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的后缀是金融创新 而不是非法集资
互联网金融概论期末考试及答案
互联网金融概论期末考试李建军、蔡如海、欧阳日辉、苏治、方意、王忏、郭豫媚1随着互联网技术开展,以下哪项金融机构开展的更为成熟〔〕。
A.证券公司B.保险公司C.商业银行D.基金公司2互联网金融的本质是〔〕。
A.金融创新B.金融算法C.金融根底设施D.金融技术3目前,我国金融体系以银行业为主导,银行业存在着歧视现象。
这是因为较高的〔〕抑制了广阔中小企业和普通家庭户的金融需求。
A.信息本钱B.交易本钱C.监督本钱D.搜寻本钱4以下说法正确的有:〔〕。
①击杀怪物获得的只能用于提升装备的游戏币还不能被称为货币;②可以与真实货币进行双向兑换的虚拟货币其兑换价格一定是固定的;③比特币能够在小范围内流通,但是与真实货币之间的兑换价格波动幅度很大。
A.①③B.①②③C.①②D.②③5马克思在论述货币的性质时,以下说法相符的是〔〕。
A.货币是灵活地充当一般等价物的一种一般商品B.货币是灵活地充当一般等价物的一种特殊商品C.货币是固定地充当一般等价物的一种特殊商品D.货币是固定地充当一般等价物的一种一般商品6以下选项中不属于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系统的是〔〕。
A.境内外币支付系统B.大额实时支付系统C.银行卡跨行支付系统D.小额批量支付系统7以下不属于网络支付对银行中间业务影响的是〔〕。
A.弱化商业银行的支付中介功能B.促使金融行业间接结算费率上升C.蚕食银行中间业务D.促使金融行业间接结算费率下降8以下〔〕不是互联网供给链金融平台。
A.银行信贷B.阿里巴巴金融C.京东信贷D.苏宁信贷9对P2P平台的投资者而言,面临的最大风险是〔〕。
A.操作风险B.法律风险C.道德风险D.信用风险10以下哪项不是网络众筹平台的功能〔〕。
A.适当增信B.信息撮合C.信息中介D.信息交换11以下哪个企业不适用网络股权众筹融资( )。
A.初创企业bB.企业c的融资工程处于较早融资阶段,融资需求100万人民币C.企业a早期工程需要融资300万美元D.d企业已获得天使投资,但还需进一步融资12以下哪项是狭义的信用管理的目的〔〕。
非法集资的新趋势
非法集资的新趋势非法集资是指通过虚构或者隐瞒事实、承诺高额回报、吸收大量资金等手段,非法牟利并可能给参与人造成经济损失的行为。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非法集资也在不断演变和进化。
下面我将从三个方面对非法集资的新趋势做出回答。
首先,随着技术的不断进步和互联网的普及,网络非法集资已成为新的趋势。
通过虚拟货币、区块链、P2P理财平台等各种新型互联网金融工具,非法集资者利用其低门槛、高回报的特点,吸引大量投资者参与。
然而,这些新型互联网金融平台的监管存在滞后,监管部门对其认识和掌握程度有限,使得非法集资活动有了更多隐藏的空间。
其次,非法集资的新趋势体现在新型的非法集资手段上。
传统的非法集资方式往往以虚构的投资项目为噱头,通过承诺高额回报、利用传销等手段吸引投资者。
而现如今,非法集资者开始利用民间借贷、艺术品交易、物业租赁等合法的市场领域,通过不法手段进行集资。
比如,借用微信、支付宝等移动支付工具进行网络非法集资,以及一些名义上是招商引资或者慈善捐款的项目实际用于非法集资等,这些新型的非法集资手段给打击与防范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
最后,随着经济全球化和跨境资金流动的加剧,跨境非法集资也成为新的趋势。
国际间资金的自由流动和金融创新带来了跨境非法集资的便利,非法集资团伙往往披着合法投资的外衣,通过海外注册和洗钱等手段,对国内投资者进行非法集资活动。
这种跨境非法集资给国际金融秩序和国际合作带来了严重的影响,也给打击与防范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
为了有效应对非法集资的新趋势,需要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提高监管部门对互联网金融平台的监管力度,加强对新型非法集资手段的研究,提高公众对非法集资的风险意识,加强国际间合作与信息共享,加强对跨境非法集资的打击力度等。
只有通过多方合作,综合施策,才能够更好地预防和打击非法集资行为,维护金融秩序和公共安全。
关于互联网金融创新与监管的关系研究文献综述
关于互联网金融创新与监管的关系研究文献综述摘要:在联网金融改革创新的浪潮中,以支付宝、余额宝、阿里小贷等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产品应用而生,在备受追捧的同时,也引起了很大的争议。
与此同时,其所属的互联网金融行业暴露出的诸多问题也引起了广泛关注,尤其是蚂蚁金服IPO被否之后,关于互联网金融创新与监管之间的关系也引发了许多的讨论。
文章将从互联网金融创新及创新的风险、创新与监管的关系着手对相关文献进行梳理,并总结对互联网金融创新监管的建议。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创新、监管、关系一、互联网金融创新近年来,互联网金融进入高速发展时期,从最初的电子银行至各种支付宝、人人贷等,创新模式层出不穷(全樱,2014)。
虽然互联网金融在国内的发展势头强劲, 但是社会各界对互联网金融未来发展趋势的判断却不尽相同。
陈志武(2014)认为互联网带来的金融改变并不是一种“新金融”,这只改变了销售和获取渠道,交易的还是金融契约,不管是线上还是线下。
互联网在渠道意义上挑战传统银行和资本市场,但是在本质上,互联网金融产品跟银行、资本市场等所经营的产品没有区别,对交易各方来说,仍然是跨期价值交换,是信用的交换。
袁善祥(2015)认为互联网金融的出现改变了传统金融的垄断局面,互联网金融尤其是P2P网贷方面产生了很多创新,包括技术创新、产品创新、第三方技术支持创新等。
菀棋(2021)也认为大数据、区块链、云计算等新技术的应用虽然加速了新型服务模式的诞生,但是迄今来看,这种改变主要是开展金融业务的形式和渠道,金融的基本业务模式以及本质特征并没有改变。
孟永辉(2017)则认为,在S2b模式下,互联网金融从“互联网+”时代单纯地依靠流量模式进行激进式的发展,转而进入到一种相对较具质量,品质较高的发展阶段。
互联网金融应当从单纯地为用户提供高回报,转而进入到一个更加能够促进和保证用户更加丰富化的需求的新阶段。
蚂蚁金服打造的基于人们生活轨迹的金融生态系统,京东通过人工智能的应用提升金融运作效率的尝试都是这种发展的最为直接的体现。
互联网金融的利与弊
互联网金融的利与弊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互联网金融应运而生,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诸多改变。
互联网金融,简单来说,就是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
它犹如一把双刃剑,既带来了显著的好处,也存在一些不可忽视的弊端。
先来说说互联网金融的“利”。
其一,互联网金融极大地提高了金融服务的便利性。
以往,人们要办理金融业务,往往需要亲自前往银行等金融机构,排队等待,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
而现在,只需一台联网的设备,无论是在家中还是在任何有网络的地方,都能轻松完成转账、缴费、理财投资等各种金融操作。
这使得金融服务不再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真正实现了7×24 小时的服务模式。
其二,降低了金融服务的成本。
对于金融机构来说,通过互联网技术,可以减少实体网点的建设和运营成本,提高业务处理效率。
对于消费者而言,互联网金融产品通常具有更低的手续费和门槛,让更多的人能够享受到金融服务。
比如,一些互联网理财产品的起购金额较低,为小额资金提供了更多的增值渠道。
其三,互联网金融促进了金融创新。
它打破了传统金融的固有模式,催生了许多新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例如,P2P 网贷平台为个人和中小企业提供了新的融资渠道;众筹模式为创业者提供了资金支持和项目推广的机会;大数据和人工智能在风险评估中的应用,使得金融服务更加精准和个性化。
其四,互联网金融推动了普惠金融的发展。
在传统金融体系中,一些偏远地区和弱势群体往往难以获得充分的金融服务。
而互联网金融凭借其低成本、广覆盖的特点,能够将金融服务延伸到这些地区和人群,提高金融服务的可获得性和公平性。
然而,互联网金融在带来诸多好处的同时,也存在一些“弊”端。
首先,互联网金融存在较大的信息安全风险。
在互联网金融交易中,用户的个人信息、交易记录等大量敏感数据都在网络上传输和存储。
一旦网络安全防护出现漏洞,这些数据就可能被黑客窃取、篡改或滥用,给用户带来巨大的损失。
金融创新的创新型金融产品介绍
金融创新的创新型金融产品介绍随着科技的飞速发展和金融市场的不断变化,金融创新成为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
创新型金融产品的出现,为投资者提供了更多元化的选择,并为企业和个人提供了更多融资和理财机会。
本文将介绍几种创新型金融产品,包括互联网金融、区块链技术和绿色金融。
一、互联网金融互联网金融是指利用互联网技术和平台进行金融活动的一种金融形态。
它通过互联网打破了传统金融机构的地域限制和时间限制,为投资者和借款人架起了一座无形的桥梁。
互联网金融产品包括互联网支付、P2P网贷、互联网基金等。
1. 互联网支付互联网支付是互联网金融的一项重要组成部分,为商家和个人提供了线上支付的便利方式。
通过互联网支付,消费者可以随时随地通过手机或电脑完成支付,不再需要携带大量现金。
同时,互联网支付也为商家提供更广阔的销售渠道,并降低了交易费用。
2. P2P网贷P2P网贷是指个人或小微企业通过互联网平台借贷资金,既方便了借款人获得贷款,又为投资者提供了一种高收益、风险可控的投资渠道。
借款人可以根据自身需求选择合适的贷款期限和利率,而投资者可以通过P2P平台将资金分散投资于不同借款项目,降低风险。
3. 互联网基金互联网基金是指通过互联网平台购买和赎回的一种基金产品。
相比传统基金,互联网基金具有低门槛、低费用、便捷操作等优势。
投资者可以通过手机或电脑随时购买和赎回基金份额,并可以根据自身风险偏好选择不同类型的基金,实现资产配置和理财增值。
二、区块链技术区块链技术是一种通过去中心化和共识机制确保数据安全和交易可信的技术。
随着比特币的兴起,区块链技术逐渐受到金融行业的关注,并引发了金融创新。
区块链技术可以用于金融产品的数字化、数据的安全共享和交易的透明可追溯等方面。
1. 区块链数字资产区块链数字资产是通过区块链技术发行和交易的一种资产形式。
比特币是最早应用区块链技术的数字资产,它可以实现去中介化的货币交易。
此外,还有以太坊、莱特币等数字资产,它们基于区块链技术,具有更多的应用场景,如智能合约、去中心化金融等。
指导性案例对网络非法集资犯罪的界定
指导性案例对网络非法集资犯罪的界定面对我国非法集资犯罪活动日趋严峻的态势,为了规范司法适用的统一,最高人民法院单独和联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颁布了《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0年)、《关于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性质认定问题的通知》(2011年)、《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4年)和《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19年),逐步形成了我国打击非法集资犯罪的司法解释体系,其内容涉及到实体法、证据、追赃挽损、刑行民交叉衔接、办案工作机制、集资参与人权利保障等多层次的复杂问题。
但是,上述司法解释尚属于静态层面的抽象式指引,在司法实践中的动态应用中依然遇见许多法律适用的难点。
特别是伴随互联网的迅猛发展,利用P2P网络借贷的非法集资犯罪类型也不断增多,出现许多新的现象和问题,这给传统意义上的司法认定标准带来冲击。
自2010年12月起,截止到2020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共颁布24批指导性案例,涉及93个案例。
其中,2018年7月12日,为了明确多发疑难及新型金融犯罪法律适用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10批指导性案例,在全部涉及金融犯罪的三件案例中包括“周辉集资诈骗案”(检例第40号)。
为了体现检察特色和凸显检察职能,该批发布的案例在体例和内容形式上有所创新,加入“指控与证明犯罪”、“指导意义”的板块。
2020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又发布均为金融犯罪的第17批指导性案例,其中包括“杨卫国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检例第64号)。
同时,为了发挥指导性案例对检察办案工作的示范引领作用,2019年4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第二次修订),在工作机制上提出硬性的要求,规定各级检察机关应加强对指导性案例的学习应用,检察委员会在审议案件时,承办检察官应当报告有无类似的指导性案例,并说明参照适用情况。
由此可见,考虑到司法解释具有相对的稳定性、修正完善需要较长的时间周期和复杂程序,在此情形下,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出台相关的指导性案例,加强案例指导和发挥其“轻骑兵”的功能,从而形成司法解释与指导性案例之静态与动态相结合的司法适用架构。
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法律框架
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法律框架互联网金融的迅猛发展给金融行业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和机遇。
然而,随之而来的是一系列的风险和问题,如信息泄露、资金安全、非法集资等。
为了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金融秩序,各国纷纷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
本文将从法律框架的角度探讨互联网金融监管的问题。
一、互联网金融监管的背景和挑战互联网金融的兴起源于人们对金融服务的需求,其便利性和高效性受到了广大用户的追捧。
然而,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也带来了一系列的挑战。
首先,互联网金融的边界模糊,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之间的合作与竞争关系复杂。
其次,互联网金融的创新性和高风险性使得监管难度加大。
最后,互联网金融的跨境特性导致了国际监管的困境。
面对这些挑战,各国政府纷纷加强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以维护金融稳定和投资者权益。
二、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国际经验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国际经验可以为我国制定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框架提供借鉴。
美国是互联网金融的发源地,其监管模式以市场自律为基础,政府监管为辅助。
美国通过建立完善的证券法律框架、加强对互联网金融平台的监管,保护了投资者的利益。
英国则采取了更为灵活的监管方式,注重监管科技创新,鼓励金融科技企业发展。
澳大利亚则通过建立统一的监管机构,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
这些国家的经验可以为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提供启示。
三、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现状和问题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法律框架已初步建立,但仍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监管权限不明确,各监管机构之间的协作不够紧密。
其次,互联网金融产品和服务种类繁多,监管标准不统一。
再次,互联网金融平台的信息披露不透明,投资者难以获得真实有效的信息。
最后,互联网金融领域存在一些违法违规行为,监管力度有待加强。
四、构建我国为了构建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法律框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首先,明确监管主体和权限,建立统一的监管机构。
其次,加强对互联网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分类监管,制定统一的监管标准。
再次,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提高投资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全文最新
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全文最新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全文(最新)人民银行对民间借贷领域非法集资情况和互联网金融背景下的非法集资活动进行了阐述,分别介绍了各自特点和风险以及在两大领域已开展的工作及下一步工作考虑。
此前,人民银行牵头起草了《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下一步,人民银行将积极配合国务院法制办,推动《条例》早日出台。
一、民间借贷领域非法集资情况(一)民间借贷领域非法集资活动的特点和风险近年来,民间融资发展迅速,在一定程度上成为正规金融的有益补充,满足了中小微企业和个人多样化的资金需求,为存在资金缺口的企业开展正常的生产经营提供了帮助。
但是,各地民间融资特别是民间借贷市场也存在许多薄弱环节和问题,容易引发非法集资。
民间融资中发生的非法集资案件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地域分布相对集中,主要发生县域范围内;二是房地产、养老、科技开发等传统行业领域案件多发;三是以担保公司、理财公司、投资公司、资金互助社等形式开展活动,按发展“业绩”提成,呈现与传销相融合的趋势;四是更加组织化、系统化、公开化,以合法形式作掩护,利用主流媒体大肆宣传。
民间融资领域非法集资活动的主要手法包括:一是利用民间借贷以及传统金融工具形式,如非法发行股票、债券、投资基金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并承诺给予高额回报。
二是通过组织民间“抬会、合会、标会”等组织或者地下钱庄向社会公众集资。
三是以委托生产或开发形式进行非法集资,以兴办实业,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等名义,承诺回报以收取定金、股金等向社会公众集资。
民间借贷长期游离于正规金融框架之外,缺乏法律规范和有效监管是非法集资案件多发的重要原因之一。
主要表现在:一是大量以放贷为业的组织和个人,没有受到恰当的法律规范,缺乏与放贷业务实质相统一的市场准入和业务经营规则,导致违法违规经营现象突出,甚至触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非法集资的红线。
二是有关部门因缺乏明确的监管依据和监管规则,难以对放贷业务进行全面有效监管,不利于非法集资案件的预防和早期发现。
互联网金融创新与监管案例分析
互联网金融创新与监管案例分析互联网金融是指基于互联网技术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它与传统金融相比,拥有更快的速度、更便利的服务、更灵活的机制,因此逐渐成为金融领域的热门。
然而,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也引发了一系列问题,其中最为突出的是风险和监管问题。
为了遏制这些问题,国家监管机构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步伐也加快了。
近年来,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在不断改革和完善。
下面以两个案例为例进行分析,以期了解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现状和未来趋势。
一、案例一:“万古金融”事件“万古金融”事件是一个非常典型的互联网金融风险案例。
该公司投资者本应获得的AA级债权投资,最终却出现大量赔付,并且资金链条断裂,导致公司破产。
此外,“万古金融”还撤回了两个互联网金融平台,并公布了2015年营收和净利润两项数据,意在证明该公司的正常经营。
但是,一系列风险和问题没有得到有效证明和解决,导致公司股价暴跌。
对于这样的互联网金融风险案例,监管机构采取的一些手段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取缔非法互联网金融活动监管机构依法取缔了“万古金融”非法集资活动,保护了投资者的利益。
2. 加强信息披露监管机构针对“万古金融”等互联网金融平台发布了一系列规章制度,要求企业充分披露风险,通过网络、实名制等方式加强信息披露。
3. 加强风险评估监管机构要求互联网金融机构要对风险进行更深入的评估,加强管理和监督。
二、案例二:京东金融京东金融是一个典型的互联网金融创新案例。
该公司以分期、理财、消费金融等服务实现了高速增长。
在这些创新发展中,京东金融在监管过程中也不断暴露出问题,为了保持良好的市场形象,该公司主动加强了对自身发展和监管的管理,包括:1. 主动申请牌照京东金融采取了主动申请金融许可证的方式,避免了监管反弹,为公司正常发展创造了条件。
2. 主动强化风险控制京东金融在业务发展中主动加强了风险控制,树立健康的企业形象。
3. 主动承担社会责任京东金融不仅关注自身信息披露和风险控制,也主动承担社会责任,通过公益活动加强了自身形象。
互联网+与金融创新
互联网+与金融创新在当今时代,互联网的飞速发展已经深刻地改变了我们的生活方式和经济运行模式。
其中,金融领域所受到的影响尤为显著,“互联网+”与金融的融合催生了一系列令人瞩目的创新成果。
互联网的普及为金融行业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
首先,它打破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使得金融服务能够随时随地提供给用户。
以往,人们需要亲自前往银行网点办理业务,不仅费时费力,还受到营业时间的限制。
而现在,通过手机、电脑等互联网终端,人们可以轻松地进行转账、支付、理财等各种金融操作,无论是在家中、办公室还是在旅途中。
其次,互联网降低了金融服务的成本。
传统金融机构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来维持众多的营业网点和运营系统。
而互联网金融则依靠数字化技术,能够以更低的成本处理大量的业务,从而降低了运营成本,并能够将这部分节省的成本转化为更优惠的利率和费用,让用户受益。
再者,互联网极大地拓展了金融服务的覆盖范围。
在传统金融模式下,许多偏远地区和低收入人群难以获得充分的金融服务。
但随着互联网的普及,金融服务能够触及到这些以往被忽视的群体,为他们提供了参与金融活动、改善生活的机会。
在“互联网+”的背景下,金融创新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
其中,移动支付无疑是最为突出的一个。
以支付宝和微信支付为代表的移动支付方式,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它们不仅方便快捷,还具有高度的安全性和智能化。
通过二维码扫描、指纹识别、面部识别等技术,用户可以在瞬间完成支付,并且能够实时查看交易记录和资金动态。
互联网金融理财也是一大创新亮点。
各种互联网理财产品层出不穷,为用户提供了更多元化的投资选择。
与传统理财产品相比,互联网理财产品通常具有门槛低、收益高、灵活性强等特点。
例如,一些货币基金产品可以实现 1 元起投,随时赎回,收益还能每日结算,满足了广大普通投资者的理财需求。
此外,网络借贷平台的出现也为个人和中小企业的融资提供了新的渠道。
传统金融机构在贷款审批时往往要求严格的信用评估和繁琐的手续,导致许多有资金需求的个人和企业难以获得及时的支持。
有奖知识竞赛试题
有奖知识竞赛试题 Ting Bao was revised on January 6, 20021防范非法集资有奖知识竞赛一、选择题(每题5分,共50分。
每题至少有两个正确选项,多选少选均不得分,请将正确选项序号填入答题卡括号内)1.非法集资是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非法集资行为需同时具备以下哪几个特征要件A.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B.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C.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D.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2.下列哪几种情况应当认定为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A.在向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吸收资金的过程中,明知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而予以放任的。
B.以吸收资金为目的,将社会人员吸收为单位内部人员,并向其吸收资金的。
C.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
D.向自己的亲戚朋友借钱。
3.非法集资有哪些主要表现形式A.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B.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不具有募集资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C.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或假借农民专业合作社之名非法吸收资金;D.以投资黄金等名义,以高利吸引社会公众投资;以发展农村连锁超市为名,采用召开“招商会”、“推介会”等方式,以高息进行“借款”;以投资养老公寓、异地联合安养等为名,以高利诱导加盟投资;借助网络借贷平台、众筹平台等新型互联网金融形式进行的非法集资活动。
互联网金融产品创新对金融市场的影响研究
互联网金融产品创新对金融市场的影响研究互联网金融产品创新的快速发展和普及对金融市场产生了广泛而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从不同的角度探讨互联网金融产品创新对金融市场的影响,并分析其可能带来的挑战和机遇。
一、互联网金融产品创新的定义和概述互联网金融产品创新指的是利用互联网技术和创新设计的金融产品。
它与传统金融产品相比,在形式、功能和服务方面都有明显的差异与创新。
互联网金融产品创新的典型代表有P2P借贷、众筹、第三方支付、互联网保险等。
二、互联网金融产品创新的优势互联网金融产品创新提供了更便捷、高效、低成本的金融服务。
通过互联网渠道,用户可以随时随地进行投融资操作,避免了传统金融机构的时间和空间限制。
同时,互联网金融产品创新还实现了金融服务的个性化和多元化,满足了不同用户的需求。
三、互联网金融产品创新对金融市场的挑战互联网金融产品创新的快速发展对传统金融机构提出了挑战。
以P2P借贷为例,互联网平台的崛起使得传统银行面临着资金流失和竞争压力。
此外,互联网金融产品创新伴随着信息不对称和监管难题,给金融市场带来了风险和不稳定因素。
四、互联网金融产品创新对金融市场的机遇互联网金融产品创新使得市场竞争更加激烈,促进了金融市场的进一步发展。
互联网金融产品创新带来了新的商业模式和机会,通过降低交易成本和提升效率,可以为更多的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支持,推动经济发展。
五、互联网金融产品创新对金融风险管理的影响互联网金融产品创新对金融风险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挑战。
互联网金融产品创新往往涉及更多未知的风险因素,如信息安全、隐私保护等。
因此,加强互联网金融产品创新的监管和风险管理,成为金融市场稳定的核心任务。
六、互联网金融产品创新对金融机构的影响互联网金融产品创新使得传统金融机构需要进行转型和升级。
传统金融机构需要利用互联网的技术和平台优势,加强与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合作,提高自身的创新能力和竞争力。
同时,互联网金融产品创新也为新兴金融机构带来了更多的发展机遇。
互联网金融监管5大原则
互联网金融监管5大原则最近一段时间,有关互联网金融监管的话题引发社会广泛热议,央行[微博]官方网站日前对互联网金融监管问题作出回应。
央行有关负责人昨日接受采访时称,央行对有关机构拟推出的二维码支付业务和虚拟信用卡业务只是暂停,不是终止。
有关国家中央银行、银行卡组织和金融机构等出于风险顾虑,对二维码支付在金融领域的应用均较为谨慎,全球尚未有在金融服务领域大规模应用的案例。
近年来,国内已陆续发生了许多关于二维码支付的风险案件,客户因为扫描二维码导致个人信息泄露、账户资金被盗。
在没有建立相关安全技术标准、统一的业务规则和相应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安排的情况下,拥有上亿用户的支付公司全面推广二维码支付可能引发的多种风险难以想像。
“虚拟信用卡”的发卡流程全程网络化,省略了风险控制的关键环节,突破了现有发卡面签审核等基本管理要求,对反洗钱法律制度和账户实名制度产生较大冲击。
同时,由于办卡流程无法有效确认客户本人办卡意愿,在目前个人身份信息非法买卖行为未得到有效遏制的情况下,还存在较大的冒名办卡风险,极易发生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
此外,“虚拟信用卡”发行与实体信用卡发行的监管标准不一致,必然引发发卡市场的不公平竞争。
针对市场上央行打压互联网金融的质疑,央行声明指出。
“人民银行[微博]一直重视包括互联网金融在内的各种金融创新,鼓励互联网金融发展创新的理念、方向、政策始终没有改变,也不会改变。
强调消费者权益保护、强调防范风险、强调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与鼓励创新是并行不悖的。
”与银行妥协助推利率市场化央行近年积极推动利率市场化,央行行长周小川日前表示,存款利率最终要放开,这也是利率市场化的最后一步。
存款利率放开也是在计划之中,其个人认为在最近一两年能实现。
以余额宝[微博]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等新兴业务方式对现有银行业务不可避免地造成冲击,在维护金融安全的前提下,也不能向银行再施加太大压力。
央行目前就提出,互联网金融监管应遵循五大原则。
互联网精神与互联网金融刍议
互联网精神与互联网金融刍议在当今数字化的时代,互联网已经深度融入了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从信息获取到社交娱乐,从商业交易到金融服务,其影响力无处不在。
而互联网金融作为互联网与金融领域深度融合的产物,正以惊人的速度改变着传统金融的格局。
要深入理解互联网金融,就不能忽视其背后所依托的互联网精神。
互联网精神,通常被概括为开放、平等、协作、分享。
这种精神在互联网的发展历程中逐渐形成,并成为推动其不断创新和进步的核心力量。
开放是互联网精神的首要特质。
互联网打破了地域、时间和信息的限制,使得各种资源和信息能够在全球范围内自由流动。
在互联网金融领域,开放意味着金融服务不再局限于传统金融机构的物理网点和营业时间,用户可以随时随地通过网络获取金融产品和服务。
无论是查询账户信息、进行转账支付,还是申请贷款、投资理财,都能在互联网平台上便捷地完成。
这种开放性极大地提高了金融服务的可及性和便利性,让更多的人能够享受到金融服务带来的好处。
平等是互联网精神的重要内涵。
在互联网的世界里,无论个人还是企业,无论规模大小、实力强弱,都能够平等地参与和竞争。
互联网金融为中小企业和个人创业者提供了与大型企业和富豪同等的融资机会,打破了传统金融机构对大客户的偏爱和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歧视。
通过众筹、P2P 网贷等新兴金融模式,普通民众也可以成为投资者,为创新项目和创业企业提供资金支持,实现了金融资源的公平分配和有效配置。
协作是互联网发展的关键要素。
互联网将全球各地的人们连接在一起,使得不同地区、不同背景的人们能够协同工作、共同创新。
在互联网金融领域,金融机构、科技公司、监管部门等各方主体需要密切协作,共同推动行业的健康发展。
金融机构需要借助科技公司的技术力量提升服务水平和风控能力,科技公司需要依靠金融机构的专业经验和合规管理保障业务的稳健运行,监管部门则需要与金融机构和科技公司合作,制定合理的政策法规,引导互联网金融行业规范发展。
分享是互联网的一大特色。
浅析互联网金融的法律监管问题
浅析互联网金融的法律监管问题作者:冯左左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9年第03期摘要: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传统的金融行业发生了巨大的革新,同时金融产业利用互联网也快速成长起来,从而导致了很多法律风险的产生。
研究互联网金融下的法律风险,完善相关的法律监管,让互联网金融朝着规范的方向发展,这有利于互联网金融的平稳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法律风险;监管一、互联网金融创新及风险金融行业作为时代繁荣的一个重要标准,金融本质上是资金在时空领域上对资金的融通,主要是为实体经济提供服务,它是依赖于实体经济而存在的。
在传统的金融中,市场并不是全面公开的,资金流动的比较缓慢,其发展前景并不乐观,如果继续维持下去,将导致市场经济不能继续发展,相反互联网的产生能够解决这一难题,形成“金融系互联网金融”。
传统金融机构因其垄断地位而使得非金融中介机构不能自由发展,而互联网的产生使得这些机构再次发展起来,形成非金融系互联网金融。
金融产品多重组合、服务拓展、模式衍生、制度延伸、技术提升等都属于互联网金融创新的领域,他们使传统金融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互联网金融的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信息泄露风险。
在互联网金融业领域中,信息技术协议漏洞、硬件系统故障,还有病毒、木马等的风险,计算机系统可能会发生故障,導致金融系统崩溃,无法正常开展金融业务。
互联网金融信息安全风险基本上是通过病毒或木马,破坏系统的安全性,犯罪分子利用流程漏洞,从而获取用户的相关信息,这严重侵害了用户的切身利益。
第二,资金流动风险。
互联网金融平台在运行过程中,由于其自身的从业经验、市场风险等,缺乏流动性资金,使得客户得不到投资回报,最终造成资金链断裂的局面。
第三,网络犯罪风险。
互联网金融中的违法犯罪风险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非法集资,众筹、P2P等运作模式,由于监管不力再加上没有相关的法律规章制度的约束,非常容易作为非法集资工具,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什么是互联网金融
什么是互联网金融在当今数字化飞速发展的时代,“互联网金融”这个词汇频繁地出现在我们的生活中。
但究竟什么是互联网金融呢?对于很多人来说,可能只是一个模糊的概念。
接下来,让我们用通俗易懂的方式来揭开它神秘的面纱。
简单来说,互联网金融就是将传统金融业务与互联网技术相结合的一种新型金融模式。
它利用互联网的高效、便捷和广泛覆盖等特点,对传统金融服务进行了创新和升级,为人们提供了更加多样化、个性化和便捷的金融服务。
互联网金融的出现,改变了我们获取金融服务的方式。
在过去,如果我们想要办理银行业务,比如存款、贷款或者转账,往往需要亲自前往银行柜台,排队等候,填写各种繁琐的表格。
而现在,通过互联网金融平台,我们只需要在手机或电脑上轻轻点击几下,就能够轻松完成这些操作,无需再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
互联网金融的范畴非常广泛。
其中,网络支付是我们最为熟悉和常用的一种形式。
像支付宝、微信支付等第三方支付平台,让我们的消费支付变得更加便捷。
无论是在线购物、线下扫码付款,还是朋友之间的转账,都能够通过这些支付平台快速完成,而且资金的到账速度往往是即时的。
网络借贷也是互联网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
P2P 借贷平台为借款人和出借人搭建了一个直接对接的桥梁。
借款人可以通过平台发布借款需求,而出借人则可以根据自己的风险偏好和收益预期选择合适的借款项目进行投资。
这种模式打破了传统银行借贷的诸多限制,提高了资金的配置效率。
众筹则为创业者和创意项目提供了新的融资渠道。
创业者可以将自己的项目发布在众筹平台上,向广大网民募集资金。
如果项目得到了足够的支持,就能够获得启动资金,实现梦想。
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也是备受关注的领域。
相比传统的银行理财产品,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通常具有门槛低、收益高、灵活性强等特点。
例如,一些货币基金产品,不仅收益相对较高,而且可以随时赎回,满足了人们对于资金流动性的需求。
然而,互联网金融在给我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挑战和风险。
《互联网金融》众筹模拟试题及答案
基础知识(众筹)单选1.优先众筹体系市场最高的领导()A机构管理部B营运部C策划部D优先众筹管理管理委员会2.股权众筹投资者应进行()A股权投资B适度投资C小额投资D大额投资3。
美国JOBS法案对众筹融资筹资者即发行人提出了相应的信息披露要求,其中包含向投资者披露其董事、高管持股()以上的股东基本情况A 50%B 0。
4C 0.3D 0.24.全国首个众筹金融交易所是()A 上海股权交易所B 贵阳众筹金融交易所C 前海交易所D 蓝海交易所5。
银发【2015】221号《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明确定义哪一个部门为股权众筹融资业务的监管部门()A国务院B中国人民银行C证监会D发改委6。
下列哪些平台是捐赠模式的众筹平台()A 腾讯公益B CausesC YouCaringD 以上都是7。
股权众筹融资方应为( )A中小企业B小微企业C小型企业D个人8。
企业在发行优先股之前,必须要修改公司章程,以约定优先股股东的权益,优先众筹平台服务的企业的章程由()提供模板A银企时代B银企方舟C优先众筹平台自建资金池D场外融资市场9。
股权众筹,即项目发起人给予投资人一定的公司股份作为回报投资者能否获取收益取决于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如澳大利亚的()A CrowdclubB CrowdcubeC ASSOBD ASOOB10.众筹门户的网络平台和后台系统不完善导致的风险属于()A经营风险B道德风险C操作风险D流动性风险11.优先众筹致力于做中国最专业的()众筹平台A奖励B优先股C债券D公益12。
国外代表性股权众筹平台澳大利亚ASSOB在投资者人数限制方面,要求普通投资者的人数不超过()人A 15 B 20 C 25 D 3013。
根据《私募股权众筹资融资管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股权众筹平台净资产不低于()万元人民币A 100B 200C 500D 100014。
相对于传统的融资方式,众筹更为()A专业B困难C开放D容易15。
智慧树知到《互联网金融》章节测试答案
D:安全合作
答案:A
第四章
1、支付是商品经济的产物,伴随着价值交换和财富转移,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
A:支付早期以一般等价物 (比如牲畜)、贵金属等特殊商品充当实物货币,这可以理解为早期
的信用支付
B:信用支付基于具有国家信用的货币形式,部分货币还成为国际化货币
C:消费信贷的发展,为信用卡的诞生创造了条件,从而产生了银行卡支付。 银行卡品类丰富,
A:京小贷
B:京东白条
C:京保贝
答案:A
4、目前, 电商小贷的监管情况主要分为两种:一种是银行与电商合作发放小额贷款,
贷主体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因此已纳入传统金融监管框架,由银监会按照审慎监管的原则进 行监管;另一种是电商企业成立小额贷款公司独立发放贷款。目前还是由中央监管部门出台 指导意见,具体由地方金融管理部门,一般是金融办负责审批和日常监管。
B:用户已经不满足单一的银行账户,需求已经向多元化支付账户,账户钱包化转变。
C:从刷卡签名或密码验证——基于生物特征、账户令牌化的识别技术 (如指纹、 虹膜、人脸、
声纹识别等)并不是正确的支付技术发展方向。
D:商业银行面临第三方支付模式下的信息黑洞,比如说资金在银行,操作指令却在支付机构。
答案:C
5、 支付产业是互联网金融的基础,支付产业的健康发展, 对互联网金融有着极大的促进作用。 以下关于支付商业模式发展预测说法正确的有:
A:对
B:错
答案:A
5、金融机构积极建设自有数据平台表现为()?
A:推出官方APP
B:推出网பைடு நூலகம்商城
C:在已有电商平台推出银行旗舰店
D:推出基于电商的银行卡
答案:BCD
第八章
新字结尾的词语
新字结尾的词语新字结尾的词语1. 介绍新字结尾的词语是指以“新”字结尾的词汇,这些词语通常表示着一种新的概念、新的事物或新的发展。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这些词语经常出现在各种新闻报道、科技讨论以及社会热点话题中。
本文将会详细探讨一些常见的新字结尾的词语,并分析它们所代表的意义和相关的背景。
2. 新时代的新词汇2.1 互联网金融(Fintech)互联网金融是指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以及相关的金融创新手段,来推动金融服务和金融市场的发展与改革。
互联网金融的出现改变了传统金融业的格局,为个人和企业提供了更加便捷、高效的金融服务。
随着移动支付、P2P借贷等互联网金融模式的快速发展,互联网金融已经成为了当今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2.2 微信公众号(WeChat Official Account)微信公众号是一种由腾讯公司开发的社交媒体平台,用户可以通过该平台创建自己的公众号,并发布各种内容,如新闻、文章、图片、音频和视频等。
微信公众号的出现为媒体和个人提供了一个更加便捷的渠道,以传播信息、推广产品和建立品牌形象。
2.3 人工智能(Artificial Intelligence)人工智能是指通过模拟和扩展人的智能特征,使计算机系统能够从大量的数据中学习、理解和分析,以便自动执行各种任务。
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在医疗、金融、交通等领域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并为我们的生活带来了巨大的便利。
2.4 区块链(Blockchain)区块链是一种去中心化的分布式账本技术,它以块的形式将交易记录存储在不同的节点中,并使用密码学技术确保交易的安全性和透明性。
区块链技术的出现使得交易流程更加高效、安全,而无需依赖传统中心化的机构。
3. 新字结尾的词语的影响3.1 经济发展随着新字结尾的词语的不断涌现,我们的社会和经济也在发生着巨大的变化。
互联网金融改变了传统金融机构的商业模式,促进了金融服务的创新和升级。
微信公众号成为了媒体传播的重要渠道,改变了传统媒体的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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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的后缀是金融创新而不是非法集资
网贷从来热闹,最近更是非凡。
就在近一个月,监管细则征求意见稿落地,一下子框出12道红线,招招直逼可能衍生自融与资金池风险的P2P业务要害;北上深三大互联网金融重镇,则相继暂停投资类企业或互联网金融公司注册,提升行业准入门槛,并引发一批二三线城市跟进;涉案金额近400亿、牵扯近80万投资人的e租宝被立案侦查,这个继泛亚、金赛银之后的平台,其真实面目也将大白于天下。
三件事情从不同层面演绎同一逻辑——P2P要回归信息中介属性。
从信用中介回归信息中介,一字之差,P2P要做的是数项业务剥离。
金融法则的制定者自然也知晓一个经过7年发展已经成型的商业模式转向的艰难,所以给出了18个月的整改过渡期。
整改最难的地方,并不是信息披露、宣传合规、标的审核、尽职调查和征信建设,这些说到底是平台本身通过自我道德约束和正常业务拓展便可以做到的,而是将已经形成盈利效应的业务进行剥离。
现在很多P2P上除了个人或小微借贷标的,一些无法看出具体资金流向的“理财产品”其实是平台与其他机构后台合作,通过期限错配等方式将投资人款项引入合作机构发行的产品,平台由此获得佣金收入。
而现在,平台将被迫放弃这一块收入。
对于一些营收还没有形成
规模的P2P,这是一个艰难却又不得不做的决定。
最能让大批P2P在洗牌中出局的,是针对交易基础设施的账户层面的规定。
监管层要求P2P平台资金、交易资金必须由银行存管,目的在于杜绝现在数个平台盛行的“先资金归集,再标的分配”的类资金池产品,使平台没有可能代出借人决策,保证每一笔融资项目的出借决策均由出借人作出并确认。
但P2P经过7年来的发展,模式早已异化,涉及包括债权转让、非标资产、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等不同类型的金融交易品种。
银行是否愿意在利润不高的前提下,投入大量资金与人力为不同类型的平台设立差异化的资金划拨审核与清算系统,还真的很难判断。
一家上市公司旗下的深圳本土P2P创始人告诉记者,他们已经花了近半年时间在与一家国有大行的深圳分行、一家创新意识走在前列的股份行洽谈方案,但至今仍然卡壳。
银行存管,其实正变相倒逼中小型P2P自行出局。
从理性的角度看,这未尝不是优胜劣汰的好途径。
我们不必怀疑民间金融发展,相信会最终找到创新、技术与道德的平衡点,也期待18个月后P2P的合规新格局。
毕竟,“互联网+”风口下,从来都不应该是非法集资,而应该是金融创新。
(本文摘自:搜狐财经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