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汇总版)
2018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汇总情况版)
软件企业税收政策
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
一、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不包括在内。
(三)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
二、软件产品界定及分类
本通知所称软件产品,是指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和数据。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
三、满足下列条件的软件产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政策:
1.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2.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四、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
(一)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
即征即退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3%
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
软件行业及离岸外包税收政策
3rew
演讲完毕,谢谢听讲!
再见,see you again
2020/12/19
软件行业及离岸外包税收政策
软件行业及离岸外包税 收政策
2020/12/19
软件行业及离岸外包税收政策
离岸外包税收减免问题
• 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 题的通知——财税【2009】63号(有效期 至2010年7月1日)
• 关于示范城市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免征营业 税的通知——财税〔2010〕64 号
• 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 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0]65 号
3.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离岸服务外包业务 收入免征营业税。
软件行业及离岸外包税收政策
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范围及离岸服 务外包业务的概念(63号文)
• 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范围包括三大类:
1.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包括软件研发及外包、信 息技术研发服务外包和信息系统运营维护外包等。
2.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包括企业业务流 程设计服务.企业内部管理服务.企业运营服务和企业供 应链服务等。
二、对于虚报或未正确申报职工人数和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的用人单位, 由主管地税机关依法按照实际在职职工人数和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确定应缴 纳保障金数额,并对未缴或少缴的保障金予以追缴。
三、主管地税机关将按照《大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规 定,对所管辖用人单位缴纳保障金的情况进行检查、处理。 • 审核期:7-8月,有可享受市政府规定的七折优惠政策,逾期无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汇总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汇总
目录
一、直接减免税 (4)
(一)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减免企业所得税 (4)
(二)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4)
(三)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4)
(四)企业从事以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5)
(五)企业从事以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6)
(六)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 (6)
(七)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10)
(八)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10 (九)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项目、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10 (十)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 (11)
(十一)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以及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
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 (11)
二、税收优惠 (12)
(一)垃圾填埋沼气发电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12)
(二)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 (12)
(三)安置失业人员就业的优惠政策 (13)
(四)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13)
(五)铁路债券利息收入所得税政策 (14)
(六)安置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优惠政策 (14)
三、支持类政策 (15)
(一)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 (15)
(二)支持棚户区改造企业所得税政策 (17)
四、降低税率 (18)
(一)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8)
(二)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8)
最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文件汇总2
最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文件汇总(2)
六、纳税申报(4份文件)
1、国家税务总局以2015年第30号、第31号和第79号公告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等报表样式及填表说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2015年版)等报表》报表样式及填
表说明;修改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样式及填表说明。
2、国家税务总局以税总函〔2015〕102号文件修订《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数
据采集规范》。
七、制度规定(4份文件)
1、国家税务总局以2015年第43号公告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
2、国家税务总局以2015年第45号公告发布《规范成本分摊协议管理》。
3、国家税务总局以2015年第73号公告发布《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
4、国家税务总局以2015年第76号公告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
八、个案批复(6份文件)
2015年,国家税务总局以税总函批复各地请示5份,其中:税总函〔2015〕193号批复内蒙古自治区地税局关于鄂尔多斯羊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税总函〔2015〕221号批复江苏省国税局关于大屯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债转股及减资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税总函〔2015〕269号批复深圳市地税局关于BP亚太私人有限公司申请享受税收协定股息优惠待遇问题;税总函〔2015〕299号批复深圳市国税局、地税局关于华为集团内部人员调动离职补偿税前扣除问题;税总函〔2015〕311号批复黑龙江省国税局关于界定超标准小规模纳税人偷税数额的问题;税总函〔2015〕694号批复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
中国EDA工具软件行业相关政策汇总为进一步优化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发展环境
中国EDA工具软件行业相关政策汇总为进一步优化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发展环
境
EDA工具软件行业主营业务是EDA工具软件的研发、销售及相关服务,产品主要应用于集成电路产业。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EDA工具软件行业主隶属于“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下的“集成电路设计”(行业代码:I6520);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EDA 工具软件行业主从事的行业属于“I65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行业主管部门和监管体制
显示,EDA工具软件所属行业的主管部门是工信部,所属行业的行业自律组织包括中国半导体行业协会、中国软件行业协会等,主要职能如下:
软件、系统集成及服务的技术规范和标准;推动软件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推进软件服务外包;指
导、协调信息安全技术开发。
中国半导体行业协会贯彻落实政府有关的政策、法规,向政府业务主管部门提出本行业发展的经济、技术和装备政策的咨询意见和建议;调查、研究、预测本行业产业与市场;广泛开展经济技术交流和学术交流活
动等。
中国软件行业协会其主要职能为通过市场调查、信息交流、咨询评估、行业自律、知识产权保护、评价认定、政策研究等方面的工作,加强软件行业的合作、联系和交流,促进软件产业的健康发展。
行业主要法律法规和政策
8政策定相关财税、投融资、研究开发、进出口、人才、知识产权、市场
应用及国际合作政策。
20
2 0. 1商务部等
八部委
关于推动服务外包
加快转型升级的指
导意见
支持信息技术外包发展。将企业开展云计算、基础软件、集成电路
设计、区块链等信息技术研发和应用纳入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
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57
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可减按10%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政策概述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主要政策依据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3号);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
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
(四)《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领域的通知》(发改高技〔2016〕1056号);
(五)《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法〔2016〕7号)
(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三、条件或资格
以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为主营业务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的居民企业;
(二)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PPT软件产品增值税退税政策解读(课堂PPT)
如何计算嵌入式软件产品即征即退税额?
一家软件企业在今年4月销售已经进行过 退税备案的B嵌入式软件产 品,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10万元。该产品硬件部分成本为4万元。其 企业近期未销售其他同类产品,同时市场上也没有同类产品。此外, 该企业当月购买专用于软件产品生产的测试设备,取得进项税额0.5 万元,则该企业如何计算4月份的软件产品即征即退税额?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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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一:
l 申请对象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l 小规模纳税人不属于退税申请范畴
8/1/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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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二:
l 优惠范围是纳税人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 产品
8/1/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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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研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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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购软件产品 受让取得软件产品 直接进口软件产品 委托开发软件产品
8/1/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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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国税函[2011]336号文:
8/1/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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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产品进项分摊
8/1/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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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 销售其他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对于无法划 分的进项税额,应按照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 比例确定软件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对专 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设备及工具的进项税 额,不得进行分摊。
8/1/2020
l 新政策中取消了软件产品登记,有效期 为长期有效。
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三、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 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 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 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 得税,接续年度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 会同相关部门制定。 注意:软件企业同时符合多项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条件的,由企业 选择其中一项政策享受相关优惠。其中,已经进入优惠期的,可由企业 在剩余期限内选择其中一项政策享受相关优惠。
享受此政策的软件企业需满足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的相关条件。 注意: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 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 扣除。
五、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职工培训费用按实际发生额税前扣除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 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六条规定,自2011年1 月1日起,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 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软件企业取得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 产的可作为不征税收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 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的规定,符合条件 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 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软件企业新福音——软件开发人员个税可免征
软件企业“新福音”
——软件开发人员个税可免征
上海宋海佳律师事务所国务院于2000年颁布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使软件企业可以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方面享受诸多税收优惠政策,但这些政策均不惠及个人所得税方面。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开辟了这方面的先河,出台《关于明确本市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人员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办理事项的通知》(沪地税所二正[2005]19号)规定软件企业中开发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设计人员的奖金经备案登记批准,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该规定的具体操作办法如下:
(一)备案登记
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在向国家版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市信息委等有关部门申请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产品证书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备案登记手续,并附报《开发自主知识产权软件或集成电路产品设计人员收入情况备案登记表》,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1、《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的复印件;
2、《软件产品登记申请表》的复印件;
3、《自主知识产权软件产品开发人员汇总表》的复印件;
4、《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申请表》的复印件;
5、《自主知识产权集成电路产品开发人员汇总表》的复印件,上述资料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
(二)免税申请
次年的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在向开发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设计人员实际发放现金奖励收入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上年度此项现金奖励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申请手续,并附报《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人员奖励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软件产品相关税收政策分析
增值税优惠:
7、在销售计算机软件产品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计算机软件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 8、对软件产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维护、技术服务费、培训费等不征收增值税。
所得税优惠:
1、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 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注意: 财税字[2008]01号与财税字[2000]25号不同: “自获利年度起”与“开始获利年度”的区别。
增值税优惠:
3、、电子出版物属于软件范畴,应当享受软件产品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 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用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嵌入的软件产品,仍可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有关规定,凡是分别核算其成本的,按照其占总成本的比例,享受有关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未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的,不予退税;
税收优惠的方式:
税收优惠的方式主要有:(1)免税;(2)减税;(3)缓税;(4)出口退(免)税;(5)再投资退税;(6)即征即退;(7)先征后返;(8)税额抵扣;(9)税收抵免;(10)税收饶让;(11)税收豁免;(12)投资抵免;(13)保税制度;(14)以税还贷;(15)税前还贷;(16)亏损结转;(17)汇总纳税;(18)起征点;(19)免征额;(20)加速折旧;(21)存货计价;(22)税项扣除;(23)税收停征。
企业所得税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大全汇总
企业所得税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大全汇总
企业类型具体要求
加计扣除比
例
政策执行时间政策依据享受优惠时间
一般企业
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
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以外的其他企业。
上述企业应为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
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75%或175%2018.1.1-2023.12.31
财税〔2018〕99
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
公告2021年第6
号
企业可以选择在
10月份预缴申报
当年第3季度(按
季预缴)或9月份
(按月预缴)企业
所得税时,就前三
季度研发费用享
受加计扣除优惠
政策,也可以统一
在次年办理汇算
清缴时享受。
100%或200%
2022.10.1-2022.12.31
(2022年四季度)
财政部税务总局科
技部公告2022年第
28号
制造企业(除烟草制造业)
制造业企业是以制造业业务为主营业务,享受优惠当年
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的企业。
制造业的范围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确定,如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
类》,从其规定。
收入总额是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
取得的收入,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
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
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100%或200%2021.1.1开始
财政部税务总局
公告2021年第13
号
科技型中小企业
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依托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从事科
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并将其转化为高新
技术产品或服务,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中小企业。100%或200%2022.1.1开始
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 3、软件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成果,经评 估验资后,可作为无形资产追加本企业的注 册资本金 。(沪府发〔2000〕54号 )
携手共进,齐创精品工程
Thank You
世界触手可及
❖ 1.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 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 2.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 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五、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定义(财税〔பைடு நூலகம்012〕
27号 )
❖ 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是指以软件产品开发为 主营业务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一、企业所得税方面(财税〔2012〕27号 )
❖ 1、我国境内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 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 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 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 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 2、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 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 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 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 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 减除。
❖ 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 计、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 行汉字化处理不包括在内。
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研究
一、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
(一)优惠政策
1.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6%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2.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按上一条规定执行。
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不包括在内。
3. 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按征收增值税(视同销售软件产品,执行16%税率),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现应视同销售软件开发服务,执行6%税率,该条款为营业税时代条款);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现应视同销售无形资产,执行6%税率,营业税时代条款)。
(二)软件产品的界定和分类
软件产品,是指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和数据。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
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
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
(三)软件产品满足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条件
1. 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2. 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四)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
1.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
即征即退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X 3%
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汇编
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 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 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 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 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
百度文库
注意: 营业税计税依据与所得税计 税依据不一致
第二十四条 条例第十二条所称取得索取营 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 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 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 完成的当天。 (原则)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 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 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例外)
在2010年汇算清缴的时候,首先需要对 2009年计提的折旧进行调整,调增2.5万元 (10-150÷5÷12×3)。
假设二: 如果至2010年9月份的12个月内 又取得30万发票,未取得剩余20万发票, 则计税基础调整为180万,调增2009年折旧 1万元(10-180÷5÷12×3),之后按计 税基础180万继续计提折旧。
接收实习生的企业与学生所在学校必须正 式签订期限在三年以上(含三年)的实习 合作协议,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对未与学校签订实习合作协议或仅签订期 限在三年以下实习合作协议的企业,其支 付给实习生的报酬,不得列入企业所得税
企业以非货币形式给实习生支付的报酬, 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企业或学校必须为每个实习生独立开设银 行账户,企业支付给实习生的货币性报酬 必须以转账方式支付。
软件类产品优惠政策汇总
软件类产品优惠政策汇总
软件直销网资深编辑特此总结以下优惠政策供软件厂商参考:
1.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
2.软件出口
计算机软件出口(海关出口商品码9803)实行免税,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238号)
3.软件生产企业退税款
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4.新办软件生产企业
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5.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6.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
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29.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
对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是指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提供信息技术外包服务、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和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从上述境外单位取得的收入。
摘自《财政部、国税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政[2009]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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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汇总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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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企业税收政策
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
一、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不包括在内。
(三)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
二、软件产品界定及分类
本通知所称软件产品,是指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和数据。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
三、满足下列条件的软件产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政策:
1.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2.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四、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
(一)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
即征即退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3%
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
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17%
(二)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
1.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
即征即退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3%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17%
2.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的计算公式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当期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
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按照下列顺序确定:
①按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
②按其他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
③按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
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 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成本×(1+10%)。
五、按照上述办法计算,即征即退税额大于零时,税务机关应按规定,及时办理退税手续。
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对于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应按照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确定软件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对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设备及工具的进项税额,不得进行分摊。纳税人应将选定的分摊方式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自备案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变更。
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的设备及工具,包括但不限于用于软件设计的计算机设备、读写打印器具设备、工具软件、软件平台和测试设备。
七、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随同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一并销售嵌入式软件产品,如果适用本通知规定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的,应当分别核算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部分的成本。凡未分别核算或者核算不清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政策。
八、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可根据本通知规定,制定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管理办法。主管税务机关可对享受本通知规定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纳税人凡弄虚作假骗取享受本通知规定增值税政策的,税务机关除根据现行规定进行处罚外,自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年度起,取消其享受本通知规定增值税政策的资格,
纳税人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2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软件服务,是指提供软件开发服务、软件维护服务、软件测试服务的业务活动,按照现代服务业适用6%的税率。
3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
四、财税〔2012〕27号文件所称软件企业是指以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为主营业务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的居民企业;
(二)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三)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四)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
(五)主营业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六)具有与软件开发相适应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合法的开发工具等);
(七)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六、财税〔2012〕27号文件所称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是除符合本通知第四条规定,还应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
(一)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不低于2亿元,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1000万元,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
(二)在国家规定的重点软件领域内,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250万元,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