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税收政策咨询问题选编(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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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12366知识库问答题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12366知识库问答题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12366知识库问答题日期:2016-04-22 作者:来源:独山子在线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12366知识库问答1.某个人在境内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因此,个人在境内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是需要缴纳增值税的。

2.某运输企业以挂靠方式经营,挂靠人以被挂靠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被挂靠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哪一方是纳税人?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

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因此,该运输企业以挂靠方式经营,以被挂靠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被挂靠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被挂靠人作为增值税纳税人。

3.增值税纳税人分为哪几类?具体是怎么划分的?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4.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标准的纳税人,可以成为一般纳税人吗?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

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附件3)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附件3)

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一)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

托儿所、幼儿园,是指经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审批成立、取得办园许可证的实施0-6岁学前教育的机构,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托儿所、幼儿园、学前班、幼儿班、保育院、幼儿院。

公办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在省级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标准以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

民办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在报经当地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的收费标准范围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

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的费用以及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收入。

(二)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

养老机构,是指依照民政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设立并依法办理登记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养老服务,是指上述养老机构按照民政部《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9号)的规定,为收住的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

(三)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

(四)婚姻介绍服务。

(五)殡葬服务。

殡葬服务,是指收费标准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或者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遗体接运(含抬尸、消毒)、遗体整容、遗体防腐、存放(含冷藏)、火化、骨灰寄存、吊唁设施设备租赁、墓穴租赁及管理等服务。

(六)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

(七)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医疗机构,是指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及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以及军队、武警部队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具体包括:各级各类医院、门诊部(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护理院(所)、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种专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级政府举办的妇幼保健所(站)、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各级政府举办的血站(血液中心)等医疗机构。

“营改增”税收政策效应评价

“营改增”税收政策效应评价

“ 营 改增 ” 的 实施对 于政 府税 收 收入 的影 响也 不见 得一 定 是负 面 的 。税 收领 域 的 研 究 早 就 证 明 , 税 率 的 高低和税收收入之 间不一定存在着完全 的正 向关 系。 在一定的情形下 , 二者却存在 着反 向关系 , 反 之亦 然。 因为 , 从 中长期来看 , 在税率较低 的时期 , 企 业的积极 性将被带动, 自然会引导更多的企业加入到“ 生产性 ” 活动 , 带来全社会经济活动 的高涨 , 政府税收也就随之 水 涨 船高 , 从而 更好 地保 障 国 民经 济健 康协 调发 展 。 二、 “ 营 改增 ” 存 在 的 问题 ( 一) 部 分试 点企 业税 负“ 不降反 增” 从“ 营改增 ” 有 助 于消除 服务 业 中重 复 征税 的问题 这一角度来看 , 参与试点 的企业在实施政策后税负应
为进一步完善税收制度 , 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 , 国 务院于 2 0 1 1 年1 1月份先后颁布 了《 营业税改征增 值 税试点方案》 ( 财税 [ 2 0 1 1 ] 1 1 0 号) 和《 关于在上海市开 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 改征增值税试 点 的通知》 ( 财税 [ 2 0 1 1 ] l 1 l 号) , 从2 0 1 2年 1 月 1日 起实施 。并据 中国政府 网消息 , 2 0 1 3年 8月 1日起试 点 将 在全 国范 围内推 开 。 “ 营改增 ” 是一项艰 巨而复杂 的改革 , 是 当前实施 的结构性减税政策的主要 内容之一 , 涉及税制衔接、 税 收征管和税收分配的各个方面。因此在试点方案公布 以后 , 引起了社会广泛的关注 , 到底“ 营改增” 能给企业 带来 多 少 减 税 的 好 处 ? 会 对 我 国 的 企 业 产 生 哪 些 影 响 ?在 改革 的道路 上会 遇 到 什 么 样 的 问题 ? 未来 改 革 的方向如何?因此 , 我们有必要根据 试点地 区的情况

浙江国税营改增试点20个重点难点问题问答

浙江国税营改增试点20个重点难点问题问答

浙江国税营改增试点20个重点难点问题问答2016-05-05 税捷某省国税营改增试点20个重点难点问题问答一、农产品抵扣问题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财税[2016]3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26号公告的规定,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办法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1、向农业生产单位或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其自产的农产品(免税),凭农业生产单位或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具的普通发票抵扣进项税额;2、向农民个人购进其自产的农产品(免税),凭农民个人向税务机构申请代开的普通发票,或一般纳税人自开的收购发票抵扣进项税额;3、向其他一般纳税人购进非自产农产品(应税),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4、向小规模购进非自产的农产品(应税),凭自开或向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或专票)抵扣进项税额;5、向批发、零售单位购进的(免税)非自产农产品,按照财税[2012]75号的有关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二、一般纳税人到酒店消费,住宿费和餐费如何开具发票?由于住宿费可以抵扣进项税额,餐费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所以一般纳税人到酒店消费,如同时发生住宿费和餐费,建议开具一张增值税普通发票,或者开具一张住宿费专用发票一张餐费普通发票,或者开具一张分两栏(住宿费一栏和餐费一栏)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目前居民自然人可以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吗?目前,居民自然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仅限于销售不动产和出租不动产。

四、纳税人转租不动产如何掌握试点前后的时间问题?纳税人转租不动产,我们建议仍按取得不动产时间(即三证时间)来掌握,不按转租时间来判定。

五、关于保险公司和其他单位个人代理人问题在保险行业中,存在着大量的个人代理人,他们向保险公司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

营改增之前,营业税是由保险公司代扣代缴,营改增之后,个人代理人成为了增值税纳税人。

由于个人代理人数量多、金额小、流动性强,税收征管成本较高,也涉及到个人利益,敏感性强。

【每日一税】营改增“前后”,建筑服务“甲供材”的税务处理与纳税申报(三)

【每日一税】营改增“前后”,建筑服务“甲供材”的税务处理与纳税申报(三)

【每日一税】营改增“前后”,建筑服务“甲供材”的税务处理与纳税申报(三)基于前两篇文章【每日一税】营改增“前后”,建筑服务税务处理(一)和【每日一税】营改增“前后”,建筑服务税务处理与纳税申报(二)的知识铺垫,小伙伴们了解了建筑业存在一般计税方式和简易计税方式,简易计税方式又分为【普通甲供等】的“可选择”和【特定甲供】的“必选择”,同时也了解了建筑服务税率的演变和发票的开具形式。

今天小编带领小伙伴们正式进入建筑服务的税务处理和纳税申报,希望给小伙伴们的实务工作有所帮助。

下面进入今天的文章~【建筑企业“甲供材”营改增前后不同税务处理规定】一、建筑企业“甲供材”——营改增“前”的税务处理先抛出结论:营改增前,“甲供材”需区分为【设备和装修材料的甲供材】和【除设备和装修材料之外的甲供材】。

1、【设备和装修材料的甲供材】可以直接在发包方或建设单位业主甲方单独开票并核算,设备等供应商需将设备发票直接开给甲方进行账务处理,此处与营改增后的【普通/特定甲供材】是一样的。

2、【除设备和装修材料之外的甲供材】需要在承包方或施工单位乙方开具发票并核算,材料供应商需将将材料发票直接开给乙方进行账务处理,乙方再将【含材料款的营业额】开具营业税发票给到甲方。

——此处可能涉及重复纳税的问题,这也是营改增之后最大的不同之处。

综上所述,营改增前,【设备和装修材料的甲供材】不计入乙方的营业额,这是与营改增后的甲供工程一样的;但【除设备和装修材料之外的甲供材】需要计入乙方的营业额中。

所以,营业税下签订建筑合同时,如果涉及甲供材,由于甲供材货款都是需要进工程造价的,签合同就要按照【包含甲供材的工程造价】进行发包,即合同总额应当包括甲供材货款;同时合同应当有约定【除设备和装修材料之外的甲供材】的提供条款,而且要列明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并附上货物清单明细表。

——注意:此处讲的是营业税下的一般操作,营改增后已不再适用,增值税下见下文。

保险业营改增税收政策介绍

保险业营改增税收政策介绍

(一)收入组成
保险公司收取的保费资金均由总公司或集团公司下的资产管理 公司运用,总公司对资金的运用会产生相应的收益(比如保费资金
存入银行或运用于同业间的短期资金融通、拆借取得利息收入;买
卖债券、股票、基金等有价证券取得投资收益以及公允价值变动收 益等),这些收益都由总公司核算处理,在总公司的会计报表中反
险业务可分为两类:对外的共同的保险和对内的共同保险。对外的共保
业务是本公司与系统外保险机构共同承保同一保险标的、共同承担风险 的保险业务。对内的共同保险也称联保,是本公司系统内保险机构共同
承保同一保险标的、共同承担风险的保险业务。)
(二)保险业务收入及计税
3、保费收入计税依据的确认
保险公司保费收入的组成可分为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共同保险保费
4、保费收入纳税义务确认
保险公司以保险合同起保日确认为保费收入实现日,并以此确认纳
税义务的发生计提增值税。同时保险公司基于内控管理需要,实行“见费
出单”制管理模式,即公司对核保通过的业务先收取投保人保费,再打印 保单、发票。而根据《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增值税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
司(省级)、中心支公司(地市级)、支公司或营销服务部(区县
级)四级。
(六)企业组织结构与财务管理
企业财务管理状况: 1、业务系统与财务系统自动对接。
2、财务核算以地市级公司为独立核算单位。
3、财务处理模式:省级集中与分别处理。
(六)企业组织结构与财务管理
保险公司管理信息化程度较高,都采用核心业务系统对公司承 保、理赔业务实行电子网络化管理,使用财务核算软件对会计信息
应当根据当期应收取的保费确定;一次性收取保费的,应当根据一次性应

40个营改增实务问题,湖北国税已逐一明确啦!

40个营改增实务问题,湖北国税已逐一明确啦!

40个营改增实务问题,湖北国税已逐一明确啦!营改增政策执行口径第一辑为方便大家更好更快地了解营改增政策,有效解决营改增前期准备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引导纳税人及时、充分享受营改增政策红利,依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及国家税务总局系列公告规定,结合总局培训、视频通报会上明确的事宜,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全省统一明确如下。

第一部分综合问题1.关于混合销售界定的问题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

对于混合销售,按以下方法确定如何计税:(1)该销售行为必须是一项行为,这是与兼营行为相区别的标志。

(2)按企业经营的主业确定。

若企业在账务上已经分开核算,以企业核算为准。

2.关于差额征税项目的范围、销售额的确定及发票开具问题(1)金融商品转让。

销售额=卖出价-买入价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以下简称普票)。

(2)经纪代理服务销售额=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作为差额扣除的部分(即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专票,可以开具普票。

其余部分可以开具专票。

其他各行业发生的代为收取的符合规定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不计入价外费用范畴。

(3)融资租赁业务销售额=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和车辆购置税可全额开具专票。

(4)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销售额=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可就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开具专票。

但2016年5月1日以后,融资性售后回租属于贷款服务,纳税人接受的贷款服务,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5)原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根据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以选择以下方法之一计算销售额:①销售额=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向承租方收取的价款本金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专票,可以开具普票。

全面营改增后重点明确的适用税目总结(3篇)

全面营改增后重点明确的适用税目总结(3篇)

全面营改增后重点明确的适用税目总结全面营改增是指将原来的增值税税制(包括营业税和增值税)转变为纯增值税税制的改革措施。

营改增的核心是将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并且扩大增值税的适用范围,使更多的行业和企业纳入增值税纳税范围,实现税负的合理分担。

全面营改增后,重点明确的适用税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饮食行业: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后,餐饮服务行业的增值税税目主要包括正常餐饮应税行为及其他与餐饮相关的税目,如餐具租赁、赠送餐具等。

二、金融保险业:全面营改增后,银行、证券、基金、保险、信托等金融保险行业均适用增值税。

其中,银行业主要涉及存款利息、贷款利息、票据贴现等税目;证券业主要涉及证券交易、证券承销等税目;基金业主要涉及基金托管、基金管理等税目;保险业主要涉及保费收入等税目;信托业主要涉及信托财产管理、信托产品销售等税目。

三、房地产业:全面营改增后,房地产行业主要涉及的增值税税目包括房地产开发、房地产销售、房地产租赁等。

四、交通运输业:全面营改增后,交通运输业主要涉及的增值税税目包括货物运输、旅客运输、船舶租赁、航空运输等。

五、电信业:全面营改增后,电信业主要涉及的增值税税目包括通信服务、电信网络服务等。

六、娱乐业:全面营改增后,娱乐业主要涉及的增值税税目包括文化娱乐服务、体育娱乐服务等。

七、公用事业:全面营改增后,公用事业主要涉及的增值税税目包括供水、供气、供热、供电等。

八、科技服务业:全面营改增后,科技服务业主要涉及的增值税税目包括软件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等。

九、现代服务业:全面营改增后,现代服务业主要涉及的增值税税目包括法律服务、会计服务、市场调研等。

十、其他行业:除了以上重点明确的适用税目外,还包括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矿产资源等行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目。

总结起来,全面营改增后重点明确的适用税目主要包括饮食行业、金融保险业、房地产业、交通运输业、电信业、娱乐业、公用事业、科技服务业、现代服务业以及其他行业。

2024年全面营改增后重点明确的适用税目总结(三篇)

2024年全面营改增后重点明确的适用税目总结(三篇)

2024年全面营改增后重点明确的适用税目总结____年全面营改增后, 重点明确的适用税目主要包括增值税、消费税、土地增值税和车辆购置税等。

下面将对每个税目进行详细的总结。

一、增值税增值税是一种按照货物和服务的增加值额征税的一种税种。

____年全面营改增后, 重点明确适用增值税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一般货物和服务: 一般货物和服务的销售和应税劳务都适用增值税。

具体来说, 包括商品的制造、加工、销售;服务的提供、传递、转让等。

2.进口货物和服务: 进口的货物和服务也适用增值税。

对进口货物和服务的增值税征收主要是通过增值税税率来实现的。

3.定购税:定购是指在境外购买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在境外向国内运输或者向国内的买方进行承运过程中, 价款包括增值税在内的消费税以及关税的租金、代理费等。

对定购进行增值税征收的情况主要包括境外电商和跨境电商等。

4.不动产:增值税对不动产的适用主要包括房地产开发、销售环节的增值税。

具体来说,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新建商品房的增值税、二手房交易的增值税等。

5.金融业:金融业属于增值税免税范围。

但是,金融产品的购买、销售和服务等环节可能需要缴纳增值税。

二、消费税消费税是按照特定物品的消费额征税的一种税种。

____年全面营改增后, 重点明确适用消费税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酒类: 包括白酒、啤酒、黄酒、葡萄酒等。

2.烟草制品: 包括卷烟、雪茄烟、烟叶等。

3.糖类:包括白砂糖、棉糖、果糖、蜂蜜等。

4.高档消费品:包括高档化妆品、名牌手表、名牌饰品等。

三、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是按照土地增值额征税的一种税种。

____年全面营改增后, 重点明确适用土地增值税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土地交易: 对于土地的出售或者转让交易, 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具体征收标准和税率根据国家的相关政策而定。

2.房地产开发: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对其房地产项目的销售额中的土地增值部分缴纳土地增值税。

陕西国税营改增试点政策答疑(十&十一)解答营改增的25个问题

陕西国税营改增试点政策答疑(十&十一)解答营改增的25个问题

陕西国税营改增试点政策答疑(十&十一)解答营改增的25个问题陕西国税营改增试点政策答疑解答营改增的25个问题陕西国家税务局? ? ? ? 2017年4月24日陕西国税营改增试点政策答疑建筑业问题1:某建筑公司接受政府委托进行扶贫搬迁房代建,其代建业务应如何缴纳增值税?答:工程代建是指委托方通过招标的方式,选择专业化的工程管理单位,负责工程的项目管理,包括可行性研究、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运行等工作,项目建成后交付使用单位的业务。

通常情况下,代建业务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①代建单位与委托方签订委托代建合同。

②代建工程项目的实际所有权归委托方。

③代建单位不垫付资金。

依据委托代建合同,代建单位取得的收入应分别核算,其取得的代建管理费收入,应按“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其取得的建筑服务收入,应按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施工方依据合同约定,以自身名义立项、取得土地、办理后续施工手续,按照委托方要求进行施工,项目完工移交委托方的,不属于代建行为,应按销售不动产的有关规定缴纳增值税。

问题2:某房地产公司与建筑企业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一房地产项目施工合同。

房地产企业已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建筑工程老项目的备案手续,在正式开工前,由于该项目规划调整,已于2016年下半年重新办理“施工许可证”。

请问,房地产企业能否就该项目继续按老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答: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的规定,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已在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简易计税备案的老项目,为保持该项目增值税核算的一致性,因后期项目规划调整、建设面积变更的,仍按已备案老项目对待,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问题3:某建筑企业集团咨询,其下属的西安公司承担集团中标的境外项目施工业务,西安公司如何申请享受跨境提供建筑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答:财税〔2016〕36号附件4规定,境内单位和个人提供跨境建筑服务,凡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可免征增值税。

营改增试题含答案

营改增试题含答案

营改增试题含答案1.下列混合销售,属于征收增值税的有( A )。

A. 企业生产铝合金门窗并负责安装B.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精装修房屋C. 宾馆提供餐饮服务同时销售烟酒饮料D. KTV提供唱歌以及自助餐服务2.甲企业2013年10月1日为乙建筑企业提供一项技术咨询服务,合同价款为200万元,合同约定10月10日乙企业付款50万元,但实际到2013年12月7日才付款,试问甲企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B)A. 10月1日B. 10月10日C. 12月7日D. 12月30日3.分支机构年度清算的应纳税额小于分支机构已预缴税额,且差额较大的,由国家税务总局通知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省税务机关,在一定时期内(A)A. 暂停分支机构预缴增值税B. 差额部分全额退税C. 差额部分即征即退D. 以上答案都不对4.防伪开票子系统的用户应选择的打印机是(C )A. 激光打印机B. 喷墨打印机C. 针式打印机D. 上面三者都行5.在认证通过的(B )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A. 当月B. 次月C. 15日内D. 30日内6.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应扣缴税额:(A)A. 应扣缴税额=接受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B. 应扣缴税额=接受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C. 应扣缴税额=接受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D. 应扣缴税额=接受方支付的价款×税率7.防伪开票子系统由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和( A)构成。

A. 开票软件B. 实物发票C. 黑匣子D. 以上都不是8.以下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制度的说法不正确的是(C )A. 实行验旧供新制度B. 实行最高开票限额许可制度C. 税务机关可以向外地临时到本地经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售专用发票D. 严格专用发票领购登记制度,加强专用发票发售部门和征收部门的衔接9.为了杜绝偷税骗税现象的发生,防伪税控系统在(B )四个环节分别采取了有效措施。

河北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一)至(五)

河北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一)至(五)

目录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一) (6)一、关于我省营改增营业税发票过渡衔接问题 (6)二、关于营改增后地税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范围问题 (6)三、在机构所在地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的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时,是否需要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重新购买税控设备、开具发票? (7)四、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票面栏次无法满足开具需求的,如何填写?. 8五、增值税普通发票购买方信息如何填列? (8)六、哪些情形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8)七、餐饮行业购进农产品能否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8)八、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9)九、哪些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可以适用1个季度的纳税期限? (9)十、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的能放弃免税、减税吗? (10)十一、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应按照什么征税? (10)十二、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按何税目缴纳增值税? (10)十三、不得抵扣的固定资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如何抵扣进项税额? (10)十四、不征收增值税项目包括什么? (11)十五、关于混合销售界定的问题 (11)十六、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是否允许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同时存在? (12)十七、酒店餐饮外卖和现场消费的政策适用问题 (12)十八、宾馆(酒店)提供住宿服务的同时向客户免费提供餐饮服务,对提供餐饮服务是否按视同销售处理? (12)十九、宾馆(酒店)在楼层售货或房间内的单独收费物品如何征税? (12)二十、关于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优惠政策执行时间问题 (1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二) (13)一、关于建筑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已缴纳营业税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纳税申报问题 (13)二、关于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及申报问题 (14)三、关于销售建筑服务、不动产和出租不动产开具发票问题 (15)四、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预收款范围及开票申报问题 (15)五、关于建筑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 (16)六、关于提供建筑服务开具增值税发票地点问题 (16)七、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增值税留抵税额是否可以抵减预缴税款问题 (16)八、关于提供建筑服务和房地产开发的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问题 (17)九、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不动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18)十、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跨县(市、区)开发房产预缴税款问题 (18)十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代收的办证费、契税、印花税等代收转付费用是否属于价外费用问题 (18)十二、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精装修房所含装饰、设备是否视同销售问题 (19)十三、关于以不动产对外投资是否缴纳增值税问题 (19)十四、关于股权转让涉及的不动产是否缴纳增值税问题 (19)十五、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范围问题 (20)十六、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开发产品转为固定资产后再销售问题 (20)十七、关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是否允许扣除土地价款问题 (21)十八、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房款已申报营业税,营改增后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问题 (21)十九、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多个老项目是否可以部分选择简易计税方法,部分选择一般计税方法问题 (21)二十、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不动产用于出租适用简易计税方法问题 (21)二十一、关于2016年4月30日前开工建设的在建工程,完工后用于出租是否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问题 (22)二十二、关于转租房产是否允许选择简易计税方法问题 (22)二十三、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老项目征收方式备案问题 (22)二十四、关于无工程承包合同或合同约定开工日期不明确的开发项目是否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问题 (23)二十五、关于建筑服务未开始前收到的备料款等预收款征税问题 (23)二十六、建筑服务已在营改增前完成,按合同规定营改增后收取工程款征税问题 (23)二十七、关于甲供材料是否计入建筑服务销售额问题 (24)二十八、关于销售建筑材料同时提供建筑服务征税问题 (24)二十九、关于提供建筑服务预缴税款扣除凭证问题 (24)三十、关于建筑企业的多个老项目是否可以部分选择简易计税方法,部分选择一般计税方法问题 (24)三十一、关于建筑分包合同老项目的判断问题 (25)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三) (26)一、如何理解“如超过规定期限,在建筑服务发生地办理税务登记的,需要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重新购买税控设备,领取开具发票” (26)二、关于试点纳税人提供会议服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问题 (26)三、关于生活服务业试点纳税人以销售预存卡、储值卡方式销售服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问题 (27)四、关于餐饮业一般纳税人向农产品批发、零售纳税人采购的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蛋产品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的问题 (27)五、关于出租车公司向出租车司机收取的管理费是按照交通运输业还是按照商务辅助服务业缴纳增值税的问题 (27)六、关于景区经营单位收取景区线路管理费征收增值税的问题 (27)七、关于提供旅游服务的试点纳税人选择差额纳税如何开具发票的问题 (28)八、社会举办的英语培训学校、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等教育培训学校可否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28)九、关于一般纳税人和起征点以上小规模纳税人所属停车场是否可以领用通用定额发票的问题 (28)十、关于宾馆(酒店)提供洗涤服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问题 (28)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四) (29)表1.建筑业营改增主要政策及发票开具一览表 (29)表2.纳税人转让不动产营改增主要政策及发票开具一览表 (31)表3.纳税人出租不动产营改增主要政策及发票开具一览表 (36)表 4.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营改增主要政策及发票开具一览表 (38)表5.其他特殊行业营改增主要政策及发票开具一览表 (40)表1.建筑业营改增主要政策及发票开具一览表 (47)表2.纳税人转让不动产营改增主要政策及发票开具一览表 (49)表3.纳税人出租不动产营改增主要政策及发票开具一览表 (53)表 4.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营改增主要政策及发票开具一览表 (56)表5.其他特殊行业营改增主要政策及发票开具一览表 (58)附件2举例 (60)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五) (74)一、关于典当是否属于提供金融服务问题 (74)二、关于界定不征收增值税存款利息的问题 (74)三、关于购买贷款服务进项税额抵扣问题 (74)四、关于银行发生4月21日至4月30日期间的利息收入应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问题 (74)五、关于金融机构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征收增值税问题 (75)六、关于营改增后银行销售实物黄金等贵金属业务的增值税纳税期限问题 (75)七、关于银行转让理财产品收入缴纳增值税问题 (75)八、关于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征免增值税问题 (75)九、关于河北省助学贷款利息收入征免增值税问题 (76)十、关于金融机构开展的质押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征收增值税问题 (76)十一、关于农村信用社提供金融服务是否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问题 (76)十二、关于保险公司个人代理业务发票开具问题 (76)十三、关于保险公司销售保险时赠送促销品征收增值税问题 (77)十四、关于保险公司开展的联保、共保、再保业务处理问题 (77)十五、关于保险公司代扣个人所得税、车船税手续费征收增值税问题 (77)十六、关于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是否征收增值税问题 (77)十七、关于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服务征免增值税问题 (77)十八、关于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征免增值税问题 (77)十九、关于保险公司代收车船税如何填列税款信息问题 (78)二十、关于财产保险公司实物赔付进项税额抵扣问题 (78)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一)一、关于我省营改增营业税发票过渡衔接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 年第23 号)规定:自2016 年5 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

增值税业务常见问题及解答

增值税业务常见问题及解答

增值税业务常见问题及解答(100题)前言为更好的贯彻落实增值税税收政策,帮助纳税人和基层国税部门正确理解有关税收政策,我们归集和整理了纳税人及基层国税干部咨询频率较高、执行中容易产生偏差或者规定不太明确的增值税政策及管理方面的问题,经反复讨论研究,根据现行规定做出解答。

本次解答主要包括增值税政策、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抵扣管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增值税优惠政策及管理等内容共100题。

现提供给广大纳税人和国税干部在实际工作中参考,具体执行中以文件为准。

如对具体问题及解答存在疑义,请及时告知。

对实际工作中的一些新的咨询问题,望及时向我们提供,以便我们今后不断补充完善。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增值税税收业务问题及解答第一部分增值税政策(一)基本政策1.问:对小规模纳税人有何具体规定?答:增值税纳税人按照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1)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

(2)第(1)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2.问:其他个人和个体工商户的范围应如何划分?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个体工商户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依照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个人。

其他个人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3.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范围如何界定?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税总纳便函〔2016〕71号统一明确营改增问题

税总纳便函〔2016〕71号统一明确营改增问题

税总纳便函〔2016〕71号统一明确营改增问题(2016-05-16 14:40:40)转载▼营改增口径:税总纳便函〔2016〕71号统一明确营改增实务中的33个问题发布日期:2016/05/10-11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12366热点问题解答(一)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或者甲供工程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文件规定以收到的然后减去分包款为销售额,开票是总金额的还是分包之后的?例如总包收到100万,分包款50万,购货方要求开具100万发票,纳税人实际缴纳50万的税款,如何开票?答:可以全额开票,总包开具100万发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100/(1 3%),税额为100/(1 3%)*3%,下游企业全额抵扣。

纳税人申报时,填写附表3,进行差额扣除,实际缴纳的税额为(100-50)/(1 3%)*3%。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SPAN>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文件规定:“第二条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以下简称出租不动产),适用本办法。

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纳税人二次转租,自己没有取得该不动产,适用什么税率?答:关于转租不动产如何纳税的问题,总局明确按照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来确定。

一般纳税人将2016年4月30日之前租入的不动产对外转租的,可选择简易办法征税;将5月1日之后租入的不动产对外转租的,不能选择简易办法征税。

3.5月1日之后开具的地税发票缴纳增值税时如何申报,是否如增值税发票一样先进行价税分离?如果申报时既有国税发票又有地税发票如何申报?答:开具的地税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含税销售额,需要进行价税分离,换算成不含税销售额。

纳税申报时,填入附表1“开具其他发票”中的第3列相应栏次。

如果申报时既有国税发票又有地税发票,则合并申报。

2024年全面营改增后重点明确的适用税目总结(3篇)

2024年全面营改增后重点明确的适用税目总结(3篇)

2024年全面营改增后重点明确的适用税目总结____年全面营改增后,税收政策将更加明确和统一化。

根据相关政策和文件的规定,以下是____年全面营改增后重点明确的适用税目范本总结:一、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目范本:1. 增值税:a) 一般纳税人应当以增值税的形式缴纳税款;b) 增值税适用于商品销售和进口、修理和加工修复劳务、委托加工劳务等;c) 增值税税率分为一般税率和特殊税率,具体税率根据商品的类型和性质而定。

2. 企业所得税:a) 企业应当根据利润额以一定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b) 对利润分配给股东的部分进行个人所得税的征收。

3. 个人所得税:a) 适用于个人劳动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收入、财产转让所得等;b) 个人所得税税率根据收入水平而定,采取分级征收制度。

4. 资源税:a) 适用于矿产资源开采和利用单位,根据矿产资源类型和开采规模等征收;b) 资源税税率根据矿产资源类型而定。

5. 土地增值税:a) 适用于土地转让、征收和租赁单位;b) 根据土地增值额以一定税率征收。

二、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税目范本:1. 增值税:a) 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b) 根据销售额计算增值税税额。

2. 个体工商户所得税:a) 个体工商户可以选择按照实际利润额征收个人所得税;b) 税率根据个体工商户的类型和规模而定。

3. 资源税和土地增值税不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

三、特定行业适用税目范本:1. 房地产业:a)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征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b) 个人出售房地产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2. 金融业:a) 金融机构和金融产品销售应征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b) 金融产品收益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3. 保险业:a) 保险公司应征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b) 个人领取保险金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4. 电信业:a) 电信企业应征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5. 交通运输业:a) 运输企业应征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b) 个体运输业主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2024年全面营改增后重点明确的适用税目总结范文(三篇)

2024年全面营改增后重点明确的适用税目总结范文(三篇)

2024年全面营改增后重点明确的适用税目总结范文一、引言____年全面营改增是我国税制改革的重要举措,旨在推动经济发展和优化税收结构。

本文将对该政策在____年后重点明确的适用税目进行总结,并分析其对经济的影响和意义。

二、主体1. 增值税(1)制造业和生产性服务业制造业和生产性服务业是经济发展的基础,也是税收征收的重点行业。

____年全面营改增将进一步扩大增值税的适用范围,包括对工业、农业、建筑等领域的生产企业的销售额增值税征收。

(2)金融业和房地产业金融业和房地产业在国民经济中占据重要地位,对税收贡献也较大。

____年全面营改增后,将对金融机构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增值税适用范围进行进一步调整,力求提高税收征收效益。

2. 消费税____年全面营改增后,消费税将继续是重点适用税目之一。

消费税是对特定消费品征收的一种间接税,通过对烟草、酒精饮料、高档化妆品等高消费品征收较高的消费税,可以有效调节社会消费结构,提高税收收入。

3. 资源税资源税是对自然资源开采和利用征收的一种税收,其征收对象主要包括石油、天然气、煤炭等重要资源。

____年全面营改增后,资源税将进一步扩大适用范围,对有关企业和个人加大资源税的征收,以促进资源合理利用和节约。

4. 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是对卖方在土地转让过程中所得的增值部分进行征收的税收。

土地增值税的征收有助于限制土地恶意炒作,推动土地合理开发和利用,保障农民土地权益。

____年全面营改增后,将继续加强对土地增值税的征收和管理。

5. 跨境电商税收跨境电商是指通过互联网等电子商务平台进行的跨国交易。

____年全面营改增后,将进一步完善跨境电商税收政策和监管机制,提高对跨境电商的征税效率和公平性,促进跨境电商的健康发展。

三、对经济的影响和意义1. 促进经济发展通过对不同行业的增值税、消费税、资源税等的征收,可以有效调节税收结构,优化产业结构,进一步推动经济发展。

同时,对于一些存在严重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问题的行业,加大征税力度,可以促使这些行业转型升级,转向更加环保和可持续发展的方向。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现将营改增试点有关征管问题公告如下: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下列行为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一)为出境的函件、包裹在境外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二)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工程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工程监理服务;(三)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四)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二、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的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租金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三、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单用途卡”)业务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

售卡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单用途卡,是指发卡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本企业所属集团或者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者服务的预付凭证。

发卡企业,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单用途卡的企业。

售卡企业,是指集团发卡企业或者品牌发卡企业指定的,承担单用途卡销售、充值、挂失、换卡、退卡等相关业务的本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的企业。

(二)售卡方因发行或者销售单用途卡并办理相关资金收付结算业务取得的手续费、结算费、服务费、管理费等收入,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三)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货物或者服务的销售方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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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税收政策咨询问题选编(三)(2013-06-13 12:20:41)转载▼标签:分类:财会与税务转载原文地址:营改增税收政策咨询问题选编(三)作者:税眼朦胧41.试点地区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应税服务的,营业税改增增值税之前的期末留抵税额可否抵扣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附件2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二条第(三)项规定:“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应税服务的,截止到该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42 .提供应税服务的一般纳税人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有哪些?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

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业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

(四)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

”43.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发生不得抵扣进项的情形的如何处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发生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免征增值税项目除外)的,应当将该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进项税额的,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44 .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如何核算?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服务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税服务的销售额。

”45.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如何核算?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

”46.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提供应税服务中止的如何处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提供应税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未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扣减销项税额或者销售额。

”47.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发生视同提供应税服务而无销售额的如何确定销售额?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的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本办法第^一条所列视同提供应税服务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一)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同类应税服务的平均价格确定。

(二)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同类应税服务的平均价格确^定O(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二成本X(1+成本利润率)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48 .提供的应税服务中途服务中止了,涉及的增值税额应如何处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纳税人提供的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税服务,因服务中止或者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发生服务中止、购进货物退出、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49.试点企业为境外企业提供了一项应税服务,以外汇结算,应如何确定销售额?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

纳税人按照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

纳税人应当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2个月内不得变更。

”50.企业提供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税服务,销售额应如何核算?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提供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税服务,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51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如何处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x (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 (当期全部销售额+当期全部营业额)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52.试点纳税人从试点地区取得的该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含)以后开具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能抵扣进项税额吗?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附件2《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的规定:试点纳税人取得的该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含)以后开具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除外),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所以试点纳税人从试点地区取得的营改增以后开具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53.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哪些服务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附件2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七)项规定,“ 1.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轨道交通(含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

其中,班车,是指按固定路线、固定时间运营并在固定站点停靠的运送旅客的陆路运输。

2.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以该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试点期间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3.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凡未规定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其全部销售额应一并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54.企业提供应税服务,给予接受服务方一定的折让,价款和折扣额是否需要开同在一张发票上?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销售额;未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价款为销售额,不得扣减折扣额。

”55.未与我国政府达成双边运输免税安排的国家和地区的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应如何计算代扣代缴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第十七条,“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应扣缴税额二接受方支付的价款宁(1+税率)x税率”56.一般纳税人提供上下班通勤车(班车)服务,支付费用所含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一般纳税人提供上下班通勤车(班车)服务,支付费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属于“用于集体福利的购进应税服务”的情形,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57.营业改征增值税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一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一)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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