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1120最新财税政策汇编
2017多项财税法规开始实行 2017新的财税法规有哪些【会计实务精选文档首发】
会计实务优秀获奖文档首发!2017多项财税法规开始实行 2017新的财税法规有哪些【会计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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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规
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4号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等12项准则的通知本次发布的12项审计准则,最为核心的1项是新制订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4号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该准则要求在上市公司的审计报告中增设关键审计事项部分,披露审计工作中的重点难点等审计项目的个性化信息。
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4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财政部制定印发了《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政府会计准则第2号投资》、《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和《政府会计准则第4号无形资产》(以下简称四项具体准则)。
财政部会计司有关负责人就四项具体准则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15年10月23日,楼继伟部长签署财政部令第78号公布《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近日,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基本准则》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关于印发《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办法[试行]》的通知财政部印发《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办法(试行)》、《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制操作指南(试行)》和《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制操作指南(试行)》(以下简称《部门指南》)等三项制度,以规范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试点期间的政府财务报告编制
工作。
军队审计条例《军队审计条例》发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所有单位的经济活动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都要接受审计监督,新增政策法规、无形资产、价格行为审计等内容,明确把管钱管物多、列为后备、离任等领导干部作为审计重点。
2017年国家财税新政策
2017年国家财税新政策国务院近日印发的《“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下称《方案》)明确了一系列促进节能减排的财税政策。
《方案》指出,当前,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产业结构优化。
以下是店铺精心整理的2017年国家财税新政策的相关资料,希望对你有帮助!2017年国家财税新政策一揽子财税激励政策支持“十三五”节能减排国务院近日印发的《“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下称《方案》)明确了一系列促进节能减排的财税政策。
《方案》指出,当前,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产业结构优化明显加快,能源消费增速放缓,资源性、高耗能、高排放产业发展逐渐衰减。
但必须清醒认识到,随着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加快和消费结构持续升级,我国能源需求刚性增长,资源环境问题仍是制约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瓶颈之一,节能减排依然形势严峻。
为此,《方案》提出实施环境保护费改税,推进开征环境保护税。
2016年12月25日,《环境保护税法》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获得通过,环境保护税将于2018年1月1日起开征。
与排污费相同,环保税的纳税主体为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为应税污染物。
《环境保护税法》更加强调了减排降税的力度,多排多征,少排少征,对激励企业布局环保设施有着重要作用。
除了实施环境保护费改税政策外,《方案》还明确了一揽子财税激励政策,主要包括:完善节能减排价格收费政策。
主要是加快资源环境价格改革,督促各地落实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政策,严格落实水泥、电解铝等行业阶梯电价政策,清理地方违规出台的高耗能企业优惠电价政策。
实行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制度。
完善居民阶梯电价(煤改电除外),全面推行居民阶梯气价(煤改气除外)、水价制度。
完善脱硫、脱硝、除尘和超低排放环保电价政策,加强运行监管。
鼓励各地制定差别化排污收费政策。
研究扩大挥发性有机物排放行业排污费征收范围。
落实污水处理费政策,完善排污权交易价格体系。
20171120最新财税政策汇编
二、税总发„2017‟124号解析及三流合一问题
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 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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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三流一致的发票,就符合上述规定,不属于 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了呢?或者,三流不一 致的发票,就一定是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了 呢?也不尽然。“虚开”的范畴远远超出“三流” 的比对内容。但是,做到了三流一致,可以最大 限度地使企业远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影响。 • 风险点:三流一致的要求,实务中并非仅仅针对 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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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联企业间无偿借款视同销售问题
• 若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 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 率水平,应将其视为转贷业务,全额缴纳增值税。
• 是否只要是开具了发票的利息支出,都可以在企 业所得税前列支呢?显然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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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联企业间无偿借款视同销售问题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 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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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税总发„2017‟124号解析及三流合一问题
3.应纳税额减征额比对。当期申报的应纳税额减征 额应小于或者等于当期符合政策规定的减征税额。 4.预缴税款比对。申报表中的预缴税额本期发生额 应小于或者等于实际已预缴的税款。 5.特殊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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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税总发„2017‟124号解析及三流合一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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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 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 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 以后年度扣除。
•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 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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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再扩围
基本规定
1、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所法》第二十八条)。
2、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企业所得所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
扩围规定
1、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税〔2015〕99号)
2、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税〔2017〕43号)。
2017年度财税政策汇编
所列税额暂不得抵扣,待核查确认海关缴款书票面信息与纳税人实际进口业务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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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二部分 增值税 所得税新政
1、财税2017 37: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 率有关政策的通知
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 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 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 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上述货物的具体范围见本通知附件1。
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D)、河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G)、河北
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F)、河北省客运定额发票(二十元版)停止使用。
税总2017年4号公告:(一)全国范围内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 9万元)的鉴证咨询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提供认 证服务、鉴证服务、咨询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 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主管国税机关不再为其 代开。 税总2017年11号公告:九、自2017年6月1日起,将建筑业纳入增值税小规模纳 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 税总2017年45号公告:自2018年2月1日起,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 超过9万元)的工业以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 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
• 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H) • 适用范围:出租车经营企业或个人。
• 5.河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I)
• 适用范围:出租车经营企业或个人。
3、河北国税公告2号: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管理有 关事项的公告
2017财税新政策
2017财税新政策我国财税政策对产业结构调整的作用机制与影响效应是社会共同关注的焦点。
以下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关于2017财税新政策,给大家作为参考,欢迎阅读!2017年财税新规新政第一项新规新政: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2017年1月1日启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2号)政策要点: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从2017年1月1日启用。
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由纳税人自愿选择使用,重点在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中推广使用。
第二项新规新政:买1.6升及以下乘用车减按7.5%征车购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征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16〕136号)政策要点:自2017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对购置1.6升及以下排量的乘用车减按7.5%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
自2018年1月1日起,恢复按10%的法定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
第三项新规新政:部分商品进出口关税将有所调整《关于2017年关税调整方案的通知》(税委会〔2016〕31号)政策要点:继续鼓励先进设备、关键零部件和能源原材料进口,以进口暂定税率方式降低集成电路测试分选设备、飞机用液压作动器等商品的进口关税。
取消氮肥、磷肥和天然石墨等商品的出口关税,适当降低三元复合肥、钢坯、硅铁等商品的出口关税。
第四项新规新政: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公告实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7号)政策要点:纳税人应当如实提供、妥善保存印花税应纳税凭证等有关纳税资料,统一设置、登记和保管《印花税应纳税凭证登记簿》及时、准确、完整记录应纳税凭证的书立、领受情况。
一份凭证应纳税额超过500元的,纳税人可以采取将税收缴款书、完税证明其中一联粘贴在凭证上。
同一种类应纳税凭证,需频繁贴花的,可由纳税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采用按期汇总申报缴纳印花税的方式。
2017年财税文件汇集(最新优化版)
2017年财税文件汇集(最新优化版)本文以主席令、国务院令、总局令、财税、公告、税总发、税总函、“财会、国发及其他”的顺序并结合时间降序排列汇集。
一、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二、国务院令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三、总局令总局令第43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总局令第42号(公布失效废止文件目录)总局令第41号(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四、财税财税〔2017〕90号(租入固定资产进项抵扣)财税〔2017〕88号及答记者问(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财税〔2017〕84号及解读(境外税收抵免)财税〔2017〕80号(水资源)财税〔2017〕79号(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财税〔2017〕78号(沪港股票市场个税)财税〔2017〕77号(小微融资)财税〔2017〕76号(延续小微增值税)财税〔2017〕74号(使馆增值税退税补充)财税〔2017〕71号(专用设备优惠目录)财税〔2017〕55号(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财税〔2017〕49号(支持创业就业)财税〔2017〕58号及解读(建筑服务营改增)财税〔2017〕56号(资管产品增值税)财税〔2017〕48号(小额贷款公司)财税〔2017〕46号(退役士兵)财税〔2017〕44号(农村金融优惠)财税〔2017〕43号(小微所得税50万)财税〔2017〕41号(广宣费)财税〔2017〕39号(商业健康保险个税)财税〔2017〕38号(创投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财税〔2017〕37号(简并增值税税率)财税〔2017〕36号(新疆大巴扎)财税〔2017〕35号(有线电视收视费)财税〔2017〕34号(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财税〔2017〕33号(物流城镇土地税优惠)财税〔2017〕29号(土地使用税)财税〔2017〕23号(证券行业准备金扣除)财税〔2017〕22号(中小融资担保准备金)财税〔2017〕18号(取消调整政府性基金)财税〔2017〕2号(资管产品)五、公告总局公告2017年第54号(企业所得税年报)总局公告2017年第53号(调整增值税申报事项)总局公告〔2017〕52号(小微分别享受暂免)总局公告2017年第51号(发行印花税票)总局公告2017年第50号(海洋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17年第49号(采集涉税信息)总局公告2017年第48号(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公告2017年第172号(免征新能源车购税)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6号(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普通发票)总局公告2017年第47号(水资源费改税城镇公共供水)总局公告2017年第46号(国别报告)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发票管理若干)总局公告2017年第44号及解读(普通发票管理)总局公告2017年第43号(简化建筑简易备案)总局公告2017年第42号及解读(涉税专业服务信息公告与推送办法)总局公告2017年第41号(境外承包工程税收抵免凭证及其解读)总局2017年第40号(研发费加计扣除)总局公告2017年第38号(罗马尼亚双重征税)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及解读(非居民源泉扣缴)总局公告2017年36号(优化涉税事项办理程序)总局公告2017年第35号(外贸综合服务退免税)总局公告2017年第34号(全民所有制改制企业所得税)总局公告2017年第33号及解读(修订行政处罚简易文书)总局公告2017年第32号及解读(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核定)总局公告2017年第31号(税务师事务所登记规程试行)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跨境应税免税备案等)总局公告2017年第27号(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总局公告2017年第26号(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填报口径)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高新所得税优惠)总局公告2017年第23号(小微50万)总局公告2017年第21号(简化行政许可程序)总局公告2017年第20号(创投和天使投资个人)及解读总局公告2017年第19号及解读(申报表)总局公告2017年第18号及解读(科技中小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总局公告2017年第17号(商业健康保险个税扣除)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发票开具)总局公告2017年第14号及解读(非居民金融帐户涉税调查办法)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及解读(涉税服务监管办法)总局公告2017年第12号及解读(研发费加计扣除申报)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及解读(营改增征管)总局公告2017年第10号(所得税风险提示服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9号(本单位名称普票)总局公告2017年第8号(个人转让住房优惠)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总局公告2017年第4号(鉴证咨询业)总局公告2017年第3号(海关进口抵扣)总局公告2017年第2号(资源税改革)总局公告2017年第1号(全文废止文件目录)六、税总(办)发税总发〔2017〕135号(应诉规程)税总发〔2017〕136号(国地税联合办税)税总发〔2017〕124号(申报比对规程)税总办发〔2017〕125号(财政票据电子化)税总发〔2017〕106号(加计扣除落实)税总发〔2017〕103号(创新跨区域报验管理)税总发〔2017〕102号(跨省事项全国能办)税总发〔2017〕101号(放管服)税总发〔2017〕44号(政务公开办法)税总发〔2017〕31号(电子发票推行)七、税总(办)函税总函〔2017〕579号(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专票)税总办函〔2017〕576号(2018年申报期)税总函〔2017〕513号(加油站土增收入确认)税总函〔2017〕422号(粮食发票开具)税总函〔2017〕403号(取消涉税事项和报送资料)税总函〔2017〕402号(多证合一工商共享信息运用)税总函〔2017〕176号(出口无纸化申报)税总函〔2017〕135号(企业所得税风险提示)八、财会、国发及其他财会〔2017〕30号(修订财务报表格式)财会〔2017〕22号((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1号(小企业内部控制规范)财会〔2017〕20号(保险公司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财会〔2017〕15号(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财会〔2017〕14号(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3号(企业会计准则第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财会〔2017〕9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财会〔2017〕8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3 号——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7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国发〔2017〕56号(环保税收入归属)国发〔2017〕39号(促进外贸增长)发改财金规〔2017〕1798号(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名单)国办发〔2017〕73号(物流降本增效促进实体经济)国科发政〔2017〕211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落实)国科发政〔2017〕115号(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发改财金〔2017〕1206号(房地产失信联合惩戒)财关税〔2017〕19号(种子种源免税进口计划)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25号(海关通关一体化)发改高技〔2017〕1245号(促进分享经济发展)发改价格〔2017〕1243号(税控产品价格)国科火字〔2017〕144号(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引)财法〔2017〕2号(压缩财税优惠办理时间改革方案)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税收优惠政策指引。
地方税收减免政策汇编2017年版
地方税收减免政策汇编(2017年版)注:以下地方税收优惠政策若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处理。
一、核准类二、备案类31 企业绿化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城镇土地使用税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国税地字[1989]140号)。
对企业厂区(包括生产、办公及生活区)以内的绿化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1)《税费优惠办理登记表》2份;(2)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3)企业公共绿化用地证明材料。
年度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期前。
32 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的房产税优惠房产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检发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法规》(财税地字[1986]8号)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
(1)《税费优惠办理登记表》2份;(2)房屋毁损鉴定证明材料。
(3)房屋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证明房产原值的资料。
年度房产税纳税申报期前。
33 大修停用房屋的房产税优惠房产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检发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法规》(财税地字[1986]8号)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经纳税人申请,在大修期间可免征房产税。
(1)《税费优惠办理登记表》2份;(2)房屋大修相关证明材料。
(3)房屋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证明房产原值的资料。
年度房产税纳税申报期前。
34 基建工地临时性房屋的房产税优惠房产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检发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法规》(财税地字[1986]8号)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不论是施工企业自行建造还是由基建单位出资建造交施工企业使用的,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
但是,如果在基建工程结束以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者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当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依照法规征收房产税。
2017年24个财税新规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 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 17% 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
(3)继续推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 定扣除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 已实行核定扣除的,仍按照《财政部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 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 〔2012〕38 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 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 号)执行。其中,《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 号印发)第四条第(二)项规定的扣除率调整 为 11%;第(三)项规定的扣除率调整为按本 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执行。
三、自 2017 年 7 月 1 日起,纳税人购 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财税〔2017〕37 号:(1)除本条第 (2)项规定外,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 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 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 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 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 方法依照 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 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 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 11%的扣除率 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 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 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 11%的扣除率 计算进项税额。
其中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和管理办法 由科技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发 布。
二、自 2017 年 7 月 1 日起,13%的增 值税税率简并为 11%
财税〔2017〕37 号:纳税人销售或者 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 11%:农产品(含
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 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 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 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 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 物。
2017年企业所得税新政策汇总-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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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
关于发布《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的公告
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
摘要
为深入贯彻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进一步完善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工作,积极应用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行动计划成果,有效执行我国对外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协议或者安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生效时间
2017年5月1日起
文件名
关于中小企业融资(信用) 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文号
财税【2017】22号
摘要
一、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
2017年半年税收新政策100条
2017年半年税收新政策100条1、《财政部关于取消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的通知》2、《财政部关于降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3、《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印发的通知》4、《海关总署关于公布2017年7月1日起新增香港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及相关事宜的公告》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7、《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8、《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辽宁等7个自由贸易试验区内资租赁企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免税图册有关事项的公告》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退税无纸化申报试点工作的通知》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的公告》1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1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1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16、《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联合举办2017年全国税收公益广告作品征集暨展播活动的通知》17、《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1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列中葡税收协定利息条款免税机构的主管当局间协议生效执行的公告》19、《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关于发布的公告》20、《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2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2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有线电视收视费增值税政策的通知》2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新疆国际大巴扎项目增值税政策的通知》2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2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保监会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26、《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2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28、《“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税收优惠政策指引》2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3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服务“一带一路”建设工作的通知》31、《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32、《海关总署关于在通关环节免予提交纸质的公告》33、《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核查信息化管理工作的通知》3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3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供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的通知》3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娇子等牌号规格卷烟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通知》3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38、《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39、《2017年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大纲公告》40、《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2017年度全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的公告》41、《海关总署关于公布的公告》42、《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延迟领取2016年度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有关问题的公告》43、《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整治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过渡实施方案的通知》44、《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近期住房及用地供应管理和调控有关工作的通知》45、《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举办全国税法知识竞赛和税法宣传进校园活动的通知》46、《商务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质检总局、统计局关于开展2017年外商投资企业年度投资经营信息联合报告工作的通知》4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48、《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7年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技术类]享受科技创新进口免税政策资格申报工作的通知》49、《海关总署关于执行>的公告》5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5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住房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判定购房时间问题的公告》52、《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扩大税收征管方式改革试点范围的公告》53、《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54、《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5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5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5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58、《自2017年3月1日起,河南省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59、《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60、《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2017年立法工作计6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6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6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鉴证咨询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64、《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65、《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66、《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6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抵扣管理的公告》68、《海关总署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有关事宜的公告》69、《国家税务总局、国土资源部关于落实资源税改革优惠政策若干事项的公告》70、《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关于建立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和机动车销售发票信息共享核查机制有关工作的通知》7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税务登记办理有关工作的通知》7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国税务系统法治基地名73、《关于促进老字号改革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74、《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75、《财政部关于将铁路离岛旅客纳入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适用对象范围的公告》7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77、《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发布2016年度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成绩的公告》78、《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进一步减少和规范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改革方案的通知》79、《海关总署关于2017年进口原产于新西兰的部分未浓缩乳及奶油实施特殊保障措施的公告》80、《海关总署关于2017年进口原产于新西兰的乳酪实施特殊保障措施的公告》81、《自2017年1月1日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82、《海关总署关于调整原产于台湾地区的进口农产品免征关税的产品清单的公告》83、《海关总署关于2017年关税调整方案的公告》84、《海关总署关于调整部分实施反倾销措施进口货物商品编号的公告》8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效执行的公告》86、《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87、《工商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8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的公告》8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9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91、《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2017年关税调整方案的通知》9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征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通知》9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增值税普通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9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95、《海关总署关于公布2017年1月1日起新增香港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及相关事宜的公告》9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9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98、《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6年种子种源免税进口计划的通知》9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进征管优化服务进一步做好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的通知》10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按照纳税信用等级对增值税发票使用实行分类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2017年我国现行的财政政策最新
2017年我国现行的财政政策最新今年以来,积极的财政政策实施情况如何?下一步,积极的财政政策将从哪些方面着力并更加有效地实施?以下是店铺整理分享的2017年我国的财政政策,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更多的我国的财政政策的资讯(详情入口↓↓↓)2017年我国财政政策2017年国家财政政策当前财政政策是什么2017年我国的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最新2017年的财政政策2017年中国财政政策2017年的财政政策2017财政政策特点减税降费激发市场活力近年来,经济下行压力加大,我国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在宏观政策方面,一直强调积极的财政政策要加力增效。
提高赤字率、减税降费、盘活存量资金、调整优化支出结构……一系列措施形成了积极财政政策的“组合拳”。
增加赤字、扩大支出,是积极财政政策的常用工具,而给企业减税降费同样是积极的财政政策。
尤其是全面推开营改增,是本轮积极财政政策的一大亮点。
从5月1日起,营改增试点全面推开,预计全年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将超过5000亿元。
“营改增不但是我国税收制度的重要变革,同时承担起减轻企业税收负担,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历史重任。
”上海财经大学公共政策与治理研究院院长胡怡建说。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的数据显示,5至8月份,新纳入试点的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累计减税486亿元,税负下降13.45%。
1至8月份,营改增整体减税共计2493亿元。
新纳入试点的四大行业能否都实现税负下降,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其中金融业尤受关注。
通过采取过渡性措施、对试点运行中反映集中的问题及时出台补充政策等,5至8月份,金融业实现增值税1013.19亿元,与缴纳营业税相比,减税108.35亿元,税负下降9.66%。
辖区集中了大量金融企业的北京市西城区国税局统计分析显示,实施营改增以来,包括金融业在内的各个行业税负下降呈逐步加大趋势。
“国家陆续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让更多营改增企业享受到改革红利,同时,通过税务机关的宣传与辅导,企业实现进项税额应抵尽抵、增值税链条日趋完整。
2017年度税收政策盘点(3)
2017年度税收政策盘点(3)四、城镇土地使用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83号)规定: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另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6号)规定: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中“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的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利用林场土地兴建度假村等休闲娱乐场所的,其经营、办公和用地,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当前集体土地使用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6号)规定: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实际使用应税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由实际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该规定自2017年5月1日起执行,此前凡与该规定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五、车船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82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总局令第46号)的规定,拖拉机、捕捞、养殖渔船、非机动车船(不包括非机动驳船)免征车船税。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农村公共交通车船给予定期减税、免税。
所称的拖拉机,是指在农业(农业机械)部门登记为拖拉机的车辆。
所称的捕捞、养殖渔船,是指在渔业船舶管理部门登记为捕捞船或者养殖船的渔业船舶(不包括在渔业船舶管理部门登记为捕捞船或者养殖船以外类型的渔业船舶)。
所称的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的车辆,以及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车辆;非机动船是指自身没有动力装置,依靠外力驱动的船舶;非机动驳船是指在船舶管理部门登记为驳船的非机动船。
2017年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全文
2017年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全文税收与其他分配方式相比,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的特征,习惯上称为税收的“三性”。
2017年的税收有什么政策吗?2017年的优惠政策具体有哪些内容?今天店铺整理了2017年税收政策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2017年税收政策之增值税优惠政策一、减税、免税项目(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2、避孕药品和用具;3、古旧图书;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7、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二)1998年8月1日起,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其他粮食企业经营粮食,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1)军队用粮;(2)救灾救济粮;(3)水库移民口粮。
(三)2001年8月1日起,纳税人经营下列货物免征增值税:(1)农膜;(2)生产销售的氮肥、除磷酸二铵以外的磷肥、以及以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生产复混肥产品所用的免税化肥成本占原料中全部化肥成本的比重高于70%);(3)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
注:从2008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生产销售的磷酸二铵产品免征增值税。
(四)从2005年7月1日起,国内企业生产销售的尿素产品增值税由先征后返50%调整为暂免征收增值税。
(五)2007年7月1日起,残疾人员个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六)自1999年11月1日起,对血站供应给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免征增值税。
(七)自2000年7月10日起,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
(八)自1994年6月1日起,对公安部所属研究所、公安侦察保卫器材厂研制生产的列明代号的侦察保卫器材产品(每年新增部分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后下发)凡销售给公安、司法以及国家安全系统使用的,免征增值税;销售给其他单位的,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会计经验:2017年半年税收新政策100条
2017年半年税收新政策100条1、《财政部关于取消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的通知》(财税〔2017〕50号)2、《财政部关于降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税〔2017〕51号)3、《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印发的通知》(中税协发〔2017〕023号)4、《海关总署关于公布2017年7月1日起新增香港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及相关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22号)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4号)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3号)7、《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8、《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辽宁等7个自由贸易试验区内资租赁企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免税图册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2号)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申报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7〕176号)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1号)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8号)1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0号)1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15、年第16号)16、《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联合举办2017年全国税收公益广告作品征集暨展播活动的通知》(新广电办发〔2017〕34号)17、《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1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列中葡税收协定利息条款免税机构的主管当局间协议生效执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5号)19、《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公告2017年第14号)20、《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2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2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有线电视收视费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5号)2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新疆国际大巴扎项目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6号)2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2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保监会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39号)26、《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8号)2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税总发〔2017〕44号)28、《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税收优惠政策指引》(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税收优惠政策指引)2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3号)3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服务一带一路建设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7〕42号)31、《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32、《海关总署关于在通关环节免予提交纸质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19号)33、《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核查信息化管理工作的通知》(税总办发〔2017〕53号)3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3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供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的通知》(税总函〔2017〕135号)3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娇子(红韵)等牌号规格卷烟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通知》(税总函〔2017〕138号)3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9号)38、《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9号)39、《2017年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大纲公告》(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公告2017年第009号)40、《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2017年度全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的公告》(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公告2017年第008号)41、《海关总署关于公布(2017年调整和废止部分)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16号)42、《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延迟领取2016年度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有关问题的公告》(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公告2017年第007号)43、《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整治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过渡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7〕19号)44、《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近期住房及用地供应管理和调控有关工作的通知》(建房〔2017〕80号)45、《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举办全国税法知识竞赛和税法宣传进校园活动的通知》(中税协发〔2017〕013号)46、《商务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质检总局、统计局关于开展2017年外商投资企业年度投资经营信息联合报告工作的通知》(商资函〔2017〕130号)4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税总发〔2017〕33号)48、《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7年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技术类]享受科技创新进口免税政策资格申报工作的通知》(工信厅企业函〔2017〕164号)49、《海关总署关于执行>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14号)5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5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住房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判定购房时间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8号)52、《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扩大税收征管方式改革试点范围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12号)53、《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54、《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5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号)5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7〕24号)5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7号)58、《自2017年3月1日起,河南省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财政部税政司)59、《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6号)60、《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2017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国办发〔2017〕23号)6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四号)6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7号)6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鉴证咨询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号)64、《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17年修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令第33号)65、《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14号)66、《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6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抵扣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号)68、《海关总署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有关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9号)69、《国家税务总局、国土资源部关于落实资源税改革优惠政策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土资源部公告2017年第2号)70、《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关于建立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和机动车销售发票信息共享核查机制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7〕12号)7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税务登记办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7〕34号)7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国税务系统法治基地名单的通知》(税总函〔2017〕28号)73、《关于促进老字号改革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商流通发〔2017〕13号)74、《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75、《财政部关于将铁路离岛旅客纳入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适用对象范围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7年第7号)7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7〕2号)77、《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发布2016年度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成绩的公告》(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公告2017年第1号)78、《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进一步减少和规范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改革方案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2号)79、《海关总署关于2017年进口原产于新西兰的部分未浓缩乳及奶油实施特殊保障措施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2号)80、《海关总署关于2017年进口原产于新西兰的乳酪实施特殊保障措施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1号)81、《自2017年1月1日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82、《海关总署关于调整原产于台湾地区的进口农产品免征关税的产品清单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88号)83、《海关总署关于2017年关税调整方案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89号)84、《海关总署关于调整部分实施反倾销措施进口货物商品编号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90号)8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效执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90号)86、《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6年第3号)87、《工商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工商企注字〔2016〕253号)8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7号)8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6〕685号)9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91、《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2017年关税调整方案的通知》(税委会〔2016〕31号)9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征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16〕136号)9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2号)9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9号)95、《海关总署关于公布2017年1月1日起新增香港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及相关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77号)9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9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7号)98、《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6年种子种源免税进口计划的通知》(财关税〔2016〕65号)9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进征管优化服务进一步做好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6〕165号)10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按照纳税信用等级对增值税发票使用实行分类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1号)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
2017年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2017年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一、免征与减征优惠(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本条规定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法所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转让技术所有权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高新技术企业优惠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所得税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小型微利企业优惠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所得税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如下: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l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四、加计扣除优惠加计扣除优惠包括以下两项内容:1.研究开发费,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2.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l00%加计扣除。
五、创投企业优惠创投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新版]财税20号文.doc
财税[2017]20号中央党校、中直管理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高法院、高检院,共青团中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为切实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通知如下:一、自2017年4月1日起,取消或停征41项中央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项目见附件),将商标注册收费标准降低50%。
二、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到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票据缴销手续。
以前年度欠缴的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足额征收,并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全额上缴国库。
三、取消、停征或减免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不得影响依法履行职责。
其中,行政单位和财政补助事业单位有关经费支出,纳入相关单位预算予以保障;经费自理事业单位有关经费支出,通过安排其上级主管部门项目支出的方式予以解决。
中央财政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妥善解决财政困难地区的经费保障问题。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要对本地区出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进行全面清理,并于2017年4月30日前,将清理规范情况报送财政部。
对确需保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要实施目录清单管理,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对中央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改变征收范围、征收标准或另行加收任何费用。
五、各地区、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发布信息,做好舆论引导。
六、各地区、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对须取消、停征或减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
有关部门要加强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应当按照《预算法》、《价格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七、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会计干货-2017年度需要关注136项税收新政策!(截止11月11日不完全统计)
【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编辑整理,学知识,要抓紧!会计实务-2017年度需要关注136项税收新政策!(截
止11月11日不完全统计)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压缩财税优惠办理时间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财法〔2017〕2号)
2.《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2017年种子种源免税进口计划的通知》(财关税〔2017〕19号)
3.《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第二批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中资方便旗船舶清单的通知》(财关税〔2017〕21号)
4.《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宣传贯彻新<会计法>有关工作的通知》(财会[2017]27号)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7〕2号)
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中外合作海上油(气)田开采企业名单的通知》(财税〔2017〕10号)
7.《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7号)
8.《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
9.《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
1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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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 六、税总函[2017]402号解析
• 七、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公告解析
• 八、新增或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
• 九、财税„2017‟39号解析 • 十、其他税收政策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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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税总货便函 „2017‟127号)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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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税总货便函 „2017‟127号)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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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公告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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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公告解析
• 适用范围:除证券交易外的印花税有关管理事项
• 生效时间: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 趋势:全面营改增后,随着税源锐减,地税局将 进一步加强征管,征收成本较低。前期已经有不 少企业接到地税局的补税通知。 • 风险点:设臵•印花税应纳税凭证登记簿‣、计 算准确、对比前期自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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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联企业间无偿借款视同销售问题
• 二、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 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 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 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 •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国家税务 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规定:
三、关联企业间无偿借款视同销售问题
• 全面营改增后,企业之间的无息的借款根据•税 收征收管理法‣及•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的相关规定调整的所得,依据财税[2016]36号文 件“贷款服务”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 符合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 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中“统借统还”业务的除外。
• 七、土地增值税开发成本与会计成本3大不同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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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税总货便函 „2017‟127号)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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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税总发„2017‟124号解析及三流合一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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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税总发„2017‟124号解析及三流合一问题
实施时间:2018年3月起 影响:2018年3月增值税申报中,票表税比对进一 步加强,申报比对规则将修改 主要内容: 1、销项比对。 2.进项比对。 (1)当期已认证或确认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以 下简称“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税额合计数 应大于或者等于申报表中本期申报抵扣的专用发票 进项金额、税额合计数。
• 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 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 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 以后年度扣除。
•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 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 (一)金融企业,为5:1; • (二)其他企业,为2:1。
三、关联企业间无偿借款视同销售问题
•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关联企业之间 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 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 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 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 理调整。
• 在营业税时代,企业间借款不收利息,根据•营 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若没有取 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是不用缴纳营 业税的。 18
• 九、自2017年6月1日起,将建筑业纳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 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月销售额超过3万 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建筑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 人(以下称“自开发票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销 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 发票的,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 • 营改增后发生的因售房实测面积小于预售面积,造成的小 额退款,如何开具红字发票或重新开具发票的问题,也可 按本条规定处理。 • 在住宿业、鉴证咨询业进行的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 税专用发票试点,扩围至建筑业。
13
把握以下几点:
• 一、纳税人对外开具的销售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 票,纳税人应当拥有货物的所有权,包括以直接 购买方式取得货物的所有权,也包括“先卖后买” 方式取得货物的所有权。所谓“先卖后买”,是 指纳税人将货物销售给下家在前,从上家购买货 物在后。这是达成一项真实交易的基础和前提。
14
• 二、挂靠行为适用本公告,需要视不同情况分别 确定。1,挂靠方以被挂靠方名义,向受票方纳税 人销售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 应以被挂靠方为纳税人。被挂靠方作为货物的销 售方或者应税劳务、应税服务的提供方,按照相 关规定向受票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本公 告规定的情形。2,挂靠方以自己名义向受票方纳 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 务,被挂靠方与此项业务无关,则应以挂靠方为 纳税人。这种情况下,被挂靠方向受票方纳税人 就该项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在本公告规 定之列,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 „2016‟36号)规定:“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 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 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 27 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四、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解析
• 五、纳税人提供植物养护服务,按照“其他生活 服务”缴纳增值税。
• 第一章增值税发票种类
• 第二章增值税发票开具基本规定
• 第三章 增值税发票开具特殊规定 • • • 第一节 建筑服务 第二节 销售不动产 第五节 部分现代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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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税总货便函 „2017‟127号)解析
• 五、房屋开发成本与土地开发成本的核算
• 六、企业所得税开发成本与会计成本5大不同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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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税总函[2017]402号解析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 “多证合一”工商 共享信息运用工作的通知 • 实施时间:2017年11月1日 • 风险点:股权变更登记、工商年报填报 • 现状:工商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工商年报核 查
• 自查:工商登记与税务登记是否一致,转让价格 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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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解析
• 在业务流、资金流、发票流“三流”不完全一致的情况下, 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发票。
• 三、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 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 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 17号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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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税总发„2017‟124号解析及三流合一问题
3.应纳税额减征额比对。当期申报的应纳税额减征 额应小于或者等于当期符合政策规定的减征税额。 4.预缴税款比对。申报表中的预缴税额本期发生额 应小于或者等于实际已预缴的税款。 5.特殊规则。
10
二、税总发„2017‟124号解析及三流合一问题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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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解析
• 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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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解析
• 直接影响:再也开不到“办公用品”、“商品” 这些品名的发票了 • 深远影响:使税务机关初步拥有了评估企业账面 净利润以及成本费用构成的技术手段,体现了增 值税的优越性。企业不用发票就可以入账的成本 费用项目(比如工资费用、违约赔偿支出)少之 又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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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联企业间无偿借款视同销售题
• 根据•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 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第五章第三十条 规定: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 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 入的减少,原则上不作转让定价调查、调整。第 五章自2017年5月1日起废止。
二、税总发„2017‟124号解析及三流合一问题
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 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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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三流一致的发票,就符合上述规定,不属于 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了呢?或者,三流不一 致的发票,就一定是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了 呢?也不尽然。“虚开”的范畴远远超出“三流” 的比对内容。但是,做到了三流一致,可以最大 限度地使企业远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影响。 • 风险点:三流一致的要求,实务中并非仅仅针对 增值税专用发票。
• 第四条 税务机关实施特别纳税调查,应当重点关注具有 以下风险特征的企业:
• (七)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 超过规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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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解析
• 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 一、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 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 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 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 • 二、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 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第三方”) 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 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 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 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 25 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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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联企业间无偿借款视同销售问题
• 若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 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 率水平,应将其视为转贷业务,全额缴纳增值税。
• 是否只要是开具了发票的利息支出,都可以在企 业所得税前列支呢?显然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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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联企业间无偿借款视同销售问题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 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
• •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第三十八条沿用 该规定,文字表述完全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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