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运车辆GPS安全监控管理暂行规定正式版
营运车辆GPS安全监控管理暂行规定(3篇)
营运车辆GPS安全监控管理暂行规定本规定是为了加强对营运车辆GPS安全监控的管理,确保营运车辆的安全运行。
依法制定。
第一条营运车辆GPS安全监控管理是指对营运车辆进行GPS安全监控的管理活动,包括GPS设备安装、数据采集和管理、监控系统运行和维护等。
第二条营运车辆GPS设备的安装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通过有资质的机构进行安装和检测。
GPS设备应具备合法、正规的生产厂家和销售渠道,且符合国家标准。
第三条营运车辆的GPS数据采集和管理应由运输企业负责,并建立相关的管理制度和技术手段,保证数据的安全和可靠性。
相关数据应按照法律法规和业务需要进行存储和备份。
第四条营运车辆GPS监控系统应建立健全,包括监控中心、监控设备和监控人员。
监控中心应由专门的人员进行运行和管理,监控设备应保持良好的状态,监控人员应经过专业的培训和考核,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五条营运车辆GPS安全监控系统应定期检测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功能完好。
运输企业应制定相应的维护计划,并对监控设备进行定期维修和更新。
第六条营运车辆GPS安全监控系统的数据应严格保密,未经授权不得泄露和篡改。
对于违规操作和数据泄露行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追责。
第七条违反本规定的运输企业,将根据其违规行为的性质和后果,进行相应的处罚,包括警告、罚款、责令停运等。
第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营运车辆GPS安全监控管理暂行规定(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营运车辆安全管理,强化运输过程安全控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和省政府、省交通厅有关规定要求,认真落实客运、危险货物车辆(或统称‘营运车辆’)GPS(包括‘GPS’与‘GPS行驶记录仪’)安全监控系统的安装运行和管理,实现对营运车辆运行的动态监控,保障公司持续稳定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安全监控管理本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全面防控,重点控制”的原则,对车辆运营进行实时监控管理和调度指挥。
2023年营运车辆GPS安全监控管理暂行规定
2023年营运车辆GPS安全监控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规,为了加强对营运车辆的安全管理、预防和打击交通违法犯罪行为,保障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营运活动的机动车辆。
第三条营运车辆应装配符合国家标准的卫星定位系统(GPS)装置,并将相关信息上传到指定平台。
第四条营运车辆GPS安全监控管理的原则是信息共享、技术支持、协同作战、法律保障。
第二章车辆定位与监控第五条营运车辆GPS装置的定位精度应符合国家标准,并按照规定时间间隔上传定位信息。
第六条营运车辆GPS装置应确保设备处于正常工作状态,不得人为停止、关闭或隐匿设备。
第七条营运车辆GPS装置应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并具备抗干扰能力。
第八条营运车辆GPS装置应设有定位误差告警机制,一旦出现定位异常情况,应及时报警并进行处理。
第九条营运车辆GPS装置应具备远程监控功能,并能显示实时位置和行驶轨迹。
第十条营运车辆GPS实时监控数据的存储应符合国家的信息安全规定,严禁私自删除、篡改或泄露监控数据。
第三章车辆安全管理第十一条营运车辆GPS安装后,车辆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对系统运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并确保设备正常工作。
第十二条营运车辆GPS装置的安装、维修、更换等操作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或个人进行。
第十三条营运车辆GPS安装后,不得拆卸、伪装或损坏设备,不得擅自更换GPS装置。
第十四条营运车辆GPS装置应与车辆保持良好的连接,不得因故意干扰、损坏或其他原因造成连接中断。
第十五条营运车辆GPS安装人员应提供培训,使驾驶员了解装置的基本操作和监控要求。
第十六条营运车辆GPS装置应设置紧急报警按钮,并确保便捷易操作。
第四章监管与处罚第十七条对于未按照规定安装或使用GPS装置的车辆,相关部门有权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将给予处罚。
第十八条对于故意停止、关闭或隐匿GPS装置的车辆,相关部门有权责令立即安装或启用,同时处以罚款。
营运车辆GPS卫星定位监控平台管理规定
卫星定位(GPS)安全监管平台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对车载卫星定位系统的使用,加强对车载卫星定位系统的监督管理,实现对营运车辆安全运行的动态管理,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强化安全主体责任,预防和遏制营运车辆重特大交通事故的发生,提高车辆安全运营本质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卫星定位系统,是指营运车辆卫星定位安全运行监控系统,以下简称GPS。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各委托公司所属营运车辆。
第二章 GPS的监控第四条监控平台必须配备专职监控人员。
在全天候实施监控的同时,对车辆GPS监控情况进行抽查记录,如有必要,调取营运车辆的历史记录。
第五条监控平台操作人员经统一培训上岗,必须能熟练操作监控平台,熟知道路交通安全规则,熟知安全操作规定和各项安全要求,能够随时纠正处理监控中出现的违规违章现象。
第六条监控平台须建立相应的运行监控数据采集、统计分析、信息反馈等管理制度。
第七条营运车辆在行驶过程中,监控车辆行驶速度的限制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标准执行。
监控平台对监测过程中出现的不按规定线路运行、超速行驶等严重违章行为,在做好记录的同时,应及时向安全经理报告并迅速做出处理。
第八条监控平台要确保软件正常使用,保证网络畅通无阻。
第九条监控平台工作人员要熟练掌握操作技术,爱护监控设备,严格按规程进行系统操作,定期参加上级技术部门的技术知识培训。
第十条监控平台工作人员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擅离职守;病假、事假要提前向有关领导请假,安排好替班人员。
第十一条营运车辆运行监控时段信息自行回传,如果车辆在运行过程72小时尚未收到回传信息,监控平台操作人员应立即与该车司乘人员联系,查清未回传原因,并做好记录。
第十二条监控平台监控人员在交接班时要认真填写《》,并将监控情况交待给接班人员。
第十三条监控人员在监控过程中,要对违章、报警的车辆认真进行重点记录,按时上报报警记录。
公司营运车辆GPS安全监控管理暂行办法
公司营运车辆GPS安全监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一、为加强危货运输车辆的安全管理,强化运输过程的安全控制,根据省政府和省交通厅的要求,公司建立GPS监控分中心对危货运输车辆实行安全监控,为使GPS监控工作真正发挥其作用,特制订本办法。
二、安全监控管理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全面监控、突出重点、提前防控”的原则,实行实时监控和调度指挥。
三、公司GPS监控分中心管理和操作人员、所有危货运输车辆驾驶员、押运员及相关人员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四、为加强GPS监控工作的领导,公司成立危货运输车辆安全监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分管经理任组长,相关科室人员为成员。
五、领导小组职责(一)组织落实上级主管部门关于危货运输车辆GPS安全监控和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二)结合企业实际,制订GPS安全监控管理的有关制度和工作计划。
(三)组织、检查车辆安全监控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四)研究处理本企业安全监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六、监控分中心的职责(一)负责本企业危货运输车辆的全过程、全天候、全方位的监控。
(二)负责本企业危货运输车辆安全相关信息的收集、分析和上报。
(三)加强车载终端使用人员的教育与培训。
(四)定期对车载终端进行检查,促使驾驶员对其进行维护,确保车载终端信息的正常传送,防止人为破坏。
(五)根据天气、道路情况,及时发送气象、道路、安全提示信息,提醒驾驶员安全行车。
(六)根据监控情况,及时下达指令,及时处理超速行驶,疲劳驾车、盗窃等报警信息。
(七)对车辆运行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对历史轨迹进行查询。
(八)对车辆的求助信息进行及时处理和答复。
(九)对不服从安全管理和违章作业的相关责任人员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十)做好安全监控记录。
(十一)对违章、事故车辆进行数据采集和分析。
(十二)定期向企业领导报告安全监控工作情况。
七、安全监控管理人员应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或从事安全工作三年以上,工作责任心强,具备基本的计算机操作能力。
营运车辆GPS卫星定位监控平台管理规定
车载卫星定位安全监管平台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对车载卫星定位系统的使用,加强对车载卫星定位系统的监督管理,实现对营运车辆安全运行的动态管理,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强化安全主体责任,预防和遏制营运车辆重特大交通事故的发生,提高车辆安全运营本质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卫星定位系统,是指营运车辆卫星定位安全运行监控系统,以下简称动态监控。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各委托公司所属营运车辆。
第二章、动态监控的监控第四条、监控平台必须配备专职监控人员。
在全天候实施监控的同时,对车辆动态监控监控情况进行抽查记录,如有必要,调取营运车辆的历史记录。
第五条、监控平台操作人员经统一培训上岗,必须能熟练操作监控平台,熟知道路交通安全规则,熟知安全操作规定和各项安全要求,能够随时纠正处理监控中出现的违规违章现象。
第六条、监控平台须建立相应的运行监控数据采集、统计分析、信息反馈等管理制度。
第七条、营运车辆在行驶过程中,监控车辆行驶速度的限制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标准执行。
监控平台对监测过程中出现的不按规定线路运行、超速行驶等严重违章行为,在做好记录的同时,应及时向安全经理报告并迅速做出处理。
第八条、监控平台要确保软件正常使用,保证网络畅通无阻。
第九条、监控平台工作人员要熟练掌握操作技术,爱护监控设备,严格按规程进行系统操作,定期参加上级技术部门的技术知识培训。
第十条、监控平台工作人员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擅离职守;病假、事假要提前向有关领导请假,安排好替班人员。
第十一条、营运车辆运行监控时段信息自行回传,如果车辆在运行过程72小时尚未收到回传信息,监控平台操作人员应立即与该车司乘人员联系,查清未回传原因,并做好记录。
第十二条、监控平台监控人员在交接班时要认真填写《监控交接班记录表》,并将监控情况交待给接班人员。
营运车辆GPS安全监控管理暂行规定
营运车辆GPS安全监控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增强公司营运车辆平安管理,强化运输进程平安控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路途运输条例»、«路途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则»和省政府、省交通厅有关规则要求,仔细落实客运、风险货物车辆〔或统称‘营运车辆’〕GPS〔包括‘GPS’与‘GPS行驶记载仪’〕平安监控系统的装置运转和管理,完成对营运车辆运转的静态监控,保证公司继续动摇开展,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平安监控管理本着〝平安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片面防控,重点控制〞的原那么,对车辆运营停止实时监控管理和调度指挥。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范围:公司内客运、风险货物车辆和运营、从业人员,以及担任车辆平安监控管理的单位〔部门〕和相关任务人员。
均应遵守本规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平安监控管理实行层级担任制,依照总公司〔指导小组〕、职能管理部门、车管单位三层管理形式分工担任。
层级管理分工为:总公司担任组织指导,职能管理部门担任平安监控监管指点,车管单位担任车辆运转监控调度管理。
第五条为增强GPS平安监控系统的运转管理任务,总公司成立GPS平安监控管理任务指导小组,片面担任公司GPS平安监控系统的管理和运用。
主要职责:一、组织制定营运车辆平安监控管理制度及平安监控调度中心的树立和管理。
规则层级监控管理权限。
二、担任公司平安监控系统和各监控管理终端的树立。
担任监控系统、各管理终端、车载GPS设备的一致推销、装置、调试,并担任系统监控管理运用、设备装置维护及运用操作培训、晋级、检修效劳等任务。
三、监视反省监控调度中心和各监控管理单位的监控运转状况,组织反省营运车辆GPS装置运用和按规则平安运转监控管理状况。
研讨、处置平安监控反省发现的监控管理任务和车辆违规效果。
四、增强车辆平安监控信息采集、统计、寄存管理,按下级和公司要求及时提报有效监控信息,对车辆违章、营运赞扬处置和公司管理提供依据、保证。
营运车辆GPS安全监控管理暂行规定
营运车辆GPS安全监控管理暂行规定一、总则为加强对营运车辆的安全监控管理,提高道路交通安全水平,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监控要求1. 营运车辆所有者或经营者应安装GPS定位装置,并将其与监控平台相连,实现对车辆的实时监控。
2. 监控平台应具备定位精度高、信息传输快、数据存储安全可靠等功能,确保对车辆的监控能够及时、准确地进行。
3. 营运车辆的GPS定位装置应配备防拆卸功能,杜绝非法拆卸或更换设备的行为。
三、监控内容1. 监控平台应能实时显示车辆的位置、速度、行驶方向等基本信息,为监控人员提供实时数据分析和决策参考。
2. 监控平台应能记录车辆的行驶路径、停留位置、行驶时间等信息,为事故调查和车辆管理提供依据。
3. 监控平台应提供违法行为监测功能,能够自动识别超速、疲劳驾驶、违规变道等违法行为,并生成报警信息。
四、监控责任1. 营运车辆所有者或经营者应指定专人负责监控平台的管理和数据分析,确保对车辆的监控能够有效运行。
2. 监控人员应定期对车辆的监控数据进行分析,及时发现和处理存在的问题,确保车辆在安全运行状态下运营。
3. 营运车辆所有者或经营者应定期对监控设备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和数据准确性。
五、违规处理1. 对营运车辆所有者或经营者未按规定安装GPS定位装置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处以相应的罚款。
2. 对营运车辆所有者或经营者拒绝或故意妨碍监控人员履行监控职责的,视情节轻重,采取警告、罚款或吊销营运许可证等措施。
3. 对监控平台提供虚假数据或故意篡改监控记录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责令停止运营,并处以相应的罚款。
六、附则1.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 对营运车辆GPS安全监控管理暂行规定中未涉及的事项,可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3. 监控平台的建设和运营应符合国家有关信息安全管理的规定,保护车辆和个人信息的安全与隐私。
4. 本规定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
营运车辆GPS卫星定位监控平台管理规定
卫星定位(GPS安全监管平台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对车载卫星定位系统的使用,加强对车载卫星定位系统的监督管理,实现对营运车辆安全运行的动态管理,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强化安全主体责任,预防和遏制营运车辆重特大交通事故的发生,提高车辆安全运营本质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卫星定位系统,是指营运车辆卫星定位安全运行监控系统,以下简称GPS。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各委托公司所属营运车辆。
第二章GPS 的监控第四条监控平台必须配备专职监控人员。
在全天候实施监控的同时,对车辆GPS监控情况进行抽查记录,如有必要,调取营运车辆的历史记录。
第五条监控平台操作人员经统一培训上岗,必须能熟练操作监控平台,熟知道路交通安全规则,熟知安全操作规定和各项安全要求,能够随时纠正处理监控中出现的违规违章现象。
第六条监控平台须建立相应的运行监控数据采集、统计分析、信息反馈等管理制度。
第七条营运车辆在行驶过程中,监控车辆行驶速度的限制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标准执行。
监控平台对监测过程中出现的不按规定线路运行、超速行驶等严重违章行为,在做好记录的同时,应及时向安全经理报告并迅速做出处理。
第八条监控平台要确保软件正常使用,保证网络畅通无阻。
第九条监控平台工作人员要熟练掌握操作技术,爱护监控设备,严格按规程进行系统操作,定期参加上级技术部门的技术知识培训。
第十条监控平台工作人员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擅离职守;病假、事假要提前向有关领导请假,安排好替班人员。
第十一条营运车辆运行监控时段信息自行回传,如果车辆在运行过程72 小时尚未收到回传信息,监控平台操作人员应立即与该车司乘人员联系,查清未回传原因,并做好记录。
第十二条监控平台监控人员在交接班时要认真填写《监控交接班记录表》,并将监控情况交待给接班人员。
第十三条监控人员在监控过程中,要对违章、报警的车辆认真进行重点记录,按时上报报警记录。
营运车辆安全监控管理暂行规定
营运车辆安全监控管理暂行规定1. 背景随着城市交通量的增加和道路安全问题的凸显,对于营运车辆的安全监控管理越来越重要。
为了加强对营运车辆的监控,保障交通安全,提高道路运输行业的管理水平,我国制定了《营运车辆安全监控管理暂行规定》。
2. 目的和范围这个暂行规定的目的是规范营运车辆的安全监控管理,保障交通安全,提高交通运输行业的管理水平。
该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道路运输活动的各类营运车辆。
3. 车辆安全监控设备3.1 安装要求为了保障车辆安全管理和交通安全,所有营运车辆必须安装车辆安全监控设备。
具体安装要求如下:•监控设备应符合国家标准,并具备相关合法鉴定证书。
•安装位置应合理,能够全方位记录车辆内部和周围的情况。
•监控设备应能够实时监控车辆的驾驶行为、路况情况等关键信息。
•安装人员应具备相关技术知识和经验,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并能及时维护。
3.2 监控内容车辆安全监控设备应能够记录以下内容:•车辆行驶轨迹和速度等基本信息。
•驾驶员的驾驶行为,如超速、疲劳驾驶、违章行为等。
•车辆的突发状况,如碰撞、加速、急刹等。
•车内乘客的情况,如人数、行为等。
3.3 数据存储和保护车辆安全监控设备的数据应及时存储,并且能够确保数据的安全保密。
具体要求如下:•监控设备应配备足够的存储空间,能够保存一定时间的监控数据。
•数据存储设备应防水、防火、抗震,并设置密码和权限管理。
•数据存储设备应定期维护和检修,确保正常运行。
4. 目标和要求4.1 目标通过营运车辆安全监控管理暂行规定,达到以下目标:•提高道路运输行业的管理水平,降低事故发生率。
•加强对营运车辆的监控,提高交通安全水平。
•减少违规行为,提高道路交通秩序。
4.2 要求根据暂行规定,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进行执行:•所有营运车辆必须按时安装车辆安全监控设备,并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监控设备的数据应及时存储,并能够防止数据泄露和损坏。
•监控设备的维护和检修工作应及时进行,确保设备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营运车辆GPS卫星定位监控平台管理规定
卫星定位(G P S)安全监管平台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对车载卫星定位系统的使用,加强对车载卫星定位系统的监督管理,实现对营运车辆安全运行的动态管理,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强化安全主体责任,预防和遏制营运车辆重特大交通事故的发生,提高车辆安全运营本质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卫星定位系统,是指营运车辆卫星定位安全运行监控系统,以下简称GPS。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各委托公司所属营运车辆。
第二章GPS的监控第四条监控平台必须配备专职监控人员。
在全天候实施监控的同时,对车辆GPS监控情况进行抽查记录,如有必要,调取营运车辆的历史记录。
第五条监控平台操作人员经统一培训上岗,必须能熟练操作监控平台,熟知道路交通安全规则,熟知安全操作规定和各项安全要求,能够随时纠正处理监控中出现的违规违章现象。
第六条监控平台须建立相应的运行监控数据采集、统计分析、信息反馈等管理制度。
第七条营运车辆在行驶过程中,监控车辆行驶速度的限制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标准执行。
监控平台对监测过程中出现的不按规定线路运行、超速行驶等严重违章行为,在做好记录的同时,应及时向安全经理报告并迅速做出处理。
第八条监控平台要确保软件正常使用,保证网络畅通无阻。
第九条监控平台工作人员要熟练掌握操作技术,爱护监控设备,严格按规程进行系统操作,定期参加上级技术部门的技术知识培训。
第十条监控平台工作人员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擅离职守;病假、事假要提前向有关领导请假,安排好替班人员。
第十一条营运车辆运行监控时段信息自行回传,如果车辆在运行过程72小时尚未收到回传信息,监控平台操作人员应立即与该车司乘人员联系,查清未回传原因,并做好记录。
第十二条监控平台监控人员在交接班时要认真填写《监控交接班记录表》,并将监控情况交待给接班人员。
第十三条监控人员在监控过程中,要对违章、报警的车辆认真进行重点记录,按时上报报警记录。
营运车辆GPS安全监控管理暂行规定标准版本
文件编号:RHD-QB-K5320 (管理制度范本系列)编辑:XXXXXX查核:XXXXXX时间:XXXXXX营运车辆GPS安全监控管理暂行规定标准版本营运车辆GPS安全监控管理暂行规定标准版本操作指导:该管理制度文件为日常单位或公司为保证的工作、生产能够安全稳定地有效运转而制定的,并由相关人员在办理业务或操作时必须遵循的程序或步骤。
,其中条款可根据自己现实基础上调整,请仔细浏览后进行编辑与保存。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营运车辆安全管理,强化运输过程安全控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和省政府、省交通厅有关规定要求,认真落实客运、危险货物车辆(或统称‘营运车辆’)GPS(包括‘GPS’与‘GPS行驶记录仪’)安全监控系统的安装运行和管理,实现对营运车辆运行的动态监控,保障公司持续稳定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安全监控管理本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全面防控,重点控制”的原则,对车辆运营进行实时监控管理和调度指挥。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范围:公司内客运、危险货物车辆和经营、从业人员,以及负责车辆安全监控管理的单位(部门)和相关工作人员。
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安全监控管理实行层级负责制,按照总公司(领导小组)、职能管理部门、车管单位三层管理模式分工负责。
层级管理分工为:总公司负责组织领导,职能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监控监管指导,车管单位负责车辆运行监控调度管理。
第五条为加强GPS安全监控系统的运行管理工作,总公司成立GPS安全监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公司GPS安全监控系统的管理和应用。
主要职责:一、组织制定营运车辆安全监控管理制度及安全监控调度中心的建设和管理。
规定层级监控管理权限。
二、负责公司安全监控系统和各监控管理终端的建设。
负责监控系统、各管理终端、车载GPS设备的统一采购、安装、调试,并负责系统监控管理应用、设备安装维护及使用操作培训、升级、检修服务等工作。
营运车辆GPS卫星定位监控平台管理规定
卫星定位(GPS)安全监管平台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对车载卫星定位系统的使用,加强对车载卫星定位系统的监督管理,实现对营运车辆安全运行的动态管理,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强化安全主体责任,预防和遏制营运车辆重特大交通事故的发生,提高车辆安全运营本质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卫星定位系统,是指营运车辆卫星定位安全运行监控系统,以下简称GPS。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各委托公司所属营运车辆。
第二章 GPS的监控第四条监控平台必须配备专职监控人员。
在全天候实施监控的同时,对车辆GPS监控情况进行抽查记录,如有必要,调取营运车辆的历史记录。
第五条监控平台操作人员经统一培训上岗,必须能熟练操作监控平台,熟知道路交通安全规则,熟知安全操作规定和各项安全要求,能够随时纠正处理监控中出现的违规违章现象。
第六条监控平台须建立相应的运行监控数据采集、统计分析、信息反馈等管理制度。
第七条营运车辆在行驶过程中,监控车辆行驶速度的限制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标准执行。
监控平台对监测过程中出现的不按规定线路运行、超速行驶等严重违章行为,在做好记录的同时,应及时向安全经理报告并迅速做出处理。
第八条监控平台要确保软件正常使用,保证网络畅通无阻。
第九条监控平台工作人员要熟练掌握操作技术,爱护监控设备,严格按规程进行系统操作,定期参加上级技术部门的技术知识培训。
第十条监控平台工作人员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擅离职守;病假、事假要提前向有关领导请假,安排好替班人员。
第十一条营运车辆运行监控时段信息自行回传,如果车辆在运行过程72小时尚未收到回传信息,监控平台操作人员应立即与该车司乘人员联系,查清未回传原因,并做好记录。
第十二条监控平台监控人员在交接班时要认真填写《监控交接班记录表》,并将监控情况交待给接班人员。
第十三条监控人员在监控过程中,要对违章、报警的车辆认真进行重点记录,按时上报报警记录。
营运车辆GPS安全监控管理暂行规定
营运车辆GPS安全监控管理暂行规定一、引言现代交通运输业是国民经济的紧要构成部分,是国家现代化建设和国家安全、繁华进展的紧要保障。
交通运输业中营运车辆是紧要的交通运输工具,尤其是对于货物的运输更是必不可少的。
然而,营运车辆的安全管理一直是交通运输行业的难题之一,如何保证车辆及货物的安全已成为交通运输行业亟待解决的问题。
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的进展,GPS技术在交通行业的应用正在渐渐普及,为车辆监管与管理供给了新的思路和方法。
因此,为了加强营运车辆GPS安全监控管理,保障交通运输行业的健康进展,特订立本暂行规定。
二、基本原则1.法律性原则,全部规定均基于国家法律法规之上。
2.安全性原则,确保车辆的安全运输。
3.优先性原则,车辆配备GPS设备应优先布置将设备安装在高风险车辆上。
4.便捷性原则,确保管理成本尽量削减,操作简便。
5.合理性原则,订立规定应符合事实,并尽量简单易行。
三、配备GPS设备的范围全部营运车辆应配备GPS设备,但下列车辆除外:1.汽车消防车、警车等相关法律规定不需要配备GPS设备的车辆。
2.排出使用GPS设备所带来的操作成本明显超出访用范围的车辆。
3.新车出厂时未配备GPS设备的车辆,临时使用时间不超过30天(限一次性使用)。
四、GPS设备监管营运车辆GPS设备的安装、维护和监管由所在企业或车主负责监管。
对于失效的、损坏的或被盗的GPS设备,应立刻维护和修理或更换。
五、GPS设备功能1.实时定位,了解车辆位置。
2.历史轨迹,查询车辆在过去一段时间内的行驶轨迹。
3.超速告警,依据设定的车速阈值,适时告知车主或运营企业。
4.线路设置,设置车辆行驶路线并告知设备使用者。
5.保养提示,记录车辆维护和修理情况,提示保养周期。
6.遥控设备,依据需要实现车门锁定和解锁远程启动等操作。
七、保密原则1.不得泄露车辆的位置信息和车主、司机等个人信息。
2.企业应保护内部员工、业务消息的安全,对涉密车辆GPS监控信息要实行定期保密,加强人工保密措施。
营运车辆GPS安全监控管理暂行规定范本
营运车辆GPS安全监控管理暂行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营运车辆的安全管理,提高运输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道路运输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营运车辆的GPS安全监控管理。
第三条营运车辆GPS安全监控管理应坚持依法、安全、科学、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营运车辆GPS安全监控管理是指对营运车辆进行全程实时监控、追踪和管理,以确保车辆安全运行,减少事故和其他安全事件的发生,并提高运输效率和质量。
第五条营运车辆GPS安全监控管理应通过技术手段实现,包括安装车辆GPS定位设备、配备监控系统、建立数据管理平台等。
第六条营运车辆GPS安全监控管理应依法保护车主和驾驶员的合法权益,同时加强信息安全保护,防止泄露和滥用。
第二章设备安装与使用第七条营运车辆所有者或经营者应按照要求配备合格的GPS定位设备,并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第八条 GPS定位设备应保持良好的连接状态,确保与监控平台的实时通讯畅通。
第九条 GPS定位设备应具备定位精度高、抗干扰能力强、数据传输稳定等功能。
第十条营运车辆所有者或经营者应委托合格的维修单位负责设备的安装、调试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一条营运车辆所有者或经营者应确保GPS定位设备的使用与规定相符,不得私自改动设备参数或关闭设备。
第十二条营运车辆驾驶员应按照规定使用GPS定位设备,不得进行非法操作,不得私自关闭设备。
第十三条营运车辆驾驶员应合理保存设备安装所需的相关证明和资料,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设备检查和使用情况核查。
第三章监控与追踪第十四条营运车辆GPS安全监控管理平台应具备实时监控、追踪和报警功能,并能有效统计和分析车辆的行驶轨迹、停留位置、工作时间等信息。
第十五条营运车辆GPS安全监控管理平台应具备全天候、全天时的监控能力,确保对所有车辆进行实时监控。
第十六条营运车辆GPS安全监控管理平台应设置预警功能,对超速、越界、疲劳驾驶等行为及时发出警报,并将相关信息实时通知车主和管理部门。
营运车辆GPS安全监控管理暂行规定
营运车辆GPS安全监控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营运车辆的GPS安全监控管理,确保车辆安全运行和乘客的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营运车辆的GPS安全监控系统是指安装在车辆上的全球定位系统,用于实时监控车辆的位置、行驶路线和速度等信息。
第三条营运车辆经营者应确保其所有车辆配备GPS安全监控系统,并保持正常运行状态。
第四条营运车辆经营者应将车辆的GPS安全监控数据保存至少六个月,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营运车辆经营者应保证GPS安全监控系统的准确性和稳定性,确保监控数据的真实可靠。
第六条营运车辆经营者应严格控制GPS安全监控系统的访问权限,确保只有授权人员能够查看监控数据。
第七条营运车辆经营者应加强对GPS安全监控系统的维护和保养,确保系统的有效运行。
第八条营运车辆经营者应对GPS安全监控系统进行定期的安全演练和应急预案的制定,以应对突发事件。
第九条营运车辆经营者应对发生在车辆上的紧急情况及时响应,并配合有关部门的处置工作。
第十条对不符合本规定的营运车辆,有关部门可依法进行处罚,并有权限制其运营或注销经营许可证。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23年营运车辆GPS安全监控管理暂行规定
2023年营运车辆GPS安全监控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营运车辆的GPS安全监控管理,提升交通安全和运输效率,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全国范围内营运的道路车辆,包括运输公司、出租车公司、快递公司等各类经营运输业务的车辆。
第三条营运车辆应具备GPS安全监控系统,并按照本规定的要求运行和管理。
第四条 GPS安全监控系统应具备实时定位、行驶轨迹记录、车辆报警等功能,并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第五条营运车辆的GPS安全监控系统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服务提供商提供并进行安装调试。
第六条营运车辆驾驶员应按照规定操作GPS安全监控系统,确保信息的准确和完整。
第七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运输部门等相关部门应加强对营运车辆GPS安全监控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GPS安全监控要求第八条营运车辆的GPS安全监控系统应具备以下功能:(一)实时定位功能,能够准确显示车辆的当前位置信息。
(二)行驶轨迹记录功能,能够精确记录车辆的行驶路线和行驶里程。
(三)超速报警功能,能够实时提醒驾驶员车辆的超速情况。
(四)紧急报警功能,驾驶员遇到紧急情况时可通过GPS安全监控系统发出报警信号。
(五)油量监测功能,能够实时监测车辆的油量,预防油品盗窃。
第九条营运车辆的GPS安全监控系统应保持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无线通信,并实时传输车辆的位置信息。
第十条营运车辆的GPS安全监控系统应具备数据存储和备份功能,保证数据的安全和可靠。
第三章 GPS安全监控管理第十一条营运车辆驾驶员应按照公司规定正确操作GPS安全监控系统,并提交相关运行数据。
第十二条营运车辆公司应建立健全GPS安全监控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和义务。
第十三条营运车辆公司应定期对GPS安全监控系统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营运车辆公司应加强对驾驶员的培训,提高驾驶员对GPS安全监控系统的操作和应用能力。
第十五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运输部门等相关部门应加强对营运车辆GPS安全监控的监管和评估,对不符合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和整改。
营运车辆GPS安全监控管理暂行规定(三篇)
营运车辆GPS安全监控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营运车辆的安全监控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营运车辆的GPS安全监控管理。
第三条营运车辆GPS安全监控是指通过卫星定位技术和通信网络,对营运车辆进行实时定位、路径记录、行驶状态监测等功能的管理系统。
第四条经营营运车辆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安装和使用GPS安全监控系统,确保车辆的运营安全。
第二章安装要求第五条营运车辆GPS安全监控系统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具备以下基本功能:(一)实时定位:能够实时获取车辆的精确位置信息。
(二)路径记录:能够记录车辆的行驶轨迹和行驶历史。
(三)行驶状态监测:能够监测车辆的行驶速度、行驶里程、油耗等信息。
(四)报警功能:能够对车辆的异常状态进行及时报警处理。
第六条营运车辆GPS安全监控系统的设备应当具备以下技术要求:(一)卫星定位功能:能够通过卫星接收器获取车辆的定位信息。
(二)通信功能:能够通过网络传输车辆的位置、状态等信息。
(三)数据存储功能:能够存储和管理车辆的定位、轨迹等数据。
(四)电源供应功能:能够保证设备的正常工作和长时间待机。
第七条车辆驾驶员应当接受相关的GPS安全监控系统使用培训,熟悉系统的操作方法和功能。
第八条 GPS安全监控设备的安装位置应当符合规定,并能够保证系统的正常工作和安全性。
第三章使用要求第九条营运车辆GPS安全监控系统应当实现全天候监控,并确保实时、准确、可靠地获取车辆的位置和状态信息。
第十条车辆驾驶员应当正确使用GPS安全监控系统,不得故意干扰、篡改设备数据。
第十一条经营营运车辆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建立健全车辆GPS安全监控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和操作流程。
第十二条经营营运车辆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定期对GPS安全监控设备进行维护和检修,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三条营运车辆GPS安全监控系统的数据应当妥善保管,不得非法使用或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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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营运车辆安全管理,强化运输过程安全控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和省政府、省交通厅有关规定要求,认真落实客运、危险货物车辆(或统称‘营运车辆’)GPS(包括‘GPS’与‘GPS行驶记录仪’)安全监控系统的安装运行和管理,实现对营运车辆运行的动态监控,保障公司持续稳定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安全监控管理本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全面防控,重点控制”的原则,对车辆运营进行实时监控管理和调度指挥。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范围:公司内客运、危险货物车辆和经营、从业人员,以及负责车辆安全监控管理的单位(部门)和相关工作人员。
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安全监控管理实行层级负责制,按照总公司(领导小组)、职能管理部门、车管单位三层管理模式分工负责。
层级管理分工为:总公司负责组织领导,职能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监控监管指导,车管单位负责车辆运行监控调度管理。
第五条为加强GPS安全监控系统的运行管理工作,总公司成立GPS安全监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公司GPS安全监控系统的管理和应用。
主要职责:一、组织制定营运车辆安全监控管理制度及安全监控调度中心的建设和管理。
规定层级监控管理权限。
二、负责公司安全监控系统和各监控管理终端的建设。
负责监控系统、各管理终端、车载GPS设备的统一采购、安装、调试,并负责系统监控管理应用、设备安装维护及使用操作培训、升级、检修服务等工作。
三、监督检查监控调度中心和各监控管理单位的监控运行情况,组织检查营运车辆GPS安装使用和按规定安全运行监控管理情况。
研究、处理安全监控检查发现的监控管理工作和车辆违规问题。
四、加强车辆安全监控信息采集、统计、存放管理,按上级和公司要求及时提报有效监控信息,对车辆违章、营运投诉处理和公司管理提供依据、保障。
五、协调处理与上级主管部门有关的重大事项。
六、组织召开安全监控工作会议,调度、分析和总结研讨安全监控管理工作,解决存在问题,布置监控工作任务。
第六条安全监控调度中心(以下简称‘监控中心’)主要职责:一、建立监控中心工作标准、制度,并严格落实执行。
二、负责制定监控管理平台应用操作规范标准和管理权限,报经监控领导小组研究同意执行。
并负责培训、监督、指导各监控调度管理单位的应用和执行。
三、负责公司营运车辆运行24小时安全控制监督,认真做好监控记录和备存,及时向领导小组和车管单位汇报、通报车辆运行安全监控情况,以及对监控发现违规运行车辆即时提出警告、整改要求和记录;及时报告处置车辆遇劫报警情况和向公安报警,确保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及时解除安全隐患。
四、负责监控公司营运车辆GPS的正常使用,加强车辆驾乘人员对GPS的规范使用操作监管。
具体负责各监控管理终端、车载设备的安装、接入、调试以及维护、升级、检修服务工作,以及监督检查各监控终端管理应用情况,保证安全监控系统和设备稳定运行。
五、具体负责与监控系统软件、设备和通讯服务供应商的联系沟通,及时协调处理监控系统、设备应用当中技术支持、升级、定期检修服务和存在的问题。
六、具体负责营运车辆安全监控信息采集、统计、存放管理,定期向领导小组、车管单位提报安全监控统计情况,并负责依据车管单位、监控车辆报告登记情况,统计收缴车辆监控服务费和通讯费。
七、通过GPS监控信息平台及时向运营车辆发布天气、路况等安全警示信息,保证行车安全。
八、依据车管单位提报的车辆停运、事故、更新、报废、过户证明,及时对提报车辆进行监控停机停卡、变更、销户和做好登记手续。
第七条公司职能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一、负责制定车辆运行监控调度管理制度,要求、监督各车管单位严格落实执行。
二、设建公司营运车辆运行监控管理平台,通过监控平台监督、抽查营运车辆安全运行和GPS的正常使用情况,对发现问题负责做好监控检查记录,并同时通知要求违规车辆立即整改和通报车管单位。
对监控发现的车辆遇劫报警及时向公安报警并通过监控平台做好监控跟踪和应对调度指挥处置。
三、加强车管单位车辆运行监控调度管理领导,组织监控管理人员业务培训,监督检查车管单位车辆运行管理监控工作情况。
对查出的监控管理工作和监控违章车辆按规定处理存在的问题,研究处理、监督整改。
四、负责统计营运车辆安全运行、GPS 的使用监控信息和备存,定期向领导小组上报和车管单位通报车辆运行检查监控统计情况,并负责督办车辆监控服务费和通讯费收缴。
五、利用GPS监控信息平台向运营车辆及时发布公司的有关管理要求和安全行车提示信息,保证公司、车辆信息流通,监管到位。
六、依据车管单位提交的车辆停运、事故、更新、报废、过户报告,负责及时办理行业管理监控运行报停、变更、销户手续。
第八条车管单位主要职责一、严格执行公司营运车辆GPS安全监控管理有关规定,按照公司职能管理部门、安全监控调度中心管理、指导要求,落实好本单位车辆监控管理职责。
二、针对管理营运车辆建立本单位监控终端平台和工作标准、制度,设专机、专人工作监控,强化营运车辆运行安全控制手段。
二、具体负责车辆运行调度监控管理。
通过监控终端平台监控本单位营运车辆运营、驾驶和GPS的正常使用情况,并做好各项监控工作记录、统计和备存。
三、负责及时处理处置监控发现和上级监察通告的车辆违规问题,认真做好立即处理整改和落实情况汇报。
对管理监控车辆遇劫报警情况,应利用监控平台做好监控、监听、跟踪和应对处置调度指挥,并应及时向车辆所处地公安机关报警和上级汇报。
四、加强对监控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强化监控管理工作责任、能力。
严格监控管理权限使用,不得越权或私自授权他人使用,确保监控工作管理秩序到位。
五、对管理车辆停运、事故、更新、报废、过户情况,及时向公司职能管理部门和监控中心提报停机停卡、变更、销户申请。
六、加强对监控管理车辆驾驶、乘务、押运从业人员的管理。
负责落实公司内从业上岗前安全生产知识、车辆营运行驶法规规定、驾驶操作技能和从业规范要求的培训教育,包括对GPS车载监控设备的操作、使用管理、维护,和出现故障及时报告联系维修。
确保车载GPS设备正常运行;七、负责管理车辆监控服务费和通讯费收缴工作,并及时上缴公司。
八、负责监控终端日常运行状态检查,发现不稳定情况及时报告、联系监控中心技术服务管理人员检修排除,确保监控系统正常运行、监控工作正常进行;九、落实管理车辆运行实时监控,负责对违章、事故车辆的数据采集、分析和统计报表,并负责对监控违章车辆、从业人员的处理提供依据、意见和对公司处理决定落实执行;十、有效利用监控终端平台加强车辆运营监控调度管理和服务。
具体内容:1、根据管理车辆经营范围和运输业务运行路线登记,监控车辆是否按规定范围运营;2、依据客运班车运营班线和包车客车包车手续办理登记,监控客车是否按规定落实双班驾驶员;3、根据上级有关管理部门和公司车辆运行限速规定,监控车辆是否超速行驶;4、加强驾驶员身份信息IC卡驾驶使用监控管理,监控是否有驾驶员疲劳驾驶;5、随时根据天气变化、道路情况,通过监控终端信息平台及时制发安全提示信息,警示驾驶员安全行车。
遇有特殊情况,应不间断的对车辆进行跟踪监控调度,保证情况处理处置得到有效的控制和时间。
6、依据公司客运班线审批班线、班次时间安排和加班、包车手续办理登记,监控客车是否按规定正班正线运行和私自加班、包车运行;7、依据监控车辆维修、事故等报停登记,监控车辆是否瞒报停运私自运行、不例行出车前出入库安检或存在其它问题;8、依据公司从业人员上岗登记和每日出车出入库安检记录,监控车辆是否按登记驾驶员上岗驾车和出车后私自更换驾驶员驾车情况;9、依据长途客运班线运行途中休息停靠站点登记和长途包车运输业务登记,监控车辆是否落实强制休息规定;10、根据行业管理夜间禁发规定,监控夜间10时至次日5时有无客车发车运行和省内客运加班、包车客车是否在夜间零点前停止运输;11、充分利用发挥监控终端平台监控最大效能,落实车辆运行安全监控其他管理调度事项。
第九条监控管理工作人员条件、职责1、工作责任心强,具备计算机应用操作技能。
2、熟知国家有关道路交通、运输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行业、公司对车辆营运的安全管理和规范要求。
能够依据有关规定要求正确监控指正车辆违章行为和监督整改。
监督、指导驾驶员正确使用车载GPS 监控设备。
3、熟知掌握车载GPS设备功能及使用要求,熟练掌握监控平台的技术操作和应用管理。
4、熟知本公司营运车辆、驾驶从业人员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营运车辆经营范围、驾驶员配备登记、班线运行路线、道路状况等级、发车班次时间、途中停靠及始发终到站点等有关情况,熟知公司车辆运营管理规定。
5、在车辆发出劫警报告时,应进行报警确认和相应的处理;对于无法处理的问题,应及时上报。
6、认真落实公司车辆运营监控调度管理服务内容,对车辆运行状态进行全程全时监控和准确完整的做好监控各项记录。
7、严格监控管理权限使用和工作交接,不得越权或私自授交他人使用和代值工作,如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须经同意批准执行。
监控管理工作人员应遵守保密规定,不得对外泄露用户信息。
9、负责日常车辆监控报停、登记、停机停卡,按月统计上报车辆的监控运行情况,确保车载GPS监控服务费和通讯费准确收缴。
每月25日为统计截至日,26日必须报表完成,以避免报停、销户车辆继续发生相关费用。
10、系统管理员必须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授权帐户名和密码。
设备安装调试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和技术规范对设备进行调试,不得随意更改设备参数设定,不得将设置参数密码泄密他人。
第十条相关制度、标准各级监控管理部门、单位,应根据监控管理工作实际需求,健全完善安全监控管理各项制度、标准,以及监控工作各项原始记录和登记台帐建档管理。
第三章 GPS车载设备的安装与管理第十一条营运车辆GPS车载设备安装范围:公司所属全部营运客运班车、旅游(包车)客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按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条件要求在车辆登记挂牌前安装,落实公司统一监控平台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