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热点、疑难问题汇编(四)
干货【营改增】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问答(1-15)
【营改增】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问答(一)2016-04-06 09:4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劳务税司近日发布《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12366知识库问答》,作为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的重要辅导材料。
今天起,我们将陆续为大家发布,小伙伴们收藏学习吧。
1.某个人在境内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因此,个人在境内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是需要缴纳增值税的。
2.某运输企业以挂靠方式经营,挂靠人以被挂靠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被挂靠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哪一方是纳税人?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
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因此,该运输企业以挂靠方式经营,以被挂靠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被挂靠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被挂靠人作为增值税纳税人。
3.增值税纳税人分为哪几类?具体是怎么划分的?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4.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标准的纳税人,可以成为一般纳税人吗?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
餐饮住宿服务业营改增实务热点问题-会计实务精选文档首发
餐饮住宿服务业营改增实务热点问题-会计实务精选文档首发餐饮住宿服务业营改增实务热点问题一、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1、5月1日营改增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是否还可以继续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7号)的规定,属于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可以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答: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7号文继续有效,属于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可以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但如果兼营现场消费的纳税人,年销售收入超过500万,也需要进行一般纳税人登记。
2、某公司提供餐饮服务未达标,但外卖销售自己制作的月饼等收入超过50万,这种情况是否需要认定一般纳税人?答: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7号的规定,属于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可以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
二、征税范围3、酒店业应按照哪个税目缴纳增值税?答: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餐饮住宿服务,包括餐饮服务和住宿服务。
(1)餐饮服务,是指通过同时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的方式为消费者提供饮食消费服务的业务活动。
(2)住宿服务,是指提供住宿场所及配套服务等的活动。
包括宾馆、旅馆、旅社、度假村和其他经营性住宿场所提供的住宿服务。
4、如何界定餐饮服务和饮食外卖服务?答:提供了饮食,同时提供配套服务(例如饮食场地、传菜、分餐等),属于餐饮服务。
5、如何界定住宿服务和不动产出租?答:在提供了住宿场所的同时,提供配套服务(例如房间清洁、住宿安保等),属于住宿服务;不同时提供配套服务的,属于不动产经营租赁。
陕西国税解答营改增试点政策的14个问题
得不动产的,在国家税务总局未作进一步明确前,我省暂 参照建筑老项目判定标准确定取得时间。2016 年 4 月 30 日前开工的,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 5%的征收 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问题 4: 咨询人拥有一块土地所有权,整片土地上原有一栋 楼及部分空地。承租方租赁后,在该土地的空地上又自建 了一栋楼。现在咨询人已从承租方收回土地和两栋楼房 (含承租方后建的楼房),在收回过程中,付给承租方一 笔款项,现要求承租方就咨询人支付的款项开具发票。该 交易是否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如果属于增值税应税范 围,应按哪个税目征税。
构对外发生业务是否能以自己的名义开具发票?
答:根据财税〔2016〕36 号文件附件 1 有关规定,企
业授权项目部、分支机构以项目部、分支机构的名义签订
承包合同、对外发生经营业务的,项目部和分支机构为增
值税纳税人。其发生对外采购行为,销货方应向项目部和
分支机构开具发票;其发生对外销售行为,应由项目部和
答:根据财税〔2016〕36 号文件附件 3 的有关规定, 政府征用土地,属于“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 的行为,单位和个人收到拆迁补偿款免征增值税。 行业分类:金融服务业 问题 7: 试点纳税人 2016 年 4 月 30 日前签订的有形动 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根据财税(2016)36 号文件规 定,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 可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来电咨 询:企业营改增前签订的合同,合同 16 年 8 月份到期, 营改增后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抵扣进项税?
营改增政策相关问题解答
营改增政策相关问题解答说明:本市的营改增试点将于2012年12月1日开始,为了让大家有准对性地了解营改增带来的政策变化,结合本所实际工作特点,以问题解答的形式整理了相关政策要点,供大家学习时参考。
系统性的学习资料详见《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辅导》,请大家下载学习。
1、什么是应税服务?应税服务是指《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的服务项目,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
上述应税服务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执行。
我所代理记账企业中涉及营改增的有几家广告企业,其提供的应税服务属于“文化创意服务”。
2、营改增应税服务的增值税税率为多少?(1)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包括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和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
(2)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税率为11%。
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
不包括铁路运输服务。
(3)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为6%。
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鉴证咨询服务。
我所代理记账企业中涉及营改增的几家广告企业,均为小规模纳税人,按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比原来6%的营业税相比,税负下降了3%多一点。
3、营改增后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哪几种?营改增后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称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具体包括以下三种:(一)《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开具的发票。
(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是试点地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开具的发票。
(三)《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机动车零售业务开具的发票。
浙江国税营改增试点20个重点难点问题问答
浙江国税营改增试点20个重点难点问题问答2016-05-05 税捷某省国税营改增试点20个重点难点问题问答一、农产品抵扣问题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财税[2016]3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26号公告的规定,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办法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1、向农业生产单位或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其自产的农产品(免税),凭农业生产单位或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具的普通发票抵扣进项税额;2、向农民个人购进其自产的农产品(免税),凭农民个人向税务机构申请代开的普通发票,或一般纳税人自开的收购发票抵扣进项税额;3、向其他一般纳税人购进非自产农产品(应税),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4、向小规模购进非自产的农产品(应税),凭自开或向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或专票)抵扣进项税额;5、向批发、零售单位购进的(免税)非自产农产品,按照财税[2012]75号的有关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二、一般纳税人到酒店消费,住宿费和餐费如何开具发票?由于住宿费可以抵扣进项税额,餐费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所以一般纳税人到酒店消费,如同时发生住宿费和餐费,建议开具一张增值税普通发票,或者开具一张住宿费专用发票一张餐费普通发票,或者开具一张分两栏(住宿费一栏和餐费一栏)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目前居民自然人可以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吗?目前,居民自然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仅限于销售不动产和出租不动产。
四、纳税人转租不动产如何掌握试点前后的时间问题?纳税人转租不动产,我们建议仍按取得不动产时间(即三证时间)来掌握,不按转租时间来判定。
五、关于保险公司和其他单位个人代理人问题在保险行业中,存在着大量的个人代理人,他们向保险公司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
营改增之前,营业税是由保险公司代扣代缴,营改增之后,个人代理人成为了增值税纳税人。
由于个人代理人数量多、金额小、流动性强,税收征管成本较高,也涉及到个人利益,敏感性强。
安徽国税解答房地产行业营改增的35个热点难点问题
安徽国税解答房地产行业营改增的35个热点难点问题1.关于“取得的不动产”,取得的方式是否包括租入?以购买方式取得不动产的取得时间是以签订购房合同时间,还是房产证的时间?对于自建的不动产,是竣工时间还是实际投入使用时间?答:(1)“取得的不动产”中的取得方式包括租入。
(2)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以购买方式取得的不动产,暂以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的销售发票的开具时间作为不动产取得时间。
(3)纳税人自建不动产,取得时间应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应为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
2.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其自建的定义是什么?答:企业采取下面任一种方式建成的不动产都属于自建不动产:(1)企业完全使用自己聘用的员工进行施工,最终建成不动产。
(2)企业既使用本企业员工进行施工,也对外购买建筑服务。
(3)企业作为建设方,将不动产建筑工程承包给建筑企业或个人。
3.房地产开发公司为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配套建设的学校、幼儿园,其相应的进项税额能否抵扣?若将学校、幼儿园无偿赠送给政府,是作为视同销售处理,还是做进项转出处理?答:房地产开发公司为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配套建设的学校、幼儿园,其相应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若将学校、幼儿园无偿赠送给政府,不需要按视同销售计提销项税额,也不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4.政府向拆迁户发房票,拆迁户凭房票到当地任何房地产公司购房都可抵购房款,请问开发企业收到房票时是否需要预缴税款?答:房地产企业收到房票时,暂不需要预缴税款。
房票兑现时间早于房产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在兑现时预缴税款;房票兑现时间不早于房产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需预缴税款。
5.房地产企业开发的房屋已经以房地产企业名义分户办理了产权登记,企业直接出售或出租后再出售,如何判断其销售的是一手房、还是二手房?是执行《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还是执行《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答:房地产企业销售已办产权登记的不动产,适用《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销售自己开发的未办产权登记的不动产,适用《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40个营改增实务问题,湖北国税已逐一明确啦!
40个营改增实务问题,湖北国税已逐一明确啦!营改增政策执行口径第一辑为方便大家更好更快地了解营改增政策,有效解决营改增前期准备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引导纳税人及时、充分享受营改增政策红利,依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及国家税务总局系列公告规定,结合总局培训、视频通报会上明确的事宜,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全省统一明确如下。
第一部分综合问题1.关于混合销售界定的问题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
对于混合销售,按以下方法确定如何计税:(1)该销售行为必须是一项行为,这是与兼营行为相区别的标志。
(2)按企业经营的主业确定。
若企业在账务上已经分开核算,以企业核算为准。
2.关于差额征税项目的范围、销售额的确定及发票开具问题(1)金融商品转让。
销售额=卖出价-买入价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以下简称普票)。
(2)经纪代理服务销售额=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作为差额扣除的部分(即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专票,可以开具普票。
其余部分可以开具专票。
其他各行业发生的代为收取的符合规定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不计入价外费用范畴。
(3)融资租赁业务销售额=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和车辆购置税可全额开具专票。
(4)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销售额=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可就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开具专票。
但2016年5月1日以后,融资性售后回租属于贷款服务,纳税人接受的贷款服务,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5)原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根据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以选择以下方法之一计算销售额:①销售额=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向承租方收取的价款本金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专票,可以开具普票。
2016全面推开营改增热点问题解答集锦
2016全面推开营改增热点问题解答集锦1. 什么是营改增?营改增(Value-added Tax Reform)是指将原先的销售税(Sales Tax)和附加税(Excise Tax)转变为增值税(Value-added Tax)。
增值税是一种按商品或服务的增值额计征税款的税种。
营改增的目的是通过改革税务制度,促进经济结构优化升级和减轻企业负担。
2. 营改增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营改增的背景是我国税制改革的需要和经济结构调整的要求。
我国原先的营业税制度存在重复征税、歧视性税负等问题,不利于优化产业结构和提升国际竞争力。
在营改增之前,对不同行业征收不同的营业税率,使得服务业和制造业之间存在较高的税负差距,不利于经济发展。
营改增的意义在于推动税制改革和减轻企业负担,促进经济发展和转型升级。
营改增能够消除不同行业税负差距,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促进经济结构优化。
同时,营改增还能够减轻企业负担,降低生产成本,促进市场竞争力的提升。
3. 营改增的改革进展和影响如何?营改增改革自2012年开始试点,到2016年全面推开。
在改革进展方面,营改增的试点范围逐步扩大,涵盖了各个行业和地区。
在营改增全面推开后,税务部门加强了对纳税人的管理,改善了服务水平,提高了纳税人的满意度。
营改增的改革对于企业和经济的影响是深远的。
首先,营改增通过降低税负、减轻企业负担,促进了市场的竞争和效率的提高。
其次,营改增推动了企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促进了服务业的发展和制造业的优化。
最后,营改增的改革还提高了税务部门的管理水平和纳税人的合规意识,有利于建设诚信税收机制。
4. 营改增对不同行业的影响如何?营改增对不同行业的影响是不同的。
一般说来,服务业受益于营改增,而制造业受到一定冲击。
因为营改增能够降低服务业的税负,提高了服务业的市场竞争力,促进了服务业的发展。
但是,营改增对制造业来说可能会增加成本,对出口企业也可能带来一定的影响。
因此,营改增的推行需要根据行业的特点和发展需求来合理调整税制政策。
2013年8月营改增税务会计相关问题解答
二、取得财政扶持资金的账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规定: 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 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 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 政府补助主要有以下形式:财政拨款、财 政贴息、税收返还、无偿划拨非货币性资 产。
(1)财政拨款。 财政拨款是政府无偿拨付给企业的资金,通常在拨款时明确规定了资 金用途。比如,财政部门拨付给企业用于购建固定资产或进行技术改造的 专项资金,鼓励企业安置职工就业而给予的奖励款项,拨付企业的粮食定 额补贴,拨付企业开展研发活动的研发经费等,均属于财政拨款。 (2)财政贴息。 财政贴息是政府为支持特定领域或区域发展,根据国家宏观经济形势 和政策目标,对承贷企业的银行贷款利息给予的补贴。财政贴息主要有两 种方式: 第一,财政将贴息资金直接拨付给受益企业; 第二,财政将贴息资金拨付给贷款银行,由贷款银行以政策性优惠利 率向企业提供贷款,受益企业按照实际发生的利率计算和确认利息费用。 (3)税收返还。 税收返还是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先征后返(退)、即征即退等 办法向企业返还的税款,属于以税收优惠形式给予的一种政府补助。增值 税出口退税不属于政府补助。 除税收返还外,税收优惠还包括直接减征、免征、增加计税抵扣额、 抵免部分税额等形式。这类税收优惠并未直接向企业无偿提供资产,不作 为本准则规范的政府补助。 (4)无偿划拨非货币性资产。 比如,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天然起源的天然林等。
增税主要原因:
一是受企业设备更新周期影响,前期集中 购入设备,减少后期可抵扣额度; 二是试点未全面推开,增值税发票取得不 完全,抵扣不充分。 因此,总体判断,营改增在我市试点,对 相关企业、行业以及财政的影响不大,更 容易实现税制改革的平稳过渡。
税总纳便函[2016]71号《国家税务总局12366“营改增”专题业务培训参考材料》
税总纳便函[2016]71号《国家税务总局12366“营改增”专题业务培训参考材料》2016-05-13 08:55:33来源:湖北省国家税务局作者:【大中小】添加收藏通过营改增推进过程中基层税务机关和部分纳税人反映的问题和4月14日各省国税、地税局长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座谈会上各地提出的问题,我们发现,部分税务干部和纳税人对政策还不了解,或者还处于初步探讨和学习的阶段。
因此,此次营改增培训将主要围绕税收要素就营改增的基础政策、文件的难点以及变化点进行简要介绍。
第一部分营改增基本情况首先,简单介绍下这次全面推开营改增的基本情况,让大家有个宏观的印象。
这次营改增主要涉及四大行业:建筑业、金融业、房地产业和生活服务业。
事实上,从5月1日开始,营业税已全部被增值税覆盖,原来营业税纳税人全部都改征增值税。
5月1日以后发生的原营业税应税行为都不再征收营业税,但可能会有过渡期前后交叉的一些业务。
比如补缴营业税税款,总局下发的23号公告规定,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5月1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这里允许开增值税发票并不意味着需要缴纳增值税,是为了方便纳税人,为了改革的平稳过渡。
因此5月1日之后开具增值税发票,并不代表同时要征增值税。
4月30日之前的业务仍缴纳营业税,5月1日以后的业务应缴纳增值税。
那这个时间节点怎么把握呢?不能由纳税人任意选择,例如,合同确定的付款是4月30日,如果纳税人迟迟不结账,能否5月1日之后缴纳增值税呢?问题的关键在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4月30日之前的,不管是否已缴纳营业税,涉及的税款还是应缴纳营业税;如果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5月1日之后的,那就应缴纳增值税,这不能由税务机关或纳税人任意选择,请大家注意。
第二,是营改增的税率。
仍然是11%和6%这两档税率,只是在征收率中增加了5%;5%是营改增期间的过渡征收率,主要是针对销售不动产及不动产经营租赁等业务。
陕西国税营改增试点政策答疑(十&十一)解答营改增的25个问题
陕西国税营改增试点政策答疑(十&十一)解答营改增的25个问题陕西国税营改增试点政策答疑解答营改增的25个问题陕西国家税务局? ? ? ? 2017年4月24日陕西国税营改增试点政策答疑建筑业问题1:某建筑公司接受政府委托进行扶贫搬迁房代建,其代建业务应如何缴纳增值税?答:工程代建是指委托方通过招标的方式,选择专业化的工程管理单位,负责工程的项目管理,包括可行性研究、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运行等工作,项目建成后交付使用单位的业务。
通常情况下,代建业务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①代建单位与委托方签订委托代建合同。
②代建工程项目的实际所有权归委托方。
③代建单位不垫付资金。
依据委托代建合同,代建单位取得的收入应分别核算,其取得的代建管理费收入,应按“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其取得的建筑服务收入,应按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施工方依据合同约定,以自身名义立项、取得土地、办理后续施工手续,按照委托方要求进行施工,项目完工移交委托方的,不属于代建行为,应按销售不动产的有关规定缴纳增值税。
问题2:某房地产公司与建筑企业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一房地产项目施工合同。
房地产企业已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建筑工程老项目的备案手续,在正式开工前,由于该项目规划调整,已于2016年下半年重新办理“施工许可证”。
请问,房地产企业能否就该项目继续按老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答: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的规定,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已在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简易计税备案的老项目,为保持该项目增值税核算的一致性,因后期项目规划调整、建设面积变更的,仍按已备案老项目对待,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问题3:某建筑企业集团咨询,其下属的西安公司承担集团中标的境外项目施工业务,西安公司如何申请享受跨境提供建筑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答:财税〔2016〕36号附件4规定,境内单位和个人提供跨境建筑服务,凡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可免征增值税。
浅析企业“营改增”的几个误区及改进对策
浅析企业“营改增”的几个误区及改进对策营改增是指营业税改为增值税,是中国税制改革的重要一环。
随着营改增的推进,许多企业都面临着税收成本的转移和调整。
这篇文章将围绕着企业营改增中的几个误区及改进对策进行分析。
一、误区一:哪些企业可以享受税收优惠?许多企业认为只有小规模的企业才能享受营改增带来的税收优惠,但实际上,不同的行业有不同的税收政策,对于一些高新技术产业和服务业等行业,政府也有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因此,企业应该根据自身行业的政策来进行营改增的规划和调整。
改进对策一:根据自身行业特点来进行规划,寻求行业优惠政策的支持。
二、误区二:纳税人只需要按时申报,就不需要管税种转换了许多企业认为只要按时申报,不出现违规问题,就可以轻松地进行税种转换。
实际上,税种转换需要工作人员的配合和理解,否则可能会出现一些意想不到的问题。
改进对策二:加强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理解,保证税种转换的顺利进行。
三、误区三:一次性转换有些企业认为一次性将所有的发票和账目进行转换,可以省去后续的工作。
其实,在转换税种时,一些项目需要进行分步处理。
改进对策三:将税种转换过程分成几个步骤,逐步实现转换,避免出现错误或失误。
四、误区四:忽略增值税专用发票在税收改革过程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非常重要,但有许多企业在营改增后,没有及时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代替旧的发票,导致出现一些问题。
改进对策四:在税种转换过程中,充分意识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重要性,并及时换发专用发票。
综上所述,企业在营改增的过程中,要注意规划和调整,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理解,逐步实现税种转换,充分意识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重要性,以确保营改增的顺利进行。
营改增问题-整理稿含答案
营改增问题-整理稿含答案营改增问题集1.我是业主方,已完工程,未做结算,营改增后如何处理这部分?处理建议:按原来的计价办法处理。
条文依据:2.增值税模式下,管理费,利润,措施费和其他项目费是否都需要计算增值税?增值税下的费率为多少?需要计算增值税,如果是一般纳税人一般计税是11%,其他情况是3%3.房地产公司,现在已经结构封顶,剩下的建筑部分正在施工,想问后面的建筑工程计价怎么取税为好?可以采用简易计征。
如果采用一般计征,需要乙方同意,还需要测算哪种计税方式进项抵扣额度高。
这样的项目销售时也是按老项目,可以简易计征的。
如果销售是选了简易计征,施工合同即使一般计税也是不能抵扣进项的,所以需要综合考虑。
4.已中标项目,但是五一前不能取得中标通知书,是按营业税还是按增值税模式?增值税模式5.简易计税分包代开的增值税发票不能抵扣吗?该项目的材料增值税发票也不能抵扣吗?简易计税征收率只有3%,是不能抵扣进项税的。
6.我们是施工单位,对于在施未竣工项目,我们是以集团公司的名义承接的本工程,但分包合同都是以分公司名义签署的,这样的话是不是需要把分包合同主体变更为集团公司?单独做一个补充协议,变更合同主体,可行么?这样的项目是老项目,可以采用简易计征。
没必要进行主题变化。
分包合同是分公司和业主签订的吗?7.如果是小工程很多发票开不了,是否能不用增值税得形式定合同?按规定只有清包工和甲供材工程可以采用简易计征,还需要甲方同意,不管哪种计税方式,都是增值税,以后没有营业税了。
8.已签施工合同但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未开工的,执行增值税的话原中标综合单价还如何处理?肯定需要按增值税模式重新计算,否则综合单价含税。
9.甲方业主方已支付了工程款,施工单位未开具发票,需要在5月1前将已收款的发票全部开具吗?如果在政策之后才开具,税费会增加吗?需要在5月1日前做好营业税业务清理工作10.请问原来的城市建设维护费、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还要计算吗?这些税还是要缴纳的,只是不和增值税一起缴纳,而是合并到管理费中。
湖北税务局关于营改增问题汇集
第一部分综合规定1.纳税人取得不征税收入能否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根据《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九条第十一款规定,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可以使用增值税税控开票软件开具编码为“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税率栏为“不征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截至2017年11月30日,总局已明确12项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分别是:预付卡销售和充值、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代收印花税、代收车船使用税、融资性售后回租承租方出售资产、资产重组涉及的不动产、资产重组涉及的土地使用权、代理进口免税货物货款、有奖发票奖金支付、不征税自来水、建筑服务预收款。
对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不征税收入,国家税务总局未明确前,不得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3.根据《关于印发<异常增值税扣除凭证处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7〕46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一律先作进项税额转出,经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抵扣相关规定的,可继续申报抵扣。
如何操作?(1)由购方主管国税机关向销方主管国税机关发函,销方主管国税机关回复正常,或者确认销方主管国税机关收到函件后30天未回复的;(2)购销双方签订了纸质合同或者协议;(3)异常凭证上的价税合计金额通过纳税人的银行账户支付,并有银行流水账单证明;(4)纳税人仓库有异常凭证上注明的货物入库,且货物数量与发票上注明的数量一致,该货物与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有实际联系;(5)有该货物的运输发票。
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可允许纳税人暂行抵扣,并告知纳税人:后期发现该异常凭证属于虚开的,将按现行规定进行处理。
4.纳税人将购买的服务或者货物赠送给客户,应该作进项税额转出还是视同销售?纳税人将购买的服务或者货物赠送给客户的行为,若已抵扣进项税额,应作视同销售;若未抵扣进项税额或已作视同销售,可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营改增疑难问题解答【分析】
营改增疑难问题解答【分析】营改增的政策逐渐推行至各行各业,对于这项政策,你是不是也一样困惑呢?店铺为您精心准备了营改增疑难问题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更多营改增疑难问题解答请继续关注本栏目!【营改增疑难问题解答一】1.建筑企业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确认的收入,但合同约定的结算期在2016年5月1日之后,会计上已计提税金及附加,营改增之后,应缴纳营业税,还是按简易的办法计征增值税?答:由于工程价款结算期在试点之后,因此应当缴纳增值税。
企业应冲回多提的营业税及附加,同时调整主营业务收入、应交增值税科目金额。
2.我们是一家专门从事电梯安装、维修、养护和电梯零配件出售单位,营改增试点之前配件出售收入按3%在国税缴纳增值税;电梯安装和维修、养护收入按3%在地税缴纳营业税;现国税部门通知,从2016年5月1日起,全部到国税部门缴纳增值税,配件出售按收入的17%税率交纳增值税,电梯安装收入按11%税率缴纳增值税;维修和养护收入则按6%税率缴纳增值税。
李克强总理说营改增后税负只减不增,而我司税负恰恰只增不减。
请问:国税的做法是否正确?答:电梯属于增值税应税货物的范围,但安装运行之后,则与建筑物一道形成不动产。
因此,对电梯的安装按照《建筑服务—安装服务》缴纳增值税,对电梯的保养、维修取得的收入,应按“建筑服务—修缮服务”征收增值税,税率均为11%。
对同一客户提供安装服务的同时提供零部件的业务,或既提供维修、养护同时提供零部件的业务,属于以应税服务为主的混合销售业务,不应当全部按照安装服务或修缮服务缴纳增值税。
如果只销售零部件不提供安装或维修养护,则零部件销售收入征收17%的增值税。
企业购进货物、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进项税额,均可按规定抵扣。
从你原来执行的政策来看,公司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如果公司构成一般纳税人标准,需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二)除本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
海南省国税局之房地产、建筑业营改增热点问题答疑集锦
海南省国税局之房地产、建筑业营改增热点问题答疑1.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商品房预收款,如何开具发票和申报的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收到商品房预收款时,不确认该笔收入,不进行纳税申报。
购房者需要发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开具零税率增值税普通发票给购房者,申报时出现票表比对不符的情况可前往办税服务大厅进行异常清卡处理。
交房时,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确认收入,且必须先将已经开具的零税率增值税普通发票全部冲红后,再按照商品房全款开具发票,并进行纳税申报。
2.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跨县(市、区)经营的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跨县(市、区)经营的可采取在应税服务发生地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的方式,在应税服务发生地自行领取、开具发票并预缴税款和纳税申报。
海南省《全面推开营改增政策指引——重点关注问题解答(一)》中“十、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跨县(市、区)预缴税款问题”的指引同时废止。
3.关于土地价款的扣除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费用包括土地出让金、拆迁补偿费、征收补偿款、开发规费等。
土地出让金通常是指各级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按规定向买受人收取的土地出让的全部价款。
土地出让金根据批租地块的条件,可以分为“熟地价”(即提供“七通一平”的地块价,包括土地使用费和开发费)、“毛地”或“生地”价。
其票据由财政部门出具。
拆迁补偿费通常是指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主要包括房屋补偿费、周转补偿费和奖励性补偿费三方面。
其票据主要是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出具的发票或者收据。
征收补偿款通常是指政府先将土地拍卖出让,再由政府出面征收拆迁但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并通过政府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款项。
其票据为政府财政部门出具的非税收入票据。
开发规费通常是指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项目所在地的收取标准向政府多个部门缴纳若干项的各种规费。
其票据为政府部门出具的非税收入票据。
“营改增”最新政策疑难问题解析及实务操作2018
(三)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 、自建的不动产,如何申报缴税?
(四)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 、自建的不动产,如何申报缴税? (五)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自建的不动 产,如何申报缴税?
(六)掌握销售时点可带来双方的节税空间。
三、“营改增”后,提供建筑服务的,哪些情 况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计税销售额的口径 如何确定? 有三种情况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销售额 可扣分包款。乙方税负轻了,但甲方接受程度如何?
政策的〜〝》〞〟〠〡〢过渡政策〣关〤的要点
(一〗〥〦〧老项目、〨〩〪〫〬老项目〭〮 的〩〪〯务 ;
(二)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即征即退、扣减增 值税规定; (三)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 内(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问题; (四)个人购买不足2年或2年以上的住房对外 销售征免问题。 (五)统借统还问题; (六)土地使用权归还、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 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问题; (七)涉军安置免征增值税问题。
(一)“营改增”企业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 的标准为500万元(含)以上,要求会计核算健全,能 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要考虑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其税负轻重与其取得的进项有关; 而年应税销售额500万元以下为小规模纳税人,其核算 简单,应纳税额按3%的征收率计算,不用计算进项税 额抵扣,无需考虑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与营业税的 核算差别不大,只是需要将销售额换算成不含税,这 点与一般纳税人一样都需换算成不含税收入。但如果 购买方是一般纳税人,因小规模纳税人不能开具相应 的专票给购买方,则会影响购买方的进项抵扣,进而 可能影响到销售方的销售渠道。营改增”后也将增加 财务工作量。
四、对于“营改增”后销售的老项目(包括在 建工程、存量房)或租赁合同,如何开具发票?能 否作为进项抵扣?
营改增”精选疑难100问答及增值税申报表填报实务专题
“营改增”精选疑难100问答及增值税申报表填报实务专题‖专题背景‖“营改增”从曾经遥远到现在必须面对,从开出第一张增值税发票到纳税申报,我们在工作中遇到许许多多的疑难和困惑,本中心聘请一线税务专家,精选100个“营改增”问题,为您答疑解惑,这些问题涵盖“营改增”各个行业实际操作中的发票开具管理、计税方法、增值税会计核算、申报表填报等重点问题,答疑明确清晰,实操性强,帮助您顺利度过“营改增”各个关口。
为解决以上问题,让房地产、建筑企业真正规避纳税风险,合法合理节税,提升企业的税收安全。
新创亿财税俱乐部、北京金旭红教育培训中心携手富老师老师特举办““营改增”精选疑难100问答及增值税申报表填报实务”高级研修班。
‖主讲专家‖富老师:资深税务官员,从事税务稽查工作二十余年,多次参与国家税务总局组织的房地产业税收教学研讨、教案编写及税收大要案稽查工作,有较深厚的税收理论功底和较丰富的税务稽查实战工作经验。
同时,多年来,一直在全国各地循环从事房地产税收教学工作,授课时间长达几千课时,教学地点遍及全国二十九个省、市、自治区。
教学内容涉及税收征收管理、税务稽查、税务行政法、税收筹划等多个学科,有着十分丰富的教学经验。
‖主讲内容‖第一讲:“营改增”综合疑难问题及解析:1.营业税差额计税余额如何处理?能否抵减增值税?2.营改增税收检查等原因需要补缴营改增前税款如何处理?3.营改增后原营业税发票是否还能开具?如何申报纳税?4.在2016年4月30日前签署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合同,且合同的执行期延续到5月1日之后的如何处理?5.营改增后地税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范围有哪些?6.单位食堂承包对外营业,如何确认增值税纳税人?7.扣缴义务人与委托代征有哪些区别?8.扣缴义务人扣缴增值税时是否考虑自身和对方是否为一般纳纳税人9.股权转让是否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10.纳税人以无形资产或不动产作为投资,是否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11.商贸公司申请为一般纳税人,兼营没超过500万元的室内装饰,室内装饰可以按小规模3%征收吗?12.收取客户违约金是否属价外费用按规定缴纳增值税?13.增值税销售额是否必须与企业会计核算的收入金额一致?14.职工食堂向职工收取的餐费收入是否征收增值税?15.临时劳务人员为单位提供劳务是否征收增值税?16.单位无租使用职工车辆是否征收增值税?17.公司之间(总分公司、母子公司)无偿使用房产是否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18.公司之间无偿使用资金(总分公司、母子公司)是否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19.商场无偿提供车位、无偿存包服务是否视同销售服务征收增值税?20.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而未办理的税务有哪些惩罚措施?21.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餐饮服务支出,能否抵扣进项税额?22.一般纳税人支付的娱乐费,能否抵扣进项税额?23.一般纳税人支付的住宿费,能否抵扣进项税额?24.一般纳税人支付的会议费,能否抵扣进项税额?25.旅游服务的进项税额能否抵扣?26.哪些情形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7.2016年5月1日至7月31日,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发票能否计算抵扣进项税?28.超过法定认证期限未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补救?第二讲:行业“营改增”疑难问题及解析一、房地产行业“营改增”疑难问题及解析29.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本市跨区县从事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营改增后应在哪里申请办理防伪税控设备及领用发票?30.房地产企业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清算,增值税能否从扣除项目中的税金及附加中扣除?3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销售开发产品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是先还原不含税销售额扣减土地价款,还是先扣减土地价款再还原不含税销售计算销售额?32.地产企业取得市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土地出让金财政票据能否作为扣除凭据?33.允许扣除房地产企业开发项目扣除土地价款包含那些项目,是否包括大配套费等?34.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但未向政府支付的土地价款,能否扣减?35.开发企业取得政府返还土地出让金部分能否从销售额扣减?36.营改增前取得土地使用权,营改增后开发,一般计税方法下,土地价款能否扣除?37.营改增前取得土地使用权,分期开发,营改增后开发,一般计税方法下,土地价款能否扣除如何计算扣除金额?38.营改增后,房地产企业“一次拿地、分次开发”,如何扣除土地成本?(分两步)39.同一法人多项目滚动开发,新拿地支付的土地出让金是否能够在其他正在销售的项目的销售额中抵减?40.建设方提供材料的“甲供材”营业税政策,营改增后,建筑方增值税计税依据还包括甲方提供的材料?41.开发企业与门窗安装企业签订门窗责安装合同,门窗安装企业提供,如何进行增值税处理?42.开发企业购买生产企业自制电梯负责安装增值税发票如何取得?43.主体内的样板间的设计、装修以及家具等费用增值税如何处理?44.精装修房装修费、家具、家电增值税进项税能否抵扣?45.项目主体内的建造售楼处的设计、装修以及家具等费用增值税如何处理?46.项目主体外的自建售楼处的设计、装修以及家具等费用增值税如何处理?47.买房赠送汽车、家电、家俱业务是否视同销售?48.买房送装修业务是否视同销售?49.“买房送车位”业务是否视同销售?50.分签销售合同和装修合同有无必要?51.以老带新奖励业务业费用增值税处理?52.以老带新免物业费业务是否视同销售?53.“零首付”业务增值税风险?54.营销礼品和物品业务增值税处理?55.拆迁补偿中实行产权调换是否视同销售,其增值税计税依据如何掌握?56.“交1000抵1万”销售业务应当如何操作业务流程、合同价款、开具增值税发票?57.开发产品出租签订免租期合同增值税风险点58.转让在建楼盘如何进行税收处理?59.向客户收取违约金增值税如何进行处理?60.人防设施建造地下车位“出售”如何进行税务处理?61.开发产品转为固定资产增值税如何处理?62.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开工日期在4月30日之前的同一《施工许可证》下的不同房产,如开发项目中既有普通住房,又有别墅,可以分别选择简易征收和一般计税方法吗?63.房地产对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对象是以房地产项目为对象,还是以整个纳税主体为对象?64.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兼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免征增值税的房地产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如何划分?65.房地产公司有四个项目部,全部选择简易计税,总部发生的费用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不可留抵,待以后新项目时按一般计税时抵扣?66.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规定扣除土地价款能否开具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如何进行纳税申报?67.房地产开发企业预收款范围及如何开具发票及进行纳税申报?68.我们现有房产老项目选择简易征收,新项目正谈判中,请问现在日常费用报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认证吗?是不是如果在180天内取得新项目,这部分专票就可以抵扣?69.房地产开发企业增值税留抵税额是否可以抵减预缴税款?70.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不动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掌握?71.房地产开发企业老项目征收方式是否向税务机关备案?二、建筑安装行业“营改增”疑难问题及解析72.建筑企业提供建筑服务未开始前收到的备料款等预收款征税?73.建筑服务已在营改增前完成,按合同规定营改增后收取工程款如何征税?74.建筑分包合同老项目如何判断?75.如何理解“如超过规定期限,在建筑服务发生地办理税务登记的,需要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重新购买税控设备,领取开具发票”?76.建筑业老项目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77.甲供材方式的如何选择才能税收利益最大化?78.营改增之前的未完工建筑老项目,在营改增之后完工,应开具地税发票还是国税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79.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安装服务,在劳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增值税发票在哪里开具?80.建筑服务和租赁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一些特殊规定?81.建筑安装企业提供建筑服务开具增值税发票地点如何确定?82.提供建筑服务和房地产开发的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时间如何掌握?三、酒店、物业公司等服务业“营改增”疑难问题及解析83.纳税人从事餐饮外卖服务是否按照提供餐饮服务纳增值税?84.宾馆无偿提供早餐、免费上网是否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85.宾馆(酒店)在楼层售货或房间内的单独收费物品如何征收增值税?86.餐饮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能否使用农产品收购发票?87.餐饮业一般纳税人向农产品批发、零售纳税人采购的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蛋产品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四、其他行业“营改增”疑难问题及解析88.营改增后企业出租地下停车位,应按什么税目缴纳增值税?89.生活服务业试点纳税人以销售预存卡、储值卡方式销售服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90.以不动产对外投资是否缴纳增值税?91.2016年4月30日前开工建设的在建工程,完工后用于出租是否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92.转租房产是否允许选择简易计税方法?93.A公司为一般纳税人,出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购入房产1套给B公司,取得含税收入200万元,房产购入原价120万元,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如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94.A建筑公司为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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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热点、疑难问题汇编(四)一零八、出租土地使用权如何征税?答:根据财税〔2016〕47号规定,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将土地出租给他人使用,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一零九、以餐饮服务为主的纳税人,销售餐饮服务的同时销售烟酒,属于哪种应税行为?答:属于混合销售行为,按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一一零、温泉酒店的温泉门票收入属于餐饮住宿服务还是居民日常服务?答: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第(七)款第5项“居民日常服务”。
一一一、纳税人仅提供将饮食从餐厅到消费者的送餐服务,不提供餐饮也不提供布菜等配套服务,应按照哪个税务征税?答: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第(七)款第6项“其他生活服务”。
一一二、酒店提供住房、餐厅用餐、洗衣、电话、食品饮料(房间)、用车接送机服务,若受票方为一般纳税人,酒店应该如何开具发票以及各收入项目所涉及的税率?答:除房间内迷你吧与住宿服务属于混合销售外,均属于住宿服务的兼营服务,应分项目核算和开具发票,而且餐厅用餐、洗衣属于餐饮服务和居民日常服务,不能进行进项抵扣。
酒店住房(包括房间内提供的食品饮料等):住宿服务,6%;餐厅用餐:餐饮服务,6%;洗衣服:居民日常服务,6%;电话、电信服务:11%;用车接送机:交通运输服务,11%。
一一三、住酒店送早餐,是按酒店业缴税,还是分别划分酒店、餐饮收入,分别缴纳增值税,分别开具发票?答:酒店住宿的同时,免费提供餐饮服务(例如早餐)是酒店的一种营销模式,消费者也已统一支付对价,且适用税率相同,不应列为视同销售范围,不需另外组价征收,按酒店实际收取的价款,依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一一四、餐饮住宿业纳税人提供婚宴套餐服务,其中含餐饮、住宿、汽车、美容等,是否可以作为混合销售行为?答:混合销售行为是指同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销售货物又涉及提供应税服务。
而婚宴套餐提供的餐饮、住宿、汽车、美容等各种服务分别属于不同的应税服务,应按照兼营。
一一五、个人住宿酒店,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如何开票?答:向消费者个人提供住宿服务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但如果该个人属于出差,住宿后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所属单位抵扣进项税额,在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须向销售方提供购买方公司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的信息,不需要提供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同时,开票方应在发票备注栏录入住宿个人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信息。
一一六、酒店业开具专票,可否一票多率?房费、餐费是否需要单独列?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三十九条规定,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不同的征税项目(房费、餐费需要单独列明)及不同税率项目应分别开具,但可以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免税项目与应税项目不能开在同一张发票。
一一七、替客户充值话费请问属于代理业还是居民日常服务?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六)第8点,替客户充值话费属于代理业。
一一八、劳务派遣服务的计税方法有哪些?答: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劳务派遣服务,是指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的服务。
一一九、物业收取的停车费和广告位置的出租是按什么行业缴纳增值税? 答:将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或者飞机、车辆等有形动产的广告位出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用于发布广告,按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车辆停放服务、道路通行服务(包括过路费、过桥费、过闸费等)等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一二零、商场以各种形式收取的入场费是否属于物业管理服务?答: 不属于物业管理。
货物进入商场的进场费按销售货物的价外费用征收增值税,场地租赁的进场费按租赁价外费用征收增值税。
一二一、物业管理公司提供公共区域的维修和为住户提供维修,按什么项目征税?答:对公共区域的维修属于物业管理服务,为住户提供维修属于修理修配服务。
一二二、某足球俱乐部是一般纳税人,其出租球员给其他俱乐部取得的收入应该按照哪个税目征税?答:出租球员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第二条“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收增值税。
一二三、实习生提供服务是否可享受“学生勤工俭学”免征增值税?是否包括临时工,实习生,暑期工?符合条件的学生是否需要办理免税备案?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九)项“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免征增值税。
提供服务人属于“学生”即可享受“学生勤工俭学”免征增值税,不需办理备案。
一二四、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补开已申报营业税的发票后如何填写申报表?答:一般纳税人补开具增值税发票的销售额,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第19栏第3列中填报,同时,纳税人应将本期开具的已申报营业税补开具增值税发票的销售额以负数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第19栏第5列(未开具发票销售额)对应栏次。
(一零九至一二五源于广州国税营改增专栏《热点问答》系列)一二六、企业承租不动产,预付一年租金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通过后,进项税额能否一次性抵扣,还是分摊到各月平均抵扣?答:认证通过后,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可以一次性抵扣。
(一二六源于北京国税营改增专栏《热点问答》系列)一二七、关于典当是否属于提供金融服务问题答: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
典当行提供的典当服务属于“金融服务”中的“贷款服务”,其收回的赎金超过发放当金的部分属于利息,应就利息部分的收入缴纳增值税。
一二八、纳税人利用充电桩为电动汽车提供充电服务征收增值税问题答:纳税人利用充电桩等充电设备为电动汽车(电动自行车等电动交通工具)提供的充电服务,实质属于销售电力的行为。
应按照销售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
一二九、纳税人提供的电梯保养服务征收增值税问题答:电梯保养服务按照修缮服务征收增值税。
修缮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者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
电梯是构成不动产实体的设备,纳税人提供电梯保养服务属于建筑服务中的修缮服务。
一三零、物业管理公司采取预收款方式收取业主物业费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答: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应确认纳税义务发生;先开具发票的,开具发票的当天应确认纳税义务发生。
按照收讫销售款项确认应税行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应以发生应税行为为前提。
物业管理公司预收的物业费,属于在发生应税行为之前收到的款项,不属于收讫销售款项,不能按照该时间确认纳税义务发生。
物业管理公司采取预收款方式收取业主物业费的,应按照发生应税行为的时间,分期确认销售收入;先开具发票的,于开具发票的当天确认销售收入。
(一二七至一三零源于河北国税营改增专栏《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系列)一三一、酒店业视同销售问题答:酒店住宿的同时,免费提供餐饮服务(以早餐居多)、矿泉水、水果、洗漱用品等,作为酒店的一种营销模式,消费者统一支付对价,不列为视同销售范围,不需另外组价征收,按酒店实际收取的价款,依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于酒店明码标价提供的餐饮服务、橱窗内销售物品、房间内餐饮迷你吧等,应分别核算销售额,按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一三二、关于保险公司投保车辆维修费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答:被保险人投保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由保险公司指定维修厂修理的,保险公司可以凭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一三三、关于保险公司销售保险时赠送促销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答:保险公司销售保险时,附带赠送客户的促销品,如行车记录仪等,作为保险公司的一种营销模式,购买者已统一支付对价,不列为视同销售范围,按保险公司实际收取的价款,依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一三一至一三三源于山东国税营改增专栏《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政策指引》系列)一三四、销售建筑服务、不动产和出租不动产时开票有什么特殊规定?答: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销售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一三五、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总公司为所属分公司的建筑项目购买货物、服务支付货款或银行承兑,造成购进货物的实际付款单位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购货单位名称不一致的,能否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根据国税函〔2006〕1211号规定,对分公司购买货物从供应商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总公司统一支付货款,造成购进货物的实际付款单位与发票上注明的购货单位名称不一致的,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第(三)款有关规定的情形,允许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