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税服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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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税服务范围

为明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具体范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应税服务范围注释》(财税〔2011〕111号文)对应税服务的征税行业和纳税行为予以明确界定和清晰描述。

一般规定

一、交通运输业

交通运输业,是指使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应税服务

范围注释》将交通运输业划分为4大类7个小类20个征收品目。

(一)行业明细

1.陆路运输服务

陆路运输服务,是指通过陆路(地上或者地下)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包括公路运输、缆车运输、索道运输及其他陆路运输,暂不包括铁路运输。按征收品目划分为8个项目:1.公路货运、2.公路客运、3.缆车货运、4.缆车客运、5.索道货运、6.索道客运、7.其他陆路货运、8.其他陆路客运。

单位和个人在旅游景点经营索道、旅游游船、观光电梯、观光电车、

景区环保客运车取得的收入按“服务业-旅游业”项目征收营业税,不属于本应税服务的征税范围。

其他陆路运输是指除上述业务以外的陆路运输业,如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含了公共电汽车客运、城市轨道交通(如地铁、轻轨、有轨电车)、出租车客运等运输业务活动。

2.水路运输服务

水路运输服务,是指通过江、河、湖、川等天然、人工水道或者海洋航道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包括远洋运输业、沿海运输业、内河内湖运输业以及其他水路运输业。按征收品目划分为6个项目:9.

程租货运、10. 程租客运、11.期租货运、12.期租客运、13.其他水路货运、14.其他水路客运。

远洋运输的程租、期租业务,属于水路运输服务。这里要注意程租、期租与光租业务的区别。远洋运输的程租、期租业务,属于水路运输服务,适用11%税率。远洋运输的光租业务,属于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服务,适用17%税率。

程租业务,是指远洋运输企业为租船人完成某一特定航次的运输任务并收取租赁费的业务。例如:某纳税人租一条船从起运港到目的港,然后租期就算结束。

期租业务,是指远洋运输企业将配备有操作人员的船舶承租给他人使用一定期限,承租期内听候承租方调遣,不论是否经营,均按天向承租方收取租赁费,发生的固定费用(如人员工资、维修费用等)均由船东负担的业务。例如:某纳税人租一条船,跟船东谈好从某年某月某日至某年某月某日结束,租期可以长也可以短,也叫定期租船业务。

3.航空运输服务

航空运输服务,是指通过空中航线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按征收品目划分为4个项目:15.湿租货运、16.湿租客运、17.其他航

空货运、18.其他航空客运。

航空运输的湿租业务,属于航空运输服务,适用11%税率。要注意航空运输的干租业务,属于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服务,适用17%税率。

湿租业务,是指航空运输企业将配备有机组人员的飞机承租给他人使用一定期限,承租期内听候承租方调遣,不论是否经营,均按一定标准向承租方收取租赁费,发生的固定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的业务。

对航空运输企业从事包机业务向包机公司收取的包机费,属于航空运输服务。

包机业务,是指航空运输企业与

包机公司签订协议,由航空运输企业负责运送旅客或货物,包机公司负责向旅客或货主收取运营收入,并向航空运输企业支付固定包机费用的业务。

4.管道运输服务

管道运输服务,是指通过管道设施输送气体、液体、固体物质的运输业务活动。按征收品目划分为2个项目:19.管道货运、20.管道客运。

(二)交通运输业注释变化点

《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与《营业税税目注释》进行比较,交通运输业应税服务范围注释变化如下:

(1)陆路运输业中暂不包含铁

路运输。

(2)删去了各类运输方式下的辅助业活动,将其归集到现代服务业“物流辅助服务”项目。原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的下列项目:①航空运输——通用航空业务;

②航空运输——航空地面服务;③水路运输——打捞;④理货服务;⑤水路运输——港务局提供的引航,系解缆,停泊,移泊等劳务及引水员交通费,过闸费,货物港务费;⑥装卸搬运服务,本次归在“现代服务业--物流辅助服务”行业,适用6%税率。

二、部分现代服务业

部分现代服务业,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应税服务范围注释》将部分现代服务业划分为6大类27个小类32个征收品目,主要涉及目前营业税“金融保险业”、“服务业”、“文化体育业”和“转让无形资产”等4个税目,其中:研发和技术服务和文化创意服务实际覆盖了原营业税征收范围中“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除“土地使用权”以

外的专利权、商标权、商誉、著作权和非专利技术。

(一)行业明细

1.研发和技术服务

研发和技术服务,包括研发服务、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工程勘察勘探服务。按征收品目划分为6个项目:21.研发服务、22.向境外单位提供研发服务、23.技术转让服务、24.技术咨询服务、25.合同能源管理服务、26.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1)研发服务,是指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与试验开发的业务活动。也

就是指开发者接受他人委托,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开发的行为,如生物技术、节能技术、新材料技术的研发和试验业务。

(2)技术转让服务,是指转让专利或者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也就是指转让者将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有偿转让他人的行为。

(3)技术咨询服务,是指对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和专业知识咨询等业务活动。如某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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