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汇总版)
主要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扣除。
创意设计活动是指多媒体软件、动漫游戏软件开发,数字动漫、游戏设计制作;房屋建筑工程设计(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为三星)、风景园林
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
购入软件等可以加速折旧或摊销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含)。
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
软件行业及离岸外包税收政策
管理工作,根据《辽宁省按比例分散安置残疾人就业规定》《大连市残疾人 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规定,现就缴纳保障金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用人单位逾期未参加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审核认定的,视作未安 排残疾人就业,由主管地税机关依法按照实际在职职工人数确定应缴纳保障 金数额,并对未缴或少缴的保障金予以追缴。
3.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离岸服务外包业务 收入免征营业税。
软件行业及离岸外包税收政策
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范围及离岸服 务外包业务的概念(63号文)
• 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范围包括三大类:
1.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包括软件研发及外包、信 息技术研发服务外包和信息系统运营维护外包等。
2.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包括企业业务流 程设计服务.企业内部管理服务.企业运营服务和企业供 应链服务等。
软件行业及离岸外包税收政策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房产税和城 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普查工作的通告
• 7-8月自查,9-4月税务机关普查 • 具体事宜可登陆大连地税网站
(/)“房产税和 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普查专栏”查询,也 可到房产、土地所在地地税机关或拨打 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
4. 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 5. 企业从事本通知第二条规定范围内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
入总和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70%以上。 6. 企业应获得有关国际资质认证(包括开发能力和成熟度模型、
开发能力和成熟度模型集成、IT服务管理、信息安全管理、 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ISO质量体系认证、人力资源能力认 证等)并与境外客户签订服务外包合同,且其向境外客户提 供的国际(离岸)外包服务业务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 的50%。
软件服务外包企业各种补贴政策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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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外包企业各种优惠和补贴政策汇总
更新日期:2010.8.17 序号 20 21 22 23 24 类别 优惠政策、 优惠政策、补贴金额 文件来源 济政发〔2010〕5号 备注 离岸服务外包企业享受两年免三年减半的补贴政策,单个企业补贴金额 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按原政策已享受房租补贴的服务外包企业将按新 办公用房补贴 政策继续执行剩余年限的政策补贴。企业自建房的,根据其办公实际使 用面积参照租赁房补贴政策执行。 上市奖励 离岸服务外包企业境内上市资助50万元,境外上市资助100万元。 每实现5万美元出口奖励1万元,最高不超过150万元。增量奖励:软件 出口奖励 出口企业本年度比上一年度海关通关出口额增量部分给予1美元至少 0.05元(RMB)的奖励。 融资补贴 对企业发生的融资担保费用和出口信用保险费用给予50%的补贴。 鼓励引进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和企业,对每年引进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做出 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引进服务外包业务的实绩,给予不超过30万 招商奖励 人民币的奖励。对引进新的离岸服务外包企业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不超 过5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 对示范园区和服务外包企业参加商务部、省政府、市政府组织的国内外 服务外包招商招聘展览促销活动,给予实际支出50%的补贴,单个部门 宣传活动补贴 和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济南市和服务外包园区宣传、推介和促进 活动给予支持或适当补贴。 出口奖励 每实现1美元出口,奖励0.05元人民币,即每出口1万美元奖励500元。 对于离岸服务外包企业中年薪5万元以上的服务外包从业人员,其缴纳 长清区政策 个税奖励(市) 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80%予以奖励。 通讯补贴 国际专线费用补贴根据营业额来考虑奖励大小。
济政字〔2009〕41号、济政发〔2010〕5号 济政发〔2010〕5号、济政字〔2009〕41号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汇总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汇总目录一、直接减免税 (4)(一)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减免企业所得税 (4)(二)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4)(三)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4)(四)企业从事以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5)(五)企业从事以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6)(六)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 (6)(七)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10)(八)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10 (九)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项目、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10 (十)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 (11)(十一)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以及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 (11)二、税收优惠 (12)(一)垃圾填埋沼气发电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12)(二)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 (12)(三)安置失业人员就业的优惠政策 (13)(四)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13)(五)铁路债券利息收入所得税政策 (14)(六)安置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优惠政策 (14)三、支持类政策 (15)(一)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 (15)(二)支持棚户区改造企业所得税政策 (17)四、降低税率 (18)(一)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8)(二)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8)(三)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9)(四)电子商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9)五、免税收入 (19)(一)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19)(二)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 (20)(三)企业取得的地方政府债券的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20)(四)铁路债券利息收入 (21)(五)保险公司收入 (21)六、减计收入 (21)(一)企业综合利用资源减计收入 (21)(二)涉农贷款利息收入减计收入 (22)(三)涉农保费收入减计收入 (22)七、加计扣除 (22)(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保险保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 (22)(二)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 (23)(三)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24)(四)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 (25)(五)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税前扣除 (25)(六)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保险保费税前扣除 (26)(七)公共租赁住房 (26)八、加速折旧 (26)(一)《企业所得税法》有关加速折旧的政策 (26)(二)国家关于加速折旧新政策 (27)九、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28)十、抵免企业所得税 (28)一、直接减免税(一)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减免企业所得税1.税收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第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落实节能服务企业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77号)。
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57
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可减按10%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政策概述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主要政策依据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3号);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
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
(四)《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领域的通知》(发改高技〔2016〕1056号);
(五)《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法〔2016〕7号)
(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三、条件或资格
以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为主营业务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的居民企业;
(二)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中国CAD软件行业政策汇总
中国CAD软件行业政策汇总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CAD软件为“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行业代码:I65)。
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CAD软件为“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软件开发——应用软件开发”(行业代码:I6513)。
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CAD软件为“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新兴软件和新型信息技术服务——新兴软件开发”(行业代码:1。
3。
1)。
根据中国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版本),CAD软件业务属于鼓励类中的信息产业中的“……计算机辅助设计CAD……等工业软件”。
1、行业主管部门与监管体制,CAD软件行业体制为国家宏观指导下的市场调节管理体制,政府职能部门进行产业宏观调控,行业协会进行自律规范;所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的主管部门为工信部,行业自律组织为中国软件行业协会。
(1)行业主管部门工信部主要负责研究拟定国家信息产业发展战略、方针政策、总体规划和相关法规;推进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优化升级,促进信息化和工业化的融合;指导行业技术创新和进步,以先进的技术推动传统产业的改造和提升;组织实施有关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深度推进相关科研成果产业化等。
(2)行业自律组织中国软件行业协会由从事软件研究开发、出版、销售、培训,从事信息化系统研究开发,开展信息服务,以及为软件产业提供咨询、市场调研、投融资服务和其他中介服务等的企事业单位与个人自愿结合组成,经国家民政部注册登记,是唯一代表中国软件产业界并具有全国性一级社团法人资格的行业组织。
该协会受工信部委托对各地软件企业认定机构的认定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负责软件产品登记认证和软件企业资质认证工作;订立行业行规行约,约束行业行为,提高行业自律性;协助政府部门组织制定、修改行业的国家标准和专业标准以及行业的推荐性标准等。
大连市高新区各级政府相关优惠政策汇总
大连市高新区各级政府相关优惠政策汇总财税政策企业所得税政策1.对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2017年12月31日前,新办的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
3.对于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税法有关规定的,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政策。
4.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凡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5.对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6.对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015年12月31日前,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7.企业形成的研究开发费(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的项目范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8.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
增值税政策1.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包括自主开发的动漫软件),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3.2018年12月31日前,对于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产业政策1.设立动漫游产业专项资金,对高新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高技术、高附加值及能大量吸纳就业、出口创汇的优秀动漫游企业给予扶持。
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工信部联软[2013]64号
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软件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从事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及相关服务,并符合财税…2012‟27号文件有关规定的企业。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部门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履行全国软件产业管理职责,指导软件产业发展,组织管理全国软件企业认定工作,主要职责是:(一)指导、监督和检查全国软件企业认定工作;(二)对软件企业认定名单和年审名单进行公示和备案;(三)受理和处理对软件企业认定结果和年审结果的复审申请;(四)受理和处理对软件企业认定和年审的相关投诉和举报;(五)指导和管理“中国双软认定网”,提供公共服务。
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软件企业认定工作。
主要职责是:(一)制定本行政区域内软件企业认定工作细则和管理制度,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软件企业的认定和年审,将认定名单和年审名单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三)公布本行政区域内软件企业认定名单,并颁发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四)受理和处理本行政区域内对软件企业认定结果和年审结果的异议申请;(五)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本行政区域内软件企业认定年度总结报告及相关数据信息。
第六条中国软件行业协会及地方相应机构配合开展政策实施情况评估等工作,并由中国软件行业协会将有关情况汇总后及时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软件产业是信息产业的核心,是引领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 关键力。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发 展,出台了一系列税费支持政策,有力支撑了国家信息化建设,促进了 国民经济和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接下来我们一起梳理一下软件企业的税 收优惠政策吧。
一、软件产品增值税超税负部分即征即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1〕100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 包括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按17%(2018年5月1 日起降为16%,2019年4月1日起降为13%)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 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享受条件为软件产品需取得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 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四、软件企业取得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 产的可作为不征税收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 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的规定,符合条件 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 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享受此政策的软件企业需满足国家鼓励的软件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 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 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规定,自 2020年1 月1 日起,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 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需满足的条件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 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国家鼓励的软 件企业条件的公告》(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 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的规定执行。
软件企业新福音——软件开发人员个税可免征
软件企业“新福音”——软件开发人员个税可免征上海宋海佳律师事务所国务院于2000年颁布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使软件企业可以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方面享受诸多税收优惠政策,但这些政策均不惠及个人所得税方面。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开辟了这方面的先河,出台《关于明确本市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人员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办理事项的通知》(沪地税所二正[2005]19号)规定软件企业中开发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设计人员的奖金经备案登记批准,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该规定的具体操作办法如下:(一)备案登记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在向国家版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市信息委等有关部门申请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产品证书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备案登记手续,并附报《开发自主知识产权软件或集成电路产品设计人员收入情况备案登记表》,同时提供下列资料:1、《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的复印件;2、《软件产品登记申请表》的复印件;3、《自主知识产权软件产品开发人员汇总表》的复印件;4、《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申请表》的复印件;5、《自主知识产权集成电路产品开发人员汇总表》的复印件,上述资料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
(二)免税申请次年的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在向开发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设计人员实际发放现金奖励收入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上年度此项现金奖励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申请手续,并附报《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人员奖励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资料:1、《软件产品登记证书》的复印件;2、《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复印件;3、《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证书》的复印件;4、企业奖励款发放清单和签收凭证。
(上述资料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三)受理审核1、次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各主管税务分局在受理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的免税申请时,应对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报送的《备案表》、《申请表》及附报的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对设计人员的人数和发放的奖励金额情况进行重点审核。
软件产品相关税收政策分析
所得税优惠:
5、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6、小型微利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减按20%的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7、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优惠:
3、、电子出版物属于软件范畴,应当享受软件产品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 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用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嵌入的软件产品,仍可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有关规定,凡是分别核算其成本的,按照其占总成本的比例,享受有关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未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的,不予退税;
所得税优惠:
2、增值税即征即退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3、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减免税审批:
(三)、税务机关审批 税政法规科在接到税源管理部门报送的审批材料后,汇总提交局长办公会集体研究;经局长办公会集体研究通过后通知纳税人办理相关退税事宜。
减免税审批:
(四)、退税 纳税人在接到税务机关通过后,应及时到税务机关填报《退税确认书》,经相关人员签章后,办税服务厅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由计划财务部门办理退税手续。
相关概念:
8、即征即退:是指对按税法规定缴纳的税款,由税务机关在征税时部分或全部退还纳税人的一种税收优惠。与出口退税先征后退、投资退税一并属于退税的范畴,其实质是一种特殊方式的免税和减税。
2023年税收优惠政策汇总(鼓励高新技术篇)
公告2020年第45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
30
企业所得 税
鼓励高新 技术
科技发展
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 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 第三条 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告2020年第45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
31
企业所得 税
公告2020年第45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
27
企业所得 税
鼓励高新 技术
科技发展
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 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 第四条 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告2020年第45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
28
企业所得 税
公告2020年第45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
21
企业所得 税
鼓励高新 技术
科技发展
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 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 第一条 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告2020年第45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
22
企业所得 税
至全国实施的通知》 财税〔2018〕44号
43
企业所得 税
鼓励高新 技术
高新技术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 第三十条第
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一款
44
企业所得 税
鼓励高新 技术
高新技术
《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 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 通知》 国发〔2007〕40号
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 2.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 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五、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定义(财税〔2012〕
27号 )
❖ 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是指以软件产品开发为 主营业务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 (四)软件企业的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 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50% (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 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 低于4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 (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 低于4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 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 的比例不低于30%);
四、软件产品定义
❖ 软件产品,是指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和 数据。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 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嵌入式软件产品是 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 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 分的软件产品。
❖ 满足下列条件的软件产品,经主管税务机关 审核批准,可以享受规定的增值税政策:
其他科技创新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 1、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 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 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 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 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 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 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 3、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 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 得额时扣除 。
❖ 4、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 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 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 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 财 政 部 国 家税务 总局 收 优 惠 政 策 的 通 知
业 的 优 惠 政 策 基 本 得 以 延 续
1. 件 行 业 : 软
一
关 于 企 业 所 得 税 若 干 税
本 刊上期 ( 00 2 8年第 3期 ,总 第 27期)在解 读新 的企 业所得 税月 ( 季)度预缴纳税 申报表 ( 国税 函【 0 8 4 2 0 】4号 )时对财预【 0 8 2 0】 1 0号文件做 过简 单介绍 ,在我 们获取 1 0号 文件研 读 后 ,发 现虽然
◇ 分 支 机 构 预 缴 企 业 所 得 税 分 摊 比 例 确 定 办 法 Fra bibliotek‘ 一
一
我 国 境 内新 办 软 件 生 产企 业 经认 定 后 , 自获利 年 度 起 ,第
50% 的预缴 企 业所 得税 由各 分 支机 构按 照 其 经营 收入 、职 工 工 资 以及 资产 总 额 三 项 因 素 的 权 重 在各 分 支 机 构 之 问 进 行 分 摊 ,
上 述 三 项 因 素 的权 重 分 别 是 35 、35 和 30 。 公 式 如 下 : % % %
年 和第 二 年 免 征企 业 所 得 税 ,第 三 年 至第 五 年 减 半 征收 企 业所
得税 。值 得 注 意 的是 , 1号 文 规定 符 合 条件 的纳 税 人从 获 利 年度 起享受 优惠 ,而新 企业所得税 法实施 条例和 国发[ 00 】 2 7 40号文规定 符合 条 件 的纳 税 人享 受 税 收优 惠 政 策 的 起始 时 间 是取 得 第 一 笔生
各 自的 适 用 税率 计算 当期 应 纳 税 额 并缴 纳税 款 。
2022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汇总版)
2022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汇总版)软件企业税收政策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2〕100号一、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不包括在内。
(三)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
二、软件产品界定及分类本通知所称软件产品,是指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和数据。
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
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
三、满足下列条件的软件产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政策:1.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2.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四、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一)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即征即退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某3%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某17%(二)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1.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即征即退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某3%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某17%2.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的计算公式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当期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按照下列顺序确定:①按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②按其他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③按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
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发票治理方法实施细则》(国税发[1993]157号)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治理制度健全、发票使用量较大的单位,能够申请印制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如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业务需要,也能够自行设计本单位的发票式样,但均需要报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其中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另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73号) 一、税务行政许可的范畴(一)经国务院确认,税务行政许可包括:……对发票使用和治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治理方法》(国函[1993]174号)第18条: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以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的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73号) 一、税务行政许可的范畴(一)经国务院确认,税务行政许可包括:……对发票使用和治理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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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汇总版)————————————————————————————————作者:————————————————————————————————日期:软件企业税收政策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一、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不包括在内。
(三)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
二、软件产品界定及分类本通知所称软件产品,是指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和数据。
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
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
三、满足下列条件的软件产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政策:1.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2.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四、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一)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即征即退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3%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17%(二)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1.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即征即退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3%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17%2.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的计算公式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当期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按照下列顺序确定:①按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②按其他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③按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
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 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成本×(1+10%)。
五、按照上述办法计算,即征即退税额大于零时,税务机关应按规定,及时办理退税手续。
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对于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应按照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确定软件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对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设备及工具的进项税额,不得进行分摊。
纳税人应将选定的分摊方式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自备案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变更。
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的设备及工具,包括但不限于用于软件设计的计算机设备、读写打印器具设备、工具软件、软件平台和测试设备。
七、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随同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一并销售嵌入式软件产品,如果适用本通知规定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的,应当分别核算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部分的成本。
凡未分别核算或者核算不清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政策。
八、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可根据本通知规定,制定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管理办法。
主管税务机关可对享受本通知规定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纳税人凡弄虚作假骗取享受本通知规定增值税政策的,税务机关除根据现行规定进行处罚外,自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年度起,取消其享受本通知规定增值税政策的资格,纳税人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2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软件服务,是指提供软件开发服务、软件维护服务、软件测试服务的业务活动,按照现代服务业适用6%的税率。
3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四、财税〔2012〕27号文件所称软件企业是指以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为主营业务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的居民企业;(二)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三)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四)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五)主营业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六)具有与软件开发相适应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合法的开发工具等);(七)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六、财税〔2012〕27号文件所称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是除符合本通知第四条规定,还应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一)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不低于2亿元,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1000万元,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二)在国家规定的重点软件领域内,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250万元,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70%;(三)汇算清缴年度软件出口收入总额不低于800万美元,软件出口收入总额占本企业年度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50%,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
八、软件、集成电路企业规定条件中所称研究开发费用政策口径,2015年度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的规定执行,2016年及以后年度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的规定执行。
九、软件、集成电路企业应从企业的获利年度起计算定期减免税优惠期。
如获利年度不符合优惠条件的,应自首次符合软件、集成电路企业条件的年度起,在其优惠期的剩余年限内享受相应的减免税优惠。
4 《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符合前述条件的软件企业可享受下列优惠:我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5《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加计扣除范围:1.人员人工费用。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2.直接投入费用。
(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2)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3.折旧费用。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4.无形资产摊销。
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6.其他相关费用。
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
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6 新办企业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2017年12月31日前,月销售额未达到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单位和个人,暂免征收增值税。
按季纳税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实际经营期不足一个季度的,以实际经营月份计算当期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销售额度。
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新办软件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优惠内容是“我国境内新办的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7 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需满足以下条件:1.科技型中小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