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国税12366营改增专题第16及17期解答营改增的10个热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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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干货之营改增新政财税[2016]36号乱弹之(八)营改增特定项目增值税“预缴后抵减”的那点儿事

会计干货之营改增新政财税[2016]36号乱弹之(八)营改增特定项目增值税“预缴后抵减”的那点儿事

【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编辑整理,学知识,要抓紧!会计实务-营改增新政财税[2016]36号乱弹之(八)--营改增特定项目增值税“预缴后抵减”的那点儿事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16、17、18号公告,是营改增新政财税【2016】36号的配套政策。

在这三个公告中分别规定了增值税的预缴税款政策。

对于此类预缴税款的申报,16、17号公告的规定是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18号公告的规定是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抵减不完的,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表述略有不同,但意思毫无二致。

对于增值税预缴环节政策的理解,实务中已经基本达成共识。

但对于此部分预缴增值税在申报时如何抵减,却有不同认识。

一种观点是应该定向抵减。

即预缴税款必须要等到其所对应的项目发生应纳增值税额后,才能抵减必须进行项目对应。

理由是当期预缴税款若可用其他项目当期的税款抵减,在当期应纳增值税总额大于或等于预缴税额的情况下,刚预缴即抵减掉,预缴或不预缴,不影响纳税人当期缴纳的增值税总额,预缴也就失去了意义。

此种观点,官方口径的代表见诸于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持此种观点的人,还有一个依据,就是《全面推开营改增业务操作指引》(国家税务总局全面推开营改增督促落实领导小组办公室编)一书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增值税政策的解读: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待纳税义务发生时,再计算应纳税款,并可扣除已预缴的增值税税。

生活服务业营改增热点难点问题(一、二)

生活服务业营改增热点难点问题(一、二)

生活服务业营改增热点难点问题(一、二)1.餐饮企业为其员工提供的工作餐,是作为视同销售处理,还是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若餐饮企业为员工提供婚宴等与受雇或履职无关的服务,餐饮企业是作为视同销售处理,还是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答:餐饮企业为员工提供的工作餐不征税,暂不需要作进项转出处理。

餐饮企业为员工提供婚宴等与受雇或履职无关的服务,企业员工是购买企业餐饮服务的消费者,企业应按提供服务实际收取的价款计算缴纳增值税。

2.某单位在酒店召开会议,酒店提供的服务内容包括住宿、餐饮、会务服务等,酒店是否需要对取得收入进行区分,按不同项目开具增值税发票?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规定,宾馆、旅馆、旅社、度假村和其他经营性住宿场所提供会议场地及配套服务的活动,按照“会议展览服务”缴纳增值税。

因此,该酒店承接会议,提供上述服务不需要对取得的收入按不同项目进行拆分。

3.会员卡收入如何计税?答:出售会员卡仅给顾客授予会员资格的,属销售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适用6%的税率,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出售会员卡并取得收入或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

会员卡中既含会员资格费、又含货物或服务的,会员资格费按上述规定处理,货物或服务收入在实际发生时确认。

纳税人销售会员卡时,资格费根据收费标准按销售无形资产开具发票,资格费之外的货物或服务的预收款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53号的规定开具发票。

4.表演艺术团免费赠票,是否作为视同销售处理?答:表演艺术团体举办非公益性演出,将门票免费赠送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应按照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5.旅游景区的门票收入是否适用文化体育服务中的文化服务?答:旅游景区门票收入按文化服务缴纳增值税。

6.经营性公墓提供墓地取得的收入如何征税?答:属于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可按享受殡葬服务免税政策。

7.网吧经营应属于哪个税目?答:暂按其他生活服务缴纳增值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范围是否包含拆迁补偿问题全国各地解答

房地产开发企业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范围是否包含拆迁补偿问题全国各地解答

学习笔记:17 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围(是否包含拆迁补偿)问题——全国各地解答...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围(是否包含拆迁补偿)问题——全国各地解答一表汇总各地国税地区口径总局口径暂未找到相关解答国税十五、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围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五条规定:“支付的土地价款,是指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受政府委托收取土地价款的单位直接支付的土地价款。

第六条规定:“在计算销售额时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土地价款,应当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费用包括土地出让金、拆迁补偿费、征收补偿款、开发规费、契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

目前符合扣除围的土地价款只有土地出让金,扣除凭证为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国税五、房地产开发企业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围问题36号文规定,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费用,包括土地出让金、拆迁补偿费、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补偿款、开发规费、契税、土地出让金延期支付利息等。

目前,符合扣除围的土地价款只有土地出让金,扣除凭证为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国税三、房地产开发企业扣除土地价款有何具体规定?答: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纳税人的新项目和选择一般计税方法的老项目,应建立台账登记土地价款的扣除情况,扣除的土地价款不得超过纳税人实际支付的土地价款。

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纳税人老项目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其5月1日后确认的增值税销售额,可以扣除对应的土地出让价款。

可以扣除的土地价款是指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受政府委托收取土地价款的单位直接支付的土地价款,不包括缴纳的契税和向政府缴纳的其他费用。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12366知识库问答题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12366知识库问答题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12366知识库问答题日期:2016-04-22 作者:来源:独山子在线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12366知识库问答1.某个人在境内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因此,个人在境内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是需要缴纳增值税的。

2.某运输企业以挂靠方式经营,挂靠人以被挂靠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被挂靠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哪一方是纳税人?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

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因此,该运输企业以挂靠方式经营,以被挂靠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被挂靠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被挂靠人作为增值税纳税人。

3.增值税纳税人分为哪几类?具体是怎么划分的?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4.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标准的纳税人,可以成为一般纳税人吗?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

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公告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公告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公告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来这里找志同道合的小伙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为进一步明确营改增试点运行中反映的有关征管问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樊剑英点评——混合销售只根据企业主业征收增值税,既然不属于混合销售,言外之意算不算兼营呢?也不一定是,还是干脆叫特殊的混合销售行为好,政策再倒退一步,只要是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的应税行为,均必须按照货物部分17%征收增值税和按照建筑服务11%或者3%征收增值税(甲供)。

晓黎点评——以前区分混合销售和兼营其中一个重要的关键字就是“同时”,但在本条已经明确即使有同时也不属于混合销售。

如果纳税人没有分别核算销售额,没有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是否参照财税【2016】36号文中第三十九条关于兼营的规定,从高适用呢?张钦光点评——此条规定核心是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的,不视同混合销售,需要在签订合同时明确货物价值以及建筑服务的价值,依次分别按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计算应纳增值税。

公告的此条规定,其实不属于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一)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唯一变化的是,《实施细则》里说的非增值税劳务在营改增后也变成了增值税,与货物销售适用不同的税率。

营改增后最新发票使用规定解答

营改增后最新发票使用规定解答

营改增后最新发票使用规定解答营改增后最新发票使用规定解答一、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答: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名称及项目名称。

销售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二、营改增后代收代缴车船税管理中有关发票信息的问题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产行为税司关于营改增后落实好车船税征管中有关发票信息工作的通知》文件,5月1日营改增后,保险公司在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应注明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信息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代收车船税额、滞纳金、合计等。

三、5月1日全面实施营改增之后,作为纯地税纳税人,原有的开票设备是否还能够使用?如不能使用应如何办理?答:原有开票设备不能再继续使用,您需要重新到国税机关核定增值税发票,参加技术服务单位免费税控操作培训,购买新的开票设备。

同时,根据《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文件规定:增值税纳税人2016年12月1日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四、营改增纳税人不开发票是否还需要安装税控装置?答:营改增纳税人推行增值税发票税控装置的范围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及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超过3 万元,或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超过3 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

对于纳入推行范围,但暂不需要开具发票的纳税人,国税机关可以根据其实际情况,尊重纳税人的意见,经纳税人确认后可暂不安装,待以后纳税人需要的时候,国税机关再行安排安装。

12366热线(国税)2016年4月份征期热点问题-营改增问答(老会计人的经验)

12366热线(国税)2016年4月份征期热点问题-营改增问答(老会计人的经验)

12366热线(国税)2016年4月份征期热点问题——营改增问答(老会计人的经验)一、本次营改增涉及哪些范围?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具体内容参考附件1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相关规定。

二、纯地税户,连续12个月营业收入未达到515万,营改增之后,想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办理?答:首先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有CA证书的纳税人可登陆网上办税服务厅办理、尚未领取CA证书的纳税人请到办税服务厅办理)。

然后可登录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官方网站“营改增专区—营改增发票审批”,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种登记核准手续。

根据系统出具的《增值税税控设备领购发行预约通知单》注明的时间、地点,携带系统下载、打印的《增值税税控系统安装使用告知书》《增值税税控设备领购发行预约通知单》(均需加盖企业印章),到技术服务单位领购开具发票税控器具、参加开具发票操作培训。

三、企业一直在国税申报增值税,在地税申报营业税,营改增后税控设备需要重新发行吗?答:如您已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具增值税发票,不需要更换税控设备。

若您是原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未纳入升级版,在变更为一般纳税人后,需更换为升级版税控设备。

四、营改增之后,个人出租住房增值税征收率是多少?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五、企业在营改增之前将房屋用于出租,营改增之后合同还未执行到期,营改增之后取得的租金收入应该缴纳什么税?答:纳税义务发生在营改增之后的租金收入,应该缴纳增值税。

2016年22号文的见解

2016年22号文的见解

正解增值税账务处理新规,10个亮点与22个争议点全归纳2016年12月3日,财政部发布《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以下简称22号文件),对营改增后增值税的账务处理进行了全面规范;一. 文件争议点争议1. 营改增前误提营业税的账务处理争议——可能导致报表不准确22号文件:全面试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前已确认收入,此后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的账务处理。

企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前已确认收入,但因未产生营业税纳税义务而未计提营业税的,在达到增值税纳税义务时点时,企业应在确认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的同时冲减当期收入;已经计提营业税且未缴纳的,在达到增值税纳税义务时点时,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并根据调整后的收入计算确定计入“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科目的金额,同时冲减收入。

争议2. 采购等业务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账务处理争议——遗漏了重要步骤,专栏误为科目22号文件:采购等业务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账务处理。

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其进项税额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借记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科目,借记“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经税务机关认证后,应借记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经税务机关认证后: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2).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的表述不准确,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不是科目,而是专栏。

争议6. “减免税款”的定义及账务核算争议——表述不够严谨,科目名称错误,专栏误为科目22号文件:(1).“减免税款”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减免的增值税额;(2).减免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税总纳便函[2016]71号《国家税务总局12366“营改增”专题业务培训参考材料》

税总纳便函[2016]71号《国家税务总局12366“营改增”专题业务培训参考材料》

税总纳便函[2016]71号《国家税务总局12366“营改增”专题业务培训参考材料》2016-05-13 08:55:33来源:湖北省国家税务局作者:【大中小】添加收藏通过营改增推进过程中基层税务机关和部分纳税人反映的问题和4月14日各省国税、地税局长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座谈会上各地提出的问题,我们发现,部分税务干部和纳税人对政策还不了解,或者还处于初步探讨和学习的阶段。

因此,此次营改增培训将主要围绕税收要素就营改增的基础政策、文件的难点以及变化点进行简要介绍。

第一部分营改增基本情况首先,简单介绍下这次全面推开营改增的基本情况,让大家有个宏观的印象。

这次营改增主要涉及四大行业:建筑业、金融业、房地产业和生活服务业。

事实上,从5月1日开始,营业税已全部被增值税覆盖,原来营业税纳税人全部都改征增值税。

5月1日以后发生的原营业税应税行为都不再征收营业税,但可能会有过渡期前后交叉的一些业务。

比如补缴营业税税款,总局下发的23号公告规定,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5月1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这里允许开增值税发票并不意味着需要缴纳增值税,是为了方便纳税人,为了改革的平稳过渡。

因此5月1日之后开具增值税发票,并不代表同时要征增值税。

4月30日之前的业务仍缴纳营业税,5月1日以后的业务应缴纳增值税。

那这个时间节点怎么把握呢?不能由纳税人任意选择,例如,合同确定的付款是4月30日,如果纳税人迟迟不结账,能否5月1日之后缴纳增值税呢?问题的关键在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4月30日之前的,不管是否已缴纳营业税,涉及的税款还是应缴纳营业税;如果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5月1日之后的,那就应缴纳增值税,这不能由税务机关或纳税人任意选择,请大家注意。

第二,是营改增的税率。

仍然是11%和6%这两档税率,只是在征收率中增加了5%;5%是营改增期间的过渡征收率,主要是针对销售不动产及不动产经营租赁等业务。

北京国税2017年2月12366解答营改增的11个热点问题综述

北京国税2017年2月12366解答营改增的11个热点问题综述

北京国税2017年2月12366解答营改增的11个热点问题来源:北京国税局官网时间:2017年2月28日整理:TPSZSMART摘自北京国税《货物和劳务税热点问题(2017年2月)》及《2月征期货物和劳务税热点问题》1、房地产开发企业,向租户提供商铺租赁服务。

请问:向租户提供租赁服务时收取合同保证金即押金,那么此押金是否要缴纳增值税?答:押金在未改变性质前,不应缴纳增值税,转为租金或价外费用后需要缴纳增值税。

2、员工班车的费用能否作为进项税额抵扣,是不是属于集体福利?答:用于集体福利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3、给员工买的雇主责任险能不能抵扣进项税额,是不是属于集体福利?答:雇主责任险是企业为了转嫁自身风险购买的一种财产保险,不属于员工福利,可按规定抵扣进项。

4、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二中第26栏填表说明是否可以理解为“辅导期纳税人填写本期认证相符但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是作为前面的补充说明,而不能完全理解为只有辅导期纳税人才能在此数填数?答:根据填表说明,该栏次反映本期认证相符,但按税法规定暂不予抵扣及不允许抵扣,而未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

辅导期纳税人填写本期认证相符但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中的个人保险代理人是否可视为“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如果是,那么“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还有哪些?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的规定,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的保险企业,向个人保险代理人支付佣金费用后,可代个人保险代理人统一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

文件规定的是保险企业可代保险代理人统一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个人保险代理人个人无法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营改增中各地“视同销售“政策梳理

营改增中各地“视同销售“政策梳理

营改增各地“视同销售“政策梳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5号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由上述政策可看出,营改增后销售服务、转让无形资产不动产与原增值税销售货物视同销售的原理具有相通性,均对无偿提供应税行为作出了视同销售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如何准确地把握该政策存在一定的困难,对此,各地国税局也纷纷做出了自己的理解,并就具体问题做出了回复。

福建国税12366解答营改增等53个热点难点问题(2016年7月)11.企业在购买图书赠送客户,是否可以享受零售批发环节图书的减免政策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87号)规定:“二、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

……七、本通知的有关定义……(二)图书、报纸、期刊(即杂志)的范围,仍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的规定执行……”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在线答疑(2016年4月2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在线答疑(2016年4月21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文集策划 乐税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在线答疑(2016年4月21日)【标 签】营改增,国地税协同工作,代征税款,代开发票【业务主题】增值税【来 源】国家税务总局按照国务院部署,2016年5月1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将全面覆盖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

2016年4月21日上午9:30国家税务总局在税务总局网站开展一期以“全力优化纳税服务,加强国地税征管协作,确保‘营改增’平稳落地”为主题的在线访谈。

主 题:全力优化纳税服务,加强国地税征管协作,确保“营改增”平稳落地时 间:2016年4月21日上午9:30嘉 宾: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副司长 韩国荣国家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副司长 杨培峰[ 主持人 ]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您收看本期在线访谈。

今天我们邀请到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韩国荣副司长和杨培峰副司长做客访谈现场,与广大网友就“全力优化纳税服务确保‘营改增’平稳落地”这一话题进行在线交流。

欢迎两位司长![ 2016-04-21 09:34 ][ 纳税服务司副司长 韩国荣 ] 谢谢。

大家好!很高兴能有这样的机会跟大家交流。

[ 2016-04-21 09:34 ][ 征管和科技发展司副司长 杨培峰 ] 各位网友上午好![ 2016-04-21 09:34 ][ 主持人 ] 我们知道,今年5月1日起营改增就要在全国全面推行了,我们在纳税服务方面都做了哪些工作,可不可以先请韩司长为我们做一个简单介绍?[ 2016-04-21 09:34 ][ 纳税服务司副司长 韩国荣 ] 好的。

按照国务院部署,2016年5月1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也就是我们常说的“营改增”,将全面覆盖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

此次改革涉及的纳税人数量众多,业务量较大,为有效应对营改增给纳税服务工作带来的挑战,确保营改增顺利推进,我们提前谋划、精心安排、狠抓落实,根据对各地纳税服务工作量增加情况和现有纳税服务能力的准确分析和预判,制定科学严谨的服务保障方案,做好“三点一线”工作,即以确保宣传咨询精准到位、确保办税服务井然有序、确保权益保障及时有效三个方面为重点,以深入开展“问需求、优服务、促改革”专项活动为主线,着力提升一线税务干部昂扬斗志,全力优化纳税服务质效,确保改革平稳落地。

税总纳便函〔2016〕71号统一明确营改增问题

税总纳便函〔2016〕71号统一明确营改增问题

税总纳便函〔2016〕71号统一明确营改增问题(2016-05-16 14:40:40)转载▼营改增口径:税总纳便函〔2016〕71号统一明确营改增实务中的33个问题发布日期:2016/05/10-11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12366热点问题解答(一)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或者甲供工程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文件规定以收到的然后减去分包款为销售额,开票是总金额的还是分包之后的?例如总包收到100万,分包款50万,购货方要求开具100万发票,纳税人实际缴纳50万的税款,如何开票?答:可以全额开票,总包开具100万发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100/(1 3%),税额为100/(1 3%)*3%,下游企业全额抵扣。

纳税人申报时,填写附表3,进行差额扣除,实际缴纳的税额为(100-50)/(1 3%)*3%。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SPAN>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文件规定:“第二条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以下简称出租不动产),适用本办法。

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纳税人二次转租,自己没有取得该不动产,适用什么税率?答:关于转租不动产如何纳税的问题,总局明确按照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来确定。

一般纳税人将2016年4月30日之前租入的不动产对外转租的,可选择简易办法征税;将5月1日之后租入的不动产对外转租的,不能选择简易办法征税。

3.5月1日之后开具的地税发票缴纳增值税时如何申报,是否如增值税发票一样先进行价税分离?如果申报时既有国税发票又有地税发票如何申报?答:开具的地税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含税销售额,需要进行价税分离,换算成不含税销售额。

纳税申报时,填入附表1“开具其他发票”中的第3列相应栏次。

如果申报时既有国税发票又有地税发票,则合并申报。

云南国营改增专题第16及17期解答营改增的10个热点问题

云南国营改增专题第16及17期解答营改增的10个热点问题

乐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和 3%的费率计算娱乐服务应缴费
额,计算公式如下: 娱乐服务应缴费额=娱乐服务计费销售额×3% 娱乐服务计费销售额,为缴纳义务人提供娱乐服务取得的 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
6.适用差额征税的小规模纳税人,主表第 1 栏“应征增值税 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应填写差额前还是差额后 的销售额?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 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27 号)附件 4
件升级。” 3.营改增物业管理公司,同时有房屋租赁业务,可否开一张 租赁发票,再开一张物业服务费发票,以区别不同税率?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 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的附件 1《营业税 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三十九条 纳税人兼 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 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 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因此,适用不同税率的项目应分别开具。但可以在同一张
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包 含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 设备费用以及技术维护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免的 购置税控收款机的增值税税额。 当本期减征额小于或等于第 15 栏‘本期应纳税额’时,按
本期减征额实际填写;当本期减征额大于第 15 栏‘本期应
云南国税解答营改增的 10 个热点问题 营改增各地口径:云南国税 12366 营改增专题第 16 及 17 期 解答营改增的 10 个热点问题
1.营改增之前营业税差额征税的部分没差额扣除完,营改增 后能不能继续扣除? 答:不可以。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 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的附件 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的第十 三款规定:“(十三)试点前发生的业务。1.试点纳税人发 生应税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 税的,因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足以抵减允许扣除 项目金额,截至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尚未扣除的部分, 不得在计算试点纳税人增值税应税销售额时抵减,应当向 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营业税。” 2.全面营改增后,纳税人是否需要按照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 编码开具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23 号)规定:“四、增值税发票开具(一)税务 总局编写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以

江西国税12366解答营改增的10个热点问题

江西国税12366解答营改增的10个热点问题

第四章第二十七条规定,2016 年 5 月 1 日以后,一般纳税
人新建的职工食堂专用于集体福利的,不得抵扣进项税 额。如果不是专用于集体福利的,比如同时对外经营的, 取得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9.2016 年 5 月 1 日以后,其他个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出租 不动产是否可以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4
于营业税一直免征因此未抵减,请问是否可以用于抵减营 改增后需缴纳的增值税? 答:尊敬的纳税人,您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员工制家政服务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9 号) 规定,员工制家政服务营业税免税政策,自 2014 年 10 月 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继续执行。纳税人已缴纳的应予免
征的营业税,允许从纳税人以后的营业税应纳税款中抵 减,家政服务业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之日前抵减不 完的予以退税。 因此,您公司不可以抵减营改增后需缴纳的增值税,但 可以向地方税务局申请退税。 8.2016 年 5 月 1 日以后,一般纳税人新建职工食堂,取得的 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答: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 〔2016〕36 号)附件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江西国税 12366 解答营改增的 10 个热点问题 1.请问哪些类型的营改增试点纳税人适用以 1 个季度为纳税 期限的规定? 答: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
〔2016〕36 号)附件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五章第四十七条规定,以 1 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适 用于小规模纳税人、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 用社,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 2.建筑服务一般纳税人对老项目已选择按简易计税方法缴纳 增值税,未满 36 个月的,能否变更为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答: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 〔2016〕36 号)附件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

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15号、16号、17号、18号政策解答-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15号、16号、17号、18号政策解答-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会计实务类价值文档首发!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15号、16号、17号、18号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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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1、问: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按按5%征收率计税, 何为老项目?选了以后多长时间可以改动?
答: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

一经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36个月内不得变更为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房地产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依据: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八条]
[注释]还有20多天,很多房企为了开工备案及签合同一定很辛苦,需要。

申报时常见问题12366解释

申报时常见问题12366解释

一、登陆类问题1.我应该如何开通网上办税资格?您可以持税务登记证副本或加载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及经办人身份证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开通办税资格,在相关信息核对无误后,主管国税机关当场为您开通网上办税资格,并免费发放CA设备,告知相关注意事项后,即完成网上办税系统资格开通。

金税盘或税控盘也具备CA认证功能,你可以在税务机关将金税盘或税控盘授予网上办税资格后,直接使用金税盘或税控盘网上办税。

2.我公司有多个开票点,需要领用多个CA设备,如何办理?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如多点开票或开具网络发票与纳税申报分离等情况)在主管国税机关领取多个CA设备。

使用多个CA设备时,需要注意的是,要根据发放的CA设备,下载相应的CA驱动。

若同时使用多种CA证书,可能会出现CA驱动冲突,无法登陆。

当出现CA冲突时,可先卸载所有厂家的CA驱动,再重装CA驱动,重装时最后安装白色(浪潮)驱动;仍无法解决的,可联系国税机关更换CA设备。

3.我刚开通网上办税资格,当天在登陆系统时,系统提示“服务器错误:CA验证未通过,用户未同步或连接服务器超时”,如何处理?此种情况一般是由于CA服务器未同步造成,CA服务器数据同步一般需要半个小时,等数据同步后即可。

4.我的CA驱动安装成功后,在登陆时浏览器提示“此网站需要运行一下加载项:‘Inspur Software Group Ltd.’的‘安装工具’”,如何处理?因CA驱动被浏览器拦截造成.左键单击运行该“加载项”,并在浏览器-工具-弹出窗口阻止程序-关闭阻止窗口阻止程序。

5.我在登陆网上办税系统时,系统提示CA登录错误,如何处理?(1)提示“167错误”和“235错误”:重新安装相关CA设备驱动,CA设备插入后会自动弹出湖北国税网上办税服务厅主页面。

(无法自动弹出的,可手动输入网址:https://)(2)提示“168错误”:密码错误,请核实相关CA设备密码(初始密码88888888);金税盘或税控盘密码为证书口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营改增纳税服务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6〕7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营改增纳税服务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6〕7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营改增纳税服务工作的通知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营改增纳税服务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6〕7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自3月5日营改增工作开展以来,通过各级税务机关的共同努力,各地办税服务厅秩序井然,开票系统运行正常,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取得了良好开局。

为再接再厉打好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第二阶段战役,确保营改增纳税人顺利申报,现就进一步优化营改增纳税服务工作通知如下:一、强化纳税申报的宣传培训6月份,营改增纳税人将迎来首个纳税申报期。

针对部分纳税人初次填报增值税申报表、不熟悉申报流程的实际问题,各地税务机关要强化对纳税申报的辅导培训,提前制作各类申报表填写样表、辅导填报“二维码”等,通过网站、手机APP等方式主动推送给营改增纳税人,帮助其熟练掌握申报表的填报。

同时要根据税收政策的调整,及时做好“二维码”的更新工作。

二、做好纳税申报的现场和上门辅导要在办税服务厅组建辅导队、增设预审岗,强化现场辅导和现场审核,帮助纳税人正确填报增值税申报表。

要组织税收管理员和业务骨干主动深入重点企业,尤其是对样本企业进行上门辅导,通过“一对一”“面对面”的方式帮助纳税人正确填写增值税申报表或者辅导其进行网上申报,确保在6月10日前所有样本企业完成好申报。

三、确保减免税优惠政策不折不扣落实各地税务机关要对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减免税申报、备案等工作进行重点辅导,确保纳税人全面、准确申报,确保减免税政策不折不扣得以落实。

四、做好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宣传工作纳入营改增试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暂不需要进行增值税发票认证,纳税信用A级、B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销售方使用新系统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也可以不再进行扫描认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适 用 不 同的税 率 或 者征 收 率 。
清 算 机 构 从 发 卡 机 构 取 得 的 增 值 税 发 票上 记 载 的发 卡行 服务 费 , 一 并计入 清
3 %和5 %的征收率 , 分别填 写在 《 增 值
税 纳 税 申报 表 》( 小规 模 纳 税 人 适 用 ) 第
二、 建 筑 企 业 与 发 包 方 签 订 建 筑 合 同后, 以 内部 授权 或 者三 方 协议 等方 式 , 授权 集 团内其他纳 税人 ( 以下 称 “ 第 三
税专 用 发 票试 点 范 围 。 月销 售 额 超过 3 万
具 的增 值税 扣 税 凭证 , 仍按 《 国 家税 务总 局 关于 调 整 增 值 税 扣 税 凭 证 抵 扣期 限有
商户 开具 增 值税 发 票 。 七、 纳税人2 0 1 6 年5 月1 日前 发 生 的 营 业税 涉 税 业 务 , 需 要 补 开 发票 的 , 可 于
2 0 1 7 年1 2 月3 1 日前 开具 增 值 税普 通 发 票
方 ”) 为发 包 方 提 供 建 筑 服 务 , 并 由 第 三
方直接 与发包方结 算工程款 的, 由第 三 方 缴 纳 增 值 税 并 向发 包 方 开具 增 值 税 发 票, 与 发 包 方 签 订 建 筑 合 同 的 建 筑 企 业 不缴 纳增值税 。 发 包 方 可 凭 实 际 提 供 建 筑 服 务 的 纳 税 人 开具 的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算 机 构 的 销售 额 , 并 由 清 算 机 构 按 照 此
销售 额 向收 单机 构 开具 增 值 税发 票 。
2 栏 和第 5 栏“ 税 务机 关 代 开 的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不含 税 销售 额 ” 的“ 本期数” 相 应 栏 次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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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国税12366营改增专题第16及17期解答营改增的10个热点问题
营改增各地口径:云南国税12366营改增专题第16及17期解答营改增的10个热点问题
1.营改增之前营业税差额征税的部分没差额扣除完,营改增后能不能继续扣除?答:不可以。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的第十三款规定:“(十三)试点前发生的业务。

1.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因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足以抵减允许扣除项目金额,截至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尚未扣除的部分,不得在计算试点纳税人增值税应税销售额时抵减,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营业税。


2.全面营改增后,纳税人是否需要按照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开具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四、增值税发票开具(一)税务总局编写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以下简称编码,见附件),并在新系统中增加了编码相关功能。

自2016年5月1日起,纳入新系统推行范围的试点纳税人及新办增值税纳税人,应使用新系统选择相应的编码开具增值税发票。

北京市、上海市、江苏省和广东省已使用编码的纳税人,应于5月1日前完成开票软件升级。

5月1日前已使用新系统的纳税人,应于8月1日前完成开票软件升级。


3.营改增物业管理公司,同时有房屋租赁业务,可否开一张租赁发票,再开一张物业服务费发票,以区别不同税率?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三十九条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因此,适用不同税率的项目应分别开具。

但可以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

4.营改增后,什么情况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规定:“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应按照本通知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在境内提供广告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广告服务接受方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


另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60号)规定:“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缴纳义务人),应按照本通知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的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5.提供娱乐服务的企业,如何计算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60号)规定:“二、缴纳义务人应按照提供娱乐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算娱乐服务应缴费额,计算公式如下:
娱乐服务应缴费额=娱乐服务计费销售额×3%
娱乐服务计费销售额,为缴纳义务人提供娱乐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


6.适用差额征税的小规模纳税人,主表第1栏“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应填写差额前还是差额后的销售额?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7号)附件4《<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规定,“第1栏‘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填写本期销售货物及劳务、发生应税行为适用3%征收率的不含税销售额,不包括应税行为适用5%征收率的不含税销售额、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销售旧货的不含税销售额、免税销售额、出口免税销售额、查补销售额。

纳税人发生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行为且有扣除项目的,本栏填写扣除后的不含税销售额,与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第8
栏数据一致。


7.《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6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应如何填写?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7号)附件4《<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规定,“第16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包含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以及技术维护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免的购置税控收款机的增值税税额。

当本期减征额小于或等于第15栏‘本期应纳税额’时,按本期减征额实际填写;当本期减征额大于第15栏‘本期应纳税额’时,按本期第15栏填写,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8.小规模纳税人的混合销售业务,如何填写申报表?
答:按照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二条第(三)项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为混合销售。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填写在主表第一列“货物及劳务”;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填写在主表第二列“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9.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因2016年5月1日后需要补开发票,于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了增值税普通发票,如何填写纳税申报表?答:根据云南省国税局货物和劳务税处发布的《关于下发营改增问题解答摘编(十)的通知》第十五条规定,对于小规模纳税人,上述补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填写在纳税申报表中。

对于一般纳税人,若补开的是按适用税率或征收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附表一按照发票的金额、税额填写“开具其他发票”第3列“销售额”、第4列“销项(应纳税额)”,同时以对应负数填写“未开具发票”第5列“销售额”、第6列“销项(应纳税额)”。

若补开的是免税、0税率、不征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附表一按照发票的金额填写第18行、第19行的“开具其他发票”第3列“销售额”,并填写《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的“二、免税项目”。

10.未达起征点和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中,是否包含销售不动产销售额,如何进行纳税申报?
答:根据云南省国税局货物和劳务税处发布的《关于下发营改增问题解答摘编(十一)的通知》第二部分“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网络申报问题”第三款规定,依据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23号公告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其中,未包括不动产的销售额。

因此,销售不动产不可以享受未达起征点和小微企业优惠政策,应按规定征税。

出租不动产属于销售服务,可以享受小微企业优惠政策。

在小规模纳税申报表中,由于第4栏“(二)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5%征收率)”同时包括销售、出租不动产销售额,无法通过系统自动区分是否可以享受小微企业优惠政策。

因此,在小规模纳税人网络申报中,需纳税人自己根据实际业务判断并勾选声明是否有不动产销售额,若无不动产销售额可网络申报并享受未达起征点和小微企业优惠政策;若有不动产销售额,不能继续上传网络申报表,需回办税服务厅申报。

小规模纳税人在办税服务厅进行纳税申报时,不动产销售额填写主表第4栏,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税额填写主表21栏“本期预缴税额”。

来源:云南省国税局纳税服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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