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8月1日“营改增”涉及范围和行业
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政策变化答疑汇总
1.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部分现代服务业征收范围发生哪些变化?答:自2013年8月1日起,部分现代服务业征收范围增加广播影视服务。
具体征收范围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
2.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广告服务业征收范围发生哪些变化?答:自2013年8月1日起,广告策划、设计、制作不再属于广告服务征收范围,应按设计服务征收增值税。
3.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广告策划、设计、制作不再属于广告服务征收范围,纳税人发生上述应税行为是否继续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答:自2013年8月1日起,纳税人提供广告策划、设计、制作取得的收入不再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4.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差额扣除政策有哪些变化?答:自2013年8月1日起,经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银监会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扣除由出租方承担的有形动产的贷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关税、进口环节消费税、安装费、保险费的余额为销售额。
除上述纳税人之外的其他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计算销售额时不得扣除其支付的价款。
5.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种类有哪些?答: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和税收缴款凭证。
6.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运输费用结算单据抵扣政策发生哪些变化?答: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纳税人取得的2013年8月1日(含)以后开具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除外),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7.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能否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答:自2013年8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括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租入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营改增试点后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新政策解析
营改增试点后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新政策解析[摘要]自2013年8月1日起,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
营改增的主要内容是什么,营改增对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指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的进项抵扣带来哪些影响,笔者对此进行了梳理,旨在让原一般纳税人尽快适应营改增有关新政策。
[关键词]营改增;新政策;解析一、营改增试点的主要内容(一)试点行业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试点行业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
(二)试点税率根据《试点实施办法》,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的税率为17%,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的税率为11%,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的税率为6%,国际运输服务、对外提供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税率为零,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为3%。
二、营改增试点后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新政策(一)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013年8月1日起,全国施行“营改增”试点后,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统一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其中,试点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之外其他增值税应税服务的,统一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据此,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应税服务,如果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均可以凭票抵扣进项税额。
其中,取得服务提供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注明的税额为17%或6%;取得服务提供方开具的货运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注明的税额为11%。
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应税服务,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一律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营改增的适用范围
营改增的适用范围第一篇:营改增的适用范围营改增的适用范围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 〗37号)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适用范围包括:1、2、发生运输劳务,须取得运输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为11%。
发生现代服务业劳务(如研发、技术服务费、信息服务费、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鉴定咨询服务、文播影视服务、检测费等)须取得服务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为6%。
具体包括广告费、展会费、设计费、认证费、签证费(会计、税务、资产评估、律师、房地产土地评估、工程造价的鉴证)、咨询费、检测费、技术服务费、信息服务费、货运代理费、代理报关费、装卸搬运费。
财务管理中心2013年8月9日第二篇:营改增下一步营改增下一步作者:武彬来源:《新理财·政府理财》2012年第12期财政部公布的数据显示,增值税和营业税分别约占2011年税收收入总额的27%和15%,可见此二者在税收收入中占了“大头”,其地位自然也不言而喻。
从今年1月1日起,上海市作为国内首个“营改增”试点地区,成为了“第一个吃螃蟹的人”,征收行业也限定在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
经过半年多摸索后,更大一波的“扩围”也已展开,可以说改革正式走上快车道。
营改增,被业界普遍视作自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中国流转税制度的一次重要变革,有助于消除现行税制中重复征收并导致税负过高的弊端,是结构性减税的实质性手段。
“扩围”提速2012年7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扩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由上海市分批扩大至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湖北、广东和厦门、深圳10个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
8月2日,财政部税政司、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联合发文,确定了8省市新旧税制转换的时间:北京市为9月1日,江苏省、安徽省为10月1日,福建省、广东省为11月1日,天津市、浙江省、湖北省为12月1日。
2013年8月营改增税务会计相关问题解答
二、取得财政扶持资金的账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规定: 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 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 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 政府补助主要有以下形式:财政拨款、财 政贴息、税收返还、无偿划拨非货币性资 产。
(1)财政拨款。 财政拨款是政府无偿拨付给企业的资金,通常在拨款时明确规定了资 金用途。比如,财政部门拨付给企业用于购建固定资产或进行技术改造的 专项资金,鼓励企业安置职工就业而给予的奖励款项,拨付企业的粮食定 额补贴,拨付企业开展研发活动的研发经费等,均属于财政拨款。 (2)财政贴息。 财政贴息是政府为支持特定领域或区域发展,根据国家宏观经济形势 和政策目标,对承贷企业的银行贷款利息给予的补贴。财政贴息主要有两 种方式: 第一,财政将贴息资金直接拨付给受益企业; 第二,财政将贴息资金拨付给贷款银行,由贷款银行以政策性优惠利 率向企业提供贷款,受益企业按照实际发生的利率计算和确认利息费用。 (3)税收返还。 税收返还是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先征后返(退)、即征即退等 办法向企业返还的税款,属于以税收优惠形式给予的一种政府补助。增值 税出口退税不属于政府补助。 除税收返还外,税收优惠还包括直接减征、免征、增加计税抵扣额、 抵免部分税额等形式。这类税收优惠并未直接向企业无偿提供资产,不作 为本准则规范的政府补助。 (4)无偿划拨非货币性资产。 比如,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天然起源的天然林等。
增税主要原因:
一是受企业设备更新周期影响,前期集中 购入设备,减少后期可抵扣额度; 二是试点未全面推开,增值税发票取得不 完全,抵扣不充分。 因此,总体判断,营改增在我市试点,对 相关企业、行业以及财政的影响不大,更 容易实现税制改革的平稳过渡。
2013年8月1日后全国推广新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讲稿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下发《关于在全国开展交 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 通知》(财税[2013]37号),对“营改增”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试 点的相关税收政策予以明确。与之前试点政策相比,财税 [2013]37号文新增“广播影视服务”作为部分现代服务业税目的 子目,并规范了相关税收政策,完善了征管办法。 1、“营改增”试点文件整合为“一个办法,三个规定”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5、
增值税扣税凭证细化,计算方法明晰 试点纳税人经常遇到的又一个难点问题是发生业务时,无法判断 哪些凭证可抵扣税款,在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计算上原试点政策规 定的也不明晰。财税[2013]37号在明确规定增值税扣税凭证的种类 的同时,也相应规范了可抵扣税额的金额和计算方法: 1、从销售方或者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 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特别提示,原《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 受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交通运输业服务,按照从提供 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 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而新《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对于进 行重大调整,即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试点小规模纳税人由税务 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再计算。而直接按增值税专用发票注 明的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哪些项目取得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直接关系到增值税一 般纳税人的税负。购入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 艇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意味着纳税人税负的直接减少。 但在实际处理中,试点纳税人判断取得的进项税额能否抵 扣应遵循“法无明文规定即可扣”的原则。即只要不是用于财税 [2013]37号及以后再颁布的文件中没有规定不得抵扣的禁止 情形,则无论是在生产中,还是经营活动中取得有效增值税扣 税凭证上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款均可抵扣。
企业营业税改增值税内容包括什么?
企业营业税改增值税内容包括什么?1、营业税改增值税范围。
营业税改增值税主要涉及范围是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
2、营业税改增值税税率。
缴纳营业税的改交增值税,增值税增加两档低税率6%(现代服务业)和11%(交通运输业)。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税率。
⼴告代理业在营业税改增值税范围内,税率为:6%。
⼀、营业税改的征收范围1、征收范围营业税改增值税主要涉及的范围是交通运输业以及部分现代服务业;2、营业税改增值税交通运输业包括:陆路运输、⽔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
现代服务业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
⼆、营业税改增值税的实施阶段1、第⼀阶段:部分⾏业,部分地区2012年1⽉1⽇,率先在实施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2012年9⽉1⽇⾄2012年12⽉1⽇,营改增试点由上海市分4批次扩⼤⾄、、、、、、、8省(市)。
2、第⼆阶段:部分⾏业,全国范围2013年8⽉1⽇,营改增试点推向全国,同时将⼴播影视服务纳⼊试点范围;2014年1⽉1⽇,铁路运输业和邮政业在全国范围实施营改增试点;2014年6⽉1⽇,电信业在全国范围实施营改增试点。
3、第三阶段:所有⾏业,从2016年5⽉1⽇起,将试点范围扩⼤到建筑业、房地产业、⾦融业、⽣活服务业,并将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抵扣范围,确保所有⾏业税负只减不增。
三、计算规则1、转型后认定为⼀般纳税⼈的,可按取得的增值税专⽤发票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如取得外地或本市⾮试点纳税⼈的原属于营业税可差额征收范围的发票,可按发票⾦额在销售额中扣除;如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专⽤发票可按发票注明的税款抵扣销项税额2、转型后认定为的,交通运输业、国际货运业务纳税⼈取得的外省市和本市⾮试点纳税⼈的原属于营业税可差额征收范围的发票,可按发票⾦额在销售额中扣除;3、其他⾏业如取得外省市和本市⾮试点纳税⼈的原属于营业税可差额征收范围的发票,也可按发票额在销售额中扣除,但取得的本市试点⼀般纳税⼈或试点⼩规模纳税⼈的发票,不可扣除销售额。
营改增试点的范围和行业
营改增试点的范围和行业一、改革试点的范围和推进时间二、营改增改革试点的行业三、营改增的税率一、改革试点的范围和推进时间试点起始时间地区2012年1月1日上海市2012年9月1日北京市2012年10月1日江苏省、安徽省2012年11月1日福建省、广东省2012年12月1日天津市、浙江省、湖北省2013年8月1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2014年1月1日将铁路运输和邮政服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至此交通运输业已全部纳入营改增范围。
自2014年6月1日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二、营改增改革试点的行业1.交通运输业:包括铁路、陆路、水路、航空、管道运输服务2.部分现代服务业[主要是部分生产性服务业](1)研发和技术服务(2)信息技术服务(3)文化创意服务(设计服务、广告服务、会议展览服务等)(4)物流辅助服务(5)有形动产租赁服务(6)鉴证咨询服务(7)广播影视服务3.邮政服务业暂时不包括的行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和生活性服务业4.电信业(自2014年6月1日开始试点)三、营改增的税率(一)适用税率(一般纳税人采用)1.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17%2.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11%3.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6%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服务——0(二)征收率——3%(小规模纳税人采用)“营改增”的税率及征收率适用行业税率法定的基本税率17%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包括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和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
远洋运输的光租业务和航空运输的干租业务,属于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试点新增低税率11%交通运输业服务。
对远洋运输企业从事程租、期租业务和航空运输企业从事湿租业务取得的收入,按照交通运输业服务征税6% 现代服务业中的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法定的零税率0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征收率法定的征收率3%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的征收率为3%一般纳税人如有符合规定的特定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征收率为3%(三)适用税率的特殊规定试点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征收率: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
支付境外服务费代扣代缴税款和帐务如何处理?
⽀付境外服务费代扣代缴税款和帐务如何处理? Harri 17-05-12举报0营改增前,公司⽀付境外服务费要代扣代缴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教育费附加和预提所得税。
2013年8⽉1⽇,部分现代服务业被列⼊营改增范围,企业因购买境外企业或个⼈的服务⽽发⽣的向境外⽀付服务费,由原来的代扣代缴营业税改为代扣代缴增值税,常见的有咨询费、特许权使⽤费等。
关于⽀付境外服务费代扣代缴税款和帐务处理变化对⽐如下: 在此设定增值税税率6%,预提所得税税率10%,城建税7%,教育费附加3%,地⽅教育费附加2%。
...[展开]营改增前,公司⽀付境外服务费要代扣代缴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教育费附加和预提所得税。
2013年8⽉1⽇,部分现代服务业被列⼊营改增范围,企业因购买境外企业或个⼈的服务⽽发⽣的向境外⽀付服务费,由原来的代扣代缴营业税改为代扣代缴增值税,常见的有咨询费、特许权使⽤费等。
关于⽀付境外服务费代扣代缴税款和帐务处理变化对⽐如下: 在此设定增值税税率6%,预提所得税税率10%,城建税7%,教育费附加3%,地⽅教育费附加2%。
例:A公司要向境外B⽀付500,000.00元咨询费: 营改增前: 代扣代缴营业税=500,000.00*5%=25,000.00元 代扣代缴城建税=25,000.00*7%=1,750.00元 代扣代缴教育费附加25,000.00*3%=750.00元 代扣代缴地⽅教育费附加=25,000.00*2%=500.00元 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500,000.00*10%=50,000.00元 帐务处理: 确认咨询费: 借:管理费⽤—咨询费 500,000.00 贷:应付帐款—B公司 500,000.00 代扣各项税费: 借:应付帐款—B公司 78,000.00 贷:应交税费—代扣代缴营业税 25,000.00 应交税费—代扣代缴城建税 1,750.00 应交税费—代扣代缴教育费附加 750.00 应交税费—代扣代缴地⽅教育费附加 500.00 应交税费—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 50,000.00 向境外⽀付咨询费 借:应付帐款—B公司 422,000.00 贷:银⾏存款 422,000.00 营改增后: 代扣代缴增值税=500,000.00/(1 6%)*6%=28,301.89元 代扣代缴城建税=28,301.89*7%=1,981.13元 代扣代缴教育费附加28,301.89*3%=849.06元 代扣代缴地⽅教育费附加=28,301.89*2%=566.04元 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500,000.00/(1 6%)*10%=47,169.81元 确认咨询费: 借:管理费⽤—咨询费 471,698.11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8,301.89 贷:应付帐款—B公司 471,698.11 应交税费—代扣代缴增值税28,301.89 代扣代缴附征税和预提所得税: 借:应付帐款—B公司 50,566.04 贷:应交税费—代扣代缴城建税 1,981.13 应交税费—代扣代缴教育费附加 849.06 应交税费—代扣代缴地⽅教育费附加 566.04 应交税费—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 47,169.81 向境外⽀付咨询费 借:应付帐款—B公司 421,132.07 贷:银⾏存款 421,132.07 以上为⼤家分析了营改增引起的向⽀付境外服务费代扣代缴税款和帐务处理变化。
广播电视业“营改增
广播电视业"营改增"涉税问题?广播电视业“营改增”是从2013年8月1日起实施的。
在缴纳增值税的两年多时间内,大部分企业运行正常,基本上实现了由营业税向增值税的平稳过渡。
但是,广播电视业“营改增”还存在诸多的涉税问题,还有许多工作要做。
宽带移交不彻底,税法规定不明朗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广播影视服务纳入“营改增”范围。
广播影视服务,包括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服务、发行服务和播映(含放映)服务。
但是,作为广播电视运营商的主业,即企业收取的电视收视费,特别是对广播电视业提供的宽带服务收入,该不该缴纳增值税,税法没有明确规定。
不过,对于广播电视企业来说,收取的电视收视费,一般都按规定缴纳了增值税,并办理了国地税移交手续。
但对于宽带收入,却无人问津,有许多地方一直缴纳营业税。
那么,对于宽带收入到底该不该缴纳增值税,如果缴纳增值税,该从什么时间算起呢?这些涉税问题,一直困扰着基层税务人员。
就拿湖北省来说,“营改增”首次执行时间是2012年12月1日,根据当时的税法规定,信息技术服务属于“营改增”范围,而宽带服务和信息技术服务比较接近。
但信息技术服务中并没有宽带服务具体明细,只有信息系统服务子目,指提供信息系统集成、网络管理、桌面管理与维护、信息系统应用、基础信息技术管理平台整合、信息技术基础设施管理,以及数据中心、托管中心、安全服务的业务行为。
从相关规定看不出,宽带服务就属于信息技术服务。
再加上广播电视业2013年8月1日才纳入“营改增”,并且在移交时,只办理了收视费移交手续,一般都没有考虑宽带服务,从而导致宽带服务成了被遗忘的角落。
随着“营改增”步伐的加快,2014年6月1日,电信业纳入了“营改增”范围。
有人提出,电信业有宽带服务项目,既然电信业缴纳增值税,那么,广播电视业宽带服务也应该缴纳增值税。
“营改增”政策解读
比, 从而导致重复征税 。对一些 中间环节偏多 的行业 ,
因每一道环 节都征 收营业税 。会 增加企业 的税 负 , 为
切实有效 地减轻企 业税负 , 国家决定对 部分行 业先期
试点“ 营改增 ” 。 源自答: 从 试 点 的情 况 来看 ,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后 基 本
二问 : “ 营 改增 ” 从 何 时开 始 ? 试 点 省 区 有哪 些 变化 ?
能消除重 复征 税 的现 象 。 从而减轻社会 整体 的税 负压 力 。对于试 点范 围内的小规 模纳税人来说 。 税负 下降
明显 , 而 交通 运 输 业 可 用 于 作 为 成 本 抵 扣 的 商 品 税 额
答: 2 0 1 1 年 1 1月 1 7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 总局下
发 了《 关 于 在 上 海 市 开 展 运 输 业 和 部 分现 代 服 务 业 营
答: 试 点期 间保持现 行财 政体 制基 本稳定 . 原 归 属试 点地 区的营 业税 改征增 值税 后 由国税部 门 负责 征收 , 收 入仍归 属试点地区。税款入库等 问题按照《 关 于营业税改征 增值税试 点有关预算管理 问题 的通 知》
有 关规 定 执行 。
六问 : “ 营改增” 后。 对 企 业税 负有 什 么 影 响 ?
2 0 1 3年 5月 2 7日,财政部和 国家税 务总局联合
三问: 2 0 1 3 年 8月 1日开 始 的 全 国“ 营改增” 试 点
行业范围是什么?
印发《 关于在全 国开展 交通 运输业和 部分现代服 务业 营业税 改征增值税 试点税收政 策 的通知》 ,进 一步明
确了 自 2 0 1 3年 8月 1日起 在 全 国 范 围 内 开 展 交 通 运 输 业 和 部 分 现 代 服 务 业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 的 相
2013年8月1日“营改增”涉及范围和行业
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与国民经济行业代码(2011版)及征收品目对照说明表
空运输的湿租业务。
航空运输服务。
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与国民经济行业代码(2011版)及征收品目对照说明表
业
和技术服务
现代服务业
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与国民经济行业代码(2011版)及征收品目对照说明表
和技
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与国民经济行业代码(2011版)及征收品目对照说明表
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与国民经济行业代码(2011版)及征收品目对照说明表
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与国民经济行业代码(2011版)及征收品目对照说明表
理、转让、登记、鉴定、评估、认证、咨询、检索等活动
权服务
现代服务业
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与国民经济行业代码(2011版)及征收品目对照说明表
动
服务、船只专业清洗消毒检测服务和防止船只漏油服务等为船只提供服务的业务活动。
收率)
辅助
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与国民经济行业代码(2011版)及征收品目对照说明表服务、船舶通讯服务、航道管理服
务、航道疏浚服务、港口设施保安
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与国民经济行业代码(2011版)及征收品目对照说明表
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与国民经济行业代码(2011版)及征收品目对照说明表
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与国民经济行业代码(2011版)及征收品目对照说明表
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与国民经济行业代码(2011版)及征收品目对照说明表
注:红字部分为尚未确定的项目
影视服务
率)、3%(征收率)视、电影和影视录音制作业。
2013年税收政策盘点
2013年税收政策盘点2013年,以结构性减税政策为重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一系列文件。
系统梳理一年来税收政策调整脉络,可以帮助大家更好把握税制改革方向和重点,迎接2014年的挑战。
一、“营改增”双扩围,五大政策变化影响深远文件名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执行起始日期:2013年8月1日政策要点:自2013年8月1日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在全国范围推行,财税〔2013〕37号与此前“营改增”执行的政策相比,有五大变化。
1.广播影视服务纳入试点。
广播影视服务,包括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服务、发行服务和播映服务。
2.纳税人购进摩托车、汽车、游艇可以抵扣进项税。
3.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基本淡出。
与前期试点政策相比,全国试点政策只保留了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差额征税政策。
4.运费抵扣政策发生变化。
取消了试点纳税人和原增值税纳税人接受运输服务,按交通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的政策;取消了试点纳税人接受试点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交通运输服务,按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的政策。
纳税人除了取得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外,统一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票面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5.纳税人向境外提供应税服务,适用免税和零税率政策有变化。
境内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零税率应税服务的,可以放弃适用零税率,选择免税或按规定缴纳增值税;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同时适用免税和零税率规定的,优先适用零税率。
政策点评:为适应“营改增”的全国推行,财税〔2013〕37号文件整合、调整和完善了前期试点政策,完善了征管办法。
对上海市推行“营改增”以来的一些政策进行梳理、清理,将“营改增”试点涉及的绝大部分文件汇集为一个文件,较好地解决了文件繁琐、管理不便的问题,有利于试点企业以及税务人员掌握和操作。
王海涛?:“营改增”后,广播影视服务如何缴税?
王海涛?:“营改增”后,广播影视服务如何缴税?“营改增”后,广播影视服务如何缴税?来源:2013年7月15日中国税务报作者:王海涛近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新增了广播影视服务缴纳增值税的相关规定,把广播影视服务纳入了“现代服务业”征收增值税的范围。
广播影视服务,具体包括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服务、发行服务和播映(放映)服务。
那么,从8月1日起,广播影视服务该如何缴纳增值税呢?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服务根据财税〔2013〕37号文件规定,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服务,指进行专题(特别节目)、专栏、综艺、体育、动画片、广播剧、电视剧、电影等广播影视节目和作品制作的服务。
具体包括与广播影视节目和作品相关的策划、采编、拍摄、录音、音视频文字图片素材制作、场景布置、后期的剪辑、翻译(编译)、字幕制作、片头、片尾、片花制作、特效制作、影片修复、编目和确权等业务活动。
例如:A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影视作品、专题片拍摄和影视后期制作的影视机构。
2013年8月1日,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013年8月,承揽其他电视剧的部分制作取得收入106万元,给外单位修复影片取得收入212万元;同时,受托境外一家公司制作电影片头和片尾,取得收入400万元。
已知当月认证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为8万元,并且能正确核算征免税进项税额,那么,A 公司8月该如何缴纳增值税?根据财税〔2013〕37号文件附件4有关规定,向境外单位提供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服务免征增值税,因此,该公司取得的境外电影制作收入400万元,不缴纳增值税。
同时,依据财税〔2013〕37号文件规定,现代服务业除有形动产租赁以外,适用增值税税率为6%,因此,A公司8月应纳增值税为[(106+212)÷1.06×6%-8]=10(万元)。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9号――关于在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9号――关于在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3.07.10•【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9号•【施行日期】2013.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注:本篇法规中的“第五条第(四)项”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发布日期:2014年3月24日,实施日期:2014年5月1日)废止。
本篇法规中的“第一条第(一)项”和附件1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7年12月29日,实施日期:2018年1月1日)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9号关于在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为了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精神,保障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改革试点的顺利实施,现将征收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关于纳税人发票使用问题(一)自本地区营改增试点实施之日起,增值税纳税人不得开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货运专票)和普通发票;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之外其他增值税应税项目的,统一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服务接受方索取货运专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填写《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附件1)。
代开货运专票按照代开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提供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旅客运输服务的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使用定额普通发票。
8月1日“营改增”:政策做了哪些调整
8月1日“营改增”:政策做了哪些调整作者:蔡桂如您的私人税昨天下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网站都发布了新文件《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
与原试点比,广播影视服务纳入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税率6% 广播影视服务,包括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服务、发行服务和播映(含放映,下同)服务。
1.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服务,是指进行专题(特别节目)、专栏、综艺、体育、动画片、广播剧、电视剧、电影等广播影视节目和作品制作的服务。
具体包括与广播影视节目和作品相关的策划、采编、拍摄、录音、音视频文字图片素材制作、场景布置、后期的剪辑、翻译(编译)、字幕制作、片头、片尾、片花制作、特效制作、影片修复、编目和确权等业务活动。
2.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发行服务,是指以分账、买断、委托、代理等方式,向影院、电台、电视台、网站等单位和个人发行广播影视节目(作品)以及转让体育赛事等活动的报道及播映权的业务活动。
3. 广播影视节目(作品)播映服务,是指在影院、剧院、录像厅及其他场所播映广播影视节目(作品),以及通过电台、电视台、卫星通信、互联网、有线电视等无线或有线装置播映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业务活动。
37号文和此前江苏地区的营改增试点也有政策调整,概括如下:1、政策打包清理,为了便于新营改增纳税人整体理解营改增具体规范,立法者统一制定了37号文,而此前单独行文的营改增政策都将废止。
2、购买应征消费税的汽车可以抵扣进项税。
从8月1日起,只要你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括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营改增一般纳税人),购买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摩托车和游艇,就可以依法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如果买车就等2个月吧!3、代开的货运专票实行“征三抵三”。
8月1日前,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小规模纳税人通过税局代开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实行“征三抵七”;8月1日以后,实行“征三抵三”,有没有注意到这里的变化,存在类似的发票该及时催要了!4、差额征税基本取消。
营业税改增值税相关税收知识解读
营业税改增值税相关税收知识解读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个体经营者税收政策基本规定一、税收政策基本规定(一)应税服务范围国务院决定从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推行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
具体范围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
(二)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
试点纳税人自试点之日起提供应税服务,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试点纳税人,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视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
(三)税率和征收率1.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税率为11%。
(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3.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为6%。
(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服务,税率为零。
(适用于增值税出口业务)5.征收率为3%。
(适用于增值税个体及小规模纳税人)(四)纳税期限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
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限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税收基础知识与2013年8月1日营改增注意事项、财务基础知识
税收基础知识与“营改增”注意事项及财务基础知识(以下内容依据2013年现行税法、会计法、公司制度规定编写)目录一、税收名词解释及特征二、《税收征管法》中的相关规定与法律责任三、税收种类四、不同业务应取得的发票五、2013年8月1日营改增前完善事项六、认识发票、鉴别发票有效小知识七、财务相关制度八、费用报销九、费用报销须知一、税收的概念与基本特征:税收是经济学概念,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凭借其政治权利,按照法律规定强制、无偿参与国民收入再分配的一种形式税收的基本特征: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二、《税收征管法》中的相关规定与法律责任税务登记第十五条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办理登记注册、核发营业执照的情况,定期向税务机关通报。
第十六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第十七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并将其全部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并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
第十八条纳税人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
税务登记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
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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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进行的信息系统需求分析和系统设计,并通过结构化的综合相关服务
现代服务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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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成、网络管理、桌面管理与维护、信息系统应用、基础信息技术管理平台整合、信息技术基础设施管理、数据中心、托管中心、安全服务的业务行为。
包括网站对非自有的网络游戏提供的网络运营服务。
率)、
3%(征
收率)统服务技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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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
机场停留的境内外飞机或者其他飞行器提供的导航等劳务性地面服务务3%(征
收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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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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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租赁
远洋运输的光租业务、航空运输的干租业务,属于有形动产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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