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及文件.pdf
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解析
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解析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是针对我国高新技术企业制定的一项税收政策,旨在鼓励和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促进科技创新和产业升级。
本文将对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进行详细解析,包括政策依据、优惠对象、优惠内容等方面的内容,以期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和运用该政策。
一、政策依据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等部门发布的相关文件、通知等。
其中,最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于2017年修改发布,明确了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具体规定。
二、优惠对象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优惠对象主要是符合国家有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的企业。
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通常包括技术创新程度、技术人员比例、研发投入比例等方面的指标。
企业需要向国家有关部门提交认定申请,并经过审核合格才能获得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资格。
三、优惠内容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优惠内容主要体现在税收方面,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的企业所得税按照15%的税率征收,相比一般企业的25%税率,享受了较大的税收优惠。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可以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即超过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15%的部分可以额外扣除,并将剩余部分在以后五年内按照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的方式摊销。
3.优先从事高新技术企业重点领域的减免所得税:高新技术企业在从事国家鼓励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中,可以享受所得税的减免政策。
比如,在新材料、生物医药、高技术服务等领域进行投资或经营的企业,可以根据投资额或年度纳税额的一定比例获得所得税的减免。
4.股权激励所得税优惠:对于高新技术企业实行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的,所得税可以享受一定的减免或延缓缴纳。
四、申请程序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申请程序相对比较简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认定申请:企业需要向国家有关部门(如科技部、税务部门等)提交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申请,申请材料需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技术创新情况、研发投入情况等相关证明材料。
高新技术企业两免三减半税收政策优惠
高新技术企业两免三减半税收政策优惠起始年度有待明确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优惠,对于享受政策优惠的条件要求比较明确,但对于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起始年度规定的不够清晰,导致实际执行中起始年度的确定存在较大差异,影响税收政策执行的统一和公平。
政策规定,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在2008年1月1日之后完成注册登记的国家需要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规定了在特定区域内2008开始新注册登记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优惠,这是清晰明确的,但问题在于新登记注册的企业获得各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需要一个时间过程,实际工作中,注册登记后一般不经过一个完整会计年度以上是无法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的,部分企业甚至三至五年后才能申报取得。
企业取得高新技术资格证书时间和注册登记时间存在较大差异,在认定优惠政策起始年度上存在三种不同的理解:一是按照注册登记日开始计算,取得高新技术证书后,对以前年度办理退税;二是按照注册登记日开始计算,取得高新技术证书后,在剩余期内享受优惠政策;三是按照取得高新技术证书后开始计算,在有效期内执行。
基于上述三种不同的理解,各地税务机关在实际执行中对于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两免三减半”政策优惠起始年度的确定存在不同的认定标准,影响了税收政策执行的统一和税负的公平,对于高新技术企业“两免三减半”政策优惠起始年度的认定有待进一步明确。
鉴于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政策基本目的是对于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进行重点扶持,而且高新技术企业申报认定有一个时间过程,建议明确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起始年度按照取得高新技术认定证书后开始计算确认。
“两免三减半”政策的享受2009-05-08 15:46 来源:国税总局我要纠错| 打印 | 大 | 中 | 小问:有一家外资生产企业(经营范围里有服务),之前有申请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由于亏损所以一直都还没有享受。
2023年高新技术企业详细优惠政策最新
2023年高新技术企业详细优惠政策最新2023年高新技术企业详细优惠政策1、税收优惠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15%的优惠税率,比普通其税率降低了10个点。
未经过认定的企业,需要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
对于企业而言,可以节省不少的资金,从而让企业进行后续发展。
2、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高新技术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资金奖励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更容易获得国家、省、市各级的科研经费支持和财政拨款,最多可得100万。
直接奖励+研发费用奖励: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将给予5-20万元补助,复审企业将给予5-10万元补助;具体补贴额度以当地的具体补贴额度为准。
4、融资贷款高新技术企业是申请各级相关政策资金的必备条件之一,申报各类专项资金、补贴更加便利,容易获得VC的投资和各大银行的贷款。
5、项目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的项目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按规定扣除,按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2023劳动法高温补贴规定根据劳动法的规定,高温津贴的标准为: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5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00元。
高温津贴在每年6月、7月、8月、9月、10月发放,并纳入企业成本费。
其他与高温天气相关的劳动保护措施,也按照新政策执行。
例如,在岗且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也需要列入发放范围,职工未正常出勤的,可按其实际出勤且提供的劳动天数折算发放等。
享受高温津贴的范围扩大至所有劳动者,而不仅仅是露天作业且工作场所温度达33℃以上的人群。
发放的时间也从过去的7—9月扩大至6—10月。
这意味着,每年6—10月,即使劳动者没有在室外高温条件下工作且工作场所温度低于33℃,也可获得100元/月的高温津贴。
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及文件
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及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契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度需求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所称国度需求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中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契合以下条件的企业:(一)产品(效劳)属于«国度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范围»规则的范围;(二)研讨开发费用占销售支出的比例不低于规则比例;(三)高新技术产品(效劳)支出占企业总支出的比例不低于规则比例;(四)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则比例;(五)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方法规则的其他条件。
«国度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范围»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方法由国务院科技、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同意后发布实施。
国度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效果的公告国度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4号为贯彻落实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依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度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方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21〕32号,以下简称«认定方法»〕及«科技部财政部国度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任务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21〕195号,以下简称«任务指引»〕以及相关税收规则,现就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效果公告如下:一、企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历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时间所在年度起申报享用税收优惠,并按规则向主管税务机关操持备案手续。
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历期满当年,在经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历的,应按规则补缴相应时期的税款。
二、对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历且享用税收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税务部门如在日常管理进程中发现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进程中或享用优惠时期不契合«认定方法»第十一条规则的认定条件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
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税率优惠《企业所得税法》第28 条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因此,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15%)比一般企业适用的25% 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低10%。
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程序1.认定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批准的有效期当年开始,可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企业可持有“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及其复印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
手续办理完毕后,高新技术企业可减按15%缴纳企业所得税。
3.企业在年度终了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备案。
备案材料: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法》第30 条规定,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加计扣除,即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开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 摊销。
财税[2015]119号文与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97号公告扩大了研发费用的归集范围,允许更多的行业申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鼓励各类企业重视研发,提升创新能力。
从实务来看,成为高新技术企业后,申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难度会大大降低。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规定,企业购进并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低于100万元(含100万)的可一次性在税前扣除;单位价值高于100万元的,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
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
《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3 号)规定,自2015年5月1日起,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高企税收优惠》
《高企税收优惠》全国性政策税收优惠政策如下:1、企业所得税优惠10%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减免10%,按照15%征收。
例。
企业净利润是100万,非高新企业需要缴纳25万的企业所得税(非高新技术企业为25%),而高新企业需要缴纳15万(高新企业减免10%,按照15%征收)。
2、研发费用可用来抵税,而且抵税比例比普通企业高75%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可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进行加计扣除;即科技型中小企业可以将研发费用的175%在税前进行扣除,减少纳税。
而高新技术企业正好是在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范围内。
(该政策适用于202x年1月1日至202x年12月31日)地方性政策除了全国性的税收优惠政策,高新技术企业还可以享受地方性的税收优惠政策,例如:北京(各地情况不同)(1)企业专业技术人才及管理人才可以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
(2)北京市企业高管及技术骨干,同时取得北京市区域内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学士以上学位者,可直接申办北京市户口。
最全|高企政府支持政策,浙江省企业必看知产小能手百家号05-0818:27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政策是一项引导政策,目的是引导企业调整产业结构,走向自主创新、持续创新的发展道路。
高新技术企业在本领域中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市场价值,是地方企业、行业机构对企业实施优惠政策、资金扶持、企业投标以及获取投资的重要条件,是科技企业的“金字招牌”。
要进行高企认定,企业首先需要在以下八个方面满足对应的要求。
一旦通过认定,即可享受对应各个层面的支持政策。
根据杭州高新区科学技术局于202x年4月发布的文件,完整的支持政策信息整理如下。
一国家层面1、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企业研发费用按50%加计扣除,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研发费用按75%加计扣除。
二省市层面1、高新技术企业方可申报浙江省创新型领军企业;2、优先入选浙江省科技创业领军人才:高新技术企业的主要创办人、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奖项获得者,同等条件下优先入选浙江省科技创业领军人才;3、通过高企认定是申报浙江省、杭州市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的基本条件之一;4、申报杭州市重大科技创新项目:申报企业上年度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重,应不低于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申报企业应建有市级以上企业研发机构,且该企业已有授权或受理发明专利一件以上;5、鼓励孵化器孵化企业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孵化企业在孵期间或毕业后1年内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每认定一家,给予孵化器15万元补贴;被认定为杭州市高新技术企业,每认定一家,给予孵化器5万元的经费补贴;6、国高数量是认定省级孵化器的条件之一:在孵企业的毕业要求是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累计毕业企业达25家以上;7、杭州市拟出台奖励政策,加大对“国高企”申报认定财政支持力度:一是给予申报补助,对在省科技厅云服务平台提交“国高企”认定申请,并通过省科技厅专家评审(不含重新认定)的企业,由市本级财政给予每家企业一次性20万元申报经费补助;二是给予认定奖励,对获得科技部“国高企”申报认定(不含重新认定)的企业,市本级财政再给予每家企业一次性30万元奖励。
北京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北京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一、政策简介(1)新技术企业自开办之日起,前三年免交企业所得税,第4-6年交7.5%,第7年以后交15%。
(2)企业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总产值40%以上,经税务部门核定,减按10%税率征收所得税。
(3)高新技术企业当年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含10%)以上的,当年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4)对单位和个人在本市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从事软件著作权转让业务和软件研制开发业务,比照技术转让与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
(5)高新技术企业在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实际发放的工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据实扣除。
二、如何办理减免企业所得税(1)适用范围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和中关村科技园区批准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2)提交材料①请减免税报告即《纳税单位企业减、免税申请书》;②税人的财务会计报表;③“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④“务登记证”复印件;⑤新技术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及企业年审资料;⑥择减免税时间申请表。
(3)联系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电话:88371639三、企业如何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1)范围和条件①申请认定的企业必须拥有适合首都经济发展特点的高新技术及与下述十大领域配套的相关技术产品:电子与信息技术生物工程和新医药技术新材料及应用技术先进制造技术航空航天技术现代农业技术新能源与高效节能技术环境保护新技术海洋工程技术核应用技术与上述十大领域配套相关技术产品,以及适合首都经济发展特点的其它高新技术及其产品;②具有企业法人资格;③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④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或服务为主的劳动密集型高新技术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20%以上;⑤企业每年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应占本企业当年总销售额的5%以上;⑥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的总和应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新办企业在高新技术领域的投入占总投入60%以上。
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后,可以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相关问题。
一、何时可以享受优惠?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
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颁发之日所在年度起享受税收优惠。
二、高新技术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如何办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规定: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时间所在年度起申报享受优惠;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
A、主要留存备查资料:1.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料;3.知识产权相关材料;4.年度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范围的说明,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及对应收入资料;5.年度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证明材料;6.当年和前两个会计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及占同期销售收入比例、研发费用管理资料以及研发费用辅助账,研发费用结构明细表。
B、高新技术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如何办理?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相应期间的税款。
C、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企业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的,将如何处理?对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享受税收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税务部门如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过程中或享受优惠期间不符合《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第十一条规定的认定条件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
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通知税务机关追缴其证书有效期内自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详解
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详解在当前数字经济时代,高新技术企业的兴起对于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为了进一步鼓励和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许多国家采取了一系列有利于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本文将对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进行详细解析。
一、政策背景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是为了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和科技创新而出台的税收政策。
通过减轻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负担,激励企业增加研发投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推动科技进步和经济增长。
二、适用范围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于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一般来说,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高新技术领域有较强科技创新能力,并且符合国家的相关认定标准的企业。
三、优惠政策内容1.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根据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具体来说,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将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即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研发费用,减少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从而降低企业的所得税负担。
2. 技术转让所得免征或减半征收所得税高新技术企业在技术创新的过程中,常常会产生技术成果并进行转让。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免征或减半征收所得税。
这样的政策鼓励高新技术企业积极进行技术创新,并且促进技术转让与市场的融合,推动科技成果有效转化。
3. 税收优惠贷款利息税前扣除高新技术企业为了支持企业的发展和科技创新,可能会获得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的税收优惠贷款。
根据优惠政策,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将税收优惠贷款利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税前扣除,减少企业的所得税负担,从而降低企业的融资成本。
4. 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国家对于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这一政策的出台,旨在鼓励企业在高新技术领域进行更多的投资和创新,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
四、申请流程高新技术企业需要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认定,然后在享受优惠政策之前,需要向税务机关进行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资料和证明材料。
国家高新企业优惠政策
1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备注:当拿到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时,在深圳、广东省或者国家申请相关的科技资金及科技计划时,会有相当高的得分,这对于企业取得相关的科技研发资助是相当有利。
同时,可以凭此证直接进入国家级高新技术园区,直接进行相关办公费的减免。
优惠政策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备 注税收优惠所得税 若取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可享受“二免三减半”所得税优惠; 若取得重点软件企业证书,则可以享受“五免五减半”所得税优惠。
同时,可以得到深圳地方分配所得税50%返还作为研发经费。
营业税 对于从事技术开发、引进或者转让所产生的收入免营业税 印花税 技术相关合同免收场 地租场地优先审批,减收地价10-20%或者减半缴纳土地使用费五年,交易手续费、产权登记费及相关费用,契税由财政部门按实际交纳额给予返还。
自建厂房五年内免收房产税、交易手续费、产权登记费及相关费用,契税由财政部门按实际交纳额给予返还。
人才政策招调工 优先给指标,最少是给五个户口指标。
出国签证 优先办理出口权出口权 可自设专用备料库、可自己报关权报关权融资信贷 更低的利息贷款 无息或者贴息贷款无偿资助区资助 100万 报销范围: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产生的设备、人员、原材料、检测设备、耗材、交流费、检测认证费、管理费、培训费、设计费及其它相关费用市资助 100万 厅资助100万 深港创新圈 300万 中小创新基金 100万—300万 国际交流 100万 展览会补贴设备 进口 5万元以内的检测设备和关键部件可直接计入成本,超过的也可以直接经税收部分批准也可直接计入成本 折旧 原材料及关键部件 进口 免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 折旧 加速折旧,最短可以到二年 采购政策 政府工程 优先考虑及决策 政府应用系统 优先考虑及决策 人员 入股 可以以科技成果入股薪金及培训费 税前列支研发投放 投入部分可按50%抵扣应税所得额。
技术转让500万以下 免征所得税超过500万的部分按应纳税率减半征收。
高新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高新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为了促进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我国税收政策对其给予较大支持。
具体优惠政策包括:
1.企业所得税优惠:高新技术企业的所得税,可以按照15%的税率缴纳。
非高新技术企业,一般要按照25%的税率缴纳。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的研发费用,可以加计扣除50%的金额。
即,如果企业研发费用为100万,那么可以增加50万的扣除额度。
3.技术转让免征增值税:高新技术企业通过技术转让获得收益时,免征增值税的相关税费。
4.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还包括:享受递延税款贷款、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投资项目免征固定资产税、免征房产税以及个人所得税等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综上所述,以上是我国针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旨在鼓励和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的创新和发展,提高我国的创新能力和竞争力。
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及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所称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二)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三)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四)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五)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治理方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治理方法由国务院科技、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为贯彻落实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依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治理方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方法》)及《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治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以及相关税收规定,现就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时刻所在年度起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相应期间的税款。
二、对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享受税收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税务部门如在日常治理过程中发觉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过程中或享受优惠期间不符合《认定方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认定条件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
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一、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享受主体】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优惠内容】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1.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2.高新技术企业要经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的认定。
3.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4.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5.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6.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7.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相应要求。
8.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9.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10.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47号)4.《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5.《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二、职工教育经费按照8%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享受主体】所有企业【优惠内容】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介绍-北京海淀区地方税务局
• 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依据 • 海淀区国税局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管理
• 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
高新技术企业政策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 十八条: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科发火【2008】172号)
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
一、国税发〔2008〕116号(正列举8项可以加 计) 二、财税〔2013〕70号NEW(新增5项) 1.研发人员的五险一金2.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 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 等费用3.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 般测试手段购置费4.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5. 研发成果的鉴定费用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 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9〕203号)
四、《北京市国税局 北京市地税局关于加强 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收管理有关问 题的公告》(公告2013年第27号) NEW!!!!
27公告
一、高新技术企业应设置高新技术企业 认定专用研究开发费用辅助核算账目,按照 会计核算及《工作指引》的相关要求,对研径,区分不同研发项目,对研 究开发费用进行归集。
二、高新技术企业会计核算应完整准确 反映企业实际发生的各项研究开发费用,并 将辅助账册及相关凭证、表格留存查备。 三、凡不符合本公告规定的高新技术企 业,依据国税函〔2009〕203号规定不得享 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四、本公告2014.1.1起执行。
海淀局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管理
一、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后,到税务机关 进行备案,优惠一备三年。 二、2013年汇算清缴期间--备案实行网上备 案--北京市国税局网站--中间--企业所得税优 惠备案--网上提交资料,完成网上备案--即刻 附送纸质备案资料至各征收所--税收优惠受理 岗--取得回执---完成备案--提交203四项资料 至管理所--纳税申报。
高新技术企业及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高新技术企业及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部分一、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科技创新税收优惠政策与原有的政策相比有哪些比较明显的变化新企业所得税法与原税法相比较,在促进科技创新上的政策变化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税率的执行范围取消地域限制,原政策仅限于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新法将该项优惠政策扩大到全国范围,以促进全国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加快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凡是按照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被认定为高新技术的企业均可享受15%优惠税率.二是新法新增加了对创业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三是技术转让所得税起征点明显提高.旧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免征所得税.新法规定: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四是新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科技企业可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二、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要具备哪些条件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第172号已出台,高新技术企业需要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拥有自主知识产权;2、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3、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4、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5、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6、企业的其他指标,如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必须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要求.三、企业是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在享受两免三减半过渡优惠政策的同时可否同时申请所得税15%低税率的政策优惠不可以.根据财税200969号规定“国务院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税发200739号第三条所述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的税收优惠情形.因此,企业可以选择依照过渡期适用税率并适用减半征税至期满,或者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但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四、深圳地区的高新技术企业是否还有特区内的减免税优惠有,根据国务院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的规定,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五、目前软件企业有哪些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主要有以下税收优惠政策:1、自2000年 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享受即征即退政策部分的所退税款,用于企业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2、对我国境内新办的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3、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4、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5、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购置成本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六、软件企业要满足什么条件才能享受所得税的减免税优惠政策软件企业要享受税收优惠,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取得软件企业认定证书.2、以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主营业务,单纯从事软件贸易的企业不得享受.3、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通过资质等级认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服务.4、具有从事软件开发和所需的技术装备和经营场所.5、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6、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软件收入的8%以上.7、年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比例达到35%以上,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50%以上.七、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创业投资企业对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创业投资企业是我国新兴产业.国务院批准发布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的创业投资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设立的主要从事创业投资的企业组织.对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行以企业投资额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就是指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结转抵扣.八、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即征即退的增值税税款,要交纳企业所得税吗根据财税20081号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九、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如何享受20%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需办理什么手续纳税人在年度申报时填写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的对应项目,视同备案.由综合征管系统从主、附表采集相关数据生成“小型微利企业备案清册”.十、税法中规定的创业投资企业享受优惠政策应符合什么条件具备创业投资企业要享受以上税收优惠,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经营范围、工商登记名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2、要按规定完成备案程序;3、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4、创业投资企业申请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时,所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当年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经费须占本企业销售额的5%以上含5%,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的合计须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含60%.十一、研发新产品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具体有哪些税收优惠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企业购置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软件,经主管税收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十二、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应符合什么条件应符合以下条件:1、享受优惠的技术转让主体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2、技术转让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范围;3、境内技术转让经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4、向境外转让技术经省级以上商务部门认定;5、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十三、非居民企业能够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吗根据国税发2008116号第二条的规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以下企业则不能享受:1、非居民企业;2、核定征收企业;3、财务核算健全但不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企业.十四、只要真实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都可以加计扣除吗并不是真实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就可以加计扣除.可以加计扣除的研发费应具备真实性,并且资料齐全.根据国税发2008116号第十条的规定,企业必须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同时必须按照附表的规定项目,准确归集填写年度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金额.企业应于年度汇算清缴所得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的本办法规定的相应资料.申报的研究开发费用不真实或者资料不齐全的,不得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十五、企业什么情况下可以加速折旧固定资产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及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的相关规定,企业拥有并用于生产经营的主要或关键的固定资产,由于以下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十六、软件企业职工培训费用税前扣除标准和一般企业有什么不同吗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除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得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但考虑软件生产技术更新快、人员素质要求高的特点,财税20081号文件规定,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十七、享受研发费用在企业所得税中加计扣除政策应该在什么时间向税局备案企业所得税备案类税收优惠项目的审核工作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前完成.十八、新办软件企业是指什么时间之后成立的企业新办软件生产企业是指2000年7月1日以后新办的软件生产企业.十九、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在“两免三减半”期间,享受15%税率的减半吗不可以.居民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符合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该居民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可以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也可以选择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税,但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增值税部分一、国家对软件企业有哪些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法定税率其中电子出版物适用13%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纯软件产品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或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计算的增值税额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出口的软件产品,不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的软件进行转换等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可否享受软件软件产品即征即退政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的软件进行转换等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可按照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的有关规定享受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进口软件,是指在我国境外开发,以各种形式在我国生产、经营的软件产品.三、什么是本地化改造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工作,单纯对进口软件进行汉字化处理后再销售的不包括在内.四、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需取得什么证书已获软件产品登记证书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在该软件产品获得深圳市软件协会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有效期内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五、申请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应如何开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应在发票上注明软件产品名称及版本号,且必须与软件产品登记证书上的相关内容一致.增值税纳税人发生销售某一已登记软件的个别模块业务时,如在发票或产品清单上同时列明相应的登记软件名称及所售模块的名称,也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软件产品模块及分类由深圳市软件协会在软件产品评审报告中列明.六、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在销售时一并转让着作权、所有权的计算机软件产品是否征收增值税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在销售时一并转让着作权、所有权的计算机软件产品不征收增值税.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是指经过国家版权局中国软件登记中心核准登记并取得该中心发放的着作权登记证书.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是否需缴纳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着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着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八、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可否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应按照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并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对软件产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维护、技术服务费、培训费等不征收增值税.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已购软件产品的用户进行软件产品升级而收取的费用是否征收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已购软件产品的用户进行软件产品升级而收取的费用,对升级后因改变原软件产品主版本号,需重新核定软件产品登记证书的,应当征收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已购软件产品的用户进行软件产品升级而收取的费用,对升级后未改变原软件产品主版本号,不需重新核定软件产品登记证书的,不征收增值税.十、申请纯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对开票、核算和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哪些要求一纯软件产品的开票和核算对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的纯软件产品,应与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非软件部分分开核算其销售额、进项税额.同时应注明纯软件的名称、内容、价格,销售时单独开具软件收入部分发票.并按下列公式核算当期软件产品实际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实际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应纳增值税销售额×17%或13%-软件产品进项税额“软件产品应纳增值税销售额”是指销售软件产品的销售额.“软件产品进项税额”是指用于生产软件产品购进货物取得的进项税额,包括当期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税额.对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的纯软件产品,不能单独开具软件收入部分发票的,在开具发票时按纯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填列,同时发票备注栏注明包括与软件产品登记证书一致的纯软件产品.按嵌入式软件产品计算增值税退税.二纯软件产品的增值税申报1、纯软件产品的增值税应税项目按照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纵栏进行填报.其销售额按照上述公式的“软件产品应纳增值税销售额”计算填写.2、纯软件产品进项税额填列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纵栏.3、申请软硬件进项税额单独核算的软件企业按本指引第十七条规定进行分摊,并按分摊后的金额分别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货物及劳务”纵栏和“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纵栏进行填报.十一.申请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对开票、核算和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哪些要求一嵌入式软件产品的开票和核算嵌入式软件产品在开具发票时按嵌入式软件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填列,同时发票备注栏注明包括与软件产品登记证书一致的嵌入式软件产品.嵌入式软件产品按下列公式计算算当期嵌入式软件销售额:当期嵌入式软件销售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当期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成本×1+当期成本利润率〕上述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或外购的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的实际生产或采购成本.成本利润率是指纳税人一并销售的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的成本利润率,实际成本利润率高于10%的,按实际成本利润率确定,实际成本利润率低于10%的,按10%确定.二嵌入式软件产品的增值税申报1、嵌入式软件产品的增值税应税项目按照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纵栏进行填报.其销售额按照上述公式的当期嵌入式软件销售额计算填写.2、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增值税应税项目按照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货物及劳务”纵栏进行填报.其销售额按照上述公式的当期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计算填写.3、实际生产或采购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取得的当期进项税额填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货物及劳务”纵栏.十二.申请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应报送哪些资料符合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应在规定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如实申报并缴清税款,当月销售的纯软件产品实际增值税负超过3%或销售的嵌入式软件产品能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纯软件部分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于申报纳税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同时按以下规定报送资料:一主表1、深圳市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审核表见附件1;2、退抵税申请审批表可从深圳国税网站下载.二附报资料1、申请报告.纳税人申请报告的内容包括纳税人的基本情况、取得证书的软件情况、财务核算情况等.如属上次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软件产品,在报告中说明上次的退税情况;2、税收缴款书复印件;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表主表复印件;4、软件产品的销售清单见附件6;5、软件产品销售发票复印件.三特定资料1、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复印件.2、软件产品测试报告复印件.由销售软件产品模块的纳税人提供3、纯软件产品税负计算说明;4、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计算表见附件2;5、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和成本利润率包括成本组成部分计算说明;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纳税人提供的复印件上应签署加盖“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公章.十三、发票如何开具才符合申请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的要求纳税人销售嵌入式软件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92号等有关规定,划分软件和硬件部分的销售额,并应尽量在发票的票面有关栏目包括备注栏单独注明软件部分的名称和销售额.对于因货物或软件项目众多,在票面反映困难的,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的有关要求,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在清单上分别详细注明所申请软件和其他部分的名称和销售额,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通过系统开具普通发票的比照办理.深圳软件企业认定申请指南行政审批条件一软件企业认定:1、在我市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2、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其经营业务和主要经营收入;3、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通过资质等级认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技术服务;4、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5、具有从事软件开发和相应技术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经营场所;6、具有软件产品质量和技术服务质量保证的手段与能力;7、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软件收入8%以上;8、年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35%以上.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50%以上;9、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遵纪守法.二深圳市重点软件企业认定:深圳市重点软件企业是指经我局会同相关部门认定,从事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研发、销售,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软件企业:1、以从事仪器设备销售,且仪器设备中内含自主研发的嵌入式软件类的企业:已经实现的软件年销售收入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其中不能单独销售的嵌入式软件销售收入以嵌入式产品销售收入的35%计,年纳税额包括在我市国税和地税部门缴纳的各种税款,下同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且年纳税额与软件年销售收入比不低于2%;2、以委托进行软件开发或从事系统集成为主业类的企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及软件服务,系统集成软件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其中自行开发且未单独销售的系统集成软件收入以系统集成总收入的35%计,年纳税额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且年纳税额与软件年销售收入比不低于2%;3、以销售自主开发的套装软件类企业:纯软件年销售收入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纯软件企业是指年销售收入的80%为软件收入,年纳税额不低于80万元人民币且年纳税额与软件年销售收入比不低于2%;4、以承接出口软件外包服务或软件出口为主业类企业,软件年收入不低于100万美元,且软件出口占本企业年销售收入的35%以上;5、符合深圳市软件产业发展规划要求的软件重点领域销售收入列全市前二位,年软件销售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年纳税额不低于80万元人民币且年纳税额与软件年销售收入比不低于2%的企业.重点领域依据当年主管部门结合产业发展现状所确定的目录为准.以上数据必须与企业提交的软件产业统计年报及经审核后的审计报告相一致.申请材料一软件企业认定:1、软件企业认定申请表需由信息产业部授权的软件企业认定机构签署初审通过意见原件1份;2、企业法人经营执照副本及复印件1份验原件;3、企业开发、生产或经营软件产品列表,包括本企业开发和代理销售的软件产品,复印件1份验原件;4、本企业开发或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的证明材料,包括软件产品登记证书、软件着作权登记证书或专利证书等,复印件1份验原件;5、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复印件1份验原件;6、系统集成企业须提交由信息产业部颁发的资质等级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二深圳市重点软件企业认定:。
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及文件
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及文件在当今的经济发展中,高新技术企业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为了鼓励和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
这些政策不仅有助于减轻企业的负担,还能激发企业的创新活力,推动产业升级和经济增长。
一、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重要意义高新技术企业通常在技术研发、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方面具有显著优势。
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为这些企业提供了更有利的发展环境。
首先,减轻了企业的税收负担,使企业能够将更多的资金投入到研发、生产和人才培养等关键领域,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其次,激励企业加大创新投入,推动技术进步和产品升级,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最后,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带动相关产业的协同进步,对于优化产业结构、推动经济转型升级具有重要意义。
二、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主要内容1、企业所得税优惠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 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相较于一般企业 25%的税率,显著降低了企业的税负。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175%在税前摊销。
3、固定资产加速折旧高新技术企业购进的固定资产,允许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的方法进行折旧。
4、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 500 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 500 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5、增值税优惠高新技术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 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三、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文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明确了高新技术企业享受 15%的优惠税率等相关规定。
2、《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比例进行了规定。
3、《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详细说明了高新技术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政策要求。
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
一、减免增值税。
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加计抵减增值税额达到工业产值总额的50%;
二、减免企业所得税。
高新技术企业按实际应缴的企业所得税额的50%减税;
三、减免房产税。
高新技术企业从事科研、开发、试制、设计、检测及相关管理等活动,可享受此项税收减免政策;
四、减免印花税。
对高新技术企业发行新债券、公司债券和票据的印花税免征;
五、减免资源税。
高新技术企业的土地使用税全部免征;
六、减免土地增值税。
高新技术企业在用地满一年后可以获得土地增值税的半年减税优惠;
七、减免环保税。
高新技术企业可享受环境污染补偿税、污染源排放税等减免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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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税务规划}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及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十八条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九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所称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二)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三)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四)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五)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通告2017 年第24 号
为贯彻落实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 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及《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 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以及相关税收规定,现就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时间所在年度起申
报享受税收优惠,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
预缴,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相应期间的税款。
二、对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享受税收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税务部门如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过程中或享受优惠期间不符合《认定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认定条件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
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认定机构
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通知税务机关追缴其证书有效期内自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
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三、享受税收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每年汇算清缴时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通告2015 年第76 号)规定向税务机关提交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履行备案手续,同时妥善保管以下资料留存备查:
1.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料;
3.知识产权相关材料;
4.年度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范围的说明,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及对应收入资料;
5.年度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证明材料;
6.当年和前两个会计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及占同期销售收入比例、研发费用管理资料以及研发费用辅助账,研发费用结构明细表(具体格式见《工作指引》附件2);
7.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四、本通告适用于2017 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2016 年1 月1 日以后按《认定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按本通告规定执行。
2016 年1 月1 日前按《科技部财
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
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 号)和国家税务总局通告2015 年第76 号的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期间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通告2011 年第4 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7 年6 月19 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告》的解读
2017 年06 月27 日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一、通告出台背景
为加大对科技型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政策扶持,有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培育
创造新技术、新业态和提供新给予的生力军,促进经济升级转型升级,2016 年,科技部、
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 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及配套文件《关于修订印发〈高新
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 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
《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出台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
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 号,以下简称“203 号文件”)作为与原《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相配套的税收优惠管理性质的文件,其有关内容需要适时加以
调整和完善,以实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和税收优惠管理的有效衔接,保障和促进高
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
为此,特制定本通告。
二、通告主要内容
(一)明确高新技术企业享受优惠的期间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因此高新技术企业也是按年享
受税收优惠。
而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上注明的发证时间是具体日期,不一定是一个完整纳
税年度,且有效期为3 年。
这就导致了企业享受优惠期间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的有
效期不完全一致。
为此,通告明确,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其高新技术企业
证书注明的发证时间所在年度起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
手续。
例如,A 企业取得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上注明的发证时间为2016 年11 月25 日, A 企业可自2016 年度1 月1 日起连续3 年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即,享受
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年度为2016、2017 和2018 年。
按照上述原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发放当年已开始享受税收优惠,则在期满当年应
停止享受税收优惠。
但鉴于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仍有可能处于有效期内,且继续取得高
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可能性非常大,为保障高新技术企业的利益,实现优惠政策的无缝衔接,通告明确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内,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可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则应按规定补缴税款。
如,A
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在2019 年4 月20 日到期,在2019 年季度预缴时企业仍可按高新技术企业15%税率预缴。
如果A 企业在2019 年年底前重新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其2019 年度可继续享受税收优惠。
如未重新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则应按25%的
税率补缴少缴的税款。
(二)明确税务机关日常管理的范围、程序和追缴期限
在《认定办法》第十六条基础上,通告进一步明确了税务机关的后续管理,主要有以下
几点:
一是明确后续管理范围。
《认定办法》出台以后,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对高新技术企业在
享受优惠期间是否需要符合认定条件存在较大的争议。
经与财政部、科技部交流,《认
定办法》第十六条中所称“认定条件”是较为宽泛的概念,既包括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的
条件,也包括享受税收优惠期间的条件。
因此,通告将税务机关后续管理的范围明确为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过程中和享受优惠期间,统一了管理范围,明确了工作职责。
二是调整后续管理程序。
此前,按照203 号文件的规定,税务部门发现高新技术企业不
符合优惠条件的,可以追缴高新技术企业已减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但不取消其高新技
术企业资格。
按照《认定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通告对203 号文件的后续管理程序进
行了调整,即,税务机关如发现高新技术企业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
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通知税务机关
追缴税款。
三是明确追缴期限。
为统一执行口径,通告将《认定办法》第十六条中的追缴期限“不符
合认定条件年度起”明确为“证书有效期内自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避免因为理解偏差导致扩大追缴期限,切实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三)明确高新技术企业优惠备案要求
《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出台后,认定条件、监督管理要求等均发生了变化,有必
要对享受优惠的备案资料和留存备查资料进行适当调整。
通告对此进行了明确。
在留存
备查资料中,涉及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所属领域、高新技术产品(
服务)及对应收入、职工和科技人员、研发费用比例等相关指标时,需留存享受优惠年
度的资料备查。
(四)明确执行时间和衔接问题
一是考虑到本通告加强了高新技术企业税收管理,按照不溯及既往原则,明确本通告适
用于2017 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是《认定办法》自2016 年1 月1 日起开始实施。
但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 号)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仍在有效期内。
在一段时间内,按不同认定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还将同时存在,但认定条件、监督管理要求
等并不一致。
为公平、合理起见,通告明确了“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处理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