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 第四章:公司法75页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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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发价表示接受,单载有添加不同条件的答复, 如所载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在实质上并不变更 该向发价的条件,则除发价人在不过分延迟的 期间内以口头或书面方式提出异议外,仍构成 接受。——非实质性变更
▪ 生效原则——到达主义
▪ 2.发价应符合以下要求:
▪ (1)发价应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定人发出
▪ (2)发价的内容必须十分确定。
▪
公约认为一项关于订立合同的建议必须包含
了以下三项内容才符合十分确定的要求:
▪
A.应当载明货物的名称
▪
B.应明示或默示地规定货物的数量或规
▪ 定如何确定数量的方法
▪
C.应应明示或默示地规定货物的价格或规
▪ 有关货物价格、付款、货物质量和数量、交 货地点和时间、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 的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等等的添加或不 同条件,均视为在实质上变更发价的条件。
▪ (4)在方式上,必须以明示或行为作出
▪ 被发价人声明或做出其它行为表示同意一项 发价,即是接受。缄默或不行动本身不等于 接受。
▪ 但是,如果根据该项发价或依照当事人之间 确立的习惯作法或惯例,被发价人可以做出 某种行为,例如与发运货物或支付价款有关 的行为,来表示同意,而无须向发价人发出 通知,则接受于该项行为做出时生效,但该 项行为必须在上一款所规定的期间内做出。
▪ 2.接受生效的时间
▪ 公约关于接受生效的时间,原则上采取到 达生效原则(英美法和大陆法的区别)
▪ 但也有一些例外:
▪ (1) 受发价人以作出接受通知表示接受时, 须于通知到达发价人时才生效
▪ (2) 受发价人以作出某种行为表示接受时, 接受于作出该项行为时即生效
国际商法 第4章 公司法
四、公司法的法律形式
目前世界各国的公司法,主要采用两种法律形式:一种为单行法规;另一种是包含在民法 或商法之中,作为民商法的一个组成部分。在多数大陆法系国家,公司法原先是作为民商法I的
一部分而存在的,但由于公司在整个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了越来越大的作用,因此,公司法逐
渐从民商法中分离出来而独树一帜,成为单行法规。公司法从民商法中分离出来自成一体的做 法是一种历史趋势。当前,采取单行法规的国家已占绝大多数。 在美国,每个州都有各自的公司法,因此,整个美国共有50个公司法。至于由全国律师协
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经理三位一体的统一的集中管理体制,而不能采用合伙企业的合伙
人分别管理的管理方式。 5.公司的永久存在性(perpetual existence或continuity of life) 相对合伙企业,公司强调的是资本的联合,因此股东股份的转让、股东的死亡或破产都不 影响公司企业的存续。
会起草的《美国标准公司法》(Model of Business Corporate Act ,简称MBCA),其本身没有法
律约束力,但它对各州公司法的制定和修改有很大的影响。到目前为止,该法律的大部分内容 已为多数州所采用,成为各州公司法的主要内容。尽管《美国标准公司法》本身没有法律效力, 但作为法律文件来说,不失为美国公司法之“标准”和“样板”。由于它的特殊地位,本章将
当化,保护欺诈或者作为替犯罪辩护的工具时,法律将视公司为无权利能力的数人的联合体。”
沈四宝.国际商法论丝:第1卷.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124. 因此,在英美法
国家法院的许多案件中,为了追求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利益,常常会拒绝承认一个合法成立的 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直接探究公司与股东的真实关系。这种不考虑或忽略公司独立存在特征 的做法,通常用一个非常生动的比喻来表达,即“揭开公司面纱” (piercing the corporate veil)。依据“揭开公司面纱”的原则,如果法庭认为成立公司的目的是利用公司作为手段,从 事妨碍社会利益、欺诈或逃避个人责任的活动,法院将不考虑公司的法人资格,直接追究股东 或其他行为人的民事责任。也就是说,法院有权要求公司的有控制权的股东及主要经营者对公 司债务承担个人责任(personal liability)。但是具体而言,如何判断公司的责任是否应该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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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 金 是 运 动 的价值 ,资金 的价值 是随时 间变化 而变化 的,是 时间的 函数, 随时间 的推移 而增值 ,其增 值的这 部分资 金就是 原有资 金的时 间价值
1.国 际 条 约
◆ 关于知识产权的国际条约: 1883年《巴黎公约》 1891年《马德里协定》
(三)普通法系(Common Law System ) 也称作英美法系、判例法系
起源:中世纪英国的习惯法 2. 代表国家:英国、美国(P6) 3. 渊源:判例——先例约束力原则 4. 特点:英国——普通法和衡平法
美国——此外,联邦法和州法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资 金 是 运 动 的价值 ,资金 的价值 是随时 间变化 而变化 的,是 时间的 函数, 随时间 的推移 而增值 ,其增 值的这 部分资 金就是 原有资 金的时 间价值
案例
中国贪官为何总逃往加拿大 新入伙人对入伙之前的债务是否负责?
中国:连带责任;英国:不负责任 中国外贸代理制、货代、船代 FOB CFR CIF
要约(发盘) 承诺(接受)
资 金 是 运 动 的价值 ,资金 的价值 是随时 间变化 而变化 的,是 时间的 函数, 随时间 的推移 而增值 ,其增 值的这 部分资 金就是 原有资 金的时 间价值
1.国 际 条 约
各国缔结的有关国际商业和贸易的国际条约或公约。 重要渊源
资 金 是 运 动 的价值 ,资金 的价值 是随时 间变化 而变化 的,是 时间的 函数, 随时间 的推移 而增值 ,其增 值的这 部分资 金就是 原有资 金的时 间价值
1.国 际 条 约
有关国际商法的国际公约: ◆ 调整国际货物买卖关系的条约: 1974年《国际货物买卖时效期限条约》 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第四章 公司法《经济法概论》PPT课件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二)出资方式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 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 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 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 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三、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 的组织机构;
6.有公司住所。
(二)设立方式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 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
1.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 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2.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 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 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 募集而设立公司。
第二,收益不同。股票持有人是从公司利润中分取股息、 红利;债券持有人则不论公司是否盈利,都有权依事 先约定的利率计取利息。
第三,承担的风险不同。债券持有人承担的风险相对于 股票持有人要小。
第四,对公司经营管理享有权利不同。债券持有人无权 参与公司经营管理,而股票持有人则可通过在股东大 会上行使表决权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资格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 务
第五节 公司债券
一、公司债券的概念
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 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债券与股票都是有价证券,二者的主要区别是:
第一,性质不同。股票表示的是股东权,是股权凭证; 债券表示的是债权,是债权凭证。
1.责任的有限性 2.筹资与经营的公开性 3.股份的等额性 4.公司的资合性
5.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性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公司法-国际商法
第一节 公司及公司法的概念 第二节 公司的主要分类 第三节 公司的设立 第四节 公司财务及资金来源 第五节 公司的管理 第六节 公司的治理机制及其主要法律措施 第七节 公司的并购、解散和清算 第八节 外国公司
引例:债权人诉债务人公司股东案
• 2000年7月,恒通贸易公司等11家企业共同发 起设立顺天服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服装 公司)并于2000年8月25日依法成立。
公司的力量
←《 公 司 的 力 量 》 是 一部深刻探讨公司制 度的电视纪录片。它 以世界现代化进程为 背景,梳理公司起源 、发展、演变、创新 的历史,讨论公司组 织与经济制度、思想 文化、科技创造、社 会生活等诸多层面之 间的相互推动和影响 ,旨在以公司为载体 观察市场经济的演进 ,探寻成长中的中国 公司的发展道路。
系。
我国的公司法历史1:
• 在我国,由于历史上长期的封建统治,商 品经济很不发达,生产社会化程度低,公 司出现较晚,公司立法也较为滞后,直到 鸦片战争后的洋务运动时期,我国才出现 了公司企业和公司立法。
• 我国历史上的首家公司,是1861年由美国 鸦片商人开办的旗昌洋行会同十几家其它 商行和中国买办,筹资白银100万两,在 上海创立的以长江航运为业的“旗昌轮船 公司”。
我国的公司法历史3:
•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以后,为 了推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完善公司制 度,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1993 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 和 国 公 司 法 》 , 该 法 共 11 章 230 条 , 于 1994年7月1日起施行;1999年12月25日,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 三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的决定》,对该法的部分条款 进行了修改。
《国际商法》知识点梳理(PPT 课本) (1)
《国际商法》知识点梳理第一章,绪论国际商法:是指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国际性”:①商事关系的主体,即个人、合伙企业、公司或者其他组织中的双方当事人国籍不同,或者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处于不同的国家。
②商事关系的客体处于国外。
此处的客体,包括有形物和无形物(如知识产权等)。
③导致商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法律事实具有跨国性。
)国际商事惯例:作为一种法律渊源的国际商事惯例,是指在国际商事实践中经长期、反复运用而逐渐形成,并被各国商事主体所普遍遵守的不成文的习惯做法和规则。
示范法:示范法通常是由国际组织(民间或官方)或者某一领域的专家起草、供各国立法机关在从事相关商事的国内立法时参考的行为规则。
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民法法系,是指以罗马法为基础,以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为主要代表的法律体系的总称。
大陆法系的主要特点:第一,法律的成文化。
第二,公私法分野明确。
第三,诉讼上以职权制为主。
第四,法院组织层次基本相同。
第五,法律推理上以演绎法为主。
英美法系: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系、判例法系,是指在英国普通法的基础上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各法律体系的总称。
英美法系的主要特点(与大陆法系相比,英美法系主要表现出以下特点):第一,法律渊源以判例为主。
第二,没有严格区分公私法。
第三,诉讼上以对抗制为主。
第四,法律推理上以归纳法为主。
第五,法官在法律发展中处于重要地位。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有那些区别:(一)英美法系以判例为主,而大陆法系以成文法为主;(二)大陆法系国家一般将公法和私法加以区分并有界限分明的法律部门的划分(三)大陆法系以职权制为主的诉讼制度(四)法理推理(五)大陆法系中法官创造性地解释法律的余地不大。
两大法系的逐步趋同主要表现在:(一)判例在大陆法系的地位不断提高;(二)成文法在英美法系日益发达;(三)两大法系相互影响的现象日益明显。
第二章,商事组织法商事组织:亦称“商事企业”,是指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营利性活动,并具有一定规模的经济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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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世界主要国家的法律体系与司法制度 11
•二、英美法系典型国家法律体系与司法制度 •(一)英国的法律体系和司法制度 •1.英国法的渊源 •⑴ 判例法 •⑵ 成文法 •⑶ 习惯法 •2.英国法的结构和特点 •⑴ 救济方法 •⑵ 诉讼程序 •⑶ 法院的组织系统 •3.英国的法院组织与司法制度
第三节 世界主要国家的法律体系与司法制度 12
•(二)美国的法律体系与司法制度 •1.美国法的渊源 •⑴ 判例法 •⑵ 成文法 •2.美国法的结构和特点 •3.美国的法院组织与司法制度 •美国的法院组织也反映出联邦制的特点,设有联邦和州的两 套法院体系。 •⑴ 联邦法院 •⑵ 州法院
第三节 世界主要国家的法律体系与司法制度 13
•三、大陆法系典型国家的法律体系与司法制度 •大陆法系一般是指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一个 完整的法律体系的总称。它主要是在罗马帝国的消亡过程中, 在欧洲大陆,尤其是在西欧国家中逐渐发展起来的法律制度。 因此,罗马法的概念和原则对大陆法的形成和发展产生了强 烈和直接的影响。 •(一)大陆法系的法律渊源和特点 •(二)大陆法系各国的法院组织
第五节 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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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和解 •和解是指在纠纷产生之后,双方当事人在自愿、互谅的基础 上,直接进行磋商,自行解决争议的活动。 •(二)调解 •调解是指国际商事交易纠纷的当事人在第三者的主持下,通 过调解、说服,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谅解协议,以解决争议 的活动。 •(三)仲裁 •仲裁也称公断,是指争议双方当事人依事先或事后达成的仲 裁协议,将他们之间的争议交付第三者居中评断,由第三者 作出裁决,该裁决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的纠纷解决方式。 •(四)诉讼 •当事人不愿进行和解或调解的,或者和解、调解不成,没有 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且事后又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可 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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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合同法
4.1 合同法概述
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德国: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 法国: 合同是当事人的一种合意。 英美:合同是一种许诺,一个或一系列有 对价的许诺,在法律上可强制执行。
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尽管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对合同的概念在理论 上存在比较大的分歧,但实际上,两大法系的合同 法都把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作为合同成立的要件。
一德国钢铁公司于6月5日报出了该批钢材的价 格,但德国公司在报价中既没有规定法国公司承诺
的期限,也没有表示不会撤销该报价。法国公司接 到报价后,开始计算投标价格,并于7月5日投标。 然而,7月中旬,国际市场上钢材价格暴涨,德国公 司认为自己6月5日的报价过低,便于7月15日以电 传通知法国公司:撤销其6月5日的钢材报价。法国 公司未做表示。
各国法律对要约约束力的规定有所不同。 大陆法。《德国民法典》第145条规定:“向他方 要约订立契约者,因要约而受约束,但预先声明 不受约束者不在此限。” 《法国民法典》对要约 人在其要约被受要约人承诺以前能否撤销的问题 没有作出具体规定 。
(二)要约的约束力
英美法 。英美普通法认为,要约原则上对要约人没有 约束力,要约人在受要约人对要约作出承诺之前的任 何时候都可以撤销要约或更改要约的内容。美国《统 一商法典》明确规定,货物买卖中,在一定条件下可 以承认无“对价”的“确定的要约”。英国的法律修 订委员会建议对“对价”原则进行修改,即对于规定 了一定期限的要约,不能因为缺乏“对价”就认为它 没有约束力。 中国法。《合同法》第18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撤 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送达 受要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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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披露公司的商业秘密
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案例 分析
廖某为A市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
2006年6月廖某与两个朋友赵某和钱某合伙
开办了一个食品厂,生产的产品与其所在公司生
产的产品相同。2007年3月2日,某食品有限责
任公司发现此事之后立即召开股东大会,经大会
表决公司决定罢免廖某的董事职务,同时要求廖
公司的分类
分公司和子公司的区别
以公司信用为标准 以公司之间的控制 和依附关系为标 资合公司 人合兼资合公司
母公司 子公司
总公司 分公司
公司的组织机构
股东(大)会—权力机构
董事会—股东会议执行机构
监事会—监督机构
经理:由董事会聘任和解聘的主持公司日 常管理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 责,可以列席董事会议。
以会议的方式议事,由董事长主持 除公司法规定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外, 可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由股东大会或职工民 主形式选举产生,成员为5-19 人。董事会 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 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 生。董事任期、董事会职权同有限责任公司
5依法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职责股东出资转让公司债券制度中国公司法其他法律制度公司财务会计制度及利润分配公司的合并分立和公司组织形式的变更公司的解散和清算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限制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管情形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因经济类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作为董事或厂长经理对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作为法人代表对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虽然修改后的公司法没有明确规定禁止国家公务员兼任公司董事监事经理但这并不表示国家公务员就可以兼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