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第四章公司法
国际商法之公司法
依附关系
母公司 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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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关系 公司国籍 产权性质
总公司 分公司
本国公司 外国公司
国有公司 私营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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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公司
子公司
《公司法》第13条第2款规定: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企业 法人资格”。所以,子公司有独立的名称、 章程和组织机构,有法定的资本,可以自 己的名义对外交往,并以公司的资产对公 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子公司再设立或控 制的更低层次的公司相对于母公司来说, 则为孙公司、曾孙公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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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五个以上的发 起人。这是一个最低人数的规定,而对 最多人数则没有加以限制;
自然人和法人都可以作为股份有限公司 的发起人,但其中必须有半数以上在中 国境内有住所,因为所设立的公司是中 国法人,为了保证及时办理有关事务和 履行义务,应当有此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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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
某公司欲成立为注册资本为1000万的股 份有限公司,按照中国《公司法》的规 定,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最低应为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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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
法国公司法规定注册资本不得少于2万 法郎;
澳大利亚公司法规定不得少于10万澳元; 日本规定不得少于10万日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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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外汇牌价 2012.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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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设立程序
A、制定公司章程 B、报经审批 C、股东出资 D、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E、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股单)
(6)董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
(7)公司法定代表人;
(8)监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
自考《商法二》第四章--公司法
揭开公司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面纱
❖ 1984年12月3日,印度中央邦首府博帕尔市 的美资联合碳化物印度有限公司(美国联合 碳化物公司的印度子公司)所属的工厂贮存 的甲基异氰酸盐的金属罐泄漏,致使当地居 民2000多人丧生,严重受害者达3-4万人,其 余受害受伤者达52万人。印度政府于1986年 9月向印度法院提出诉讼,原告认为,这一毒 气惨案的发生,作为母公司的美国联合碳化 物公司负有不可推诿的责任。
• 发起人的责任:
• (1)在公司筹备期间,发起人之间的关系具有合 伙性质
• (2)公司成立后,发起人之间的关系转变为股东 间的合作关系,发起人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 务承担责任
• (3)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 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 价额的,应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差额,公司 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 优缺点 优点:(1)便于公司的尽快成立 (2)免除了变更注册资本的繁琐程序 缺点:(1)易引起公司设立中的欺诈和投机
等非法行为的滋生
(2)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 认可资本制——折中授权资本制,指在公司 设立时,对公司章程中所确定的注册资本, 发起人可以只认购一部分,未认购的部分授 权董事会根据需要随时发行,但首次发行的 股份不得少于法定比例,发行股份的授权也 须在一定时期内行使的公司资本制度。
• (3)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利益。否则造成损害要予以赔偿。
• 控股股东? • 高级管理人员?
• (二)公司法的概念与特征
• 公司法是国家制定的调整公司在设立、组织、 活动与解散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 范的总称。
• 特征: • 1、公司法是组织法 • 2、公司法是调整公司特有行为的活动法 • 3、公司法既强调股东自治,也保障社会利
国际商法 第4章 公司法
四、公司法的法律形式
目前世界各国的公司法,主要采用两种法律形式:一种为单行法规;另一种是包含在民法 或商法之中,作为民商法的一个组成部分。在多数大陆法系国家,公司法原先是作为民商法I的
一部分而存在的,但由于公司在整个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了越来越大的作用,因此,公司法逐
渐从民商法中分离出来而独树一帜,成为单行法规。公司法从民商法中分离出来自成一体的做 法是一种历史趋势。当前,采取单行法规的国家已占绝大多数。 在美国,每个州都有各自的公司法,因此,整个美国共有50个公司法。至于由全国律师协
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经理三位一体的统一的集中管理体制,而不能采用合伙企业的合伙
人分别管理的管理方式。 5.公司的永久存在性(perpetual existence或continuity of life) 相对合伙企业,公司强调的是资本的联合,因此股东股份的转让、股东的死亡或破产都不 影响公司企业的存续。
会起草的《美国标准公司法》(Model of Business Corporate Act ,简称MBCA),其本身没有法
律约束力,但它对各州公司法的制定和修改有很大的影响。到目前为止,该法律的大部分内容 已为多数州所采用,成为各州公司法的主要内容。尽管《美国标准公司法》本身没有法律效力, 但作为法律文件来说,不失为美国公司法之“标准”和“样板”。由于它的特殊地位,本章将
当化,保护欺诈或者作为替犯罪辩护的工具时,法律将视公司为无权利能力的数人的联合体。”
沈四宝.国际商法论丝:第1卷.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124. 因此,在英美法
国家法院的许多案件中,为了追求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利益,常常会拒绝承认一个合法成立的 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直接探究公司与股东的真实关系。这种不考虑或忽略公司独立存在特征 的做法,通常用一个非常生动的比喻来表达,即“揭开公司面纱” (piercing the corporate veil)。依据“揭开公司面纱”的原则,如果法庭认为成立公司的目的是利用公司作为手段,从 事妨碍社会利益、欺诈或逃避个人责任的活动,法院将不考虑公司的法人资格,直接追究股东 或其他行为人的民事责任。也就是说,法院有权要求公司的有控制权的股东及主要经营者对公 司债务承担个人责任(personal liability)。但是具体而言,如何判断公司的责任是否应该由
1国际商法概述
大陆法系continental law system
含义:又称罗马法系、成文法系、法典法系、民 法法系。是以古代罗马法,特别是19世纪初《拿 破仑法典》为传统和范本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许 多资本主义国家法律的总称。
罗马法对大陆法系的影响 《国法大全》
a.学说汇编 Digest b.法学阶梯 Institute
• 公法: public law调整国家与个人之间关于公的
生活关系法律,体现命令,强制关系. • 私法: private law 调整个人与个人之间关于私 的生活关系法律,体现自由,平等关系.
公法与私法划分的意义
从利益保护的重心来看,公法以维护公共利益即“公益” 为主要目的,私法则以保护个人或私人利益即“私益”为 依归。 从调整的社会关系即对象来看,公法调整的是国家与公民 之间、政府与社会之间的各种关系,主要体现为政治关系、 行政关系及诉讼关系等。私法调整私人之间的民商事关系 即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公法以权力为轴心,严守“权力法定”的定律;私法则以 权利为核心,适用“权利推定”的逻辑。 公法奉行“国家或政府干预”的理念,私法遵循“意思自 治”、“私法自治”的原则。 公法以政治国家为作用空间,私法以市民社会为功能范域。
对受雇人规定的范围不同 商法———受雇人行为对外的效果 劳动法——受雇人与雇佣人的权利义务关 系 法域不同 商法———注重企业主体间的合法利益 劳动法 —— 在社会政策上注意保护辅助者 的利益
商法的渊源 sources of law
1.商事法律 2.民法中的商事规定 3.商事习惯法 4.判例 5.商事法理 6.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
二、商事法律关系 legal relationship 的构成要素
主体subject——商人merchant 客体object——商行为conduct 内容content——权利、义务rights and obligations
国际商法第四章公司法
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
一、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生效 合同特殊的书面形式:
1、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
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 (《合同法》第32条)
2、以确认书方式成立合同(《合同法》
第3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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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甲公司与一香港公司就购买一批文化用具进行磋商,
甲公司传真中言明如达成协议则以最终售货确认书为准。 香港公司在接到甲公司的最后一份传真时认为双方已就该 笔买卖的价格、期限等主要问题达成一致,遂于2007年12 月20日向甲公司开出信用证,但甲公司以信用证上注明的 价格条件不能接受为由拒绝发货。依照法律,下列有关该 案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合同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以发生、变更 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为目的达成的协议。
合同具有以下四个特征:
1.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协议。 2.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 3.合同是各方当事人明确表示相互权利和义务 关系的协议。 4.合同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
思考4-1
迈克尔即将去读大学。他的邻居、农场主约翰 与迈克尔签订了一个协议,每年资助迈克尔2000美 元的学费,直到迈克尔读完大学为止,作为对迈克 尔的一种奖励,因为以前迈克尔经常无偿地帮助他 做许多农活。你认为,该协议签订后,在迈克尔与 约翰之间,是否形成了一个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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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
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要求订立合同的当 事人所发出的要约和承诺的意思表示一致。
怎么来判断是否达成了意思表示一致? 法律从复杂的合同订立过程中抽取两个典 型的阶段,来确定合同是否成立的标准: 要约、承诺。
(二)合同有对价或约因
1.对价
对价,从法律意义上来说,是一方当事人所得到
的某种权利、利益、利润或好处而付出的具有法 律价值的代价。
国际商法(沈王第三版)
第一章绪论第一节国际商法概述(1)指出国际商法和国际经济法的异同点(2)论述国际(商事)惯例的法律效力。
一、国际商法的概念调整国际商事主体和国际商事行为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强调的是各国商人(企业)之间从事跨国境的商业活动,尤其是跨国间贸易和投资活动方面的法律规范。
二、国际商法的渊源国际商事法产生的依据及其表现形式,包括国际(商务)条约、国际(商事)惯例和各国商事立法。
三、国际商法的主要内容(核心部分)1.绪论2.商事主体法,包括代理法、合伙法、公司法和我国三资企业法3.商事行为法,包括商事合同法、买卖法、票据法、信托法、投资法以及国际商事仲裁第二节大陆法系(1)大陆法系包括哪些国家和地区?(2)大陆法系是如何解释公法和私法之间关系的?一、大陆法系的概念及其分布范围大陆法系(continental family)一般是指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的总称。
它主要是在罗马帝国的消亡过程中,在欧洲大陆,尤其是在西欧国家中逐渐发展起来的法律制度。
因此,罗马法的概念和原则对大陆法系的形成和发展产生了强烈和直接的影响。
大陆法系分布范围非常广泛,其特点是以欧洲大陆为中心,遍布世界各地。
二、大陆法系的特点1.强调成文法的作用,它在结构上强调法律的系统化、归类化、法典化和逻辑性2.大陆法系各国把全部法律区分类为公法和私法两大部分3.大陆法各国都进行大规模的法典编纂工作4.大陆法系国家法律的效力渊源,主要是制定法,而不是判例三、大陆法系各国的法院组织共同特点:法院的审级层次基本相同;各国除普通法法院以外,都有一些专门法院与普通法法院并存。
基本分为三级,第一审法院、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第三节普通法系(1)普通法系分布在哪些国家和地区?(2)英美国家的法律渊源与法院组织有哪些异同点?一、普通法系的概念与分布范围普通法系(common law),又称英美法系,普通法系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但并不仅指普通法,它是指在英国的三种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和制定法的总称。
第四章 公司法《经济法概论》PPT课件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二)出资方式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 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 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 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 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三、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 的组织机构;
6.有公司住所。
(二)设立方式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 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
1.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 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2.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 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 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 募集而设立公司。
第二,收益不同。股票持有人是从公司利润中分取股息、 红利;债券持有人则不论公司是否盈利,都有权依事 先约定的利率计取利息。
第三,承担的风险不同。债券持有人承担的风险相对于 股票持有人要小。
第四,对公司经营管理享有权利不同。债券持有人无权 参与公司经营管理,而股票持有人则可通过在股东大 会上行使表决权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资格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 务
第五节 公司债券
一、公司债券的概念
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 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债券与股票都是有价证券,二者的主要区别是:
第一,性质不同。股票表示的是股东权,是股权凭证; 债券表示的是债权,是债权凭证。
1.责任的有限性 2.筹资与经营的公开性 3.股份的等额性 4.公司的资合性
5.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性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国际商法(4.1.4)--第四部分习题作业详解
第四章第一节1.与合伙相比,公司有哪些法律特征?首先,公司拥有独资法人人格,合伙不具备法人人格。
第二,公司享有独立财产权,合伙则不享有独立财产权。
第三,公司实行统一(法定)的集中管理制,而不能采用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分别管理的管理方式。
第四,理论上公司具有永久存在性,而合伙则可能因为合伙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消失。
第五,公司的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合伙人则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美国公司法“揭开公司面纱”的法律原则产生的背景及其主要内容什么?背景:在现实的商业活动中,处在公司身后的股东(主要是控制股东,包括母公司)以及同样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管理层(包括董事会成员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其自身利益的驱动下,有可能利用公司的法人地位进行各种规避法律甚至违法的行为。
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的上述行为人,有可能以法人的外壳来从事其违反公平、公正和正义的原则,乃至违法的行为为其私利服务。
为了防止上述情况的发生,损害其他股东或者债权人的利益,美国公司法发展出了“揭开公司面纱”原则。
主要内容:如果法庭认为成立公司的目的是利用公司作为手段,从事妨碍社会利益、欺诈或逃避个人责任的活动,法院将不考虑公司的法人资格,直接追究股东或其他行为人的民事责任。
3. 当前世界各国的公司法的法律形式有什么不同?各有什么利弊?目前世界各国的公司法,主要采用两种法律形式:一种为单行法规;另一种是包含在民法或商法之中,作为民商法的一个组成部分。
在多数大陆法系国家,公司法原先是作为民商法的一部分而存在的,但由于公司在整个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了越来越大的作用,因此,公司法逐渐从民商法中分离出来而独树一帜,成为单行法规。
公司法从民商法中分离出来自成一体的做法是一种历史趋势。
当前,采取单行法规的国家已占绝大多数。
在美国,每个州都有各自的公司法,因此,整个美国共有50个公司法。
英国也属于采取单行法规形式的国家。
法国、日本、德国、比利时、丹麦、爱尔兰、卢森堡以及英联邦国家,如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和印度等国都采取单行法规。
《国际商法》第4章:合同法
➢英美法均规定,未成年人原则上没有订立 合同的能力。未成年人对其订立的合同, 在其成年后,可以予以追认,也可以要求 撤销,但有些合同例外。
➢2)精神病人 ➢精神病人在被宣告精神错乱以后订立的合
同,一律无效。
➢对于在被宣告精神错乱前所签订的合同, 可以要求予以撤销。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一旦精神恢复正常, 可以追认或否认其以前订立的合同。
➢《通则》以及我国的《合同法》均采用 了《公约》做法。
➢(4)要约的失效
➢要约的失效是指要约对要约人或受要约 人不再具有约束力的情形。
➢要约失效的原因主要有: ➢1)要约因期间已过而失效 ➢2) 要约因被要约人撤回或撤销而失效。
➢撤回要约是指要约人发出要约之后在其 送达受要约人之前,将要约收回,使其 不发生效力。
➢要约的特点在于:它一经受要约人的承诺, 合同即告成立,毋须再征求要约人之同意 或经其确认。这是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
➢要约邀请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 的意思表示。
➢要约邀请本身不发生任何法律效力,所 以也可称缔结合同的准备行为。
➢在商事交易中,一方向交易对方寄送的 报价单、价目表、商品目录等材料都被 视为要约邀请。拍卖广告、招标广告、 招股说明书等也是要约邀请。
➢未成年人取得完全的行为能力后,对于先 前未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所签订的合同,能 以其自己所做的追认替代法定代理人的追 认。
➢法国法把订约当事人的行为能力作为合同 有效成立的必要条件 。
➢解除亲权是法国法特有的一项制度。
➢ (2)英美法
➢英美法直接对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酗 酒者等三种缺乏订约能力的人所订立的合 同做出了规定。
➢ 合同的法律特征:
➢ 1)合同是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
国际商法 笔记
国际商法笔记第一章绪论第一节国际商法的概念和渊源§1、国际商法的概念国际商法:指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国际商法与国际经济法区别:国际商事法的主体仅限于各国的商人及各种商事组织,不包括国家、国际组织;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广泛,包括国家及经济组织。
§2、国际商法的渊源国际(商务)条约渊源国际惯例:国际经济法主体重复类似的行为而上升为对其具有拘束力的规范国内法(实体法、程序法、冲突法)第二节大陆法系的概念及其主要特征§1、大陆法系的概念及其分布范围大陆法系的概念:指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的总称。
别称:法典法系(code family)、民法法系(civil law family)分布范围:非常广泛,其特点是以欧洲大陆为中心,遍布世界各地。
§2、大陆法系的特点①强调成文法的作用、它在结构上强调法律的系统化、归类化、法典化和逻辑性②把全部法律区分为公法和私法两大部分(乌尔比安)③进行大规模的法典编纂工作,典型是1804年《法国民法典》(司法判例不是渊源,是对法律的注释)④全面地直接地受到罗马法影响的结果§3、大陆法系各国的法院组织共性:法院的层次基本相同;各国除普通法院以外,都有一些专门法院与普通法院同时并存第三节普通法系的概念和特征§1、普通法系的概念概念:指英国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它以普通法为基础的,与民法法系相比较而存在的一种法律制度。
包括普通法、衡平法和制定法美国法自19世纪后期起,就离开英国法律独立发展§2、普通法系的分布范围南非、菲律宾、斯里兰卡原是大陆法系,后受英美法影响。
§3、英国的法律制度§3.1英国法的特点:①分为普通法与衡平法二元结构②重视程序法③成文法要通过判例才能起作用1、救济方法普:①金钱赔偿②返还财产(前者为主);衡:①实际履行②紧令普通法与2、诉讼程序普:陪审团,口头询问答辩;衡:不设陪审团,书面审理衡平法的3、法院组织系统:建立统一法院体系,衡平优先;Queen’s bench(普)Chancery 区别(衡)Now,确定那个法院管辖时,以哪个适合用哪个为准4、法律术语Suit, Interests, Decree, Compensation§3.2英国的法院组织§3.3英国法的渊源:判例法、成文法、习惯先例约束力的原则:①上议院的判例约束各级(除其本身)②上诉法院的判例约束下级及本身③高级法院各庭判例约束下级,说服同级④有些法院需遵循其以前判例总结:只有上诉法院、高级法院和上议院的判决才能构成先例成文法需经法院判例加以解释才能适用§4、美国的法律制度§4.1美国法的结构主要特点是分为联邦法与州法两大部分,各州的立法权是原则,联邦的立法权属于例外,但联邦法律效力高于州法律不存在所谓“总的联邦普通法”,除联邦国会法律所管辖的事项外,应适用州法。
经济法概论-第4章公司法
[学习要点]:
掌握公司法的基本原理;全面了解我国公 司设立,公司章程,公司资本、股份与债务, 公司的股东与组织机构,公司的变更、破产、 解散和清算等法律制度。
第一节 公司法概述
一、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一)公司的概念 • 公司是指根据公司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 企业法人。 • 我国《公司法》规定:
(2)公司债券是一种有价证券,是持有人拥有 一定财产的证明。
(3)公司债券注有还本付息日期。
(4)公司债券必须依法定程序发行。
(5)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审批 机关批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 产性支出。
3、债券与股票的主要区别
(1)性质不同
–股票表示的是股东权,是股权凭证;债券表 示的是债权,是债权凭证。
(二)公司法的主要特征 1、公司法是一种主体法 2、公司法是一种行为法 3、公司法强制性规范多,任意性规范少。
(三)我国公司法的立法概况
• 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 断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逐 步完善,进一步完善《公司法》的呼声日高。 经过了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十届全国人大 常委会的两次大规模修正,2019年10月27日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 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新公司法,并于 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2、公司行为能力是指公司基于自己的意思表 示,以自己的行为独立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 的能力。
–公司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同时产生、同时终 止,且其范围和内容完全一致,这与自然人不同。
–另外,公司作为拟制的人其行为需要符合特定 的立法用意,因此,公司的权利能力会受到一定 限制。
《国际商法》教学大纲
《国际商法》教学大纲大纲说明课程代码:5035021总学时:48(讲课40学时,实验8学时)总学分:3课程类别:必修适用专业:法学专业预修要求:法理学、民法学、商法学一、课程性质、目的、任务:国际商法是以关于国际贸易的国际规则为主要研究对象的法的学科。
本课程是法学专业的模块选修课程。
通过教学,使学生懂得国际商法的基本理论,掌握国际商法的主要精神和基本内容,能够初步运用国际商法原理和法律规定分析和解决国际商事领域的实际问题。
二、课程教学的基本要求:注重国际商法的基本理论和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的学习和训练,突出难点和重点,理论联系实际。
三、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的建议:教师采用多媒体设备进行授课,以比较性讲授方法为主,学生自学为辅,同时结合有关案例予以融会贯通。
四、大纲的使用说明:教学中侧重于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和外国法内容的讲授,中国法的相关内容一般不做具体介绍,但要进行比较。
大纲正文第一章导论学时:4 讲授要点:国际商法的概念及其历史沿革、渊源;西方两大法系及其异同。
重点:国际商法内容、渊源,法系,大陆法系、英美法系。
难点:两大法系的比较。
第一节国际商法概述一、什么是国际商法二、国际商法的历史沿革三、国际商法的渊源第二节西方两大法系一、大陆法系二、英美法系复习思考题:1、什么是国际商法?2、英美法与大陆法有哪些主要区别?第二章代理法学时:4 教学要点:代理的概念、种类,本人与代理人的关系,本人及代理人同第三人的关系,我国的代理法与外贸代理制等内容。
难点、重点:本人与代理人的关系,本人及代理人同第三人的关系,我国的代理法与外贸代理制等内容。
第一节代理法概述一、代理的概念二、代理权的产生三、无权代理第二节本人与代理人的关系一、代理人的义务二、本人的义务第三节本人及代理人同第三人的关系一、大陆法二、英美法第四节我国的代理法与外贸代理制一、我国的代理法律制度二、我国的外贸代理制复习思考题:1、直接代理与间接代理的区别。
公司法-国际商法
第一节 公司及公司法的概念 第二节 公司的主要分类 第三节 公司的设立 第四节 公司财务及资金来源 第五节 公司的管理 第六节 公司的治理机制及其主要法律措施 第七节 公司的并购、解散和清算 第八节 外国公司
引例:债权人诉债务人公司股东案
• 2000年7月,恒通贸易公司等11家企业共同发 起设立顺天服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服装 公司)并于2000年8月25日依法成立。
公司的力量
←《 公 司 的 力 量 》 是 一部深刻探讨公司制 度的电视纪录片。它 以世界现代化进程为 背景,梳理公司起源 、发展、演变、创新 的历史,讨论公司组 织与经济制度、思想 文化、科技创造、社 会生活等诸多层面之 间的相互推动和影响 ,旨在以公司为载体 观察市场经济的演进 ,探寻成长中的中国 公司的发展道路。
系。
我国的公司法历史1:
• 在我国,由于历史上长期的封建统治,商 品经济很不发达,生产社会化程度低,公 司出现较晚,公司立法也较为滞后,直到 鸦片战争后的洋务运动时期,我国才出现 了公司企业和公司立法。
• 我国历史上的首家公司,是1861年由美国 鸦片商人开办的旗昌洋行会同十几家其它 商行和中国买办,筹资白银100万两,在 上海创立的以长江航运为业的“旗昌轮船 公司”。
我国的公司法历史3:
•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以后,为 了推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完善公司制 度,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1993 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 和 国 公 司 法 》 , 该 法 共 11 章 230 条 , 于 1994年7月1日起施行;1999年12月25日,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 三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的决定》,对该法的部分条款 进行了修改。
国际商法:公司法
•
不仅控股,而且有自己的业务。
• (二)子公司 • 子公司是指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但其经
营管理权受母公司控制的公司。
• 子公司和母公司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 但相互间存在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
• (三)分公司 • 分公司是公司的附属机构,不具有独立的
法律人格,但营业地点一般与总公司或者 木公司分离,而且单独办理登记手续。
• (二)公司基本特征
• 1、股东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limited liability)
• 2、公司有独立的财产(property)
• 3、公司独立承担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civil right and civil duty)
• 4、公司实行统一的集中管理制 (centralized management)
•
3、融资产生的现金流。
• 三、公司资本和股票 • (一)公司资本
• 公司资本是指公司资产的总和,广义上由 自有资本和借贷资本之合组成,狭义上只 有自有资本。(在此只讨论狭义公司资本。)
• 公司自有资本应当包括股东投资形成的股 本和公司收益。
• 大陆法系法学界有公司资本三原则之称, 即资本法定原则,资本不变原则和资本维 持原则。
• 第三节 公司的设立 • 一、设立程序 •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虽然
有不同的规定,前者简单一些,后者复杂 一些,但综合起来认识也是可以的。
• 二、创办人 • 一般为两人以上,除非是一人公司(包括
国有独资公司),但不能超过法定人数。
• 责任:创办人之间责任,对公司责任,对 股东和债权人的责任。
• 第四节 公司财务及资金来源 • 一、公司资金概念及主要来源 • (一)概念
• 公司资金是指以货币形式表现出来的公司 资产的价值,而资产则是公司资金存在形 式。
国际商法重点整理
第一章国际商法绪论1.国际商法的概念:国际商事法InternationalBusinessLaw,简称国际商法,它是指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2.国际商事法与国际经济法的联系与区别共同点:都是调整跨国之间商事活动包括商事组织本身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不同点:国际经济法的主体更加广泛3.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区别大陆法系的特点:强调成文法的作用;区分公法和私法;进行大规模的法典编纂工作英美法系的特征:以判例法为主要法律渊源;法官对法律的发展所起的作用举足轻重;以归纳为主要推理方法;不严格划分公法和私法4.中国法律的渊源:制定法;法律解释;判例第二章代理法1.代理的概念:所谓代理是指代理人按照本人的授权,代表本人同第三人订立合同或作其他的法律行为,由此而产生的权利与义务直接对本人发生效力2.狭义的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狭义的无权代理:行为人既没有本人的实际授权,也没有足以使第三人善意误信其有代理权的外观,但行为人与第三人所为行为之利益牵连与本人的法律关系;表见代理: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善意第三人客观上有充分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而与其为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的后果直接由本人承担的无权代理;3.代理人的义务:代理人应勤勉地履行其代理职责;代理人对本人应诚信、忠实;代理人不得泄露他在代理业务中所获得的保密情报和资料;代理人须向本人申报账目;代理人不得把他的代理权委托给他人4.代理权消灭的原因:根据本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协议终止代理权;授权代理的事务完成;本人撤销代理权或者代理人放弃代理权;根据代理协议适用的法律规定而终止5.间接代理的规定大陆法、英美法、我国合同法大陆法系所采取的标准:在确定第三人究竟是同代理人还是同本人订立了合同的问题时,大陆法所采取的标准是看代理人是以代表的身份同第三人订立合同,还是以他自己个人的身份同第三人订立合同;英美法系所采用的标准:代理人在同第三人订约时具体指出本人的姓名;代理人表示出自己的代理身份,但不指出本人的姓名;代理人事实上有代理权,但他在订约时不披露代理关系的存在我国合同法: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合同法第四百零三条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第三人选定委托人作为其相对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以及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案例:1.英国E公司委托波兰R公司在波兰购买一批皮货;由于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在无法与E公司取得联系的情况下,R公司以高价卖出该批皮货并将货款以E公司的名义存入银行;然而,后来E公司却指控R公司未经授权而出售货物的行为是侵权行为并要求赔偿;2.请分析:波兰R公司能否以“紧急处分代理”为由进行抗辩3.答:英国法院认为:皮货并不是不易保存或者经存储会大损其价值的物品,因此不能认为被告在出售时考虑了原告的最大利益;因此不能认为被告有必要授权,被告应对其越权行为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4.P是一个买方经纪人,代表不同的买主收购谷物,A饲料公司是P的一个重要客户,每年均有4~5笔业务委托给P;通常程序是:A饲料公司发出订单,规定数量和最低价,P如果发现合适的货源便订购下来有时以自己的名义,有时以A饲料公司的名义,然后通知A饲料公司,A饲料公司付款给P,P再向卖方付款;有一次,P发现一笔极好的生意,非常适合A饲料公司,便决定订购下来,并在订单中注明“代表A饲料公司”;然而,A饲料公司却不同意要这批货;请分析:(1)如果P无力为该批货物付款,卖方可否要求A饲料公司付款可以,根据合同法:卖方可以要求A饲料公司先支付价款,然后A饲料公司付款可以向P追偿;因为表见代理卖方以为P有代理权;2在什么条件下,A饲料公司不能拒绝向卖主付款表见代理条件下,就是卖方不知道P没有代理权、代理权终止、取消、超越代理权代理的情况;5.小李大学毕业,成绩优异,被一家日本商社聘为该商社驻大连代表,负责东北地区的对日业务;一天,小李的叔叔找到小李,希望小李利用其掌握的市场信息帮他将一批农产品销往日本,但不希望经过日本商社以免产生佣金;小李经过犹豫,决定免费帮忙,最终帮助他叔叔将这批农产品销售给了一个日本客户;为表示感谢,他的叔叔赠送给小李一块价值3000元人民币的手表;问:小李的行为是否违反了自己的职责是,代理法中规定了代理人其中一项义务是代理人对本人应诚信,忠实,包括不与被代理人竞争,不密谋私利,不泄露商业机密;6.我国某一外贸公司接受国内一家服装厂的委托,以外贸公司自己的名义同国外某家公司签订进口合同;但由于国外公司未能按时提供货源,使该服装厂空出的生产线遭受损失,该服装厂要求外贸公司按合同赔偿,外贸公司以货是国外公司提供为由拒不赔偿;试问:1外贸公司应不应该赔偿损失外贸公司应该赔偿损失,但只能根据进口合同以买方的名义对外交涉索赔;2为什么因为外贸公司接受国内服装厂的委托,以外贸公司自己的名义作为买方,同国外卖方签订进口合同;在这种做法中,外贸公司不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而是以外贸公司自身的名义对外签订进口合同,外贸公司作为进口合同的买方,必须对进口合同承担责任;7.被告G聘用原告N为经纪人,为其180英亩土地寻找买主;后来原告N获悉该地块的低价将会迅速上涨,便决定自己买下这块土地,被告G也同意以800美元/亩的价格卖给原告,双方签订了土地转让协议;与此同时,原告N以自己的身份将该地块以1250/亩的价格卖给他人;但在执行协议前,被告G却撤销了与原告N的合同,将该地块卖给了第三人;原告N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G赔偿其9万多美元的损失;8.1原告N能否成为合同的当事人,购买被告G的土地9.经委托人被告G同意,原告N可以成为合同的当事人;10.2被告G是否应该赔偿原告N的9万多美元的损失11.被告G不应当赔偿原告N的9万多美元的损失;原告N违反了作为代理人应当承担的诚信忠实义务,被告有权撤销合同;第三章合伙企业法1.有限合伙定义:有限合伙是将一部分合伙人的有限责任与合伙的一次纳税待遇相结合的一种商主体形式;2.合伙企业的特点:建立在合伙协议基础之上;强调“人的组合”;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合伙人有权平等地享有合伙的收益并享有参与管理合伙事务的平等权利;一般不具有法人资格;3.退伙债务的承担:当一个合伙人退出合伙之后,他对于其作为合伙人期间企业所负债务仍须负责;至于已经退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企业日后所发生的债务是否仍须负责的问题,则须视不同情况而定;如果同企业进行交易的第三人,在他退出合伙企业之前曾经同企业进行过交易,则他必须通知该第三人,说明他已经不再是合伙人,否则他仍须对该第三人负责;如果该第三人在他退出合伙企业之前并未同该企业进行过交易,也不知道他是合伙人,则他对于他退出合伙企业之后所进行的交易即可不负担责任;案例:1.2001年,投资人本克开办一家独资企业并自己进行经营;2003年3月,因身体原因,本克将企业委托给布莱克管理,并约定:金额在2万美元以下的合同可以由布莱克自行决定,金额超过2万美元的合同必须经本克同意后才可以签订,布莱克应本着诚实、忠信的原则经营、管理企业;2.布莱克接管企业的经营权之后,开始经营管理企业,包括:12003年10月,布莱克认为一笔交易非常有利于企业,便在未经本克同意的情况下签订了一份3万美元的订货合同;22003年11月,布莱克的一个朋友为购买一辆汽车向银行贷款5万美元,布莱克以该独资企业财产为该朋友设定了抵押;32004年1月,因感到该独资企业经营状况不佳,难以为继,便自己注册了一家经营同类业务的企业,打算不久后辞去职务,经营自己的企业;3.2004年3月,本克检查企业财务和经营状况时发现企业状况不佳,很难继续经营,并发现了布莱克的上述问题;本克决定关闭企业,进行清算;此时企业所有资产合计13万美元,而对外负债18万美元;问:1如果布克将企业委托给布莱克管理时,仍然赢利,由于布莱克管理不善导致亏损;企业在关闭时不能清偿的债务由谁承担22003年10月,布莱克在未经本克同意的情况下签订的那份金额3万美元的订货合同是否有效32003年11月,布莱克因朋友买车而以该独资企业财产设定抵押,向银行贷款5万美元,该抵押合同是否有效42004年1月,布莱克自己注册了一家经营同类业务企业的行为是否违反其义务4.甲、乙、丙3人各出资5万元组成合伙企业松美汽车配件厂;合伙协议中规定了对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甲分配或分担3/5,丙、乙各自分配或分担1/5,争议由合伙人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该合伙企业的负责人是甲,对外代表该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经营汽车配件生产、销售,经营期限为2年;5.请回答以下问题:6.1乙、丙在执行该合伙企业事务中拥有什么权利7.乙、丙有如下权利:一是监督检查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二是按照约定,要求甲报告合伙企业事务执行情况及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三是查阅账簿;四是对甲执行事务中的不当之处提出异议;2甲在担当合伙企业负责人期间,能否与王某再合作建一个经营汽车配件的门市部,将门市部的货卖给松美汽车配件厂为什么合伙人有竞业禁止义务、自己交易禁止义务,及不得从事有损合伙企业利益的事务的义务;据此,甲的行为应禁止;3假如合伙协议中明确规定,甲不得代表合伙企业签订标的额10万元以上的合同,后来,甲与某机械公司签订了12万元的合同,此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机械制造公司与甲签订的合同有效;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本案中,机械公司如属于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则合同有效;8.斯密斯先生是某合伙事务所的合伙人之一,与其他三个合伙人一起被授权参与经营管;1999年5月,他在没有通知其他合伙人的情况下,擅自与一企业签订了一项合同,结果使得该事务所遭受损失,承担了一笔债务;同年10月,他退出该事务所;12月,债权人要求该事务所支付这笔债务;遭到拒付,其理由是其他三个合伙人对此不知情;债权人要求斯密斯先生支付,也遭到拒付,理由是他已经退出该事务所;斯密斯先生和该合伙事务所的拒绝是合理的吗根据合伙法的有关规定,每个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企业的通常业务时所作出的行为,对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都具有约束力,所以在本例中,该合伙事务所不能用不知情来对抗第三人从而拒绝支付债务,斯密斯先生的行为对合伙事务所和其他合伙人均有约束力,该合伙事务所必须支付这笔债务;此外,根据合伙法的规定,当一个合伙人退出合伙后,他对于其作为合伙人期间企业所负的债务必须负责;所以,在本例中,斯密斯先生不得以其退出合伙事务所来对抗债权人,他必须与其他合伙人一起,共同支付债权人;当然,对于斯密斯先生的疏忽,合伙事务所有权要求斯密斯先生赔偿因此而遭受的损失;9.A、B、C三人分别投资7万美元、2万美元和1万美元,组建一个合伙企业;三人约定:由A负责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对外签订合同,B、C二人不得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某一日,B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与D签订了一份合同,D只知道B 是合伙人,不知道A、B、C三人的约定;A认为这个合同无效;后来,合伙企业无力偿还债权人E的6万美元债务,E要求C偿还全部债务,被C拒绝;C认为自己投资只占合伙企业的1/10,因此只同意还10%的债务;根据合伙企业的特点,回答以下问题:1B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与D签订的一份合同是否有效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虽然内部有约定,B不得对外签订合同,但是D并不知道,所以为保护交易安全,这份合同是有效的;2合伙企业无力偿还债权人E的6万美元债务,如果E要求C偿还,C是否有义务全部偿还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如果企业的财产不能全部清偿债务,债权人可以要求C偿还债务;3如果C偿还了债权人E的6万美元债务,他是否可以要求A、B分担如果分担,比例如何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C可以按出资比例向AB追偿;第四章公司法1.股东大会的地位:股东大会是由股东组成的公司最高权力机构;股东大会是股份有限公司的非常设机构2.公司资本制度法定资本制:指在公司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明确规定公司资本总额,并一次性发行和募足,否则公司不得成立的资本制度;利:强调资本真实,能较充分保护债权人利益和社会交易安全;弊:增加公司设立难度,容易导致资金闲置授权资本制:指在公司设立时,虽然应在章程中载明公司资本总额,但公司不必发行资本的全部,只要认足或缴足资本总额的一部分,公司即可成立;其余部分,授权董事会在认为必要时,一次或分次发行或募集;利:简化公司设立程序,避免资金闲置;弊:公司资本缺乏保障,容易导致公司滥设,损害债权人利益;折衷资本制:指公司设立时,股东不必将全部资本认足,可以授权董事会在一定时期内随时发行,发行数额不得超过资本总额的一定比例;在公平、安全与效率之间寻得了平衡,既保证公司资本的效率,又兼顾到安全性;既做到了兼顾公平、安全,又把效率优先的原则贯彻到了公司资本制度中去;3.公司资本三原则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确定原则是指公司在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对公司的资本总额做出明确规定,并须全部认足或募足,否则公司不能成立;资本维持原则:又称资本的充实原则,它是指公司在其存续过程中,应经常保持与其资本额相当的财产;资本不变原则:指公司资本一经确定,非依法定程序变更章程,不得改变;4.公司法人人格否定制度公司的独立法人人格的缺陷:对债权人有失公正;为股东特别是控股股东、董事滥用公司的法律人格提供了机会;成为规避侵权责任的工具法人人格否定适用的情形:虚假设立公司滥用法人人格的行为;法人与其成员财产混同行为;滥用对法人控制权的行为;公司“脱壳”经营行为法人人格否定适用的条件:必须构成法律所禁止的滥用法人人格的行为;应以法人人格合法有效的存在为前提条件;一般只能由法人债权人提出申请;法人债权人只能就其因股东滥用法人人格造成的损失提出诉请5.公司债券的定义及特点公司债的概念:公司债是指公司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通过发行有价证券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债务公司债的特征:公司债的持有人无权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公司债有固定的利息率,公司定期发放利息;公司债有一定的期限;公司债持有人比股东优先得到清偿6.公司解散:公司自己决定解散;法定事由解散;强制解散案例:1.小常想成立一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从事动画制作业务,他现在只有10万元人民币,虽然达到了公司法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限额,但是它需要支付很多生活支出,同时这家动画制作公司暂时不需要这么多资金,他想适用折衷资本制,于是去咨询律师;如果你是律师,应当对小常作出何种建议如果采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形式不能适用折衷资本制;最好能找几个志同道合的人成立一家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则可以适用折衷资本制,首次出资额只需不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的最低注册资本额,其余部分可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2.某地有二十几家民营企业分别生产各种汽车零部件,在业务往来中他们发现如果能够成立一家股份有限公司将业务整合起来,会产生非常好的规模经济效益,于是这些企业的老板就开始商量共同出资成立一家汽车零部件生产的股份有限公司,预计该公司分三期建成,总投资需要1亿人民币,一期投资3500万,二期3000万,三期3500万;这时该公司面临着对设立方式的选择:是发起设立,还是募集设立如果采用发起设立,那么全体股东只需出资2000万即可,能够适用折衷资本制,但是就不能向社会公开募集资本;如果选择募集设立,发起人必须出资3500万,然后剩余股份可以向社会公开募集,吸引社会投资;第五章国际货物买卖法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指营业地分别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进行出口货物的协议;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最基本的特征在于以当事人营业地分处于不同国家作为区分国际合同的依据;2.合同形式的要求:公约规定,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无须以书面形式订立或证明;我国在批准公约时对此条款提出了保留;3.两大法系对于货物所有权转移的规定大陆法的规定法国法的规定:原则上以买卖合同成立的时间作为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德国法的规定:将合同区分为债权合同与物权合同;买卖合同属于债权合同,仅在双方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并不发生转移所有权的效果;转移所有权的合同属于物权合同,以动产为标的的合同,须有交付标的物的行为,而以不动产为标的的合同,须经登记才转移所有权英美法的规定英国法的规定:对于特定的买卖,货物所有权的转移时间取决于缔约双方的意图;对于非特定买卖,货物在未特定化之前,所有权不转移给买方美国法的规定:允许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规定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如果没有规定,货物所有权原则上应于卖方完成其交货义务时转移于买方中国法律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外,标的物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转移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标的物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4.权利担保责任卖方保证对其所出售的货物拥有完整的所有权卖方保证在其所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向买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卖方保证他所出售的货物不侵犯他人的工业产权和其他知识产权5.货物风险转移的两大原则与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物主承担风险”原则:将风险转移同所有权转移联系起来,风险随所有权转移而转移“交货转移风险”原则:以交货时间确定货物风险的转移国际公约对风险转移的规定买卖合同涉及货物运输的风险转移:交付第一承运人或在指定地点交付第一承运人起转移买卖路货时的风险转移:订立合同时起风险转移其他情况下的风险转移:买方接收货物起转移案例:1.大连某公司将一批玉米在大连装船,发往菲律宾马尼拉港,预计9月22日到达;在货物运输过程中,大连公司开始寻找买主,并于9月14日与菲律宾某公司签订了出售该批玉米的合同;菲律宾公司知道这批玉米正在运输途中;问:1如果事后得知,该批玉米于9月21日在海上焚毁,根据合同公约的规定,菲律宾公司是否有义务继续付款如果事后得知,该批玉米于9月21日在海上焚毁,菲律宾B公司依旧有义务继续付款;因为根据合同公约第68条的规定,对于在运输途中销售的货物,原则上从订立合同时起,风险就移转到买方承担;2如果菲律宾公司在收到这批货物之后发现,货物已经在运输途中严重腐烂,但无法确定腐烂的时间,根据合同公约的规定,该批货物的风险该由谁承担如果菲律宾B公司收到这批货物后发现,货物已经在运输途中严重腐烂,但无法确定腐烂的时间,则该批货物的风险仍由菲律宾B公司来承担;因为根据合同公约第68条的规定,如果情况需要,从货物交付给签发再有运输合同单据的承运人时起,风险就由买方承担,除非“卖方在订立买卖合同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货物已经遗失或损坏,而他又不将这一事实告知买方”;第六章票据法1.票据的特征: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票据是设权证券,票据权利产生于票据做成之时;票据是要式证券;票据是无因证券;票据是文义证券;票据是流通证券2.三种票据的概念及特征汇票的概念与特征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他人在见票时或指定日期无条件付款的一种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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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Closely held Corporation) (一)概念:股东人数较少,不发行股票, 股份不得随意转让,股东对公司承担有限 责任的公司。1892年首创于德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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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本法律特征:
1、公司禁止有限责任公司向公众招募股本 2、股份证书一般允许转让,但有较严格的限
制 3、股东人数有法定限制(<=50人) 4、公司行政管理机构比较简单 5、具有明显的人合性质 6、公司的财务报告不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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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评价
有限责任公司兼采了无限公司和有限公司的优点,同时又克服了它 们的不足。一方面,有限公司具有无限公司的人合性特点,股东相互了 解信任,而这些股东又不必像无限公司股东那样承担无限责任;另一方 面,有限公司又具有股份有限公司资合性的特点,股东既对公司债务承 担有限责任,又不需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那样,以放弃对公司业务的管 理权作为代价;有限公司的财务情况亦无须对外公开。有限公司的人合 性兼资合性的整体优越性还有别于两合公司,两合公司尽管同样兼具人 合性与资和性,但其股东成分较复杂、责任形式不一,内部关系较难协 调 但有限公司也因其人合性和封闭的特点,一般难以成长为大型企业。 因此,总体说来,有限公司是更符合中小企业需要的公司形式,各国实 践中,大多数中小企业都采用了有限公司的形式。在我国,外商投资公 司基本上都采用有限公司形式,国有企业的公司化改制也主要采取有限 公司形式,进行公司改制,因而我国的许多有限公司规模很大。
第四章:公 司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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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内容提要
1、公司及公司法的概念、特征 2、公司的主要分类 3、公司的设立 4、公司的财务及资金来源 5、公司的管理和治理 6、公司的合并、解散和清算 7、外国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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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公司及公司法的概念
一、公司的概念
公司是目前世界上普遍存在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但是,在 法律上,关于“公司”一词的含义,不同国家因所属法系不 同而有不同表述。 大陆法系中,公司法分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和股份公司法,没 有统一的公司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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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国公司、外国公司和跨国公司
本国公司:按照其所在国家的公司法的规定而设立 的公司。 外国公司:在一国境内,根据其他国家的公司法的 规定而设立的公司。 跨国公司,又称“多国公司”、“国际性公司”、 “全球性公司”等,是指以一个或几个国家为基地 或母国,制订并服从统一的经营方针或战略,在两 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设有分支机构、子公司或附属 公司的企业或企业集团。
公司与政府之间的关系
B、公司外部关系 公司与第三方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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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公司的分类
1、依股东所负责任的不同,一般将公司分为五种:无限责 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两合公司 2、按公司国籍的不同,分为本国公司、外国公司和跨国公 司。 3、按公司之间关系性质的不同,分为母公司和子公司、总 公司和分公司。 4、按公司的信用基础的不同,分为资合公司、人合公司、 人合兼资合公司 5、按公司产权性质的不同,分为国有公司、私营(民营) 公司和合营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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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适用条件:
公司设立合法,已取得法人资格
股东滥用控制权,进行了不当的行为。
股东控制权的滥用,客观上损害了债权人利
益或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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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几种具体的情形: A、涉及公司资金问题-出资不实或不足 指公司这山望着那山高时的酱,与其所从 事业务的特征以及该项业务所必须带来的 风险相比不对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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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世纪以前,各国基本上没有制定统一的、一般性的公司法。 早期公司设立,由当事人自由为之,法律不作规定。17世纪 至19世纪,一些国家对于公司的设立采取国家元首发布特许 令或由议会通过特种法案,许可成立并授予特权。如17世纪 成立的英国的东印度公司、英格兰银行等就是通过王室授予 特许证并在特许证上规定公司的性质和特权这种方式成立的。 从19世纪开始,公司立法进入第二个阶段,各国陆续制定了 关于公司的一般性法律,公司组织及行为开始有了一般性规 范; 20世纪50年代以后,公司立法进人了第三个阶段。适应公司 制度的社会化、国际化变革,公司立法在内容上发生了明显 更新。其主要趋向是:加强董事会、经理的经营管理权限, 使之能够适应市场变化,集中统一指挥生产经营活动;限制 股东特别是大股东对公司业务活动的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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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合公司、人合公司、人合兼资合公司
资合公司是指以资本的结合作为公司信用基础 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人合公司这是指以股东的能力、财力、声望和 信誉等作为公司信用基础的公司。(无限公司) 人合兼资合的公司是指同时以公司资本和股东 个人信用作为公司信用基础的公司。(有限责任公 司、两合公司、股份两合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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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份有限公司(publicly held corporation) (一)概念:全部资本划分成等额的股份,其 股份以股票形式公开发行和自由转让的一种 公司企业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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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本法律特征:
1、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 2、股份以股票形式公开发行并可以流通 3、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 4、公司的账目必须公开 5、股份有限公司的规模较大
英美法系中的公司并非仅指以营利为目的的公司,以营利为 目的的公司是商业公司,而非营利性的公司则相当于大陆法 中非营利的社团法人。如英国的《伯尔门公司法》一书中说: “公司是依公司法的规定而设立的经济组织体”。《美国标 准公司法》给公司下的定义则是:“公司是指受本法令管辖 之营利公司。” 2019/1/19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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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我国的公司立法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以后,为了推行现 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完善公司制度,促进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的发展,1993年 12月 29日,第八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该法共 11章230条,于1994年7月1日起施行;1999年12月25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 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 决定》,对该法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根据2004 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 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 决定》第二次修正 2005年10月 27日第十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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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公司与子公司 母公司:通过掌握其他公司的股票(份)从而 能实际控制其他公司营业活动的公司。 子公司:处于被控制或者依附地位,但有独立 的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总公司与分公司 这是从公司内部组织关系来看 ,分“公司”其 实只是公司的分支机构,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公司。 总公司又称“本公司”,是相对于其分支机构而言, 有权管辖公司的全部内部组织如各个分部门、分公 司、科室、工厂、门市部等的总机构。分公司也需 依法设立及登记,但其作为公司的一种分支机构, 不具有法人资格,设立比较方便,程序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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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限责任公司:简称无限公司,它是由对 公司债务负无限连带清偿责任的股东所组成 的公司。当公司的资本不足以清偿债务时, 公司的债权人可以通过公司对公司的全体股 东或任何一个股东要求清偿债务。而股东不 论出资多少都对公司债务负无限清偿责任。 (大陆法系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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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公司形式之一的股份有限公司,在商事经 营活动中,具有其他公司和企业形式无可比拟的优 越性,但同时它又有一些不可避免的缺陷或不足, 对股份有限公司的分析和研究,应有辨证地思考, 应对其作出全面、客观的评价。 股份有限公司的优点:利于集资、分散风险、 公众性强、股份变现容易、管理科学 股份有限公司的缺点:设立程序复杂、易于少 数股东对公司的操纵、控制和垄断的形成、股份有 限公司股东流动性很大,不易控制掌握,股东对于 公司缺乏责任感。
我国公司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司是指
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 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 限公司是企业法人。”2019 Nhomakorabea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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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的特征
公司股东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公司具有独立的财产所有权 独立的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公司的永久存在性 公司实行统一(法定)的集中管理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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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的较少,只有法院才有权力行使, 法官 有较大的裁量权,在裁决时,往往要 综合考 虑多方面的要素和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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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立法
1、公司立法的发展 公司制度的确立与完善,是以公司法为依据和 保障的。 公司法是随着现代公司的产生而逐渐发展和完 善起来的规范公司组织和公司活动的法律制度。对 公司作出最早规定的当推英国政府于 1672年颁布的 《商事条例》。300余年来,公司立法大致经过了三 个发展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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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少,不发行股票,股份不得随 意转让,股东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是现代公司的一 种基本形式。 3、两合公司:由承担无限责任的股东和承担有限责任的股 东混合组成的公司。这种公司的股东中必须依约至少有一人 承担无限责任,同时也必须至少有一人承担有限责任。 4、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股份公司。全部资本划分成等额的 股份,其股份以股票形式公开发行和自由转让的一种公司企 业形式。 5、股份两合公司。它是由承担无限责任的股东和承担股份 有限责任的股东共同组成的公司。与两合公司的不同之处主 要是,股份两合公司中承担有限责任的资本部分被划分成了 股份,而且是用发行股票的方式筹集而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