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重点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重点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1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续年度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1、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等相关部门制定。
2、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除符合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条件外,还应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1)开发基础软件、研发设计类工业软件的企业,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营业)收入(其中相关信息技术服务是指实现软件产品功能直接相关的咨询设计、软件运维、数据服务,下同)不低于5000万元;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7%。
(2)开发生产控制类工业软件、新兴技术软件、信息安全软件的企业,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营业)收入不低于1亿元;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500万元;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8%。
(3)开发重点领域应用软件、经营管理类工业软件、公有云服务软件、嵌入式软件的企业,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2500万元;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7%。
3、符合原有政策条件且在2019年(含)之前已经进入优惠期的企业或项目,2020年(含)起可按原有政策规定继续享受至期满为止,如也符合本项优惠规定,可按规定享受相关优惠,其中定期减免税优惠,可按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规定计算优惠期,并就剩余期限享受优惠至期满为止。
符合原有政策条件,2019年(含)之前尚未进入优惠期的企业,2020年(含)起不再执行原有政策。
软件企业享受优惠政策
软件企业优惠政策一、优惠政策内容:新办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两免三减半)软件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是从获利年度,有别于其他企业从成立之日起。
获利年度是指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后第一个获利的年度,企业开办初期有亏损的,可以按规定逐年弥补,以弥补后有利润的纳税年度为开始获利的年度。
如果获利年度中间有亏损的应连续计算。
如:某企业2000年成立,当年亏损100万元,2001年盈利30万元,2002年亏损50万元,2003年盈利120万元。
该企业开始获利年度为2003年,因为2001年虽然有盈利但是不足弥补2000年的亏损,而2003年将2000年和2002年发生的亏损弥补以后开始有盈利。
二、对软件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按税法规定,税前允许扣除的工资为限额计税工资(人均每月960元)职工的培训费用按限额计税工资的1.5%计提,超过部分不可以扣除。
对软件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以据实列支,不受人均每月960元和计税工资1.5%比例的限制。
三、软件开发企业必须同时具备的条件1、省级科学技术部门审核批准的文件;2、为满足一定用户需要自制研制开发并制作用于销售的软件;3、以软件产品的开发为主营业务,单纯从事软件贸易的企业不得享受优惠;4、年销售自产软件收入占年总收入的比例应达到35%以上;5、年软件技术转让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应达到50%以上(需经技术市场合同登记);6、年用于软件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总收入的5%以上。
7、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企业法人;8、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经营业务和主要经营收入;9、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10、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人数的的比例不应低于50%;11、具有从事软件开发和相应技术服务等所需要的技术装备和经营场所。
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软件企业在中国享受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以鼓励和支持软件产业的发展。
这些税收优惠政策旨在降低软件企业的税负,提高其竞争力,推动行业的繁荣和创新。
首先,对于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根据中国的税法规定,高新技术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其主要依据是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四条。
该条规定,高新技术企业从事研发和技术创新的收入可以按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这一优惠政策有效减轻了软件企业的税负,鼓励企业进行更多的技术研发和创新活动。
其次,对于科技型中小企业,中国政府也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促进法》,科技型中小企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半的优惠政策。
具体来说,年利润不超过200万元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可以按照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年利润超过200万元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则可以按照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这样的优惠政策进一步降低了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税负,鼓励企业加大研发和创新力度。
此外,软件企业在购买自主知识产权使用权和经过认定的软件产品时,可以按照20%的增值税率缴纳增值税。
这一政策可以有效减少企业的成本,提高软件企业的竞争力。
另外,对于软件企业的技术人员,中国政府也出台了一系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对于具有一定研发能力的科技型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其技术人员的工资薪金收入可以按照40%的费用减除标准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这一政策鼓励企业吸引和留住高层次的技术人才,提升企业的研发能力和竞争力。
另外,对于软件企业在上市过程中的股权激励计划,中国政府也给予了一定的税收优惠。
根据《特定非营利性机构及公益事业捐赠所得税政策》,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所得可以按照20%的税率缴纳所得税,同时还可以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总而言之,软件企业在中国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支持,这些政策的出台有效地降低了企业的税负,鼓励企业进行更多的研发和创新活动。
这不仅促进了软件产业的发展,也推动了中国经济的转型升级。
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
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
1.税收减免:政府可以针对软件企业的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
育附加费等税收给予一定减免。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可适当减免税收。
2.折旧政策:可以推出针对软件企业的折旧政策,即对购置的计算机、软件等资产实行加速折旧,减少企业负担,提高企业利润。
3.税收优惠:政府可以对软件企业的研发费用进行税收优惠,支持研
发工作的投入。
4.人才政策:政府可以出台相关政策,支持软件企业培养人才。
例如,对参加软件技术培训的员工给予税收补贴,对企业招聘科技人才进行补贴等。
5.创新基金:政府可以设立专项基金,用于支持软件企业的技术研发
和创新。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
6.税收奖励:政府可以设立相应的奖励机制,对软件企业在技术创新、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做出重大贡献的企业进行税收奖励。
7.政策宣传:政府可以加强对税收优惠、创新基金、人才政策等相关
政策的宣传,增加企业的了解和认识,鼓励企业积极参与税收政策的使用。
软件企业税收政策讲解
软件企业税收政策讲解引言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普及,软件行业在全球范围内迅速崛起,成为许多国家经济增长的重要驱动力之一。
为了支持软件企业的发展,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应的税收政策,以鼓励软件企业的创新和投资。
本文将对软件企业税收政策进行讲解,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软件企业的相关税收政策。
税收政策概述软件企业税收政策是指针对软件企业制定的税收优惠、减免和管理政策的总称。
这些政策的制定旨在降低软件企业的税负,激励企业投资研发、引进人才、扩大生产规模,并促进软件行业的健康发展。
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是软件企业最重要的税收政策之一。
下面是一些常见的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1.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许多国家允许软件企业将用于研发的费用加计扣除,即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额外扣除一定比例的研发费用,降低企业的税负。
2.技术转让税收优惠:一些国家为软件企业提供技术转让税收优惠政策,即软件企业将自己的技术转让给其他企业时,可以享受一定的税收减免或豁免。
3.软件产品出口退税:许多国家针对软件产品出口给予退税政策,即软件企业出口软件产品时可以退还部分或全部的缴纳的增值税或消费税。
4.科技型企业税收优惠:许多国家对科技型企业给予税收优惠政策,软件企业可以申请科技型企业认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税收优惠。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国家和地区的软件企业税收政策存在差异,具体的税收优惠政策还需根据当地法律法规来确定。
软件企业增值税政策除了所得税外,软件企业还需要缴纳增值税。
下面是一些常见的软件企业增值税政策:1.小规模纳税人政策:许多国家为软件企业提供小规模纳税人政策,即软件企业年营业额低于一定额度时,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纳税,简化纳税申报过程。
2.增值税减免政策:一些国家为软件企业提供增值税减免政策,即软件企业销售部分产品或提供部分服务时可以享受增值税的减免。
需要注意的是,增值税政策的具体细则还需根据当地法律法规来确定。
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税费优惠政策指引汇编(2021年6月)
附件1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税费优惠政策指引汇编一、软件企业税收优惠 (2)1.软件产品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 (2)2.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3)3.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7)4.软件企业取得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企业所得税政策..95.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职工培训费用按实际发生额税前扣除 (12)6.企业外购软件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 (14)二、集成电路企业税费优惠 (15)7.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 (15)8.集成电路企业退还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在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 (16)9.承建集成电路重大项目的企业进口新设备可分期缴纳进口增值税 (17)10.线宽小于0.8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20)11.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23)12.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25)13.投资额超过15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28)14.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28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31)15.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65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33)16.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130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3717.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130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延长亏损结转年限 (40)18.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4219.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49)20.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生产设备缩短折旧年限 (53)一、软件企业税收优惠1.软件产品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享受主体】自行开发生产销售软件产品(包括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优惠内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编者注:自2018年5月1日起,原适用17%税率的调整为16%;自2019年4月1日起,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现行有效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税收相关政策法规
现行有效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税收相关政策法规在中国,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是国家重点发展的战略产业之一。
为了支持和促进这些企业的发展,政府出台了多项税收相关政策法规。
本文将对这些政策法规进行梳理和介绍。
发展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该法规定,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可以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其中,符合条件的创新型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税率可以降至15%。
同时,创新型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比例为150%。
除此之外,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还可以享受税前扣除的优惠政策,比如购买企业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可以在税前扣除50%的支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政策的决定》该政策对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补充和明确。
其中,对科技成果转化取得的收入,以所得额20%的比例予以减计。
同时,对科技成果评估费用、市场开发费用、专利申请费用等支出,可以在税前予以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扩大内需若干政策的决定》该政策鼓励国内企业开展自主创新和增加软件和集成电路等高科技产品出口,提高创新产品的占有率。
对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能够从自主研发的产品中获得30%以上的净利润并投入到研发中,其在企业所得税和进出口税等方面可以获得优惠政策。
税收政策增值税政策对于从事软件开发和集成电路设计的企业,增值税的征收标准有一定的不同。
其中,软件销售企业的增值税征收方法可以采用“差额计税方法”。
即软件销售额减去直接成本和税金后的余额,支付一定税率的增值税。
对于设立在西部地区的软件企业,在其确定的增值税税前扣除项目中,可以扣除30%的增值税。
同时,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增值税征收方式采用普通计税方法,增值税税率为17%。
所得税政策对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其研发费用、技术开发费用等支出,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同时,对于参股、收购新经济企业,企业可以通过合理的资本结构调整,达到税负减轻的目的。
在涉及企业重组和科技成果转化的过程中,企业所得税政策也有所优惠。
2024年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2024年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为鼓励软件企业加大研发投入,2024年开始,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的政策进行了调整。
对于研发费用,企业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
扣除,比例为150%。
这意味着企业可以额外扣除相当于研发费用150%的
金额,减少应纳税所得额,从而降低企业所得税负担。
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软件产品出口退税政策
四、人才引进奖励政策
五、技术转让税收优惠政策
六、其他税收优惠政策
除了上述主要的税收优惠政策外,软件企业还可以享受其他一些税收
优惠政策。
例如,对于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可以享受免征城市维护建
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政策;对于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可以享受免征房产
税的政策;对于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可以享受免征土地使用税的政策等。
总之,2024年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软件产品出口退税政策、人才引进奖励政策、技术转让税收优惠政策以及其他税收优惠政策。
这些政策旨在鼓励软
件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推动技术创新和转让、促进软件产品出口和人才引进,降低软件企业的税负,推动软件产业的发展。
软件企业可以根据自身
情况,结合这些税收优惠政策,降低成本,提高竞争力,实现可持续发展。
高新技术企业及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高新技术企业及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部分一、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科技创新税收优惠政策与原有的政策相比有哪些比较明显的变化新企业所得税法与原税法相比较,在促进科技创新上的政策变化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税率的执行范围取消地域限制,原政策仅限于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新法将该项优惠政策扩大到全国范围,以促进全国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加快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凡是按照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被认定为高新技术的企业均可享受15%优惠税率.二是新法新增加了对创业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三是技术转让所得税起征点明显提高.旧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免征所得税.新法规定: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四是新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科技企业可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二、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要具备哪些条件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第172号已出台,高新技术企业需要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拥有自主知识产权;2、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3、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4、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5、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6、企业的其他指标,如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必须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要求.三、企业是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在享受两免三减半过渡优惠政策的同时可否同时申请所得税15%低税率的政策优惠不可以.根据财税200969号规定“国务院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税发200739号第三条所述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的税收优惠情形.因此,企业可以选择依照过渡期适用税率并适用减半征税至期满,或者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但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四、深圳地区的高新技术企业是否还有特区内的减免税优惠有,根据国务院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的规定,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五、目前软件企业有哪些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主要有以下税收优惠政策:1、自2000年 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享受即征即退政策部分的所退税款,用于企业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2、对我国境内新办的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3、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4、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5、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购置成本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六、软件企业要满足什么条件才能享受所得税的减免税优惠政策软件企业要享受税收优惠,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取得软件企业认定证书.2、以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主营业务,单纯从事软件贸易的企业不得享受.3、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通过资质等级认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服务.4、具有从事软件开发和所需的技术装备和经营场所.5、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6、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软件收入的8%以上.7、年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比例达到35%以上,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50%以上.七、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创业投资企业对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创业投资企业是我国新兴产业.国务院批准发布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的创业投资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设立的主要从事创业投资的企业组织.对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行以企业投资额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就是指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结转抵扣.八、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即征即退的增值税税款,要交纳企业所得税吗根据财税20081号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九、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如何享受20%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需办理什么手续纳税人在年度申报时填写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的对应项目,视同备案.由综合征管系统从主、附表采集相关数据生成“小型微利企业备案清册”.十、税法中规定的创业投资企业享受优惠政策应符合什么条件具备创业投资企业要享受以上税收优惠,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经营范围、工商登记名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2、要按规定完成备案程序;3、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4、创业投资企业申请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时,所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当年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经费须占本企业销售额的5%以上含5%,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的合计须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含60%.十一、研发新产品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具体有哪些税收优惠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企业购置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软件,经主管税收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十二、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应符合什么条件应符合以下条件:1、享受优惠的技术转让主体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2、技术转让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范围;3、境内技术转让经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4、向境外转让技术经省级以上商务部门认定;5、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十三、非居民企业能够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吗根据国税发2008116号第二条的规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以下企业则不能享受:1、非居民企业;2、核定征收企业;3、财务核算健全但不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企业.十四、只要真实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都可以加计扣除吗并不是真实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就可以加计扣除.可以加计扣除的研发费应具备真实性,并且资料齐全.根据国税发2008116号第十条的规定,企业必须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同时必须按照附表的规定项目,准确归集填写年度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金额.企业应于年度汇算清缴所得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的本办法规定的相应资料.申报的研究开发费用不真实或者资料不齐全的,不得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十五、企业什么情况下可以加速折旧固定资产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及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的相关规定,企业拥有并用于生产经营的主要或关键的固定资产,由于以下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十六、软件企业职工培训费用税前扣除标准和一般企业有什么不同吗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除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得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但考虑软件生产技术更新快、人员素质要求高的特点,财税20081号文件规定,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十七、享受研发费用在企业所得税中加计扣除政策应该在什么时间向税局备案企业所得税备案类税收优惠项目的审核工作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前完成.十八、新办软件企业是指什么时间之后成立的企业新办软件生产企业是指2000年7月1日以后新办的软件生产企业.十九、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在“两免三减半”期间,享受15%税率的减半吗不可以.居民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符合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该居民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可以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也可以选择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税,但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增值税部分一、国家对软件企业有哪些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法定税率其中电子出版物适用13%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纯软件产品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或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计算的增值税额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出口的软件产品,不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的软件进行转换等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可否享受软件软件产品即征即退政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的软件进行转换等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可按照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的有关规定享受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进口软件,是指在我国境外开发,以各种形式在我国生产、经营的软件产品.三、什么是本地化改造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工作,单纯对进口软件进行汉字化处理后再销售的不包括在内.四、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需取得什么证书已获软件产品登记证书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在该软件产品获得深圳市软件协会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有效期内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五、申请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应如何开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应在发票上注明软件产品名称及版本号,且必须与软件产品登记证书上的相关内容一致.增值税纳税人发生销售某一已登记软件的个别模块业务时,如在发票或产品清单上同时列明相应的登记软件名称及所售模块的名称,也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软件产品模块及分类由深圳市软件协会在软件产品评审报告中列明.六、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在销售时一并转让着作权、所有权的计算机软件产品是否征收增值税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在销售时一并转让着作权、所有权的计算机软件产品不征收增值税.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是指经过国家版权局中国软件登记中心核准登记并取得该中心发放的着作权登记证书.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是否需缴纳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着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着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八、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可否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应按照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并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对软件产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维护、技术服务费、培训费等不征收增值税.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已购软件产品的用户进行软件产品升级而收取的费用是否征收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已购软件产品的用户进行软件产品升级而收取的费用,对升级后因改变原软件产品主版本号,需重新核定软件产品登记证书的,应当征收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已购软件产品的用户进行软件产品升级而收取的费用,对升级后未改变原软件产品主版本号,不需重新核定软件产品登记证书的,不征收增值税.十、申请纯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对开票、核算和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哪些要求一纯软件产品的开票和核算对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的纯软件产品,应与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非软件部分分开核算其销售额、进项税额.同时应注明纯软件的名称、内容、价格,销售时单独开具软件收入部分发票.并按下列公式核算当期软件产品实际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实际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应纳增值税销售额×17%或13%-软件产品进项税额“软件产品应纳增值税销售额”是指销售软件产品的销售额.“软件产品进项税额”是指用于生产软件产品购进货物取得的进项税额,包括当期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税额.对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的纯软件产品,不能单独开具软件收入部分发票的,在开具发票时按纯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填列,同时发票备注栏注明包括与软件产品登记证书一致的纯软件产品.按嵌入式软件产品计算增值税退税.二纯软件产品的增值税申报1、纯软件产品的增值税应税项目按照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纵栏进行填报.其销售额按照上述公式的“软件产品应纳增值税销售额”计算填写.2、纯软件产品进项税额填列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纵栏.3、申请软硬件进项税额单独核算的软件企业按本指引第十七条规定进行分摊,并按分摊后的金额分别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货物及劳务”纵栏和“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纵栏进行填报.十一.申请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对开票、核算和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哪些要求一嵌入式软件产品的开票和核算嵌入式软件产品在开具发票时按嵌入式软件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填列,同时发票备注栏注明包括与软件产品登记证书一致的嵌入式软件产品.嵌入式软件产品按下列公式计算算当期嵌入式软件销售额:当期嵌入式软件销售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当期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成本×1+当期成本利润率〕上述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或外购的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的实际生产或采购成本.成本利润率是指纳税人一并销售的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的成本利润率,实际成本利润率高于10%的,按实际成本利润率确定,实际成本利润率低于10%的,按10%确定.二嵌入式软件产品的增值税申报1、嵌入式软件产品的增值税应税项目按照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纵栏进行填报.其销售额按照上述公式的当期嵌入式软件销售额计算填写.2、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增值税应税项目按照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货物及劳务”纵栏进行填报.其销售额按照上述公式的当期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计算填写.3、实际生产或采购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取得的当期进项税额填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货物及劳务”纵栏.十二.申请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应报送哪些资料符合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应在规定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如实申报并缴清税款,当月销售的纯软件产品实际增值税负超过3%或销售的嵌入式软件产品能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纯软件部分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于申报纳税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同时按以下规定报送资料:一主表1、深圳市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审核表见附件1;2、退抵税申请审批表可从深圳国税网站下载.二附报资料1、申请报告.纳税人申请报告的内容包括纳税人的基本情况、取得证书的软件情况、财务核算情况等.如属上次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软件产品,在报告中说明上次的退税情况;2、税收缴款书复印件;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表主表复印件;4、软件产品的销售清单见附件6;5、软件产品销售发票复印件.三特定资料1、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复印件.2、软件产品测试报告复印件.由销售软件产品模块的纳税人提供3、纯软件产品税负计算说明;4、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计算表见附件2;5、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和成本利润率包括成本组成部分计算说明;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纳税人提供的复印件上应签署加盖“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公章.十三、发票如何开具才符合申请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的要求纳税人销售嵌入式软件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92号等有关规定,划分软件和硬件部分的销售额,并应尽量在发票的票面有关栏目包括备注栏单独注明软件部分的名称和销售额.对于因货物或软件项目众多,在票面反映困难的,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的有关要求,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在清单上分别详细注明所申请软件和其他部分的名称和销售额,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通过系统开具普通发票的比照办理.深圳软件企业认定申请指南行政审批条件一软件企业认定:1、在我市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2、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其经营业务和主要经营收入;3、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通过资质等级认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技术服务;4、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5、具有从事软件开发和相应技术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经营场所;6、具有软件产品质量和技术服务质量保证的手段与能力;7、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软件收入8%以上;8、年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35%以上.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50%以上;9、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遵纪守法.二深圳市重点软件企业认定:深圳市重点软件企业是指经我局会同相关部门认定,从事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研发、销售,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软件企业:1、以从事仪器设备销售,且仪器设备中内含自主研发的嵌入式软件类的企业:已经实现的软件年销售收入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其中不能单独销售的嵌入式软件销售收入以嵌入式产品销售收入的35%计,年纳税额包括在我市国税和地税部门缴纳的各种税款,下同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且年纳税额与软件年销售收入比不低于2%;2、以委托进行软件开发或从事系统集成为主业类的企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及软件服务,系统集成软件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其中自行开发且未单独销售的系统集成软件收入以系统集成总收入的35%计,年纳税额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且年纳税额与软件年销售收入比不低于2%;3、以销售自主开发的套装软件类企业:纯软件年销售收入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纯软件企业是指年销售收入的80%为软件收入,年纳税额不低于80万元人民币且年纳税额与软件年销售收入比不低于2%;4、以承接出口软件外包服务或软件出口为主业类企业,软件年收入不低于100万美元,且软件出口占本企业年销售收入的35%以上;5、符合深圳市软件产业发展规划要求的软件重点领域销售收入列全市前二位,年软件销售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年纳税额不低于80万元人民币且年纳税额与软件年销售收入比不低于2%的企业.重点领域依据当年主管部门结合产业发展现状所确定的目录为准.以上数据必须与企业提交的软件产业统计年报及经审核后的审计报告相一致.申请材料一软件企业认定:1、软件企业认定申请表需由信息产业部授权的软件企业认定机构签署初审通过意见原件1份;2、企业法人经营执照副本及复印件1份验原件;3、企业开发、生产或经营软件产品列表,包括本企业开发和代理销售的软件产品,复印件1份验原件;4、本企业开发或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的证明材料,包括软件产品登记证书、软件着作权登记证书或专利证书等,复印件1份验原件;5、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复印件1份验原件;6、系统集成企业须提交由信息产业部颁发的资质等级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二深圳市重点软件企业认定:。
2023年税收优惠政策汇总(鼓励高新技术篇)
公告2020年第45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
30
企业所得 税
鼓励高新 技术
科技发展
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 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 第三条 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告2020年第45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
31
企业所得 税
公告2020年第45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
27
企业所得 税
鼓励高新 技术
科技发展
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 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 第四条 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告2020年第45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
28
企业所得 税
公告2020年第45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
21
企业所得 税
鼓励高新 技术
科技发展
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 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 第一条 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告2020年第45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
22
企业所得 税
至全国实施的通知》 财税〔2018〕44号
43
企业所得 税
鼓励高新 技术
高新技术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 第三十条第
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一款
44
企业所得 税
鼓励高新 技术
高新技术
《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 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 通知》 国发〔2007〕40号
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浅析
的 范 围 , 通 知 》 比 国税 函 [ 1】 《 2 0 0
3 9号 规 定 的 范 围 大 。
二、 总机 构 直 接 管 理 的 跨 地
区 设 立 的 项 目 部 预 缴 比 例 和 方 式。
税 发 『 0 ]8号 文 件 规 定 计 算 2 82 0
总 、 支机 构应 缴 纳 的税 款 。 分
《 财政 部 、 国家 税 务 总局 关 于 财 政 性 资金 、 政 事 业 行
性 收 费 、 府 性基 金 有 关 企 业 所得 税 政 策 问题 的 通 政 知 》 财 税 ( 0 8 1 1号 ) 有 关 所 得 税 政 策 进 行 了 ( 20 )5 对 明确 。 文件 中规 定“ 政 性资 金 , 指 企 业取 得 的来 财 是 源 于政 府 及 其 有 关部 门的 财 政 补 助 、 贴 、 款 贴 补 贷
产 品和 扩大 再 生 产 , 不作 为 企 业 所 得 税应 税 收入 , 不 予征 收企 业 所得 税 。”
新 《 业所 得 税 法》 于 2 0 企 0 8年 1月 1 日实 施
后 , 国家 对软 件 企 业进 一 步 明确 了税 收优 惠政 策 。 根 据《 政 部 、 家税 务 总 局 关 于 企 业所 得 税 若 干 财 , 括 直 接 减 免 的 包
增 值 税 和 即 征 即退 、 征 后 退 、 征 后返 的 各 种 税 先 先 收 . 不包 括 企 业按 规 定 取得 的 出 口退 税 款 。 财 政 但 ”
性 资金 要 专 款专 用 。《 知 》 通 规定 , 业 取得 的各 类 企 财 政 性资 金 , 除属 于 国家 投 资和 资金 使 用 后 要 求 归
所 以 。 件 企 业 即征 即退 的 增 值 税 应 计 入 “ 贴 收 软 补 入” 会计 科 目, 计 算 应 纳 税 所得 额 时按 “ 在 不征 税 收
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 2.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 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五、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定义(财税〔2012〕
27号 )
❖ 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是指以软件产品开发为 主营业务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 (四)软件企业的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 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50% (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 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 低于4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 (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 低于4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 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 的比例不低于30%);
四、软件产品定义
❖ 软件产品,是指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和 数据。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 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嵌入式软件产品是 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 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 分的软件产品。
❖ 满足下列条件的软件产品,经主管税务机关 审核批准,可以享受规定的增值税政策:
其他科技创新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 1、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 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 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 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 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 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 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 3、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 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 得额时扣除 。
❖ 4、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 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 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 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财税实操-双软企业认定税收优惠政策
财税实操-双软企业认定税收优惠政策一、双软企业认定税收优惠政策1、软件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经认定的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对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软件产品登记生效后可享受的优惠政策软件产品经登记生效后,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双软企业认定条件1、企业法人是我国的境内设立的企业法人;2、企业计算机的软件开发和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其经营业务及主要经营收入;3、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者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提供通过资质等级认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集成等技术服务;4、从事软件产品的开发及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至少超过50%;5、具有从事软件的开发和相应技术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经营场所;6、具有软件产品质量和技术服务质量保证的手段与能力;7、软件的技术和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软件收入在8%以上;8、一年软件的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35%以上;9、双软认证的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遵纪守法。
三、双软企业认定所需材料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上一年度12个月份);3、软件收入发票及发票对应的合同(软件收入占企业全部收入35%以上,其中一半为自主研发的软件);4、科研费用明细账(软件收入占全年总收入的8%以上);5、大专以上人员名单信息;6、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研究一、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一)优惠政策1.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6%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2.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按上一条规定执行。
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不包括在内。
3. 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按征收增值税(视同销售软件产品,执行16%税率),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现应视同销售软件开发服务,执行6%税率,该条款为营业税时代条款);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现应视同销售无形资产,执行6%税率,营业税时代条款)。
(二)软件产品的界定和分类软件产品,是指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和数据。
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
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
(三)软件产品满足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条件1. 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2. 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四)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1.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即征即退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X 3%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X 17%2. 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1)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即征即退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X 3%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X 17%(2)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的计算公式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 当期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按照下列顺序确定:①按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②按其他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③按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
软件企业所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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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企业所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一、软件企业的相关规定:
根据《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企[2002]526号)文件规定:
(一)软件企业没有园区限制,不论是否进入园区,只要通过软件企业认证,均可享受所得税税收优惠。
(二)软件开发生产企业是指企业自行开发、具有研制过程并进行生产的企业,单纯的软件生产及销售企业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软件企业认证
根据关于下发《北京市软件开发生产企业和软件产品认证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科新发〔1999〕第352号)第二条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24号)文件规定:
1、省级科学技术部门审核批准的文件、证明;
2、自行研制开发为满足一定的用户需要而制作用于销售的软件,软件产品的形式是记载有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的存储介质(包括软盘、硬盘和光盘等);
3、以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为主营业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4、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达到50%以上。
5、软件开发生产企业年销售自产软件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比。
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解析
一、软件企业条件
3、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
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
收入总额的比例≧6%;其中,境内研发费用占研究开发 费用总额的比例≧60% 研发费用口径:财税【2015】119号 销售(营业)收入:主营+其他(不含视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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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软件企业条件
4、汇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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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软件企业条件
5、实际税负的计算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0号第二条第(二)款:
增值税税负率=本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应纳税额 ÷本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销售额×100% 应纳税额=销项-进项(不能单独确认的,实务中按 收入比例确定) 税负率>3%,超过部分退税;低于3%,无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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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软件企业条件
收入总额的比例≧5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
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 ≧4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 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4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 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 比例≧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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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软件企业条件
软件产品收入:财税〔2012〕27号第十六条,指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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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软件企业条件
4、退还的增值税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税〔2012〕27号第五条: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
照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 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 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 入总额中减除 注:其他企业销售软件产品退还的增值税有优惠?
2、主营业务为软件产品开发的企业,提供至少1个 主要产品的软件著作权或专利权等自主知识产权的有效 证明文件,第三方检测机构提供的软件产品测试报告 主营业务仅为技术服务的企业提供核心技术说明
高新技术企业及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高新技术企业及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1. 税收优惠政策的背景和目的税收优惠政策是国家为了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和软件企业的发展而制定的一系列税收减免和优惠政策。
这些政策的目的是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高技术创新能力,推动科技进步,促进经济发展和产业升级。
2. 高新技术企业的定义和认定条件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政策范围内,依法注册成立的,以研发和技术创新为主要经营活动的企业。
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条件包括技术创新能力、人员构成、研发投入、知识产权等方面的要求。
3. 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1)企业所得税优惠: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税率优惠、减免税等。
具体优惠政策根据企业所在地的地方政府政策而定。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即按照一定比例将研发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3)技术转让所得税收优惠:高新技术企业从技术转让中取得的所得,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减免或者免征所得税。
(4)股权激励所得税优惠:高新技术企业通过股权激励方式激励员工,员工所得的股权激励收入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4. 软件企业的定义和认定条件软件企业是指以软件技术为核心,从事软件开辟、生产、销售和服务的企业。
软件企业的认定条件包括企业注册资本、人员构成、研发投入、软件产品质量等方面的要求。
5. 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1)企业所得税优惠:软件企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税率优惠、减免税等。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软件企业可以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即按照一定比例将研发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3)技术转让所得税收优惠:软件企业从技术转让中取得的所得,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减免或者免征所得税。
(4)软件产品销售税收优惠:软件企业的软件产品销售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减免或者免征增值税等税费。
6. 申请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程序和要求(1)认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和软件企业需要向所在地税务部门提交认定申请,提供相关材料和证明,包括企业注册信息、研发投入证明、知识产权证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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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研究
一、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
(一)优惠政策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6%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按上一条规定执行。
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不包括在内。
3.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按征收增值税(视同销售软件产品,执行16%税率),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现应视同销售软件开发服务,执行6%税率,该条款为营业税时代条款);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现应视同销售无形资产,执行6%税率,营业税时代条款)。
(二)软件产品的界定和分类
软件产品,是指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和数据。
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
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
(三)软件产品满足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条件
1. 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2. 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四)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
1.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
即征即退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3%
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
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17%
2.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
(1)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
即征即退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3%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17%
(2)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的计算公式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当期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
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按照下列顺序确定:
①按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
②按其他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
③按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
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 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成本×(1+10%)。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对于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应按照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确定软件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对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设备及工具的进项税额,不得进行分摊。
纳税人应将选定的分摊方式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自备案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变更。
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的设备及工具,包括但不限于用于软件设计的计算机设备、读写打印器具设备、工具软件、软件平台和测试设备
4.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随同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一并销售嵌入式软件产品,如果适用上述规定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的,应当分别核算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部分的成本。
凡未分别核算或者核算不清的,不得享受增值税政策。
注:增值税的优惠政策针对软件产品而言,并未对是否软件企业做要求
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优惠政策
1.对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税〔2012〕27号限定了时间在2017年12月31日前,但财税〔2000〕25号条款并未失效,冲突)
2.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税[2011]100号)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4.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5.软件、集成电路企业应从企业的获利年度起计算定期减免税优惠期。
如获利年度不符合优惠条件的,应自首次符合软件、集成电路企业条件的年度起,在其优惠期的剩余年限内享受相应的减免税优惠。
6.软件企业享受的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其他相同方式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一项最优惠政策执行,不叠加享受
(二)对享受政策的软件企业的认定
1.软件企业是指以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为主营业务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的居民企业;
(2)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3)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4)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
(5)主营业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6)具有与软件开发相适应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合法的开发工具等);
(7)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2.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是除符合上述条件规定,还应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
(1)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不低于2亿元,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1000万元,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
(2)在国家规定的重点软件领域内,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250万元,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70%;
(3)汇算清缴年度软件出口收入总额不低于800万美元,软件出口收入总额占本企业年度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50%,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
3.在2015年《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规定执行前,软件企业若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必须先取得软件企业认定机构的认定,该文件执行后事前的认定取消,但在每年的汇算清缴时需向
税务机关备案。
税务部门转请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进行核查。
对经核查不符合软件、集成电路企业条件的,由税务部门追缴其已经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并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即由认定制改为备案制)(三)对享受政策的新办企业的认定
1.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新注册成立的企业。
2.新办企业的权益性出资人(股东或其他权益投资方)实际出资中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的累计出资额占新办企业注册资金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25%。
3.新办企业在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税或免税优惠政策期间,从权益性投资人及其关联方累计购置的非货币性资产超过注册资金25%的,将不再享受相关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政策优惠。
注:上述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享受主体是满足条件的软件企业,若软件企业同时享受其他优惠政策
三、参考的主要文件
1.财税〔2000〕2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2.财税〔2011〕10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3.财税〔2012〕2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4.财税〔2016〕4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