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最新政策之106号文要点全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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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号附件4-2014年营改增零税率和免税的规定

106号附件4-2014年营改增零税率和免税的规定

附件4: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一)国际运输服务,是指:1.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2.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3.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

(二)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的,应当取得《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以公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的,应当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且《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应当包括“国际运输”;以航空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的,应当取得《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且其经营范围应当包括“国际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或者持有《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且其经营范围应当包括“公务飞行”。

(三)航天运输服务参照国际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四)向境外单位提供的设计服务,不包括对境内不动产提供的设计服务。

二、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往返香港、澳门、台湾的交通运输服务以及在香港、澳门、台湾提供的交通运输服务(以下称港澳台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以公路运输方式提供至香港、澳门的交通运输服务的,应当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具有持《道路运输证》的直通港澳运输车辆;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至台湾的交通运输服务的,应当取得《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并具有持《台湾海峡两岸间船舶营运证》的船舶;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至香港、澳门的交通运输服务的,应当具有获得港澳线路运营许可的船舶;以航空运输方式提供上述交通运输服务的,应当取得《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且其经营范围应当包括“国际、国内(含港澳)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或者持有《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且其经营范围应当包括“公务飞行”。

三、自2013年8月1日起,境内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程租服务,如果租赁的交通工具用于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由出租方按规定申请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106号文有关融资租赁部分的税收政策该如何调整

106号文有关融资租赁部分的税收政策该如何调整

106号文有关融资租赁部分的税收政策该如何调整作者:沙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以下简称:106号文)在一个行业组织的会议颁布后,业界出现不同反应。

一部分企业认为是特大利好消息,原来高税负的售后回租(简称:回租)政策得到改善。

另一部分人认为因为征管问题不落实,该文件没有得到彻底解决回租税收政策的掣肘问题。

有些人反而认为增加了更多的政策障碍。

一个星期后另一行业组织举办的会议上,财政部官员就106号文征求企业意见,并希望企业尽快拿出具体的改进意见或建议。

事情变化的如此之快至少证明106号文多少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改进,且财税部门愿意听取企业意见进行改进。

融资租赁的税制改革能否科学立法,是事关行业健康发展的大问题。

三中全会后,政府职能部门立法需要改变立法作风,立法政策出台前若广泛征求企业意见,才能不脱离行业发展客观规律,科学立法。

110号文(首版营改增文件)没有征求业界意见就出台了。

尽管税务部门在行业会议上对回租问题做出提醒,因为没有形成文件,没有引起业界重视,反应没那么强烈。

财税[2013]37号《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简称:37号文)出台依然没有征求业界意见,但有些地方根据出现的问题做了些税务部门的“改进”。

随着业界各种解读的出现,且征管部门的问题逐步暴露出来,业界开始感受到回租政策对行业非常不利。

此时业界才开始组织力量通过各种渠道与财税部门沟通。

106号文出台前依然没有考虑大多数企业的感受。

因业界对这个问题已经非常敏感了,从出台那天就反映问题重重,甚至有部分人认为该文增设门槛是由少数既得利益者诱导政策制定部门出台的(本人不认可这种看法。

若少数人有那么大能量,税收问题早解决了)。

财政部官员在106号文出台后不久,就改变作风听取企业意见,计划调整出现的瑕疵问题,应该说朝正确的立法方法上迈进了一大步。

营改增106号文和121号文之融资租赁解读

营改增106号文和121号文之融资租赁解读

营改增106号文和121号文之融资租赁解读来源:融资租赁中国信息网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21]121号)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21]106号)一、有形动产概念、征税范围和税率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有形动产租赁业务活动。

即出租人依照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有形动产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设备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利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依照残值购入有形动产,以拥有其所有权。

不论出租人是不是将有形动产残值销售给承租人,均属于融资租赁。

依照业务性质划分为:①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效劳②除融资性售后回租之外的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效劳。

实务工作中,为了便于区分将前者称为“回租”,后者“称为”直租“,目前税法没有对委托租赁、转租赁做出明确规定,能够统一设置在“直租”框架中考虑。

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资产租回的业务活动。

依照批准层级划分为:①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②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

事实上,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实际上是指一部份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属于我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功效,并非能明白得为是对这部份外商投资租赁公司降低门坎,其审核标准仍应是统一的。

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效劳,税率为17%。

实务中关于“两率制”的呼吁仍频繁显现于报端或其他媒体。

关于直租,其相关于传统的销售增加了“融资性”,但不能因此打破“租赁”和“销售”之间的税率平稳,不然操作会加倍复杂。

关于回租,若是能干脆利落的坚持本金不计税,融资租赁公司也是能够同意的。

二、销售额扣除(差额征税)1. 大体规定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效劳以收取的全数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和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营改增后可抵扣费用要点大全

营改增后可抵扣费用要点大全

营改增后可抵扣费用要点大全营改增后,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就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款进行抵扣,具体的项目及税率分别如下:一、差旅费员工因公出差、洽谈业务、拜访客户等所发生的机票费、车船费等交通费用不得抵扣;因公出差所发生的餐费、业务招待费不得抵扣。

所发生的住宿费可抵扣的进项抵扣税率为6%。

二、办公费办公费指单位购买文具纸张等办公用品以及与电脑、传真机、墨盒、配件、复印纸等发生的费用。

可抵扣的进项抵扣税率:17%。

三、通讯费主要指公司各种通讯工具发生的话费及服务费、电话初装费、网络费等,如公司统一托收的办公电话费、IP电话费、会议电视费、传真费等。

包含办公电话费、传真收发费、网络使用费、邮寄费。

具体的进项税率如下:1、办公电话费、网络使用、维护费、传真收发费增值税率为11%、6%;提供基础电信服务,税率为11%;提供增值电信服务,税率为6%。

2、物品邮寄费增值税率为11%,6%。

交通运输业抵扣税率11%,物流辅助服务抵扣税率6%。

铁路运输服务按照运费11%进项抵扣。

四、租赁费主要包括房屋租赁费、设备租赁、植物租赁等。

进项税税率分别为:1、房屋、场地等不动产租赁费:11%;2、其他租赁,如汽车、设备、电脑、打印机等租赁费:17%;五、车辆维修费1、车辆修理费:购买车辆配件、车辆装饰车辆保养维护及大修理等,进项抵扣税率:17%;2、车辆保险费:进项税税率:6%;六、物业费主要指单位支付的办公楼物业、保洁等费用。

进项税税率:6%;七、书报费指单位购买的图书、报纸、杂志等费用。

进项税税率:13%;八、水、电、暖、气、燃煤费进项税率分别为:1、电费:17%,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且供应商采用简易征收,税率为3%。

2、水费:13%;实行销售自来水采用简易征收的,税率为3%。

3、燃料、煤气等:17%。

九、会议费指单位各类会议期间费用支出,包括会议场地租金、会议设施租赁费用、会议布置费用等。

进项税税率分别为:1、外包给会展公司统一筹办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抵扣税率为6%。

“营改增”涉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政策有哪些?

“营改增”涉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政策有哪些?

“营改增”涉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政策有哪些?问:融资性售后回租是近年来发展起来的一种新型融资措施,它是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经批准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资产租回的业务活动。

请问,”营改增”涉及融资性售后回租的政策有哪些?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的规定,这次”营改增”涉及融资性售后回租的政策主要有四项:一是基本税率为17%.财税[2016]106号文件在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中明确: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的税率为17%,有形动产租赁包括有形动产融资租赁。

按照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又包括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融资性售后回租是融资租赁的一种形式,据此,融资租赁一般纳税人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适用17%税率。

二是销售额可按余额计算纳税。

财税[2016]106号文件在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中明确: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并且规定: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12月31日前注册资本达到亿元的,自2016年8月1日起执行;2016年1月1日以后注册资本达到亿元的,从达到该标准的次月起执行。

三是承租方出售资产时可开具发票。

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明确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征收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后,国家税务总局始终没有明确该项业务能否开具发票,承租方和出租方始终为之困惑。

结合这次”营改增”,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在财税[2016]106号文件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中明确: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出租方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其有形动产价款本金的多少以承租方出售资产时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至此,售后回租业务承租方出售资产是否开具发票问题得到了解决,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开具普通发票、以及如何开具、如何申报等问题还有待于进一步明确。

2024年全面营改增后重点明确的适用税目总结样本(二篇)

2024年全面营改增后重点明确的适用税目总结样本(二篇)

2024年全面营改增后重点明确的适用税目总结样本全面营改增是指将原来的增值税税制(包括营业税和增值税)转变为纯增值税税制的改革措施。

营改增的核心是将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并且扩大增值税的适用范围,使更多的行业和企业纳入增值税纳税范围,实现税负的合理分担。

全面营改增后,重点明确的适用税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饮食行业: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后,餐饮服务行业的增值税税目主要包括正常餐饮应税行为及其他与餐饮相关的税目,如餐具租赁、赠送餐具等。

二、金融保险业:全面营改增后,银行、证券、基金、保险、信托等金融保险行业均适用增值税。

其中,银行业主要涉及存款利息、贷款利息、票据贴现等税目;证券业主要涉及证券交易、证券承销等税目;基金业主要涉及基金托管、基金管理等税目;保险业主要涉及保费收入等税目;信托业主要涉及信托财产管理、信托产品销售等税目。

三、房地产业:全面营改增后,房地产行业主要涉及的增值税税目包括房地产开发、房地产销售、房地产租赁等。

四、交通运输业:全面营改增后,交通运输业主要涉及的增值税税目包括货物运输、旅客运输、船舶租赁、航空运输等。

五、电信业:全面营改增后,电信业主要涉及的增值税税目包括通信服务、电信网络服务等。

六、娱乐业:全面营改增后,娱乐业主要涉及的增值税税目包括文化娱乐服务、体育娱乐服务等。

七、公用事业:全面营改增后,公用事业主要涉及的增值税税目包括供水、供气、供热、供电等。

八、科技服务业:全面营改增后,科技服务业主要涉及的增值税税目包括软件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等。

九、现代服务业:全面营改增后,现代服务业主要涉及的增值税税目包括法律服务、会计服务、市场调研等。

十、其他行业:除了以上重点明确的适用税目外,还包括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矿产资源等行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目。

总结起来,全面营改增后重点明确的适用税目主要包括饮食行业、金融保险业、房地产业、交通运输业、电信业、娱乐业、公用事业、科技服务业、现代服务业以及其他行业。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财税2013 106号附件1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财税2013 106号附件1

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一)个人转让著作权。

(二)残疾人个人提供应税服务。

(三)航空公司提供飞机播洒农药服务。

(四)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1.技术转让,是指转让者将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有偿转让他人的行为;技术开发,是指开发者接受他人委托,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开发的行为;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

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或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开发)的价款应当开在同一张发票上。

2.审批程序。

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试点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国家税务局备查。

(五)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提供的应税服务。

上述“符合条件”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1.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技术,应当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规定的技术要求。

2.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等规定。

(六)自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试点纳税人提供的离岸服务外包业务。

上述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是指试点纳税人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由本企业或其直接转包的企业为境外提供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或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具体内容附后)。

财税[2013]106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最新文件

财税[2013]106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最新文件

财税[2013]106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最新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章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邮政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第二条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

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第三条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第四条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成为一般纳税人。

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第五条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具体认定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第七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纳税人,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视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

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税总发〔2016〕10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相关制度和办理程序的意见

税总发〔2016〕10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相关制度和办理程序的意见

税总发[2017]10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及成品油征管等25个热点问题解答(北京国税2018年4月12366)<思迈特论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切实做好税源管理工作,减轻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办税负担,提高税收征管效率,现就优化《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见附件1,以下简称《外管证》)相关制度和办理程序提出如下意见:一、正确认识《外管证》在当前税收管理中的意义外出经营税收管理是现行税收征管的一项基本制度,是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和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法定事项。

《外管证》作为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与经营地税务机关管理权限界定和管理职责衔接的依据与纽带,对维持现行税收属地入库原则、防止漏征漏管和重复征收具有重要作用,是税务机关传统且行之有效的管理手段,当前情况下仍须坚持,但应结合税收信息化建设与国税、地税合作水平的提升,创新管理制度,优化办理程序,减轻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负担。

其存废问题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和征管体制机制改革情况,综合评估论证后统筹考虑。

二、创新《外管证》管理制度(一)改进《外管证》开具范围界定。

纳税人跨省税务机关管辖区域(以下简称跨省)经营的,应按本规定开具《外管证》;纳税人在省税务机关管辖区域内跨县(市)经营的,是否开具《外管证》由省税务机关自行确定。

(二)探索外出经营税收管理信息化。

省税务机关管辖区域内跨县(市)经营需要开具《外管证》的,税务机关应积极推进网上办税服务厅建设,受理纳税人的网上申请,为其开具电子《外管证》;通过网络及时向经营地税务机关推送相关信息。

在此前提下,探索取消电子《外管证》纸质打印和经营地报验登记。

(三)延长建筑安装行业纳税人《外管证》有效期限。

《外管证》有效期限一般不超过180天,但建筑安装行业纳税人项目合同期限超过180天的,按照合同期限确定有效期限。

营改增106号文之国际货代全攻略

营改增106号文之国际货代全攻略

营改增106号文之国际货代全攻略一、国际货物运输代理的概念和征税范围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是指接受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运输工具所有人、运输工具承租人或运输工具经营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在不直接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情况下,直接为委托人办理货物的国际运输、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出港口、联系安排引航、靠泊、装卸等货物和船舶代理相关业务手续的业务活动。

(《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中翰税务合伙人王骏:货物运输代理作为物流辅助服务与货物运输的区别在于货代并不直接提供货物运输,而只提供相关代理代办事宜。

在中国货代有的时候不仅仅是货物运输的代理,而且还有的货代是货代的代理。

我们不妨将常规货代称为货代,将两次或者多次转手的货代称为二手货代。

二、税率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属于物流辅助服务中的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税率为6%。

(《试点实施办法》)三、销售额扣除(一)可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试点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中翰税务合伙人王骏:代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纳入货代企业的销售额,当然也就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可扣除支付给国际运输企业的国际运输费用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国际运输企业的国际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中翰税务合伙人王骏:这一规定仅适用于国际货代,国际货代不仅可以在销售额中扣除代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而且可以扣除支付给国际运输企业的运输费用,这里可以扣除的支付给国际运输企业的国际运输费用多数属于免税无法取得专用发票,因此无法通过抵扣机制解决重复征税问题,106号文为其恢复了差额征税,可以有效降低货代企业的税负,但同时对于货代企业自身也是一场“良心”考验。

财税〔2013〕106号文件解读 -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财税〔2013〕106号文件解读 -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营改增”推进过程回顾
“营改增”推进过程回顾
• 整合后的一个办法三个规定: • 《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 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 《附件2: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 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 《附件3: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 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附件4: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 税政策的规定》。
“营改增”推进过程回顾
• 第四阶段:2014年1月1日起, 《财政部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 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 (1)试点行业:增加铁路运输和邮政业,即1+8 (铁路运输归入交通运输业、快速业按不同业 务——同城和异地,分别 归入物流辅助业新增加 的收派服务和交通运输业) (2)试点地区:涉及行业实行全国性试点 (3)试点政策:财税[2013]106号——对财税 (2013)37号再进行完善(一个办法三个规定)
财税〔2013〕37号文与财税〔2011〕 111号文的主要变化
财税〔2013〕37号文与财税〔2011〕111号文的主 要变化 • 五、允许自用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的进 项抵扣 前期试点政策中沿用了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 施细则政策规定,无论是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还是 试点一般纳税人购入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 车、游艇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为了使 税制更加合理,并减轻纳税人负担,新的试点政策 (财税〔2013〕37号)取消了不允许试点纳税人和原 增值税纳税人抵扣其自用应征消费税摩托车、汽车、 游艇进项税的规定。这就意味着从2013年8月1日起, 全国范围内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自用的应征消 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的进项税额均可抵扣,但 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除外。

2024年全面营改增后重点明确的适用税目总结精编(2篇)

2024年全面营改增后重点明确的适用税目总结精编(2篇)

2024年全面营改增后重点明确的适用税目总结精编2023年全面营改增后,重点明确的适用税目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增值税税目、消费税税目以及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目。

接下来,我将分别对这三个方面的适用税目进行总结,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一、增值税税目增值税税目是全面营改增的核心内容之一,目的是将原来征收的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并对适用范围进行明确。

重点明确的适用税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商品类增值税税目:包括商品的生产、加工、销售、进口等环节的增值税。

具体涵盖范围包括农产品、制造业产品、批发和零售业的商品等。

2. 服务类增值税税目:包括提供服务的行业的增值税。

主要包括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房地产服务、金融服务等。

3. 不动产类增值税税目:主要包括土地及其上的房屋等不动产的增值税。

对于不动产的买卖、租赁等交易,都需要缴纳增值税。

4. 跨境电商增值税税目:跨境电商的增值税有独立税目,主要征收线上交易和线下交易的增值税。

对于跨境电商平台、电商企业以及个人的跨境交易,都需要进行增值税的申报和缴纳。

以上是增值税税目的主要适用范围,全面营改增后,通过增值税的征收,可以更加公平地对不同行业、不同领域的经济活动进行税收调节,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消费税税目消费税税目是针对特定消费品征收的一种税收,主要用于调节特定消费品的生产和消费,控制过度消费和不健康状况。

重点明确的适用税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高档消费品类消费税税目:主要包括高档汽车、高档烟酒等消费品的消费税征收。

2. 环境保护类消费税税目:主要包括塑料制品、化学品、电池等对环境有害的消费品的消费税征收。

3. 能源资源类消费税税目:主要包括煤炭、石油、天然气等能源资源的消费税征收。

通过消费税的征收,可以对特定消费品进行调控,引导消费者更加理性地消费,促进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

三、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目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目是针对房地产的一种税收,用于城市的维护和建设。

财税106号与37号文件 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政策变化要点

财税106号与37号文件 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政策变化要点

财税106号试点实施办法政策变化要点一、营改增试点范围增加了邮政服务(包括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其他邮政服务)与铁路运输服务(并入陆路运输税目),试点办法相关内容也依此进行了调整。

邮政服务与铁路运输服务的税率均为11%。

二、应税服务注释除增加邮政服务与铁路运输服务以外,还对其他内容进行了补充完善。

如:1、在物流辅助服务中增加了“收派服务”税目,税率为6%,具体包括除邮政集团以外的函件和包裹的收件、分拣、派送服务。

2、在航空运输服务中增加了“航天运输服务”;3、技术咨询服务中增加了“技术测试、技术培训”;4、业务流程管理服务中增加了“审计管理、税务管理”与“内部数据挖掘、内部数据管理、内部数据使用”;5、设计服务中增加了“网游设计”;6、通用航空服务中增加了“航空培训”;7、货运客运场站服务中增加了“货物打包整理、铁路线路使用服务、加挂铁路客车服务、铁路行包专列发送服务、铁路到达和中转服务、铁路车辆编解服务、车辆挂运服务、铁路接触网服务、铁路机车牵引服务”;8、咨询服务中增加了“翻译服务”;9、工程勘察勘探服务,延伸至“采矿、工程施工后”。

三、对“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计入销售额的条件作了进一步明确,包括:批准设立的层级与部门、开具票据、收款去向。

四、新增加了五项免税政策,包括: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世界银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邮政普遍服务与邮政特殊服务、邮政部门代办的速递物流与金融保险业务、青藏铁路的运输服务。

对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的免税政策,明确了执行期限为2018年底,取消了区域限制,增加了服务外包业务具体内容说明。

除“安置残疾人的单位”以外的其他三项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明确了执行期限为2015年底。

五、对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中的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明确了差额扣除的方法和对扣除凭证的要求;增加了商务部授权批准企业享受优惠与扣除销售额的条件。

六、一般纳税人提供的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和收派服务,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税。

“营改增”最新政策之106号文要点全解析

“营改增”最新政策之106号文要点全解析

• 不经常提供应 税服务的单位 • 未超过规定标 准的纳税人
• 总分机构在同一省 范围内的:经批准, 可汇总申报; • 不征税代收费用增 设条件
如: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 理服务免征增值税,其向 委托方收取的全部国际货 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以 及向国际运输承运人支付 的国际运输费用,必须通 过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一般计税方式: 销项税额:销售额的确定 进项税额
取得扣税凭证的进项税可以抵扣 部分规定项目的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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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计税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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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点行业范围介绍
交通运输业 陆路运输服务(包括铁路运输) 水路运输服务 航空运输服务 管道运输服务 邮政业(仅针对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附属邮政企业) 邮政普遍服务 邮政特殊服务 Business tax 其他邮政服务 (“BT”)
(例如:未取得相关资质的国际运 输服务、技术转让、离岸服务外包、 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业服务和收派 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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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号文与37号文的对比解析
营改增试点再扩围 “1+7”进化至 “2+7”模式 纳税人身份认 定标准有微调 其他微调
过渡政策形式一:增值税免税项目(共18项) 例如:
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符合条件的离岸服务外包业务(信息技术外包服务、技术性业务流程外 包服务、技术知识流程外包服务)
附件3
过渡政策 形式二:增值税即征即退项目
2015年12月31日前,注册在洋山保税港区和东疆保税港区内的试点纳税 人,提供的国内货物运输服务、仓储服务和装卸搬运服务 安置残疾人单位从事的应税劳务 管道运输服务

财税税106与37(应税范围)对比

财税税106与37(应税范围)对比
财税
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 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 知
财税[2013]37号
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
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3]106号
一、交通运输业
一、交通运输业
交通运输业,是指使用运输工具将货物 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 移的业务活动。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 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
部分现代服务业,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
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 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 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
(一)研发和技术服务。
(一)研发和技术服务。
研发和技术服务,包括研发服务、技术
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
机组人员的飞机承租给他人使用一定期限,
的飞机承租给他人使用一定期限,承租期内听候
承租期内听候承租方调遣,不论是否经营,
承租方调遣,不论是否经营,均按一定标准向承
均按一定标准向承租方收取租赁费,发生的
租方收取租赁费,发生的固定费用均由承租方承
固定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的业务。
担的业务。
航天运输服务,按照航空运输服务征收增值税。
信息技术服务,是指利用计算机、通信网络等技 术对信息进行生产、收集、处理、加工、存储、 运输、检索和利用,并提供信息服务的业务活动。
包括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
服务和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1.软件服务,是指提供软件开发服务、 软件咨询服务、软件维护服务、软件测试服 务的业务行为。
1.软件服务,是指提供软件开发服务、软件咨询 服务、软件维护服务、软件测试服务的业务行为。

上海国税解读财税[2013]106号文件政策主要变化介绍

上海国税解读财税[2013]106号文件政策主要变化介绍

乐税智库文档政策解读策划 乐税网上海国税解读财税[2013]106号文件政策主要变化【标 签】营改增【业务主题】增值税【来 源】阅读提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上海国税局、上海地税局就该政策进行了梳理分析,供大家参考学习。

经比对梳理,财税[2013]106号文与现行政策主要变化的有关情况如下: 一、将“铁路运输”纳入改征增值税范围(详见《铁路业单篇》) 二、将“邮政业”纳入改征增值税范围(详见《邮政业单篇》) 三、将“快递业”纳入改征增值税范围(详见《快递业单篇》) 四、其他主要变化 (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除“铁路运输”、“邮政业”、“快递业”相关规定外,《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主要变化如下: 1.第三十三条:增加“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判断标准。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一致。

2.应税服务范围注释 除“铁路运输”、“邮政业”、“快递业”相关规定外,《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主要变化如下: (1)航空运输服务:将“航天运输服务”增加到航空运输服务范围中。

(2)研发和技术服务:明确“技术测试”、“技术培训”属于研发和技术服务中的技术咨询服务。

(3)信息技术服务:明确“依托计算机信息技术提供的审计管理、税务管理、内部数据挖掘、内部数据管理、内部数据使用”属于信息技术服务中的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4)文化创意服务:明确“网游设计”属于文化创意服务中的设计服务。

(5)物流辅助服务 ①明确“航空培训”属于物流辅助服务中的航空服务。

②铁路运输服务改征增值税后,“货物打包整理、铁路线路使用服务、加挂铁路客车服务、铁路行包专列发送服务、铁路到达和中转服务、铁路车辆编解服务、车辆挂运服务、铁路接触网服务、铁路机车牵引服务”,同步纳入物流辅助服务中的货运客运场站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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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 一般纳税人 认定和计税 方法 一般纳税人认定 标准:年销售额 人民币500万 一般纳税人提供 的收派服务等可 以选择按照简易 计税办法计算缴 纳增值税
混业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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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 过渡政策重点介绍
新增
新增
• Levied 部分现代服务业
研发服务 技术转让服务 技术咨询服务 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研发和技术服务
on transfer of intangible assets 航空服务 or 港口码头服务 immoveable property and 货运客运场站服务 provision of services which 打捞救助服务 物流辅助服务 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are not subject to VAT 代理报关服务
免税
向境外提供的应税服务无需缴纳增 值税 与之相关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许抵 扣,须做进项转出 • 应单独核算跨境服务的销售额,未 按规定办理跨境服务免税备案手续 的,一律不得免征增值税 •
征税
向境外提供应 税服务按适用 税率缴纳增值 税 与之相关的增 值税进项税额 允许全额抵扣
(例如:符合条件的国际运输服务、向 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等)
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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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的零税率和免税政策
附件4
零税率、免税、征税的主要区别和考量
零税率
• • • • 向境外提供应税服务无需缴纳增值税 与之相关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全额 抵扣 抵扣不完的进项税可以申请退税 • 应当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 (免)税,逾期未收齐有关凭证退 (免)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再受理退 (免)税申报,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 者应缴纳增值税 • •
改革的必要性
现行增值税体系是1993年确立的,为顺应当下经济发展的需求,改革是必然之 举
增值税改革中的关键点是将扩大征税范围,将部分原属于营业税应税范围的项 目纳入到增值税应税范畴内 增值税改革已经过许多年讨论 早在2007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曾开展关于增值税改革的正式研讨 增值税法规草案已提交审议 列入“十二五计划” (2011 – 2015) 此次改革为何是必须的? 统一货物、劳务的税收政策 避免双重(或多重)征税
减免税优惠、即 征即退的过渡政 策变化
106号文 Vs. 37号文
调整并增加了多 项可按差额征税 的业务
增加了一般纳税 人可选择简易计 税方法的项目
抵扣凭证及进项 税额抵扣率的变 化
一般纳税人提供的电影放映服 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 和收派服务,可以选择按照简 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注:37号文是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 37号) 12

附件3:
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免征增值税。 试点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向委托方收取的 全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以及向国际运输承运人 支付的国际运输费用,必须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委托方索取发票的,试点纳税人应当就国际货物运输代理 服务收入向委托方全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目录
“营改增”背景
106号文解读
补充文件:财税[2013]121号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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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渡政策形式一:增值税免税项目(共18项) 例如:
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符合条件的离岸服务外包业务(信息技术外包服务、技术性业务流程外 包服务、技术知识流程外包服务)
附件3
过渡政策 形式二:增值税即征即退项目
2015年12月31日前,注册在洋山保税港区和东疆保税港区内的试点纳税 人,提供的国内货物运输服务、仓储服务和装卸搬运服务 安置残疾人单位从事的应税劳务 管道运输服务
小规模纳税人
纳税义务人
类别 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适用税率 17% 11% 6% 3% 0%
应税服务范围 有偿/无偿提供 应税服务 境内/境外提供 应税服务 应税服务
附件 1 税率和征收 率 应纳税额的计 算
交通运输业、 邮政业 现代服务业 (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 简易征收增值税征收率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 定的应税服务
新增
新增
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广播影视服务
有形动产融资租赁 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 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服务 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发行服务 广播影视节目(作品)播映服务 文化创意服务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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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号文解读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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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重点介绍
一般纳税人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地点 税收减免、征税管理 纳税义务发 生时间、地 点及其他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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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试点进展情况
国税总局于2013年12月13日发布新版营改增文件(即财税[2013]106号文件,“106号 文”),106号文于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2012年9月1日 2012年1月1日 2012年10月1日 2012年11月1日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客运场站服务 知识产权代理服务、货 物运输代理服务和代理 报关服务
本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执行。 2013年8月1日至本规定发布之日 前,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 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适用本规定。
14

附件4:
境内(以下称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在符合条件(取得相关经 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提供国际运输可适用零税率。
仓储服务 • Tax rate: 3% – 20%
• No credit
信息技术服务 软件服务 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 信息系统服务 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鉴证咨询服务
装卸搬运服务 收派服务 mechanism 认证服务 鉴证服务 咨询服务 翻译服务 设计服务 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 知识产权服务 广告服务 会议展览服务
“营改增”最新政策之 106号文要点全解析
2014年1月21日 · 电话会议
铂略咨询(Linked-F)专注于财税专业资讯及财务管理最佳实战经验的研 究与传播。通过经验分享交流活动,实战技能专项培训、最新财税资讯和 最佳实践报告帮助专业人士解决在职业生涯发展各阶段所面临的挑战。
分享会
公开课
企业内训
“营改增”有关事项规定重点介绍
例如:
106号文规定了部分差 额征税业务,如对融 资租赁业务扣除部分 重新规定,新增国际 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差 额征税等。
销售额的确定
附件 2
例如: 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 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 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 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 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 额 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 高适用税率
咨询服务 – 翻译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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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的差额征税范围
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 (融资性售后回租除外) 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 租服务 航空运输企业的销售额

附件2:
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以 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国际运输企业的 国际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和湖北 部分行业在全 邮政业试点。
“七阶段”推广计划: • • • •
5
阶段一:自2012年1月1日起,针对部分行业,在上海进行增值税改革试点,截至目前已经积累了相当的 经验,为试点改革的继续推进提供了宝贵的借鉴意义; 阶段二、三、四、五:北京从2012年9月1日开展试点,陆续推广至江苏、安徽、福建、广东、天津、浙 江和湖北七个省市; 阶段六:在全国范围推行现有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广播影视服务纳入试点范围; 阶段七:铁路运输和邮政服务业纳入试点行业;继续有序扩大试点范围;
Business tax 2013年8 月1日 (“BT”) 2012年12月1日
2014年1月1日
阶段一
上海
阶段二 北京
阶段三 江苏、安徽
阶段四
福建、广东
• Levied on transfer of intangible assets or immoveable property and 阶段七 阶段五 阶段六 provision of services which 继续扩大试点 在全国开展 地区,并选择 are not subject to V国国 铁路运输和 天津、浙江 • Tax rate: 3% – 20% 国范围试点。 • No credit mechanism
• 不经常提供应 税服务的单位 • 未超过规定标 准的纳税人
• 总分机构在同一省 范围内的:经批准, 可汇总申报; • 不征税代收费用增 设条件
如: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 理服务免征增值税,其向 委托方收取的全部国际货 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以 及向国际运输承运人支付 的国际运输费用,必须通 过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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