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营改增文件汇编
【最新2018】四大行营改增实施细则-word范文模板 (2页)
【最新2018】四大行营改增实施细则-word范文模板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所得,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修改文字! ==四大行营改增实施细则近日,“营业税改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的每一个动向,都会引起市场的广泛关注。
201X年3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全面推行“营改增”试点方案,明确自201X年5月1日起,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四大行业全面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
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税收研究室主任张斌表示,“这不仅是中国现代税制改革的完善,也是重大的减税措施,有利于推动产业转型、结构优化”。
作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一环,“营改增”对利润率较低的传统周期性公司减负效果将更加显著,在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四大领域中,净资产收益率相对较低的房地产、建筑装饰行业更是有望率先受益。
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数据显示,201X年,全国房地产和建筑业营业税占营业税总税额的58.2%。
新纳入“营改增”试点的四大行业“营改增”将涉及近1000万户纳税人,约为前期试点纳税人合计户数的近2倍,涉及营业税税额超过1.9万亿元(人民币,下同),其中房地产(14.03, 0.00, 0.00%)和建筑业营业税就达1.12万亿元。
也就是说,若整体税负降低一个百分点,房地产和建筑业企业就会享受千亿元税收减免。
但在上海税务官方微博特约评论员汪蔚青眼中,“增值税是一个链条”,现在将四个行业补上去之后,“增值税的链条相当于打通了,因此受影响的并不止这四个行业,对其他的行业都会有影响”。
汪蔚青向中新社记者举例说,“我请人帮忙建厂房,买的黄沙、水泥、电灯、管线之类的东西,之前是不能抵扣的,因为是不动产。
现在我自己建厂房,。
【十分重要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十分重要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现将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可选择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第二条的规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或选择继续作为一般纳税人:(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的有关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二)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下同)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下同)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
转登记日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或者4个季度的,按照月(季度)平均应税销售额估算上款规定的累计应税销售额。
应税销售额的具体范围,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符合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登记表》(表样见附件),并提供税务登记证件;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无需提供税务登记证件。
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纳税申报信息一致的,主管税务机关当场办理。
(二)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纳税申报信息不一致,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三、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转登记纳税人)后,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转登记日当期仍按照一般纳税人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转登记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核算。
【2018-2019】201X营改增实施细则正式颁布_营改增实施细则-word范文 (10页)
【2018-2019】201X营改增实施细则正式颁布_营改增实施细则-word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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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X营改增实施细则正式颁布_营改增实施细则
营改增实施细则正式颁布【1】
“千呼万唤始出来”。
3月24日,各方关注的二手房交易营改增细则正式出台。
自201X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针对营改增对于房地产市场的影响,以及如何看待营改增,英大证券研究
所资深人士李大霄表示,营改增对于市场而言应该是一个重大利好消息,“它
能够有效地推动税收方面的改革,会对市场的发展起到正面作用。
”
营改增细则显示,增值税税率为6%,其中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
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房地产行业方面,细则规定,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
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
售的,免征增值税。
上述政策适用于京沪广深之外的地区。
2018年营改增文件汇编
目录
政策法规
全国 1 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深化增值税改革的措施 进一步减轻市场主体税负 1 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 财税〔 〕 2 0 1 8 3 3号 1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财税〔 〕 2 0 1 8 3 2号 2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建办标〔 〕 2 0 1 8 2 0号 2 华北·北京、 河北、 山西、 内蒙、 天津 3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京建发〔 〕 2 0 1 8 1 9 1号 3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 建筑业营改增河北省建筑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 的通知 冀建工〔 〕 2 0 1 8 1 8号 3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山西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5 关于调整建设工程材料增值税平均税率的通知 内建标定总字〔 〕 2 0 1 8 0 3号 5 关于调整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计价依据 值税税率的通知 2 2 关于增值税税率调整后天津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有关内容调整的通知 津建筑函〔 〕 2 0 1 8 8 3号 2 3 华东·安徽、 福建、 江苏、 山东、 上海、 浙江 2 4 关于调整我省现行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造价〔 〕 2 0 1 8 1 1号 2 4 关于调整我省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有关事项的通知 闽建筑〔 〕 2 0 1 8 1 0号 2 4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增值税计价政策调整的通知 苏建函价 〔 〕 2 0 1 8 2 9 8号 2 4 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鲁建标字〔 〕 2 0 1 8 1 2号 2 5 关于调整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沪建市管〔 ) 2 0 1 8 2 8号 2 5 关于调整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增值税率折算率的通知 2 6 关于增值税调整后我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有关增值税税率及计价系数调整的通知 建建发〔 〕 2 0 1 8 1 0 4号 2 6 华南·广东、 广西 2 7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粤建市函[ ] 2 0 1 8 8 9 8号 2 7
营改增36号文件全文.doc
营改增36号文件全文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一、营改增试点期间,试点纳税人[指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称《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有关政策(一)兼营。
试点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征收率。
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二)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1.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用于公益事业的服务。
2.存款利息。
3.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
4.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5.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三)销售额。
1.贷款服务,以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
2.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以提供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收取的手续费、佣金、酬金、管理费、服务费、经手费、开户费、过户费、结算费、转托管费等各类费用为销售额。
3.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营改增文件目录(是增值税纳税人都要收藏)
37.《关于开展增值税发票使用管理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税总函[2016]455号)
38.《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6〕617号)
3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xx〕156号)
1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
15.《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6号)
16.《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4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税发[1995]192号)
4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4号)
征管及申报
4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6〕181号)
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6.08.18•【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施行日期】2016.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现将营改增试点有关征管问题公告如下: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下列行为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一)为出境的函件、包裹在境外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二)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工程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工程监理服务;(三)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四)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二、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的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租金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三、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单用途卡”)业务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
售卡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单用途卡,是指发卡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本企业所属集团或者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者服务的预付凭证。
发卡企业,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单用途卡的企业。
售卡企业,是指集团发卡企业或者品牌发卡企业指定的,承担单用途卡销售、充值、挂失、换卡、退卡等相关业务的本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的企业。
(二)售卡方因发行或者销售单用途卡并办理相关资金收付结算业务取得的手续费、结算费、服务费、管理费等收入,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2018年服务业营改增实施细则-范文模板 (8页)
2018年服务业营改增实施细则-范文模板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服务业营改增实施细则3月24日,财政部、国税总局发布《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全面规定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四行业加入试点后的方案内容。
分析师热议:全面营改增细则落地对A股市场究竟有着怎样的重要信号?各大行业影响几何?李永刚:这政策的事实作为供给侧机构性改革的重要环节,有利于对利润较低的传统型周期公司减负,对建筑业、房地产、金融业、生活服务的领域。
对净资产率较低的领域率先收益。
建筑业:税率由3%增至11% 建筑行业可能是受“营改增”影响最大的行业。
对于建筑行业而言,税率从3%增加为11%,所以会有一定的税负冲击。
“营改增”对建筑行业具体公司的影响,取决于毛利率、进项税可抵扣比例以及期间费用率。
预计房屋建设、钢结构、公路桥梁、专业工程板块总税负下降,建筑设计、水利水电、铁路建设、园林、化学工程、装饰板块总税负增加。
房地产业:税率从5%提高至11% 对于房地产行业而言,梁因乐指出,税率从5%上升至11%,所以冲击也不小,但是国家针对建筑业以及房地产行业已经出台了非常充分的过渡政策。
断“营改增”对房地产公司的影响,关键是看土地成本能否抵扣。
地产行业的成本主要由土地、建安、财务成本构成。
地方政府无法开具增值税发票,利息成本需等待金融服务业进行“营改增”后方能取得収票。
财会[2018]15号 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财税〔2017〕58号
财税〔2017〕58号文对建筑企业预缴增值税有何影响《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
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新规修改了建筑业企业原收到预收款即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时点的规定。
即根据现行规定,建筑企业无需再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的要求,就收到的预收款在收到当期全额申报缴纳增值税,而是按预征率预缴增值税(类似于房地产企业预售房处理)。
总之,新规与原69号公告关于质保金的规定,更好地结合了建筑业的行业特点,为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税收助力。
下面以一户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企业为例:例:A公司(A地,总包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017年8月,该企业与B公司(B 地,发包方)新签订了一项总金额为6660万元(含增值税)的建造合同,合同约定B企业合合同同签订日10日内向A公司支付预付款1332万元(合同总价款的20%)。
同时,A公司又与C公司(C地,分包方)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总价款4440万元),并支付预付款1110万元。
(假设A公司仅发生上述业务)A公司会计处理(为简化起见,以下会计处理仅涉及相关增值税的核算):1、收到B预收款时:借:银行存款1332万元贷:预收帐款1332万元(6660*20%)(与36号文相比,新政不再要求建筑企业收到预收款时即确认”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支付分包预付款时:借:预付帐款1110万元贷:银行存款1110万元3、计算当期预缴税款: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4万元贷:银行存款4万元(1332-1110)/1.11*2%=4申报:A公司预缴时填写《增值税预缴税款表》,预缴金额4万元。
60个营改增文件汇总(xiexiebang推荐)
60个营改增文件汇总(xiexiebang推荐)第一篇:60个营改增文件汇总(xiexiebang推荐)广东国税货物和劳务税处一、综合规定1.财税〔2016〕3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2.财税〔2016〕3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政策的通知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二、行业规定(一)建筑业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二)房地产业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8.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三)金融业9.财税〔2016〕4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10.财税〔2016〕7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 11.财税〔2016〕14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12.财税〔2017〕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四)生活服务业1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1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问题的公告15.财税〔2016〕4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16.财税〔2016〕6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17.财税〔2016〕8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18.财税〔2016〕8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五)不动产管理相关规定19.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2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2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2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转让不动产缴纳增值税差额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三、征收管理2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2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四、纳税申报2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8.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部分试点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调整的公告29.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留抵税额申报口径的公告五、发票管理3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有关问题的公告3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数据接口规范的公告3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完善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功能有关事项的公告3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3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3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3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完善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功能及系统维护有关事项的公告 3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38.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按照纳税信用等级对增值税发票使用实行分类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39.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4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有关事项的公告4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的公告4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鉴证咨询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目的公告六、委托代征4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机关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公告七、其他规定44.财税〔2016〕2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45.财税〔2016〕4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46.财税〔2016〕5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馆员在华购买货物和服务增值税退税政策的通知47.财税〔2016〕5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48.财税〔2016〕6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49.财税〔2016〕8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营业税和增值税政策到期延续问题的通知50.财税〔2016〕8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51.财税〔2016〕9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税收政策的通知5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公告八、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5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电子(网络)发票应用系统有关问题的公告5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广东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发票和税控开票系统有关事项的公告55.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征管衔接工作有关问题的公告56.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57.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58.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59.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60.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废止增值税2个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第二篇:建筑业营改增文件1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建筑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2018房地产会计科目设置(营改增更新版)
销售费用
1. 销售推广费 媒介广告费
广告制作费
促销广告费
展位费
宣传资料及礼品费
现场销售器具费
灯箱制作费
展板制作费
楼书印刷费
户外发布费
其他
2. 合同交易费 总产权登记费
分户产权转移登记费
交易手续费
网上备案费
其他
3. 销售中介费 中介策划及咨询费
销售代理及佣金
其他
4,销售机构费 1) 职工薪酬。
销售机构人员的职工薪酬 ( 含销售提成
2 ) 修理费。
销售机构使用的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等
3 ) 物料消耗。
销售机构管理耗用材料、用品的费用。
4 ) 低值易耗品摊销。
销售机构和销售人员使用低值易耗品的摊
5) 办公费。
销售机构发生的办公用的文具、纸张、印
6 ) 差旅费。
销售人员因公出差的差旅费、出差补助费
7 ) 车辆使用费。
销售机构使用车辆的油燃料费、养路费、
工薪酬 ( 含销售提成等)。
使用的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等修理费用。
管理耗用材料、用品的费用。
和销售人员使用低值易耗品的摊销费 ( 含一次性耗用与多次摊销)。
发生的办公用的文具、纸张、印刷、邮电、通信、书报、烧水和集体取暖用煤等费。
因公出差的差旅费、出差补助费、市内交通和误餐补助费等
使用车辆的油燃料费、养路费、过桥过路费、停车费等。
2018年营改增实施细则全文解读
【tips】本税法知识是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
2018年营改增实施细则全文解读
国家在3月份公布了实施细则,那这次政策有哪些内容值得我们关注呢?接下来由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2018年营改增实施细则全文解读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2017年3月24日公布了《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试点的通知》,营改增试点的细则正式亮相。
其中备受关注的房地产业营改增政策也随之明确,房企的旧项目可以选择两种计税方法。
而对于个人二手住房交易,将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纳税,税负有所降低。
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最新公布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对个人住房转让实施差别政策,北上广深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算算账
卖300万元房营改增后少缴7100元
增值税与营业税的不同在于,增值税的计算需要把含税部分剔除,而简易征收方式不需要计算进项税和销项税,其计算公式为增值税=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征收率。
举例来说,房子的交易价格为300万元,如果征营业税,那么营业税=300万元×5%=15万元。
改征增值税后,采用简易征收,征收率为5%,300万元为含税价,需要剔除税收部分后再乘以征收率,即增值税=300万元÷(1+5%)×5%=14.29万元,即可以减少纳税7100元。
新政
房企土地成本能抵扣。
营改增200个文件全收集
收藏:营改增200个文件全收集(失效的、没见过的)-截止2017年6月30日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推行所需税控设备管理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7〕232号)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继续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6号)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9号)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4号)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9号)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8、《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新疆国际大巴扎项目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6号)1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有线电视收视费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5号)11、《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1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9号)14、《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整治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过渡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7〕19号)1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住房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判定购房时间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8号)1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鉴证咨询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号)1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抵扣管理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号)1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7〕2号)1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7号)2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2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2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23、《国务院关于实行中央对地方增值税定额返还的通知》(国发〔2016〕71号)24、《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2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有关事项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2号)2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外籍船舶“阿明2”轮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税总函〔2016〕655号)2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留抵税额申报口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5号)2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进征管优化服务进一步做好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6〕165号)2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按照纳税信用等级对增值税发票使用实行分类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1号)3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7号)3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3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普通发票防伪措施有关事项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8号)33、《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海关总署关于开展赋予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65号)3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发票使用管理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税总函〔2016〕455号)3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98号)36、《国家税务总局、外交部关于发布<<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馆员在华购买货物和服务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8号)3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完善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功能及系统维护有关事项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7号)3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专项辅导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6〕422号)3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4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4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国税机关代开发票环节征收地方税费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6〕127号)4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89号)4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86号)4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82号)4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营业税和增值税政策到期延续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83号)4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4号)4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0号)4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4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5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70号)5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2016年7月份增值税申报纳税期限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9号)5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营改增试点分析工作优化纳税服务的通知》(税总发〔2016〕95号)5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54、《关于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加快活跃二手车市场的通知》(商建字〔2016〕8号)5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3号)5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营改增纳税服务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6〕75号)57、《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5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60号)5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部分试点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调整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0号)60、《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关于下发营改增热点问题答复口径和营改增培训参考材料的函》(税总纳便函[2016]71号)6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6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7号)6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方式核定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8号)6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营改增后国税、地税发票管理衔接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6〕192号)6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6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使用的增值税发票联次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6〕190号)6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迅速学习贯彻<<国务院关于做好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的通知>>的紧急通知》(税总发〔2016〕60号)6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6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6号)7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馆员在华购买货物和服务增值税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1号)71、《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6号)72、《国务院关于做好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发明电〔2016〕1号)7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7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6〕181号)7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数据接口规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5号)76、《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码”上知道营改增推广工作的通知》(税总办发〔2016〕79号)77、《致全国营改增纳税人的一封信》(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7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营改增税控装置安装服务和监督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6〕170号)7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80、《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营改增一次性业务办理纳税服务工作的通知》(税总办函〔2016〕407号)8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8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8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8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机关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9号)8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局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通知》(税总函〔2016〕145号)8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8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8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8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9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39号)9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9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扎实做好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6〕32号)9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准备工作的通知》(财税〔2016〕32号)94、《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9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6〕56号)(失效)9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9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9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8号)9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影视等出口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8号)(失效)100、《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0号)10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与电子发票系统数据接口规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3号)10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增值税优惠政策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8号)10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贸易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税总函〔2015〕241号)10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3号)(失效)10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8号)10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107、《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10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10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9号)(失效)110、《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内贸流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51号)1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8号)(失效)1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航空运输企业总分机构增值税计算缴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5号)11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11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打通整合项目试运行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4〕430号)11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9号)(失效)11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跨省合资铁路运输企业“营改增”后税收收入分配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预〔2014〕96号)11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的补充通知》(财税〔2014〕54号)11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5号)(失效)11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发售金税卡IC卡等税控专用设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4号)12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新版增值税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3号)12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2号)12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水路运输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4〕50号)(失效)12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12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电信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6号)12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失效)12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进一步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4〕15号)12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128、《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对外文化贸易的意见》(国发〔2014〕13号)12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1号)13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号)(失效)13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邮政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号)13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铁路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号)13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17号)13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18号)(失效)13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13〕111号)13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3〕121号)(失效)13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范税收风险若干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12号)13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2013〕442号)13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发票及税控系统使用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6号)14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5号)(失效)14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失效)14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铁路运输和邮政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3〕125号)14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航空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8号)14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动漫产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98号)14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登记与申报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4号)14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印发<<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3〕74号)14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货运组织改革后两端物流服务有关营业税和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5号)14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2号)(失效)14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综〔2013〕88号)(失效)15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7号)(失效)15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民航国际航班使用进口保税航空燃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42号)15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扩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服务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3〕440号)15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9号)154、《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2013〕275号)15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5号)(失效)15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3号)(失效)15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2号)(失效)15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8号)(失效)15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失效)16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税收会计核算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函〔2013〕212号)16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2号)(失效)16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扩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的意见》(税总发〔2013〕44号)16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航空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号)(失效)16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航空公司执行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3〕9号)(失效)16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流通费用提高流通效率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5号)16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分支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84号)(失效)16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应税服务范围等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2〕86号)(失效)16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信息登记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0号)(失效)16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1号)(失效)17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综〔2012〕96号)(失效)17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2〕68号)(失效)17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3号)(失效)17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2号)(失效)174、《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2012〕367号)(失效)17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8号)(失效)17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失效)177、《财政部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2〕13号)17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2〕53号)(失效)17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1号)(失效)18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18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18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18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东方航空公司执行总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1〕132号)(失效)18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1号)(失效)。
2018年深化增值税改革政策讲解
《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原文:
第二十八条 条例第十一条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 (一)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 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 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 ,下同)的; (二)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 额在80万元以下的。 本条第一款所称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 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 在50%以上。
4、原适用17%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7%的出口货物,出口 退税率调整至16%。原适用11%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 11%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至 10%。
5、外贸企业2018年7月31日前出口的第四条所涉货物、销 售的第四条所涉跨境应税行为,购进时已按调整前税率 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购进时已按 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 生产企业2018年7月31日前出口的第四条所涉货物、销 售的第四条所涉跨境应税行为,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 率。
16%
12%
10%
2、5月1日后是否还能开具原适用税率增值税发票?
规定: (1)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 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 (2)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适用税率开具的 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 发票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 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 发票。
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 十八条规定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在 2018年12月31日前,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其未抵扣 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2018上海营改增政策规定与解读
【tips】本税法知识是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
2018上海营改增政策规定与解读
率先实行了试点,那出台的营改增政策有哪些规定呢?接下来由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2018上海营改增政策规定与解读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3月24日,营改增细则正式落地,作为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重头戏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营改增的全面推开将基本消除重复征税,进一步减轻企业税负,并打通了抵扣链条,不动产被纳入抵扣范围也意味着中国比较完整地实现了消费型增值
税制度,意义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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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不动产纳入抵扣
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全面实施营改增,从5月1日起,将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并将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
上述新增四大行业的试点纳税人近1000万户,涉及营业税规模1.9万亿元,而由于新增不动产首次被纳入抵扣,所有通过外购、租入、自建等方式新增不动产的企业都将因此获益。
营改增实施方案备受关注,不动产抵扣则成为市场的焦点。
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税收研究室主任张斌给记者举例,如果一家企业购置一栋价值1亿元的办公楼,那可抵扣的进项税为1100万元,如果全额一次性扣除,那这家企业可能今年就不需要缴纳增值税了,但如果分十年来进行抵扣,那每年可抵扣进项。
2018-营改增暂行管理办法-推荐word版 (21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所得,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修改文字! ==营改增暂行管理办法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已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和国家税务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自201X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第一条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条例第一条所称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条例第一条所称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第三条条例第一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是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
本细则所称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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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物皆流变,变者,法之至也。 中国营改增亦持续深入变革中。
一变。2011年,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局联合下发营业税改增 值税税点方案。几年内试点城市和行业不断扩大,中国经济在新常态下迈步前 行。至2016年5月1日始,覆盖房地产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和生活服务业,全 面实行营改增,营业税自此退出中国舞台。彼时建筑业适用税率为17%和11%。 再变。2018年3 月28 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深化增值税改革的措施,进 一步减轻市场主体税负。根据财税[2018]32号文件,自5月1日起,纳税人发生增 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 16%、10%。这其中也包含建筑行业。 本次营改增税率再次做出全面调整,面对新的税率,建筑业将面临怎样的 挑战和机遇? 5月1日试行至今遇到了那些常见问题?营改增税点的下降对建筑 行业影响几何?对建材等终端市场的价格影响又如何?广联达《广材信息》期 刊编辑团队,针对上述问题再次策划《营改增专刊》。专刊内容包括全国及各 地区政策法规汇编、常见问题解答,专题讨论,最新增值税税率表、广材信息 服务等,及时为用户和读者提供最新营改增信息,敬请翻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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