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文件汇总增加附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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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416营改增文件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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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住建部2015年7月发布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筑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以“价税分离”为原则,就工程造价各类要素费用调整和税金计算等,各地、各部门及时调整发布的工程定额、价格信息、造价指标等计价依据于2015年完成计价依据的调整。

“营”在改变,“增”在必行,营改增政策即将到来!营改增对建筑业的影响有哪些?是怎么影响造价工作的?哪些是我们应该注意的问题?专家对于建筑业营改增的看法是什么?…….在营改增、大数据、互联网到来的时代,身在其中的我们,只有提前学习了解,提前做好应对的准备,才能更好的接受变化给我们带来的影响。

本汇编所有内容出自:广联达旗下“广粉社区”,欢迎登陆了解更多!登陆方式:1)通过百度等直接搜索“广粉社区“登陆2)登陆“广联达服务新干线”进入“广粉社区”模块登陆网址:/portal.php注:本汇编涉及内容均为基于政府相关文件下的一些研究和讨论,具体操作方式以政府相关文件为准!目录为什么国家要推行营改增 (3)“营改增”后,八类增值税抵扣凭证涉税注意事项 (7)营改增:建筑业的喜与忧 (10)"营改增"对建筑行业和企业的影响 (13)2015年建筑业“营改增”必读 (19)防止营改增税负增加从政策上确保建筑业健康发展 (28)建筑业“营改增”需重视三个问题 (33)建筑业营改增六个常见问题 (35)“营改增”对工程造价及计价体系的影响 (37)“甲供材”在“营改增”前后有哪些影响? (41)建筑企业项目经理承包制营改增后的涉税风险及控制 (44)营改增秘籍,地产大佬2015学不会就下课 (47)营改增后建筑施工行业的成本费用核算 (53)全面剖析建筑业“营改增”十大影响及对策 (55)房地产财税专家:“营改增”直接导致房价上升 (61)附件一 (63)为什么国家要推行营改增1、营改增的利处和弊端利处:(1)减少营业税的重复征税,对大部分企业来说税负下降;(2)由于发票可以抵扣,增加了企业的议价能力;(3)营改增一旦完成,全行业会形成抵扣链。

政策注释版营改增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3、4)(6)

政策注释版营改增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3、4)(6)

政策注释版营改增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3、4)(6)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适用增值税零税率:(一)国际运输服务。

国际运输服务,是指:1.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

2.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

3.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

(二)航天运输服务。

(三)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1.研发服务。

2.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3.设计服务。

4.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

5.软件服务。

6.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

7.信息系统服务。

8.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9.离岸服务外包业务。

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包括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其所涉及的具体业务活动,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相对应的业务活动执行。

10.转让技术。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服务。

二、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一)下列服务:1.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

注:办理免税备案手续时,凡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注明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可不再提供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其他证明材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2.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工程监理服务。

3.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4.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5.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

6.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7.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播映服务。

8.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服务。

注:在境外提供旅游服务,办理免税备案手续时,以下列材料之一作为服务地点在境外的证明材料:(一)旅游服务提供方派业务人员随同出境的,出境业务人员的出境证件首页及出境记录页复印件。

营改增发票“备注栏”新规

营改增发票“备注栏”新规

营改增发票“备注栏”新规营改增后,发票的开具有很多新要求,其中关于发票的“备注栏”新规不断,比如刚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也有相关规定。

本文对营改增发票“备注栏”相关内容进行重新梳理,给读者分享一份“备注栏”的“备忘录”。

一、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的“备注栏”《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

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

该增值税发票可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及滞纳金的会计核算原始凭证。

”比如纳税人接受的保险服务价税合计为700元,但委托支付车船税360元,则360元出现在发票的备注栏,纳税人入账金额是700+360=1060元,该增值税发票可以作为1060元支出的入账凭证。

其实在此之前国家税务总局财产行为税司在4月28日就发过49号便函,确定营改增后保险公司应在开具的保费增值税发票备注栏里中注明车船税税款信息。

部分地方也发过相关公告,比如《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也有相似规定。

二、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的“备注栏”1.一般代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规定:“国税机关为跨县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在发票备注栏中自动打印‘YD’字样。

”2.汇总代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规定:主管国税机关为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内注明“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字样。

3.建筑服务代开。

根据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税务机关为纳税人代开建筑服务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名称及项目名称,4.不动产代开。

建筑业营改增有关税收文件目录

建筑业营改增有关税收文件目录

建筑业营改增有关税收文件目录本文例举所有有关建筑业营改增的税收文件,政策截止日2017年7月11日。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一)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二)3.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四)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7号),本文附件1中《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附件2中《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填写说明、附件3、附件4内容自2016年6月1日起失效。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1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

财税2018年度36号文件营改增政策解读

财税2018年度36号文件营改增政策解读

财税2016年36号文件营改增政策解读财税36号文件营改增新政策提到哪些内容呢?改革后有哪些事项发生变化呢?下面一起来了解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某某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X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X 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现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方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和《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3〕12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水路运输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4〕50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影视等出口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8号),除另有规定的条款外,相应废止。

各地要高度重视营改增试点工作,切实加强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周密安排,明确责任,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做好试点前的各项准备以与试点过程中的监测分析和宣传解释等工作,确保改革的平稳、有序、顺利进展。

遇到问题请与时向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反映。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方法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3月23日一、税率第十五条:增值税税率:(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

财税实务“营改增”配套文件发布——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财税实务“营改增”配套文件发布——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同学们学习财税会计定要踏踏实实把基本功练好!财税实务“营改增”配套文件发布——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
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
为保障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工作顺利实施,现将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增值税纳税人均应按照本公告的规定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二、纳税申报资料
纳税申报资料包括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和纳税申报其他资料。

(一)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包括: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

(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

(4)《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明细)。

一般纳税人销售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在确定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销售额时,按照有关规定可以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的,需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

其他情况不填写该附列资料。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行业增值税纳税申报增加附列资料事项的公告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行业增值税纳税申报增加附列资料事项的公告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行业增值税纳税申报增加附列资料事项的公告【标 签】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附列资料【颁布单位】天津市国家税务局【文 号】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发文日期】2011-10-24【实施时间】2011-10-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53号)规定,现将部分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增加附列资料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增加附列资料的企业范围和具体项目 成品油、煤炭、钢材、黑色和有色金属材料、建筑材料、矿产品以及废旧物资销售等行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除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津国税流﹝2004﹞3号)列举的纳税申报资料外,需报送以下附列资料: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征增值税销售收入情况统计表》;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进项税金情况统计表》。

此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征增值税销售收入情况统计表》所对应的全部发票的记账联作为备查资料,纳税人应妥为保管,以备查验。

二、附列资料报送的时间 纳税人应于每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征增值税销售收入情况统计表》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进项税金情况统计表》纸质资料和电子资料同时报送主管国税机关(负责税源管理的税务所)。

其中纸质资料应报送一式两份,税务所签收后一份退还纳税人,一份留存。

三、本公告执行日期为2011年10月至2012年12月(申报所属期)。

特此公告 附件: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征增值税销售收入情况统计表.zip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进项税金情况统计表.zip关联知识:1.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

营改增

营改增

销售额的确定
普陀区税务局
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税服务(混业 经营),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 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 服务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 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税服务的销售额。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 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 税。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地点
普陀区税务局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 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 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以1个季度为 纳税期限的规定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 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 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 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 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 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按照前两款规定执行。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 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即自然人)。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 下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称发包人)名 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 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500万元 (含本数)以下。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销售额超过 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10、营改增补充文件(财税﹝2016﹞68号)内部解晰6.25

10、营改增补充文件(财税﹝2016﹞68号)内部解晰6.25

营改增补充文件(财税﹝2016﹞68号)内部解晰6.2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对营改增试点期间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作出明确,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具体明确事项如下:☆再保险服务(一)境内保险公司向境外保险公司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再保险服务,免征增值税。

(二)试点纳税人提供再保险服务(境内保险公司向境外保险公司提供的再保险服务除外),实行与原保险服务一致的增值税政策。

再保险合同对应多个原保险合同的,所有原保险合同均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时,该再保险合同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

否则,该再保险合同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原保险服务,是指保险分出方与投保人之间直接签订保险合同而建立保险关系的业务活动。

☆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1.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纳税人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与其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自行开发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房地产项目,应按照3%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2.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纳税人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与其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一般纳税人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纳税人提供安全保护服务,比照劳务派遣服务政策执行。

☆各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中科协、青联、台联、侨联收取党费、团费、会费,以及政府间国际组织收取会费,属于非经营活动,不征收增值税。

政策注释版营改增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3)

政策注释版营改增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3)

政策注释版营改增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3)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一、销售服务销售服务,是指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

(一)交通运输服务。

交通运输服务,是指利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

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

1.陆路运输服务。

陆路运输服务,是指通过陆路(地上或者地下)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包括铁路运输服务和其他陆路运输服务。

〔1〕铁路运输服务,是指通过铁路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

〔2〕其他陆路运输服务,是指铁路运输以外的陆路运输业务活动。

包括公路运输、缆车运输、索道运输、地铁运输、城市轻轨运输等。

出租车公司向使用本公司自有出租车的出租车司机收取的管理费用,按照陆路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2.水路运输服务。

水路运输服务,是指通过江、河、湖、川等天然、人工水道或者海洋航道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

水路运输的程租、期租业务,属于水路运输服务。

程租业务,是指运输企业为租船人完成某一特定航次的运输任务并收取租赁费的业务。

期租业务,是指运输企业将配备有操作人员的船舶承租给他人使用一定期限,承租期内听候承租方调遣,不论是否经营,均按天向承租方收取租赁费,发生的固定费用均由船东负担的业务。

3.航空运输服务。

航空运输服务,是指通过空中航线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

航空运输的湿租业务,属于航空运输服务。

湿租业务,是指航空运输企业将配备有机组人员的飞机承租给他人使用一定期限,承租期内听候承租方调遣,不论是否经营,均按一定标准向承租方收取租赁费,发生的固定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的业务。

航天运输服务,按照航空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航天运输服务,是指利用火箭等载体将卫星、空间探测器等空间飞行器发射到空间轨道的业务活动。

4.管道运输服务。

管道运输服务,是指通过管道设施输送气体、液体、固体物质的运输业务活动。

营改增文件目录(是增值税纳税人都要收藏)

营改增文件目录(是增值税纳税人都要收藏)
36.《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59号公告)
37.《关于开展增值税发票使用管理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税总函[2016]455号)
38.《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6〕617号)
3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xx〕156号)
1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
15.《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6号)
16.《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4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税发[1995]192号)
4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4号)
征管及申报
4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6〕181号)
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

营改增相关政策讲解

营改增相关政策讲解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业服务。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以及被执法部门依法没收或者强令自行销毁的货物。 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 接受的旅客运输劳务。 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但作为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的运输工具和租赁服务标的物的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2012)42号公告
财税(2012)86号
财税(2012)53号
二、优惠政策种类
备案类:
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提供的应税服务。 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
优惠政策种类
《北京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备案登记表》一式两份 经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的书面合同及复印件1份。(必须加盖“北京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技术合同登记专用章”) 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及复印件1份,包括:《技术合同技术性收入核定表》和《技术交易奖酬金领取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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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一、营改增主要文件
财税(2012)71号 财税(2011)111号 国家税务总局(2011)77号公告 财税(2011)131号 财税(2011)133号 国家税务总局(2012)42号公告
一、营改增主要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2012)43号公告
北京税务局(2012)8号公告
二、优惠政策种类
审批类:
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 失业人员就业。
优惠政策种类
《北京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审批确认表》一式一份 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及复印件1份。 企业人员花名册,标注出其中的军队转业干部人员名单,并写明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职工总人数比例。 营业执照复印件 加盖企业公章 并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营改增”操作实务汇总1.5(2013_37号文版)

“营改增”操作实务汇总1.5(2013_37号文版)

“营改增”操作实务小手册目录第一章营改增试点基本政策第一节增值税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一、增值税纳税人二、增值税扣缴义务人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第二节应征增值税的应税服务范围一、一般规定二、特殊规定三、不征收增值税的服务第三节增值税税率和征收率一、增值税税率(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一般计税方法)二、征收率第四节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和应纳税额的计算一、增值税计税依据的一般规定二、增值税计税依据的特殊规定三、使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增值税应纳税额计算四、扣缴义务人应扣缴税额的计算五、混业经营第五节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第六节纳税地点第七节纳税期限第八节试点前发生的业务第二章 税务登记第一节税务登记范围第二节税务登记要求第三章 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第一节资格认定条件及办理流程一、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条件二、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办理流程第二节其他规定一、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起始时间二、一般纳税人管理的其他规定第四章 专用发票领购与代开第一节专用发票领购一、供票资格申请及最高开票限额行政许可二、专用发票领购第二节发票代开一、代开专用发票二、代开普通发票第五章 纳税申报表填写第一节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及案例讲解一、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二、一般纳税人案例讲解第二节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及案例讲解一、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二、小规模纳税人案例讲解第六章 试点增值税税收优惠第一节应税服务的优惠项目第二节税收优惠的办理一、税收优惠的办理二、税收优惠的其他规定第七章 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第八章 营改增相关会计处理第一节会计科目设置第二节一般会计处理方法第三节取得过渡性财政扶持资金的会计处理第一章 营改增试点基本政策第一节增值税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一、增值税纳税人《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建筑业营改增的9个文件里包含的内容

建筑业营改增的9个文件里包含的内容

建筑业营改增的9个文件里包含的内容建筑业营改增的主要文件有: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5.《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跨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6.《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北京市以外纳税人在本市提供建筑服务预缴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笫9号)7.《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问题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5号)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一、纳税人(一)基本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建筑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建筑服务增值税纳税人。

(二)两类纳税人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建筑服务纳税人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含本数)的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该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三)扣缴义务人境内购买方为境外单位和个人扣缴增值税的,按照适用税率扣缴。

二、征税范围(一)有偿销售建筑服务销售建筑服务,是指有偿销售建筑服务。

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性活动的情形除外:1.建筑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建筑服务。

2.建筑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建筑服务。

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二)视同销售建筑服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建筑服务,为视同销售建筑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的除外。

营改增后的补充管理办法

营改增后的补充管理办法

天宇公司财务管理补充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和13号-19号公告中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依据此办法,对天宇公司财务管理办法进行补充修订。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天宇公司及所属部门和单位。

第三条天宇公司为一般纳税人。

要求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准确核算增值税销售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等,能按规定编制会计报表,真实反映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能够按照增值税规定如实填报增值税申报表及其他税务资料。

第四条项目部独立核算,设置专门财务人员,项目经理对项目部税务风险承担全部责任;报表逐层汇总,最后由总公司汇总后对外申报纳税。

第五条为适应建筑业走“精细化”的管理,减少企业经济风险和法律风险;“以票控税”是增值税做好“四流统一”的原则,四流:合同流、资金流、物资流、发漂流,进项税额抵扣必须满足“四流合一”;公司所有项目部(含外区项目)必须严格按公司规定执行。

第二章税率和征收率第六条天宇公司目前存在的增值税税率、征收率:第七条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征收率3%)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二)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三)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四)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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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政策文件分类汇编
一、综合规定
1. 财税〔2016〕3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2. 财税〔2016〕3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政策的通知
3.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二、行业规定
(一)建筑业
4.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5.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
(二)房地产业
6.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7.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
8.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三)金融业
9. 财税〔2016〕4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
11. 财税〔2016〕140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12. 财税〔2017〕2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四)生活服务业
13.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
14.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
16. 财税〔2016〕68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
17. 财税〔2016〕82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18. 财税〔2016〕8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
(五)不动产管理相关规定
19.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20.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
21.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22.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转让不动产缴纳增值税差额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
三、征收管理
23.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24.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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