报废拆解和船型标准化中央补助资金清算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财政部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5.06•【文号】交办水函〔2019〕644号•【施行日期】2019.05.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船舶报废拆解和船型标准化中央补助资金清算工作的通知交办水函〔2019〕644号天津、河北、辽宁、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财政厅(局),中国外运长航集团有限公司,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中国船级社: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船舶报废拆解和船型标准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5〕977号)、《财政部关于<船舶报废拆解和船型标准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财建〔2016〕878号),为切实做好船舶报废拆解和船型标准化清算工作,经交通运输部和财政部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清算范围(一)中央财政用于海船提前报废更新(限新建船舶)的资金。
新建船舶应在政策实施期开工,于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完成新建,并按规定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核准。
(二)中央财政用于内河船舶改造、新建的资金。
新建内河示范船应在政策实施期开工,于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完成新建;采用动力系统整体更新方式改建为LNG动力示范船应在政策实施期开工,于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完成改建。
以上船舶应按规定经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核准。
二、清算依据本次清算工作主要是对改造、新建船舶申请补助条件的符合性和补助金额计算的准确性等进行审核,有关文件依据如下:(一)《财政部关于印发〈船舶报废拆解和船型标准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5〕977号);(二)《财政部关于〈船舶报废拆解和船型标准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财建〔2016〕418号);(三)《财政部关于<船舶报废拆解和船型标准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财建〔2016〕878号);(四)与清算有关的其他文件。
拆船工作管理办法
交通部拆船工作管理办法交计字[1990]第502号. 交通部. 部门规章. 1990-09-13. 交通运输及仓储-交通运输及仓储一般规定. 国家机构水上运输业第一条为加强对拆船工作的领导和管理,综合利用废旧船资源,做好拆船物资回收利用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直属航运、航务、航道、港口、救捞、院校、水上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等企事业单位以及实行双重领导以地方为主的港口船舶的拆解。
第三条直属单位及双重领导以地方为主的港口的船舶报废拆解工作由统一管理。
拆船办公室(以下简称部拆船办)具体负责办法的实施,其主要职责为:(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拆船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定有关规章制度并监督贯彻执行。
(二)根据各单位更新报废船舶计划,编制年度拆船计划。
(三)审批报废船的处置方案,确定拆船单位,并组织船方和拆船单位办理废船交接手续,协调双方关系,监督检查拆船业务和合同执行情况。
(四)做好拆船材料的计划分配,组织订货。
第四条各有船单位要认真贯彻国家有关拆船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本办法,结合本单位情况,做好以下工作:(一)编制上报报废船舶年度计划,提出单船处理意见。
(二)签订拆解合同,办理废旧船交接,并负责自拆材料回收利用和上交工作。
(三)负责对自有拆船厂的业务管理、监督检查合同执行情况。
第五条部拆船办可根据具体情况委托适当的单位(以下称代办单位)代行以下职责:(一)根据部拆船办的委托,组织船方和拆船厂签订拆解合同,办理废旧船交接。
(二)落实上交材料分配计划,参加订货会议,组织供需双方签订供货合同并协助厂方发运材料。
对自拆船舶,负责与船方或拆船厂签订上交材料合同;对非自拆船舶,负责与拆船厂签订全部返材合同、明确向船方和提供返材的数量。
(三)要求有关单位按规定上报各种报表,了解拆船进度,发现问题及时报部拆船办。
(四)接受船方或拆船厂委托,办理废钢串换、联系加工改制等工作。
(五)在报废船进拆船厂或坐滩后半个月内,向部拆船办报送拆解合同、拆解预算、返材协议等有关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3号——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3号——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9.07.01•【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3号•【施行日期】2019.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3号《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已于2019年6月26日经第13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19年7月1日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对滚装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管理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权限具体负责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滚装船舶、船员第四条滚装船舶应当依法由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取得相应检验证书、文书。
船舶检验机构实施滚装船舶检验,应当注重对以下内容进行测定或者核定:(一)滚装船舶船艏、船艉和舷侧水密门的性能;(二)滚装船舶装车处所的承载能力,包括装车处所甲板的装载能力及每平方米的承载能力;(三)滚装船舶装车处所、客舱等重要部位的消防系统和电路系统;(四)滚装船舶系索、地铃、天铃及其他系固附属设备的最大系固负荷;(五)滚装船舶车辆和货物系固手册;(六)滚装船舶救生系统和应急系统。
第五条滚装船舶开航前,应当按照滚装船舶艏部、艉部及舷侧水密门安全操作程序和有关要求,对乘客、货物、车辆情况及滚装船舶的安全设备、水密门等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如实记录。
中国籍滚装船舶按照前款规定完成检查并确认符合有关安全要求的,由船长签署船舶开航前安全自查清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检验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检验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24.03.29•【文号】海船检〔2024〕33号•【施行日期】2024.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检验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海船检〔2024〕33号各直属海事局:为加强船舶检验监督管理,提升船舶检验质量,我局研究制定了《船舶检验监督管理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2024年3月29日船舶检验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舶检验监督管理工作,提升船舶检验质量,根据《船舶检验管理规定》《渔业船舶检验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对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和外国验船公司及其开展的船舶检验活动的监督。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以下简称中国海事局)负责对船舶检验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职责权限开展船舶检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船舶检验监督人员应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并且不断进行知识更新。
第二章国内船舶检验机构监督第五条国内船舶检验机构监督包括日常监督和年度监督检查。
国内船舶检验机构的日常监督由船舶检验机构所在地直属海事局负责,所在地无直属海事局的,由负责船舶检验区域协调的直属海事局负责。
国内船舶检验机构日常监督包括对投诉、举报、海事监管等涉及的船舶检验有关工作的监督,由直属海事局结合具体监督事项按有关规定实施。
第六条国内船舶检验机构的年度监督检查由所在地直属海事局实施;所在地无直属海事局的,由负责船舶检验区域协调的直属海事局实施。
原则上每年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船舶检验机构进行一次年度监督检查。
本年度开展或者拟开展船舶检验机构资质认可、复核或者省级渔船检验机构业务范围核定的,当年可不开展年度监督检查。
A类船舶检验机构的日常监督和年度监督检查由中国海事局组织实施。
《船舶定点拆解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定点拆解管理办法》的通知海船舶[2010]642号各直属海事局、有关拆船单位:为加强对船舶拆解作业的防污染监督管理,规范拆船业秩序和船舶拆解单位经营行为,预防和减少污染事故的发生,根据《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7号),我局组织制定了《船舶定点拆解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各有关海事局应认真做好本办法的宣贯和落实工作,严格打击非法拆船行为。
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如有任何困难和问题,请及时报我局。
船舶定点拆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船舶拆解作业的防污染监督管理,规范拆船业秩序和船舶拆解单位经营行为,预防和减少污染事故的发生,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和《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进行的船舶拆解活动.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船舶拆解活动,是指在水上和综合港区水域拆解船舶。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负责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
各直属海事局负责船舶拆解地点的确定和公布。
第五条船舶拆解地点应经海事管理机构确定。
未经确定船舶拆解地点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船舶拆解作业。
船舶必须到海事管理机构确定公布船舶拆解地点的船舶拆解单位进行拆解。
第六条船舶拆解地点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和发展趋势,结合当地的特点、环境状况和技术条件,统筹规划、合理设置。
船舶拆解地点应当符合环境功能区划和海洋功能区划。
第七条船舶拆解地点应符合安全作业、预防污染及通航安全的有关要求。
在下列水域禁止规划船舶拆解地点:(一)在饮用水源地、海水淡化取水点、盐场、重要的渔业养殖场、海水浴场、风景名胜区、生态自然保护区以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二)桥梁上下游100米范围内;高压线垂直投影上下游50米范围内;居民住宅区、客运码头、渡口上下游300米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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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拆解船舶监督管理规则》的通知
(1989年12月23日(89)交安监字723号)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拆解船舶监督管理规则》,自一九九0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拆解船舶监督管理规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拆解船舶的监督管理,维护水上交通安全,防止水域污染,依据国务院《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内河及其港口水域进行交接的拟拆解废钢船,以及从事水上拆解活动和在综合港港区水域从事拆船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含港航监督)是负责对上述活动涉及的水上交通安全和环境保护实施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机关”)。
第四条在综合港港区水域内和水上设置拆船场(点)的,拆船人应事先按《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第六条关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要求,向主管机关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有关部门对设置场(点)的核准意见,经主管机关批准后方可设置拆船场(点)和进行拆船作业。
第五条拟拆解的废钢船需要进港的,应在进港前按主管机关的规定办理进港申报手续,经主管机关批准后方能进港,并在指定地点停泊。
第六条拟拆解的外国籍废钢船须在对外国籍船舶开放的港口或经国家批准的其他地点经联合检查后,方能办理交接船手续。
第七条拟拆解的外国籍废钢船在交接前,新的船舶所有人应及时向主管机关申请办理船舶登记手续,确认船舶所有权,取得《废钢船登记证书》(见附件二)后,方可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
拟拆解的中国籍废钢船在办理交接前,新的船舶所有人应向主管机关申请办理船舶变更登记手续(申请书格式见附件一,登记证书格式见附件二)。
废钢船拆解完毕时,船舶所有人应向主管机关申请办理船舶注销登记。
办理废钢船登记的申请人应按规定向主管机关交纳登记费。
第八条废钢船在交接前,船舶所有人应向主管机关填报《废钢船污染物质报告书》(见附件三,一式两份)。
第九条废钢船交接完毕后,船上的有关船舶文书和航海图书、资料由主管机关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废钢船交接完毕后,应尽早驶往或拖至拆船场(点),并及时向主管机关报告船舶动态。
自航的废钢船应具备安全驶往拆船场(点)的条件;非自航的废钢船需要拖带时,应申请船检部门检验并出具拖带证明后方可拖带航行。
第十一条自航废钢船航行或锚泊,应配备足以保障安全和操纵需要的合格船员;非自航废钢船锚泊,除配必要的船员守船外,还应采取适当的安全措施。
船员配备和安全措施,需经主管机关核准。
第十二条船舶在抵达拆船场(点)前,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主管机关许可,不得将船上的航海仪器、通信设备(包括收发报机、甚高频无线电话、音响和视觉信号等)、消防救生设备以及必要的安全备品和靠泊用具等拆除或撤走。
第十三条废钢船驶往拆船场(点)前,其所有人或拆船人应及时将废钢船预计抵达的拆船场(点)和冲滩方案报主管机关核定。
废钢船冲滩前,拆船人还应将拆船方案和有关安全、防污染措施等情况报主管机关备案。
第十四条油轮在冲滩前,船舶所有人应事先将货油舱(柜)中的存油驳出,并必须进行洗舱、测爆,经主管机关审核后方可冲滩。
第十五条船舶坐滩或就位后,船舶所有人和拆船人应采取可靠的加固措施,防止船体倾覆和滑动。
第十六条船舶由于滑动或其他事故而有碍航行安全时,船舶所有人应采取有效措施以保障通航安全。
对影响航行安全而船舶所有人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主管机关可予以强行清除,有关费用由船舶所有人承担。
第十七条废钢船在拆解前,船舶所有人应清除或委托主管机关认可的单位清除并回收残余油类物质、有毒害物质以及易燃、易爆物质。
第十八条废钢船的洗舱水、压舱水和舱底水确需向水中排放时,须经主管机关批准,并应符合《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十九条废钢船在拆解过程中,不得任意向水中排放或倾倒油类、油性混合物、废弃物和其他有害物质。
也不得在船上焚烧任何可燃物质。
如需使用船上焚烧炉焚烧,事先需经主管机关批准。
第二十条废钢船在拆解过程中,不得将拆解的船舶部件投弃或存放水中。
未清洗干净的船底和油柜必须拖到岸上拆解。
拆船作业产生的电石渣及其废液,必须收集处理,不得流入水中。
第二十一条拆解废钢船的制冷设备,必须采取妥善防护措施并严格管理,防止制冷剂泄漏。
第二十二条船舶拆解完毕,拆船单位或个人应当及时清理拆船现场。
第二十三条废钢船在拆船场(点)就位前或在拆船作业中发生水域污染损害事故时,船舶所有人或拆船人应立即采取清除或控制污染的措施,并迅速向主管机关报告,接受主管机关的调查处理。
第二十四条受到本规则第二十三条所述污染损害事故损害或参与清除污染损害的单位和人员,要求赔偿或索取清除污染费用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对违反本规则的行为,主管机关除责令当事人采取纠正措施外,还可根据不同情节,给予以下处罚:
(一)对涉及水上交通安全和废钢船在拆船场(点)就位前有关
污染的违章行为,依照国家有关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的规定给予处罚:
(二)对在港内和水上拆船的违章行为,依照国务院《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六条本规则自一九九0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一九八七年二月十六日颁布的《关于船舶拆解监督管理的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一:废钢船登记申请书
船名_____________原名____________原呼号____________原船籍港__________原船舶登记号数__________船舶种类________造船地点_____________建成日期________船舶尺度总长______米,宽_____米,深___米船舶吨位总吨位_____吨,净吨位___吨,轻吨___吨主机种类______数目_____功率____马力取得船舶所有权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船舶所有人及其地址___________(电话)_____船舶拆解单位及其拆解地点__________(电话)____
请单位______________(盖章)
一九九年月日附件二:
港监徽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废钢船登记证书
()_____监拆船字第___号船名____________原呼号___________船舶种类___________原船舶登记号
船舶尺度总长_____米,宽____米,深_____米船舶吨位总吨位____吨,净吨位__吨,轻吨____吨取得船舶所有权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船舶所有人及其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船舶拆解单位及其拆解地点_________________
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_____
一九九年月日附件三:
废钢船污染物质报告书
船名___________原国籍或单位________
船舶种类_________船舶所有人___________建造日期及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其载吃水前_________后____________登记吨位总吨_______载重吨___________空载排水吨____________________
主机种类________台数_____辅机台数_____耗油量航行每天_______吨锚泊每天______吨实际存油数量燃油_______吨轻柴油______吨润滑油___公升气缸油___公升___液压油___公升现存油污水数量_________吨压舱水_____吨水质情况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上航次装何种货物?___________________货舱做何种处理?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上报告确凿无讹。
___________________
所有人___________
船长__________
一九九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