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最关注的九个增值税热点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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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税改的重头戏依然是“营改增”,随着“营改增”扩围不少企业被列入了营改增的行列。营改增企业的税务处理是否与之前一样呢,那么又会遇到什么样的问题呢?下面阜阳仁和会计培训学校给大家带来企业一定会碰到的九个增值税热点问题解答!
1.生产企业为安全防火,购买的消防设施和灭火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抵扣进项?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所称建筑物,是指供人们在其内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的房屋或者场所,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2”的房屋;所称构筑物,是指人们不在其内生产、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3”的构筑物;所称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矿产资源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电子版可在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网
站查询。
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因此,生产企业为安全防火,如果购买的消防设施属于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那么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而生产企业购买的灭火器,只要其用途不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的范围,则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就可以抵扣进项。
2.一般纳税人企业购买的小轿车取得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是否可以抵扣进项?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另外,根据《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
第二十四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业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
(四)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自2013年8月1日起执行。
因此,贵单位如果是近期购买的小轿车,建议具体查询消费税税目表,如果购买的小轿车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汽车就不可以抵扣;但如果是8月1日以后购买的小轿车其用途不是专用于上述不属于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范围,那么不管其是否征收消费税,都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3.企业提供房屋的租赁业务,请问在此次营改增的范围内吗?
答:《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文件附件1(五),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包括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和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而企业经常发生的有形动产营业性租赁,文件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物品、设备等有形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房屋属于不动产,不属于有形动产租赁。
因此,房屋租赁业务不在此次营改增的范围之内,不征收增值税。
4.企业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具体如何开具增值税发票?
答:《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予以了明确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是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的。
因此,您企业按上述文件规定,开具增值税发票即可。
5.物流企业在缴纳营业税时,可以差额纳税,8月1日全国营改增后,还继续享受差额纳税政策吗?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的规定:
经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银监会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扣除由出租方承担的有形动产的贷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关税、进口环节消费税、安装费、保险费的余额为销售额。
除上述融资租赁服务以外,目前营改增政策中无差额纳税的规定,因此,物流企业不能按差额纳税。
6.我们是从事车辆租赁的企业,是否属于此次营改增的范围?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规定,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均属于营改增范围。
因此,车辆租赁业务中:不提供司机只提供租赁车辆的,属于有形动产租凭,属于营改增范围;提供司机并提供租赁车辆的,属于交通运输业,也属于营改增的范围。
7.营改增一般纳税人,购买税控开票系统,是否可以享受抵减政策?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规定,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